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式企业在近代中国的兴起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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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式企业在近代中国的兴起及其影响
宁波大学雷咸林
前言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传统的自给自足经济在列强经济侵略的冲击下,加速着自身的分解,使商品货币经济日渐取代自然经济而有较明显的增长。进入光绪年代,商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资本主义企业产生的一般条件早已具备。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近代性嬗变,中国的近代新式企业开始兴起,发生了从传统形态向近代形态的转变,并对中国的社会产生了长远的影响。
晚清时期
中国的现代化是在洋枪洋炮的轰击下开始的,同光之际,清政府认定曾是“目前大患”的“内寇”问题基本上已经解决,作为“长久之患”的“西人”入侵危机依然存在,而且势必持续存在,制定了“自强”的国策。因此,我国的第一批新式企业是政府官办的军工企业,以制造洋枪洋炮。安庆的内军械所、上海的江南制造总局、湖北汉阳的湖北枪炮厂等都属于这一时期的企业。
光绪朝的头20年(1875—1894年)里,一些地方督抚继续奏设制造军火的局(厂),总计增添了13家。最著者是江南制造总局,继截至同治末已具一定规模之余,于光绪四年设炮厂、五年设炮弹厂、七年设水雷厂,十六年设炼钢厂,十八、十九两年又增设栗色火药厂和无烟厂。截至二十年,累计生产了245具车床和刨床以及300余具机器,5万余支枪、近600尊炮、近600枚水雷、100余万发炮弹、400余万磅火药等等,以及兵船、小型船只15艘。这些产品表明,江南制造总局固仍以制造军火为主业,实是一家兼行制造机器、造船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工厂。
但是随着这些企业的经营目益陷于困境,特别是洋货在中国的倾销,经济亡国的危机日盛。这时,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认识到西方的强大不仅在于坚船利炮,而且在于其发达的工商业和合理的制度。憬悟于“欲自强必先裕饷源,欲浚饷源莫如兴商务”(这个“商务”是广义的,包括举办工矿等企业),洋务运动又补充以“求富”的内容。于是洋务派19世纪70年代初提出“求富”的口号,开始创办以求富为目的的新式企业,仿照外商公司而开设“官督商办”公司,开创了中国的“殖产兴业”时代。“官督商办”是西方公司制度进入中国之后与近代中
国社会实际相结合的特殊产物。“官督商办”的公司是近代中国最先从组织形式上效仿某些西方股份公司又独具中国特色的一种公司组织形式。中国人自办的首家公司当推1872年创办的轮船招商局。其创办章程中申明:“轮船之有招商局,犹外国之有公司也,原系仿照西商贸易章程,集股办理。”李鸿章也明确说道:“轮船招商局,本仿西国公司之意。”轮船招商局的创建资本来自民间招股、李鸿章的个人投资和李鸿章从直隶练饷借来的资金,在随后的增资扩股中,又加进了官僚伪装的私人资本、买办资本、华侨资本以及向政府和国外的借款。在这些资本中,具有官员背景的资本占据重要的比重,而且很多都来自曾为公司上层管理人员的官员及其家族。
到1894年时,洋务派创办的新式企业已有资本5032万元。从1895—1911年,清政府以官办、官督商办方式新建的工厂有44家、矿山45处、铁路6256公里。
这些新式企业有:
(1)航运业,轮船招商局等企业为代表。
(2)采矿和冶炼业,开平矿务局设立。这是中国煤矿中规模最大、成效最著的一家。
(3)纺织业,以湖北纺织总局为代表。张之洞筹建的湖北织布局于十八年底在武昌建成投产,随后他决定在织布局附近增设南北两纱厂(南厂始终未建成)——湖北纺纱局:二十四年,创办缫丝局、筹办制麻局,四局一起构成了湖北纺织总局。这四大轻工业(指织布、纺纱、缫丝、制麻业)和他同时主持的汉阳铁厂等四大重工业,虽未实现张之洞原设想的“自相挹注”的工业体系,却初步奠定华中地区近代工业的初基。
(4)建材——水泥业,官督商办企业广泛涉及其他部门。李鸿章为应军事工程的需要,以水泥取代原用三合土浇灌砌筑炮台、要塞,责成开平矿务局总办唐廷枢筹集官商股银10万两,于光绪十二年筹设唐山细绵土厂,十五年投产。这就是一个例子,在建材(水泥)业方面创设的首家新式企业。
(5)电讯,电报局从创办时起,营业一直良好,垫支的官款都如期缴清。它在最初十五年里,营业额从期初到期末增加幅度,约近20倍。
由于官督商办企业效率低下,清政府对私人开办企业的限制逐步放松。1895
年,甲午战争惨败,宣告了洋务运动的破产。救亡图存的举国忧患,迫使清政府进行变法图强的改革。1898年,清政府首次议定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903年设商部和注册局,并颁布了《公司律》、《奖励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等一系列奖励发明、鼓励投资和规范运作的工商业律令,这些是清政府推动民族工商业发展的制度安排的重要起点。在这些政治经济“新政”鼓励下,形成了相对宽松有利的工商业发展环境,从而也迎来了我国民族资本与近代工业第一个快速增长的时期。少数商人、买办、华侨等积极投资办厂,在1895 -1898年,以及1905-1908年中国出现过两次投资建厂的热潮。“国人于是争相认购股份,引起了全国到处创办起股份、合伙或独资经营的新式企业。”
然而,20世纪初期清政府出台的一系列鼓励工商业发展的“新政”及其制度变迁的目的不是发展民族资本主义,而是利用民族经济巩固专制政权、稳定封建统治,加上封建政治经济制度的腐朽和官员的腐败,以及清政府和官员不断地盘剥企业,使得民族企业的发展没有一个良好的政治经济环境。
北洋时期
1912年民国建立以后,中国的民族工业进一步发展。1912年12月5日,北京临时政府工商部颁布《暂行工艺品奖励章程》,规定凡发明或改良之制造品称为工艺品,经部考验合格者应分别等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分为名誉上与营业上两种,前者发给执照,许其制造品在5年内专卖;后者则给予褒奖以示奖励。该章程既便利于筹集资金广泛兴办公司,并且鼓励新办企业对工艺技术及产品质量的创新与改进。于是,北洋政府时期接续了晚清已经产生的国内工业增长势头,出现了经济史学家所称的民族工业发展的“黄金时期”。1914年1月13日北京政府农商部颁行了《公司条例》,《公司条例》对公司的各种组成形式、设立的条件、集股手续、股东人权利和义务、对外营业的法律责任、公司章程、变更乃至解散与债务清算等,各方面各阶段事项,都作了详尽细致的规定,推动了公司制度的发展。确定了公司这一新兴企业制度的形态与范围,有助于维护公司的信用,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以往“无公司法,则无以集厚资,而巨业为之不举”的法制状况有所扭转。以法制建设方式表现的鼓励倡导和规范作用,有益于中国近代企业制度的形成和规范化,其意义深远而重大。时人称:“发起工厂企业得到很大动力,几乎每天都有新公司注册。”企业制度创新进程加快,公司数量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