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のTAC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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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反垄断法介绍

日本的反垄断法介绍

日本的反垄断法介绍《禁止垄断法》的主要内容以促进公平和自由竞争为目的的《禁止垄断法》有三大支柱:①禁止不正当的交易限制(卡特尔),②禁止私人垄断,③禁止不正当的交易方法。

此外还包括预防垄断的内容:如严格限制股份持有、干部兼任、合并等的企业结合、国际性协定等。

同时还有适用除外规定,执行机关即公正交易委员会,程序规定及诉讼规定,法律责任等。

禁止垄断法旨在形成公正自由的竞争秩序,从制定当初就是很明确的。

(一)垄断的法律界定。

《禁止垄断法》第2条第五款规定,“私人垄断”是指经营者不论单独或利用与其他经营者的结合、通谋以及其他任何方法,排除或控制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违反公共利益,实际上限制一定交易领域内的竞争。

该法从经营者的销售规模和竞争行为两个角度规定构成“垄断”的法律界限。

从市场竞争结构看,垄断表现为“垄断状态”。

根据《禁止垄断法》第2条第七款的规定,垄断状态,是指一个经营者在国内供给的(出口者除外)同种的商品或劳务在最近一年内销售总额超过100亿日元的前提下,其市场占有率•1/2或两个经营者合计的市场占有率超过3/4,•或对其他的经营者新办属于该领域的业务造成严重困难,或超过政令规定的行业标准利润率或者其销售费用率和一般管理费用率超过同行业水平并导致该商品或劳务价格显著上升或很少下降的。

从竞争行为看,垄断必须是采取某种不正当的竞争的方法、手段,以排除或限制本行业、领域内的正常的竞争,从而达到独占或联合控制市场的目的。

认定私人垄断比较复杂,须从以下几点来考虑:(1)所谓“排除”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是指使该经营者在某个竞争领域的经营活动难以继续进行,从而将其从该市场上驱逐出去的行为。

认定“排除”行为要从整体上来考虑,不仅要看具体的行为,同时还要看该行为的客观后果,把二者综合起来考察,但是,构成排除行为不一定要求实际地发生将其他的竞争者从市场上驱逐出去的结果,只要实际存在已经使其他经营者难以经营下去的事实,即可判定具有排除行为,同时,排除行为还包括潜在的竞争者难以进入该市场参与竞争。

日本的计算机发展史

日本的计算机发展史

日本的计算机发展史原著:山田昭彦编译:王立群摘要:电子计算机从1940年代上半叶在欧美开始了发展,而在日本,到了战后才开始首先在大学发展电子管计算机,随后开始了参变管式和晶体管式计算机的发展。

从1960年代后半叶以来使用集成电路的大型计算机得到了发展,产品走向了市场,而于此并行的是小型、廉价的工作用办公计算机和科学技术用的小型计算机也产品化,出现了计算机在中小企业普及的现象。

进而,随着微处理器的诞生,在1970年代后半叶产生了可以处理日语的个人计算机,计算机开始在家庭普及。

关于科学技术用的超级计算机,从1980年代前半叶,日本的制造商进入市场,开始了产品的推出,日美之间的开发竞争得以持续。

随着这些通用型计算机的发展,以游戏机为代表的嵌入式专用计算机系统也不断地开发出了高性能的产品,在图形化性能方面超过通用型计算机的高性能产品出现。

本文的构成:本文中,对日本的计算机发展史,以从黎明期经过大型计算机到个人计算机的历史顺序及家用游戏机的历史这两方面进行叙述。

1、计算机的发展史1-1、黎明期的计算机(第一代、第二代)在日本,战前及战时,机械式计算机、电子机械式计算机等计算机械和逻辑计算机的研究开发在进行着,而电子数字式计算机在战后也开始了开发。

从1940年代后半叶,继电器式、电子管式、参变管式和晶体管式计算机几乎并行地得到了发展。

关于机械式计算机,在明治时代矢头良一发明出与算盘相同的以2-5进制作为输入手段的手动桌式计算器“自动算盘”,在1903年获得专利权并开始生产、销售。

在1923年,大本寅治郎销售了改良至德国造的机械式计算器的机械式桌上计算器。

之后命名为“虎式”计算器,因为比外国产品廉价得以广泛发展,生产到1960年。

在1930年代,日本电器的中岛章、榛泽正男发表了开关理论,而电器试验所(后来的电子技术综合研究所,现在的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的大桥干一和后藤以纪把开关理论发展到了理论代数和理论数学。

TAC 产品手册1--BA资料

TAC 产品手册1--BA资料

前言 (3)TAC Vista基本功能 (4)TAC Vista网络 ................................................................. 错误!未定义书签。

TAC Vista开放性.............................................................. 错误!未定义书签。

TAC VistaTAC Xenta直接通讯......................................... 错误!未定义书签。

TAC Xenta 300直接数字控制器....................................... 错误!未定义书签。

TAC Xenta 400直接数字控制器....................................... 错误!未定义书签。

TAC Xenta 411/412数字输入模块 .................................... 错误!未定义书签。

TAC Xenta 421/422数字输入/输出模块............................ 错误!未定义书签。

TAC Xenta 451/452模拟输入/输出模块............................ 错误!未定义书签。

TAC Xenta 471 模拟输入模块.......................................... 错误!未定义书签。

TAC Xenta 491/492 模拟输出模块 ................................... 错误!未定义书签。

TAC Xenta 491/492 模拟输出模块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教学改革论文

《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教学改革论文

《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教学改革论文《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教学改革论文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是捕捞学、农业推广硕士渔业领域硕士研究生的学位专业课,是一门综合性的渔业管理学科,旨在研究渔业政策法规产生与发展的内在因素、外部动力;渔业政策法规的内涵及其对渔业管理的影响、渔业管理的本质、特征、内容、要求及发展趋势等,以培养学生研究渔业政策法规、解决渔业管理问题的思路与能力。

由于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教学内容抽象、理论性强且较难理解,因此,改革教学方法十分必要。

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法在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教学中是一种值得尝试的教学方法。

一、案例教学法的概念及作用案例教学法起源于20世纪初美国的哈佛大学医学院、法学院,以后经哈佛大学商学院的推广与发展,成为一种成熟的教学方法,被美国较多工商管理学院以及国内外著名的商学院接受,并培养出一大批商业精英。

目前,案例教学法已普遍应用于医学、法学、工商管理、行政管理等专业的教学中。

案例教学法是以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为主要内容,引领学生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并总结规律和结论,从而掌握基本理论知识,进而找到更多的实际生活范例或提出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与方法。

总之,案例教学法是利用案例作为教学媒介,引导学生分析问题,以期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

案例教学法不同于传统的教学法,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是引导者,而不是纯粹的知识传授者。

案例教学法以案例贯穿教学过程的始终,教学内容密切联系实际。

教学方法以教师讲授和学生参与相结合,它通过教师和学生的课前准备、小组讨论、学术讲评、教师指点、分析报告写作等教学环节,使学生认识事实、总结事实,促进学生扩大社会认知面以及激发学生解决一些社会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培养和发展学生的自学能力和自主性思维习惯。

二、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主要讲授渔业政策法规及渔业管理的基本知识、国际国内渔业政策法规的形成与发展、渔业管理的体制与机制、制度与措施、问题与对策等,课程教学内容涉及多个学科,知识面广、理论性强,教学难度大,学生对知识往往难于理解或掌握不深。

日本的行政指导制度及其借鉴

日本的行政指导制度及其借鉴

日本的行政指导制度及其借鉴罗薇作为当代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指导(英文为:NonCoercive form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或称为非正式行政行为,简便式行政活动(英文为:Informal Administrative Action)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国家强制性手段,取得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指导这一概念,首先出现于“二战”后的日本,日本推行和建立的行政指导制度是创造日本经济奇迹的重要因素之一。

日本虽然同欧美等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但却是富有特色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

行政指导这种灵活的管理方式被广泛地运用于社会经济和社会管理中,收到明显的成效。

一、日本行政指导的概况(一)日本行政指导的特点1993年,日本国会通过的《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指导的意义、原则、方式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使日本的行政指导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在日本,行政指导已正式成为一种社会影响巨大的行政现象,几乎覆盖整个行政管理领域。

其表现形式众多,不仅有诱导型计划、产业政策不协调恳谈会,还有各种审议会,发布技工贸方面官方的信息,以及具体的指示、告诫、劝告和建议等等。

日本《行政程序法》第2条规定:“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或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要求特定人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指导、劝告、建议以及其他不属于处分的作为。

”第32条明确规定:“行政指导时,行政指导实施者必须注意不得超越行政机关的任务或者所管辖事务范围和行政指导内容只有在相对方的协助下才得以实现。

”在日本,行政指导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指导是根据其职责和承担的具体任务的要求进行的,只要属于其管辖范围内的事项,行政主体均可对之实施行政指导。

!!日本的政治体制以及五五体制

!!日本的政治体制以及五五体制

日本的政治体制以及五五体制一、日本的民主改革1、战后日本民主改革的起因(1)国际原因(国际力量):从1868年明治维新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日本是一个军事封建性的帝国主义国家。

在中国和世界反法西斯力量的打击下,日本帝国主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惨败。

1947年6月19日,由参加对日作战的美国、中国、苏联、英国、法国、荷兰、印度、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菲律宾等11个国家组成的盟国远东委员会通过了《对投降后日本之基本政策的决议》。

决议规定:为了“建立国际安全与安定”,“保证日本不再成为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必须“消灭军国主义势力”,“并在其政治、经济与文化各领域内建立民主原则”,“使日本军国主义不能复活。

”日本投降后,接受了《波茨坦公告》等国际协议关于改革日本的规定。

相关阅读:此文件乃对投降后日本之一般政策之声明。

但并未涉及一切关于占领日本所需之政策决定, 凡本文件未包括或未充分述及之事项, 将另行分别处理之。

序言1945年9月2日,日本对同盟国无条件投降,现在此等国家之部队, 正在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将军指挥之下,对日本加以军事占领。

......各代表深知此项安全与安定,端赖下列各项: 第一、完全摧毁日本之军事机构。

因此机构为其数十年来实行侵略之主要手段; 第二、设置政治经济诸条件, 使日本之军国主义不能复活;第三、使日本人彻底了解其战争意志, 征服计划,以及达成此种计划之方法, 以使彼等濒于毁灭。

各代表团因此决议:日本在决意放弃一切军国主义, 愿与世界其他各国和平相处,并在其政治经济与文化生活各领域内建立民主原则之前,不准其管理其自身之命运。

......各代表对日本采取下列基本目标与政策:第一部分最终目标一. 对投降后日本之政策应依据下列最终目标:(甲) 保证日本不再成为世界的和平与安全之威胁。

(乙) 尽速树立一民主和平之政府, 一履行其国际责任, 尊重他国权利并支持联合国之目标。

此项政府应根据日本人民自由表达之意志而建立之。

日本渔业现状优势趋势

日本渔业现状优势趋势

欢迎阅读一、日本“21世纪新农政(包括渔业)战略”2006年初中川昭一(以下简称“中川”)就任日本农林水产大臣后,在小泉政府策划的“全球化(Global)战略”指导下,制定并启动了“21世纪新农政战略”,该战略的口号是“中川倡导(Initiative):做,就做最好!”。

其主旨是制定和实施顺应国际化经济发展和国内人口减少并老龄化加重的政策和措施;中心思想是制定国际化战略、强化国内农业(1.营体;国际贸易组织)1998年t,比1994拥有位居潜力。

中川同时强调,日本的自有食物除了大米、白薯外,就是水产品,确保渔业的健康发展对日本国民的生计至关重要。

但是,海洋渔业资源是一个天然生物链,受自然环境的影响很大,过去在北海道一带鲱鱼连年丰收,多至“猫不理”;但目前鲱鱼、沙丁鱼等已经成为稀有的高贵水产品。

所以,保护海洋环境、加强资源管理、确保渔业健康发展是首要课题。

2.关于当前的工作重点为了解决当前燃油价格高涨和大型海蜇灾害等问题,日本已经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

当前的工作重点应该根据国际国内渔业形势,集中精力修订为实现“基本计划”目标制定的有关措施,充分挖掘渔业生产潜力和发挥水产高科技;要3.目前,4.关于要维护,应该有紧迫感,品52001年6月,日本政府为明确水产施政的理念和方向,颁布实施了被称为是日本水产大法的《水产基本法》,该法明确了要制定“基本计划”。

据此,2002年3月“基本计划”出台实施,该计划设立了2002年至2012年10年渔业发展目标和水产施政的基本方针。

现行“基本计划”设定了10年期间渔业的发展目标,其中,食用水产品自给率2012年应提高到65%~66%;但2000年以来的自给率一直呈下降趋势,2003年为57%,2004年为55%,2012年的预期生产量自给率为51%;2012年鱼贝类生产量的目标值为682万t,但是多年来鱼贝类的生产量一直呈下降趋势,2004年为578万t,比2003年减少5.1%,推算2012年预期产量只有568万t;食用鱼贝类生产量的目标值为526万t,近年来生产量下降趋势虽有缓和,但是推算的预期产量只有434万t;海藻类生产量的目标值为67万t,近年来其生产量受大宗产品紫菜生产量变化影远洋渔业200,生;近,大中型)生产藻类);内陆水少,看,2003年虽略有增加,但总体趋势减少,推算的预期消费量为1082万t;食用鱼贝类的消费量比较稳定,2012年目标值为806万t,推算预期消费量为848万t;海藻类消费量目标值为96万t,推算的预期消费量为102万t。

全球主要海洋国家渔业资源治理经验及启示

全球主要海洋国家渔业资源治理经验及启示

全球主要海洋国家渔业资源治理经验及启示摘要:全球海洋渔业过度捕捞问题十分突出,渔业资源总体可持续性显著下降。

早期的海洋渔业强国美国、秘鲁、挪威、日本、韩国和近年来的沿海发展中国家中国、印度尼西亚、印度、越南、菲律宾等先后出现不同程度的海洋渔业过度捕捞问题。

由于美国、欧盟与非欧盟国家挪威,以及日本和韩国等主要海洋国家在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前就面临渔业过度捕捞问题,随后采取了一系列“投入控制”与“产出控制”等治理措施,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取得较好成效。

为尽快解决近年来我国近海渔业资源面临的过度捕捞问题,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借鉴国际上主要海洋渔业强国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海洋渔业资源治理,在投入控制上完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评估和捕捞许可等制度,在产出控制上完善捕捞总量制度和渔业配额管理。

关键词:海洋渔业资源,过度捕捞,治理,投入控制,产出控制一、全球海洋渔业过度捕捞问题突出(一)全球海洋渔业资源总体可持续性显著下降2015年全球渔业总产量为1.68亿吨,其中,海洋捕捞量为8120万吨,占野生渔业捕捞量的87.60%,占渔业总产量的48.33%。

如图1所示,尽管海洋捕捞量在全球渔业总产量中的占比逐年下降,但海洋捕捞业对解决很多国家和地区的贫困、饥饿问题以及保障全球食物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

尤其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鱼类不仅能够维持日常营养所需,还可以用来制作鱼油、鱼胶、动物饲料、肥料,并在生物医药领域担任越来越重要角色。

然而,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对全球野生渔业资源的评估显示①,1974年到2015年间,全球野生渔业资源可持续水平从90.0%下降到66.9%,不可持续的过度捕捞从10.0%升高到33.1%。

2015年,全球有33.1%的野生渔业资源面临不可持续的过度捕捞,59.9%的野生渔业资源已达到最大可持续捕捞,仅有7.0%的野生渔业资源处于捕捞不足②。

尽管在过去40多年间,全球养殖渔业发展迅速,但全球野生鱼类资源并未得到改善,尤其是海洋渔业资源过度捕捞问题十分突出。

日本身份等级制度

日本身份等级制度

(二)年功序列制的实质是师徒传承的封建等级年功序列的主要特点是,员工年龄愈大、工龄愈长、熟悉程度愈高,工资也愈高。

在年功序列制下,决定职工基本工资的主要因素不是职务和贡献,而是企业工龄。

如果学历、能力和贡献不相上下,工龄就是决定职务晋升的重要根据。

这里所说的工龄,均指在同一公司或企业内连续工作的年数,而在不同公司工作的工龄一般不能连续计算。

年功序列制有着浓厚的封建等级制度色彩,其文化历史渊源是封建父子传承、师徒传承,以老为尊的社会传统。

这样的方式表现为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和森严的等级之分。

日本企业将这种以老为尊的观念深深植入其企业文化中,产生年功序列制这样的薪酬体系,实质上是继承了师徒传承的方式,本质上仍然是日本文化封建等级的延续。

在日本式等级制度经营体系下,员工与公司一体化,成为与公司同存亡的“公司人”。

员工灭私奉公的态度,一方面是为了公司的繁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自身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下来。

而且在年功序列制度下,个人一般也不希望转换工作。

因为进入一个新公司就意味着自己的年功为零,一切得从头开始,这样做不仅经济利益受损,而且社会对此的评价也很低。

所以自然而然就产生了转换工作困难这一问题。

与此同时,转换工作困难更加强化了企业中员工的稳定性。

不论企业所给予的工作内容是否合自己的意,在终身雇佣及年功序列制下,员工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只能对企业尽忠尽职,勤勤恳恳地工作到退休。

(三)论资排辈的内部晋级制度防止内外部对等级制度的挑战日本企业强调长期评价,注重内部提拔,外部招聘来的管理人员,无论其能力多强,没有一段相当长的时间熟悉企业内部的制度和体系,和上下左右建立起密切的工作和个人关系,是很难开展工作的。

因此在日本企业中,员工的使用上有“有限人员”和“按部就班,内部提拔”的特点。

而这种内部提拔的条件就是论资排辈,企业员工无论如何有能力,只要没有一定的资历或者说工作年限,很难获得提拔。

日本企业之所以要实行论资排辈的内部晋升制度就是因为其本身就是用等级制度对企业进行管理。

日本实用新型制度了解一下_专注鱼

日本实用新型制度了解一下_专注鱼

日本实用新型制度了解一下_专注鱼日本实用新型制度了解一下日本是世界上较早建立实用新型制度的国家,100多年来,随着其国内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实用新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并经历了几次重大修改。

日本的实用新型申请量曾经长期位居世界第一,今天也仍然位居世界前列。

实用新型制度概况日本的实用新型写成汉字是“实用新案”(为便于读者阅读理解,下文将日本的实用新案统称为实用新型),其制度源于1905年颁布的《实用新案法》,此后在1921年和1959年经历了两次较大规模的修改。

现行的《实用新案法》是在1959年版本的基础上于2008年修订而成的。

日本实用新型一度采用实质审查制度,直到1987年末才修改为目前的“登记+评价报告”审查制度。

日本实用新型权的存续期最长可自实用新型登记申请日起十年。

审查重点内容解析1. 审查制度《实用新案法》第3条规定:作出了产业上可以利用的、与物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组合相关的实用新型之人,除下述实用新型之外,均可就其实用新型获得登记。

第12条第1款规定:对于实用新型登记申请或者实用新型登记,任何人都可向特许厅长官请求有关该实用新型登记申请所涉及的实用新型或者登记实用新型的技术性评价。

第14条第1款规定:实用新型权依设定登记而产生。

日本的实用新型采用“登记+评价报告”的审查制度,登记后申请人便获得实用新型权。

《实用新案法》第12条至13条规定了实用新型技术评价的请求与作出,其中,如前文所述第12条1款规定了任何人在实用新型登记申请后都可向特许厅长官请求实用新型技术评价。

在侵权相关部分,《实用新案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在提供其有关登记实用新型的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并警告之前,实用新型权人或者专用实施权人不能对侵害其实用新型权或者专用实施权的侵害人等行使其权利。

第29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权人或者专用实施权人对侵害人等行使其权利或者提出警告的,如果确定的审判决定宣告实用新型登记无效的,其应当承担赔偿因行使权利或者其警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责任。

日本渔业资源主要管理措施简介

日本渔业资源主要管理措施简介

保安官、警察官、渔业监督官、渔业 监督吏员要并肩作战,共同行使渔业 取缔任务。此外,各地的渔业协同组 合,要组织渔民在夜间和休渔期间进 行渔场的监视和通报等,实施防止偷 渔活动的措施。为了防止偷盗的渔获 物进入流通领域,在多数的都道府县 里采取了限制体长的资源管理措施, 对于无论从什么地方采捕的鲍鱼和海 参等,在禁止其销售的同时,对于没 有渔业协同组合等发放的证明的水产 品,杜绝其进入市场流通。
三是个人配额(IQ)管理制度。 按照单个渔业者或者渔船确定每年渔 获量上限。这也是属于产出量规则的 方式之一。在实施IQ制度过程中, 因为存在海上抛弃小型鱼的可能性, 所以在引入这种管理机制的时候,要 对其效果和问题进行综合考虑。目 前,日本政府对以南金枪鱼及大西洋 蓝鳍金枪鱼为对象的远洋金枪鱼延绳 渔业,以及对于在日本海中捕获松叶 蟹的渔业,引入了个人配额(IQ) 管理方式。2014年10月开始,以在北 部太平洋中从事捕捞鲭类的大中型围 网渔船试行了个人配额(IQ)管理 制度。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扩 大了大中型围网试行渔船数量。从试 行结果看,虽然能确保提高渔获可能 量(TAC)管理的效果,但是由于渔 民可以只选择捕捞价格比较高的大型 鱼,所以效果提高不明显。2016年10 月至2017年3月,继续试行个人配额 (IQ)管理制度,以期获得更充分的 数据进行效果评估。
是产出量规则,即设定渔获可能量(TAC),在出口限制捕捞压力。
日本根据渔业特点、从业人数及渔业对象的资源变化状况等,分别采用上述 一种或多种组合管理制度进行渔业资源管理。
一是渔业权制度与渔业许可制度。以沿岸定居性比较高的渔业资源为作பைடு நூலகம்对 象的渔业(如采贝、采藻等),或经营定置网渔业,或需要占有一定的海面以及 内水面养殖渔业等,需要由都道府县知事向渔业协同组合或者其他法人等授予渔 业权。获得共同渔业权的渔业协同组合,利用限制渔业经营者资格(投入量规 则)、渔具和渔法的限制以及作业期间的限制(技术规则)等,实施资源管理。 另一方面,由于近海和远洋渔业对渔业资源的影响比较大,需要与其他海域和其 他渔业生产方式之间进行调整,设置了农林水产大臣或者都道府县知事的许可制 度。对许可渔船数和总吨数进行限制(投入量规则),根据其必要性还对作业期

日本围棋规则介绍

日本围棋规则介绍

日本围棋规则介绍日本围棋规则制定日本围棋规则1989财团法人日本棋院以及财团法人关西棋院对1949年10月制定的日本棋院围棋规则进行重新修定,制定了日本围棋规则。

本规则必须基于对局者的良知和相互信赖的精神来加以运用。

日本围棋规则第1条对局围棋的目的是争夺地的多少,从竞技开始至第9条“对局停止”时止。

双方在棋盘上较量技艺,至”终盘“为止的整个过程称为“对局”。

解说:对局的范围是指在不重开对局的情况下,对弈双方从初手到接连放弃着手俗称通过时的“对局停止”时为止。

详细参照第2、9、10条日本围棋规则第2条行棋对局双方,一方执黑另一方执白,轮流下子行棋。

1、轮流下子行棋是权利;2、行棋权利的放弃通过是放弃者的对局停止宣言,接着对方也通过时,对局即停止,这时不能再往下行棋。

日本围棋规则第3条着点棋盘纵横十九路,共有361个交叉点,棋子只要符合第4条的规定在棋盘上存在,就能在棋盘上交叉点中空着的以下称为“空点”任何一点行棋。

已经行棋落子的点称为“着点”。

解说:1、使用纵横十九路棋盘,是专业棋手的规则。

除了初学者使用的九路棋盘外,只要在对局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将来使用二十一路棋盘也是可以的;2、交点、空点、着点:参考图1的黑1的点称为“交点”,共计361个;尚未落子的点称为“空点”,黑1那样已经下子的点称为“着点”;3、不符合第4条规定,不能下子的空点:由于下子行棋,结果产生了紧邻处没有空点存在的棋形,因而不能在棋盘上着手。

日本围棋规则第4条棋子的存在下子后,一方的棋子在其邻接点上只要有空点,就可以在棋盘上存在; 如没有空点,则不能在棋盘上存在。

解说:不能在棋盘上存在的棋子:参考图3的白子,由于邻接处没有空点,则不能在棋盘上存在。

日本围棋规则第5条提子由于某一方下子,使对方的棋子不能基于前条规定在棋盘上继续存在时,则应该把对方的这部分棋子全部提取,被提取的棋子称为“提子”。

这时,把棋子提取完毕,这步棋才算结束。

日本政治制度的特点

日本政治制度的特点

日本政治制度的特点当今社会,东方国家多走社会主义道路,西方国家多走资本主义道路。

然而,地处亚洲的日本,却是一个走资本主义道路的东方国家。

日本,它的发展离不开政治制度的支持,日本的政治制度必然也有值得探讨与学习的地方。

日本现行政治制度是以1947年5月3日生效的《日本国宪法》为主要依据的。

根据宪法,日本采用欧美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的“三权分立”原则,实行了同英国类似的议会内阁制。

“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

国会对行政、财政、司法拥有监督权,可决定内阁首相从选,有权审议和通过政府预算和国家财政议案,可对玩忽职守和违反法律的法官进行调查和起诉甚至予以罢免。

众议院有权通过内阁不信任案。

内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在内阁总理大臣(首相)的领导下,总揽全国行政大权,领导和监督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

它除执行一般行政事务外,还有权解散众议院,宣布国会大选,召开国会或决定召开国会临时会议,有权提名最高法院院长人选,任命各级法官等。

司法权属各级法院。

最高法院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形式上同国会、内阁处于平行地位,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是否符合宪法,有权提名下级法官。

检察机关是各“检察厅”,统管检察官事务,但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归内阁法务省管辖。

法务大臣有权统一指挥检察工作,但不能直接指挥每个检察官,而只能通过检察总长进行。

除三权分立外,日本实行中央与地方相对分权的地方自治管理形式。

地方自治体行政首长、议会议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官员由地方居民直接选举产生。

地方自治体有管理财产、处理事务以及执行行政的权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条例。

“仅适用于某一地方的特别法,非经该地居民投票半数以上同意,国支不得制定”。

而且,日本现在还存在天皇制。

根据宪法,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属的全体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天皇不再拥有政治上的一切权力,只是根据宪法的规定从事一些形式上和礼仪上的国事活动。

日本的反垄断法介绍

日本的反垄断法介绍

日本的反垄断法介绍《禁止垄断法》的主要内容以促进公平和自由竞争为目的的《禁止垄断法》有三大支柱:①禁止不正当的交易限制(卡特尔),②禁止私人垄断,③禁止不正当的交易方法。

此外还包括预防垄断的内容:如严格限制股份持有、干部兼任、合并等的企业结合、国际性协定等。

同时还有适用除外规定,执行机关即公正交易委员会,程序规定及诉讼规定,法律责任等。

禁止垄断法旨在形成公正自由的竞争秩序,从制定当初就是很明确的。

(一)垄断的法律界定。

《禁止垄断法》第2条第五款规定,“私人垄断”是指经营者不论单独或利用与其他经营者的结合、通谋以及其他任何方法,排除或控制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违反公共利益,实际上限制一定交易领域内的竞争。

该法从经营者的销售规模和竞争行为两个角度规定构成“垄断”的法律界限。

从市场竞争结构看,垄断表现为“垄断状态”。

根据《禁止垄断法》第2条第七款的规定,垄断状态,是指一个经营者在国内供给的(出口者除外)同种的商品或劳务在最近一年内销售总额超过100亿日元的前提下,其市场占有率•1/2或两个经营者合计的市场占有率超过3/4,•或对其他的经营者新办属于该领域的业务造成严重困难,或超过政令规定的行业标准利润率或者其销售费用率和一般管理费用率超过同行业水平并导致该商品或劳务价格显著上升或很少下降的。

从竞争行为看,垄断必须是采取某种不正当的竞争的方法、手段,以排除或限制本行业、领域内的正常的竞争,从而达到独占或联合控制市场的目的。

认定私人垄断比较复杂,须从以下几点来考虑:(1)所谓“排除”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是指使该经营者在某个竞争领域的经营活动难以继续进行,从而将其从该市场上驱逐出去的行为。

认定“排除”行为要从整体上来考虑,不仅要看具体的行为,同时还要看该行为的客观后果,把二者综合起来考察,但是,构成排除行为不一定要求实际地发生将其他的竞争者从市场上驱逐出去的结果,只要实际存在已经使其他经营者难以经营下去的事实,即可判定具有排除行为,同时,排除行为还包括潜在的竞争者难以进入该市场参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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