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过程中法律解释的非制度性因素的打入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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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司法制约与规范

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司法制约与规范

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司法制约与规范引言:行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旨在保障公民和组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和救济。

而司法解释作为司法实践的有力武器,对行政诉讼制度起着司法制约与规范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司法解释的定义、特点及其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司法解释的定义与特点司法解释是指最高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法律问题作出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解释,通常以解释文件、法条解释等形式呈现。

司法解释的特点在于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普适性,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具体指引,对于维护判决的公正性和统一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司法制约1. 统一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在行政诉讼中可以对具体法律条文的解释进行补充和明确,确保法律规定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例如,在解释行政救济程序时,通过明确具体的救济程序及时限,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救济。

2. 规范司法实践司法解释通过对行政诉讼程序的规范,可以提高司法行政活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例如,在解释证据收集与鉴定的标准时,明确了行政机关和法院如何确定、采纳证据,并保证在审理过程中对证据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和制约。

3. 制约行政权力司法解释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行使起到约束作用。

例如,在解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程序时,明确了法院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标准和程序,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制度的规范1. 提高司法效率司法解释通过明确行政诉讼程序的细节和要求,能够提高诉讼工作的效率。

通过规范行政诉讼的具体环节和时限,减少程序性问题的发生,从而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2. 彰显司法公正司法解释的制定可以明确对特定案例的具体处理标准和程序,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与公平。

例如,在解释行政赔偿标准时,明确了受害人的损失认定、赔偿金额确定等细节,保证了受害人权益的合理保障。

3. 强化司法权威司法解释的颁布和实施有助于提高司法权威,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满意度。

司法工作挑战与应对策略

司法工作挑战与应对策略

司法工作挑战与应对策略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司法工作所面临的挑战也愈发复杂和艰巨。

本文将从司法独立、案件复杂化、信息技术变革、证据获取困难、司法公正以及司法资源不足等六个方面来谈论司法工作所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一些应对策略。

一、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工作的基础,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司法独立面临一定的挑战。

司法工作要应对这一挑战,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体系和法律体系,并对法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增强其专业素养和法律水平。

同时,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和合法性。

二、案件复杂化随着社会的发展,案件越来越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样化。

司法工作在面对案件复杂化的挑战时,需要加强法律研究和判断力的培养,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同时,可以通过加强法律援助的机制,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和支持,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平和公正的审理。

三、信息技术变革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应用给司法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面对信息技术变革的挑战,司法工作要积极适应和引导这一变革。

可以采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审判效率和司法公正性的措施,比如建立电子诉讼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管理,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四、证据获取困难在一些案件中,由于证据的获取困难以及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的问题,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要应对这一挑战,可以加强证据收集和保全的工作,提高证据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证据链和证人证言的审查和验证工作,以确保庭审的公正和公正。

五、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但在实践中,司法公正面临一定的挑战。

为了应对司法公正的挑战,司法工作要提高司法行政的透明度,建立公正、公开、透明的司法制度和程序。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和公正。

六、司法资源不足在一些地区和机构,司法资源不足的情况较为严重。

应对司法资源不足的挑战,可以加强司法资源的配置和调配,提高庭审效率和工作效率。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

《司法过程的性质》读书报告一. 卡多佐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司法过程的性质》这本书是美国历史上最具有影响的法律家和法学家本明.内森.卡多佐的主要法学著作。

这部著作最初仅仅是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作的一个讲演,然而却是他对自己多年担任法官经验的一个总结。

同时,也是对美国霍姆斯以来形成的实用主义法哲学的一个系统的理论化阐述,至此在美国乃至整个普通法社会掀起了一场司法哲学的革命,更在实践中为罗斯福新政提供了司法帮助——支持政府加强对社会的管理和对经济的干预。

全书从如何描述司法决定的过程着眼,肯定法官制定的法律是生活中存在的现实,提出转变法官的角色并要求司法过程进行迫切改革,从而表明了他对司法过程的司法性立法本质的理解并揭示了普通法下司法制度的一个巨变。

书中更是提出了许多法官和律师先前都曾感受到,但又从来不曾细致琢磨的问题。

如同其传记作者所言:“卡多佐为法律而生,法律也使他成名⋯,”该书自1921年发表以来一直获得美国法学界和法律界的高度评价,是美国法律界和法学界最为广泛引用和学习的著作之一,并成为独具特色的美国法律哲学和司法哲学的代表作之一。

二.司法过程的性质通过对影响法律进步的力量的分析,卡多佐对司法过程的性质得出这样的观点:在一个具体案件中,法官进行判决时要决定哪种方法起支配作用,确定规则前进的方向和路径,判断标准即是推进社会利益。

当然,他也指出法官的造法也不是任意的,而是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卡多佐坚定地认为“遵循先例应当成为一种规则,而不是一种例外”。

如果适合案件的规则已经由宪法或制定法提供了,那么法官就无须再费力追寻了。

当制定法留下了空白,法官首先应该在先例中寻找类比的可能,如果不可能,他才可以开始“创造法律”,也即意味着法官只是在法律的空白之处进行造法。

法官在造法时应当站在立法者的角度来考虑问题。

在现行的法律渊源不充分时,法官“应当服从当立法者自己来管制这个问题时将会有的目标,并以此来塑造他的判决。

司法解释和法律冲突的原因有哪些

司法解释和法律冲突的原因有哪些

司法解释和法律冲突的原因有哪些
法律冲突和司法解释的产生,既是法律运行中的常见现象,也是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问题。

在实践中,法律冲突和司法解释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条文的不明确和模糊
法律条文的不明确和模糊是导致很多法律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

有些法律条文表述含糊,解释不清,容易产生不同的理解和解释,从而引发法律的不一致应用和司法解释的不确定性。

2. 法律制定的时代差异
法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而不断变化的,有些法律条文可能已经落后于社会现实,无法适应时代的要求。

这种法律与社会现实的脱节会导致法律与实践发生冲突,需要司法解释来解决。

3. 法律适用范围的不清晰
有些法律条文并不明确规定适用范围,导致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产生解释上的困难。

不同的司法解释可能会给法律的适用造成不一致性,出现法律冲突现象。

4. 法律制定者的立场差异
法律制定者在立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着不同的立场和意图,导致法律条文的表述相互矛盾,从而引发法律冲突的发生。

司法解释的制定也可能会因为不同司法机关对立法者意图理解的偏差而导致不同的解释结果。

5. 司法工作者的主观意识和专业水平差异
不同的法官或律师在司法解释过程中可能存在着个人主观意识和专业水平的差异,导致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偏差或不同。

这种差异会导致法律的实际应用出现不一致性,出现法律冲突。

因此,要避免法律冲突和司法解释的发生,需要加强法律条文的精准性和明确性,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司法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加强司法解释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以促进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论司法解释和个别规范的限制——司法过程中价值统一性的历史沉淀和社会共识基础

论司法解释和个别规范的限制——司法过程中价值统一性的历史沉淀和社会共识基础
也 不会 强 求完全 的僵 化 统一 , 所谓统 一是依 靠说理 和历 史传 统逐 步形成 的 , 别规 范只需要在 精 其 个 神上 符合上位 阶 的抽 象规 范 , 个别规 范本 身则是创 造性 和 规 范 宣告性 的统 一。 司 法过程 中体现 的 规 范价值统 一性应 该是 由历 史沉淀和社 会 ( 尤其法 学界 ) 识所 自然 形成 的。 共 关键 词 : 司法解释 ; 个别规 范 ; 宪法权 利 ; 史传 统 ; 历 社会 共识 中图分类 号 : F D8
果 其 无 法 进 行 成 功 的 说理 , 可 能 演 化 为 宪政 危 机 。在 这 种 就
和军 队的压力 ; 最弱小 的司法权 , 必须考虑其 每次解 释可能
带 来 的宪 政 危 机 。 采取 司法 能 动 的 态 度 , ~ 个 宪 政 不 行 、 在
法治未立的国家里 , 需要 的不仅仅是 勇气 , 还需要 智慧 。从
独 大提 供 了 约 束 的 力 量 。从 长 远 来 看 , 利 于 中 国 的 宪 政 有
构建 。
恪守司法本分 的司法判例 , 虽然不可能像 判例 法那 样产
生先 例 作 用 , 是其 自身对 于 下 级 法 院 的 影 响 和对 于 同 级 法 但
院 的示 范 作 用 还 是 不 容 置 疑 的 。在 实 践 上 , 果 各 个法 院 能 如
摘要 : 司法 解释有 两 面性 , 一方 面在 中 国司法权 势弱 , 个案 体现 的个 别规 范难 以严格 遵循 宪 而 法权 利规 范的现 实下 , 需要一 个统一机 关—— 最 高法 院进 行 司法解释 的统 一指 导 ; 一方 面 , 另 这种 方 式从本质 上和 日益勃 兴的公 民权利诉 求并不是 完全 吻合 , 法权 的本 质是 分散 化 的、 方性 的 , 司 地

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时

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时

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时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和法律有时候可能发生相互冲突的情况。

司法解释是
指法律审理过程中,法官为了弥补法律漏洞或者解释不明确的情况下,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例经验作出的解释性判决。

而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制定的法律,是具有强制力的规范。

当司法解释与法律相冲突时,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和讨论。

首先,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律进行的解释和诠释,其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的
公平正义和适用性。

司法解释对于填补法律空白和推动司法制度的完善具有积极的作用。

然而,有时司法解释可能与现行法律相抵触,导致法律实施上的困境和法律适用不一致的问题。

其次,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时,需要权衡司法实践的灵活性和法律的稳定性。

司法解释的灵活性有助于适应社会发展和解决具体案件问题,但如果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悖,可能会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因此,在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原则来进行综合权衡,以确保司法决策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最后,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时,需要通过司法程序和法律机制来解决。

法律
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可以通过上诉、裁定、审查等程序来解决,也可以通过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来解决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充分尊重法律的权威和司法解释的合理性,同时也需要保障法治精神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时,既体现了司法实践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也提出了法
律适用和司法解释之间的协调和平衡。

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需要加强对司法解释的规范和监督,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和司法机制,以实现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目标。

论法律漏洞的司法补救

论法律漏洞的司法补救

论法律漏洞的司法补救—从法官的角度考察[摘要]法律漏洞的客观存在,要求法官必须予以补救。

尽管法律漏洞的发生原因不同,漏洞类型各异,但就其补救的司法技术而言,主要有法律解释、漏洞补充、法律推理。

法官运用上述技术补充法律漏洞时,法官的学识、道德、偏见等主观因素,以及社会主流价值取向、公共政策、制度环境等因素均对法官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从而增加了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

由于我国法官深受司法制度的束缚以及自身素质的制约,因而他们遇到法律漏洞时存在着明显的保守主义倾向,这显然与我国社会转型期法律漏洞层出不穷的现状是极不协调的。

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以发挥我国法官补充法律漏洞的积极作用。

本文从法官的角度切入,考察了法官补充法律漏洞的司法技术,以及影响法官运用司法技术补充法律漏洞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并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相关对策。

全文由五个部分组成,各部分要点如下:第一部分、法律漏洞概述:法律漏洞是指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使法律规定在内容上出现欠缺或不周密,从而与立法目的相悖,造成法律适用的困难,法律规定的欠缺状态只有同时违反立法计划时才属于法律漏洞。

可见,它具有内容上的欠缺性以及与立法目的的相悖性两个重要特征。

法律漏洞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自始漏洞与嗣后漏洞;明知漏洞与不明知漏洞;明显漏洞与隐藏漏洞;部分漏洞与全部漏洞;碰撞漏洞。

第二部分、补充法律漏洞的司法技术,主要有法律解释技术、漏洞补充技术以及法律推理技术。

法律解释技术包括狭义法律解释、价值补充以及法律漏洞补充;漏洞补充技术包括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以及创造性补充;法律推理技术包括解释推导、还原推导、演译类比推导、辩证推导以及衡平推导。

法官运用上述技术时,由于法官主观因素的大量渗入,从而使补充法律漏洞的司法判决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第三部分、法官的学识、道德、偏见以及社会主流价值取向、公共政策、制度环境等主客观因素均对法官补充法律漏洞的司法活动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

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

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
在司法领域,司法解释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

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法律条文内容所作出的解释和说明,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依据之一。

然而,有时候司法解释与法律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和矛盾,这种情况下就会发生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

司法解释通常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法律、填补法律漏洞、解决具体案件所提出的解释性文件。

它可以帮助法官更好地判断案件、保障当事人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司法解释有时候还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和模糊之处,让法律更具体化、明确化。

然而,当司法解释与法律之间发生冲突时,就会引发问题。

一方面,司法解释的权威性和实施性并不及法律本身,当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时,可能会导致司法效力不足,给司法实践带来混乱和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司法解释作为法律的补充和解释,其合理性和合法性也需要被审查和监督,以防滥用权力和侵犯当事人的权益。

在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通常需要对立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消除矛盾和实现协调。

同时,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需要加强沟通和协调,避免司法解释与法律之间产生不必要的冲突和矛盾。

此外,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也需要得到充分保障和监督,以确保司法解释不会脱离法律框架和法治原则。

总之,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需要法律制度和司法机关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司法解释制度,才能更好地实现法治精神和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1~5期目录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1~5期目录






水书的抢 救及存在问题浅议 …… 水书文字“ 、 ” 酉 鸡 字形书写特色初探 水书起 源时代 试探 ………………… 值得一读的《 中国水族 文化研究 》… 市场经济体制下党风廉政建设 的几点思考 调整贵州行政区划 。 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 进一步理解科学发展观的 内涵 潘 叶 冯 刘 冯 牟 切实加强党的执政 能力建设 …………………… ……………… 开 松( 2 淘 成 黔 杨 4) 勇 英 生 谢治 菊( 5 基于平 衡记分卡和 30度的地方政府绩效评估模型沽………… 禹 羽 4 ) 6 论公益信托 中最近 似原则的适用 ……………… ……・ 谭振亭 , 军(1 - 武元 5) 我 国民事审判检察监督制度 的现状与未来 …………………… 蓝 冰(5 5) 对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几点认识 (9 罗英姿 5) 论 民事权利的利益本质 … ……………………… ………….… 于志强 (3 . - 6) 司法过程 中法律解释的非制度性 因素的打人和应对 ………… 姚知兵 (8 6) 保险公 司在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 赔偿 中的责任—— 以《 路 变通 安奎 法》 道 第 7 6夺为考察点 ………………・ …………………………………・ 冉 飞(3 - 7) 论建立和完善我国拆迁补偿安置房屋预告登记制度 ……………………… 陈正华 . 静 (9 徐 7) 创新文化与写作的变革 …… - - …………………………………・ 莫 非 (3 8) 米恒哲与盘古王——彝汉神话之 比较 ………………………… 谢会 昌(7 8) 先锋小说的困境与突围 ………………………………………… 李 猛 ( 1 9) 电影 、 战争 、 , 革命 知识分子 四重奏—— 大后 方电影发 生论 …… 安 燕 (5 9) 略论方言与少数民族文化研究 …………………………… …… 何 琼( 0 ) 10 文化传承的困境——阿细跳 月的个隶研究 …………………… 姚 艳( 0 ) 14 历史文化资源与贵州旅游开发的纵深发展 …………………… 莫于刚(0 ) 19 对政府在资源型城市主动性 产业转 型中作用 的经 济思考—— 以贵 州省 六 盘水市为例 ……………………………………………………… 邢 文杰( l ) I 3 贵阳市 中小学生家庭教育消费调查研究 …………… 范建丽 。 霞 (1 ) 孔 17 论贵州民族文献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 王幼红 (2 ) 11 人力资源培训模式的发展趋 势——资源整合培训模式 ……… 田丽敏 (2 ) 13 “ 城市” 考释—— 中国古代的 商业与城 市化进程 …………… 徐光御 ( 2 ) 18 肖邦钢琴曲波兰舞曲[ 英雄 ] 民族特色析读 ……………… 王 卉(3 ) 的 10 论苗族服饰的渊源及其形式 美 ……………………………… … 黄玫菊 (3 ) 16 浅谈纤维艺术 ……・ ……………………………………………” 陈 梅 (3) 19 提高大学生思想治教育教学 实效性的思考 ……… …………… 周新华 ( 4 ) 11 关于当前大学生社会责任感 培养的思考 ………… …………… 陈登汉 (4) 15 对高等学校教师工作绩效评 估的思考 ・ ………………………”甘琼英 ( 4 ) 18 汲取儒家优秀文化 , 提高大学生道德修养 …… ……………… 韩 磊 (5) 12 电子预印本 : 未来学术信息交流的新方 向…………… 李华军 , 敏 (5) 张 16 透视网络化条件下的高校恩 政工作新纬度 ………… 吴瑾菁 , 曹腾觉 (6) 10 浅论多校区办学条件下学生 校园文化的融合 … …………・ …“周 国剑 (6) 14 贵州高校“ 两课” 师资现状厦对策研究 ………… …………… 王爱华 (6) 18 基于大学生信息素质教育的信息检索课 …… ・ ………………・ 龚 剑 ( 7 ) ・ 11 对大学生阅读经典书籍状况 的认识 …・ ………………………・张 硕 (7 ) ・ 14 英语学术论文研究 中的元人 际意义 ……………… …………… 肖唐金 (7 ) 17 从英汉语言差异看英语 思维模 式的培养………… …………… 杨 眉 ( 8 ) 12 中国大学生与欧洲大学 生外语学 习动机的差异 比较研究一 一浅议 中国走学 英语教学改革 …… ………… ……… ……………… …………… 曾 丽 (8) 15

江必新:司法审判中非法律因素的考量

江必新:司法审判中非法律因素的考量

江必新:司法审判中非法律因素的考量来源:《人民司法》2019年第34期节选自作者文章《司法审判中非法律因素的考量》第四部分司法审判考量非法律因素,必须破除法律教条主义和机械执法的理念,坚持法律底线,遵守司法裁判的基本规则,防止审判权的滥用。

(一)必须破除法律教条主义和机械执法的理念司法审判考量非法律因素,首先要破除法律教条主义和机械执法的理念。

要做到这一点,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追求实质正义。

法治有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之分。

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是对实质法治内涵的精准概括。

实质法治不是简单按照法律条文办事而不管规定本身是否为良法,而是更加强调实现公平正义,既要妥善处理案件,又要符合法治所追求的基本价值。

良法善治强调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其中既包括合法的要求,但又不仅仅限于合法的范畴,还要考虑多层次的价值判断。

具体案件的办理是否对社会发展有利,对社会价值的导向是否正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裁判价值的选择。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善于平衡各种价值,从多角度、多维度思考经济风险、社会风险、法律风险的分担问题。

法律规定是审理案件的大前提,人民法院应当遵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依法维护。

在涉及价值选择和风险分配的情况下,司法审判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条文的规定,而应从实质正义的角度衡平各项价值,既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办事,又兼顾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做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二是强调情理法相统一。

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的裁判结论是公正的,但是并没有让当事人感受到公正,所以当事人不服,不断提出申诉;有些案件的裁判结论虽非完全中规中矩,但是当事人却心悦诚服。

这就要求司法审判将主观正义与客观正义统一起来,做到法律与情理的融通。

古人讲求天理、人情、国法的融会贯通。

其中,天理是指事物存在发展的规律;人情是指人的本性和需求;国法是指国家的法律规定。

将天理人情融入到法律适用中,应当成为司法审判不懈追求的境界。

司法过程的基本原理与步骤

司法过程的基本原理与步骤

案例三: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案例简介:某市环保局对一家企业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该企业认为处罚过 重且程序违法,遂向市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市政府维持原处罚决定后,该 企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司法过程:本案经过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一审、二审等程序,最终法院判 决撤销原处罚决定并责令环保局重新 作出处理。
原理分析: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 诉讼。在本案中,该企业作为原告认 为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侵犯 其合法权益;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并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一审、二 审程序后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 求。
司法过程的重要性
01
02
03
维护社会公正
司法过程是维护社会公正 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公 正的司法裁判,保障社会 成员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和谐
公正的司法裁判能够化解 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稳定。
推动法治建设
司法过程是法治建设的重 要组成部分,通过严格的 司法程序,推动国家法治 化进程。
司法过程的参与者
案例二: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案例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后甲公司未按约 定交货,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司法过程
本案经过法院一审、二审程序,最终判决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
原理分析
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原告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一审、二 审程序,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支持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司法机关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没有原告的起诉,司法机关不 能主动启动和推进司法程序。

法律实施中的司法困境及解决之策

法律实施中的司法困境及解决之策

法律实施中的司法困境及解决之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司法困境成为了阻碍司法公正的一道难题。

本文将探讨法律实施中的司法困境,并提出解决之策。

首先,司法困境之一是案件繁重与审理周期过长。

随着社会发展的加快,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法官面临巨大的工作压力。

对于一些繁复的案件,审理时间往往过长,给当事人带来不便,也会影响到司法公正。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采取多种策略。

一方面,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素质。

同时,引入更多技术手段,比如人工智能辅助判决系统,可以帮助法官提高审理效率,缩短审理周期。

另外,建设更多的审判机构,增加审判人员数量,也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其次,司法困境还体现在一些司法决策的公正性问题上。

不可否认,人们普遍认为司法应具备公正的属性,然而事实上,由于人的主观因素的干扰,一些决策并非完全公正。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对法官的培训与监督。

通过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素养,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可以减少司法决策中的不公正因素。

此外,加强法官与社会的联系,增加社会监督力度,也有助于提升司法公正。

另一个司法困境是司法资源分配不均。

在一些发达地区,司法资源比较充足,但在一些偏远地区,司法资源匮乏,甚至无法满足当地人民的基本司法需求。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大对偏远地区司法事业的支持力度,增加法院和法官的配备,改善司法设施条件。

其次,加强司法协作与交流,实现资源共享。

例如,可以通过远程视频审理等方式,让专业的法官对偏远地区的案件进行远程辅助审理,提高司法效率。

此外,司法困境还表现为司法公正的难以实现。

有时候,由于法官个人的认识、经验等因素,同一件案件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这对司法公正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加强对权威性判例的引导与运用。

通过建立完善的判例库,以及加强对法官的培训,使法官更加注重权威性判例的参考,从而形成更为统一的司法裁判结果。

司法程序解读程序问题的解决途径

司法程序解读程序问题的解决途径

司法程序意识的提高
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和普 法宣传的加强,公众对司法程 序的认识和理解将不断提高, 对程序公正的要求也将更加迫 切。
司法程序与科技的融合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未来司 法程序将更加智能化、便捷化 ,如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 技术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为 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 司法服务。
引入社会评价
建立社会评价机制,让 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工作 进行评价和监督,促进 司法机关改进工作。
加强公众监督力度
完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公众监督机制,包括投诉举报、舆论监 督等方式,确保公众的监督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强化监督效果
对公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和处理,及时回 应社会关切,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提高监督意识
加强公众监督意识的培养,让公众了解监督的重 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参与监督工作。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推广调解制度
建立完善调解制度,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降低诉讼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引入仲裁机制
在特定领域引入仲裁机制,为当事人提供快速、高效的纠 纷解决途径。
加强法律援助
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力度,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得 到有效维护。
司法程序解读的解决方法
针对司法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本次解读提出了多种解决方 法,包括完善程序规定、加强程序监督、提高程序意识等

展望未来发展趋势
司法程序规定的进一步完 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 度的不断完善,司法程序规定 也将更加严密、科学,以更好 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程序监督的加强
未来,司法程序监督将更加严 格、有力,包括内部监督和外 部监督的多种形式,以确保司 法程序的公正、透明。

争议解决司法程序与替代性解决方式

争议解决司法程序与替代性解决方式

争议解决司法程序与替代性解决方式争议解决一直是法律领域中的重要议题。

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对于一起纠纷的解决方式存在不同意见,于是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来寻求公正和公平的解决方案。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效率的要求提高,替代性解决方式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将讨论争议解决司法程序与替代性解决方式的优缺点,并探讨如何在实际中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

一、争议解决司法程序争议解决司法程序是指通过法庭和司法机构来解决纠纷和冲突的方式。

这种方式有其不可替代性的优点。

首先,司法程序能够确保公正和公平。

司法机构拥有独立性和中立性,可以通过对事实的审查和法律规定的解释来判决案件,这样可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司法程序有强制执行力。

一旦判决作出,法院会采取相应措施来强制执行判决,确保当事人的权益能够落地生效。

最后,司法程序具有权威性。

法院是国家机关,其裁决能够得到全社会的普遍承认和尊重。

然而,争议解决司法程序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司法程序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来解决争议。

法庭庭审、上诉等流程会消耗大量的时间和资源,对当事人来说可能会带来不便和延误。

其次,司法程序的成本相对较高。

律师费用、庭审费用等都需要当事人承担,对于一些经济拮据的当事人来说可能会形成一定的负担。

此外,司法程序在解决争议时,往往只能维护当事人的法定权益,而对于一些非法定权益可能无法完全保障。

二、替代性解决方式替代性解决方式是指通过非司法程序来解决争议的方式,如调解、仲裁和协商等。

这种方式在近年来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展示了一些明显的优点。

首先,替代性解决方式更加高效。

相比于司法程序,替代性解决方式通常能够更快地达成解决方案,对当事人来说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其次,替代性解决方式更加经济。

调解、仲裁等过程中的费用相对较低,当事人可以节省大量的费用。

最后,替代性解决方式更加灵活。

当事人可以选择自己的调解员或仲裁员,并参与到解决过程中,具有更多的话语权。

然而,替代性解决方式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

法律解释的主观性及其限制

法律解释的主观性及其限制

法律解释的主观性及其限制引言法律解释是法律应用的核心环节之一。

在法律解释过程中,主观性是难以避免的因素之一。

法律解释主体的主观观点、经验和价值观都会对解释结果产生影响。

然而,由于主观性造成的法律解释多样性可能导致法律不确定性和案例不一致等问题。

因此,对法律解释的主观性需要一定的限制,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一致性。

法律解释的主观性解释主体的主观因素法律解释主体可以是法官、裁判员、仲裁员等。

这些解释主体在法律解释过程中,常常会受到各种主观因素的影响:1.判例偏好:法官在判决案件时,可能会优先考虑之前的判例,特别是高等法院的判决。

这种偏好可能导致法律解释的不一致和司法实践的僵化。

2.个人经验:法官和解释主体的经验也会对解释结果产生影响。

不同的经验背景可能导致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评价存在差异,从而导致不同的法律解释。

3.价值观影响:法官和其他解释主体的价值观念也会对解释结果产生影响。

不同的价值观可能导致对法律原则和权利的不同理解和强调。

案例解释的主观性法律解释主体在案例解释中,也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1.选择性引用:解释主体在选择引用相关案例时,可能会选择与其观点一致的案例,而忽略那些与其观点相冲突的案例。

这种选择性引用可能导致法律解释的片面性和不公正性。

2.解释语言的模糊性:法律条文的语言常常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解释主体可以利用这种模糊性来强化或削弱某些解释结果。

这种模糊性也使得不同的解释主体可以从不同角度出发,对同一法律条文进行不同的解释。

法律解释的限制为了限制法律解释的主观性,确保法律的公正和一致性,有以下几种限制方法:1.法律原则的约束:法律原则作为法律系统的基础,对法官和其他解释主体进行约束。

法官应当遵守法律原则,尽量减少主观性对解释结果的影响。

2.制定明确的法律条文:法律条文应该尽量避免模糊性,确保解释的客观性。

同时,立法者还可以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某些争议性问题进行限制和规范。

3.司法解释的一致性:高等法院的判决应当尽量保持一致性,以减少案例解释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

司法与民意冲突的解决机制

司法与民意冲突的解决机制

司法与民意冲突的解决机制摘要:为化解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遏制社会不和谐因素,司法界提出“司法为民”、“和谐司法”、“司法民主化”等政治性司法政策,以强调能动司法,并要求在个案裁判中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1]。

然而,实践与理论终究是有不同。

有些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为了符合民意,从而做出与司法公正相背离的处理结果。

导致民众对司法的公平公正持有怀疑态度,也给我国的司法裁决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影响。

只有在判定司法公正的同时也回应民意,才能够使得司法与民意之间愈演愈烈的矛盾得到缓解,同时让司法在行使的过程能够兼容民意,解决司法与民意的问题,提升我国司法公正力,促进司法的发展和独立。

关键词:司法公正民意解决机制一、司法与民意冲突的表现(一)法律思维和道德思维的冲突司法机关在断案过程中,要求法官以法律思维去作出裁判,一切司法活动都以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基本前提和依据,最要考虑的是合法性问题。

而社会大众则更倾向从道德情感的角度,也就是以道德思维去看待问题,更多的考虑是否符合情理和道德。

很多情况下,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是存在分歧的,也就是合法性与合理性之间不一定很好的契合,合法不一定合理,同样,合理也不一定合法。

这就容易导致司法与道德思维支配下的民意发生冲突。

当法律违背道德,当司法遭遇民意的质疑与责问时,司法机关应当慎重考虑。

尽管民意往往具有复杂性和非理性,但从道德观和正义感上看,民意很大程度上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因此,司法与民意出现分歧和冲突时,司法机关的裁判既要体现理性和法治,又要适当地符合情理道理。

(二)法律事实和民意事实的冲突司法机关由于受证据规则的约束,在审判过程中必须依据所掌握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

但实际上,司法机关认定的只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有可能和真实的情况为不相符。

司法机关认定的法律事实很有可能与普通民众认定的民意事实不一致,这就造成了法律事实和民意事实之间的冲突。

当然,民意事实也不一定就是准确无误的。

行政执法主体对法律规范的非正式解释及司法审查

行政执法主体对法律规范的非正式解释及司法审查
前法理学以及行政法学理论尚未深入阐明的。
第一,解释主体具有特殊性。这种学理解释的主 体是拥有行政执法权的各种行政主体,因执法者的特 殊身份和地位, 使之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属于执法活动 过程上的一个组成部分 , 对执法者本身而言,它是执
法时对法律规范掌握理我们认为,这提
适用法律规范当然应当遵循有权机关的正式解释,但
当正式法律解释缺乏时,完全排斥行政执法主体的非
上述这些问题显然会影响国家法制统一、造成行
政执法主体之问工作矛盾以及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 益。为了能既发挥行政执法主体非正式解释长处,又 克服其所产生的问题,我们要从多种角度研究解决途
出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要对其实施司法审查 的要
求,必须将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部分进行是否合 法、合理的审查 ,并根据审查的结果来作出判断和
决定 。
言则是告之执法依据和说明理由。
第二,行政执法主体的学理解释在基本用途上是
直接运用 于执法活动 ,是行 使行政执 法权针 对个 案执
为后盾 ,是公权力的一种运用。
照解释权限划分,在基本分类上包括 “ 正式解释”和
“ 非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指有法定法 律解释权的机关对法律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包括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三种基本类型, 其与被解释的法律文本具有 同等的普遍约束力。 非 …
起行政诉讼后,人民法院在实施司法审查时是否应受
这种解释的约束呢?由于学理解释并不是正式的法律 渊源,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 据,以规章为参照,从操作上讲 ,人民法院在行政案
件的审理中完全可以不予采纳。因此在法律规范意义
范所作的非正式解释,从法理上讲,当然不是有权解

法律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法律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法律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进行阐述和说明,以便正确适用法律规定来解决具体案件中的疑问和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的法律解释能够帮助法官和律师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维护法治秩序。

首先,法律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

由于法律语言的严谨性和复杂性,许多法律条文可能存在多种解释和理解方式。

如果不对法律进行统一解释,将会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和不确定性,从而影响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因此,通过对法律进行权威的解释,可以为法官和律师提供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保证案件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其次,法律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有助于弥补法律的不足和漏洞。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法律体系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在具体案件中,可能会出现法律条文无法完全适用或存在漏洞的情况。

通过对法律进行合理的解释,可以填补法律的不足,解决具体案件中的困难和疑问,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正义性。

此外,法律解释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助于规范司法活动。

司法是国家权力的行使,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通过对法律进行深入的解释和分析,可以帮助司法人员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避免主观臆断和武断行为,确保司法决策的合法性和稳健性。

综上所述,法律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过对法律进行准确和权威的解释,可以帮助法官和律师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维护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应当得到充分重视和正确运用,以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司法决策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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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的习惯或是 习惯 的判决 之间 的矛盾 。而 这种 矛盾
性, 稳定 性 和可 预期 性 。本 文也 就 是 讨论 这 种情 况
下的法律解释的非制度性解释依据和价值等的影响
因素及 应对方 法 。


法律解 释 的哲 学倾 向
从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来看 , 法典和制定法存 在 并没有使法官成为多余 , 当然有人说法官是执行 审 判的, 有了法律还不够。除此之外 , 恐怕法官的工作 也并非草率和机械的, 而法律中会有空 白要 由法官
学。 [ 文试 图从 司法过程 中法律解释的 非制 度性 方面这 一视 角入 手 , 谈 几点看 法 , 图回应我 们 本 谈 以 现今 司法改革所 面对的 问题 。 关键 词 : 法律 解释 ; 制度 性影响 ; 非 法律信仰 ; 业伦 理 ; 职 程序意识 中圈分类 号 :9 6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3— 64 2 0 ) 1 0 6 0 10 6 4 ( 0 6 0 — 0 8— 5
来填补 , 也会有问题需要法官来澄清, 而且还会有难
点和错误 。
而作为一个正处在大量法的移植生长时期 的中国,
我 们更应该 去 了解 这 方 面 的 知 识 。在 司法 过 程 中 , 这些 知识 又会在 哪 些 方 面影 响 我 们 的法 律 解 释 呢?
说 到哲 学倾 向 , 或许很 多人会 不 以为然 , 或者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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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第 1期 ( 总第 9 5期)
贵 州民族学院 学报 ( 哲学社会 科学版)
Jun l f lzo n e i rEh i Mioie P i sp yadsca si c ) o ra o  ̄ huU i r t f tnc nri Gi v syo t s( hl oh n oil c ne o e
我认为借用本杰明 ・ 卡多佐的一段话来为本文
开 头 比较适 当 , 说 : 对 于那 些 争议 的 中心 并 非 法 他 “
配, 可是事实是法律解释有许多种可能性 , 法院判决 的只是其中之一种 , 如何取舍取决于进行解释 的人 的主观性价值判断, 审判规范不能从法律条文 中靠 逻辑演泽出来 , 而应该通过观察和分析现实的社会
或者说在适用具体个案 时, 究竟有时哪种情况会居
支 配地位 呢?当 然 , 有 时会 决 定 于对 便 利 性 和适 这 当性 的直接理 解 , 些 直 接理 解 不 好 界定 而 缺 乏 系 这 统性 , 或者过 于确 定 而 无 法平 衡 , 至于 不 易 理解 ; 甚 并且有 时法理学 的时兴著作 展现 的流 行趋 势也 能影 响这种 平衡 。如 同文学 , 艺术 和 时装 一样 , 法理 学 中 也有一 些时 尚和时髦 的东 西 。这 就说 明 了传统 或 习 惯 的影 响力 , 在一 定 时期 就 摆 在 了 法官 面 前 的是 判
N0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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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 过 程 中 法 律 解 释 的非 制 度性 因素 的打入 和 应对
●姚 知 兵
( 贵州民族学院 法学院, 贵州 贵 阳 50 2 ) 50 5
摘 要: 以往我们的法律解释研 究更 多考虑的是法律的客观性方面, 重于制度性 问题的探求, 而法律 实施过程 中人的主观性问题本身就是一个不客 回避的现实性 问题。法学是一 门涉及 到人与法律 关系的科
为这是一种毫无准确性可言的观念。然而我们每个
人都有一种 支撑 生 活 的哲 学 , 即一 种对 生 活 的看 也 法, 对社会 的理解 。我 想 这 也 就是 每 个人 的哲 学或 生活哲学 。在法官将 立法者心 目中的含 义赋予 个案 时, 也许非 常顺利 , 一旦在个 案 中 20 0— 5
作者简介 : 姚知兵 (9 8一) , 州民族 学院法学院教师 。 17 男 贵

一 州 族 院 报 0 ・ 贵 民 学 学 26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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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姚知兵 : 司法过程 中法律 解释 的非制度 性 因素的打 入和应对
我 们 的法 律解释研 究必须建 立在 对人 的分析 基 础之上 , 这才是 出发点 , 也是归 结点 。除 了法律解 释
因法律 语言本 身的模糊 性和案 件涉及 到 的利益平 衡
外, 司法 过程 中法 律解 释 无 时无 刻 不 受 到法 律职 业
共同体 的制约 , 尤其社会群体的价值取向和法官个 人 的法 律素养 及 道德 修 养对 个 案 的解 释影 响 重大 。 而且这种解释在一定程序上保证了司法决策的连续
关 系去 归纳之 ” J 。
律规则而只是对事实如何适用法律规则的案件来说
… …
在另一些案件 中……最后剩下一定 比例 的案
件, 数量虽不多, 可这种案件对未来有很大价值 , 它 们将推进或延滞法律 的发展 , 因为这些案件从某种 意义上说既可以这样决定 , 也可以那样决定 , 两者都 有同样言之成理或相当有说服力来 支撑。在这里, 开始起作用的就是对判决 的平衡 , 是对类 比、 逻辑 、 效用和公道等考虑因素 的检验和分类整理 , 而这就 是我们一直在努力指述的, 也就是在这里, 法官承担 起了立法者的职能。 【 他将法官需要解释法律 的 ”2 J 个案划分为三种情况, 上述最后一种情况是法律解 释适用的重点和难点, 具有立法性质 , 这应该是不争 的事实。而且萨维尼认为 :法律规则都是为当事人 “ 所制定 的, 当事人 的现实利益就是法律的公正 目标 的实现, 因而当事人 的利益不应该从属于法律规则 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 同时 日本法学家来栖三郎 。J 3 认为 :虽然司法权的行使总是以实现立法机关的意 “ 志, 即法律规范为目的, 但不能受法官个人意志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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