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文档7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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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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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题1.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正确2.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不得由公司承担。

错误3. 绝对商行为,就是依行为性质,无论什么人实施都构成商行为的行为。

正确4.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正确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正确6.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正确7. 营业商行为,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营业性质的行为。

正确8. 商事交易就是商事组织以及其他人在市场领域从事的各种经营活动。

正确9.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正确10.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不可以相互转让其股权。

错误11.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正确12.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正确13. 商事关系,大体上说,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商事组织关系,二是商事交易关系。

正确14.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正确15.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正确16. 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正确17. 商法的一项任务,就是尽量减少商事关系中的不确切、不稳定因素,提高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可预见性,以增强人们的安全感,调动人们从事交易的积极性。

正确18.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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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一章国际商法概念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是指跨越国界(个人,法人,公司)两大法系的区别a渊源不同:成文法;判例法b形式不同:法典;单行法规c推理方式不同:一般到个别;个别到一般d法律结构不同: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e法律观念不同:前者重视法理研究,强调成文法规;后者则重视判例的作用,强调法官制定法律。

f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取合议制,不用陪审制,采用“纠问式”,法官主动讯问被告和证人,法官居于主导地位;英美法系采取独任制,陪审团参与认定事实,采用“对抗式”,双方辩论,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裁定者的角色g受罗马法影响不同:直接;间接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区别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即公司的投资人为1人,由投资人独资经营,但投资人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

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出资人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资设立,还可以由国家出资设立。

2、主体资格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属于企业法人。

3、责任承担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注册资本要求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根据法律规定,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且需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

5、设立法律依据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一人公司则依照《公司法》设立。

税收政策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只需企业所有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人公司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P46)(1)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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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文档模板范本【正文】一、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份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的文档模板范本,以供相关从业人员及公司使用。

本文档包括了贸易合同、付款方式、货物交付、违约责任、争端解决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内容详实,旨在匡助公司达成更加妥帖的国际贸易交易。

二、贸易合同1.合同标的:应当明确合同的对象是哪些具体产品或者服务。

2.合同主体:应当明确合同主体是哪些双方,包括买方和卖方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

3.价格条款:应当明确合同的价格,包括金额、币种和支付方式等。

4.产品数量和规格:应当明确合同所涉及的产品数量和规格,包括品牌、型号、产地等信息。

5.交付日期和地点:应当明确合同所涉及的交付日期和地点,包括运输方式和费用等信息。

6.签署时间和地点:应当明确合同签署的时间和地点,并要求双方签字盖章。

三、付款方式1.按比例付款:指在交付过程中按照比例支付货款。

2.一次性付款:指在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货款。

3.信用证付款:指通过银行发放的信用证来保证支付的安全性,同时要求卖方在交付之前提供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文件。

四、货物交付1.装船通知期:指双方约定的关于贸易物品装船的通知期限。

2.装运单据:包括提单、装船清单、发票等文件,是证明贸易物品所有权及相关责任的依据。

3.海关文件:由出口国家和进口国家的海关负责,包括出口报关单、进口报关单等文件。

五、违约责任1.如果买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赔偿卖方可能遭受的损失。

2.如果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赔偿买方可能遭受的损失。

六、争端解决1.友好商议:指合同双方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商议解决争端,让争议得到尽可能的商议解决。

2.仲裁:指争端双方约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争议,仲裁award 具有强制执行力。

3.诉讼:指双方通过诉讼方式在有管辖权的法院中解决争议,由法院判决,并具有强制执行力。

七、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信用证付款:指通过银行发放的信用证来保证支付的安全性,同时要求卖方在交付之前提供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文件。

商法案例_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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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案例案例概述本文以一个商法案例为例,探讨了商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该案件涉及到合同法、公司法以及侵权法等多个法律领域,以及商业运作中的经济利益和合作关系。

通过分析该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商法在维护商业交易秩序和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案例背景某市场上有一家专业生产日用品的制造商,我们称其为公司A。

公司A与一家大型超市连锁企业B签订了一份供应合同,约定公司A向企业B供应日用品,合同金额较大。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供货数量、价格、质量要求以及交付期限等关键条款。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公司A发现自己的利润较合同约定的预期要低。

经过调查,发现公司B在自己的超市中使用公司A提供的日用品进行促销活动,因此享受到了较大的销售利润。

这严重侵害了公司A的利益。

案例分析合同法的适用首先,我们可以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该案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应当遵守约定的条款,履行合同义务。

在该案例中,公司A与公司B签订了供应合同,约定了供货数量、价格、质量要求以及交付期限等关键条款。

公司B在促销活动中未经公司A同意就降低了销售价格,从而导致公司A的利润减少。

由于公司B违反了合同条款,公司A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公司B进行赔偿。

公司法的适用其次,公司法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公司A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投诉。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股东权益以及公司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在该案例中,公司A可以借助公司法的规定,向相关部门投诉公司B的违法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侵权法的适用此外,侵权法也适用于该案件。

侵权法规定了个人或组织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该案例中,公司B未经公司A同意使用公司A的日用品进行促销活动,导致公司A的利益受损。

公司B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公司A 可以依据侵权法要求公司B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决方案为了解决该案件,公司A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寻求法律援助:公司A可以请律师帮助分析案件细节,制定法律策略,并代为进行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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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知识点总结选择题总结:1、下列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说法,错误的是(B)A、商法基本原则统领商法,具有普遍适用意义B、商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意义,因而优先于商法规范适用C、强化商事组织原则是为了确保交易安全D、交易刑法定型化是促进交易迅捷原则的要求2、下列哪些不是我国商法渊源(D)A、海商法B、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合同法的解释D、哈尔滨市工商局支持民营企业发展16条意见3、商法属于(D)A、公法B、私法C、公法,但兼具私法性D、私法,但兼具公法性4、在古代中国,民间的商事关系,主要依习惯和道德规范调整(A)A、对B、错5、我国没有实际意义上的商法(B)A、对B、错6、民商合一立法体质只是为了表明了民法和商法作为私法的制度结合形式,并不能否认商法的独立性(A)A、对B、错7、商法的价值取向是效率(B)A、对B、错8、代理商不是商主体(B)A、对B、错9、代办人与辅助商人,也是商主体(B)A、对B、错10、国有独资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B)A、对B、错11、商法人必须特定机关许可,而未经许可的,商事行为无效(A)A、对B、错12、下列选项中,不是商事中间人的是(C)A、代理商B、居间商C、经销商D、经纪商13、以下商事主体那个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A)A、个人独资企业B、有限责任公司C、股份有限公司D、集体所有企业14、商事主体同时也是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并非全都是商事主体(A)A、对B、错15、下列不属于商行为的是(D)A、商事买卖B、商事代理C、商事货运D、商事调研16、货物储存与保管是一种具体的商行为(A)A、对B、错17、在我国对商行为没有立法概念的界定,商行为仅是学理概念(A)A、对B、错18、企业所实施的行为都是商行为(B)A、对B、错19、下列属于商行为的是(ABCD)A、融资租赁B、期货交易C、证券交易D、商事代里20、下列不属于商行为特征的是(C)A、商行为是经营性行为B、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C、商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件D、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21、在一般司法实践中,对公司的法律人格否定,由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ABCD)A、公司资本显然不足B、利用公司独立法人资格逃避合同债务C、滥用公司法律人格规避法律义务或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D、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22、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成为普通合伙人(A)A、对B、错23、公司具有行为能力,也具有责任能力,主要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实施的(B)A、对B、错24、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对外担保或股东实行担保,但要经过股东一致表决通过(B)A、对B、错25、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类型的企业投资,以公司的信用以外承担民事责任(B)A、对B、错26、公司作为独立的责任主体,享有法律的人格,同样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A)A、对B、错27、法定代表人更换后,必须到工商行政部门登记(A)A、对B、错28、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登记种类是(D)A、开业登记B、变更登记C、注销登记D、分公司的设立登记29、商业主体的商业登记活动是(B)A、合意的法律行为B、企业和经营组织取得法人资格或从事营利性活动资格的必要条件C、企业和经营组织在设立时的登记D、公法的行为不产生私法上的效果30、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D)A、法院B、法院和行政机关C、行政机关D、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31、注销登记就是吊销营业执照(B)A、对B、错32、在商事营业中,应登记而未登记的事项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A)A、对B、错33、股东对非货币形式的出资必须承担出资差额的填补责任(A)A、对B、错34、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然后股东才能分红(A)A、对B、错35、分期缴纳出资是资本不变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的体现(B)A、对B、错36、公司减资应由股东大会制定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法定代表人签字通过(B)A、对B、错37、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社会公众股东的出资形式是货币(A)A、对B、错38、以下那一项不得用于公司出资(B)A、汽车B、劳务C、房屋D、商标权39、企业“挂靠”、“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属于商号的有偿出借(A)A、对B、错40、商事名称权不具有的特点(D)A、区域性B、公开性C、可转让性D、人身性41、商号具有严格的(A)A、地域性B、时间性C、不可转让性D、不可继承性42、以下可以作为企业名称的是(D)A、WTOB、总统C、民主D、梅花43、商主体一般只允许是使用一个商号,且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辖区内,新登记的商号不得已登记的同行业商号相同或近似(A)A、对B、错44、商号是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也就是商标(B)A、对B、错45、关于股东的诉权表述不正确的有哪一项(C)A、为了股东个人利益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B、为了公司的利益,单独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以个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C、为了股份公司利益的,所有股东都可以个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D、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被告可能是其他股东、控股股东、公司的侵权人46、股东资格的取得依据是向公司出资,因此,股东的性格不能通过继承方式取得(B)A、对B、错47、下列哪些是股东的权利(ABCD)A、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B、利润分配权C、知情权D、出资或股份的转让权48、根据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不一致时的外部关系处理方面,采用形式要件说,即登记于登记机关的股东为股东(A)A、对B、错49、根据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不一致时的内部关系处理方面,采用实质要件说,即实际出资人为股东(A)A、对B、错50、根据《公司法》,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因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益受损害(B)A、对B、错51、我国《公司法》确定了有限公司股东符合法定条件可以退股制度。

商法法条_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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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法条商法是指针对商事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

商法法条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规定了商事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责任和交易行为等。

商法法条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维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交流和商业合作的发展。

下面将介绍几个常见的商法法条,以及它们的具体内容和作用。

公司法公司法是指对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的主要法条包括股东责任、董事会职责、分红权等。

其中,股东责任是公司法中的重要部分,它规定了股东在公司债务清偿中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公司负有有限责任,其责任限于其出资或认购股份的数额。

这一法条在保护股东的同时,也保护了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合同法合同法是商法中的核心法律之一,它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则。

合同法的一个重要法条是约定自由原则。

根据这一法条,合同的成立和内容都应当以合同各方的自愿为基础,遵循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

这一法条确保了市场交易的自由和合理性,有助于促进商业交流和良性竞争的发展。

劳动法劳动法是商法体系中与劳动者权益相关的法律规范。

劳动法的一个重要法条是劳动合同保护原则。

根据这一法条,雇主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劳动合同保护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能够享受到合理的薪酬和工作条件。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商法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规范。

知识产权法条中的一个重要规定是专利保护原则。

根据这一法条,发明创造的技术解决方案、原始设计和商业秘密等享有专利权的权利人可以通过专利权来保护自己的创造成果。

这一法条的实施有助于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企业之间的竞争和合作。

商法法条作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商事活动的规范和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各个商法法条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交流的发展。

同时,商法法条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合理的原则,为商事活动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指导,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商业环境。

国际商法总结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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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AD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违,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A支票金额B出票日期C付款人名称D收款人名称2在贪污案件中,检察院由被涂改的账册查出犯罪嫌疑人的贪污数额,该账册为何种证据1 书证3如果检查员根据涂改的账册中的笔记鉴定确定了进行涂改的人,该账册为何种证据1 物证不安抗辩权额概念----是指双无合同订立后,以此合同具有先后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明显减少。

有可能不能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有效的担保之前,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的又先后履行的顺序的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谢某与李某签订合约,约定谢某应于10月一号向李某交货,李某应于十月五日付款,九月底,谢某发现李某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能力,要求李某为其货款能力提供担保,否则拒绝交付货物本案中,谢某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问题?在本案中,李某财产状况恶化,谢某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终止履行合同,若李某仍不能提供担保,谢某有权终止合同。

2012年。

甲某从乙某处采购棉花,共计货款八十余万元,但未开具发票。

2013年双方结算时,甲某尚欠乙某货款三十余万元,乙某在催要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甲某支付剩余货款,甲某辩称乙某未开发票,请求法院驳回乙某的请求1甲某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对甲某的抗辩事由该如何处理2分析违反从合同义务能否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双方之间的义务合同,乙某交付货物,甲某支付货款系合同的主给付义务,而开具发票系的合同的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履行与否,不能抗辩主给付义务的履行。

甲某的抗辩事由不成立,应判决甲某支付剩余货款。

但甲某可以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乙某开具发票或赔偿损失案例一甲某承诺要卖给乙某一台彩电,乙某在甲某交付彩电之前,支付给了一笔甲某提出的价款某一台最新式的冰箱案例二几年前甲某送给乙某一件紧俏商品,多年过去后,乙某为了感谢甲,允诺将送给甲问,两案例,我们认识了什么问题答:两题解决了;已履行对价和过去的对价之间的区别已履行的对价是指已经做出的行为或诺言是基于对方的承诺而做出的,具有针对性案例一中甲某承诺要卖给乙某一台彩电,乙某在甲某交付彩电之前,支付给了一笔甲某提出的价款,这时,乙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一项已履行的对价,甲某有义务将彩电交于乙某过去的对价是指一个单方行为,没有对象某一台最新式的冰箱案例二几年前甲某送给乙某一件紧俏商品,多年过去后,乙某为了感谢甲,允诺将送给甲。

商法范本文件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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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公司名称/个人姓名):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乙方(公司名称/个人姓名):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鉴于甲方拟提供(商品/服务)并与乙方开展商务合作,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目的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商品/服务),乙方同意购买/接受(商品/服务)。

第二条合作内容
1. 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优质的(商品/服务),并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 乙方同意按照约定数量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费用;
3. 双方应互相配合,共同推动合作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价格及支付方式
1. 价格:(商品/服务)的价格为XX元/XX时间;
2. 支付方式:乙方需在收到产品/服务后的XX天内支付款项。

第四条交付方式
1. 交付时间:甲方应按照双方商定的时间将产品/服务交付给乙方;
2. 交付地点:产品/服务应在甲方指定的地点交付。

第五条合同终止
1. 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合同的,应提前XX天书面通知对方;
2. 若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六条保密条款
1.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商业机密,应互相保密,并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2. 本条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终止后永久有效。

第七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应提交至XX仲裁机构仲裁。

第八条其他
1. 本合同内容经双方确认后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签字):乙方(盖章/签字):
日期:日期:。

商法复习资料精品文档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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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必考名释:1、派生诉讼: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2、积累股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3、最大诚信: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最大的诚意,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诈和隐瞒,恪守合同,否则,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认定合同无效。

4、基本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广义: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创设、转让和解除等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行为在内。

狭义:狭义的票据行为专指以设立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行为,只包括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等,不包括解除票据债务的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

商法总则(1)商法原则(尤其是法定原则)、特征、体系(代表国家)★原则:主要包括规制商主体因素的基本原则和规制商行为因素的基本原则两类(教材8页,P8)(一)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1、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2、商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3、商主体公示法定:是指商主体之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法经济法讲义148页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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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公司法一、概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是标准的企业法律分类。

企业的分类大。

责任角度。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人企业是一类,国企与公司无关(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总结:1一人公司和国独的社团性不体现在投资主体间,体现在管理监督主体中。

但是他俩都没有股东会、人合性。

只有一个人所以没有基于相互之间的信任。

2普伙-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公司。

纯人合-人主资辅-资主人辅-纯资合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必然具备最重要的三独属性:名称权、商业秘密权、营业证、工商局管、法人有设立注销、法人的子母、法人合并分立、恶意收购(强行兼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资金,银行就是血库,法人就是一个人。

1独立的财产总结:A股东要转移出资所有权;B公司都有最低资本限额;合伙没有这些要求。

2并且能够以自己的独立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总结:告公司,告法人名义;告个人合伙,告合伙人名义(共同合伙人);告合伙企业,告(企业)名义。

3并独立承担民事、商事责任。

总结:A股东责任有限,公司责任独立!股东,只有一次出资义务表现在:a股东对公司(外债)不负责;b股东对公司(亏损)不负责;B公司和股东是双重人格,股东是股东,公司是公司,谁也不管谁!因此,公司存在双重征税问题。

公司纳企业所得税,股东纳股东的税(看是个人、还是企业)(二)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转投资及担保的限制。

A公司转投资对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总结:1公司对外投资不能负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是相对的禁止;2公司可以向(普伙)企业投资,但是(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B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总结:1对外担保,董、股决议;对内担保(可能是抽逃出资),股决议。

商法复习资料doc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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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第一章商法与营商环境1.法学上对商的界定法学对“商”的界定,一切营利性营业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其侧重点并不在于从商的方式是生产环节还是流通环节,而是看是否具有商的目的,考察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2.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形式上的商法是指民商分立的国家所制定的以“商法典”命名的商法,如法国、德国、日本。

法律的规范的形式、法的编篡、结构是其重点。

3.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以商事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法律法规,形式上并不采用“商法典”,有的编入“民法典”,有的编入各种商事单行法规中。

民商合一,没有统一的商法典。

4.商法的特征(一)兼容性:私法和公法融合、实体法与程序法融合(二)创新与变革性(三)路径依赖性(四)本土性与趋同性5.商法的确保交易安全原则具体体现在哪些制度中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就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6.公司自治的概念所谓公司自治是指公司治理主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自主安排公司治理机构,配置公司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活动。

公司自治体现为企业自主治理、自主经营和自主交易三个方面。

7.软法软法是一定人类共同体通过其成员参与、协商的方式指定或认可的,其内容具有相应的民主性、公开性、普遍性和规范性,从而是人们的行为规则,规范社会关系。

所以,软法亦法。

但是软法又不是典型意义的法。

其制定主体一般不是国家正式立法机关,而是非国家的人类共同体。

相对于国家的制定法这种硬法,软法则处于准发地位。

第二章商主体8.商主体的法律形态商主体的法律形态,是指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所采取的由法律所确定的形式。

无论是商法人,还是其他商事组织和商个人,均有以下三个要素:(一)成员。

商主体由成员设立、拥有和支配。

没有成员,商主体根本无法成立。

成员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

商个人只能有一个成员,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则需要两个以上的成员,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有一个成员。

(二)资产。

这是商主体得以从事商行为和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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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word⽂档.什么是国际商法?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指调整国际商业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交往时时刻刻都在进⾏,从⽽形成了错综复杂是经贸关系,对这些实施调整的各种法律规范就构成了国际商法。

第⼀章绪论第⼀节国际商法概述⼀、商的界定⼆、商法的界定三、国际商法的界定:1、定义2、特点3、内容四、国际商法在国际法体系中的位置五、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法的体系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国际贸易⽀付与结算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代理法国际争端解决法⼆、国际商法的历史沿⾰:(⼀)我国商法:·夏朝——出现保护商品交换的法律·西周——市场、价格、税收、外来商⼈和商业奴⾪等·秦朝——《秦律》商业规定·汉朝——《汉律》得到进⼀步发展·明朝——《⼤明律》“致臻完备”(⼆)国外商法的历史沿⾰:1、商法的国际化阶段:古希腊时期----腓尼基⼈----罗德海法古罗马时期----万民法⽇⽿曼蛮族法律-----西⽅⽂明出现了倒退11世纪末--------商⼈习惯法中世纪的商法具有的特点(1)(2)(3)2、国际商法的国内法阶段:(1)法国:·路易⼗四1673 《商事条例》1681 《海事条例》·拿破伦⼀世1807 《法国商法典》·①通则②海商③破产④商业裁判优点:否定中世纪商法只适⽤于商⼈之等级局限;由商⼈法→商⾏为法;对欧洲⼤陆法系所制定的商法典的影响极⼤。

(2).德国:《商法法典》旧商法1897年《商法典》旧:商⾏为法新:商⼈法即“同⼀商⾏为,只有商⼈为之才适⽤商法,其他⼈为之则适⽤其他法律”商事单⾏法:有限公司法、股份法、保险业法、⽀票法等(3).⽇本:1890 《⽇本旧商法》1899 《⽇本商法典》旧:仿德国商法新:折衷即以商⾏为和商⼈法两个标准同时作为⽴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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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在商法上具有广泛的适用空间,其意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法律强使本人(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1)在外部关系上,当第三人主张代理行为的效力时,表见代理发生与正常的代理相同而且对等的法律效果(2)在内部关系上,由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间并不存在代理权授予,自然也就不发生民事法律关系(3)对于表见代理,被代理人无权主张该代理行为无效,但第三人却可以主张该代理行为无效商法制度重视表见代理的原因(1)传统代理制度在商事交易中缺陷:代理权及其范围是属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作为第三人是很难清楚这内部关系的,这就将第三人置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将市场交易置于非常不安全的地位。

(2)表见代理制度在商事交易中的优越性:维护我国代理制度的信用、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提高市场经济效率、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原因1、要件:(1)代理人的代理属于无权代理。

(2)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

(3)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4)本人在裁判前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

(5)符合代理的生效要件2、原因:主要包括:第一,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他并未对该他人进行授权,第三人信赖被代理人的表示而与该他人为交易。

第二,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但尚未收回代理证书,交易相对人基于对代理证书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交易。

第三,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造成第三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仍与代理人为交易。

代理的生效要件。

2一)绝对商行为,相对商行为和附属商行为1,绝对商行为,又称“客观商行为”,它是指依法律规定,无论是商人为之,或非商人为之,也不论是否以营业的方式去进行,皆可谓之商行为。

2,相对商行为又称“主观商行为”,这类行为要求行为的主体要求是商人所实施的行为。

3,附属商行为是指商人为了营业而实施的行为.有两个要件,其一是商人的行为,其二是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营业.二)基本商行为和附属商行为1、基本商行为是指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的总称。

这一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司法实践中把握具体商事行为的性质基本商事行为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事行为。

它具有“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属性”,且限于基本商事营业领域,又称“买卖商事行为”、“固有商事行为”。

三)单方商行为和双方商行为1、单方商行为是指在商事交易活动中,行为人一方是商人,另一方是非商人,或当事人一方所实施的是商行为,另一方所实施的是非商行为。

如销售商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行为。

在现实交易活动中广泛存在的专业销售商与广大消费者之间的买卖行为;商业银行与广大顾客之间的存取款行为;旅馆与顾客之间的交易行为等。

固有商事行为与准商事行为这是根据商事行为是适用商法还是准用商法而进行的分类。

前一类行为因其营利性营业行为当然适用商法,主要指绝对商事行为。

后一类行为多指拟制商人的行为,以及其他根据具体情况应推定其行为具有商事属性或准用商法。

如日本商法上的广播业务之类的民事公司、店铺经营者、矿业营业者等“虚拟商人”的商事活动亦视为“商行为”,准用商法。

五)其他分类1 一般商事行为与特殊商事行为。

一般商事行为是商事主体的行为不为法律加以限制的商事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行为应当是大量的、普遍的交易行为。

特殊商事行为是市场准入要经政府特别许可或审批,或者交易行为要予特别控制的行为。

例如,电力、自来水、邮电通讯、公交运输、煤气供应等内部商事行为和外部商事行为。

内部商事行为是指商事主体内部各个机构之间相互实施的商事行为。

如董事会的表决行为、股东会的召开行为,监事会的监督行为等。

外部商事行为是指商事主体以自身名义与其他商事主体之间所实施的商事行为。

如商事合同行为、票据转让行为、海商(运输)行为等。

此一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内、外商事行为引致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有所区别3商事合同是指商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商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商事合同有四个基本特征:1.商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

2.商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协议。

3.商事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商事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商事合同的特征:1.商事合同中至少一方合同当事人为商事主体,即经过商业登记并具有营业资格。

商事合同要么是商事主体相互之间要么是商事主体与非商事主体之间的合同。

商事主体相互之间的合同,商事主体与非商事主体发生的交易属于商事合同,2所有的商事合同都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而且首先应当适用商法或商事特别法的规定,若无此特别法律,或者这样的特别法律没有相关之规定,这时才发生适用民法的问题。

3 .商事合同主要是有名合同、商事合同条款的格式化,体现效益性原则。

4商事代理”可以做广义的理解:商事代理可以指企业的经营方式,商事代理可以指民事代理的特殊形式,商事代理可以理解为一种商事关系,商事代理是商行为的基本类型之一商事代理的特点1.制度基础(商事代理之制度基础主要来自于商人营业与法人制度)。

2.制度目的(商事代理制度设计的主要目的在于适用商事主体营业多样性和职业化的需要,具有营业性与主动性)。

3.产生依据(商事代理一般基于合同规定,此外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也是商事代理产生的重要依据)。

4.是否以显名为必要(商事代理则因业务本身的特点和需要,以代理人自己名义所实施的代理则较为多见,因而商事代理不以显名为必要,且间接代理为商事代理的一种主要形态)。

5.代理权的存续限制(商事代理权的存续一般以合同或企业内部章程约定为主,由法律对商事代理权作具体规定的情况比较少见)。

6.代理权范围(在商事代理中,代理人之代理权限往往以其职务以及合同为限,代理权的差异不表现在类型上,而是表现在具体的代理事务之中)。

7.代理之对价(商事代理则为有偿代理,特别如代理商之代理目的则在于通过代理行为以获取佣金,又如基于岗位和职薪而产生的职务代理同样属有偿代理)。

8.法律后果(在商事代理中,由于间接代理的大量存在,在代理人未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身份的前提下,代理人或独立承担责任,或事后披露被代理人身份时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或者由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5商事行为的特征(一)主体的商人性1、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2、商法对商事主体资格的规定严于民法对民事主体资格的规定。

一方面,商法对商人作出了较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商法也对商行为主体的消极资格作出了规定,某些人可以在具备消极资格的情况下从事民事行为,但不得从事商行为。

(二)动机的营利性1、商行为本质上为市场行为,最根本的目标在于实现利润最大化。

2、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以及是否商行为时,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往往根据法律推定的规则予以确定,但对于商人和非商人的判断标准不同。

对于商人,在没有相反的证据的情况下,原则上推定商人的营业性行为具有营利目的;对于非商人,则根据其行为的客观目的、当地的交易习惯和惯例加以确定(三)行为的经营性1、经营性是指营利行为反复性和连续性,它表明商主体至少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不断地从事一种性质相同的营利活动。

2、即便某些民事行为是为了追求营利的目的,它也不强调此种营利目标的经营性。

例外规定,日本商法典规定投机购买、交易所中的交易、票据行为,即使不是作为营业而只进行一次也(四)行为的技术性和程序性现代商事活动的技术性要求愈来愈高。

所以美国统一商法典把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作为商人应具有的一个重要条件。

商法之中存在大量的商行为程序,商行为法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商行为程序法。

商法之中的回避、信息公开和通知程序。

推定为经营性的商行为,适用商法(五)行为的便捷性1,各国在实体法上一般都要求商行为简便、敏捷、方式定型化,重外观色彩,强调公知性,强调机会均等,并采取严格责任制度等。

6商事立法中的商行为概念.以法国为代表的客观主义(即主张按法律行为的客观性质来认定该行为是否属商事行为)法国商法典》中没有明确规定商事行为的涵义,而是将其分为三类,一是纯粹商行为,二是商人基于营利目的而从事的行为,三是商人从事的辅助性营业行为。

《西班牙商法典》继承了法国模式,也没有明确规定商行为的定义,而是把商行为列举为三类,一是证券交易、票据、保险、运输、代理、居间等基本商行为;二是与基本商行为类似的其他交易行为;三是公司的营业行为以德国为代表的主观主义(即主张只有商人双方或一方参加的法律行为才是商行为)。

《德国商法典》第343条规定:“商行为是商人从事经营的全部行为。

《瑞士债务法》规定,凡经营商业,工厂或其他依商人之方法为营业,而为商业登记者所实施的行为即为商事行为。

《意大利民法典》中规定,商事行为是由商事主体从事的任何以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管理和妥善保管为目的或以提供服务为目的的经济活动以日本为代表的折衷主义(即认为确定商行为的标准应当兼采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

《日本商法典》第501和502条对于任何主体基于任何目的而从事的“营业的商行为”作了详细的列举式的规定。

同时503条就“附属的商行为”作了两款规定:“商人为其营业所进行的行为,为商行为。

”“商人的行为推定为为其营业实施的行为。

”《韩国商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7 营业自由营业自由与限制营业自由为商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商法应确认营业自由的原则,即商人自由地从事营业活动,非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限制。

资本主义国家多在宪法中规定之。

营业自由包括开业自由、停业自由、交易自由。

到了现代,营业自由不是绝对的,法律对营业规定有种种限制。

一方面公法上的限制:(1)某些营业由国家独占经营,完全不准私人(自然人和法人)经营,(2)对某些营业,国家在企业形态、资本额、经营方法各方面加以限制。

(3)对于某些营业,并不完全禁止,但从事这种营业的人应该事先报告或登记,取得许可。

(4)国家禁止特种人营业的,例如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官吏)经营商业。

另一方面私法上的限制:违反这种规定的在私法行为本身并非无效,但发生损害赔偿问题。

此外法律还对不正当竞争的营业加以社会控制还包括禁止限制竞争的营业形式,即反垄断法禁止的限制竞争营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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