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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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规范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的申报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蒙医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申请蒙药制剂调剂使用以及进行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的调出方必须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具备开展制剂全项检验所必需的药学技术人员、设施、检验仪器等;调入方必须是从事蒙医诊疗活动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调剂使用的蒙药制剂必须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取得制剂批准文号,调入制剂凭蒙医执业医师或者蒙医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内使用,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第六条凡申请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的,应当向所在地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由调入方或调出方医疗机构填写惬《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请表》,说明调剂使用的理由、期限、数量和范围,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一)制剂调出和调入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二)调出方《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三)拟调剂制剂的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四)拟调剂制剂的理由、期限、数量和范围;制剂调剂双方签署的合同;(五)拟调剂制剂的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和标签样稿;(六)调出方出具的拟调剂制剂品种的自检报告书;第七条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5日内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通知所在地盟市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报送全区蒙医医疗服务项目及参考价格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报送全区蒙医医疗服务项目及参考价格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报送全区蒙医医疗服务项目及参考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4.18•【字号】内卫蒙字[2011]352号•【施行日期】2011.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报送全区蒙医医疗服务项目及参考价格的通知(内卫蒙字〔2011〕352号)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内蒙古民族大学各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号)、国家十一部委《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发〔2007〕48号)、《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蒙医中医事业发展的决定》(内政发〔2006〕10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客观、公正、公平地评价蒙医临床人员医疗技术服务,更好地体现蒙医技术服务价值,自治区卫生厅拟申报调整部分蒙医医疗服务项目服务价格。

建立和完善蒙医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规范蒙医医疗服务项目及蒙医医疗机构收费行为,优化蒙医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充分发挥好蒙医药在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拟调整服务价格的蒙医医疗服务项目2004年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已列出蒙医诊疗类包括蒙医放血疗法、刺血疗法、针灸法、拔罐、震荡疗法、推拿疗法、贴敷疗法、洗浴疗法、其他蒙医疗法类9个亚类,共计67项。

二、拟新增的蒙医医疗服务项目1.外治法(如熏蒸等);2.骨伤手法(如整骨复位等);3.针刀、电热针等;4.辨证施膳;5.蒙药特殊调配;6.未列入城镇医保和新农合报销目录的诊疗项目;7.其他正在开展或计划开展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2020年度二级和三级公立蒙医中医医院绩效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2020年度二级和三级公立蒙医中医医院绩效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2020年度二级和三级公立蒙医中医医院绩效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9•【字号】内卫办蒙中管理发〔2020〕96号•【施行日期】202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2020年度二级和三级公立蒙医中医医院绩效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蒙医中医医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号)、《关于加强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9〕23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启动2020年度二级和三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国中医办医政函〔2020〕190号)要求,现将2020年度二级和三级公立蒙医中医医院绩效考核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定参加2020年度绩效考核的医院名录各盟市蒙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于2020年9月1日确认辖区内新增参加2020年度绩效考核的二级和三级公立蒙医中医医院名录,将新增医院名录和人员信息汇总后报送蒙中医药管理局服务管理处。

二、采集住院病案首页数据各级蒙医中医医院要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修订中医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54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病案首页数据填写质量规范、质量管理与质控指标和质控考核细则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7〕1号)要求,统一使用《疾病分类代码国家临床版2.0》和《手术操作分类代码国家临床版3.0》、《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GB/T15657-1995》,规范填写蒙医中医住院病案首页,并按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中医病案首页数据质量与接口标准(2020版)》将2020年中医住院病案首页数据上传至中医医疗服务监测系统(TCMMS,https://)。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十四五”中医药(蒙医药)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十四五”中医药(蒙医药)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十四五”中医药(蒙医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24•【字号】内卫办中(蒙)综合字〔2022〕66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十四五”中医药(蒙医药)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及《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中医药(蒙医药)规划》,推进国家和自治区“十四五”期间中医药(蒙医药)重点任务、重大项目和重大改革举措落实落地,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进一步推进“十四五”中医药(蒙医药)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健全中医药(蒙医药)服务体系,加快推进特色人才建设,持续增强传承创新能力,大力弘扬传统文化,进一步提升治理水平,推进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中医药(蒙医药)振兴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在健康中国、健康内蒙古建设中的独特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二、工作任务(一)推进中医药(蒙医药)资源均衡布局。

1.强化中医(蒙医)医院资源配置。

依法保障公立中医(蒙医)医院稳步发展,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中医(蒙医)专科医院、门诊部,鼓励中医(蒙医)专长医师备案中医(蒙医)传统诊所,保持中医(蒙医)医疗机构增长率平均每年不低于10%。

2.优化中医(蒙医)医院整体布局。

鼓励三级中医(蒙医)医院医疗资源提质扩容,适度开展多院区建设,提升高质量发展水平;支持旗县级中医(蒙医)医院提标扩能,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指导和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利用一年时间,实现旗县办中医(蒙医)医疗机构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馆(蒙医馆)全覆盖。

(二)推进构建优质高效中医药(蒙医药)服务体系。

3.打造中医药(蒙医药)高地。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看上好中医(蒙医)、吃上好中药(蒙药)”活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看上好中医(蒙医)、吃上好中药(蒙药)”活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看上好中医(蒙医)、吃上好中药(蒙药)”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8•【字号】内卫办蒙中管理发〔2021〕83号•【施行日期】202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看上好中医(蒙医)、吃上好中药(蒙药)”活动的通知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中医蒙医医院: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方便看中医”“放心用中药”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安排部署,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决定在各级中医(蒙医)医院中开展“看上好中医(蒙医)、吃上好中药(蒙药)”活动,加快实施一批便民惠民举措,集中力量破解群众看中医(蒙医)、用中药(蒙药)方面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开展中医药(蒙医药)服务“三个一”行动(一)开展“一站式服务”。

盟市级及以上三级中医(蒙医)医院以让患者少跑路为目标,不断改造优化各项服务流程,把印章、票据、医保政策咨询等功能窗口前移整合到“一站式服务台”,让群众“少排队”“少跑路”“少等待”。

设立“党员先锋岗”,一岗多能,在门诊大厅等患者集中区域提供院内导航、问题答疑、满意度调查、医患沟通等一站式服务,提升患者就医体验。

(2021年6月底前完成)(二)强化“1小时”预约诊疗制度。

盟市级以上三级中医(蒙医)医院开通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网站、电话、自助机、诊间、现场等至少3种预约方式,推行分时段预约诊疗和集中预约检查检验,预约时段精确到1小时。

(2021年6月底前完成)(三)开展中(蒙)医师“一联系”基层服务活动。

二级以上中医(蒙医)医院联系至少一个苏木乡镇,组织本院中(蒙)医师每季度为基层群众提供一次义务中医药(蒙医药)服务,服务内容可包括开展中医药(蒙医药)知识科普讲座、为慢病患者提供上门复诊服务、入村(社区)、养老机构开展义诊活动等。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自治区内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蒙药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自治区内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蒙药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自治区内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蒙药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02•【字号】内药监通告〔2019〕2号•【施行日期】202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自治区内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蒙药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通告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和促进医疗机构蒙药中药制剂规范有序发展,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我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蒙药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蒙药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配制传统蒙药中药制剂,应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取得备案号后方可配制。

二、传统蒙药中药制剂包括由蒙药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散剂、灰剂、丹剂、锭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等)和液体(汤剂等)传统剂型、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和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以及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三、传统蒙药中药制剂备案主体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依法开展蒙医中医执业活动的医疗机构,所备案的传统蒙药中药制剂应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并不得有《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但市场供应品种因特殊情况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蒙药品种除外。

四、医疗机构配制传统蒙药中药制剂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医疗机构配制,但须同时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农村牧区医疗机构蒙医中医特色优势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任务安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农村牧区医疗机构蒙医中医特色优势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任务安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农村牧区医疗机构蒙医中医特色优势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任务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13•【字号】内卫计蒙中字〔2015〕160号•【施行日期】2015.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农村牧区医疗机构蒙医中医特色优势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任务安排的通知内卫计蒙中字〔2015〕160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以及《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对基层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加强农村医疗机构中医民族医特色优势专科建设,提高其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能力,使中医药民族医药更好地保障广大农民健康,2014年底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农村医疗机构中医民族医特色优势重点专科建设,我区有21个蒙医中医专科被列入建设项目。

现将项目建设工作安排如下。

一、项目目标在农村牧区医疗机构重点培育和建设蒙医中医特色明显、诊疗水平较高、临床疗效较为显著、管理水平和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蒙医中医特色优势重点专科,为广大农牧民提供更加优质有效的蒙中医药服务,不断满足广大农牧民对蒙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二、项目单位及专科1.包头市青山区中医院肿瘤科2.包头市达茂旗蒙医医院蒙医五疗科3.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蒙医院蒙医五疗科4.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中蒙医院脑病科5.兴安盟科右中旗蒙医医院蒙医心血管科6.兴安盟扎赉特旗蒙医医院蒙医萨病科7.通辽市库伦旗蒙医医院蒙医传统疗术科8.通辽市奈曼旗蒙医医院蒙医疗术科9.通辽市科左后旗蒙医整骨医院蒙医骨伤科10.通辽市扎鲁特旗蒙医医院蒙医脑病科11.赤峰市克什克腾旗蒙医中医医院肿瘤科12.赤峰市林西县中蒙医院针灸科13.赤峰市巴林右旗蒙医医院蒙医疗术科14.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蒙医医院蒙医康复科15.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蒙医医院蒙医针灸科16.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蒙医医院蒙医疗术科17.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中医医院针灸科18.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中蒙医院脑病科19.鄂尔多斯市杭锦旗蒙医医院蒙医风湿科20.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蒙医医院蒙医疗术科21.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蒙医医院蒙医骨科三、项目内容1.专科临床经验整理和专科蒙医中医临床路径以及诊疗方案的实施:专科文献资料、老蒙医中医临床经验以及蒙医中医特色疗法的挖掘整理、编辑印刷,专科蒙医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的实施管理等。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0年全区蒙医中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0年全区蒙医中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0年全区蒙医中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10•【字号】内卫蒙中传承字〔2020〕534号•【施行日期】202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0年全区蒙医中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卫生健康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单位,各医学院及附属医院,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28号)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蒙医中医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现将2020年全区蒙医中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全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蒙医、中医、中西医结合、蒙医护理、中医护理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条件(一)专业实践能力考核。

除蒙医、蒙医护理专业外,其他专业继续实行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凡2018年及以后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者,均可参加申报,免试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历、资历及业绩成果。

申报社会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继续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93号)的规定执行。

(三)继续教育、年度考核及医师服务基层条件。

1.继续教育。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要求,凡申报2020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须近三年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2020年完成公需科目学习即可);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可完成规定学时的1/3即可。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蒙医中医事业发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蒙医中医事业发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蒙医中医事业发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7•【字号】内政发[2006]101号•【施行日期】2006.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蒙医中医事业发展的决定(内政发〔2006〕101号2006年11月27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中医药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蒙医中医工作,切实推进我区蒙医中医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特作出如下决定:一、提高认识,依法推进蒙医中医事业发展(一)充分认识蒙医药、中医药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

蒙医药、中医药学是我国人民在长期的劳动、实践和与疾病斗争的经验积累中,逐步形成的独特而系统的科学理论和诊疗方法,凝聚着中华民族的智慧,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是我国卫生事业的特色和优势。

几千年来,为中华民族的繁衍生息、防病治病和维护各族人民群众健康作出了重大贡献,至今在广大人民群众防病治病中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依法推动蒙医中医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国家和自治区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为我区蒙医中医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贯彻落实以上两个条例的力度,将蒙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建设轨道,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为蒙医中医事业的传承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依法实行全行业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逐步理顺蒙医中医行政管理体制,加快归口管理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

要建立健全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设备和技术运用等方面的管理规范,严格各项准入制度,完善技术规范。

对旗县级以上政府举办的蒙医中医机构的撤消、合并、转质等,要依照法定程序征求上一级蒙医中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命名第一批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命名第一批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命名第一批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7.11•【字号】内卫发[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命名第一批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的决定(内卫发〔2011〕29号)各盟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公务员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蒙医中医事业发展的决定》有关精神,激励长期以来在基层蒙医中医战线勤奋耕耘的蒙医中医工作者,进一步发挥基层蒙医中医人员的积极性,使蒙中医药优势特色在基层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进一步加强基层蒙中医药工作,向社会推出一批作风优良,诊疗独特,疗效确切,经验丰富,在当地基层群众中有较高威望的基层蒙中医药工作者,以推动全区基层蒙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开展了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评选工作。

此项工作在盟市推荐的基础上,本着评名医更是树名医的宗旨,适当补充和增加了人口多、蒙医中医人员或蒙医中医机构较多盟市的名额。

同时考虑到个别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刚起步或力量薄弱地区蒙医中医候选人员少的情况,适当降低了相关申报条件。

经专家组评审评选出包音牧仁等158名基层名蒙医名中医候选人,其中蒙医68名,中医90名。

评审出的候选人员涵盖了全区旗县级蒙医中医医院、旗县级人民医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的蒙医中医人员。

根据评选程序,对评选出的158名名蒙医名中医候选人在全区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并经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后,决定命名包音牧仁等158名同志为第一批“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有效期五年。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蒙药)制剂备案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蒙药)制剂备案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蒙药)制剂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7.27•【字号】内药监中蒙函〔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蒙药)制剂备案管理的通知各相关医疗机构: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科学监管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进一步促进医疗机构中药(蒙药)制剂健康、有序发展,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结合我区目前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蒙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制剂)备案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检视整改的有关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制剂备案管理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医疗机构对传统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抓好传统制剂备案管理,严厉杜绝数据造假行为。

二、全面自查,确保资料真实准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医疗机构均需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自治区内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蒙药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通告》(内药监通告〔2019〕2号)等相关要求,对已提交的传统制剂备案资料开展全面自查,保证备案资料真实、准确和可溯源。

具体要求如下:(一)自查范围包括品种备案、变更备案和年度报告备案,自查内容主要包括备案信息填报的所有内容与实际开展的研究、配制、检验等情况是否一致,按照“注册转备案”路径办理的备案品种是否与原注册批准的相关内容一致,备案资料是否存在错误,稳定性考察是否按照相关指导原则开展,原始记录是否可以提供,含毒性药材品种安全性是否可控,疗效考察是否按实际评估,与已上市药品是否存在同名异方或同方异名等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法规类别】中医管理【发文字号】内政发[2013]55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3.05.21【实施日期】2013.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内政发〔2013〕55号2013年5月2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扶持和促进我区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一直以来高度重视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2009年,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扶持和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出台了《若干意见》,对促进我区蒙医药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蒙医药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特别是蒙医药作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十分重要的医疗、预防保健和学术价值。

长期以来,蒙医药、中医药和西医药事业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共同担负着维护和增进各民族群众健康的重要任务。

蒙医药事业作为我国民族医药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我区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特征和显著优势。

“十一五”以来,我区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主要包括:部分扶持政策和法规落实不到位;蒙中医药管理体系、医疗服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经费投入和政策性亏损补偿不足;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和服务条件与国家相应等级医院要求仍有较大差距;一些名老蒙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及特色诊疗技术、方法濒临失传;蒙药中药产业化相对滞后,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有待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各级蒙医中医医院的蒙医中医人才紧缺问题突出,蒙中医药人才培养速度与医疗事业发展不相适应。

蒙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蒙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蒙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蒙医诊所的管理行为,便于顺利开展工作,保障医务工作质量、医疗安全和医疗秩序,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蒙医诊所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机构,主要从事蒙医诊疗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蒙医治疗服务。

第三条蒙医诊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卫生部门有关规定和本规章制度。

具体操作中,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各项制度,根据医疗工作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改进。

第四条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循国家卫生行业标准规范和医德医风,保护患者隐私,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医疗安全和医疗秩序。

第五条领导人员要带头遵守规章制度,加强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落实,切实维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患者安全保障工作。

第六条医院纪律严明,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人员,要依法依规作相应处理,维护公平公正。

第二章医疗服务第七条蒙医诊所要按照国家规定提供优质的蒙医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第八条医务人员要热情周到地为患者提供服务,积极协助医疗工作,维护患者的正当权益,保障医疗安全。

第九条医疗工作要按照国家卫生行业标准规范进行,医疗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执业能力。

第十条患者的隐私要得到有效保护,医务人员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的医疗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患者的医疗信息得到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医疗事故要及时报告、处理和追查责任。

第三章医疗质量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医疗质量。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医疗流程操作,避免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质量考核制度,对医疗质量进行定期检查评估。

第四章医疗设备管理第十六条医疗机构要根据需要购置适用的医疗设备,并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查。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要严格操作医疗设备,避免设备错用和损坏。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设备清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设备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视解决全区蒙医药中医药人才紧缺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1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视解决全区蒙医药中医药人才紧缺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1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视解决全区蒙医药中医药人才紧缺问题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视解决全区蒙医药中医药人才紧缺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12号2011年1月14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事业单位:近年来,在国家的高度重视与支持下,经过全区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区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蒙医中医医疗机构不断发展壮大,床位数大幅度增加。

特别是蒙医药中医药在治疗常见病、多发病以及疑难重症方面的优势进一步发挥,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就诊人次显著增加,业务量和病床使用率大幅提高,在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区蒙医药中医药事业的快速发展,自治区盟市、旗县级蒙医中医医院基础设施的改善和服务能力的提高,全区医疗机构对蒙医药中医药人才的需求日趋旺盛。

但是,目前自治区蒙医中医毕业生人数远不能满足全区医疗机构对蒙医药中医药人才的需求,蒙医药中医药人才紧缺问题非常突出。

为促进我区蒙医药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解决蒙医药中医药人才短缺问题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科学合理研究确定全区蒙医中医医院的人员编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编制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蒙医中医事业发展的决定》(内政发〔2006〕101号)、《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意见》有关精神,科学合理研究确定蒙医中医机构的人员编制。

蒙医诊所基本标准

蒙医诊所基本标准

蒙医诊所基本标准蒙医诊所是指在蒙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蒙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蒙药调配等蒙药药事服务的诊所,蒙医药治疗率100%。

一、人员(一)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具有蒙医专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3年,身体健康;2. 具有蒙医专业《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身体健康。

(二)开展蒙药饮片调配活动的,至少有1名具备资质的蒙药技术人员。

二、房屋(一)房屋相对独立;(二)诊疗区域布局合理,符合卫生学布局与流程;(三)至少设置候诊区、就诊区;(四)面积满足功能需要,并应当根据开展的诊疗范围不同具备下列条件:1. 开展蒙药饮片和蒙成药调配服务的,服务区域应当相对独立;2. 开展蒙医非药物疗法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治疗室。

三、设备(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脉枕、紫外线消毒设备、污物桶等;(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蒙医诊疗设备)。

四、有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和自治区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制定感染控制制度和流程,蒙医药技术操作符合蒙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蒙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蒙医(综合)诊所是指以提供蒙医药门诊诊断和治疗为主的诊所,蒙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

一、人员(一)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具有蒙医专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2. 具有蒙医专业《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身体健康。

(二)开展蒙药饮片调配活动的,至少有1名具备资质的蒙药技术人员。

(三)设置医技科室的,每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一)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卫生技术人员人均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

开展有创性治疗的,应当设置观察室和处置室;(三)各功能区域相对独立,符合卫生学布局与流程,每室(含蒙药存放、调配区)不少于10平方米。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成立乌兰察布市蒙中医院分院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成立乌兰察布市蒙中医院分院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成立乌兰察布市蒙中医
院分院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1.01.04
•【字号】内卫蒙字[2011]1号
•【施行日期】2011.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成立乌兰察布市蒙中医院分院
的批复
(内卫蒙字〔2011〕1号)
乌兰察布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申请成立乌兰察布市蒙中医院分院的请示》(乌卫字〔2010〕194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蒙医中医事业发展的决定》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同意设立乌兰察布市蒙中医院分院,并在实际中按如下要求执行:
一、要充分保持和发挥蒙中医药特色优势,保证医院蒙中医药占主体。

在医院配置中,尽快达到蒙医中医科室占全院临床科室的75%以上,设置一定数量的一级科室和蒙医中医特色专科专病门诊;在专业人员配置中,蒙中医药人员要达到60%以上;并配备蒙医中医医疗设备和现代化的高科技诊疗设备,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享受到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蒙中医药服务。

二、关于你局将乌兰察布市第二中心医院改制为乌兰察布市蒙中医院分院的
意向,应先向自治区卫生厅提出注销乌兰察布市第二中心医院的申请获批准后,才能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要求提交乌兰察布市蒙中医院分院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执业登记。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健康内蒙古——中医药(蒙医药)文化北疆行实施方案

健康内蒙古——中医药(蒙医药)文化北疆行实施方案

健康内蒙古一一中医药(蒙医药)文化北疆行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及国家《“十四五”中医药文化弘扬工程实施方案》《中医药文化传播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为了大力弘扬中医药(蒙医药)文化,全面提升中医药(蒙医药)文化传播能力,厚植中医药(蒙医药)振兴发展土壤,为健康内蒙古建设注入源源不断的文化动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深入挖掘中医药(蒙医药)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加强中医药(蒙医药)文化建设工作,加大中医药(蒙医药)文化保护传承和传播推广力度,推动中医药(蒙医药)文化贯穿国民教育、融入生产生活,提升人民群众中医药(蒙医药)文化素养,提升中医药(蒙医药)辐射力和影响力,促进中医药(蒙医药)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蒙医药)文化对中医药(蒙医药)事业的推动作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健康内蒙古建设。

二、活动主题弘扬国粹助力健康三、活动内容(一)集中宣传进盟市。

在中国国医节、世界传统医药日和中华民族重要传统节日、中医药(蒙医药)文化服务月期间,各盟市集中举办中医药(蒙医药)专题现场宣传活动。

通过展览展示、健康讲座、科普资料发放、互动体验、健身操展演等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展示中医药(蒙医药)的优秀传统文化、科学健康理念、特色诊疗技术、养生保健方法,促进中医药(蒙医药)文化弘扬和传播普及。

(二)健康科普进旗县。

开展名医大讲堂、千名医师讲中医(蒙医)、中医药(蒙医药)健康知识大赛、悦读中医(蒙医)、说医解药大赛等活动,组织中医(蒙医)专家走进100个旗县,通过现场讲授和健康栏目,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手段和具有广泛参与度的实践途径,开展中医药(蒙医药)健康普及公益宣传,营造“学中医(蒙医)、用中医(蒙医)、信中医(蒙医)、爱中医(蒙医)”的良好氛围。

(三)义诊活动进农村牧区。

各级中医(蒙医)医院组建具有影响力的中医药(蒙医药)专家团队,深入农村牧区开展“送医送药送健康”义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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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
来源: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
【文 件 号】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五号
【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1-02-12
【实施时间】2001-02-12
【时 效 性】有效
2001年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2月12日
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
(二00一年二月十二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药学,促进自治区蒙医、中医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蒙医、中医在防病治病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蒙医和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科研、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蒙医、中医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对蒙医药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条 蒙医药在我国民族医药学中占有重要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蒙医药的独特疗效和作用,扩大蒙医药在国内外的影响。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蒙医、中医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蒙医、中医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自治区、盟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蒙医、中医管理机构的建设,旗县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蒙医、中医管理人员。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纳入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完善蒙医和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体系,逐步达到当地综合医疗机构的水平。

旗县级以上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的撤销或者合并,要征求上一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苏木、乡镇卫生院应当根据实际,逐步设置蒙医、中医科(室)和蒙药、中药药房;有条件的嘎查、村卫生室应当备有蒙医药或者中医药。

第八条 自治区鼓励和扶持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兴办个体私营、合资和股份制等蒙医、中医医疗机构。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蒙医药和中医药科研机构、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门诊的建设,支持蒙医药和中医药理论研究、临床研究、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加快蒙医药、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转化,鼓励开展蒙医药和中医药学术、人才、技术、信息的交流与合作,推动蒙医药、中医药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促进蒙医、中医和西医的结合。

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蒙医药科研人员发掘和推广有独特疗效的蒙医药诊疗技术,研制安全、简便和多样化的临床新制剂。

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允许临床新制剂在指定的蒙医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地方蒙药、中药药材资源,禁止掠夺式开采。

促进药用动植物人工饲养和栽培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建设蒙药、中药药材生产基地,逐步扩大药材资源。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重视保护和利用有价值的蒙医药、中医药文献,支持蒙医药、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翻译、出版工作,有条件的要逐步建立蒙医药、中医药文献资料库。

鼓励捐献和挖掘有价值的蒙医药、中医药文献及秘方、验方。

蒙医药、中医药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配合,建立和完善蒙医药、中医药继续教育机制,不断提高蒙医药和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队伍的素质。

重视培养蒙医药、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鼓励著名蒙医药、中医药专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师承教育、带徒授业,传授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

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加强蒙医、中医人才的培养。

举办6个月以上的蒙医、中医各类培训班,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自治区鼓励开展蒙医药和中医药学术交流、医疗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让以及科研课题研究等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从事蒙医药、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蒙医、中医事业的发展提供经费保障,实行事业费财政预算单列,并逐步增长;设立蒙医药专项经费,用于扶持蒙医药医疗、教育、科研和开发等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设立蒙医药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蒙医药的科学研究、开发利用和人才培养;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团体和个人投资、捐资发展蒙医药事业。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蒙医、中医专项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发展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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