北魏均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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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

均田制
隋则奴婢受田已有限制,庶人家庭六十至亲王三百人为限,至于丁牛受田至隋代已取消,唐代则奴婢及牛固不得授田,妇女亦无授田之例,只有寡妻妾可得口分田三十亩。后人推测此乃因人口日众政府田亩不足分配。加上唐之授田及还田年岁分别比北魏迟三岁及早六岁,可知已有田少不足分配之情况出现。而宽乡、狭乡之行政区设立更可以证明在当日己有些地方是不能依照均田制之田地数目授田。开皇二十年,隋文帝派使到全国调查均田情况,发现狭乡每丁才受田二十亩。而唐代开元天宝户籍残卷所记授田之数量亦显示足永业田者多,而足口分田的,几无一户。
均田制
均田制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土地制度,产生于北魏,北魏分裂出来的东魏西魏及继之后的北齐、北周以及隋唐都承袭了这一制度。随着地主经济的发展壮大,土地兼并也随之日益严重。武周末年均田制形同虚设;到了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均田制永远的退出了中国的历史舞台。不过,这种制度在朝鲜中宗时却又在赵光祖的建议下在朝鲜半岛重新出现。
注释
^《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
^《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
^《旧唐书》卷185上,《王方翼传》
^《旧唐书》卷183,《太平公主传》
^《全唐文》卷372,柳芳《食货论》
^《唐会要》卷85,《逃户》

唐代的均田制在隋代基础上,明确取消了奴婢、妇人及耕牛受田,土地的买卖限制加以放宽,其内容更为详细。武德七年(624年)均田令规定:「丁男、中男给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1]均田制中,田地授给男丁,并且分成两种制度:一种为公田,称为口分田;另一种则为私田,谓之永业田。武德七年(624年)田令明确规定:「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2],永业田在丁男身死后由其继承人接受,国家不再收回。

均田制

均田制

北魏实行均田制的背景和原因
• 4实行均田制能够缓和阶级矛盾和社会冲突。 在长期的戓乱,繁重的徭役和日益肆无忌 惮的土地兼幵下,农民的丌满和反抗情绪 日益高涨,阶级矛盾尖锐,起义丌断会爆 发。当时“富强者幵兼山泽,贫弱者望绝 一廛”,所以北魏要维护其统治,必须要 果断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
均田制的内容
均田制
北魏实行均田制的背景和原因
• 1由于长期戓乱,导致人烟稀少,土地荒废, 但是也使得北魏能够将这些无主土地收归 国有,为均田制的推行提供了客观的条件。 • 2实行均田制能够使土地和劳动有效地结合 起来,从而发展农业生产,恢复和保护小 农经济。
北魏实行均田制的背景和原因
• 3实行均田制能够有效地遏制豪强地主和鲜卑贵族 的土地兼幵和荫占人口,从而使国家扩大税收收 入和徭役。魏晋时期世家大族势力,大量的农民为了躲避徭 役而隐匿和依附于此,从而一斱面严重影响了政 府的财政收入,另一斱面也对中央政府构成了威 胁。所以,北魏政府必然要通过均田制来削弱和 约束大贵族的势力和占田趋势,理清户口从而保 证税收收入,迚而推动经济的发展。
均田制存在的问题
• 而从均田制本身来说,由于耕地本身是有限的,国有土地就更加 有限,所以这就注定着均田制要崩溃。我们说均田制之所以能够 实斲,其前提是国家拥有大量土地,而这些国有土地都是因为戓 乱而收归的无主土地。所以,在国家太平之后,国有土地的觃模 就基本上确定了。但是在这样的分田和租赋制度下,大量农民从 豪强家族的荫附下吸引出来,而且人口也开始大量增加,所以最 终必然会导致没有足够的土地分给农民。由下表可见,北魏当时 的户数已经达到了晋太康年间的两倍有余,而也是南朝的十倍。 隋唐之后人口更是大量增加。在这种情冴下必然会发生无田可分 的问题。另一斱面,均田制下仍然承认土地私有制的存在,而国 有土地中还分配桑田为私有地,这样土地兼幵就实际上没有完全 地禁止,而国有土地也有被蚕食的可能。所以最后的结果就是人 口数大大超过了田地数,于是均田制终于在唐代中期连政策上也 无法维持下去。均田制的崩溃,相应的租庸调制和府兵制也就随 之瓦解,社会又会陷入到马尔萨斯陷阱中,国家政权在戓乱中轰 然倒塌。而经过戓争之后,人口减少,国家又能够接收丌少无主 土地作为国有。所以虽然均田制再也没有实行过,但在承认土地 私有和自由买卖下,国有土地及其经济长期存在,就是因为这个 原因。

北魏均田制中的财政思想_张守军

北魏均田制中的财政思想_张守军



男女 十五 以 上 才
,
又 进 一 步把 土 地 问题 看 成 是 国 家 财
能受 田
受 田地

失 去 劳 动能 力 以 后


则 必 须 归还 所

政的根 本 问 题 想 的 一 个 重要 特 点 首先
,
这 就 是 北 魏 均 田 制 中财 政 思


老 免 及 身没 则还 田
,

(《 魏 魏书


,
十亩
。 ,

它 虽然 不 触动大 地 主 超 过 规 定数童 的
,
封建 生 产的 基 本 内 容是 农桑 耕织 为 了 保证 农 桑 各业 的发 展 均 田制把 土地 分 为露


桑 榆 之 地 的 私 有权
田 要 通 入 倍 田分
,
但 同 时 又 规定 多 出 的 桑
,
这样
过 去 拥有大 量桑 田
和 土 地 之 间的
,
就 必 须 解决 土 地问题
,
,
所 以土 地 问 题 就 成 为


力 业 相称

问题
,
而 且从 宏
国 家 财 政 的根 本 问题 了
其次 “ ” 时 民多 荫 附 的 问 题
,
只 有 解 决 土 地问 题
,
使
,

才 能解 决 当 课有 常 准 赋
,

,
观 上 从 全 体 劳 动 者 和 全 部 土 地 之 间的 对 比 上 来 求 得 二 者 之间 的 平衡 男 夫 受露 田 四 十

桑 田 和 麻 田 等许 多 部 分

均田令

均田令

均田令均田令是北魏孝文帝改革的一项开创性措施。

鉴于北方多年战乱,人民流离失所,田地大量荒芜,北魏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配给农民,农民向政府交纳租税,并承担一定的徭役和兵役。

这一制度对巩固封建统治,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有积极的作用。

后来的隋朝和唐朝初期仍行此制,唐中期以后废除。

历史背景太和九年(485年),任魏主客给事中的李安世首先上书,建议实行均田。

当时中央集权已得到强化,政府手中掌握了大量无主荒地,北魏又有“计口授田”的传统,实施这一政策有较大的可能性。

当年十月北魏发布均田诏令,均田制开始实行。

[1]主要内容(一)男子年15岁以上受露田(只种谷物)40亩,妇人20亩。

为了轮种,露田加倍或加两倍授给。

露田不准买卖,年老免课,身死还田。

(二)百姓原有土地为桑田,桑田是世业,不在还授之列。

按制度每人可拥有20亩。

初受田时,原无桑田者,依制受田;桑田不足者依制补足,多余者将多余部分充做倍田;再有多余的也不充做露田来还授。

随着人口的增减,多余的部分可以卖出,不足部分可以买进,但买卖都不能超过应得份额。

在桑田上,除种谷物外,还必须依制种上一定数量的桑、榆、枣树。

非桑之乡给麻田,男子10亩,妇人5亩,还授法和露田一样。

(三)奴婢受田与良人相同。

耕牛1头受田30亩,限4牛。

还授依奴、牛有无而定。

(四)土广人稀之处,如果民有余力,政府可暂借土地任民超额耕种;以后人口增加或有新户迁来,再依制受田。

土狭民稠之处,增丁应受田又无田可授,民又不愿徙至宽乡者,以其家桑田抵充新丁应受之正田;如不能授足,则举家不给倍田;再不足,全家正田减额。

愿迁者,任到空荒之地,但不得逃避赋役。

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迁移。

(五)官吏给公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8顷,县令、郡丞6顷。

离职时移交下任,不得转卖。

[1]主要作用第一,以法律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兼并,从而使自耕农民能比较稳定地占有和使用土地;第二,加速了少数民族的封建化过程,使他们转向定居的农耕生活方式,也为民族融合创造了条件。

浅析北魏均田制

浅析北魏均田制

哈尔滨师范大学学年论文题目浅析北魏均田制学生孟令瑶指导教师王冰年级2010级专业历史学学别历史系学院社会与历史学院哈尔滨师范大学2013年5月论文提要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分裂割据时期,也是中国历史上政权朝代更替最频繁的时期。

由于长期的战乱,导致民不聊生,社会动荡。

但也正因如此,这一时期在政治、文化、经济、思想上等领域都得到了特别的发展。

均田制正是出现在这一特殊的动荡时期。

由北魏孝文帝拓跋宏颁布,上承井田制、限田制以及占田制的思想,下启隋唐的均田制,在我国历史上存在了近三百年。

北魏建国至统一中原后,作为游牧民族农业生产跟不上需求。

加之长期战乱导致大量土地荒弃及百姓劳动力流失,使北魏不得不推行土地改革来解决社会问题。

均田制的实行,做到了“均田给天下”这一初衷,限制了田地的买卖,还将农民很好地附在土地上。

充分利用了百姓劳动力,及大量荒弃的田地。

均田制减轻了租税,大大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加速了农业的恢复和发展,对整个北方的经济繁荣,乃至之后历代的土地改革和农业经济发展都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本文就将以个人浅显的观点,分析一下北魏均田制的种种浅析北魏均田制摘要:均田制创自北魏,相沿实行于北齐、隋、唐,直至780年唐政府颁布两税法,才宣告沉底崩溃。

均田制出现于五世纪八十年代,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将近三百年之久,是这一时期主要的或基本的土地制度。

它是中国土地制度史演变中重要的一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本文即试对北魏的均田制产生的原因,内容和性质等做一个粗浅的分析关键词:北魏均田制北方经济北魏均田制是中国土地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上承井田制、限田制以及占田制的思想,下启隋唐的均田制,在我国历史上存在了近三百年,是自秦废井田以后最重要的一次土地制度的变革。

作为一种重要的土地制度的变革,它的出现对北方经济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对均田制出现的历史背景、推行的内容及作用和局限性进行了粗浅的分析。

均田制

均田制

性质
• 均田制只是对国家控制的土地进行大规模 分配以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它一方面承认 原有的土地私有制,不撼动已有的土地私 有产权;一方面在对国有土地进行分配时 仍然将二十亩以外的桑田承认为私有。所 以,均田制既保护土地国有、限制土地私 有,又承认土地私有,可以说是一种封建 的土地私有制与封建的土地国有制相结合 的制度。
• 3、关于麻田的规定:在产麻地,男子授麻 田10亩,妇人5亩,同样在年老和身死后还 田。
均田制的内容
• 4、关于公田的规定:贵族和官僚可以通过 拥有的奴婢和耕牛获得土地。地方官员按 照职位授予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 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不准 买卖,离职时交给继任者。
• 5、关于没收土地的规定:除了以上规定的 归还土地的条件外,对于流放、没有子孙、 户绝的,不论宅基地、桑榆田等全部归公。
谢谢观赏
• 均田制具体实施的困难最大的原因自然是豪强势 力和一些代表其利益的官僚集团的强烈反对和阻 挠。这一点,单从李冲在提出和均田制配套的三 长制时引来的朝野一片反对声中就可见一斑。如 果不是最后有太后的拍板支持,恐怕均田、三长 的提议都将石沉大海。朝野反对力量很大,而落 实地方时地方豪强势力的阻挠就更大。所以均田 制的实施情况不好也是很正常的。
• 租税的减轻,自然而然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 用。而随着北方社会经济的欣欣向荣,民间的学术文化也 就能够得到长足的进展。不仅如此,农民在均田制下开始 有乐生之意后,府兵制也就能够建立起来。于是,府兵制 和均田制这两个相互联结的制度,成为了后来隋、唐政权 的基石。
均田制存在的问题
• 均田制没有非常彻底和成功地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的,在地方出现了很多的阻碍,其推进过程是缓 慢的,甚至在某些地区根本没有实行。

2017年高考历史高频考点:均田制

2017年高考历史高频考点:均田制

2017年高考历史高频考点:均田制2017年高考历史高频考点:均田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高考历史高频考点:均田制均田制: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

到了唐朝中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至唐天宝年间,根本无法实行土地还授,故至德宗年间被“两税法”取代。

实施范围一说始终仅实施于北中国,一说隋统一后实施于全国。

▲高考历史高频考点:均田制的原因中国古代北魏至唐前期封建政府推行的土地分配制度.西晋末年,中国北方北魏孝文帝在长期战乱之后,户口迁徙,土地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均田制并开始执行▲高考历史高频考点:均田制产生的实质实质: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使农民摆脱豪强大族的控制成为国家编户齐民,保证了国家的赋税收入▲高考历史高频考点:均田制的意义积极影响:均田制的目的是建立一套限额授受的土地制度,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缓和被统治者的反抗,使劳动力与土地结合,以利于政府对农民的控制,以及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保证政府赋役来源。

同时通过奴婢、耕牛受田(隋以前)或依照官品授永业田(隋以后)等方式,保障贵族官僚地主利益。

首先一定程度上使无地农民获得了无主的荒地,农民有了安居乐业的可能,生产积极性提高,同时大片荒地被开垦出来,粮食产量不断增加,从而积极推动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其次,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并未触动封建地主利益,一方面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和徭役,另一方面促进了北魏政权的封建化,从根本上巩固了北魏的统治;再次是均田制的推行极大地推动了北方内迁各族改变原先落后的游牧生活而向封建农民的转化,推动了这一时期北方民族大融合高潮的出现;还有,均田制对后代田制也有很大影响,先后为北齐、北周、隋、唐所沿用,施行时间长达三百多年。

这一制度的选择、推行为中国封建鼎盛时期的出现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均田令名词解释

均田令名词解释

均田令名词解释
一、定义
均田令是中国历史上的一种土地制度,旨在平均分配土地,使农民得以拥有自己的土地。

该制度主要在北魏和唐代实行,对当时的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历史背景
均田令的产生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密切相关。

在北魏时期,由于长期的战乱和社会动荡,大量土地荒废,农民流离失所。

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和发展农业生产,北魏政府实行了均田制,将荒废的土地分配给农民耕种。

而在唐代,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土地兼并的加剧,土地问题日益突出,为了缓解社会矛盾和促进农业发展,唐朝政府也实行了均田制,进一步推动了土地的平均分配。

三、内容
均田令的核心内容是将国家掌握的无主荒地分配给农民,同时限制土地的买卖和兼并。

具体来说,国家按照人口数量平均分配土地,使每个农民都能获得一定数量的土地。

此外,为了防止土地的过度集中和兼并,均田令还规定了土地的持有上限和继承制度等措施。

四、影响
均田令的实施对当时的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均田令使得大量无主荒地得到了有效的利用,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其次,均田令使得农民得以拥有自己的土地,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生活水平。

最后,均田令限制了土地的兼并和集中,缓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变迁,均田令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例如,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公平的现象,一些有权有势的人可能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更多的土地。

此外,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土地的平均分配也难以长期维持。

因此,在历史上,均田令的实行往往需要不断地调整和完善。

历史北魏孝文帝改革知识点总结

历史北魏孝文帝改革知识点总结

历史北魏孝文帝改革知识点总结历史北魏孝文帝改革知识1(一)北魏孝文帝改革前的矛盾及对应解决措施1.国家与豪强地主间的矛盾→制定俸禄制、整顿吏治,在地方设立三长制等,限制了豪强地主的政治、经济特权,缓和了社会矛盾,加强了中央对人民的有效控制。

2.国家、地主与农民阶级的矛盾→整顿吏治、推行均田制、租调制,改善了人民生活,促进了北方经济的发展。

3.鲜卑族与汉族的民族矛盾→行汉制、易汉服、讲汉语、改汉姓、通婚姻、改籍贯等,促进了民族融合,有利于大一统局面的出现。

(二)认识北魏均田制1.原因:为缓和社会矛盾,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国家赋税收入。

2.前提:政府掌握大量无主荒地。

3.内容:按一定的标准,将国家控制的土地分配给农民耕种,农民向政府交租,并承担一定的徭役和兵役,土地不得买卖。

4.实质: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

5.影响:进步性,推动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促进了北魏政权的封建化进程,巩固了北魏的统治;推动了北方民族大融合高潮的出现;对后代田制也有很大影响,施行时间长达三百多年,为中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的出现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局限性,抑制了土地兼并,但土地分配不均依然存在;随着人口的增多,人地矛盾突出。

(三)北魏孝文帝改革与民族融合的关系1.孝文帝改革与民族融合之间是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关系。

2.孝文帝改革是在民族融合的基础上进行的。

北魏统一黄河流域时,那里已经出现了民族融合的趋势。

鲜卑族拓跋部原先的经济文化水平和政治制度都较为落后,用落后的制度统治黄河流域,这就导致了尖锐的民族矛盾。

要稳固北魏的统治,就必须进行社会改革,顺应民族融合的潮流。

3.孝文帝改革中实行了一系列汉化的措施。

颁布均田令,采用汉族先进的封建生产方式;整顿吏治,采用封建的俸禄制;迁都洛阳,更好地学习汉族的先进文化;改革社会习俗,接受中原先进的文化和生活方式。

孝文帝改革中的汉化措施促进了鲜卑族的封建化进程,将北方民族的融合推向高潮。

历史北魏孝文帝改革知识2拓跋建国公元386年,已经被前秦灭掉的拓跋族的代国,乘着淝水之战北方大乱之机在盛乐重新建国,开国皇帝是拓跋珪。

最新北魏隋唐时期的均田制

最新北魏隋唐时期的均田制

北魏隋唐时期的均田制北魏隋唐时期在田制上实行均田制。

太和九年(485),文明太后冯氏据汉官李世安建议,颁布均田令,“均给天下之田于万民”以“劝课农桑,兴富民之本”。

均田制规定:[1](1)男子15岁以上授露田(一般农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授露田20亩。

为备休耕,露田加倍授给。

露田年满七十还官;桑田可作为私田,不必还官。

(2)露田和桑田均不得买卖,但原有桑田超过二十亩的可以买卖其超出的部分。

(3)地主可按其拥有奴婢和耕牛的情况另外获得土地。

奴婢授田与农民相同,耕牛每只授田30亩,但仅限四牛。

(4)地方官按官职大小授给公田,刺史15顷,县令6顷。

别驾8顷,县丞、郡丞6顷,离职时移交下任,不得转卖。

(5)土广民稀之处,任力耕垦,不受限制。

土峡人稠之乡,增丁应受田而不愿迁者,以桑田抵应受露田数,不足酌情递减。

愿迁者任到空荒之处,但不得逃避赋役。

地足之处不得任意迁徙。

颁布均田令后又颁布了与之相应的三长制与新租调制。

[2]三长制规定每5家立一邻长,5邻立一里长,5里立一党长,其职责是检查户口,管理农民征发租调力役。

新租调制规定:每床(一夫一妻)每年出帛或布一匹,粟二石;十五岁以上的未婚男女4人、从事耕织的奴婢8人,耕牛20头分别出一床的租调。

均田、三长、租调制在不触动地主阶级利益的前提下把更多的农民牢牢束缚在土地上,成为国家的直接编户,以保证政府的租调收入和力役征发。

他们的受田份额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证,特别是在峡乡,但却从15岁至老一直要承担封建国家赋役,耕种的露田属于国家,桑田虽可以世袭,但只能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买卖,私有权是不完全的。

在本质上成为国家的佃农。

但相对而言,每户的租调数额有所减少,而部分依附于豪强的荫户被括出,流民重新回到土地上,政府的总租调收入大大增加。

对农民而言也有了一定数量的可耕土地,生活条件有所减轻,许多少数民族人民也成为均田户,对巩固他们的农业生活和封建化有一定的进步作用。

北魏的均田制为隋唐所沿袭。

北魏均田制与唐代均田制比较

北魏均田制与唐代均田制比较

此为启示, 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当 前土地制度存
在的 问题进行探讨 。
( ) 二 北魏均 田制与唐 代均 田制 的 内容 比 婢、 耕牛为借口不断扩大占地。 但是始终没有
较。北魏均田制明确规定了授田的对象、 土地 触动到官吏的利益, 使得官吏受田更多且永业
关键词: 均田制: 北魏; 唐代; 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311 文献标识码: F0 .1 A 原标题: 北魏均田制与唐代均田制的比较研究
合 国力、 民生活水 平的影 响, 人 进而提 出其对 魏均田制对于私田只有登记, 超过标准可以买 豪强权贵欺诈百姓的真实写照。 唐代政府的屯 当前中国国情的启示。

卖, 低于标准可以补足, 实际上对国家的荒田 田、 营田和牧地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大、 土壤肥 才实行均田制。相对于北魏均田制, 唐代均田 沃且水利条件好; 而地主阶级的土地也不可能

北魏均田制与唐代均田制比较
北魏均田制和唐代均田制都分别对各自 制在授田对象、土地方面都有 了比较大的变 用来均 田, 即便是官 田荒地还可 以被用来赏赐 因此实际上, 唐代用来均田的土地 的社会产生过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也分别存在 化。 北魏均田制对奴婢、 耕牛受田, 使得贵族官 权贵功臣, 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制度缺陷。 僚有机会扩大其所占有的土地, 因此唐代取消 是极其有限的。 但是, 唐代确实实行过均田制: 官户以外的一般奴 京畿人户过多,唐太宗考虑将其 “ 移之于宽 ( 北魏均田制与唐代均田制推行的背 了寡妻妾以外的一般妇人、 一) 部曲及耕牛的受田, 增加了僧、 道士、 尼、 女 乡” ;开元七年、开元二十五年两次颁布均田 景比较。北魏统一了北方, 结束了十六国时期 婢、
均田制是中国历史上最重要的土地制度 吏随地给公田, 刺史十五顷, 太守十顷, 治中别 而且 总是从京师推 广到 四方; 然而 , 总体来 看 之一, 自北魏一直延续到唐中叶近 30 0 年。均 驾各八顷, 县令君臣各六顷。 此外, 为了农业轮 北魏推行均田制很不彻底, 很多地区没有实行

北魏均田制名词解释

北魏均田制名词解释

北魏均田制名词解释
北魏均田制是北魏朝廷在正统年间(535-550年)推行的一项土地制度,旨在平均分配农田,平衡富贵与贫穷之间的差距。

在北魏均田制中,土地被划分为三等田地,分别是上中下三等田。

上等田归属于皇室、贵族和高级官僚,中等田归属于中级官僚和富裕农民,而下等田则归属于低级官员和贫民。

根据这个制度,每个家庭都有权拥有一定数量的田地,而分配的土地数量是根据家庭的人口和劳动能力进行计算的。

北魏均田制的推行有助于解决了当时土地集中和贫富差距扩大的问题,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农田的产出。

这一制度也鼓励了农民的努力,因为他们知道自己的辛勤劳动可以带来更多的土地和财富。

然而,北魏均田制并未完全解决土地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和地区差异,土地分配不够平均,许多贫民仍然无法拥有足够的土地。

此外,由于均田制的实施需要大量的行政和监督机构,导致朝廷的财政负担加重,最终导致了该制度的逐渐衰落。

总的来说,北魏均田制作为一种改善土地分配和减少贫富差距的制度尝试,对当时社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限制和问题,它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并逐渐被其他土地制度所取代。

浅谈北魏均田制与唐朝前期均田制的比较

浅谈北魏均田制与唐朝前期均田制的比较

浅谈北魏均田制与唐朝前期均田制的比较摘要: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也在不断地调整:西周井田制、战国授田制、西汉限田制、东汉(后期)屯田制、西晋占田制一直到北魏时期形成了均田制,直至唐德宗建中元年,在宰相杨炎的建议下,两税法颁布,均田制瓦解。

均田制存在了大约三百年左右的时间。

尤其是在北魏和唐朝前期极大的促进了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但是北魏和唐朝两个朝代的均田制各有其特点。

关键词:均田制比较北魏唐朝土地,是国家存在的基础,农业国家的经济命脉。

任何一个国家、朝代都会根据本国的特点来制定相应的土地制度。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也在不断地调整,北魏时期到唐中叶实施的均田制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土地制度,在北魏和唐朝前期稳定社会政治秩序,促进社会经济恢复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北魏均田制和唐朝均田制又各有其特点。

一、北魏和唐朝前期均田制背景的比较首先,北魏均田制实行的背景,就是在北魏政府统一了中国北方地区,结束了十六国时期中原混战割据的局面。

但是因长期战争的影响,流民和隐户过多,力役白白流失,地方豪强肆意盘剥百姓,农桑生产都衰落的条件下,通过对土地制度的调整,来重新恢复被战争创伤的生产。

均田制的诞生本身就是为了适应长期战乱,人口减少,隐户过多的现实困难,使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发展,就是它的目的。

唐代的均田制的背景是在隋末农民大起义之后,受战乱的影响,很大一部分公私土地成为无主荒田;地主阶级的势力被大大削弱、土地兼并得到缓解,推行均田制的阻碍因素较少,此外中国经历农民起义后急需恢复经济,稳定社会政治秩序,实行均田制势在必行。

从背景来看北魏和唐朝前期实行均田制都是经历长期战乱需恢复经济的手段,通过实行均田制稳定了社会政治秩序,促进了农业的恢复和发展,此外经历长期战乱之后,北魏和唐朝前期都出现了大量无主荒地,土地兼并得到缓解,也为均田制的实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二、北魏和唐朝前期均田制内容的比较太和九年(485年)主客给事中李安世上书建议实行均田制,冯太后接受其建议,颁布均田令。

北魏均田制与唐代均田制比较

北魏均田制与唐代均田制比较

北魏均田制与唐代均田制比较[提要]本文选取北魏和唐代均田制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两者所处的历史背景、制度的主要内容、施行情况等方面的差异,并以此为启示,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当前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均田制;北魏;唐代;比较研究均田制是中国历史上最重要的土地制度之一,自北魏一直延续到唐中叶近300年。

均田制的实行,对中国的农业经济、综合国力、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由于历史背景的不同,北魏均田制与唐代隋唐均田制在内容、对象、本质、实行情况上都有一定程度的差异。

本文旨在通过结合特定历史背景来研究北魏均田制与唐代均田制的不同,分析不同土地制度以及经济政策对农业经济发展、综合国力、人民生活水平的影响,进而提出其对当前中国国情的启示。

一、北魏均田制与唐代均田制比较北魏均田制和唐代均田制都分别对各自的社会产生过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分别存在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制度缺陷。

(一)北魏均田制与唐代均田制推行的背景比较。

北魏统一了北方,结束了十六国时期分裂割据、战祸连年的局面后,处于经济衰败、农业凋敝的时期,建立北魏政权的拓跋鲜卑民族逐渐意识到农耕的重要性,采取措施将各部落成员定居下来,计口授田。

战乱时期中形成的大量官田荒地,加上从部落联盟大酋长转化而来的北魏皇权拥有极大的权利和威信,北魏均田制得以实行。

唐代的均田制的重新确定在隋末农民大起义之后,很大一部分公私土地成为无主荒田;经过农民战争的冲击,大地主的势力被削弱、兼并力量也在不断萎缩,推行均田制的阻碍因素较少,因此均田制仍然具备实行的条件。

综上,亟须进一步发展农业、稳定政权是实行均田制的必要条件;存在大量的无主荒地为均田制的实行提供了物质支持;强大的皇权为均田制的实行提供了重要的力量保证。

(二)北魏均田制与唐代均田制的内容比较。

北魏均田制明确规定了授田的对象、土地类型、土地数量,等等。

授田对象分别有男子、妇人、奴隶、地方官吏。

不同的对象获得的土地有所不同:男子十五以上受露田(即农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男子给桑田二十亩,为“业世田,终身不还”;奴婢受田与良人相同;地方官吏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君臣各六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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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均田制研究戴轶群1. 北魏实行均田制的背景和原因晋统一天下仅仅晏安十一年便再次陷入战乱之中,八王之乱、永嘉之祸,然后便是五胡乱华,“天下大乱,生民道尽,或死于干戈,或毙于饥馑,其幸而自存者盖十五焉”[1]。

不断的战争和屠杀使得生灵涂炭,中原萧条,百姓流离失所,真正又是“白骨露于野,千里无鸡鸣”。

北方的鲜卑族拓跋氏入主中原后面对的是一片断壁残垣和萧索破败,大量的荒地上任凭兔走雉飞,杂草丛生。

虽然人烟稀少,土地荒废,但是也使得北魏能够将这些无主土地收归国有,为均田制的推行提供了客观的条件。

而到了孝文帝拓跋宏在位时,更是产生了实行均田制的迫切需要。

据正史记载,对于均田制的讨论始于北魏当时的给事中李安世。

[2]李安世在向朝廷写的上疏中陈述了当时北魏社会稍事稳定后流民回迁过程中出现的占地纠纷。

李安世提到当时的强宗豪族“远认魏晋之家,近引亲旧之验”,肆意侵占土地,造成了对原有土地所有者的争端不断,“听者犹疑,争讼迁延,连纪不判”,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对此,李安世建议土地的占有和开发应当贯彻“力业相称”的原则,使得占有土地的数量和拥有劳动力的数量相称。

李安世事实上提出了实行均田制的建议,力图“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

[3]这可以说是北魏均田制的先声。

然而均田制的推行,必然不会一蹴而就,而是需要一个过程,所以史书记载的李安世的上疏实际上也应该是不止一篇的。

北魏政府之所以会非常重视李安世的建议,并且大力支持推行均田制,是因为这对其统治来说意义重大。

具体来说,北魏实行均田制有三个考虑的原因:1、实行均田制能够使土地和劳动有效地结合起来,从而发展农业生产,恢复和保护小农经济。

小农经济是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对于十六国时期北方经济的沉重打击,要恢复和发展生产,推动国力的强盛,必须要大力扶植小农经济。

而这关键和首要的就是要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使农民能够附于土地之上进行劳作。

2、实行均田制能够有效地遏制豪强地主和鲜卑贵族的土地兼并和荫占人口,从而使国家扩大税收收入和徭役。

魏晋时期世家大族势力膨胀,逐渐形成了拥有自己的武装和完整的生产体系的割据势力。

在这种大家族之下,大量的农民为了躲避徭役而隐匿和依附于此,从而一方面严重影响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也对中央政府构成了威胁。

所以,北魏政府必然要通过均田制来削弱和约束大贵族的势力和占田趋势,理清户口从而保证税收收入,进而推动经济的发展。

3、实行均田制能够缓和阶级矛盾和社会冲突。

在长期的战乱,繁重的徭役和日益肆无忌惮的土地兼并下,农民的不满和反抗情绪日益高涨,阶级矛盾尖锐,起义不断会爆发。

当时“富强者并兼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廛”[4],所以北魏要维护其统治,必须要果断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

2. 均田制的内容2.1内容北魏的均田制是在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年)颁令实施的,诏令“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还以生死为断,劝课农桑,兴富民之本”。

孝文帝在诏书中明确表态要改变“富强者并兼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廛,致令地有遗利,民无余财,或争亩畔以亡身,或因饥馑以弃业”的现状,实现“天下太平,百姓丰足”的目标。

[5]关于均田制的法令全文,《魏书·食货志》记载如下:九年,下诏均给天下民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

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

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

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

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

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

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数。

不足者以露田充倍。

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

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

奴各依良。

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

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

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

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

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

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

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

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

皆从还受之法。

诸有举户老小癃残无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

诸还受民田,恒以正月。

若始受田而身亡,及卖买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

诸土广民稀之处,随力所及,官借民种莳。

役有土居者,依法封授。

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

无桑之乡准此为法。

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唯不听避劳就逸。

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

诸民有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五口给一亩。

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

诸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

进丁受田者恒从所近。

若同时俱受,先贫后富。

再倍之田,放此为法。

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

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间,亦借其所亲。

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

更代相付。

卖者坐如律。

法令的全文共有15条,归纳起来,最主要的以下几点:1、关于露田的规定:男子15岁以上,授予露田40亩,妇人20亩。

奴婢也同样授田。

耕牛一头授田30亩,但是限4头牛。

田地轮休则可以加倍。

授田不得买卖,年老或身死归还,奴婢和牛随其有无授还田地。

2、关于桑田的规定:男子授桑田20亩,桑田作为世业,不用归还国家,可以传予子孙,也可以买卖不足和超过20亩的桑田。

3、关于麻田的规定:在产麻地,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亩,同样在年老和身死后还田。

4、关于公田的规定:贵族和官僚可以通过拥有的奴婢和耕牛获得土地。

地方官员按照职位授予公田。

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不准买卖,离职时交给继任者。

5、关于没收土地的规定:除了以上规定的归还土地的条件外,对于流放、没有子孙、户绝的,不论宅基地、桑榆田等全部归公。

2.2性质北魏的均田令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最为详细的关于土地的成文法,[6]根据其内容可以看出,其土地类别主要有露田、桑田、麻田、公田等。

要探讨北魏均田制的性质,必须通过考察这些不同类别的土地的性质来着手。

根据均田令中对这些土地的还受、继承、买卖、地租等方面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也即露田、麻田、公田是国有土地,桑田是私有土地。

露田,杜佑在《通典注》中认为是因为不载树所以叫“露”,钱穆先生则认为露是“荫冒”的反义,“以其属诸公上,故曰‘露’。

以其为露田,故须还受。

以其须还受,故不得树桑榆;并不以其不树桑榆,始称‘露田’”[7]。

均田令中明确地规定,露田是要根据农户的年龄授予和归还的,“诸民年及课则受田, 老免及身没还田”。

因此露田是国有土地是很明确的,农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所以这样的土地也就自然不能继承和买卖了的。

而农民在占有露田时自然也就要向土地所有权的拥有者国家缴纳地租。

当时也颁布了相应的租调制:“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

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

”[8]桑田则与露田相对应是私有土地。

其一,桑田是可以继承的,“皆为世业, 身终不还”;其二,桑田是不需要归还的。

对于原来个人占有的桑田,即使超过了规定的数量,国家也不要求还田,不改变其私有产权。

这样一来,就事实上在分田之初就存在着田地占有不均的现象。

其三,桑田是允许买卖的,“盈者得卖其盈, 不足者得买所不足”。

因此,桑田可以说是私人所有的土地,但是这种私有产权仍然要受到国家权力的一定支配。

一方面,均田令规定了桑田的经营模式必须是“种桑五十树, 枣五株, 榆三根”;另一方面,买卖桑田也有数量的限制,卖者要留下二十亩不能卖,而买者也不能买田超过二十亩。

麻田也和露田一样,不能继承也不能买卖,要依法还受,同时也要向国家缴纳租调。

“诸麻布之乡,男夫及课,则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

”公田是给任职的官员分配的土地,只能在任时使用而不得卖出,所以是很典型的国有土地。

由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均田制只是对国家控制的土地进行大规模分配以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它一方面承认原有的土地私有制,不撼动已有的土地私有产权;一方面在对国有土地进行分配时仍然将二十亩以外的桑田承认为私有。

所以,均田制既保护土地国有、限制土地私有,又承认土地私有,可以说是一种封建的土地私有制与封建的土地国有制相结合的制度。

2.3 授田对象和数量按照北魏均田令,授田的对象有:成年的男女,奴仆,年幼癃残之为户者,官员和贵族,以及耕牛。

不仅农民自己,而且其拥有的牛也可以因此得到土地;不仅在任官员,而且官僚贵族其拥有的奴婢也可以因此得到土地。

这就对封建小农经济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其一,农民按人口分配土地,使得农民的衣食得到了保障。

而且拥有耕牛和奴婢也可以分得土地,这就使得政策上农民可以得到大量的土地。

对于一对夫妇,即使上有两位老人,下有两个个孩子,这样的六口之家能够分得露田60亩。

按照亩产1石的假设,能够收获粮食60石,除去缴纳的调2石,剩下有58石可得供养。

而按照《魏书·地理志》所载计算所得,当时户均只有3.85人,[9]也就是说事实上人均分得土地以及粮食拥有量更高。

不仅如此,如果家中拥有耕牛、奴婢等,也能够分到田地;而对于休耕的土地还能加倍、再加倍。

所以如果用一夫一妇十奴四牛计算,分得的露田就可以达到一千亩以上了。

[10]农民得到足够的土地,大大增强了农民从事农业劳动的积极性,使得农民能够安心耕种自己分得的土地,不随意迁移,于是就建立起稳定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推动封建经济的恢复和向前发展。

而这样一种小农经济也正是旨在实现儒家的社会政治理想,意在百姓乐业安居,缩小贫富差距,如钱穆先生所说,“此制用意并不在求田亩之绝对均给,只求富者稍有一限度,贫者亦有以最低之水平”。

其二,个人能够分得土地之多,而相应租调之轻,加上奴仆也能够获得土地,自然就吸引了私家荫户和流亡农民到国有土地上来。

当时相应于均田制的调制,“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一对夫妇六十亩田地,纳粟两石。

以亩收一石计,就是汉代三十税一之制。

而当时的税收惯例是百亩收六十斛,相比就差了十八倍。

农民能够得到这样大的实惠,自然要从原来躲避徭役和赋税的大家族的荫蔽下出来。

因此这就一方面能够遏制豪强家族的势力过度膨胀以致威胁国家政权,极大地打击其对民众的笼络;另一方面通过将百姓从豪强荫蔽下吸引出来,也就能够有效控制民众,实现其编户化,同时扩大国家税收的税源和税基。

[11]其三,均田制规定官员依照职位大小受田,贵族依靠奴仆受田,将官僚阶层和原来的鲜卑奴隶主贵族也拉到封建地主的行列中来,推动了北魏的封建化和其奴隶主的地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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