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_讲义复习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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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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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29.1 本章要点■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概述■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行政诉讼审判规范冲突规则■行政诉讼法律适用问题的必然拓展29.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概述(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及特点1.含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过程中,具体运用法律规则作出裁判的活动。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贯穿于行政诉讼全过程,是法院依据法律规范处理行政纠纷时所进行的各种活动的总和;狭义的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仅指行政诉讼过程中,在进入案件审理阶段后,法院选择适用具体法律规范于特定案件事实,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特定过程和活动。

2.分类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依据其解决的问题的不同,具体可以分为两大类:(1)解决行政诉讼程序问题的法律适用;(2)解决案件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3.特点(兼与行政行为法律适用作比较)(1)性质具有监督性两个要点:第一,主体是法院,而非行政机关自身进行。

第二,性质是审查监督,着眼于审查行政机关对行为事实的认定结论或结果是否合法正确,而非对原告方行为或状态事实的审查,是针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的第二次法律适用。

这也是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决定的。

(2)形式具有多样性行政管理活动横向范围的广泛和纵向层级的繁复,使行政管理活动依据呈现多领域、多层级的特点,尤其在纵向上,各个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都有可能成为行政执法的依据,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形式的多样性,体现在行政诉讼法中,具体表现在既有“依据”法律、法规,又有“参照”规章。

(3)定位于解决合法性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律适用遵循行政诉讼法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为审理对象的基本原则,这样规定的理由有二:一为分权原则,二为效率原则。

(4)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在个案中进行法律解释是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律条文进行语义解释是最基本的解释形式,对冲突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本质上也是对法律进行的解释,至少在选择和决定适用的过程中离不开对法律的审查和判断,审查和判断必然内含着对法律的解释。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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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行政诉讼程序28.1 本章要点■行政诉讼中的诉与诉权■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行政诉讼一审程序■行政诉讼二审程序■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28.2 重点难点导学一、诉与诉权(一)诉的概念1.概念诉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制度。

2.要素(1)当事人当事人是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

(2)诉讼标的行政诉讼诉讼标的也称诉讼客体,即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案件中的诉讼标的,是由原告具体的请求内容决定的。

(3)诉讼理由诉讼理由是任何具体的诉讼都不可缺少的要件,是指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所提出的事实。

(二)诉的种类在确定行政诉讼的种类时,应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诉讼判决种类;行政诉讼的目的;原告的诉权;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尤其是行政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行政诉讼客体即被诉行政行为的种类;法官在审理行政案件时的权力等。

1.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原告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行政机关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行政法律关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的行政诉讼。

确认判决并不具有创设、变更或撤销的法律效果,其原意也不在于强制执行的实施,仅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争议状态。

确认诉讼仅具有“补充性”、“从属性”。

有学者认为有三类:第一,确认行政主体事实行为违法之诉。

第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无效、违法之诉。

第三,确认法律关系之诉,即确认行政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的诉讼形式,它是撤销诉讼的补充制度。

2.撤销之诉撤销之诉是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

撤销诉讼是行政诉讼的核心。

其目的在于原则上溯及既往地消灭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该诉讼的应用领域主要是干预行政。

提起撤销诉讼的原告应当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撤销之诉的一种衍生性诉讼类型,撤销并重做之诉。

法院在做出撤销判决的同时可否要求行政主体重新作出一项明确包含具体内容的行政行为,是关于重做之诉的一个争论焦点。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诉讼证据)【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诉讼证据)【圣才出品】

第二十七章行政诉讼证据27.1 本章要点■行政诉讼证据的基本含义、分类、种类■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含义、分配、范围■行政诉讼的证据提供规则、证据调取规则、质证规则、认证规则■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行政诉讼证据的保全27.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诉讼证据概述(一)概述1.我国证据制度的构成(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若干问题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证据规定》)。

2.证据制度的价值追求和定位(1)严格程序主义和司法消极中立的价值取向(2)应以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二)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1.概念——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证据行政诉讼证据是以各种材料为载体的,反映案件特定的事实,并可以证明案件特定事实的存在与否的事实。

行政诉讼证据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诉讼参加人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

行政证据,也称行政执法证据,指的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法律规范所设置的事实要素而收集、运用证明特定相对人法律行为或事实的材料。

二者关系:第一,范围上的相交叉———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证据的承继关系使得二者具有相当程度的同一性;第二,范围上的不交叉———行政诉讼证据和行政证据二者之间无关联,某些行政诉讼证据是用来证明某一行政证据真实、合法、关联与否的工具。

第三,行政证据在进入司法审查程序时,不具有预决效力,在未经当事人质证和法庭认证之前,其只是证据材料,而非定案的诉讼证据。

2.要件(1)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

证据所记载的情况和所反映的情况都必须是客观真实的。

(2)证据必须与案件的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必须是案件的事实,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

证据的来源、内容、形式以及取得证据的方式和程序都必须合法。

3.行政诉讼证明制度的特点(1)举证责任的分担不同;(2)证明要求的侧重点不同;(3)证明对象不同。

法学考研笔记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

法学考研笔记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学习重点问题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以行政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监督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所谓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具体包括以下两类:1.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属于监督行政关系,行政主体居于被监督、被审查的地位。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1.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只有当行政关系为行政法调整,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时才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存在,是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约定。

当事人既不能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也不能随意放弃权利、转让义务,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首先,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

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往往处于支配地位,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职权的行使。

其次,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意见一致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地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规范性文件)【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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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12.1 本章要点■准确掌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了解行政创制性规范文件的依据■了解行政解释性、指导性文件的含义及其作用■掌握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标准和机制12.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和分类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俗称“红头文件”。

表现形式有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报告、纪要、答复、意见、通知、解释、说明和函等。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1)行政创制性文件,指在行政法规范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作出规定而又需要加以规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为了弥补行政法规范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空缺,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行政解释性文件,指没有在行政法规范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创设新的权利义务,而仅仅是现有行政法规范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作规定的具体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行政指导性文件,指没有为相对人创设权利义务,或者尽管对相对人的行为提出了各种要求但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创制性文件行政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未启动行政立法程序而为不特定相对人创设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从行政创制性文件的根据上来看,行政创制性文件可以分为两类。

1.依职权行政创制性文件依职权行政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固有职权而为不特定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它的制定,除应符合法定程序外,还应具备下列合法要件:(1)职权上的依据。

一个合法的依职权行政创制性文件,应当在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内予以制定。

(2)法律规范的缺位。

行政规范性文件创制公众的权利义务应当是一个例外。

这种例外只能存在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空缺的领域。

(3)内容上的授益性。

行政机关只能在给付行政领域,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缺位的情况下才能依职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创设公众的权利。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行为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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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行政行为概述10.1 本章要点■掌握行政行为的概念■准确掌握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及其内容■理解行政行为模式10.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分类1.行政行为的概念(1)行政行为的定义①行为主体说。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

②行政权说。

只有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即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才是行政行为。

③公法行为说。

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法(公法)意义或效果的行为。

(2)本书采用行政权说,即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实现行政目的的一切活动。

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时代特征:①行政行为的服务性。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相对人的合作下所作的公共服务行为即公务行为。

②行政行为的从属法律性。

行政权的来源是《宪法》和法律,行政机关的性质是执行机关即执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必须从属于《宪法》和法律。

2.行政行为的分类(1)行政行为的分类体系①行政行为以是否具有法律效果为标准,可以分为:a.行政法律行为,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设定、变更或者消灭特定或不特定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作用,包括行政立法行为、行政创制性文件、行政解释性文件、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合同。

b.行政事实行为,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实现行政目的,但并没有产生相应法律效果的行政作用。

②行政行为以单方意志还是双方意志为标准,可以分为:a.单方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单方面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b.双方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与对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所形成的协议或合同,包括行政合同和行政协议。

③行政行为以所针对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a.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针对不特定相对人所作的行政作用,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b.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的行政作用。

行政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重点)①以拘束内容为标准确定一般来说,行政行为的形式和内容是统一的。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法的法源)【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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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2.1 本章要点■准确掌握法源(法的渊源)的含义■准确掌握规范的效力层级和制定主体■理解法律解释在法源中的地位和作用■掌握判例在我国行政法中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公报》中案例的作用2.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法法源概述1.行政法法源的含义(1)关于法源,学术界有各种不同的解释。

①法存在形式说。

法源为法的存在形式。

任何部门的法律规范,都必须以一定的法的形式存在。

②法原动力说。

法源为产生法的原动力。

至于原动力为何,则有各种不同说法。

③法原因说。

法源为产生法的原因。

一国的法律源于一国的历史文化、民族精神、社会意识、时代思想、政治制度、典章规范、风俗习惯、经济基础等。

④法制定机关说。

法源为法的制定机关。

法的主要制定机关为代议机关,故其为主要法源。

⑤法前规范说。

法源为法制定前调整相应事项的原有规范,这些规范可能是某种习惯做法,可能是某种内部规则,也可能是判例或行政规章。

⑥法事实说。

法源为导致法规范产生的各种事实,包括经济事实、社会事实、政治、哲学、伦理、道德观念以及各种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等。

(2)行政法法源的含义:行政法法源即指行政法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出处。

2.国外行政法法源在大陆法系国家,法源主要限于制定法;在普通法系国家,非制定法在法源中占有重要地位。

同一法系在不同历史传统和不同经济、政治制度的国家,其法源也不相同。

(1)法国我国著名学者王名扬教授将法国行政法的形式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两类:前者包括宪法、法律、条约、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后者包括法的一般原则、判例和习惯法。

(2)德国德国行政法学者毛雷尔将德国行政法法源分为六类:①宪法、正式法律、法规命令和规章;②习惯法;③行政法的一般原则;④法官法;⑤行政规则和特别命令;⑥国际法和欧共体法。

(3)美国王名扬教授将美国行政法分为下述五类:①宪法;②立法;③总统的行政命令;④行政规章;⑤判例法。

(4)日本日本行政法学者盐野宏教授将日本行政法法源分为成文法源和不成文法源两种。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诉讼参加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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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行政诉讼参加人26.1 本章要点■行政诉讼参加人概念、特征■行政诉讼原告的含义、原告资格的确认、原告资格的转移■行政诉讼被告的含义、被告资格的确认、被告资格的转移■行政共同诉讼及共同诉讼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含义、特征、种类、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行政诉讼代理人26.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1.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1)概念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更为广泛,它不仅包括行政诉讼参加人,而且也包括证人、勘验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行政诉讼参加人,又称当事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本章内容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中的第三人。

对我国当事人制度的总体评价:当事人制度受到民事诉讼制度的束缚且缺少理论支撑,没有完整的体系建构。

有关的研究涉及到原告资格多一些,在多大的范围内扩大原告资格,是否还囿于“利害关系范围”内,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

被告问题则受行政主体理论局限,被告的确定烦琐而复杂。

第三人制度则相当简陋,造成权利保护缺失。

有限的研究仅局限于利害关系的框框,制度伸展的空间狭窄。

当事人与正当当事人、程序当事人概念。

我国传统意义当事人概念与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是一脉相承的。

但是,现代型诉讼超越个人个别的利害关系,非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主体也享有诉讼实施权,即具有可以自己的名义在某个具体诉讼中实施诉讼的资格或权能。

因此,形式当事人、程序当事人或纯粹当事人概念被提出。

承认程序当事人概念,意味着当事人可以不是利害关系人,而只是纯粹程序上的当事人。

在此之前,诉讼法被认为从属于实体法,诉讼当事人就是实体法上的当事人,即实质的正当当事人。

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是从实体法角度去考虑当事人适格的基础,(2)分类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中的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3)称谓的变化在行政诉讼的不同阶段中,当事人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称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_讲义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_讲义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行政的实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行政分为公行政与私行政。

公行政分为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

国家行政:形式: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活动。

非国家行政私行政☞行政法调整公行政,国家行政就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公权力:国家、社团、国际组织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执行的权力。

(1)国家公权力: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2)社会公权力(3)国际公权力三、行政与行政国家“行政国”现象:政府自己制定法规与规章,行使“准立法”权;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

四、行政与法治国家行政国的产生就是行政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就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社会进入行政国后,民主与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与内容(1)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2)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

一个国家,只有既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又具有健全完善的规范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

第二节行政法一、概念:行政法就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二、内容:调整行政关系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她行政执法组织与人员(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主体VS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4)内部行政关系:上下级、平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三、实质:控制与规范行政权控制原因:①两重性②联系更直接③膨胀趋势控制途径:①行政组织法——控制其权源②行政程序法——控制其方式③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控制其滥用四、形式: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第三节行政法学(略)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第一节行政法的法源概述(略)第二节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一、宪法与法律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三、行政立法四、条约与协定第三节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一、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二、判例不具法律效力,但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具有指导作用三、习惯与惯例习惯调整私法关系,只为实质渊源;惯例调整公法关系,为行政法渊源四、行政法理转换成判例法规范或制定法规范后,便成为判例法或制定法的法源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行政立法、执法,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具体行政行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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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具体行政行为13.1 本章要点■准确掌握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和瑕疵■准确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13.2 重点难点导学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重点)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所作的单方行政行为。

1.行政权能的存在(1)权能与权限的区别①权能指的是权利能力或资格,往往与组织的成立同时产生;权限是指行为能力,既可以随组织的成立而产生,也可以在组织成立后而赋予。

②权能说明权力(利)的性质;权限说明权力(利)的限度或范围。

③权能说明行为的性质,权限则说明行为的合法性。

(2)行政权能是实施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资格。

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才能实施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作出的行为才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

(3)行为主体是否具有行政权能的认定。

①看该行为主体是否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

②看是否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

③看是否具有事实上的行政权能。

④看是否具有行政委托。

(4)行政权能与行政主体并不完全等同,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如行政机构)如果并不具备行政主体的其他资格不是行政主体,但其所作的行为却可以构成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1)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即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

只有运用行政权才能实施具有单方性和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这样的行为才需要行政法的规范。

运用行政权是以享有行政权能为前提的。

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可以称为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权力要件。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是通过公务员的行为来实现的。

公务员在工作时间和职责权限内,以所在行政主体的名义,体现所在行政主体的意志及追求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公务行为。

(3)行政主体的居间调解行为本身并不是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并非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在调解时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违法行为作出认定的,或者强制、强迫双方达成协议的,则是行政权的运用,可构成具体行政行为。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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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21.1 本章重点■掌握行政复议机关■掌握行政复议管辖■掌握行政复议参加人21.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复议机关、复议机构与管辖1.行政复议机关(1)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

(2)种类①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②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③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

2.行政复议机构(1)行政复议机构是享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

(2)职责①受理行政复议申请;②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③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④处理或者转送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⑤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规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⑥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诉讼的应诉事项;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各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上的具体分工,即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之后,应当由哪一个行政复议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权。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的管辖如下:(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由申请人选择: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2)对海关、金融、国税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3)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派出机关管辖。

(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立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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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行政立法11.1 本章要点■掌握行政立法的概念■了解行政立法的分类■理解行政立法的原则■了解行政立法的程序■理解对行政立法的监督11.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立法概述1.行政立法的概念(1)概念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2)特征①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而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组织。

②行政立法是依法进行的。

行政主体是法定的;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是法定的;行政立法的程序是法定的。

③行政立法是一种立法活动。

行政立法的最终结果,表现为适用于不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普遍性规则,即行政法规和规章。

2.行政立法的分类(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根据行政立法权的取得方式)①职权立法,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权所进行的立法活动。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进行职权立法。

②授权立法,指行政机关根据单行法律和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

授权立法有普通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

(2)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根据行政立法的功能)①执行性立法,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或实现特定法律和法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行政规范的规定而进行的立法。

执行性立法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所要执行的法律、法规或上级行政规范的内容。

②创制性立法,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和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

分为自主性立法和补充性立法。

(3)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根据行政立法的主体)①中央立法,指中央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所进行的行政立法,都是中央立法。

②地方立法,指地方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规章的活动。

3.关于行政立法不作为特定相对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立法的职责,无论作为还是不作为,都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只不过所要履行的职责内容是行政立法而已,因而不存在行政立法不作为这一行政立法行为类别。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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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行政诉讼概述23.1 本章重点■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基本含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诉讼基本原则■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23.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1.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其特征有:(1)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是行政纠纷的行政相对人一方,请求与纠纷双方没有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法院,按照能确保公正的程序解决与对方当事人——行政主体一方的纠纷的一种活动。

(2)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即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诉讼的性质(1)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在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行政诉讼是一项不可缺少的事后法律监督制度,是国家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主要是监督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行使职权。

(2)行政诉讼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救济”是法律设置的一种机制。

在国家行政机关已作出某种发生效力的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可以请求国家机关对之进行审查,以撤销违法的决定,恢复或补救被违法决定侵犯的权益。

(3)行政诉讼是国家三大基本诉讼制度组成之一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

在由法院解决纠纷这个意义上,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样,是构成我国完整的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3.行政诉讼的功能(1)平衡功能行政诉讼的平衡功能表现为,既保障公民权,又监督和维护行政权。

(2)人权保障功能行政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通过司法审查的多种途径得以表现:①法院通过审查,可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②法院可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③法院可责令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和组织造成的损害进行行政赔偿;④法院通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的保障,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其他实体权利。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教材精讲-第一章至第十二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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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教材精讲[39小时视频讲解]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1本章要点■掌握学习行政法学必不可少的一系列基本概念:行政、公行政、国家行政、行政国家、行政权、行政关系、行政法、内部行政关系。

■明确行政法所调整的四种行政关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理解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的含义。

■了解行政法发展的新趋势。

1.2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1.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1)行政①含义:行政简单的讲就是执行、管理。

行政是组织的一种职能,任何组织要生存和发展,都必须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行使执行、管理职能。

②范围:行政虽然主要指国家行政,但也包括非国家行政。

非国家行政主要指私行政,即私人企业、组织、团体的执行、管理活动。

③行政法学中的行政: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只涉及公行政而不涉及私行政,公行政不仅包括国家行政——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而且也包括非国家的公共团体、组织的行政。

④新发展:现代行政法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实施的公行政纳入其范围的原因:a.20世纪中期以后,国家公权力呈现向社会转移的趋势,作为社会公权力的公行政越来越多地影响着公民的权利和自由;b.社会公权力组织的权力范围通常只及于相应组织成员,即内部相对人,但在很多情况下也可能涉及外部相对人;c.社会公权力组织对内部相对人实施的行为通常不涉及其基本权利,但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在其滥用社会公权力的情况下,也会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甚至威胁其生存权。

(2)国家行政①含义:就国家职能的一般划分而言,国家行政一般指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

②行政法学中的国家行政:行政法学研究的国家行政,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整个职能活动,既包括其实质为行政性质的职能活动,也包括其实质为立法、司法性质的职能活动。

(3)公行政行政可分为公行政与私行政。

公行政是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指国家行政、形式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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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1 本章要点■掌握学习行政法学必不可少的一系列基本概念:行政、公行政、国家行政、行政国家、行政权、行政关系、行政法、内部行政关系。

■明确行政法所调整的四种行政关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理解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的含义。

■了解行政法发展的新趋势。

1.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1.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1)行政①含义:行政简单的讲就是执行、管理。

行政是组织的一种职能,任何组织要生存和发展,都必须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行使执行、管理职能。

②范围:行政虽然主要指国家行政,但也包括非国家行政。

非国家行政主要指私行政,即私人企业、组织、团体的执行、管理活动。

③行政法学中的行政: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只涉及公行政而不涉及私行政,公行政不仅包括国家行政——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而且也包括非国家的公共团体、组织的行政。

④新发展:现代行政法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实施的公行政纳入其范围的原因:a.20世纪中期以后,国家公权力呈现向社会转移的趋势,作为社会公权力的公行政越来越多地影响着公民的权利和自由;b.社会公权力组织的权力范围通常只及于相应组织成员,即内部相对人,但在很多情况下也可能涉及外部相对人;c.社会公权力组织对内部相对人实施的行为通常不涉及其基本权利,但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在其滥用社会公权力的情况下,也会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甚至威胁其生存权。

(2)国家行政①含义:就国家职能的一般划分而言,国家行政一般指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

②行政法学中的国家行政:行政法学研究的国家行政,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整个职能活动,既包括其实质为行政性质的职能活动,也包括其实质为立法、司法性质的职能活动。

(3)公行政行政可分为公行政与私行政。

公行政是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指国家行政、形式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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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章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36.1 本章要点■不同行政赔偿方式的适用情形■行政赔偿计算标准36.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赔偿方式(一)行政赔偿方式概述1.概念行政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

2.方式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有三种:即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

(二)支付赔偿金1.概念支付赔偿金,又称为金钱赔偿,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失的方式。

赔偿金为本国货币。

2.将支付赔偿金作为行政赔偿的主要方式的原因(1)支付赔偿金不影响行政管理的正常运行。

(2)支付赔偿金具有适用性强的特点。

(3)支付赔偿金操作性强,便于执行。

(4)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大多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而且效果较好,我国有必要借鉴。

3.支付赔偿金的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4条、第35条以及第36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的范围覆盖了行政赔偿的范围:(1)损害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的,由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金。

(2)损害财产权的,能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不能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支付赔偿金。

(3)损害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并致人精神损害,在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返还财产1.概念返还财产,又称返还原物,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将违法取得的财产返还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返还财产一般是指原物,但是原物并非是指特定物,也包括种类物。

和支付赔偿金相比,返还财产是一种辅助性的赔偿方式,只适用于财产权损害。

2.返还财产的具体形式(1)返还金钱。

(2)返还财物。

3.采用返还财产这一方式所须具备的条件(1)原财物仍然存在。

(2)返还财产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

(3)返还财物不影响公务的实施。

(四)恢复原状1.概念恢复原状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受损害的财产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受损害前的形状和性能的赔偿方式。

恢复原状不以受害人是否提出请求为限,只要赔偿义务机关认为恢复原状既有可能又有必要,就可以主动采取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诉讼的管辖)【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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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行政诉讼的管辖25.1 本章要点■行政诉讼管辖的含义,与行政诉讼主管、受案范围的区别■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异地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25.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诉讼管辖概述(一)管辖的含义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

这种职权分工带来两方面的后果:(1)对于审判机关来说,它确定了法院内部审理行政案件的纵向和横向的具体分工和权限。

(2)对于当事人来说,则是发生争议后到哪一级的哪一个法院去起诉或应诉的问题。

(二)管辖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诉讼的管辖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

以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为标准,行政诉讼的管辖可以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法定管辖是法律明确规定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哪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

在法定管辖中,依据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纵横管辖关系不同,又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裁定管辖是由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以确定具体管辖的法院。

依据管辖的决定方式不同,裁定管辖又可以分为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三)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的确定,主要依据以下几项原则:1.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诉讼。

2.便于人民法院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有利于判决的顺利执行。

3.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二、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级别管辖是明确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前提条件,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是划分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

(二)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则依据行政诉讼法确定管辖的基本原则,根据行政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影响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如下: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l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这一规定表明了除法律特别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外,其余所有第一审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相对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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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行政相对人8.1 本章重点■掌握行政相对人的概念■了解行政相对人的分类■注意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掌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8.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相对人概述1.概念(1)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2)解读①行政相对人是指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

②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组织。

③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

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影响包括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

2.行政相对人分类(1)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以其是否有一定的组织体为标准)①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主要是指公民。

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主要是指各种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此外,还包括非法人组织。

(2)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以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①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②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间接影响。

(3)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以影响其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方式为标准)①行政相对人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作为方式影响的称为“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②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不作为方式影响的称为“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4)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是否产生实际效果为标准)①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尚未产生实际影响而仅仅具有潜在影响的相对人是抽象相对人。

②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已产生实际影响的相对人是具体相对人。

(5)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影响的性质为标准)①行政行为对其权益产生有利影响,即通过行政行为获取某种权益的相对人为授益相对人。

②行政行为对其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即因为行政行为而失去某种利益或使其利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为侵益相对人。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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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行政程序17.1 本章重点■掌握行政程序的概念■理解行政程序的价值■掌握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掌握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17.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程序概述1.行政程序的概念和特征(1)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所构成的一个连续过程。

行为方式构成行政行为的空间表现形式;行为步骤、时限、顺序构成行政行为的时间表现形式。

(2)行政程序的特征①法定性,指用于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一般应通过预设的立法程序法律化,使其具有可控制行政行为合法、正当运作的强制力量。

②多样性,指因行政行为性质上的差异性导致所遵守的行政程序在客观上呈现出多种行政程序并存,并有各自调整行政行为的格局。

③分散性,指存在多种法律形式规定行政程序,从而使行政程序分散于众多的、具有不同效力的法律文件之中。

2.行政程序的分类(1)主要程序与次要程序划分标准:对相对人合法权益是否产生实质影响。

①主要程序,指行政主体若不遵守将可能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程序。

②次要程序,指行政主体不遵守并不会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程序。

(2)强制性程序与任意性程序划分标准:行政主体遵守行政程序是否具有一定的自由选择权。

①强制性程序,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没有自主选择的余地,必须严格遵守,不得增加或者减少行政行为的步骤、方法、时限,也不得颠倒顺序的程序。

②任意性程序,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法律规定了可供选择的余地,由行政主体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适用何种程序。

(3)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划分标准:其规范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和范围。

①内部程序,指行政机关对内部事务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程序。

②外部程序,是行政机关对外部事务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守的程序。

(4)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和抽象行政行为程序划分标准:其所规范的行政行为是具体的还是抽象的。

①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为规范具体行政行为而设置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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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_讲义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行政的实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行政分为公行政和私行政。

公行政分为国家行政和非国家行政。

国家行政:形式: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活动。

非国家行政私行政☞行政法调整公行政,国家行政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公权力:国家、社团、国际组织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执行的权力。

(1)国家公权力: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2)社会公权力(3)国际公权力三、行政与行政国家“行政国”现象:政府自己制定法规和规章,行使“准立法”权;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

四、行政与法治国家行政国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社会进入行政国后,民主和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和内容(1)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2)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

一个国家,只有既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又具有健全完善的规范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

第二节行政法一、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二、内容:调整行政关系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人员(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主体VS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4)内部行政关系:上下级、平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三、实质:控制与规范行政权控制原因:①两重性②联系更直接③膨胀趋势控制途径:①行政组织法——控制其权源②行政程序法——控制其方式③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控制其滥用四、形式: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第三节行政法学(略)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第一节行政法的法源概述(略)第二节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一、宪法与法律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三、行政立法四、条约与协定第三节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一、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二、判例不具法律效力,但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具有指导作用三、习惯和惯例习惯调整私法关系,只为实质渊源;惯例调整公法关系,为行政法渊源四、行政法理转换成判例法规范或制定法规范后,便成为判例法或制定法的法源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行政立法、执法,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1)基础性(2)高度抽象性(3)普遍性(4)指导立法、执法(5)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行政争议的处理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确定第二节行政法实体性基本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政府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拘束。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政府应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更不能以自己行为侵犯公民的人权、损害其合法权益。

三、越权无效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四、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五、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比例。

第三节行政法程序性基本原则一、正当程序原则:告知,陈述、申辩,救济二、行政公开原则:公开进行,查阅,公布,采访三、行政公正原则: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四、行政公平原则:平等对待第四章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第一节我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一、初创阶段(1949-1957)二、停滞和遭受摧残阶段(1957-1978)三、重建和发展阶段(1978-1989)四、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阶段(1989-2004)(1)在行政管理领域,确立依法行政原则(2)制定《行政诉讼法》,建立行政诉讼制度(3)制定《国家赔偿法》,建立行政赔偿制度(4)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建立公务员制度(5)制定《行政监察法》,完善行政法制监督(6)健全行政程序法制,加强对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监督和制约第二节我国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略)第三节各国行政法学的主要流派一、行政法学主要流派的形成及其历史背景二、行政法学主要流派的基本观点第二编行政法主体第五章行政法主体概述第一节行政法主体的概念一、行政法主体的含义行政法主体: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二、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行政主体行政法主体 =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相对人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第二节行政法主体与行政组织法(略)第六章行政机关第一节行政机关概述一、行政机关的含义行政机关: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设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二、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一)性质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双重性质: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二)特征(1)职能上,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2)行使职能方式上,主动、经常、不间断(3)组织体系上,领导——从属制(4)决策体制上,首长负责制(5)与行政相对人关系上,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第二节行政机关的分类一、依职权范围,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二、依管理内容,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三、依是否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设立及存在时间长短,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四、依与行政相对人关系,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五、依决策体制,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行政机关六、以相互关系,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第三节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一、概述二、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1)经济调节(2)市场监管(3)社会管理(4)公共服务三、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1)行政立法权(2)行政命令权(3)行政处理权(4)行政监督权(5)行政裁决权(6)行政强制权(7)行政处罚权四、行政机关的主要管理手段第四节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一、中央行政机关(1)国务院(2)国务院工作部门二、一般地方行政机关(1)省、直辖市人民政府(2)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3)乡、镇人民政府三、民族自治地方机关(1)自治区人民政府(2)自治州人民政府(3)自治县人民政府(4)民族乡人民政府四、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1)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2)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第七章其他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委托行政机关(∨)受托组织(×)第八章公务员第一节公务员概述一、公务员的概念公务员: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二、公务员的分类西方:政务类、业务类我国: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1)外部行政管理关系中,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机关名义行使行政权,行为结果归属于行政机关。

(2)内部行政关系中,可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

(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诉讼当事人地位。

(4)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作为监督对象与监督主体发生法律关系。

第二节公职关系(略)第九章行政相对人第一节行政相对人概述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行政相对人:行政管理关系中,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二、行政相对人的分类(1)依是否有组织体,个人、组织(2)依与行政行为的关系,直接、间接(3)依影响权益方式,作为、不作为(4)依影响权益是否产生实际效果,抽象、具体(5)依影响权益性质,授益、侵益第二节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一、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1)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2)行政管理的参与人(3)行政救济主体(4)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申请权(2)参与权(3)知情权(4)正当程序权(5)批评、建议权(6)申诉、控告、检举权(7)申请复议权(8)提起行政诉讼权(9)请求国家赔偿、补偿权(10)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三、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服从行政管理(2)协助公务(3)维护公益(4)接受行政监督(5)提供真实信息(6)遵守法定程序第十章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第一节行政法制监督概述一、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行政法制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二、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与联系第二节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种类及监督内容一、国家权力机关二、国家司法机关三、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四、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第三编行政行为第十一章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行为的概念(1)行为主体说(2)行政权说(3)公法行为说①全部公法行为说(我国通说)②立法行为除外说③具体行为说④合法行为说☞行政行为:享有行政权的组织或个人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1)时代特征:服务性、从属法律性(2)法律特征: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分类一、依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抽象、具体二、依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适用有无灵活性,羁束、自由三、依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依职权、应申请四、依是否有附款,附款、无附款五、依内容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有利,授益、不利六、依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要式、非要式七、依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作为、不作为八、依是否需要他行为作补充,独立、需补充九、依相对人身份,内部、外部第三节行政行为的模式(略)第十二章抽象行政立法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抽象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进行行政立法和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以适用范围标准为主,时间标准为辅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1)职权合法(2)内容合法(3)程序合法第二节行政立法行为一、行政立法的概念和性质(一)概念: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制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二)性质(1)宪政行为说:宪政主体行使宪政权利、履行宪政义务的行为。

(2)行政行为说: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所作的一种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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