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银行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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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王华庆同志在2007年上海市外资银行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王华庆同志在2007年上海市外资银行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王华庆同志在2007年上海市外资银行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03.23•【字号】沪银监通[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王华庆同志在2007年上海市外资银行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沪银监通[2007]26号)上海市各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将银监会主席助理兼上海银监局局长王华庆同志在2007年上海市外资银行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

请各外资银行和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充分领会监管部门的监管意图和思路,高度重视相关风险提示和监管要求,加强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加强内部风险管理,推进金融创新,共同促进上海外资银行的稳健发展。

附件:加强风险管理推动金融创新促进上海外资银行稳健发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三日加强风险管理推动金融创新促进上海外资银行稳健发展――王华庆主席助理在2007年上海市外资银行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刚才,六家外资银行的代表进行了交流发言,从不同角度谈了他们对重点关注领域的认识和看法。

希望这些交流可以起到互相学习,共同提高的目的。

下面,我想借此机会讲五个方面的情况。

一、近年来上海市银行业改革与发展的情况随着我国金融改革开放政策的稳步推进,宏观经济的稳健增长,上海银行业在近几年中表现出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银行业发展不仅整体市场规模迅速扩大,而且市场结构和机制日趋完善,金融交易越加活跃。

中外资银行在良性竞争上相互促进,带动上海银行业稳健向前发展。

(一)上海市银行业机构、业务平稳增长。

截至2006年12月末,上海银行业资产总额3.63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14%;各项贷款余额1.86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0.71%;各项存款余额2.64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3.3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09•【文号】银监办通[2003]42号•【施行日期】2003.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42号)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福建、湖北、广东、海南、四川、重庆、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筹),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银监局(筹):为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银监会定于2003年下半年对部分外资法人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采取统一组织、抽调人员、集中检查的方式,对2家法人机构和2家分行实施重点检查,同时对被检查的外资法人机构实行骆驼评级试点、外国银行分行实行ROCA评级试点。

为此,须挑选部分外资银行监管人员参加骆驼评级、ROCA评级操作手册的制定、培训以及现场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检查是银监会成立后对外资银行实施的第一次现场检查,通过检查要达到掌握外资银行经营与风险情况,促其稳健经营,以及试行新的监管评价体系,锻炼外资银行监管队伍的目的。

各银监局应予以高度重视,严密组织,认真落实,做好现场检查工作。

二、各银监局应根据《关于对外资法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附件1)及《关于对外国银行分行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附件2)要求,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统筹安排2003年下半年外资银行监管工作。

在确保完成银监会统一组织实施的现场检查任务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对辖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其他现场检查项目。

三、各银监局应据实填报《外资银行监管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3),并推荐2名以上外资银行监管业务骨干参加统一组织实施的现场检查工作,于9月15日前通过OA报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

附件:1.对外资法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2.对外国银行分行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3.外资银行监管人员情况统计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0三年九月九日附件1 对外资法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根据银监会工作部署,定于2003年下半年对部分外资法人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现场检查,检查分银监会统一组织实施的检查和各银监局自行安排的检查两部分,为保证工作有序进行,现就银监会关于检查工作的安排和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银监会统一组织的检查项目(一)检查对象厦门国际银行(不含澳门国际银行)、宁波国际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外资银行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外资银行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外资银行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4.25•【字号】沪银监办通[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外资银行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13〕69号)在沪各外资法人银行、各外国银行分行:2012年,全国外资银行的案件数量、涉案金额和波及范围均有增加趋势,并呈现案情多样化、涉案人员级别上升、作案手法日趋复杂等特点,反映外资银行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

在经济增速放缓,各类金融风险相互交织的外部环境下,特别是银行案件风险与非法集资、民间融资等外部风险相互勾连等问题日益凸显,外资银行操作风险处于上升趋势。

根据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银行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的相关要求,现对在沪外资银行操作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完善组织架构,注重长效机制建设一是银行作为操作风险防范及案件防控的主体和第一责任人,银行董事会及高管层应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二是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架构,切实发挥董事会及相关专业委员会作用,着力完善本地治理模式,提升操作风险管控能力。

三是加强“三道防线”建设,构建完整的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进一步充实内审力量,提升人员素质和独立性,确保内审深度、频度和广度,持续跟踪检查发现的薄弱环节,提升内审监督的有效性。

二、落实监管要求,强化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一是要求行长带头,将责任落实到每一级分支机构、每个岗位和每一名员工,发挥银行操作风险及案件防范的内生动力。

二是根据近年来银监会相关指导意见,切实落实和完善轮岗、对账、休假等内控制度。

三是提升账户管理水平,加强在开户验证、大额资金划付、重点和高风险账户滚动排查、对账管理等关键环节的制度填补和操作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0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的通知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0号)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银监局:为提高外资银行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银监会制订了《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以下简称《框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用《框架》指导外资银行监管工作,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银监会反映。

特此通知。

2005年1月17日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风险监管体系之一,通过规范和整合各类监管手段,突出以风险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并实现持续监管外资银行的目的。

本框架运用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手段包括:衡量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能力的风险评估体系;评估外资法人机构经营和风险状况的骆驼评价体系(CAMELs);评估外国银行分行经营和风险状况的风险评价体系(ROCA),以及评估母行支持意愿和能力的母行支持度评估体系(SOSA);体现综合监管思路的并表监管方式(CCS);以快速反应及专业领域监管为核心的特别检查机制(SEG);实现总体风险分析和预警目的的非现场风险监测机制(OSG);防范新业务风险的衍生产品业务监管工作指引等监管技术。

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分两个层次实现:第一层次是对单家机构的监管循环;第二层次是在单家机构监管循环的基础上,贯彻并表监管意图的境内多家分支机构整体监管循环。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市外资法人银行的监管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市外资法人银行的监管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市外资法人银行的监管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27•【文号】沪银监发[2007]第125号•【施行日期】2007.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市外资法人银行的监管意见(沪银监发[2007]第125号)上海市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根据法人银行属地监管原则,我局将在银监会的统一领导下,围绕审慎监管和风险监管理念,实施风险为本的法人银行监管思路。

为提高监管有效性和监管透明度,对上海市各外资法人银行提出以下监管意见:一、外资法人银行应充分认识监管部门的监管思路,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共同推动银行的稳健经营中国银监会对外资法人银行实施属地监管原则。

我局按照银监会统一部署,履行对上海属地法人银行的主要监管职责。

非现场主监管员将加深对各行的了解,提高走访频率,做好风险评估和预警,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现场检查主查人将更注重通过现场测试来验证各行各项机制的执行情况,并采取调查、核查等多种检查方式,提高检查效率和效果。

同时,在主监管员与主查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做出对银行的监管评级,评级结果将与监管措施和市场准入挂钩。

各行应深入理解监管当局对外资法人银行监管的原则、方式和要求,做好政策的上传下达和内部培训。

各行相关部门应主动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交流,提高沟通效果,确保银行稳健运行。

二、外资法人银行应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我局将以银行公司治理、全面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为监管重点内容。

各行要确保业务发展水平与风险能力和合规控制能力相适应。

(一)公司治理方面。

各行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架构和机制,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要切实履职尽职。

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和分类监管情况,我局将加强与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定期对话交流,必要时列席董事会会议、与重点关注银行股东举行会谈,与高级管理层举行年度审慎会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加强企业存款账户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加强企业存款账户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加强企业存款账户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11.18•【字号】沪银监通[2009]147号•【施行日期】2009.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加强企业存款账户风险管理的通知(沪银监通[2009]147号)在沪各外资法人银行、各外资银行上海分行: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企业资金链趋紧,民间借贷活跃,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专门经营非法融资业务的犯罪团伙,他们通过各种手法,甚至勾结银行人员,诈骗银行客户资金,造成银行资金损失和声誉风险。

现通报现阶段企业存款账户资金被骗案件的特点,并提示各银行加强存款账户管理。

一、存款账户案件风险特点(一)企业开户一般未经银行营销,由企业主动开户,开户类型为一般结算户。

有些开户由企业指定相应的客户经理。

(二)开户后,在短时间内有大笔资金入账,资金先存为定期存款,然后在短时间内解冻。

解冻资金划转到其他不同银行,且划款次数多、金额大。

(三)开户过程中,介绍人或代办人员在银行柜台“协助”企业办理开户手续,并经手企业印鉴和密钥。

部分案件或由客户经理一人完全经手客户所有开户文件,包括企业印鉴,由客户经理交由银行后台操作部门开户。

(四)资金划出时,划转手续多由“协助”企业开户的人员代办或者客户经理办理。

二、加强账户管理的要求(一)银行高管层要切实承担起案件风险防控的责任,完善账户管理制度,严格制度执行和内部监督。

要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见附件)文件精神为指导,提高认识,严格账户管理规定和程序,切实防范账户管理风险,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放松银行的内部控制,单纯追求服务、谋求发展。

(二)加强开户管理,严格执行开户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银行信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银行信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
银行信贷风险管控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沪银监通[2010]87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0.04.12
【实施日期】2010.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银行信贷风险管控的通知
(沪银监通[2010]87号)
在沪各外资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分行:
2010年以来,外资银行信贷业务延续了上一年度下半年稳步增长的态势,信贷资产规模不断扩大,同时,信贷风险隐患也在逐步积聚。

为了有效防范外资银行信贷风险,进一步加强外资银行信贷风险管控能力,现要求各外资银行重点关注并认真落实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信贷政策,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确保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满足有效需求。

外资银行在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严把信贷审批关的同时,要进行有效的贷后跟踪检查,防止信贷资金“空转”或被挤占挪用,防止信贷资金
违规流入股市、房市。

银行的内审部门要加强对贷款“三查”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严格执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信贷资产转让的有关规定,禁止信贷资产的非真实转移,禁止信贷资产转让时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

特别是在目前信贷面临宏观调控的环境下,各外资银行应充分评估信贷资产买入意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推进上海地区银团贷款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推进上海地区银团贷款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推进上海地区银团贷款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字号】沪银监通[2011]264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推进上海地区银团贷款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沪银监通〔2011〕264号)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上海地区银团贷款业务发展,促进在沪中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转变经营理念,分散授信风险,提高信息透明度,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在沪中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团贷款业务发展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经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在沪中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本指导意见所指的银团贷款,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各项信贷监管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合作共赢、规范竞争的原则。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采取银团贷款方式:(一)融资额超过20亿元(含20亿元)的大型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

(二)融资额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的房地产项目。

(三)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净额的10%,或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净额15%。

(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的融资项目。

(五)监管部门要求组建银团贷款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一)融资额超过10亿元的非房地产项目融资。

(二)大型集团客户超过20亿元的融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要求外资银行加强法定存款准备金交缴管理的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要求外资银行加强法定存款准备金交缴管理的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要求外资银行加强法定存款准备金交缴管理的风险提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2.28•【字号】沪银监通[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要求外资银行加强法定存款准备金交缴管理的风险提示的通知(沪银监通[2008]20号)在沪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2007年以来,上海有16家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以下简称“外资银行”)因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而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处罚,有些机构多次发生欠缴存款准备金事件,需引起外资银行管理层的高度关注。

及时、足够、准确地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是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

通过对外资银行多次发生欠缴存款准备金事件的分析,虽然发生违规的原因各不相同,但表明部分外资银行管理层对存款准备金缴存不够重视,在内部控制、操作程序、部门沟通、整改纠错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责任部门对法律法规跟进不及时,合规监控体系未能及时发挥效用2007年以来,由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力度加大,先后10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部分外资银行对法律法规的更新变化没有及时跟进,未能根据调整后的存款准备金比率及时修改内部计算程序,导致存款准备金缴存不足。

大部分发生存款准备金欠缴的外资银行,均或多或少存在合规指标跟踪和监控机制失效的情况,未能及时对存款准备金缴存情况进行风险识别和早期预警。

二、部门之间沟通协调机制不充分,信息传递出现缺失或失真部分外资银行前、中、后台部门之间沟通不及时,在出现大额资金变动时,信息流未能做到有效传递。

有些银行财务部门和资金部门衔接不够顺畅,资金划拨的信息不能及时得到汇总分析,资金调拨没有跟上;有些银行财务部门和营业部门沟通协调不充分,重要联行回单管理制度存在缺陷,财务部门未能及时获得未成功划款、凭证已被退回的信息,以致发生未及时交足存款准备金情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5]4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5]47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5〕47号)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银监会《关于严格执行“约法三章”的实施意见》(银监党发〔2003〕5号)下发以来,各级机构积极开展履职回避工作,探索和总结了一些做法和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为适应监管工作发展的需要,保证银监会公开、公平、公正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履职回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履职回避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银监会工作人员的履职回避,是指工作人员履行监管职责或其他职责所涉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本系统内部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履职公正的亲属关系或其他人际关系时进行回避的制度。

银监会实行履职回避制度,是依法履行银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保障,是加强内部监督、严格执行“约法三章”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监管行为、保证监管公正、促进廉政建设、树立监管机构和工作人员良好社会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

银监会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都要充分认识履职回避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断增强履职回避意识,自觉执行履职回避制度。

二、履职回避的对象、方式和程序(一)履职回避的对象。

银监会工作人员有配偶、子女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本系统内部从业,影响或可能影响其依法公正履行监管职责或其他职责的,应实行履职回避。

银监会工作人员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本系统内有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履职公正的其他亲属关系或人际关系的,也应主动提出回避。

(二)履职回避的方式。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及发挥合规部门作用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及发挥合规部门作用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及发挥合规部门作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10.21•【字号】沪银监办通[2012]135号•【施行日期】2012.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及发挥合规部门作用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12〕135号)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进一步提高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合规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充分发挥合规管理的作用,我局在风险、产品、机构“三维一体”的监管治理架构中,由合规风险小组组织开展了在沪39家银行合规风险调研,同时结合日常监管,分别从法人银行和分行两个层面,对被调研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进行了初步分类评价,形成《上海市中外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情况分析报告》。

现将该调研成果和评价情况印发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见附件),并提出以下监管意见:一、正确定位合规工作,高管层提高对合规管理的重视合规风险管理是银行持续经营的核心和基础。

各银行高级管理层应重视和深刻理解合规管理的基础性作用,将合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风险管理体系,正确界定本行合规管理边界,明确合规部门和其他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为合规部门(岗位)配备充足及有经验的专职合规人员。

最近,我局现场检查中发现各银行的违规问题,反映了各银行在基础合规管理和执行中存在问题,各银行高级管理层对合规问题应予以高度重视。

二、完善合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推进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总、分行应加大对各级分支机构经营合规的考核力度,增加合规风险管理在绩效考核中的比重。

对合规部门的考核应建立相对垂直的报告和考核机制,大幅降低其他部门和支行打分权重占比,慎重考虑对合规部门(岗位)考核中与经营业绩挂钩的比例,理顺并充分发挥行内各部门合规员作用,培育全行良好的合规文化。

银监办发〔2014〕57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4〕57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57号2014-3-15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杜:近年来,一些民间借贷当事人为规避借贷风险,利用银行在个人存款开户、网银业务以及银行员工行为管理等方面的薄弱环节,试图将风险转嫁给银行,严重影响了银行及个人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同时也给银行带来了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为切实防范内外部欺诈风险,进一步规范银行个人存款开户和网银业务,加强员工行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个人存款开户和网银业务管理(一)商业银行(含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下同)应当严格执行个人存款开户管理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账户实名制以及“了解你的客户”原则,认真审核客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并按规定登记客户和代理人信息。

(二)对代理个人客户开立结算账户的,商业银行应当落实现行监管制度“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的相关要求,并探索采取账户管理有效措施,积极防范代理风险。

(三)商业银行应建立员工代理开户业务风险隔离制度,禁止营业网点员工在本网点代理他人开户。

(四)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开通具有大额资金转账功能的网银业务,应与客户面签开通协议,提示客户妥善保管密码及网银安全工具。

商业银行应将须交付的网银安全工具当场交给客户本人,并提醒客户核对网银安全工具的编号与业务申请书上编号的一致性。

(五)商业银行应与客户合理约定网银单笔和单日累计转账上限,合规办理转账业务。

(六)商业银行应当严格落实网银业务风险防控工作要求,对大额网上支付、转账等交易,应通过电话确认、交易验证码等辅助控制及核实措施,确认客户交易信息;对客户账户资金变动,应通过短信等适当方式及时提示。

(七)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黄金可疑交易预警机制,加大对无正常原因的个人客户或代理人频繁开户和销户、同一额度或者大额频繁转账、网银签约后迅速转帐等可疑交易的监测力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4.15•【字号】沪银监办通[2009]64号•【施行日期】200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金融债券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09]64号)在沪中资法人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分行,在沪各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现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监管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你(分)行应加强流动性管理,合理分散资产配置,适当增加债券等可变现资产;应加强债券投资业务的授信风险管理,将债券投资业务纳入全行统一的授信管理体系,清楚分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并明确对资金交易人员的交易授权;应及时了解、准确评价债券发行人及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确保所投资债券在存续期内始终保持较高的信用评级;应按不同债券种类分别设置投资限额,包括但不限于单笔及累计敞口头寸、单一交易品种敞口头寸限额、单笔及累计止损限额等;应加强利率风险与市场风险的度量;对债券投资做好盯市风险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附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29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管理,防范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和市场波动带来的潜在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制定投资指引,明确相关职责权限商业银行应在整体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框架内,按照自身业务特点、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水平,结合总体业务发展战略、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合理制定债券投资指引,明确可以开展的业务、可以交易或投资的债券类型、可以采取的投资、保值及风险缓释策略和方法等,同时明确债券投资管理的组织结构、权限结构和问责机制,并根据市场变动情况适时对相关指引进行修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继续加强在沪外国银行分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继续加强在沪外国银行分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继续加强在沪外国银行分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9.11•【字号】沪银监通[2013]56号•【施行日期】201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继续加强在沪外国银行分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通知(沪银监通〔2013〕56号)在沪各外国银行分行:针对在华外国银行分行流动性管理的特殊性,我局于2011年9月份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外囯银行分行流动性管理的通知》(沪银监通(2011)213号),要求在沪各外国银行分行每年进行流动性风险评估,并据此安排应急资金计划以及加强流动性压力测试,提髙对市场波动的应对能力。

在当前人民币利率市场化的逐步推进的政策背景下,为继续推动外国银行分行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完善流动性风险管控措施,尤其是增强应对类似于今年6月末市场流动性聚然趋紧等风险事件的能力,现就加强上海市外国银行分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沪各外国银行分行应重新审视并完善现有的流动性应急计划和压力测试机制,并提交相应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要点请参照附件1)。

请各外国银行分行将修订完善后的应急计划和压力测试机制,以及相应的文字说明,于2013年11月底之前通过专网报送我局外资银行分行非现场监管处。

二、所有已开展人民币业务的在沪外国银行分行,都应参照《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9〕87号)第40条至50条的相应规定,制定人民币现金流量管理制度,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对至少未来1个月内的人民币表内外业务可能产生的现金流进行测算,计算出各期限的现金流错配净额;2.根据融资能力和风险承受水平设定合理的现金流错配限额,并确保每一期限内的现金流错配净额低于该限额。

请各开展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将人民币现金流量管理制度于2013年11月底之前通过专网报送我局外资银行分行非现场监管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离职人员问责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离职人员问责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离职人员问责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7.22•【字号】沪银监通[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离职人员问责有关事项的通知(沪银监通[2014]23号)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近年来,从业人员跨机构流动频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责任追究工作中涉及已离职人员的情况呈上升趋势。

为加强行为监管,防止违规违纪人员利用主动离职的方式逃避责任追究,严肃问责纪律,净化上海银行业从业环境,现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的规定,就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离职人员问责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问责启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严格依规、依纪、依流程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对于曾在本机构任职,但问责时已离职人员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明确责任认定结论的基础上,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拟制处理决定并执行,同时充分保障已离职人员的陈述、申辩、复查等权益。

二、问责办理(一)离职人员去向明确的问责办理1.离职人员仍在上海银监局监管范围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就职的(1)原任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离职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将责任追究建议移送函(详见附件)移送离职人员现任职银行业金融机构并附相关调查书证;同时,将责任追究建议移送函抄报上海银监局。

(2)现任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配合原任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拟处理人员进行违规事实确认,并比照本机构相关规定,参考原任职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理意见,拟制处理决定并执行。

现任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收到责任追究建议移送函之日起90日内处理完毕,处理结果告原任职银行业金融机构并抄报上海银监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存款账户风险管理的补充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存款账户风险管理的补充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存款账户风险管理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1.07•【字号】沪银监通[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存款账户风险管理的补充通知(沪银监通[2010]1号)在沪各外资法人银行、各外资银行上海分行: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外资银行企业存款账户风险管理相关工作,有效防范开户及大额资金划转方面存在的操作风险,现在我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存款账户风险管理的通知》基础上,对外资银行企业存款账户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银行应加强对企业开户证明文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的审查;其中,应由两名开户人员对开户资料正本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初审与复核,并将原件与复印件比对,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注初审及复核人签章。

对于需要提供上门见证原件、正本或签字服务的企业,银行就制定严密的控制流程,安排至少两名员工(包含一名中后台员工)进行见证。

二、银行应设置开户柜台受理企业上门开户,开户过程应有录像监控。

三、对于开户经办人、预留印鉴人和预留联系人非企业法人代表的,银行应要求企业出具有效授权文件,授权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别及号码、职务、联系方式以及授权事项。

授权文件上应附有企业在印鉴上预留的印鉴样本,便于银行开户时核对。

四、银行应要求企业完整填写开户申请材料,并在审核时将开户申请材料上所有相关信息、各类印章和签名等进行前后比对。

开户申请材料应区分企业注册地址和通讯地址,并留有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银行工作人员在开户时要亲自电话核对并登记,核对无误后才能办理开户手续。

五、银行应要求企业遇有重要信息变更时,及时以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形式出具书面通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外资分行处)关于下发同业业务管理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外资分行处)关于下发同业业务管理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外资分行处)关于下发同业业务管理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4.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外资分行处)关于下发同业业务管理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各在沪外国及港澳台地区银行分行:2014年5月,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 [2014] 127号文,以下简称127号文)。

我处根据银监会三部的指示,现将外国及港澳台地区银行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执行近期各项同业务管理规定方面的监管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领会并贯彻执行。

一、外国银行分行应充分理解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同业业务管理规定的精神实质,规范同业业务的经营和发展,管理好同业业务的相关风险。

二、两个同业业务指标作为外国银行分行的监测指标127号文第14条的规定“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

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该条所规定的两个同业业务指标,作为外国银行分行的监测指标,而不作为考核要求。

但外国银行分行不得利用此条款成为同业业务监管套利的工具,若发现有故意实施监管套利等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给予以严厉查处。

三、关于专营部门的设置原则140号文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 [2014] 140号文)中第一条“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在专营部门的设置方面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可不要求统一模式,而是重在符合“统一归口管理、风险可控,的要求。

中国银监会关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施行有关问题的公告-银监发[2009]31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施行有关问题的公告-银监发[2009]31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施行有关问题的公告
正文:
----------------------------------------------------------------------------------------------------------------------------------------------------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施行有关问题的公告(银监发〔2009〕31号2009年4月13日)
为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银行业稳健运行,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已于2006年11月11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中国银监会已于2006年11月24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同时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布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就《条例》、《细则》以及《公告》施行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华已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在2011年3月3日前,按照银监会的规定,建立独立、完整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二、《公告》第六条不再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结束——。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外资法人银行内审有效性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外资法人银行内审有效性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外资法人银行内审有效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7.01•【字号】沪银监通[2013]39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审计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外资法人银行内审有效性的通知(沪银监通〔2013〕39号)在沪各外资法人银行:我局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外资银行内部审计作为银行风险管理最后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在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基础上,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上海外资法人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沪银监发〔201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外资法人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沪银监发〔2011〕79号)等监管规范要求。

近期,我局对在沪外资法人银行内审工作有效性进行了评估。

评估结果表明外资法人银行整体内审工作有效性进一步提升,但部分银行内审工作仍存在不足,与业务发展及监管要求存在一定差距。

为进一步促进在沪外资法人银行加强和提升内审工作的有效性,推动外资法人银行落实合规经营、控制风险的理念,特下发本通知。

一、高度重视内部审计人员配置。

(一)内部审计人员数量不应低于正式员工总数的1%,对于占比不足1%的银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局将釆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或者暂停受理经营新业务的申请、暂停受理增设机构的申请等特别监管措施,并要求银行提交经行长签字的承诺限期整改的书面报告。

(二)各行应根据业务、网点和员工发展情况,前瞻性地配置内审人员,确保持续满足内审人员占比不低于1%的最低监管要求。

(三)各行应不断完善内审人员的职业发展规划,吸引和扩充高素质人员。

(四)促进和加强在审计部门内部或跨部门的轮岗交流,丰富内审人员来源渠道和银行业务经验。

(五)通过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促进内审队伍建设。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资银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资银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资银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9.11•【字号】沪银监通[2006]75号•【施行日期】2006.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资银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沪银监通[2006]75号)上海市各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根据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外资银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观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张韫(外资银行非现场监管处);联系电话:58881000-8179;传真:58404972联系人:何晖(外资银行现场检查处);联系电话:58881000- 5447;传真:68885169附件:上海市外资银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二00六年九月十一日附件:上海市外资银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置上海市外资金融机构的突发事件,切实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突发事件报告对象为上海市各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以及其他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外资金融机构。

(以下简称外资银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涉及外资银行经营、管理和发展,可能会引发银行业风险或者严重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的各类事件。

突发事件报送标准为本制度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

第四条金融挤兑事件。

第五条聚众到外资银行上访、请愿、静坐、示威,甚至冲击、围攻的事件。

第六条抢劫、盗窃、诈骗外资银行案件。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人以上(合1人),其他工作人员3人以上(含3人)被绑架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叛逃、失踪或非正常死亡的事件;(二)涉嫌受贿、挪用、侵占等职务犯罪被司法机关批捕的;第八条资金风险和业务系统故障有下列情形的:(一)重大的信贷资产或非信贷资产损失;(二)新发生或者新发现重大违规经营、违规担保、违规拆借的情况;(三)造成外资银行重要数据严重损毁、丢失的事件;(四)造成外资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或其他业务系统中断,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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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
银行员工管理风险提示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沪银监通[2012]82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4.16
【实施日期】2012.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银行员工管理风险提示的通

(沪银监通〔2012〕82号)
在沪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近年来,上海外资银行的员工管理整体上有了很大进步,员工的本地化管理方而也有所加强。

但近期外资银行发生的部分员工风险事件的背后,仍暴露出外资银行在员工管理方而存在深层次的问题,需要引起外资银行董事会和高管层的高度重视。

为此,我局于2012年3月28日召开了“上海外资银行监管情况通报会”,通报和分析了上海外资银行员工管理方而的风险,并提出下一步的监管要求。

现在会议的基础上,将有关风险和监管要求提示如下:
一、外资银行员工风险事件的类别
近年来发生的外资银行员工风险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个主要类别。

(一)参与非法外汇买卖。

比如近期上海公安部门在侦破一起特大地下钱庄案时发现,有3家外资银行的3名员工参与其中,主要是利用客户资源从事非法跨境外汇买卖的介绍。

(二)参与非法集资,包括发起非法集资或协助他人进行非法集资等。

比如,去年发生的某外资银行员工假借银行名义进行非法集资,以及在最近的一起非法集资案当中,某外资银行的一名员工涉嫌窝藏包庇犯罪嫌疑人。

(三)与银行外部人员勾结,侵害银行或客户利益。

比如近年发生的外资银行客户经理盗用客户存款案件。

(四)其他类员工风险事件,包括非法使用客户信息、参与民间借贷、个人违规结售汇等。

二、外资银行员工风险事件的主要特点
(一)涉及存款、贷款、IT等多个业务领域。

(二)在特定岗位和特定年龄段较为集中。

从岗位看,客户经理占到近八成,还有个别是支行行长。

从业务条线看,涉案或违规客户经理中工商业务条线的客户经理占到绝大多数。

从年龄段看,年龄在30岁-45岁的占70%左右。

(三)手法相对“原始”,尚未发现“高智能”的作案或违规操作手段。

涉案或违规人员多为利用职权和身份的便利实施作案或违规操作。

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或是在职务授权之外利用银行工作人员身份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

(四)风险隐患由银行主动发现的少,被动暴露多。

绝大多数风险事件都是由公安机关办案、客户反映或举报、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等外部渠道发现或揭露的,而非通过业务部门自查、合规检查、内部审计、案件风险排查发现线索。

三、外资银行员工风险事件的原因
(一)宏观层面的原因
1.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配套法制不够健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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