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欧阳永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某实业公司、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上海某实业公司、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文章属性
•【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正文
上海某实业公司、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被告单位上海某实业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唐某某经营的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为实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22万余元,其中税额3万余元,均已申报抵扣。
次月,张某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其实际控制的上海某针织制衣厂的名义为服饰公司回开相同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2017年9月,张某某与实业公司业务员陆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河北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为实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38万余元,其中税额5万余元,均已申报抵扣。
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张某某在经营实业公司、针织厂期间,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针织厂为实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101万余元,其中税额14万余元,均已申报抵扣。
案发后,实业公司已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涉案税款。
(二)处理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实业公司、张某某、陆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罪提起公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单位实业公司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陆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无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珠海市xxx有限公司、楼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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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xxx有限公司、楼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 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广东省 【裁判时间】2015-09-28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再查明,2014年3月28日,被告人楼某向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楼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陈某、蔡某的证 言;3.到案情况说明、办案说明、补充侦查情况说明、函;4.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公司 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发起人)名录、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 表、法定代表人签名备案表、证明;5.珠国税三稽处(2010)10、14号《税务处理决定 书》、珠国税三稽罚(2010)9、1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珠国税三稽 执(2010)10、14号《执行报告》、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立案审批表、珠国税三稽 选(2010)32号《税收违法案件审批表》、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税务登记表、南京市六合 区部分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协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基本情况 表、税务检查报告、纳税检查确认表、税务检查工作底稿、情况说明、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 回复函、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报告、其他抵扣凭证委托协查申请表、增值税抵扣凭证协 查函、案件协查基本情况表、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处理单、发票明细单、增值税抵扣凭 证原始信息清单、协查案件转办函、转办通知书、证明、账簿启用表及经管本账簿人员一览 表、总分类账、原材料明细账、生产成本明细账、应交税金明细账、其他应付款明细账、管 理费用明细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 缴纳税申报表、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清单、记账凭证、江苏增值税 专用发票;6.关于湖南省株洲市“文平案”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查要求、湖南增值 税专用发票、“文平案”涉案发票受票企业协查情况汇总表;7.珠国税暨移(2011)51、52 号《涉税案件移送书》、资金来往结算票据、(2010)10号《稽查案件处理情况反馈意 见》、珠国税三暨罚告(2010)12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 证、《审理报告》、珠海农行金海岸支行对公账户交易明细、国税网上办税、应付账款明细
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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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上海市 【裁判时间】2015-12-24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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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至2014年11月间,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 限公司在经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在无实际 业务来往的情况下,通过崔某某(另案处理)从太和县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安徽省临泉县 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太和县某某纺织品原料有限公司、宿迁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虚开了增值税 专用发票共计8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627609元,税款人民币1544182.58元。后被告单位上 海某某有限公司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2014年11月间,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在经营期 间,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在无实际业务来往的情况 下,通过崔某某(另案处理)从太和县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安徽省临泉县某某纺织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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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太和县某某纺织品原料有限公司、宿迁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8 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627609元,税款人民币1544182.58元。后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15年2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未能 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教育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才作了如实供述。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无罪案例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无罪案例裁判要旨【刑事法库】创办宗旨传播刑事领域理论热点,分享办案实务经验技巧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详细解析热点疑难问题,定期发布两高指导案例【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投稿邮箱:**************商务合作微信号:anpine摘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常见的税务犯罪之一,也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容易触犯的罪名,特别是进入营改增时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入多发期,税务犯罪辩护将成为律师执业的重要业务之一。
本文对法院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无罪案例的裁判要旨进行梳理,以期为各位同行提供参考。
一、行为人未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2月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第一个案例为“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该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就意味着在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
(二)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8)冀11刑终229号中表示,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认为购货方王利民与销售方张某1存在真实货物交易,销售方开具发票的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所获得,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会计师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判刑
会计师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判刑!2015-09-07某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裴某作为虚开发票的介绍人,也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以及罚金。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对虚开发票的行为予以了界定,即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都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根据举报线索,中山市国税稽查局对龙门纺织(中山)有限公司(下称“龙门公司”)开展税务检查。
龙门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于2005年6月1日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检查人员对龙门公司采取突击调帐检查,检查发现龙门公司与中山市某顿鞋业有限公司(下称“鞋业公司”)的交易疑点重重,有通过私人账号回流资金的现象,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嫌疑,因此中山市国税稽查局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开展侦查。
经查,龙门公司总经理陈某杰为应付税务机关检查,掩饰该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销不平衡的问题,与龙门公司财务经理李某碧密谋后,通过某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裴某介绍,由龙门公司向鞋业公司虚开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45万元,税额8.58万元,价税合计59.03万元,从中收取4%的好处费,共非法牟利2.36万元。
2013年11月15日,李某碧、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1月3日,陈某杰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4年10月11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龙门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15万元;二、陈某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三、李某碧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四、裴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
在本案中,龙门纺织(中山)有限公司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司法机关判处罚金,该公司总经理陈某杰及公司财务经理李某碧同时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
某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裴某作为虚开发票的介绍人,也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以及罚金。
王宇、孙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王宇、孙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非法经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空转【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中级法院【地 域】辽宁省【裁判时间】2015-07-14【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宇(曾用名王宇),男,1981年生,汉族,无职业,住址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
2009年3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辽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12年9月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0月9日被逮捕。
现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传勇、周连凯,系辽宁弘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X,男,1977年生,汉族,无职业,住址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
2012年9月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0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宇,系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被告人王宇、孙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一案,由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3日以辽市检公刑诉(2013)15号起诉书、2013年11月26日以辽市检公刑追诉(2013)6号追加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4日、2014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宗泽、代理检察员李昭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宇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孙X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1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宇在明知是自己实际支付购油款,并从中国石□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辽阳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石□公司)或辽阳市东关石□产品经营处(以下简称东关经营处)购买柴油,也明知辽阳利□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公司)没有实际向石□公司或东关经营处实际支付购油款,也没有从石□公司或东关经营处实际购买柴油的情况下。
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真实交易,抵扣税款【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河南省【裁判时间】2015-02-12【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宝丰县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1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宝丰县,汉族,初中文化。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宝丰县检查院立案侦查。
同年7月24日经宝丰县检察院决定,被宝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由我院决定,同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许涛,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公诉刑诉(2014)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宝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提出上诉。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平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琪、张杨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许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为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使宝丰县宏运洗煤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注册登记了宝丰县前营乡书伟煤球厂。
2010年2月至2010年7月,宝丰县宏运洗煤有限公司在没有与书伟煤球厂发生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陈某某用书伟煤球厂的户头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95万元,抵扣税款119.8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将抵扣的119.85万元税款已全部追缴。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尚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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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安徽省 【裁判时间】2015-08-20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繁昌县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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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等家庭情况,建议对其适用缓刑。并当庭提交:1、万林公司提货清单,以证实公司 在案发前与石某某有57万余元水泥交易事实;2、抓获经过,以证实丁邦顺具有协助警方抓 获同案犯石某某的立功事实。
以上虚开的20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共计19894099.17元,税额共 计3381384.87元,价税合计23271884.04元。其中,万林公司开具203份,开票金 额78.72元,税额3306836.4元,价税合计22758815.12元;晓日公司开具5份,开票金 额438520.45元,税额74548.47元,价税合计513068.92元。
2、自2012年5月30日至2014年8月14日止,石某某在收取韩某某票面金额1.4%-2.4% 的开票费后,直接和被告人尚某某联系,由尚某某具体经办并收取票面金额1%-1.2%的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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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被告单位万林公司和晓日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先后为上海兴竑实业有限公 司、上海余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贺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邑永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虎乾商 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8份。
上列票据,被告单位在税务机关已申报纳税并缴清了税款。
另查明,被告人丁邦顺、尚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口头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 供述了自己及他人的犯罪事实。丁邦顺归案后协助警方抓获同案犯石某某;尚某某在侦查期 间检举芜湖市鑫桥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被告人丁 邦顺已主动退缴非法所得23万元。
闫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闫某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安徽省【裁判时间】2016-01-12【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安徽华氏医药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王婷婷,系被告单位办公室文秘。
被告人闫某,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大专,安徽华氏医药有限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O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9日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伟娜,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某,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大专,安徽华氏医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
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O月19日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静,北京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合高新检刑诉(2015)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安徽华氏医药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闫某、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采用简易程序,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飒飒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安徽华氏医药有限公司于1999年8月成立,经营范围主要为中西药品、药品原料、医疗器械等。
2011年7月11日,公司股东变更为被告人闫某(67%)和安徽省医药联合经营公司(33%),法定代表人闫某,2015年6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盛某。
戴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2015年3月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泰海检诉刑诉(2015)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5年8月3日以泰海检诉刑追 诉(2015)3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出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了本案。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步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到庭参 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以上事实,被告人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唐某、吉某、周某、王 某、方某、殷某、邹某、闵某、李某、张某、陈某等人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 记证,认证结果清单,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凭证,抵扣证明,收据,江苏省暂扣款( 物)专用收据,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二、2012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戴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泰州市某 有限公司为自己向某氧气供应有限公司等单位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价税合 计人民币391053元,税额共计人民币38753.03元。上述发票已全部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 报抵扣。具体分述如下:
福建省特大虚开伪造增值税发票团伙覆灭记
下午 3点,公安局 的侦察 员来 到侨雄百 货大楼 ,没 有发现香港某 有 限公 司福 州办事 处 。专案组分析 后认为 ,该公 司刚搬 过来,可能没 有挂 牌 ,决 定打 草惊蛇 逼 蛇 出洞
买器材 时.由该办事处提供的。 这两张 大面额 的发票背后是否 隐藏着更大的犯罪 团伙昵 ? 8月 2 5 日,福州市 国税 局稽查 局马上将情
浩 审 讯 完 魏孝 浩 已是 8 2 月 6日 晨 0点 2 分 ,但 此 时 专 案 组 的 干 0
至此 ,这起虚 开伪造增值税 发
票 团伙终于露 出了尾 巴
和税 务稽 查 工 作人员 却毫 不 困秸 这个时候正是抓捕罪犯的最好时# 专案 组决定连夜行动 ,由福州 市
专案组 决定通过唐某将 魏孝 浩
引出来 。
8月 2 5日晚,唐某给魏孝浩打
电 话 ,称 有 一批 货 要 开 增 值税 发 票 。
魏孝浩一昕有钱 赚 ” 马上答应 7 点 半在福州龙宇酒店与唐某见面 。 夜色 中, 一辆 白色桑塔纳轿车缓 缓驶进 了包围圈, 一名西装革履的男 人从车里钻出来 , 往酒店的大堂左盼 右顾。 唐某 告诉 专案组干警 , 此人就 是魏孝浩 。 埋伏在四周的公安干警迅 速扑 向魏孝浩 , 魏还未回过神 , 一副 冰凉的手铐就 已戴到了手上 。 专案组 从魏的车上又拽出大量未开出的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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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说就已被迅速集中到唐某办公室门 口的专案 组逮住 了。 唐 某交待,她取得 的伪 造发票 系经人介绍 由一位名叫魏孝浩 的青年 男子提供 的 l 9 9 8年至 l 9 9 9年 ,
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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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公司职员,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翁兵兵,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合高新检刑诉(2015)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采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飒飒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翁兵兵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被告人李某挂靠于安徽爱特运通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特运通公司”)担任业务员,自行购销货物,向爱特运通公司交纳管理费。
爱特运通公司要求业务员购进货物须提交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非法向桂林恭城亿鑫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恭城亿鑫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乙(另案处理)购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交爱特运通公司入账,并向爱特运通公司转入资金虚假走账。
上述由恭城亿鑫公司虚开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为0063784~00637693,金额合计999800元,税额合计169966元,价税合计1169766元。
在李某提交上述发票后,爱特运通公司于当月向税务机关申报,造成169966元的税款被抵扣。
2014年7月23日,李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爱特运通公司被税务机关稽查后,已于2014年3月20日向税务机关补缴增值税款169966元。
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安徽省【裁判时间】2015-10-23【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繁昌县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住繁昌县。
2012年6月因吸毒被繁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4月又因吸毒被繁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社区戒毒三年。
2015年4月28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住繁昌县。
2005年7月因殴打他人被繁昌县公安局罚款200元;2007年8、9月因赌博分别被繁昌县公安局罚款400、500元。
2015年4月28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以繁检刑诉(2015)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郭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潜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被告人徐某为赚取开票介绍费,通过郭某某帮忙先后在芜湖鑫桥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金刀水泥有限公司为上海吉衍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开票金额1282109.91元,税额217958.69元,价税合计1500068.6元。
徐某赚取介绍费15000元。
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郭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徐某、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未作辩解。
王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龙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烟 台恒源建材有限公司、烟台江海物流有限公司的现金保管员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 况下,经王某某联系,以烟台恒源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为莱州鑫泳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3张,以烟台江海物流有限公司的名义为莱州鑫泳物资有限公司虚审理经过:
龙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柳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 辩护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9)鑫泳物资开票明细一份,证实2013年11月11日烟台恒源建材有限公司开具 了00841053、00841054、00841055共3张发票,2013年12月14日烟台江海物流有限公司开具 了01143948、01143949共2张发票,2014年1月9日烟台江海物流有限公司开具 了01143953、01143954共2张发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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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款88248.78元,被他人予以抵扣,造成国家同等税款流失,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 罪、悔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与此相 关的辩护观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 定,判决如下:
常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贵州省织金县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国家税款。2013年8月13日,经阜阳市颍州区税 务稽查局认定此项业务为虚开,涉及发票35张,金额3488855元,税额593105.35元。2013 年10月18日,涉案税款已补交。
以上事实,由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供的,经当庭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以下证据 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公诉机关提供的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2013年11月28日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接到 安徽东方民生药业有限公司报案称其公司业务员常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审查于当日立 案侦查。
我是2002年左右到安徽东方民生药业有限公司,担任财务部的负责人。从公司账面 上看是我公司从织金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了几批中药材,该公司给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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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发票35张,发票号码0191041-01901075,金额3488854.65元,税额是593105.35元。上述 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常某于2011年12月份拿给我的,这些业务当时我们公司并不知道,我公 司已经全部认证抵扣。后来国税局认定这些业务是虚假交易,是虚开行为。
(4)阜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织金县国家税务局稽查 局税务稽查案件委托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税收通用缴款书,安徽东方民生药业有限 公司记账凭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5张。证明安徽东方民生药业有限公司在没有实货交 易的情况下用贵州省织金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5200113140,票 号0191041-01901075,共计35份)用于抵扣国家税款593105.35元。织金县国家税务局稽查 局认定该3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安徽东方民生药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补 交593105.35元税款。
王某某、孟某虚开增值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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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税额13265.81元。征得孟某同意后,王某某将发票从孟某处拿走,在明知亨昌公 司与中石化泰山石油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王某某将上述发票在税务部门进行了 认证、抵扣。2015年3月23日,孟某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事实; 次日,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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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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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孟某虚开增值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山东省 【裁判时间】2015-09-07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新泰市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亿元骗取出口退税是否构成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亿元骗取出口退税是否构成犯罪作者:王海桥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7期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原系上海某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章某某原系上海某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人于2008年1月2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执行逮捕。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09年4月7日提起公诉,指控2006年3月至2007年12月,二被告人及刘某(另案处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出口退税,经共谋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销售“某甲票据打印电脑软件”的名义,按每套人民币4.3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至5.6万元的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972份,价税合计2.26亿元,税额3296万余元;并据此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2,464万余元,实际取得税款1543万余元。
嗣后,李某、章某某又以某乙公司委托出口“数据处理器板卡”名义通过上海科实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与由李某、章某某注册并控制的香港星顺企业有限公司、香港奥斯陆企业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刘某则以某乙公司名义向科实公司、上汽进出口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99份,价税合计2.35亿余元,税额3426万余元,并据此抵扣税款3296万余元;骗取出口退税款3425万余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一审判决认定李某、章某某二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与对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国家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400余万元,骗取出口退税款3400余万元,给国家税款造成特别大的损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各自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和40万元。
被告人李某、章某某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判决,提出上诉。
二、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之一: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案的软件和板卡交易是否属于自买自卖、重复买卖、价格虚高以及关联交易,能否认定为“没有真实交易”?争议焦点之二:应当如何理解《刑法》第204条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和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该两罪客观行为方面的“骗取”行为与“虚开”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法院裁判适用法律是否准确?三、法理评析(一)关于本案中软件和板卡交易是否为真实交易的问题本案中软件和板卡交易可以肯定均为真实交易。
湖北省公布5起虚开增值税发票和骗出口退税典型大案
湖北省公布5起虚开增值税发票和骗出口退税典型大案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9年第06期5月25日,湖北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联合召开打击虚开骗税两年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公开曝光5起近年查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典型案件。
“楚剑1号”团伙暴力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018年12月,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部门联合省税务局运用“顺风耳”“千里眼”税务稽查信息化作战平台,成功破获“楚剑1号”虚开大案,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1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迫于压力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现已初步查明,该虚开团伙控制400家空壳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1.03万份,涉及金额7.01亿元,下游受票企业402户,涉及湖北、北京、上海、广东等10个省市。
武汉市“12-01”跨区域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018年,武汉市公安部门联合税务局成功破获“12-01”跨省虚开增值税发票大案,铲除3个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主的犯罪团伙,抓捕犯罪嫌疑人29名,收缴大量电脑、手机、信息群发器、身份证、银行卡、税控盘、印章等作案工具。
以上3个团伙控制122户空壳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1.49万份,涉及金额50.38亿元,下游受票企业2490户,涉及湖北、北京、上海、江苏等32个省市,仅湖北武汉地区查补税额1823萬元。
此案获得了公安部“论剑2018”大比武活动财税领域全国第一名。
武汉市“18-07”虚开骗税串案2018年,武汉市公安部门联合税务局成功查处“18-07”多层级虚开骗税串案。
经查实,该犯罪团伙采取虚假或购买他人身份证的方式滚动注册企业,骗领发票后立即走逃;中间层企业通过多次购销流转、洗票变票,部分发票流入退税企业实施骗税。
该团伙向湖北、深圳、江苏、北京、大连等全国31个地区940户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涉及金额408.42亿元,税额69.19亿元,已抓捕犯罪嫌疑人20人,挽回国家税款损失90.95亿元。
孝感市湖北华展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骗税案2018年,孝感市公安机关联合税务局成功查处湖北华展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骗税案。
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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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上海市 【裁判时间】2015-09-28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书记员张漪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程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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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 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 本院缴纳。)
诫勉语:周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 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非法抵扣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 额合计人民币25,204.27元,致使国家同额税款被骗取,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 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税收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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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富平县警方破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涉案金额达2.4亿元
陕西富平县警方破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案金额达2.4亿元近日,陕西富平县警方成功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案金额高达2.4亿元,震惊了当地社会。
此案件的成功破获,彰显了警方对经济犯罪的零容忍态度,也向社会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任何触犯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
据悉,该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由富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牵头侦办,历时数月。
经过缜密侦查和深入调查,警方最终成功锁定了多名犯罪嫌疑人,并迅速采取行动,将他们全部抓获归案。
据警方透露,该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为一集团组织,他们通过虚构交易、伪造发票等手法,大量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国家增值税返还。
由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金额巨大,造成了国家财政巨额损失,对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也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影响。
虚开增值税发票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损害了其他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警方对此类犯罪行为一直保持高压打击态势,积极开展专项行动,加大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
此次富平县警方成功破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有力震慑,也是对整个社会的一次警示。
在依法惩治犯罪的也提醒广大企业和个人,要遵守税法,诚信纳税,不得触犯法律,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惩处。
此案也凸显了当地警方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的坚定决心和高超专业技能,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和好评。
只有警方的高度警惕和坚定不移的打击态度,才能最终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保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的成功侦破,背后还离不开多方合作。
除了警方的不懈努力外,还离不开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以及广大群众的积极举报。
只有各方通力合作,才能将经济犯罪行为尽早制止,保护社会的安定和谐。
对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经济犯罪行为的打击,不仅需要警方的高压严打,更需要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也需要加强法制教育和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诚信意识,共同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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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被告人欧阳永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5-11-25【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阳永红,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因本案于2015年6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鹏飞,上海申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5)1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永红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永红及其辩护人李鹏飞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至2013年4月,上海雅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恩公司”)系国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为骗取国家税款,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被告人欧阳永红让范某某为雅恩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雅恩公司收受了上海柳梅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宴基贸易有限公司、舞卉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徐繁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香康贸易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921122.33元,税款人民币857427.89元。
雅恩公司取得上述发票后均已向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
公诉机关指控证据有证人刘某某、范某某、徐某某、斯某某、奚某某、朱某的证言,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90份,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雅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出具的关于对“4.12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协查取证的通知”,雅恩公司、上海徐繁实业有限公司账户明细表、刘某某个人银行账户明细表,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和被告人欧阳永红的供述。
本院查明: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欧阳永红让他人为雅恩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欧阳永红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欧阳永红定罪处罚。
被告人欧阳永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欧阳永红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欧阳永红为雅恩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被告人欧阳永红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上海雅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恩公司”)系国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初,雅恩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已判刑)在本市张掖路355号上海电子商城认识了被告人欧阳永红,刘某某为骗取国家税款,让欧阳永红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2年2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欧阳永红以雅恩公司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范某某为雅恩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雅恩公司收受了上海柳梅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宴基贸易有限公司、舞卉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徐繁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香康贸易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921122.33元,税款人民币857427.89元。
雅恩公司取得上述发票后均已向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
被告人欧阳永红从中获取部分开票费。
2015年5月2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欧阳永红在安徽省合肥南站被民警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且与被告人的供述相互一致,本院应予确认: 1、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证实其系上海雅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初时在电子商城认识了被告人欧阳永红。
2012年2月至2013年4月,其在全面负责雅恩公司经营活动中,为骗取国家税款,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欧阳永红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范某某为雅恩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雅恩公司收受了上海柳梅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宴基贸易有限公司、舞卉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徐繁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香康贸易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921122.33元,税款人民币857427.89元。
雅恩公司取得上述发票后均已向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
2、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至2013年4月间,其通过被告人欧阳永红的介绍,以上海柳梅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宴基贸易有限公司、舞卉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徐繁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香康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名义为雅恩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五家公司与雅恩公司之间均无真实业务往来,雅恩公司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其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掩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其让雅恩公司将所要开票金额的资金汇到上述五家公司账上,然后扣除开票费后,将资金汇到刘某某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的个人银行账户,然后其将部分开票费支付给被告人欧阳永红。
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上海徐繁实业有限公司系其于2012年4月在上海市金山区注册成立的公司。
2012年7月,范某某找到其商量,由范某某支付其费用,将该公司实际控制权转让给范某某,专门用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证人斯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负责为上海香康贸易有限公司报税,在与该公司陈姓负责人(范某某)的接触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与一般公司不同,没有一般公司正常经营产生的费用,如房租、工资等,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巨大,增值税进销项不一致,该公司应该系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
5、证人奚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为上海徐繁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代理记账,该公司2012年4月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该公司进项和销项品名不一致,其从未去过该公司经营地,也未见过该公司的员工,该公司每个月的业务量很大,明显不正常。
6、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其从2012年至今,通过其介绍,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范某某(自称老陈)为其它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6份,其中范某某控制下的上海徐繁实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系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
7、雅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雅恩公司于2009年10月注册成立,系国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刘某某。
8、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90份和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证实2012年2月至2013年4月间,雅恩公司从上海柳梅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宴基贸易有限公司、舞卉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徐繁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香康贸易有限公司取得了90份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
9、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出具的关于对“4.12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协查取证的通知”证实上海柳梅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宴基贸易有限公司、舞卉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徐繁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香康贸易有限公司系范某某、徐天猛等人操控下的专门实施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公司。
10、雅恩公司、上海徐繁实业有限公司账户明细表和刘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明细表证实了刘某某为掩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将雅恩公司所要开票金额的资金汇到上海徐繁实业有限公司账上,上海徐繁实业有限公司在扣除开票费后,将所余资金汇到上海香康贸易有限公司账上,再由上海香康贸易有限公司汇到刘某某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的个人银行账户内,完成整个资金走账的过程。
11、本院(2013)普刑初字第106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雅恩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12、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和抓获被告人欧阳永红的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永红为雅恩公司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85万余元被骗,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欧阳永红在雅恩公司与开票人之间牵线搭桥,是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得以实现的重要环节,且被告人欧阳永红从中也牟取非法利益,其作用不属于从犯,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欧阳永红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欧阳永红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25年5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 二、税款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惠笙 人民陪审员李蜀申 人民陪审员王俭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顾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