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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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工信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工信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工交业通和安信运息输化部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通字[201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贵州福泉“11〃1”爆炸事故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解决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爆炸案件、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是国家依法严格管制的危险物品,做好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事关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围绕加强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采取了一系1列有效措施,全国爆炸案件、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大幅下降。

但从近期发生的爆炸案件、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看,一些地方、部门和从业单位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协作配合不力等监督管理松懈的问题仍比较突出。

各地、各部门要站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和遏制爆炸案件、事故的发生。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狠抓源头管理(一)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民爆物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是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爆物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记录或台账,切实把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之中。

国防科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等危险物品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等危险物品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等危险物品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08•【文号】国防科工委发电[2006]45号•【施行日期】2006.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防科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等危险物品管理的紧急通知(国防科工委发电[2006]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7月7日6时30分,山西省宁武县东寨镇东寨村一村民住所发生炸药爆炸,造成48人死亡、30人受伤。

事故的发生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高度关切,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于当日作出重要批示。

国防科工委党组十分重视,张云川主任明确指示:国防科工委立即派员并组织专家赶赴现场协助事故调查,并举一反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行业爆炸等危险物品的管理。

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孙勤副主任立即召开会议研究落实相关工作。

为了迅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安全管理,严防重特大事故、事件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爆炸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国防科技工业是我国国防武器装备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承担者,也是科研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下称爆炸等危险产品)比较集中的行业。

爆炸等危险物品不仅作为产品用于国防武器装备、经济建设、生产和生活,同时其危险的特性,也可能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

各级、各企事业单位领导要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爆炸等危险物品管理的极端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涉及爆炸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

严格责任制,严格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严格监督管理,严防重特大事故和安全事件的发生。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防科工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防科工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防科工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07•【字号】湘政办发[2002]26号•【施行日期】200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防科工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2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国防科工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六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省国防科工办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当前,我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全省民用爆破器材流通领域的100个仓库中有24个仓库外部安全距离不够,严重危及当地城市(村、镇)安全;有45个仓库内部安全距离不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特别是今年3月18日,向红机械化工有限公司成品仓库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126万余元。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根治安全隐患,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民用爆破器材行业是易燃易爆、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特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重大。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要深刻汲取教训,认真开展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

二、切实落实安全责任。

要建立健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制。

省国防科工办承担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政管理职能,并设置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03]4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03]4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03]4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精神,进一步巩固我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成果,保障我省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我省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将硝酸铵、氯酸钾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对硝酸铵、氯酸钾实行严控严管。

硝酸铵只允许销售给民用爆破器材定点生产企业和制药、制冷剂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禁止将其作为化肥销售;氯酸钾只允许销售给制药、印染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禁止使用氯酸钾配置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

严禁将硝酸铵、氯酸钾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个人和其他单位。

(一)硝酸铵、氯酸钾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其销售、购买、使用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行需方合同鉴证及准购、准运制度。

硝酸铵、氯酸钾生产企业须凭经需方所在地省级民爆器材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的购销合同和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供货。

经销硝酸铵、氯酸钾产品的流通企业,须经省级民爆器材行业主管部门经营资格审查,并由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发《爆炸物品购买证》后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获准经销上述产品的流通企业凭省级民爆器材行业主管部门鉴证的购销合同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后向生产企业购买;出售时必须严格核验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典当业后续监管办法》等十项监管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典当业后续监管办法》等十项监管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典当业后续监管办法》等十项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6.06.07•【字号】•【施行日期】201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典当业后续监管办法》等十项监管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公安局,长白山公安局,各县市区公安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商事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创新政府监管方式,提高市场监管水平,省公安厅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50号)精神,按照后续监管责任清单分工,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公安机关典当业后续监管办法》、《吉林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后续监管办法》、《吉林省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后续监管办法》、《吉林省公安机关旅馆业后续监管办法》、《吉林省公安机关因私出入境中介行业后续监管办法》、《吉林省公安机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后续监管办法》、《吉林省公安机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后续监管办法》、《吉林省公安机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后续监管办法》、《吉林省公安机关保安服务业后续监管办法》、《吉林省公安机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审核验收后续监管办法》等十项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公安机关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传达学习。

制定出台《吉林省公安机关典当业后续监管办法》等十项监管办法,是省公安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部署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十项监管办法的任务目标和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明确职责分工。

十项监管办法覆盖多项公安业务,涉及多个部门、警种,各级公安机关要明确任务分工,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有序组织实施。

要摸清监管市场主体和执法检查人员的底数,分类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调配一线监管力量,确保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破物品十项规定

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破物品十项规定

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公安机关监管责任,有效防范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一、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及涉爆人员、涉爆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公安机关通过群众举报、安全检查或者案件、事故倒查,发现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一律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二、严格涉爆单位风险评估和监督检查;对涉爆单位建立风险评估和分级预警检查机制,定期考核评估涉爆单位的安全风险因素、安全资质条件和安全管理状况,确定安全预警等级,将安全风险高的涉爆单位列为监管重点,加大专项督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的频次和力度,提前预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安全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管理要求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三、严格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动态管控;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任前必训、年度必训、违规必训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安全技能、岗位风险教育培训;公安机关严格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定期组织安全警示教育和安全风险排查,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爆破作业人员动态管控,发现法律禁止从业情形的,注销许可证件;发现可疑行为的,暂停接触民用爆炸物品;发现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严格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控管理;涉爆单位必须利用信息系统采集、台账登记手段,如实记录、核对、保存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流量和经手人身份信息;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制度,即保管员每日清点一次库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责人每周核对一次流向登记记录和库存民用爆炸物品,主要负责人每月检查一次流向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公安机关发现流向登记制度不落实或者账物不符、账据不符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五、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措施;涉爆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人防、技防、物防、犬防措施,执行双人双锁、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每小时至少巡视一次制度,治安保卫负责人每周至少抽查一次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公安机关采取视频巡查、突击检查、记录核查等手段加强抽查检查,发现涉爆单位治安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六、严格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动态监管;民用爆炸物品承运单位必须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配置专职监控人员,对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管理;对不具备实时道路运输动态监控条件的,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承运单位道路运输动态监控落实情况,公安机关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发现不严格履行监控责任、动态监控措施不落实的,暂停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严格督促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运民用爆炸物品;七、严格民用爆炸物品末端管控;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明确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岗位安全职责,形成有效监督制约,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民用爆炸物品发放、领取、使用、清退安全管理规定;发放、领取民用爆炸物品时,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必须同时在场、登记签字、监控录像,安全员监督爆破员按照爆破设计和当班用量领取民用爆炸物品,保管员清点、核对、记录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爆破作业时,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必须同时在场,项目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员现场监督爆破员按照操作规程装药、填塞、爆破,共同签字确认使用消耗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当班爆破作业结束后,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共同清点、核对、记录剩余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全部清退回库,交由保管员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八、严格关停涉爆单位遗留民用爆炸物品清查处置;停产关闭的矿点等涉爆单位,必须对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严格清点、登记造册,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清查处置,严禁私存私留、转移转卖;公安机关必须立即现场核对清点、全面清查,妥善安全处置;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涉爆人员必须具结保证无遗留爆炸物品,负责清查处置的民警和责任领导签字确认、存档备查;九、严格监管民警执法培训;公安机关必须根据辖区内涉爆单位的数量、规模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安全监管任务实际需要配足配强监管民警,定期组织开展以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检查技能、信息管控手段和职业风险为主要内容的执法培训;省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监管民警全员集中轮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认定,确认上岗资格,考核不合格的必须离岗再培训;十、严格监管职责和责任追究;公安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条件、时限受理审批民用爆炸物品许可事项,加强审批许可后的跟踪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涉爆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关于抓紧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抓紧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抓紧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1.09.10•【文号】公通字[2001]74号•【施行日期】2001.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公安部关于抓紧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74号2001年9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6月4日,公安部会同国防科工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工业雷管实施编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36号),要求以雷管编号为基础,尽快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现就在全国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意义,迅速开展系统建设工作。

对民用爆炸物品实施计算机管理,是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各环节管理责任,有效预防民用爆炸物品流失和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实现民用爆炸物品长效管理的重要举措。

这一系统的建成并投入使用,必将促进对民用爆炸物品由传统管理方式向现代化管理手段的转变,最大限度地实现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经常性规范化管理,大大减轻手工作业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在预防和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各级公安机关要抓住各级党委、政府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高度重视和开展治爆缉枪专项行动的有利时机,按照公安部的要求,迅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不等不靠,尽快实施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工作。

二、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统筹规划,确保系统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为加快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使民用爆炸物品信息化管理手段尽快为现实斗争服务,公安部决定将系统建设工作纳入治爆缉枪专项行动,作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说明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意义,需要投入的经费及产生的社会效益,以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2.12.26•【字号】吉公办〔2012〕89号•【施行日期】2012.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公办〔2012〕89号各市(州)公安局,长白山公安局:现将《吉林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3.安全管理制度目录4.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5.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存根)6.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存根)7.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存根)8.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审查通知书(存根)9.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审查登记表10.爆破作业单位现场核查委托书(存根)11.爆破作业单位现场核查表12.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表13.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存根)14.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基本情况备案表吉林省公安厅2012年12月26日吉林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爆破作业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吉林省行政区划内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省公安厅负责全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审批;设区的市级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审批。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委托专家评审组(简称专家组,省公安厅确定专家组成员)参与申请材料和专业性问题的技术评审,对申请单位开展现场核查,并出具明确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将作为行政许可的必要依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8•【字号】•【施行日期】201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切实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二)按照省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和《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要求,进一步落实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创新工作机制,强化监管措施,严肃查处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主要任务及职责部门(一)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1煤矿: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负责(排序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非煤矿山:省安监局、省工信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3交通运输:(1)公路运输: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质监局、省安监局负责;(2)铁路运输:沈阳铁路局、省工信厅、省安监局负责;(3)水路运输: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负责;(4)航空运输:民航吉林监管局、省安监局负责。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0•【字号】吉政办发[2002]49号•【施行日期】200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吉政办发[2002]4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事关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为确保国家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稳定,各市州人民政府以及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办、省安办和省公安厅要根据《通知》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本地区、本系统以及相关从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将硝酸铵、氯酸钾的销售、购买和使用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严格依照现行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第2号令)和《吉林省民用爆破器材专营管理办法(试行)》(吉国民爆联字[1999]89号),纳入我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正常管理渠道。

二、由各市州经贸委牵头,组织供销、安全生产监督等相关部门对本地区生产、经营企业目前库存硝酸铵化肥进行调查摸底,并将情况于11月底前上报省经贸委汇总后,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国防科工办、省供销社、省安办、省公安厅等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偿转让给民爆器材生产企业。

三、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从严清理硝酸铵、氯酸钾生产厂(点),经贸部门要抓紧组织有关化肥生产企业落实农用硝酸铵的改性工作,将其改性纳入技改范围,并给予必要的国债贴息支持。

生产硝酸铵化肥的生产厂(点),在没有落实农用硝酸铵改性前,一律暂停生产。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17•【字号】吉政办发〔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17日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要求,全面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坚决完成好国家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目标任务,促进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改革创新、明晰责任、严格监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进一步得到有效管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制进一步健全,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较大及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组织领导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由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组织领导。

省安委会视情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并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吉办发〔2016〕4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2010〕2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5•【字号】吉政发[2006]45号•【施行日期】2006.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4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切实加强全省消防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积极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一)全面落实地方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负责制。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全面实行各级政府领导消防工作第一、第二、第三责任人制度。

政府主要领导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消防工作负全责;政府分管经济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对分管系统(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和消防监管工作负责;政府分管公安消防工作的领导为第三责任人,对本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灭火救援和消防监管等工作负责。

(二)充分发挥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能作用。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防火安全委员会作为政府管理社会消防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建立健全其例会制度、议事规则、会后跟踪问效措施等。

对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提出的消防工作意见,各级政府要及时召开常务会或办公会作出决策。

(三)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加强监管。

各级安监、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合执法机制。

有关部门在履行本部门工作职责时,对发现的消防问题要依法查处或移交,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消防部门要将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撤销消防行政许可的单位名称和情况向本地公安、教育、民政、卫生、文化、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体育、安监等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有关部门要依法撤销本部门核发的行政许可,并将结果反馈消防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00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00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00号2001年8月24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近几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指示,把加强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作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以查隐患、堵漏洞、压事故、防案件为目标,坚持不懈地开展涉爆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了一大批安全隐患,避免了一批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但是,当前全省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形势不容乐观,全省现有登记在册的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多达2796家,从业人员2.5万余人,年生产炸药约8万吨、雷管10500万发,年使用炸药4万余吨、雷管7400余万发,爆炸物品的生产、流通、储存、使用等环节存在大量安全隐患,有的问题还相当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薄弱,销售企业缺乏必要的经营条件。

许多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厂房、设备陈旧,必需的安全防爆设施不齐全,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全省51家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企业中,有11家存在安全隐患。

二是违规购销爆破器材问题相当突出。

一些地方基层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搞“搭车收费”,致使合法爆破器材价格飞涨。

在此情况下,部分企业从非法渠道购销低价劣质爆破器材牟利。

三是爆炸物品仓库安全隐患较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吉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吉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吉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吉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1月2日吉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单位和场所:(一)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二)建筑总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三)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图书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四)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轨道交通站、汽车站、火车站、民用机场、码头的候车室、候机厅、候船厅;(五)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六)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七)观众厅座位数3万个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八)客房总数200个以上的宾馆、饭店;(九)床位总数20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十)床位总数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十一)床位总数15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十二)丙类物质生产加工车间员工总数1000人以上的企业;(十三)设计总储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气体、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企业;(十四)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十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等单位。

国内贸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流通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流通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流通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内贸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9.01•【文号】内贸爆字[1993]第93号•【施行日期】1993.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国内贸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流通安全管理的通知(内贸爆字[1993]第93号1993年9月1日)民爆器材是易燃易爆的特殊产品,安全管理工作十分重要。

近一个时期,民爆器材流通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些地区计划外厂点林立,自购自销现象严重,仓储运输管理不严,民爆器材丢失、爆炸事故不断发生。

今年2月22日河北邢台特大爆炸事故和8月5日深圳市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是近年来甚至建国以来少有的。

最近,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爆器材流通安全管理,维护民爆器材流通的正常秩序,保障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国家生产建设的需要,特作如下通知:一、国内贸易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商品流通的职能部门,将继续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各级物资部门是本地区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履行好政府赋予的统筹规划和管理本地区民爆器材流通的职责。

在工作中要继续宣传、贯彻《条例》,主动、及时地向本地区人民政府和计委、经委、体改委、机构编制部门和公安机关汇报情况,争取支持和帮助。

二、民爆器材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安全的特殊产品,越是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越要在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严格进行管理,绝不能象普通物资一样放开经营。

自1984年国务院发布《条例》以来,各级物资部门同公安、生产和使用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贯彻《条例》等规定,并多次开展了整顿工作,如建立、健全机构,制定实施细则,加强仓储设施和网点的建设,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等,使民爆器材流通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正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7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7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7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事关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硝酸铵、氯酸钾的安全管理为了从源头上杜绝使用硝酸铵私炒炸药的违法行为,防止使用氯酸钾引发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将硝酸铵、氯酸钾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禁止将硝酸铵作为化肥销售,禁止使用氯酸钾配置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

同时暂停进口销酸铵、氯酸钾。

硝酸铵、氯酸钾纳入民爆物品管理后,硝酸铵只允许销售给国家批准的定点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和制药、制冷剂等生产企业以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氯酸钾只允许销售给制药、印染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

严禁将硝酸铵、氯酸钾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个人和其他单位。

国家批准定点的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购买硝酸铵实行买卖合同鉴证制度,合同必须采用国防科工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GF—2001—0107)文本,买卖合同经省国防科工办鉴证后生效。

作其他用途的硝酸铵、氯酸钾由购买方凭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范围的)到省国防科工办办理审批手续。

购买硝酸铵、氯酸钾必须凭省国防科工办鉴证的购销合同或审批文件,向所在县(市、区)公安局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03]7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03]7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03]7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的管理,遏制打击非法生产、使用民用爆炸物品,防止爆炸物品被盗、流失对社会造成危害,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研究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3]10号,以下简称《纪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把硝酸铵、氯酸钾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硝酸铵是制造民用炸药的主要原材料,又是一种农用化肥。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区不时出现用硝酸铵炒制炸药,甚至用硝酸铵代替炸药现象,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氯酸钾是国家严令不得在烟花爆竹制造中使用的材料。

为从源头上杜绝用硝酸铵私制炸药的违法行为,防止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发生,《通知》已正式把硝酸铵、氯酸钾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进行严控严管,禁止将硝酸铵作为化肥销售,禁止使用氯酸钾配置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同时暂停进口硝酸铵、氯酸钾。

为切实落实《通知》精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管好硝酸铵、氯酸钾,省国防科工办要按规定把硝酸铵、氯酸钾正式纳入民用爆炸器材行业管理,省公安厅要加强对硝酸铵、氯酸钾涉及公共安全各环节的监督管理,省经贸委、安全监督局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涉及对硝酸铵、氯酸钾管理的其他各项工作。

吉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吉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吉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吉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1年7月31日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洪虎二00一年九月十日吉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行政责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安全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及其以上的重大死亡事故或造成一定数额财产损失的事故。

(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省政府另行制定)国家对重大安全事故确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重大火灾事故;(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重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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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
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吉政办明电[2006]96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8.17
【实施日期】2006.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6〕96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3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防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领导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的强大合力,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和人民
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各级公安、国防科工、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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