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管理规定(2012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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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签证管理规定
(2012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商务管理年”力度,落实项目精细化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针对该规定推行两年来的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修订,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条、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及工程项目,均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对发包人的签证管理
第一条、工作流程
技术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签证→生产负责人组织发包人、监理人员三方至现场进行核实→工段长或施工员根据现场实际核实情况起草签证→项目商务经理对该签证单进行合同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工段长或施工员按照业主要求份数报送至业主、监理人员进行签证办理→业主和监理批准签证后由商务经理根据合同进行组价,并及时与审计人员进行沟通核对,确定签证费用→签证交资料室一份归档,合约部留存一份,并做好台帐登记。
第二条、业务概要
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或者施工惯例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造价调整、赔偿损失等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书面确认的签证,即可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凭据。所有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隐蔽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发包人指令、通知等,凡对合同价款可能产生影响的事项均要向发包人办理签证。
第三条、项目部签证责任分工
第四条、时效
1.实行日清月结制度,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签证报告;
2.在合同没有约定或发包人没有签证管理规定的情形下,签证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发包方提出签证资料,当该签证事件持续进行时应阶段性向发包方提出后续签证资料。
第五条、工作要求
1.全面性:签证申请中所涉及到的干扰事件、签证内容、签证值计算以及相应的证据要充分、齐全,应附上反映签证事项的工程照片、发包人指令单、设计变更单、证明签证费用的相关发票等证明性材料。
2.及时性:所有的签证资料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确保在
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发包人。
3.前瞻性:对报送的签证资料做好应答对策。
4.严谨性:语言简洁、确切、条理清楚、逻辑性强、计算准确。
5.有利性:选择最合适的计算方法计算签证费用。
6.专人跟踪及时确认性:要求项目专人负责跟踪,确保监理、业主及时确认签证。
7.需要提前通知业主及监理代表现场测量工程量的,应提前通知三方,到现场测量时同时作好测量原始数据的记录,同时三方代表进行签字认可,三方代表的签字应有三方人员所在单位名称。
第六条、编制要求
1.内容摘要:简洁的说明针对什么事件提出签证要求;
2.证据:阐明发生签证事件的有效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合同条款、指令、变更函件、各类确认函、会议纪要、施工组织设计等;
3.事件结论:描述签证事件发生的经过及其对我方的影响,以及我方要求签认的相关事宜包括工程量、工期、费用等;
4.一事一签:每一份变更、签证单独向发包人报价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出调整价款的报告;
5.每份签证报告按照工程签证单、计价明细表和全部证据资料(附件)的顺序单独装订成册。
第七条、签证的确认
1.签证报告经项目总工、项目合约经理复核,项目经理审批后提交发包人并取得发包人的有效签收手续。
2.签证报告须经发包人或其合法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签证报送甲方并确认后,商务经理应与甲方造价管理人员协调
沟通计算确认签证费用。
第八条、建立台账
项目部要建立台账,专人负责跟踪管理,保证每一份签证报告及时审批受控。签证一式四份,办理完毕并经项目合约经理审核后留存全部合约部。
第三章对分包人签证管理
第一条、分包工程签证审批流程
由生产经理对合同外生产任务下达指令单(详见分包签证表一),工段长根据指令单进行任务细化,并发给分包商,分包商完成该生产任务后上报签证单(详见分包签证表二、三),经施工员、工段长、生产经理、项目商务经理、项目经理审核签署,完成分包签证。第二条、业务概要
1.分包人根据指令单提出签证要求;
2.以分包合同及分包人投标承诺为依据、现场发生为事实把握“实事求是、量入而签”的原则;
3.分包人签证单内容不得完全参照或等同于承包人同发包人的签证工程量,应以分包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
4.分包签证单内容不得出现合同外的施工单价。如签证中出现合同外的单价,由分包人报价经项目合约经理、项目经理审核后作补充合同确定单价。
第三条、文件要求
采用统一的分包签证表格形式(详见附件)凡未按公司规定格式办理的签证公司不予认可。签证单主要内容:
1.工程指令签发时间及编号;
2.签证事实发生、完成时间及签证单提交的日期;
3.签证的依据(工程指令、变更或任务书等函件作为附件);
4.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简述;
5.签证事实的数量及单价;
6.签发人员的签名和分包单位印章;
9.手签的签证单,签字必须量化,不允许只签名字。
第五条、无效签证,无效签证不得计入分包结算。
1.不按公司规定表格形式办理的签证或直接用发包人签证代替分包签证;
2.不按表格内容填写或部分内容不填写的签证;
3.未经公司(分公司)同意的任何形式的补贴费用签证(质量奖、工期奖、标化文明奖等);超分包合同范围且未签订补充协议自定价格的签证;
4.签证内容不实或按签证不能核定出工程量的签证;
6.有施工图或按有关规定、规范可以计算工程量而直接签证点工或机械台班或费用的签证;
7.签证认可的点工单价与劳务合同规定单价不符的签证;
8.超过签证时效和竣工后突击补签的签证;
9.没有用蓝色或蓝黑签字笔签字的或项目经理未用红色签字笔进行审批的签证单,非原件的签证资料。
第六条、审核依据
1.工程指令单及现场变更单等书面函件;
2.工程特点及现场实际施工情况;
3.分包人的合同、承诺书、补充协议、公司核定的单价确认函;
4.工程图纸等。
第七条、分包签证确认要求:
分包签证需要到现场测量工程量的,签证经办人(施工员)应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