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民事调查核实权的适用机制探析

合集下载

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分析

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分析

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分析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经历了从在实践中依情况机动采取、检察机关内部规则明确、两院会签认可再到民诉法立法明确规定的发展历程,反映出在司法实践的证明下,其在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

而这一权力的行使也急需规范,以保证其调查结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从而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

一、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立法发展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活动中,就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具备法定抗诉事由,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采取询问、查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查阅案卷材料、勘验、鉴定等非强制性措施予以调查核实的权力。

笔者认为调查核实包含调取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两个活动过程。

其实质就是检察机关通过客观收集和主观分析论证、甄别,将从证据中获取的有效信息提炼而出所形成的结论性意见作为调查结果,并依据该结果做出监督决定。

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作为民事诉讼监督的一项重要保障性措施,在通过对其正当性基础、存在必要性的反复论证和司法实践的证明下,经过了一定的发展历程,最终得到了立法明确。

(一)检察机关内部明确自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建立以来,进行必要的调卷审查、调查一直是保证抗诉工作有的放矢的必要手段和措施。

为规范抗诉工作,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其中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予调查未进行调查取证的;(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未进行调查取证的;(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四)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

”可以说形成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行使调查核实权的雏形,但由于该规则的立法层次较低,法院对此认可度不高,特别是法检两家对于检察机关通过调查取得的证据效力在认识上存在分歧。

工作心得:关于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思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对检察权行使的保障性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其中,新增的第二百一十条确立了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已经入法,但是该项权力的内含、范围、手段、程序等等却尚未明确,制约了其在司法实践中作用的发挥,亟需加以探讨和研究。

一、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发展过程201X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开始负责民事、行政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

201X年,高检调整了工作思路,强调“侦查权”归口,规定非反贪和反渎部门不享有侦查权。

201X年5月,高检又确认民行检察部门的初查权,即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司法人员违法犯罪线索可以进行初查,查清后送交自侦部门。

201X年9月30日,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高检《办案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检察院审查民行案件,非确有必要时,不应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对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的范围进行明确规定,主要包括涉案证据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调查两部分。

201X年9月23日,高检发【201X】21号文《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规定民行检察部门在办理民行抗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经检察长同意可以进行初查和直接立案侦查。

2010年两高三部印发的《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进行调查,但同时在第十条规定“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需要立案侦查的,对渎职犯罪的侦查和对诉讼活动的其他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人员办理”,实际上就是将民行检察部门的直接立案侦查权划归渎检部门,仅保留初查权。

民事檢察调查核实权问题研究

民事檢察调查核实权问题研究

摘 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监督中正式完成了关于调查核实权的立法工作,在该法的第二百一十条里,指出“在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的履行时,人民检察院若有抗诉或检察建议的需要提出,那么其能够就相关情况向案外人或当事人核实调查。

”对民事监督诉讼里检察机关所具有的调查核实权的明确是这次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尽管用字不多,但对调查核实权的适用对象,调查目的、适用范围等都做出了关键性的规定。

有了这样的规定,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得以扩大、监督方式得以增加、监督手段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地位也愈益增强,这对其所具有的法律监督的职责的更好履行而言意义重大,为全面正确开展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奠定了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

但是,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监督中调查核实权的法律涵义、适用范围、调查方式、法律效果评价等问题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即使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仍然有着较大的分歧,这些问题不同程度上制约了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随着民事诉讼法的逐步实施,这些矛盾需要得到尽快的解决。

本文试从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法律来源、制度特色以及作者本人在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多年的工作经历出发,联系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自身的体会,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监督中如何更好地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作出一些积极的分析与构想,并提出一些相应的意见建议,以企为司法实践中的检察监督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 民事诉讼监督 调查核实 调查取证 调查AbstractThe civil procedure law amended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investigation of nuclear power in the supervision of civil lawsuit in the formal written into legislation,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stipulates that the 210th "people's Procuratorate for the performance of the legal responsibilities of supervision required procuratorial suggestions or protest, can the party or an outsider investigations to verify the situation." The prosecutor to investigate nuclear power in civil litigation supervision is a highlight of this procedure revision, although the word is not much, but the applicable object of investigation and verification of the right, the purpose of investigation, the scope of the provisions are made key. With such a provision,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supervision range to expand, to increase supervision, supervision means to further strengthen, the legal status of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which is more prominen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to better fulfill there sponsibility of legal supervision, to correct development of civil administrative procuratorial work laid more the solid legal foundation. However, the issue of legal meaning,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in the supervision of civil lawsuit in the right to investigate and verify the applicable scope, investigation, legal effect evaluation has been controversial in the academic circle and practice circle, even in the amendment of civil procedure law still has the big difference, these problems to different extent restricted the prosecution the right to perform the legal responsibilities of supervision. With the gradual implementation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these problems need to be solved as soon as possible. This paper, from the legal source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investigation power system characteristics as well as the author in the prosecution of civil administration procuratorial organs for many years of work experience, their experience of contact the relevant legal provisions and, to make some positive analysis and ideas on how the procuratorial organ to investigate and verify the work carried out in the supervision of civil lawsuit, and puts forward some opinions and suggestions, provide theoretical support to enterprises as the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work injudicial practice.Keywords Supervision of civil lawsuit The investigation and verificationinvestigation and taking of evidence investigation目 录引言 (1)第1章中外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权之比较 (2)1.1 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 (2)1.2 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4)第2章我国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立法背景和立法进程 (7)2.1 我国检察机关民事诉讼调查核实权的理论观点之争 (7)2.1.1 我国检察机关民事诉讼调查核实权的理论观点及论据 (7)2.1.2 我国检察机关民事诉讼调查核实权应采纳有限权论的原因分析 (8)2.2 我国检察机关民事诉讼调查核实权的法理依据 (8)2.3 我国检察机关民事诉讼调查核实权的立法进程 (10)第3章我国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立法特点和缺陷 (12)3.1 我国检察机关民事诉讼调查核实权的立法特点 (12)3.2 我国检察机关民事诉讼调查核实权存在的缺陷 (12)第4章我国检察机关民事诉讼调查核实权的模式构建 (13)4.1 对我国检察机关民事诉讼调查核实权的概念再定义 (13)4.1.1 我国检察机关民事诉讼调查核实权的定义 (13)4.1.2 正确理解我国检察机关民事诉讼调查核实权的涵义 (13)4.2 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的适用条件 (15)4.2.1 明确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的前置条件 (15)4.2.2 准确掌握调查核实的适用范围 (16)4.3 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的方式 (18)4.4 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核实的程序设置 (20)4.4.1 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的决定程序 (20)4.4.2 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的工作程序 (20)4.5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法律效果及效果的实现 (21)4.5.1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法律效果的概念 (21)4.5.2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法律效果的实现途径 (21)第5章实践中完善我国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建议 (23)5.1 实践中应当重视的几个问题 (23)5.2 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建议 (24)结语 (27)参考文献 (28)致谢 (30)引言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颁布的《民事行政检察办案规则》中第一次规定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享有调查的权力;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会签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中规定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可以依法进行调查核实;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正式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监督中的调查核实权写入立法中,确定了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的法律地位。

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

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

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一、本文概述《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一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性质、功能、行使方式及其限制等问题。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其调查核实权的行使,不仅关系到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实现,更直接影响到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

文章首先对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内涵进行了界定,明确其作为一种法律监督手段,旨在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随后,文章从立法和实践两个层面,分析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行使现状,揭示了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在理论层面,文章深入探讨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理论基础,包括其权力来源、行使原则、监督对象等。

同时,结合民事诉讼的特点和规律,对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行使方式、范围和程序等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分析。

在实践层面,文章通过案例分析、实证研究等方法,对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实际运行效果进行了评估。

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了完善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建议,包括加强立法保障、优化行使程序、强化监督制约等,以期推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规范化、法治化发展。

《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一文旨在全面、深入地研究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相关问题,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升司法公正与效率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理论基础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源于其法律监督职能,这一权利的存在与行使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

从权力分立与制衡的角度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以防止审判权的滥用和误用,确保司法公正。

调查核实权作为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其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

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也是实现其公诉职能的需要。

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有权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提起诉讼或参与诉讼。

检察机关民事调查核实权的适用机制探析

检察机关民事调查核实权的适用机制探析

检察机关民事调查核实权的适用机制探析作者:杨高生陈文华王明青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6期摘要 2012年修订之后的民事诉讼法,为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调查核实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在具体实践中,检察机关民事调查核实权应如何界定、民事调查核实权的行使应遵循哪些原则、民事调查核实权如何启动、后期证据如何认定,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厘清民事调查核实权的规范渊源,正确进行民事调查核实权的权限界定,深入思考民事调查核实权的具体适用问题,对应对民事诉讼监督新形势和新挑战,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民事调查核实权民事诉讼法适用机制作者简介:杨高生、陈文华、王明青,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143-03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展史上的一大“里程碑”豍。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从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等层面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不仅增加了监督方式、扩大了监督范围,还规范了监督内容、强化了监督手段,对保证依法行使民事监督检察权,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都具有重要作用。

其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调查核实权,为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调查核实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民事调查核实权的规范渊源演变(一)民事调查核实权的起源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豎(以下简称《办案规则》),其中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予调查未进行调查取证的;(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未进行调查取证的;(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四)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

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探析

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探析

I 民事检察I 贵任编辑:张薰尹THE CHINESE PR(K :l!RAT()RS 中潑趋寮甞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探析參北海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文摘要:目前,民事调查核实权尚未形成成熟的运行机制,集中体现为检察机关调查核实能力不 足、强制性保障措施缺乏、行使具有随意性,使得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运行步履维艰。

针对这些突 出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在内部,加强协调,增强办案能力。

在外部,借助舆论和相关政府部门的力 量,增强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刚性。

在程序上,探索监督案件化办理,防止调查核实权行使的随意性。

关键词:民事调查核实法律监督保障措施随着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和深人,原来 自侦部门的转隶,目前检察机关已经形成了包括刑事 检察工作、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在内 的“四大检察”的基本格局。

在民事检察中,开展调 査核实是必要条件,探索、进一步完善调查核实权具 有重大意义。

_、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概念从文义上看,调查核实权包括了调查权和核实权, 是二者的综合体,调查权是针对未知问题和线索来开 展活动进行了解的权能,核实权是针对已知来对照考 察的权能。

无论是调查权还是核实权都是为了保障法 律监督职能的有效行使,调和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 间的矛盾,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调查核 实”并非是民事检察领域的专有名词,2012年《刑事 诉讼法》第57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 行为的调查核实,随后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规则》更是用多个条文细化了调查核实的方式和要求, 不仅如此,“调查核实”同样被规定在行政检察和公益 诉讼检察领域,甚至在法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也出 现了“调查核实”这一术语,而且不同领域的法律法 规对调查核实权适用的范围、方式、要求等规定也不尽相同,因此,在对调查核实权进行界定时应注重它 的授权规范及发挥作用的领域。

笔者认为民事检察调 查核实权,是指在民事检察领域,为了实现监督职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授权,通过法 定的方式对民事审判行为及裁判结果的合法性、公正 性进行调查了解、核实情况,从而对正当处置的做出提供支持的工具性权能。

《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范文

《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范文

《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拥有调查核实权是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旨在探讨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分析其重要性、适用范围及实施方式,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参考。

二、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调查核实权的重要性(一)维护司法公正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调查核实权,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充分举证,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可以弥补这一缺陷,确保案件事实的查明。

(二)提高诉讼效率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可以迅速查明案件事实,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提高诉讼效率。

同时,对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及时予以揭示和制止,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浪费司法资源。

(三)强化法律监督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是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行使该权力,检察机关可以监督民事诉讼的合法性,防止法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三、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调查核实权的适用范围(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在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可以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案件当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时,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协助调查。

检察机关在查明情况后,可以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其他需要检察机关协助调查的案件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需要检察机关协助调查的案件,如涉及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的案件,检察机关也可以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

四、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调查核实权的实施方式(一)依职权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包括但不限于查阅案卷材料、询问当事人、证人等。

在必要时,还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二)协助当事人调查核实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时,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协助调查。

浅议如何构建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运行机制

浅议如何构建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运行机制

浅议如何构建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运行机制浅议如何构建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运行机制摘要新《民事诉讼法》首次在基本法层面规定了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制度,运行该项制度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职能,但目前还没有全国统一的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运行机制,本文拟从该项制度的运行现状出发,浅析如何构建全国统一的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运行机制。

关键词新民诉法实施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运行现状构建统一机制作者简介:彭根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297-02一、行使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意义检察机关在行使民事调查核实权的基础上开展监督,有助于增强监督实效:1.有助于增强检察监督合力。

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后,各地民行部门普遍加强了同本院自侦部门的配合,部分地区已建立起了民行部门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自侦部门、必要时请求自侦部门协助的制度,有效的增强了检察机关监督合力。

2.有助于提高民事抗诉案件改判率。

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调查核实权之前,办理申诉案件主要靠书面审查,难以全面掌握案件情况;行使民事调查核实权之后,检察机关在对是否存在抗诉事由进行调查的同时,也对人民法院和审判人员是否存在违法问题进行调查,抗诉意见建立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更容易被法院接受,有助于提高民事抗诉案件改判率,以湖北省为例,“监督调查后提出抗诉的采纳率为77.8%,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3.有助于增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的采纳率。

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意见建立在调查核实、取得充分证据的基础上,更加具有说服力,有效改善了以往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采纳率低的问题,以湖北省恩施州为例,该州在开展民事监督调查后,“2010年,州民行部门发出检察建议9份、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其中有9件被采纳,采纳率达到75%,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采纳率低的局面得到有效扭转。

”4.有助于促使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

强化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机制的路径探析

强化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机制的路径探析

强化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机制的路径探析作者:谢禅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19年第11期摘要:调查核实是构建民事检察多元化监督格局的关键。

实践中存在办案标准不统一、言词类证据偏多、措施刚性不足、鉴定咨询勘验启动难、听证程序适用过少等问题。

根源在于规则层面尚不完善,基层办案能力不足。

建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修订时进一步明确适用条件、规范调查核实的范圍和程序、健全技术支持和惩戒机制、放宽对鉴定评估审计的限制、强化听证程序的应用、加深检法业务对接,从而摆脱调查核实的手段困境,改善监督效果。

关键词:民调查核实民事检察监督规则听证在民事检察语境中,调查核实就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当事人和案外人进行调查,从而对案件是否需要监督进行验证的过程。

[1]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修订,宣告了民事检察调查核实制度的确立。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中,将调查核实权的行使细化为四种情形、六种措施,为工作开展提供了基本遵循。

下面以S省B市检察机关最近两年的实际办案数据为样本,检验该制度的实际效果。

一、民事检察调查核实实践应用分析B市是S省一个地级市,下设8个基层院,人口约400万,办案数量在该省属于中等规模。

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324件,其中2017年共164件,2018年160件。

市级院共办理101件,基层院办理223件。

案件类型如下表所示(虚假诉讼案件已包括在裁判结果监督案件中)。

324起案件中,有19件提请或者提出抗诉(包括市院向省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基层院向市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以及市院提出抗诉的案件)、21件提出再审建议、148件提出再审以外的其他检察建议。

58.02%的案件都触发了监督措施。

列入统计的调查核实工作共有1502次,平均每起案件调查4.64次(同一调查核实结果在多个案件中用到的,次数重复计算)。

检察机关民事调查核实权的适用机制探析

检察机关民事调查核实权的适用机制探析


民事调 查核 实权 的规范 渊源演 变
( 一) 民事调 查核 实权 的起 源
在 司法 实践 中操 作性不 高且 容易 导致各 地司法 的不 一致 。 此外 , 由于缺乏 立法上 的直接 依据; 法 院和检 查机关双 方一直 对此有分
2 0 0 1 年 9月 3 0日, 最高 人 民检 察 院第九 届检 察委员 会第九 歧 , 导致 民事 调查核 实权 的行 使受到 重重 阻力 。本次 《 民事诉讼 十 七 次会 议讨 论通 过 了 《 人 民检 察院 民事行 政 抗诉 案件 办案规 法 》 修订之 后 , 全 面完善 了检 察机 关 的民事监督机 制 , 并 明确规定 则》 。 ( 以下简 称 《 办案规 则》 ) , 其 中第 1 8 条 规定 : “ 有 下列情 形之 检 察机 关具有 民事调 查核实权 , 具体 条文体现 为修订后 民诉法 的
{ I } I j 占缸金
2 0 1 4・2 ( 下) ◆ 政 法 论 坛
检察机关民事调查核实权的适用机制探析
杨高生 陈文华 王明青
摘 要 2 0 1 2 年修订之后的民事诉讼法, 为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调查核 实权提供 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在具体实践中, 检察 机 关民事调查核实权应如何界定、 民事调查核 实权的行使应遵循哪些原则、 民事调查核 实权如何启动、 后期证据如何认定,
( 三) 民事调 查核 实权 的确定
《 办案规 则》 、 《 若 干规定》 及《 若干 意见》 的相 关规定 虽然在一
注 的是 ,新 修订 的民事 诉讼 法 明确赋 予检 察机 关 民事调 查核 实 定程度 上对 民事 调查 核实权 的发展 具有积极 作用 , 但 由于相关 文 件 的法律 效 力较低 , 且 只是粗 略规 定 了民事调 查核 实权 的范围 , 权, 为检察 机关 行使 民事调 查核 实权提 供 了明确 的法律 依据 。

民事调查核实权运用问题探析

民事调查核实权运用问题探析

48中舄趋家•霄THK CHINESK PROCliRAI'OKS民事检察|责任编辑张*尹I民事调查核实权运用问题探析*程辉7文摘要:民事调查核实权是赋予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重要手段和保障,检察机关运用好调查核实权有利于民事法律监督效果的提升。

但目前民事调查核实权在实践应用中存在履职意识不到位、发挥作用不明显、取得效果不突出等实际问题。

检察机关解决这些问题,一要充分认清调查核实权的重要性,更新办案理念;二 要充分挖掘自身优势和资源,整合现有调查核实力量,切实发挥民事调查核实方面应有的作用;三要明确调查 核实权应用规范,赋予其刚性。

关键词:调查核实权法律监督民事诉讼近年来,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逐年上升,要加强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就应该充分运用法律赋予 检察机关的民事调查核实权,提高自身的监督能力,提升民事法律监督效果,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事诉讼监 督方面的更高需求。

一、民事调查核实权的应用现状(一)调查核实权的主要内容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 要,采取调取卷宗、询问相关人员、调取相关证据、勘验、鉴定等方式,就案件的相关情况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 予以调查核实的一项职权。

调查核实权运用的目的就 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和调取、收集证据。

在民事诉讼 监督过程中,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检察机关通常会对 一些实体类证据、程序性证据和审判人员、执行人员 违法行为类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其中实体类证据调查 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取 得的新证据;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 造的;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主要证据,申请 法院调取而法院未调取的;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案件所需要的证据。

就案件类别而言,民事执行 活动监督中的拖延发放执行款、消极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等问题,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中的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虚假诉讼监督中针对民间借贷、离婚 案件财产分割、破产清算等虚假诉讼“高发区”,单凭 调阅已有案件卷宗很难找到案件的突破n,必须加大 查处力度,善于运用调查核实权查证、查实相关线索,综合运用渎职行为调查、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 通知书、移送案件线索等手段和方式全方位进行监督,进而在线索发现、案件突破、证据固定等方面收到良 好的监督效果。

《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范文

《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范文

《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其中,调查核实权作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力,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调查核实权的含义、重要性、实施现状及问题、完善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调查核实权的含义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及民事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等进行调查核实的权力。

这一权力旨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审理。

三、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调查核实权的重要性1. 保障司法公正:通过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可以查明案件事实,揭示真相,防止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现象的发生,保障司法公正。

2.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侵权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促进案件顺利审理: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有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审判效率,促进案件的顺利审理。

四、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调查核实权的实施现状及问题1. 实施现状: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已经得到了一定的实施和运用。

然而,由于法律制度、司法实践等方面的原因,仍存在一些问题。

2. 问题分析:(1)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调查核实权的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存在一些法律漏洞和模糊地带。

(2)司法实践中的阻力:由于受到传统观念、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在行使调查核实权时面临一定的阻力。

(3)调查手段有限:检察机关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受制于手段和方法的限制,难以全面、深入地查明案件事实。

五、完善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调查核实权的建议1. 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范围、程序和手段,为检察机关行使权力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司法保障:加大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行使调查核实权的司法保障力度,确保其能够顺利开展工作。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发表时间:2018-07-23T11:00:56.523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18期作者:李娜[导读]濮阳县检察院一、新格局下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内涵(一)目的的监督性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其所有的职权都由检察监督权派生而来,必须围绕法律监督目的的有效实现和职能的充分履行来展开。

[1]因此,民事检察中调查核实权是为了实现对民事诉讼运行全过程的正确评价,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而设,这不同于当事人一方为维护自己权益而进行的调查,也不同于人民法院已解决纠纷为目的进行的调查。

(二)范围的有限性根据民诉法中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构建,调查核实权的范围也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案件事实的调查,主要通过对原审中相互矛盾的证据进行辨别,排除虚假证据,从而对原审判决是否存在证据采信不当的错误作出认定,重在对已知证据的核实。

另一类是对诉讼活动中各方行为的调查,通过形式审查,作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重在对隐蔽违法行为的调查。

除此之外,检察机关不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否则极易破坏民事诉讼的平衡。

(三)地位的中立性民事检察监督是超脱于原审的,因此民事检察中的调查核实权具有比原审法官更中立的属性,它不仅不介入当事人的利益,甚至也不介入对民事纠纷实体权力义务的评判。

核实原审中的证据并非对为了增强某方证据的证明力,而是体现了检察机关慎用抗诉手段的指导思想,也与再审程序的补充性、救济性相适应,目的在于实现保障当事人再审诉权与保障法院裁判稳定性之间的协调。

[2]因此,不论所调查核实的证据是否有利于当事人,均应同等对待。

而在诉讼活动监督中针对违法行为开展的调查则更体现了检察机关超然于原民事纠纷之外的中立性。

(四)措施的非强制性民事检察的调查核实措施不能超越民事诉讼的领域,不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带有国家垄断性强制力的调查措施。

即便调查的对象是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也旨在查清是否存在影响民事诉讼司法公正的情形,而不是出于惩罚犯罪的目的,故而从民事检察的角度,也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对民事行政案件调查核实权运行的规范思考

对民事行政案件调查核实权运行的规范思考

对民事行政案件调查核实权运行的规范思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从立法层面首次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享有调查核实权。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各地检察机关对调查核实权的认识存在诸多偏差,影响了调查核实权的有序运行。

正确认识和把握调查核实权,规范和完善调查核实权的运行机制,推动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是摆在每一位民行检察人面前的任务。

一、调查核实权的内涵(一)调查核实权的理解。

《民诉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此条文从立法角度包涵了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限定了调查条件。

需满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检关察机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能监督职责包括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形式,民事诉讼监督属公权力监督,公权力不应过度干预私权,因此,启动调查核实权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为条件,亦符合民事检察工作的有限监督原则。

二是限定了调查对象。

即“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均沿用《民诉法》表述,限定仅能对当事人或案外人开展调查。

三是限定了重点。

“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调查核实权”,调查侧重于收集证据,核实通过收集的证据来证实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体、程序是否正当合法。

从《民诉法》及实践来看,对“调查核实权”内涵的理解就是检察机关因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责需要,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收集证据,证实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有无违法的权力。

(二)调查核实权的必要性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的主要职责,《民事监督规则》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规制机制构想

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规制机制构想

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规制机制构想2013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该条文吸收两高会签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将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为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过程中,依法调查核实案件事实提供了法律依据,是贯彻职权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一、调查核实权的性质(一)调查核实权是实现检察权能动属性的必要手段在我国,能动司法最早是由人民法院提出并实践的,实践的结果便是审判权能动。

从理论上分析,能动司法的主要目的包括:实现个案正义、促进实质正义、推动立法。

检察权作为国家权力之一,其能动的含义便是积极履行自身的职责。

从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各项法律监督职责来看,检察机关不仅监督法官行使审判权,同时还监督警察行使侦查权,甚至包括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最终维护法律的统一意志。

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目的就是避免纠纷扩大和防止人民法院怠于行使权力或滥用权力。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就要求在民事诉讼监督过程中,检察权不能使被动的,而应该是自觉地、积极地监督法律运行过程,即必须是能动的。

检察权的这种能动属性体现在工作方式上便是要求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过程中采用合法手段主动履行职责,而这种手段具体体现在民事诉讼监督过程中的,便是调查核实权。

(二)调查核实权是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派生权力为了实现各项检察职能,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检察权。

检察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是指为了实现检察职能,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各项职权的总称。

”在我国,检察权的权能主要包括检察侦查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

诉讼监督权设立的目的是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发现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在民事诉讼监督过程中,合法有效的途径便是对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实践与思考

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实践与思考

《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实践与思考》摘要:要从规范调查核实权的启动方式和流程,健全行使调查核实权的保障机制,准确把握获取证据的法律效力,优化行使调查核实权的内部环境等四个方面完善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运行机制,在民事检察领域,检察机关可以针对案件事实和审判人员、执法人员违法行为两种情况行使调查核实权,其中针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核实较为常见,由此,本文拟以一起成功抗诉的针对案件事实行使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具体案例为切入点,展开法律适用和实践运用上的分析,探讨司法实践中有关行使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冉诗玉邓杰张雷摘要:在民事诉讼监督实践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案件事实,进而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案件占比较大。

但是,由于有关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模糊等原因,导致出现司法实践运行不够顺畅,作用发挥不够有效等问题。

要从规范调查核实权的启动方式和流程,健全行使调查核实权的保障机制,准确把握获取证据的法律效力,优化行使调查核实权的内部环境等四个方面完善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运行机制。

关键词: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实践运用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时首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为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责需要,可以行使调查核实权。

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详细规定了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适用范围、手段方式及操作流程。

201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行使诉讼活动法律监督职权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在民事检察领域,检察机关可以针对案件事实和审判人员、执法人员违法行为两种情况行使调查核实权,其中针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核实较为常见。

如检察机关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纠纷、房屋产权纠纷、施工合同纠纷、涉农纠纷等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涉及基础事实认定提出抗诉,此类案件也比较容易得到再审纠正。

由此,本文拟以一起成功抗诉的针对案件事实行使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具体案例为切入点,展开法律适用和实践运用上的分析,探讨司法实践中有关行使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探究

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探究

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探究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案件进行调查核实的权利。

这一权利是维护民事权益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职权对民事案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收集证据。

”这一条款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进行调查核实的职责,并赋予了相应的权利。

同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机关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调查核实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关公诉、检察监督职责的事项。

”二、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对以下情形进行调查核实:1、在依法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涉及重大社会群体或公共利益的案件;2、民事诉讼中出现恶意诉讼、滥诉、哄抬诉讼费用等情形;3、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案件(通过认定、撤销民事主张上的事实,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定性和量刑产生影响);4、其它需要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民事案件。

三、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案例1、阎学通案阎学通系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孙村镇一村的村委会主任,他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出租车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

检方调查核实后,认定阎学通涉嫌受贿罪。

该案中,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查清了阎学通从违法行为中牟取的不正当利益,为该案的进一步办理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2、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某设计师的作品,严重侵犯了设计师的著作权。

设计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收集了涉案公司的相关证据,为案件的顺利审理提供了帮助。

3、广东省佛山市杀人案2019年6月18日,广东省佛山市一对夫妇被曝出被人杀害。

警方出动大量警力抓捕嫌疑人,后来发现是其女儿和男友所为。

此案例中,检察机关依法调查核实,确认受害人的死亡事实,协助完善刑事立案依据。

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

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

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探究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问题;解决方案一、引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居民、组织等对侵略环境权、资源权等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查清事实、排除阻碍、消除危险、遏止侵略、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这个规定表明,民事诉讼不仅仅局限于解决个人之间的冲突,也包含了对公共利益的维护。

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有着不行替代的作用,其中调查核实权被认为是一项分外重要的权利。

二、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详尽表现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公益事件进行调查核实,以确定是否存在环境破坏、资源浪费等问题。

若果存在这些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强制责令替换、拆除等。

此外,检察机关还可以对现场工作进行监督,并对问题进行跟进处理。

三、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存在的问题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并不是完美的。

起首,当前我国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缺乏有效的行政程序和规范性文件。

这导致了检察机关在行使其调查核实权时,往往会面临某些人的反对并被拒绝进入调查现场等状况。

其次,部分检察机关的调查能力和方法还存在差距。

检察机关在调查核实时应该重视对现场工作的监督,但由于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人员,往往难以实现这一点。

四、解决方案要解决这些困难,起首需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相关的程序规范等,以保障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合法性和效力。

第二,应该提高检察机关的行政能力和政治素养,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宁技能,以提高他们在调查过程中的能力和效率。

第三,重视加强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宣扬教育,提高社会对民事公益诉讼的熟识和理解,在大众的监督下,提高民事公益诉讼的效力和公信力。

五、结论通过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探究,可以得出结论:这项权利虽然存在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充分的发扬。

只有开展更深度的探究并解决其存在的问题,才能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作用。

浅析民事检察监督中调查核实权的应用--以查办涉虚假诉讼与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案件为视角

浅析民事检察监督中调查核实权的应用--以查办涉虚假诉讼与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案件为视角

浅析民事检察监督中调查核实权的应用--以查办涉虚假诉讼与
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案件为视角
倪建海
【期刊名称】《魅力中国》
【年(卷),期】2014(000)016
【摘要】随着我国法制社会进程建设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法制问题在我们生活中变得更加突出。

尤其近年来执行的民事检察监督调查在核实权中的应用日益增多,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具有的法律职责提出相应的检察建议以及抗诉权利,调查中向案件以外的人进行情况核查,在此期间所出现的查办涉虚假诉讼以及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作为研究视角,展现当前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的应用情况以及加强其行驶合法性的对策。

【总页数】1页(P305-305)
【作者】倪建海
【作者单位】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温州 325000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绍兴市检察机关查办虚假民事诉讼案件情况简析 [J], 王水明
2.民事纠纷解决请求权视角下的虚假诉讼罪再考察——兼论《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J],
3.“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的审查与识别——以民事检察监督为视角 [J], 陈晖;谢红军
4.“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的审查与识别——以民事检察监督为视角 [J], 陈晖;谢红军
5.虚假诉讼的识别与审查实务研究——以民事检察监督为视角 [J], 王祖红;杨丹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检察机关民事调查核实权的适用机制探析作者:杨高生陈文华王明青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6期摘要 2012年修订之后的民事诉讼法,为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调查核实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在具体实践中,检察机关民事调查核实权应如何界定、民事调查核实权的行使应遵循哪些原则、民事调查核实权如何启动、后期证据如何认定,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厘清民事调查核实权的规范渊源,正确进行民事调查核实权的权限界定,深入思考民事调查核实权的具体适用问题,对应对民事诉讼监督新形势和新挑战,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民事调查核实权民事诉讼法适用机制作者简介:杨高生、陈文华、王明青,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143-03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展史上的一大“里程碑”豍。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从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等层面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不仅增加了监督方式、扩大了监督范围,还规范了监督内容、强化了监督手段,对保证依法行使民事监督检察权,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都具有重要作用。

其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调查核实权,为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调查核实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民事调查核实权的规范渊源演变(一)民事调查核实权的起源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豎(以下简称《办案规则》),其中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予调查未进行调查取证的;(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未进行调查取证的;(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四)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

”《办案规则》首次规定了检察机关针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可以进行调查的四种情形,此为民事调查核实权的规范起源。

(二)民事调查核实权的发展自《办案规则》第18条的规定之后,民事调查核实权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

各地区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地区范围内的试行规定,对民事调查核实权的行使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如:2003年8月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其中第25、26和27条对检查机关的调查权作了具体规定;2008年8月13日,湖北省发布《检察机关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调查办法(试行)》;2011年6月7日,河南省发布《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调查办法(试行)》。

司法机关也纷纷出台相关文件,如:高检会[2010]4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豏(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第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可以通过依法审查案卷材料、调查核实违法事实、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者建议更换办案人、立案侦查职务犯罪等措施进行法律监督。

”紧接着第3条对渎职行为的界定进行了具体的说明,规定了十二种行为涉嫌渎职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

高检会[2011]1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豐(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第3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享有调查核实权,并列举了可以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进行调查核实的三种情况。

(三)民事调查核实权的确定《办案规则》、《若干规定》及《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民事调查核实权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但由于相关文件的法律效力较低,且只是粗略规定了民事调查核实权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高且容易导致各地司法的不一致。

此外,由于缺乏立法上的直接依据,法院和检查机关双方一直对此有分歧,导致民事调查核实权的行使受到重重阻力。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全面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民事监督机制,并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具有民事调查核实权,具体条文体现为修订后民诉法的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至此,检察机关民事调查核实权才在立法上得以真正确立。

通过对民事调查核实权的规范渊源进行检讨,我们发现,民事调查核实权派生于民事检察监督权,以中立的超然地位和非强制性的调查手段肩负着监督民事诉讼活动(主要是监督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司法机关)的重任。

对于民事调查核实权的概念,目前学界的看法较为一致,即民事调查核实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活动中,就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是否具备法定抗诉事由,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整个诉讼活动中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采取询问、查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查阅案卷材料、勘验、鉴定等非强制性措施予以调查核实的权力豑。

二、检察机关民事调查核实权的行使原则民事调查核实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本身存在着权力滥用的危险。

为使民事调查核实权的适用规范化,以防破坏民事诉讼的应然结构,背离该项权力的设置初衷,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调查核实权,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超然的中立立场原则检察机关在民事调查核实中,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客观公正地对待审、诉、辩三方。

司法实践中,调查核实启动的申请人往往是民事诉讼的败诉方,目的就是希望通过检察机关得到公权力救济。

作为调查核实的主体,检察机关很容易置身于申请人的立场上,再加上抗诉改判率是民行检察工作考评的重要标准,从而产生偏向申请人的倾向。

但是,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工作中充当的角色是“监督者”,而不是“代言人”,只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上,才能真正地做到客观公正,体现公权力应有的价值。

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行使民事调查核实权时,必须保持超然的中立立场。

一方面,不能“官官相护”,偏向审判机关,必须履行自身的监督职责,及时纠正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不能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特别是容易产生同情倾向的申请方,必须保持理性的专业态度,依法建立检察机关的监督和自律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好民事诉讼监督的职能。

(二)有限的私权干预原则众所诸知,民事权利本质上属于私权,权利的处分取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

当事人如怠于行使相关权利不进行举证,就应该承担不能提供证据而败诉的可能性。

检察机关以公权力进行过多的干预,动则行使调查核实权,以调查所取得的证据干扰民事诉讼,就会破坏当事人之间平等的诉讼格局。

因此,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民事调查核实权时,应该遵循有限的私权干预原则。

一方面,对于民事调查核实的范围,应该尽快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不应进行扩大化,更不得滥用民事调查核实权插手经济纠纷,至于民事调查核实的具体范围设计,本文在调查核实之前的范围审查中将进行较为详细的探讨,此处不进行赘述;另一方面,对于调查核实程序的启动方式,应该以被动核实为主,主动调查为辅,除了在当事人举证不能而又得不到应有公权力救济,或者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之外,其他情况下,就不该代行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破坏“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三)充分的必要性原则人民检察院《办案规则》第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

非确有必要时,不得进行调查。

”据此,检察机关在行使民事调查核实权时,不论是调查核实权的启动还是调查核实权的行使过程,都应该遵循充分的必要性原则。

一方面,对于调查核实的权限,应该和职务犯罪侦查权进行明确区分,除非确有必要并经法定的程序不得进行转化,谨防出现权力的窜用和偷换;另一方面,对于调查核实的手段,应该以书面审核为主,调查取证为辅。

大多数情况下,检察机关通过审查原审案卷就能够把握案情的发展,从而对整个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检察监督。

但是,在审判机关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相关职能的情况下,通过书面审查并无法查清事实,此时检察机关就可进行调查取证,以支持所提出的检察建议或抗诉。

三、检察机关民事调查核实权的具体适用(一)调查核实之前检察机关民事调查核实权主要针对是否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涉及司法机关的公正廉洁性问题而主动开展。

当然,在例外的情态,原审认定事实依据的主要证据确实存在重大瑕疵或者民事诉讼程序明显违法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也应适当地打破“私法自治原则”,一定程度上对民事证据进行干涉性审查。

1.是否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其职责所在。

当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毫无疑问地须要担当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代表国家的利益立场,参与到民事诉讼程序中。

因此,对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检察机关应主动进行调查核实,积极寻找相关证据,以便及时采取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等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2.审判人员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判等行为。

作为法定抗诉条件,审判程序违法、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等情况,由于是法院自身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法院不可能在案卷材料中有所记载和反映,而申诉人一般也难以获取这类证据,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必须由检察机关以公权力监督公权力,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据查明真相,才能维护司法公正。

3.法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是否存在程序上的违法或实体上的缺陷。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不仅有权对民事审判过程进行调查核实,也有权对民事调解、执行过程进行调查核实。

因此,对人民法院应该立案而不予以立案的,对原审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而人民法院不予以调查导致相关证据缺乏的,审判组织的不合法或未依法回避的,诉讼主体不适格的,违法剥夺当事人诉讼辩论权利或违法缺席判决的,原审认定事实依据的主要证据具有重大瑕疵,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收受贿赂导致执法不公的等等行为,都可以启动民事调查核实权。

(二)调查核实过程中为使民事调查核实的过程规范化,参照侦查权的相关规定和具体的司法实践,我们认为:调查核实程序应该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调查笔录应该具有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签名或盖章;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份数和页数并签名或盖章,对于在案外第三方处取得的书面证据,能提供原件的需要第三方出具原件并签名盖章,不能提供原件的由两名调查人员在与原件核对后签名盖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