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改制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10.16•【文号】证监发[2001]125号•【施行日期】2001.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01〕125号)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各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为保障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实施,现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执行此办法。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已进行辅导的公司,应按本办法要求完成辅导工作。
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17号)、《关于公司公告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141号)同时废止。
二00一年十月十六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股票发行核准制的顺利实施,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素质及规范运作的水平,保证从事辅导工作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称“辅导机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辅导对象”),在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辅导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促进辅导对象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形成独立运营和持续发展的能力;督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法制意识;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首次公布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A 股《公司法》第139条:“股东大会作动身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
属于向社会公布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治理部门批准。
”《证券法》第11条:“公布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治理机构核准。
”《公司法》第137条:“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
”《公司法》第152条第2、3、4、5、6项:“股份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二)公司股本总额许多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开业时刻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要紧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运算;(四)……向社会公布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布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五)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票发行与交易治理暂行条例》第7条:“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
《股票发行与交易治理暂行条例》第8条第1、2、4、6、7项:“(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其发行的一般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三)……;(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许多于人民币三千万元,然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票发行与交易治理暂行条例》第9条第1项:“发行前一年末,……,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然而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IPO新政:“四取消三抬高”——解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主持人:胡明本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参加人:房立棠本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冯利辉本所重级并购法部主任王波涛本所公司法律部主任曹钧本所证券法部主任徐鹏本所证券法部副主任胡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第17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此举标志着一年之久的新股发行重新启动,中国股市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将全部可以上市流通,而《管理办法》则进一步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程序及信息披露等问题进行了细化及规范。
新股发行的再启动,将使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高效配置市场资源等重要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并将给国内股市带来许多优质的上市公司,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机会和可观的投资回报。
所以,本期法律圆桌特别邀请所内公司上市业务的专业律师一起解读和分析《管理办法》。
请大家畅所欲言。
取消了股票发行需间隔一年以上的规定房立棠:修订前的《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两次股票发行需间隔1年以上,因此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1年内增资扩股存在法律障碍。
而新的《公司法》、《证券法》取消了两次股票发行需间隔一年以上的规定,《管理办法》因此也不再对发行人发行上市前12个月内通过扩股引进新股东设置禁止性条款。
王波涛:取消这一规定,有利于企业在发行上市前根据自身情况引进战略投资者,也符合国际惯例。
但是,由于其发行前认购的股票价格往往低于公开发行价格,确实存在新进股东在短期内博取上市溢价的可能性,这与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初衷相违背,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
因此,对于此类股东认购的股份应有较其它发行前的股东持有的股份更长的禁售期要求。
我们寄希望于证券交易所在《上市规则》中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9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9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23•【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9号•【施行日期】2014.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9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2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23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4年10月23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作为证券公司,要适用证券公司监管相关法规;作为上市公司,要适用上市、发行监管相关法规。
为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督促上市证券公司端正经营理念,聚焦主责主业,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积极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突出价值创造、股东回报和投资者保护,落实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合规管理要求,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在规范公司治理等方面发挥标杆示范作用,现规定如下:一、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证券发行等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向监管部门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提供包括监管意见书在内的相关注册申请材料。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行为涉及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行为,应当结合股东回报和价值创造能力、自身经营状况、市场发展战略等,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时机,严格规范资金用途,聚焦主责主业,审慎开展高资本消耗型业务,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二、上市证券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涉及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三、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章程中载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成为证券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限期改正。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承销(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第六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第一节信息披露概述大纲要求:掌握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信息披露方式、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知识点一、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1.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依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其他部门规章等的规定,必须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信息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共社会公众查阅。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4项):招股说明书及其附录和被查文件;招股说明书摘要;发行公告;上市公告书。
知识点二、信息披露方式1.信息披露的方式: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置备于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多选题)2.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假如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知识点三、信息披露的原则1.信息披露的原则(4个):真实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及时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情况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必须与自身的客观实际相符完整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的信息必须把能够提供给投资者判断证券投资价值的情况全部公开。
准确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的信息必须尽可能详尽、具体、准确及时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要求的时间内,以指定的方式披露。
知识点四、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指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此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具体内容P192)(二)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P2061.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中国企业股份制改造程序及相关法律问题
(二)改制的目的: 1、确立法人财产权。 2、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3、实现上市、募集资金,增强公司发展能 力。
Hale Waihona Puke (三)改制的原则 1、效益最佳原则; 通过改制和资产重组使公司建立明晰的产权关系, 实现资产最佳组合,使重组后的公司资产效益达 到最佳水平,提高净资产的收益率,以利于取得 较高的股票发行价格,扩大筹资规模。 2、突出主营业务和形成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 3、避免同业竞争。 4、减少关联交易。 5、剥离非经营性资产。 6、建立较为完善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保证公司 的经营管理独立性。
(四)股份制改造流程 1、有限公司通过有关股东会决议,或国有企业经过上级 主管部门批准,决定进行股份制改造。 2、选择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 3、审计和资产评估。 4、涉及国有资产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确认,涉及土 地资产作为出资,国有土地处置方案获得国有土地管理部 门的批复。 5、涉及国有股权的申报: (1)国有股权管理的确认。 (2)改制总体方案的确认。 6、涉及国有股权的批准,涉及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公司设 立应经商务部批准。 7、注资和验资。 8、召开创立大会。 9、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
2.货币出资 (1)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 司注册资本的30%,这就意味着无形资产 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70% 。 (2)外币出资返程投资备案,以及外汇来 源说明
3.非货币出资 (1)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必需经过评估, 同时,已设定担保的财产必需先撤销担保 然后才可以作为出资。 (2)非货币出资必须是股东合法拥有的财 产,不存在法律风险。 (3)非货币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必须如实转 让给公司。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标准和审核中重点关注的问题(杨文辉)
IPO审核重点 —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
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收入、利润在行业中的排 名 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及劣势
IPO审核重点 —税收问题
发行后执行的税种、税率应合法合规。 前三年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家法规 政策不符的,省级税务部门应出具确认 文件,并就可能被追缴的风险作特别风 险提示。 近三年内有无税收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是否受过税务部门处罚。
IPO审核重点 —股份公司设立的合法性(3) —出资及注册资本
出资方式需要符合公司法第80条的规定。 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高于 20%。 出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应在申报前 办理完毕。
IPO审核重点 —股份公司设立的合法性(4) —设立批准和注册登记
股份公司设立需要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 级人民政府批准。 股份公司应在省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登 记注册。 生产经营涉及特许经营权的,有关特许 经营权的批准或转移手续应在申报前办 理完毕。
IPO审核重点 —集体资产量化或奖励给个人
目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无明确规定。 律师应对集体资产量化或奖励给个人的 合法性出具意见。 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出具有的确认文件。
IPO审核重点 —国有资产转让给个人
转让价格的确定情况,是否履行了评估 确认手续 。 转让行为是否经过有权的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批准。 转让款的来源及支付情况。
IPO审核重点 —股份公司设立的合法性(1) —设立方式
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 由于实行辅导制度,目前申请发行上市 的企业只能采用发起设立或有限责任公 司变更的方式。
IPO审核重点 —股份公司设立的合法性(2) —发起人
发起人要具备法定资格 工会和职工持股会不能作为发起人 目前法律对发起人的上限没有规定,但 不能以发起设立为名进行公开募集。
IPO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 字(199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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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IPO中财务会计法律法规体系
配套法规—土地法规 土地问题影响企业的上市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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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IPO中财务会计法律法规体系
配套法规—国有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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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IPO中财务会计法律法规体系
股票发行审核备忘录ຫໍສະໝຸດ 1-18号)第10号:关于事业单位作为发起人及其盈利业绩连续计算问题的处理标准 第11号:关于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审核要求 第12号:关于对外投资比例等问题的审核指引 第13号:关于税收减免与返还、政府补贴、财政拨款的审核标准 第14号: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核要求 第15号:关于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及业绩连续计算问题的审核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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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IPO中财务会计法律法规体系
配套法规—资产评估法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月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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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设立财务会计问题及有关规定
主要内容
股份公司设立条件 股份公司设立架构的财务考虑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股东出资 股份制改造与资产评估
备忘录
公司法
会计法规
审计法规
若干规定
外资管理
资产评估
内容与格式准则
编报规则
规范问答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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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IPO中财务会计法律法规体系
新《公司法》主要财务会计与审计规定
注册资本制度(出资方式、期限、比例、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净资产折股比例) 公积金制度(取消计提公益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30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3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和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要求,引导上市公司增强持续回报能力,我会制定了《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5年12月30日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要求,引导上市公司增强持续回报能力,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和可转债(以下简称再融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应披露本次融资募集资金到位或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当年公司每股收益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的变动趋势。
计算每股收益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
企业IPO前的改制重组
企业IPO前的改制重组第一篇:企业IPO前的改制重组企业IPO前的改制重组在资本市场活跃的当下,上市是企业打开资本通道和实现跨越发展的重要平台,也是企业重要的融资手段。
但由于证监会严格的核准制度及审核程序,许多企业都需要基于上市目的,在上市前根据相关规则进行改制重组。
本文拟对上市前的企业改制重组做以法律梳理。
一、概述1、IPOIPO,即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是指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机构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发行股票,以期募集资金的过程。
2、改制重组改制,是指为满足企业未来上市的要求,对企业做出针对性的组织形式变更等一系列法律活动的过程。
重组,是指为满足企业未来上市的要求,对企业做出的包括组织形式、资产、运营等整体或部分变更的一系列法律活动的过程。
二、上市前的改制重组改制重组均以满足上市发行条件为基础,借鉴其他上市项目案例实施的相关安排,主要包括主体的改制重组和资产的改制重组两个方面:(一)主体的改制重组主体的改制重组,主要包括对主体资格、组织形式、关联关系及各关联企业的情况做法律分析,以及目标公司架构的确定、搭建、完善等梳理工作。
1、梳理企业架构、确定目标公司梳理企业架构主要是对企业现有架构做必要的法律分析和论证,找出适合作为上市的产业、板块或资产,并将此类有效业绩在上市框架范围内做有益整合,进而明确并突出目标公司。
因此,对企业现状架构的梳理尤为必要,只有合理安排企业架构才能明确目标公司并围绕目标公司展开上市前改组的一系列工作。
确定目标公司就是确定拟上市的公司即发行主体。
确定目标公司是上市前改组的首要基础和重要节点,也是上市前的改组工作得以展开的基础。
通过对企业现有架构的法律梳理,客观分析企业上市的前景与机会:该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突出;该产业是鼓励上的、还是禁止上的;对于鼓励上的产业,要积极主动制造机会创造条件先上;对于非鼓励类的或不禁止的产业或是剥离或是装入目标公司一起上;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均应通过对企业现状的法律梳理做以充分论证得出确定可用的结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0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1号•【施行日期】2018.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6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适用本办法。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一节主体资格第八条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1.30•【文号】证监发[2013]61号•【施行日期】2013.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13〕61号)各上市公司:2011年8月,我会在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时,提出执行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趋同的要求,并明确了借壳上市资产要求。
借壳上市标准由“趋同”提升到“等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既是2011年提高借壳上市标准时既定的方向,也是近年来市场规范发展的需要。
经研究决定,在上市公司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
现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不得在创业板借壳上市。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重组办法》等规则作相应修订后另行发布。
中国证监会2013年11月30日借壳上市审核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2011年8月,我会在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时,提出借壳上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趋同,并明确了相关资产要求。
近期,我会针对市场反映比较强烈的壳资源炒作等问题,强化了对借壳上市的监管,在审核中对借壳上市条件的把握由与IPO标准“趋同”向“等同”逐渐过渡,并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的相关规定提高了借壳上市的条件。
借壳上市标准由趋同提升到等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既是2011年制定借壳上市标准时既定的方向,也是近年来市场规范发展的实践需要。
IPO介绍——从投行的角度
益明细表、其他说明、承诺等
评估师:评估报告、其他说明、承
诺等
律师: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其他说明、承诺、鉴证文件等
保荐机构内核出具推荐函
向证监会报送申报材料
进入审核程序
20
基
本
原
则
:
发行人:
取得银监会的相关批准文件
准备招股说明文件、募集资金运
用可研报告、发行方案、财务会计
搭建科学的公
司构架
形成健康的业务
运作平台
设立股份公司
9
建立完善的公司
治理机制
2. 重组的领域与内容
重组领域
重组内容
资产重组
▪ 经营资产与三产、非经营资产的剥离
▪ 划分上市与非上市资产的界面/关联交易的确定
▪ 土地/房产/资产的评估和确认
财务重组
▪ 历史帐务的剥离
▪ 根据上市公司财务制度对账务和报表进行调整
题工作会议
中介机构协调会
股改办、财务顾问、各中介机构参加。总结上阶段
工作进展,就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研究解决方案,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专题工作会议
不定期召开,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某些专门问题,
由各工作小组召集相关方研究解决方案
简报制度
每周制作工作简报,汇报工作进展及下周工作安
排
针对工作中文件流转,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建立工
见面会
回复
行补充披露
诺函”
申报企业与
进行审核, 当
场公布审核结
果
发行前2周证
监会通知报会
后事项材料
21
文件交发行人
00上市基本要求
取消筹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两倍的规定,要求发行人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
取消关联交易比例不得超过30%的规定,对关联交易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披露要求
取消辅导期一年的规定,对保荐人的审慎核查工作提出严格的监管要求
取消首次公开发行上市12月内不得增资扩股的规定,但提高禁售期的要求
目 录
一、证券市场改革与发展分析
1、国内证券市场改革回顾我国证券市场的重大变革
(1) 实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经营机构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2)实施新股上市定价询价制度 2004年12月,中国证监会在下发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主要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的程序、定价机制及发行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一、 国内证券市场改革与发展分析
(6)审核标准将降低,监管力度加大未来监管部门的核心任务并不主要是审查公司的上市标准,而是监管信息披露,增强上市公司的透明度。(7)建立规范市场化发行体制 建立规范的市场化发行体制,而不是政府部门深入介入的发行体制,使得市场定价更合理。实现管理层持股,改变国有企业的现状。通过公平市场竞争解决市场中出现的其他问题。(8)证券市场将具备储备财富、促使财富成长的机制 中国证券市场将从货币性功能转变成资产性功能,将成为全社会财富管理的中心。
《管理办法》较以前的相关规定,着重就以下方面做了规范与修改:
3、首次公开发行管理办法
一、证券市场改革与发展分析
IPO重要法规和文件
重要法规和文件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2010-03-0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10-03-09]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09-11-1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2009-11-17]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2008-12-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7-06-06]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07-06-0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2007-06-06]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 [2007-05-2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节选) [2007-05-28]改制与设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2010-03-09]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010-03-0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03-0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10-03-09]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2010-03-0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2010-03-09]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2010-03-09]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0-03-09]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2010-03-0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2010-03-09]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2010-03-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7-06-0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07-06-06]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7-06-06]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07-06-06]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06-06]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2007-06-06]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2007-06-06]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2007-06-06]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6-06]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2007-06-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 [2007-06-06]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 [2007-06-06]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6-0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2007-06-0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7-06-06]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06-06]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05-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05-28]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2010-03-09]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2009年12月修订) [2010-03-09]关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有关工作的函 [2010-03-09]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2009-11-17]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 [2008-12-0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 [2007-06-06]关于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6-06]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2007-06-06]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2007-06-06]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 [2007-05-28]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7-05-28]发行上市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2010-03-0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0-03-09]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9月修订) [2010-03-09]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2010-03-09]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2009-11-1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 [2008-12-0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 [2007-06-06]关于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负债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6-0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05-28]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6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专项复核的审核要求[2007-06-06]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 [2007-06-06]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2007-06-0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7-06-0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 [2007-06-06]股票发行审标准备忘录第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 [2007-06-06]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8号-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处理办法 [2007-06-06]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 [2007-06-06]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2007-06-0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2007-05-2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 [2007-06-06]发行与上市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 [2010-03-09]关于做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后新股询价工作的通知 [2010-03-0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 [2010-03-09]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0-03-09]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2010-03-09]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07-06-0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2007-06-06]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 [2007-06-06]关于做好新老划断后证券发行工作相关问题的函 [2007-06-06]关于做好询价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 [2007-06-06]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 [2007-06-06]关于发布《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的通知 [2007-06-06]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7-06-06]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2007-05-28]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2007-05-28]中小企业发行上市概要什么是公开发行? [2009-11-25]什么是非公开发行? [2009-11-25]什么是上市? [2009-11-25]股票发行和上市是什么关系? [2009-11-25]什么是多层次资本市场? [2009-11-25]中小企业公开发行上市有什么好处? [2009-11-25]公开发行上市对中小企业有什么约束? [2009-11-25]公开发行股票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2009-11-25]股票上市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2009-11-25]主板(含中小企业板)IPO上市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具体要求是什么?[2009-11-25]创业板IPO上市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2009-11-25] 企业发行上市在产业政策方面有何要求? [2009-11-25]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对发行上市有何影响? [2009-11-25]福利企业是否可以上市? [2009-11-25]投资性公司是否可以申请IPO? [2009-11-25]现有民营上市公司有什么特点? [2009-11-25]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经历了哪些演变? [2009-11-25]目前的发行审核制度有什么特点? [2009-11-25]创业板和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发行审核制度有什么差异? [2009-11-25]股票发行上市要经过哪些程序? [2009-11-25]企业发行上市需要哪些中介机构? [2009-11-25]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保荐机构主要负责哪些工作? [2009-11-25]保荐机构与主承销商是什么关系? [2009-11-25]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主要负责哪些工作?[2009-11-25]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主要负责哪些工作? [2009-11-25]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主要负责哪些工作? [2009-11-25]企业如何选择中介机构? [2009-11-25]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需要承担哪些费用? [2009-11-25]企业发行上市大致要经历多长时间? [2009-11-25]企业选择上市地应考虑哪些因素? [2009-11-25]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各有什么利弊? [2009-11-25]目前中国企业到境外上市主要存在什么困难? [2009-11-2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就《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10-03-09]主板(含中小板)IPO上市企业应具备什么主体资格? [2009-11-25]创业板IPO上市企业应具备什么主体资格? [2009-11-25]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2009-11-25]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哪些方式? [2009-11-25]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2009-11-25]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达到哪些要求? [2009-11-25]IPO前12个月内是否可以进行增资扩股?新增股份的持有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上市后须锁定多长时间? [2009-11-25]目前职工持股问题(特别是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形)是否有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2009-11-25]为什么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工会或职工持股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2009-11-25]IPO申报前制定并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否可以? [2009-11-25]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如何界定?三年前的违法违规行为影响上市吗? [2009-11-25] 如何理解和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问题? [2009-11-25]拟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存在对同一控制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如何判断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2009-11-25]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注意哪些事项? [2009-11-2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时应当按照评估结果还是按照审计结果来进行验资?有的地方工商部门要求按照评估结果来验资,怎么办? [2009-11-25]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是以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折股还是以母公司会计报表净资产折股? [2009-11-25]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或者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何区别? [2009-11-25]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方式是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发起设立方式还是募集设立方式? [2009-11-25]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前引进新的投资者应注意什么问题? [2009-11-25]什么是发起人?发起人和股东有什么区别?谁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2009-11-25]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2009-11-25]发起人出资方式有哪些? [2009-11-25]发起人以实物资产出资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2009-11-25]发起人以股权出资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2009-11-25]发起人是否能够以债权方式出资? [2009-11-25]发起人以无形资产出资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2009-11-25]发起人股份转让有什么要求? [2009-11-25]如何理解出资到位? [2009-11-25]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没有完成过户可以上市吗? [2009-11-25]公司控股股东的资产质量很差,是否影响公司上市? [2009-11-25]国有资产折股应符合什么要求? [2009-11-25]国有股权界定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2009-11-25]公司设立时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009-11-25]使用集体土地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2009-11-25]证监会发行审核中关注的土地问题包括哪些内容?如何处理? [2009-11-25]公司设立时的商标权应当如何处理? [2009-11-25]公司设立时哪些资产需要进行评估? [2009-11-25]资产评估应注意哪些事项? [2009-11-25]国有资产转让给个人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2009-11-25]集体资产量化或奖励给个人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2009-11-25]新会计准则体系主要有哪些特点?股份有限公司建账时,应采用何种会计标准?[2009-11-25]什么是非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包括哪些项目? [2009-11-25]评估基准日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日期间已实现利润应如何处理? [2009-11-25] 国有企业改制时如何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调账? [2009-11-25]企业发行前滚存利润应如何处理? [2009-11-25]公司改制设立时,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2009-11-25] 企业改制设立时如何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2009-11-25]企业改制重组有哪些契税减免政策? [2009-11-25]企业改制时投入土地及其地面建筑物是否可以减免土地增值税? [2009-11-25]企业清算,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2009-11-25]企业重组,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2009-11-25]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净资产折股应如何纳税? [2009-11-25]企业改制时将产权以股份形式量化到个人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9-11-25]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奖励个人是否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2009-11-25]在企业改制重组中,个人转让股权,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前可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么? [2009-11-25]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应注意哪些事项? [2009-11-25]外商投资企业能够在国内创业板上市吗? [2009-11-25]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应经什么部门审批? [2009-11-25]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对发起人和股东有什么限制?发起人股份转让有何限制?[2009-11-25]红筹模式的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在境内上市? [2009-11-25]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立哪些组织机构? [2009-11-25]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有哪些职责? [2009-11-25]股东大会一般由何人召集和主持? [2009-11-25]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时间是几天?股东大会决议在什么情况下生效?[2009-11-25]何种情况下应该召开股东大会? [2009-11-25]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有表决权吗?能分红吗? [2009-11-25]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有哪些职责?董事如何产生? [2009-11-2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有哪些? [2009-11-25]谁能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2009-11-25]董事会必须有多少董事参加才能举行?决议要多少董事同意才生效?[2009-11-25]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公司的董事长吗? [2009-11-25]董事会运作应注意哪些事项? [2009-11-25]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主要有哪些作用? [2009-11-25]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有哪些? [2009-11-25]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权利是什么? [2009-11-25]谁可以提名独立董事? [2009-11-25]已到期但尚未换届的董事会通过的决议是否有效? [2009-11-25]公司董事会换届是提前到到期日前,还是在到期日后较为合理? [2009-11-25] 董事会通过一项表决是以董事人数为准,还是以该董事委派股东所占的实际持股数为准? [2009-11-25]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有哪些职责? [2009-11-25]为什么需要制订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2009-11-25]修改公司章程应注意哪些事项? [2009-11-25]公司增资时需要修改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时是新老股东共同作出还是老股东即可?[2009-11-25]什么是累积投票制?在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时必须要采取累积投票制吗?[2009-11-25]董事会秘书如何产生?有什么职责? [2009-11-25]公司监事会如何组成?其职权范围是什么? [2009-11-25]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运作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2009-11-25]监事会由何人召集和主持? [2009-11-25]《刑法》修正案(六)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有什么特别规定? [2009-11-25]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为什么要在上市公司中率先引入社会责任? [2009-11-25] 企业社会责任与诚信体系建设、公司治理有何区别? [2009-11-25]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基本要求? [2009-11-25]什么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009-11-25]什么是一致行动人? [2009-11-25]控股股东有哪些需要规范的行为? [2009-11-25]什么是同业竞争? [2009-11-25]什么是同业不竞争? [2009-11-25]有同业竞争的公司能申请上市吗? [2009-11-25]公司的业务如何与控股股东区别才不算同业竞争? [2009-11-25]如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2009-11-25]什么是关联关系、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2009-11-25]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是什么? [2009-11-25]如何规范关联交易? [2009-11-25]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办法有哪几种? [2009-11-25]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可否对股东、关联公司进行担保?如果可以,担保需要经过什么程序?担保金额有何规定? [2009-11-25]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应该遵循哪些规定? [2009-11-25]上市公司是否可以购买控股股东的资产或相关技术和产品? [2009-11-25]什么是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什么? [2009-11-25]相关部门颁布了哪些内部控制规范? [2009-11-25]公司的资产可以被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使用吗? [2009-11-25]公司能否与大股东合署办公? [2009-11-25]公司的业务目前与控股股东有一定的竞争关系,但上市后募集资金有购买控股股东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划,这样对公司上市有无影响? [2009-11-25]公司原先与控股股东的财务部没有分开,也没有单独开立银行账号,也没有单独纳税,但公司在辅导过程中进行了规范,是否影响上市? [2009-11-25]公司与控股股东的研究机构、财务部门和市场营销人员是一班人马,是否规范?[2009-11-25]公司与控股股东能否共用生产线进行生产? [2009-11-25]公司被收取税收滞纳金属于违法行为吗? [2009-11-25]如何认定企业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合法性? [2009-11-25]《刑法》修正案(七)有关纳税方面违法犯罪有什么规定? [2009-11-25]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兼职应符合什么要求? [2009-11-25]公司的董事长与股东单位的董事长能够为同一人吗? [2009-11-25]上市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可以吗? [2009-11-25]上市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处领取薪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09•【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7号•【施行日期】2008.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4月16日公布根据2016年9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上市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全体董事应当严格履行诚信义务,切实做好信息保密及停复牌工作。
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决议当日或者次一工作日的非交易时间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告。
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的信息披露准则编制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并将该预案或者报告书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
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应当承诺,保证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该等承诺和声明应当与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
第二条上市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一日与相应的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应当载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交易合同即应生效。
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合同应当载明特定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者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限售期,以及目标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或者定价原则、资产过户或交付的时间安排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三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董事会在6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组织机构调整报告ppt课件
• 单一产业领域内的运作, 但有地域局限性
•6
战略管理模式并不要求总部设立具体的业务管理部门,其考核或 管理的重点一般也集中于下属公司的董事会或总经理
组织结构(举例)
总裁
战 略 规 划
财 务 部
•规划与控制
人
力
行
资
政
源
•服务
下属公司经理 行政 人事 财务 营销 技术
提出/批准收购/撤资
质询业务战略和 技术/运作的可行 性并分配资源
在批准前检查 战略投资的业 务逻辑性
审查重大投资 的业务和功能 方面的逻辑性
根据业务逻 辑批准有战 略意义的决 定
在质询业务单位 及建议书的合理 性后再对重大决 定作批准
监控计划的实 现和主要举措 及项目的结果
财务
战略管控式
战略建构式
控股公司
独立的
共享技术
共享
同一
业务系统 业务系统
相互关联/整合程度
业务组合
组织架构
协同绩效规模
•9
以优异的功能帮助处于 困境的业务单位
随时介入协调,以保证 协力综效
通用电气 Bank One 百事
制定及修正业务单位 自行建立的战略 主要检讨业务单位战 略的逻辑性并提供对 进一步举措的建议
•8
决定因素
决策的 重要性/ 风险/时 间限制
机构成 熟度
业务业 绩
行业动 态
总部职能的几种模式
经营
经营式
典型活动
范例
提出并领导大部分的 投资计划和改善方法
解读A股市场发行定价机制改革
解读A股市场发行定价机制改革【摘要】本文在回顾中国A股市场新股发行定价改革历程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新股定价背后的深层次市场因素,提出了有效控制新股发行定价效率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新股定价改革证监会A股市场自2004年《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到2012年4月中国证监会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A股市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已经8年,新股发行制度的实施和不断完善对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推动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股票上市首日收益率是衡量首次公开发行(以下简称“IPO”)定价均衡度的重要指标。
根据Wind资讯数据,上海证券交易所IPO上市首日收益率2007年平均为104.81%,2008年为35.31%,2009年为45.88%,2010年为31.57%,2011年为13.63%。
IPO上市首日收益率正逐步下降,与国际主要资本市场趋近。
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2012年A股市场上仍然出现了浙江世宝和洛阳钼业两单典型的新股爆炒极端案例。
根据Wind资讯数据,浙江世宝IPO原计划发行6500万股新股,募集资金5.10亿元人民币,但最终实际发行1500万股新股,募资资金总额仅为3870万元人民币。
由于缩减后的发行价格和发行规模远低于市场预期,浙江世宝的“迷你”发行成为投机者爆炒的重要卖点,浙江世宝15.62元/股的上市首日开盘价较发行价上涨505.40%,较18.75元/股的收盘价格更是大涨626.70%。
这些现象显示了A股市场发行定价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不但需要完善微观机制,还需要更基础性的制度建设。
一、A股市场发行定价制度改革历程回顾1、2012年以前的改革历程回顾A股市场IPO发行定价机制始于2004年,在“新旧划断”后A股IPO开始实行询价制度,采用国际市场通行的向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方式确定新股发行价格,买卖双方的判断和意愿通过询价过程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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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改制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以下简称“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使其在发行上市前具备规范运作的条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依《公司法》设立并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等相关方面的行为。
第三条拟上市公司通过必要的改制重组,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和建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规范基础,应遵循以下原则:(一) 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目标,合理配置存量资源。
(二) 突出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三) 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四)产权关系清晰,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自主经营,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五)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规范运作。
第四条拟上市公司与员工、消费者(客户)、供应商、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不得存在利益纠纷及其他重大不确定因素。
第五条拟上市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人员分流和安置,原则上不得将学校、医院、公安、消防、公共服务、后勤保障等社会职能机构留在拟上市公司。
经剥离的社会职能以及非经营性资产,不应对拟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费用产生依赖,也不应由拟上市公司承租经营或代管。
涉及关联交易的,应订立公允的关联交易协议。
第六条主承销商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和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应从各自的专业角度指导和督促拟上市公司按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改制重组,并对所推荐的或参与执业的拟上市公司履行辅导、专业指导和尽职核查的义务。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时,上述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不得出现重大分歧。
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主承销商有义务向拟上市公司提出更换未能勤勉尽职的律师、会计师的建议。
第二章拟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及股东第七条拟上市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应是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自然人和境内外法人,且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境内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境外的机构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份。
第八条拟上市公司应在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中载明发起人、股东承担拟上市公司发行上市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锁定持有股份的年限。
主发起人自发起设立公司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股份;如公司已发起设立三年,上市一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股份。
其他发起人或股东持股期限也应在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中约定。
由有限责任公司应更为拟上市公司的,其发起人需履行的有关义务应自变更之日起执行。
(二)发起人自觉尊重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策的义务。
公司章程应载明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不得越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遵守关联交易回避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应载明,发起人或股东在与拟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中自觉回避。
(四)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应保证向拟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信息,保证拟上市公司依法向公众投资者披露信息的义务。
第九条拟上市公司不得采取独家发起方式、变相公募方式发起设立,发起人人数不得少于5人,但不得超过50人。
依法批准的定向募集公司及其他特别规定的公司除外。
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经中国证监会特别批准的除外。
第十条拟上市公司应建立合理制衡的股权结构。
本规定下发后设立的公司,单个发起人持股或关联出资合并持股占拟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得超过80%。
总股本超过4亿的可申请适应豁免。
第十一条主发起人不得联合其关联股东及其自己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拟上市公司。
第十二条拟上市公司在改制重组中可引进战略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可作拟上市公司的发起人。
第十三条发起人或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受托他人财产为他人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份。
但符合法律规定的除外。
(信托法允许自然人和法人接受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对受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并保护委托人的收益权)。
工会、职工持股会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机构不得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份。
第十四条拟上市公司按有关规定设置员工认股权的,应在设置前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条应符合规定拟上市公司的主要发起人或股东为国家机构或部门、公共机构、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法人、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法人单位的,应明确国有股权或控制权行使的方式(包括股权代表、决策权力的行使等),并在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三章拟上市公司的出资第十六条发起人以其他非现金资产出资的,拟上市公司应取得其权属证明或完整的所有权。
发起人以经营性资产出资设立拟上市公司,应投入与经营性资产相关的在建工程、为拟上市公司提供供应和销售服务的设施,以及与拟上市公司生产加工服务相关的设施。
第十八条发起人或股东以经营性资产出资的,应同时投入与经营性资产相关的在建工程、专利所有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等,不得将相关的业务投入拟上市公司而保留上述无形资产。
第十九条发起人应办妥经营性资产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
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从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明确租赁期限及付费方式。
第二十条发起人或股东(含实际控制人)以股权出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累计股权出资额占拟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得高于50%;(二)作为出资的股权应是发起人或股东能够控股的股份且应将其全部股份投入;(三)股权所对应企业的业务应与所设立拟上市公司的业务相同或相近;(四)不存在质押等限制性条件,没有因法律诉讼等引致重大争议、潜在纠纷等不确定性因素。
第二十一条发起人或股东不得以对第三方的债权出资。
经国家批准的债权转为股权的除外,但其出资额占拟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得高于50%。
第二十二条发起人或股东以股权出资或以债权转股权的,应办妥股权和债权的划转手续。
发起人协议应对股权、债权的划转,评估折股的依据,股权和债权的财务风险等作出约定。
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应充分说明上述因素,对涉及的风险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发起设立拟上市公司时,资产评估出现增值(减值)并据以调帐的,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具有增值(减值)和调帐的充分依据。
第二十四条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所聘请的验资、资产评估和审计机构应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其中评估机构(含同一集团)不得同时担任审计机构。
凡不符合本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重新聘请有资格的机构进行复核并出具专业报告,或在公司运行满三年后方可提出发行申请。
第四章避免同业竞争第二十五条拟上市公司应避免其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与有实际控制权的单位(或个人)及其关联股东、其控制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竞争方”)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避免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
第二十六条拟上市公司应与竞争方订立未来避免发生同业竞争的协议,或取得竞争方向拟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有效承诺,并应在有关发起人或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做出避免同业竞争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拟上市公司应采取措施保证不致因开展业务发展规划、募股资金运用、收购兼并、合并、分立、对外投资、增资筹集活动,产生新的同业竞争。
对拟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在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前应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二十九条避免同业竞争可采取以下措施:(一)针对存在同业竞争,通过收购将有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上市公司;(二)竞争方持有关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三)拟上市公司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第三十条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主要应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判断,并充分考虑对拟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客观影响。
对于国有资产管理或授权经营的投资机构、以及其他投资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从这些机构下属单位业务的实质影响判断是否构成同业部分。
第五章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第三十一条拟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除执行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外,应坚持从严控制和披露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拟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应从影响与其发生交易的实际情况和关联关系的本质加以判断,主要包括:(一)控股股东及对其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二)持有拟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其直接控股的企业;(三)控股股东所控制或参股的企业,以及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四)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或与前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年满18岁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及所直接控股的企业。
(五)其他对拟上市公司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三十三条拟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其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影响的方式或途径。
主要包括关联方与拟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对上述关联关系的判断,应从控制或影响的实质关系加以判断,而不仅仅是基于与关联方的法律形式,应披露关联方对拟上市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方式、途径及程度。
第三十四条关联交易是指拟上市公司及其持有50%以上股权的单位与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生产经营、资产交易、投资、债务等方面的交易,主要包括:(一)购销商品;(二)提供或接受劳务;(三)代理;(四)租赁;(五)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等;(六)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七)出让或受让股权;(八)与关联方投资、合作投资设立企业,合作开发项目;(九)提供资金或资源;(十)收购兼并;(十一)协议或非协议许可;(十二)担保;(十三)向关联方个人支付报酬;(十四)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移;(十五)其他对拟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三十五条对上述关联交易,应详细披露以下事项:(一)关联交易的名称和内容(二)数量(三)单价及总金额(四)交易占同一业务交易总量的比例;(五)交易及其定价的政策及决策的过程;(六)发行人律师、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的意见;(七)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成员对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拟上市公司应通过改制重组尽量减少关联交易,特别应减少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之间在供应、销售、生产加工等直接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
拟上市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有效措施,减少关联交易收入在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中的比例,减少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在利润总额中的比例。
拟上市公司50%以上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来自关联交易的,在没有制定有针对性的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实施方案之前,不得提出发行上市的申请。
第三十七条拟上市公司申请发行上市前,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发起人或股东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拟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或者拟上市公司;(二)依托或委托控股股东进行采购、销售,而不拥有独立的决策权;(三)从事生产经营的拟上市公司不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且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依赖股东及其控股企业;(四)专为拟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设施,未重组进入拟上市公司;(五)主要为拟上市公司提供的专业化服务,未由关联方采取出资或出售等方式纳入拟上市公司,或转由关联的第三方经营;(六)具有自然垄断性的供水、供电、供汽、供暖等服务,未能有效地保证交易和定价的公允;(七)拟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或核心技术被主发起人或第一大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其控制的企业法人占用;(八)拟上市公司与主发起人或第一大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其控制的企业法人存在经营性业务(受)委托经营、(承)发包等行为;(九)其他对拟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