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工程造价纠纷案例分析
工程造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领域日益繁荣,工程造价作为项目成本控制的关键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工程造价纠纷频发,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本案例以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为例,探讨工程造价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与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承建一座住宅小区。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亿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变更条款、付款方式等内容。
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导致实际工程造价与合同约定存在较大差异。
双方就工程造价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最终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是否合理?2. 材料价格上涨是否应由双方承担?3. 造价纠纷的处理方式及责任划分。
四、案例分析(一)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是否合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
”在本案中,设计变更是由于开发商的设计团队在设计过程中对部分细节进行了调整,导致施工单位实际施工内容与原设计存在差异。
根据上述规定,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应由开发商承担。
(二)材料价格上涨是否应由双方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因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在本案中,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上涨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
”因此,双方应就材料价格上涨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造价纠纷的处理方式及责任划分1. 协商解决: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充分沟通,协商解决造价纠纷。
协商过程中,可参考以下因素:- 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实际情况;- 合同约定;- 相关法律法规。
工程纠纷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5亿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但被告在工程款支付上出现了问题,导致工程进度受阻。
双方就工程款支付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2. 如果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 双方解除合同后,如何处理已完成的工程及未完成的工程?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已构成违约。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3. 关于已完成的工程及未完成的工程的处理,法院认为:a. 已完成的工程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b. 未完成的工程部分,由于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1. 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亿元及相应利息。
2. 被告应赔偿原告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合同违约、合同解除及损失赔偿等。
以下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分析:1. 合同违约: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
2012年造价师工程《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解析第6套
案例分析(每题20分)第1题某工程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于2009年12月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11个月,2010年1月1日开工。
合同约定的部分工作的工程量清单见表4—1,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并按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指数进行调罄(此外没有其他调价条款)。
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进度时标网络计划如图4—1所示。
该项目的各项工作均按最早开始时间安排,且各项工作均按匀速施工。
2010年1月一5月工程造价指数见表4—2。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工作A因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经工程师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为840m3,工作持续时间未变。
事件2:工作B施工时遇到不可预见的异常恶劣气候,造成施工单位的施工机械损坏,修理费用2万元,施工人员窝工损失0.8万元,其他损失费用忽略不计,工作时间延长1个月。
事件3:工作C施工时发现地下文物,导致工作C的工作时间延长1个月,施工单位自有设备闲置180个台班(台班单价为300元/台班,台班折旧费为100元/台班)。
施工单位对文物现场进行保护,产生费用0.5万元。
问题1.分析上述事件发生后,工作c、D、E的实际进度对总工期的影响,并说明理由。
2.施工单位是否可以就事件2、3提出费用索赔?如果不可以索赔,说明理由。
如果可以索赔,说明理由并计算可索赔多少费用。
3.截止到第5个月末,施工单位可以得到的工程款合计为多少万元?【正确答案】:请参照解析试题解析:1.C工作的实际进度使总工期拖后1个月。
理由:工作C为关键工作,其工作时间延长1个月会使总工期拖后1个月。
工作D的实际进度不影响总工期。
理由:工作D为非关键工作,有1个月的总时差,即使工作时间拖后1个月也不会影响总工期。
工作E的实际进度不影响总工期。
理由:工作E为非关键工作,有2个月的总时差,即使工作时间拖后1个月也不会影响总工期。
2.施工单位不可以就事件2提出费用索赔。
理由: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承包商可引用的索赔条款规定,遇到不可预见的异常恶劣气候只可以索赔工期。
2012年造价师工程《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解析第3套
案例分析(每题20分)第1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000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7个月。
工程价款约定如下:①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0%;②工程预付款扣回的时问及比例为自工程款(含工程预付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60%后,开始从当月的工程款中扣回工程预付款,分两个月均匀扣回;③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5%,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④工程款按月支付,工程款达到合同总造价的90%停止支付,余款待工程结算完成并扣除保修金后一次性支付。
每月完成的工作量见表5-1。
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签字认可因钢材涨价增补价差5万元,因施工单位保管不力罚款1万元。
问题1.列式计算本工程预付款及其起扣点分别是多少万元?工程预付款从几月份开始起扣?2.7、8月份开发公司应支付工程款多少万元?截至8月末累计支付工程款多少万元?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了工程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之前累计支付工程款是多少万元?本工程竣工结算是多少万元?本工程保修金是多少万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369号)的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分别有哪几种类型?本工程竣工结算属于哪种类型?【正确答案】:请参照解析试题解析:1.本工程预付款=1000×10%=100(97元)。
起扣为1000×60%=600(万元)。
由于3、4、5、6月的累计工程款与预付款之和为:80+160+170+180+100=690(万元)大于起扣点600万元,因此工程预付款从6月份开始起扣。
6月份扣回的预付款=100×50%=50(万元)。
6月份开发公司应支付工程款=180-50=130(万元)。
3—6月份累计工程款=80+160+170+130=540(万元)。
2.7月份扣回的预付款=100×50%=50(万元)。
7月份开发公司应支付工程款=160-50=110(万元)。
建设工程造价纠纷案例详解
建设工程造价纠纷案例详解一、案例背景介绍在建设工程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往往会出现造价纠纷。
造价纠纷是指在建设工程中,由于合同约定、设计变更、施工过程等方面的问题所引起的费用争议。
在实际工作中,这种问题经常发生,因此对于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处理和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详细介绍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处理和解决过程。
二、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A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商,该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负责承包A公司的某个项目。
在施工过程中,B公司提出了多项变更设计,并要求A公司支付相应费用。
但是,在验收阶段时,A公司发现B公司存在质量问题,并拒绝支付变更设计费用。
2. 案件分析2.1 合同约定在这个案例中,首先需要查看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规定,在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变更协议之前,任何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变更设计,并且任何未经批准的变更设计费用不得计入合同总价。
2.2 设计变更其次,需要对B公司提出的变更设计进行分析。
如果这些变更设计符合合同约定,并且已经得到A公司的认可和签署,则A公司需要支付相应费用。
如果这些变更设计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变更协议,或者未经批准,则这些费用不得计入合同总价。
2.3 施工质量此外,需要对施工质量进行评估。
如果B公司存在质量问题,A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相应费用,并要求B公司进行整改。
如果B公司拒绝整改,则A公司可以要求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处理。
3. 解决方案3.1 协商解决在处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时,首先应该采取协商解决的方式。
双方应该坐下来,通过沟通和协商来解决争议。
在本案例中,A公司和B公司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变更设计和施工质量问题,并达成一致意见。
3.2 仲裁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则可以考虑仲裁解决。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
在本案例中,如果A公司和B公司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以达成最终解决方案。
工程计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亿元,计价方式为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进行了工程款的支付。
然而,在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计价产生了争议,建筑公司认为开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低于实际工程量,要求增加工程款;而开发公司则认为已支付的工程款符合合同约定,拒绝增加工程款。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计价依据是否合法、合规;2. 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3. 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三、案例分析1. 工程计价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工程计价依据。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了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的计价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工程计价依据合法、合规。
2. 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存在差异。
对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如因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存在差异,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因此,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在合同中已有约定,建筑公司有权要求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3. 工程款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开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然而,由于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建筑公司有权要求增加工程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工程造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XX施工单位(以下简称“被告”)于2019年3月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开发的XX住宅小区的土建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并于2021年3月完成了工程。
然而,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双方就工程造价产生了严重分歧,导致工程款支付问题陷入僵局。
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工程造价是否准确?2. 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3. 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三、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及施工过程:2019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XX住宅小区的土建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造价的编制依据、调整方式以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2. 施工完成及验收:2021年3月,被告完成了施工任务,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自检。
原告组织了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验收合格证明。
3. 工程造价分歧: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开始进行工程造价的结算。
原告认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行为,导致工程造价虚高。
被告则认为工程量准确,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工程造价合理。
4. 工程款支付问题:由于工程造价分歧,双方未能就工程款支付达成一致。
原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款项被告拒绝支付。
四、法院审理1. 工程造价鉴定:法院委托了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
鉴定机构认为,原告提出的被告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行为的证据不足,工程造价基本符合合同约定。
2. 合同约定履行: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3. 违约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案例一:XX建筑工程造价纠纷案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首先对工程造价核算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
发现乙方在核算过程中存在一些失误,如计算数量和单价时有误差,没有正确考虑实际土地等条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然后,鉴定人前往工地实地勘察,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测量。
通过与乙方核算的工程量、工程进度和实际施工情况进行对比,发现实际施工量和时间与乙方核算存在较大差异,乙方未能准确预估工程的实际情况。
在鉴定报告中,鉴定人总结了以下几点:乙方确实在工程造价核算中存在失误,导致造价超支的发生;乙方未能充分考虑实际施工情况与核算结果的差异,导致工程造价核算不准确;甲方也存在一定的责任,未对工程进行充分的监督和管理。
最后,鉴定人结合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给出了对乙方的追责建议,以及甲方在工程监督管理上的改进措施。
案例二:XX房屋建筑工程价款争议案A公司委托B公司承建一幢高层住宅项目。
工程竣工后,A公司未支付B公司全部工程价款,称工程质量不达标,存在质量问题。
B公司不同意,认为验收合格且按照建设合同要求进行了工程质保,并要求支付全部价款。
双方纠纷无法解决,于是将该案件交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首先对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了审查,包括相关的工程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图纸、工程勘探报告等。
然后,鉴定人前往工地进行实地勘察和测量,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评估。
同时,鉴定人还与相关的专家进行了多方面讨论和交流,以充分了解工程质量的问题和争议。
在鉴定报告中,鉴定人综合了以上的研究和分析结果,得出了以下结论:工程质量存在一些问题,但不属于严重质量问题,仍可以进行交付和使用;工程造价的核算基本准确,没有超支或贪污等违法行为。
最后,鉴定人建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最终支付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
通过以上的案例分析可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工程纠纷解决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工程计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工程计价纠纷,原告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
原告于2010年1月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5000万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的建设工作。
然而,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就工程款的结算产生了争议。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及结果;2.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3. 工程款的违约金计算及支付。
三、案件事实1. 工程量计算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应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量进行了核对,发现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存在较大差异。
原告主张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而被告认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2. 工程款支付合同约定工程款分期支付,每完成一定比例的工程量后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款支付的具体比例存在争议。
原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被告认为应根据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
3. 违约金合同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在工程款结算过程中,双方均认为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因此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四、法律分析1. 工程量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及结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算;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习惯计算。
”本案中,双方对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及结果有明确约定,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2. 工程款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对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有明确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 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工程法律纠纷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工程款纠纷基本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6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筑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2000万元,工期为12个月。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完成了施工任务,于2016年6月交付工程。
然而,原告以被告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被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将原告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2. 原告是否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3.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工程款纠纷应如何处理?三、法院判决1. 被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并交付了工程,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
2. 原告无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法院认为,虽然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了部分质量问题,但被告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已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整改后的工程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因此,原告无权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3.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工程款纠纷应如何处理?法院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5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工程款纠纷,以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合同约定的重要性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款支付、工期、质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约定。
这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了依据,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 施工质量与工程款支付的关系原告以被告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然而,法院认为,被告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已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整改后的工程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因此,原告无权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3. 工程款支付的时间节点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款支付的时间节点。
被告在工程完成后,已按照约定时间节点向原告提交了工程款支付申请。
造价法律纠纷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施工。
合同约定,工程造价按照预算价格执行,总造价为人民币壹亿元。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实际工程造价发生了较大变化。
甲方认为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工程造价超出预算,要求乙方承担超出预算部分的费用。
乙方则认为,由于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波动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二、争议焦点1. 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波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2. 超出预算部分的费用应由哪一方承担?三、案例分析1. 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波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波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在本案中,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波动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并非合同签订时就已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因此,乙方在发生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波动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
然而,乙方在发生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波动后,未及时通知甲方,也未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
因此,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波动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2. 超出预算部分的费用应由哪一方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工程造价超出预算。
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造价按照预算价格执行,因此乙方应当承担超出预算部分的费用。
造价法律纠纷案例汇总(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工程造价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这些纠纷涉及合同签订、工程量清单编制、结算争议等多个方面,不仅影响了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也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以下是对一些典型的造价法律纠纷案例进行汇总分析,以期对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案例一:合同签订纠纷案例简介: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500万元。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内容不符,导致工程造价增加。
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工程量重新计算工程造价,但建设单位以合同为准拒绝协商。
案例分析:此案例中,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阶段未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详细核对,导致实际施工与合同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条款、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
因此,施工单位可依据合同条款,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工程量重新计算工程造价。
二、案例二:工程量清单编制纠纷案例简介:某建设单位委托甲乙两家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量清单编制。
甲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工程量基本相符,而乙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大量漏项和错项,导致工程造价偏低。
建设单位以乙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招标,最终导致工程进度和质量问题。
案例分析:此案例中,乙施工单位在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工程造价偏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发现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重大遗漏的,可以拒绝投标。
因此,建设单位可依据招标投标法,要求乙施工单位重新编制工程量清单,并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招标。
三、案例三:结算争议纠纷案例简介: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500万元。
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但双方对部分工程量的计算存在争议。
施工单位认为部分工程量未计入结算,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而建设单位以合同约定为准拒绝支付。
建设工程造价纠纷案例详解
建设工程造价纠纷案例详解引言建设工程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一环,然而,由于项目复杂性、协作关系等因素,常常会出现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本文将详细介绍一个实际案例,并深入探讨其中的原因、解决方法以及对日后类似案件的借鉴意义。
案例介绍案例背景该案例发生在城市X的一个大型建设工程项目中。
该项目是一家知名企业开展的一次改建工程,风险较高,工期紧迫。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因为工程进展、合同条款等问题产生纠纷,导致最终造价纠纷。
纠纷细节1.工程进度纠纷–工程进展缓慢,施工方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业主方认为施工方延误了整个工程进度,要求赔偿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施工方辩称延误是由于设计方面的问题导致的,并主张应由设计方负责。
2.合同条款纠纷–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变更、索赔等事项约定不明确;–施工方提出了多项变更和索赔要求,但被业主方拒绝;–双方对于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存在不同解读,无法达成一致。
3.造价计算纠纷–双方对于工程造价核算存在争议,包括临时工程费用、材料费用、人工成本等方面;–施工方认为业主方未及时提供工程所需的资料,导致造价计算存在错误;–业主方则认为施工方故意夸大了工程造价,并主张应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纠纷原因分析工程进度纠纷的原因分析1.施工方能力不足:施工方在施工能力、项目管理经验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工程进展不如预期;2.设计方案不完善:设计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导致施工方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和资源进行修正;3.沟通不畅:在项目管理中,沟通是关键,但双方在沟通上存在困难,导致诸多误解和纠纷。
合同条款纠纷的原因分析1.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中关于工程变更、索赔等事项约定不详细,导致双方在解释和执行上存在分歧;2.签订合同前未充分讨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充分讨论涉及到的具体事项和细节,导致后续解释上存在歧义;3.双方利益诉求不一致:业主方更为关注工程质量和进度,施工方则更关注利益最大化,导致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工程造价专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拟在某市开发一住宅项目,为了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开发商委托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对项目进行全过程造价咨询。
双方签订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咨询公司负责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设计阶段的概算、施工阶段的预算和结算等造价咨询服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市场行情波动和设计变更等原因,工程造价发生了较大变化。
开发商认为咨询公司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工程造价超出了预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咨询公司退还咨询费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咨询公司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是否对市场行情和设计变更等因素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评估;2. 咨询公司提供的造价咨询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3. 由于咨询公司服务失误导致的工程造价超支,责任应由谁承担;4. 开发商要求咨询公司退还咨询费及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是否合理。
三、案件审理过程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以下是审理过程中的一些关键事实:1. 咨询公司在接受开发商委托后,指派了具有相关资质的造价工程师进行项目咨询工作。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咨询公司根据市场行情和设计要求,编制了投资估算报告;2. 在设计阶段,由于设计变更,咨询公司对原投资估算进行了调整,并编制了新的概算报告;3. 在施工阶段,咨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了预算和结算报告。
然而,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工程造价超出了预算;4. 开发商认为,咨询公司在提供造价咨询服务时,未能充分考虑市场行情和设计变更等因素,导致造价咨询报告存在重大失误。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咨询公司在提供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虽然尽了一定的注意义务,但由于未能充分考虑市场行情和设计变更等因素,导致造价咨询报告存在一定的偏差。
工程造价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工程造价问题日益凸显,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案例以一起因工程造价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为例,分析工程造价法律问题,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
合同约定工程造价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工程竣工后,原告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了审核,审核结果显示工程造价超出合同约定金额1000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提高材料价格等行为,导致工程造价增加。
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超出合同约定金额的1000万元。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造价是否超出合同约定金额?2. 超出合同约定金额的原因是什么?3.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超出合同约定金额的责任?四、法律分析1. 工程造价是否超出合同约定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和计算标准。
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造价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造价的审核结果,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
2. 超出合同约定金额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根据工程量、材料价格、人工费用、机械费用、管理费用等计算。
”本案中,超出合同约定金额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1)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不准确,导致实际工程量超出合同约定;(2)材料价格波动较大,导致实际材料价格高于合同约定;(3)施工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4)被告存在偷工减料、提高材料价格等行为。
工程中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领域日益繁荣。
然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合同签订不规范、履约不到位、质量不合格等原因,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工程法律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纠纷产生的原因、处理方法以及预防措施。
二、案例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建甲方的一栋住宅小区。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1000万元,工期为12个月。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了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但在验收过程中,甲方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乙方在整改过程中,因质量问题与甲方发生纠纷,导致工程无法继续进行。
三、纠纷原因分析1. 合同签订不规范(1)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中关于工程质量、工期、验收标准等关键条款表述模糊,导致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分歧。
(2)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合同签订过程中,甲方未按照法定程序对乙方进行资质审查,导致乙方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 履约不到位(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2)乙方在整改过程中,未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整改,导致工程无法继续进行。
3. 质量不合格(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
(2)甲方在验收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导致质量问题未能及时发现。
四、纠纷处理方法1. 协商解决(1)双方就工程质量、工期、验收标准等关键条款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乙方按照协商结果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2. 仲裁解决(1)双方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2)仲裁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纠纷进行裁决。
3. 诉讼解决(1)双方将纠纷提交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2)人民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纠纷进行审理。
五、预防措施1. 严格合同管理(1)在合同签订前,对乙方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工程造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领域的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工程造价管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合同条款不明确、施工过程中变更频繁等原因,工程造价纠纷时有发生。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工程造价法律纠纷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建设单位)与乙公司(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的一栋办公楼。
合同中明确了工程量清单、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工期等条款。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现场条件变化等原因,双方对部分工程量产生了争议。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虚报工程量,要求乙公司退还多收的工程款;乙公司则认为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加,要求甲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设计变更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范畴?2. 如何确定工程量变更后的工程款?3. 乙公司虚报工程量是否构成违约?四、案例分析1. 设计变更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在本案中,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设计变更的处理方式,因此,双方对于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认定存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设计变更属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正常现象,应当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协商确定。
因此,设计变更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范畴,但双方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2. 如何确定工程量变更后的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在本案中,由于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加,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应当审查设计变更的合法性、必要性,然后根据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单价等因素,确定工程款的具体数额。
3. 乙公司虚报工程量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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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案例背景】
某单位一期工程结算经过咨询公司审核甲乙双 方签字定案,后经过有关专业人员核对,发现有 很大的出入,随即给施工单位发函要求纠正,施 工单位已定案为由,不认账。给咨询公司发函, 其以三方定案且一个工程不能二次复核为由不纠 正。可是复核审减率已超过误差范围。请问怎么 办? 本合同专用条款规定依社会中介机构的审定值 (并经业主和施工方确认)为结算值。
双方签署施工合同后,Q建桥项目部于 1998年底进驻M地,开始施工作业。2002年12 月,大桥的工程竣工验收。
2003年2月,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Y公司 Q建桥项目部进行日常税收检查中发现:Y公 司Q建桥项目部承建的M地大桥正桥部分工程 中,由建设单位X公司自购进口材料价款计算 的应纳营业税未申报纳税。
四、没有合法依据,就是获得利益没有法律 上或合同上的根据,这一点是构成不当 得利的重要要件。
此案中,被告依据合同取得工程款明显不属 于不当得利。
观点:
要求施工方认可结算错误,若不行起诉咨询公司和
施工方。咨询方应承担损失,施工方也不应不当得利;
造价咨询单位通常没有法定终审的权利,只是由建
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而已(通常应有造价咨询合同)。 如甲方提出疑义,完全可以提请造价权威部门(如定额 站)调解、或进行二次审计(重新委托新的造价咨询单 位)、或提请仲裁机构;
1998年7月,X公司与Y公司签订大桥正桥部 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4.12亿元,其中 包括由X公司自购进口材料价款计算应纳的营 业税额444万元。 2000年6月,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对原合同 进行修改,其中:合同总金额修改为4.01亿元, 并明确不包括由X公司自购所有进口材料价款 及其相关的关税、增值税、营业税和进口材料 的国内加工费。随后, X公司实际自购进口材 料全部价款共计15869.23万元,其中包括进口 材料价款、进口环节缴纳的关税、增值税以及 进口材料的国内加工费。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 充分依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得利益。 构成不当得利,须具备四个法律要件: 一、一方获得利益,就是一方因一定事实 而使财产总额增加; 二、他方受到损失,就是因一定事实而使 其财产总额减少;
三、一方获利与他方受损有因果关系,就是 由于一方获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方应 得的利益没有得到或不应有的负担增加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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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案例背景】
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M地大桥工程概算总 造价6.5亿元,包括应纳建安营业税金额l 853.54 万元和由建设单位自购进口材料的价款。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X公司,是M地大桥工程 的建设单位;香港Y公司获得该大桥正桥部分 工程的施工,在某地设立“承包工程作业和劳 务”建桥项目机构(简称Q建桥项目部),是该大 桥正桥部分工程的施工单位。
Y公司Q建桥项目部认为:由X公司自购进口 材料价款计算的应纳税款应由X公司负担,纳 税义务人是X公司而不是Y公司Q建桥项目部。
你认为应由谁申报缴纳税款?如何计算计税依据?
因此,在计算由X公司自购进口材料的价款 时,应将进口材料的原价、进口环节缴纳的关 税、增值税、国内加工费以及运杂费等其他费 用,一并计为进口材料的全部价款。 在计算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时,应将Y公司Q 建桥项目部承建M地大桥正桥部分工程所用的 由X公司自购进口材料的工程价款(如果进口材 料中包含设备,则允许扣除设备部分的价款), 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计算并申报纳税。
拼命闹才可以保护自己。中介就怕你闹,所以最好
把这件事情闹大些,让大家都知道中介出了错、施工单 位不退款,看他怎么在市场上立足!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 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 的人。” 所以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 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这种事实没有合法 根据,使一方得到利益,却使他人遭受损失, 并且这两方面存在着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