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制定的大连市特殊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1•【文号】国办发〔2021〕60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12月31日“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特殊教育主要是面向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以及其他有特殊需要的儿童青少年提供的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特殊教育,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组织实施了两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特殊教育普及水平、保障条件和教育质量得到显着提升,但还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仍是教育领域的薄弱环节。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特殊教育规律,以适宜融合为目标,按照拓展学段服务、推进融合教育、提升支撑能力的基本思路,加快健全特殊教育体系,不断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促进残疾儿童青少年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实现最大限度的发展,切实增强残疾儿童青少年家庭福祉,努力使残疾儿童青少年成长为国家有用之才。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22•【字号】大政办发〔2015〕95号•【施行日期】2015.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9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22日大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2 应急组织体系2.1 应急指挥部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3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2.4 现场指挥部2.5 应急处置救援队伍2.6 区市县及先导区应急指挥机构2.7 风险源企业应急处置机构3 预防和预警3.1 信息监控3.2 预防工作3.3 预警及措施4 应急响应4.1 指挥协调4.2 应急响应行动4.3 应急处置4.4 安全防护4.5 应急终止4.6 信息发布5 突发事件报告5.1 接警报告5.2 报告时限和程序5.3 报告方式和内容6 后期处置6.1 总结评估6.2 损害评估6.3 责任追究6.4 善后处置6.5 保险7 应急保障7.1 资金保障7.2 装备物资保障7.3 人员保障8 附则8.1 名词术语解释8.2 预案修订与解释8.3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提高我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程序,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大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大政发〔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30日大连市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0〕8号)精神,深入实施《大连2049城市愿景规划》《大连教育现代化2035》和《大连市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进一步办好新时代大连职业教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和在辽宁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把职业教育摆在教育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创新职业教育发展理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服务大连产业发展需求和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需要,深化办学体制和育人机制改革,优化职业院校和专业布局结构,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鼓励支持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积极参与举办职业教育,为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实业科创宜居融合发展城市培养大量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二)主要目标。
经过5~10年左右时间,大连现代职业教育制度体系基本完善,职业教育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人才培养质量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全市职业教育规模结构更加合理,院校布局和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契合,职业教育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形成学段衔接贯通、职普相互融通、校企协同育人、社会多元办学的新时代职业教育发展格局,人民群众对职业教育发展的认同感、获得感显著增强。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实施一套表统计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实施一套表统计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09•【字号】大政办发[2011]110号•【施行日期】201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实施一套表统计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11]11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统计局《关于实施一套表统计改革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月九日关于实施一套表统计改革工作的意见大连市统计局为深化统计改革,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根据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关于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实施一套表统计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通过实施企业一套表统计改革,实现统计调查单位通过互联网直接向全国数据管理中心报送原始数据,各级政府统计机构通过统计业务专网在线共享的工作模式;由层层汇总、逐级上报转变为同步共享,消除中间环节对统计数据的干扰和影响;建立既能有效满足各级党委政府、各类经济体和社会公众需求,又能满足国民经济核算需要,便于统计调查单位填报、减轻基层统计机构和调查对象负担的统一规范的统计调查制度。
(二)基本原则实施一套表统计改革,坚持全面统一的基本原则,即:执行国家统一设计统计调查制度、统一规范业务流程、统一认定调查单位、统一实施联网直报、统一编制数据处理软件。
二、工作任务全市一套表统计改革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2011年年报开始,到2012年底前,在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以及科技、能源等主要专业的全面调查企业范围内实施一套表,实现企业原始数据联网直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央编办、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五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央编办中国残联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不断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1.继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基本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已经“普九”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其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逐年提高;未“普九”地区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70%左右。
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为残疾学生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
具备条件的地市要举办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需要举办残疾人高中教育部(班);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大政办发〔2016〕44号文件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大政办发〔2016〕44
号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9.07.31
•【字号】大政办发〔2019〕58号
•【施行日期】2019.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大政办发〔2016〕44号文件
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9〕5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相关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废止2016年5月18日发布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子认证管理和数字证书应用工作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16〕44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1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娱乐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娱乐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5•【字号】大政办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娱乐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娱乐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一月五日大连市娱乐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娱乐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搞好我市娱乐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全省娱乐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本着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原则,从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文化市场安全工作的严峻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复杂性,切实搞好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重点坚决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娱乐场所和未通过消防安全审核的娱乐场所。
严厉查处娱乐场所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彻底清除娱乐场所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
三、工作步骤专项整治行动分3个阶段:1.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1月8日前)。
市及各区市县建立娱乐场所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组织协调文化、公安、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开展整治工作。
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
各级文化、公安、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紧密配合,对本辖区内的文化娱乐场所逐一检查,彻底摸清本地区娱乐场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确定整治重点。
文化部门及时将本辖区娱乐场所名单通报有关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89.05.04•【文号】•【施行日期】1989.05.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一九八九年五月四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建国以后,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的特殊教育事业有了一定发展。
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特殊教育,特别是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已经成为普及初等教育最薄弱的环节,目前全国盲、聋学龄儿童入学率还不足6%。
这一状况引起了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为加快特殊教育的发展步伐,进一步提高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全民族素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方针与政策1.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是国家、社会和残疾人家长的共同责任。
发展特殊教育,是提高残疾人素质的根本途径,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
它对促进残疾人自强自立,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从而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参加者具有重要作用。
2.发展特殊教育要贯彻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原则。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基本方针是:着重抓好初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把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切实纳入普及义务教育的工作轨道。
各级教育部门要把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检查。
今后,要将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发展规划执行情况作为检查、验收普及初等教育的内容之一。
3.各级各类特教学校都应贯彻执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方针,在对残疾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文化教育和身心缺陷补偿的同时,切实加强劳动技能和职业技术教育,为他们参与社会生活,适应社会需要创造条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6•【字号】大政办发[2011]39号•【施行日期】201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1]3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大连市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在国内乃至国际上具有领先水平的创新型领军人才,根据《大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大委发 [2010] 23号文件印发)和《大连市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大政发 [2009] 20号文件印发)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连市领军人才,是指在我市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理论研究或实践应用方面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发展潜力较大、专业贡献突出、引领作用显著、团队效应明显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根据我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力争用10年时间,在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行业或领域中选拔500名左右的领军人才和1000名左右的领军后备人才。
通过构建政府、社会和单位共同投入、共同培养的开发模式,努力造就一支具有示范带头作用,能够带动我市相关行业、产业或专业处于全国乃至世界一流水平的领军人才队伍。
第四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在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领军人才的推荐与考核管理。
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领军人才的使用、培养、保障和日常管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0•【字号】辽政办发[2006]56号•【施行日期】200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5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日关于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教基〔2005〕9号)和《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现就推进全省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十一五”期间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对促进社会公平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切实办好每一所学校为宗旨,抓住城区薄弱学校改造和农村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两大主线,均衡配置经费、设施、设备、教师等办学资源,缩小学校间办学水平的差距。
到2007年,“双高”、“普九”县(市、区)要基本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2010年,全省所有县(市、区)均要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主体,要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好政府职责。
各级政府要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目标,结合“两类新三片”规划,确定可行措施,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省教育厅要制定并尽快印发《辽宁省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各市、县(区、市)要完善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按照有关办学标准均衡配置教育资源。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集体用餐管理的意见-大政办发〔2015〕11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集体用餐管理的意见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集体用餐管理的意见大政办发〔2015〕11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生集体用餐管理,更好地保障中小学生集体用餐安全、营养、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中小学生集体用餐管理工作加强学生集体用餐管理,为学生创造良好的膳食条件,提高学生营养健康水平,是重要的惠民举措。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中小学生集体用餐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对本地区中小学生集体用餐管理工作负总责,按照学校为主、家长参与、市场调节、政府监管的原则做好本地区学生集体用餐管理工作。
城区以学校食堂、企业配餐为主要供餐方式,农村以学校食堂、熥饭为主要供餐方式,多措并举,逐步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中小学生集体用餐工作体系,为广大中小学生提供安全、营养、健康的学生餐。
二、采取措施,积极推进中小学生集体用餐供餐体系建设(一)科学规划,推进学校食堂建设和设备配备工作。
各区市县(先导区)要科学编制学校食堂建设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学校食堂建设工作。
对农村地区不具备开办食堂条件的学校,要按照实际需求配备熥饭设备。
(二)明确责任,规范学校食堂管理。
已开办食堂的学校,校长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
学校开办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在保证学生餐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不同形式自办。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4年11月12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肖盛峰2015年3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件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80号公布)(一)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所需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列支。
”(二)删除第七条、第八条。
(三)第九条作为第七条,其中的“千分之二”修改为“万分之五”。
(四)第十二条作为第十条,其中的“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修改为“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统称缴费年限)”,“采暖费标准”修改为“居民住宅供暖价格”。
(五)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分别作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其中的“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修改为“缴费年限”。
(六)第十五条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经市政府批准的原在我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和下岗转失业并轨人员(统称‘三三制’人员),具有市内城区居民户口人员退休后,缴费年限满20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0年的,个人可一次性补缴至20年,不补缴的,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2005年12月31日前,在用人单位退休的人员,采暖费补贴移交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的,从办理采暖费社会化发放手续次月起享受采暖费补贴,未办理移交的,由原渠道解决;‘三三制’人员以灵活就业身份办理退休的,自2006年1月1日起享受采暖费补贴。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19•【字号】大政办发〔2015〕109号•【施行日期】2015.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10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19日大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大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发生和减少火灾危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平安大连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依法履行消防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二章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职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消防安全实际,按照立法权限推动完善地方性法规,及时出台政府规章,依法依规开展消防工作。
(二)制定并落实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明确本地区消防工作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5.14
•【字号】大政办发[2008]65号
•【施行日期】2008.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6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经过全面清理,确认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193件。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晓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的范围和内容,依法履行职责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市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电子文本可以登录“中国大连”网站()和“大连法制网”()查询。
附件:大连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附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8部门《沈阳市特殊教育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8部门《沈阳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6年)》的通知【法规类别】特殊教育【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15]36号【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6.10【实施日期】2015.06.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8部门《沈阳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6年)》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3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编委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计委、残联8部门联合制定的《沈阳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6年)》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0日沈阳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6年)(市教育局、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计委、市残联)为加快推进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切实保障我市残疾人受教育权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加快沈阳市特殊教育发展和提升特殊教育水平为目标,切实保障我市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建设与沈阳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特殊教育事业,帮助残疾学生更好地融入社会,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实现幸福人生。
二、总体目标以“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为宗旨,到2015年秋季,我市实现残疾学生(幼儿)从学前到高中阶段15年免费教育;到2016年,视障、听障、智障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99%,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比例明显提高,全市初步建立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实现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进一步优化特殊教育管理方式,加强特殊教育内涵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切实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
大连2024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政策
大连2024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政策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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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省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省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19•【字号】辽政办发[2005]91号•【施行日期】2005.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省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9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制定的《全省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全省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方案为贯彻实施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全省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方案。
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深化体制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创新培养模式,提高教育质量为重点,通过改革统筹教育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统筹教育规模、质量、结构、效益的协调发展,统筹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统筹城乡教育和区域教育的协调发展,逐步建立同振兴老工业基地、建设和谐辽宁要求相适应的教育新体制和新机制。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要重点抓好4个方面的改革。
一、深化管理体制改革1.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责任明确,财政分级投入,经费稳定增长,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农村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95号)要求,承担起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
2.进一步建立并完善有利于普及幼儿教育,均衡发展义务教育,统筹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
各市市区普通高中和除沈阳、大连市以外各市市区初中原则上由市政府统一管理,各市市区小学和沈阳、大连市初中由区政府管理,各县(市)普通高中、初中、小学由县(市)政府统一管理。
大连特殊工种退休最新规定
大连特殊工种退休最新规定近年来,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许多特殊工种的劳动者退休后的福利待遇备受关注。
为了回应社会的关切并确保特殊工种劳动者的权益,大连市最近出台了一系列针对特殊工种退休人员的最新规定。
一、特殊工种的界定按照大连市相关规定,特殊工种是指从事一些特殊职业或工作环境下工作的人员,包括消防员、警察、飞行员、矿工等。
这些工种由于工作特殊性质,存在着较高的工作风险和身体损耗,因此特殊工种的退休待遇备受关注。
二、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的调整根据最新规定,大连市对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一般情况下,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设置在常规职业的标准之上,以体现他们在岗位上所做出的特殊贡献。
此外,对于长期从事特殊工种的劳动者,他们的退休年龄也有一定的优惠政策,以更好地保障他们的权益。
三、特殊工种退休待遇的调整针对特殊工种的退休待遇,大连市也做出了新的规定。
特殊工种的离退休人员将享受到比一般职业离退休人员更高的基本养老金和津贴待遇。
这是因为特殊工种的从业者在工作过程中经历了更多的风险和压力,对身体和精神都有较高的消耗。
为了给予他们更好的回报,特殊工种的退休待遇相应提高。
四、特殊工种退休保障的完善除了调整退休年龄和待遇外,大连市还致力于完善特殊工种退休保障的各个方面。
首先,加强对特殊工种从业者的培训和保健工作,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其次,加强对特殊工种劳动者在退休后的心理疏导和适应辅导,帮助他们更好地过渡到退休生活。
此外,还将加强社区服务,为退休的特殊工种人员提供更多的福利活动和关怀,以营造良好的退休环境。
大连特殊工种退休最新规定的出台,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赞赏。
这一系列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确保特殊工种劳动者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也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希望在未来,类似的退休规定能够得到更加广泛的推广和实施,让更多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受益。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制定的大连市特殊教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制定的大连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4]101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实施日期】2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制定的大连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10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等部门制定的《大连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大连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市教育局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发展特殊教育是推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通过加大投入,强化管理,使全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不断改善,课程改革不断深入,教育质量不断提高,特殊教育事业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发展。
但同时也存在地区间发展不平衡、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发展水平偏低、特殊教育教师和康复专业人员数量不足、专业化水平不高等问题。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辽宁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7号)要求,加快发展我市特殊教育,大力提升特殊教育质量,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一)总体目标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2.02•【字号】大政办发〔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7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7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22日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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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制定的大连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4]101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
【实施日期】2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制定的大连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
(2014—2016年)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4〕10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等部门制定的《大连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大连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市教育局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发展特殊教育是推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
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通过加大投入,强化管理,使全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不断改善,课程改革不断深入,教育质量不断提高,特殊教育事业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发展。
但同时也存在地区间发展不平衡、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发展水平偏低、特殊教育教师和康复专业人员数量不足、专业化水平不高等问题。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辽宁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7号)要求,加快发展我市特殊教育,大力提升特殊教育质量,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一)总体目标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
经过3年努力,初步建立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社教结合、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
建立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畅通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
到2016年,全市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99%以上,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比例明显增加。
(二)重点任务1.提高普及水平。
针对实名登记的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状况及教育需求,采用多种形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
同时,大力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进一步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比例。
2.提升教育质量。
贯彻落实国家视障、听障和智障3类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标准。
开发建设符合我市实际的特殊教育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
制定和完善3类特殊教育学校教育质量监测评价标准。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尊重残疾孩子差异,全面推进个别化教育。
进一步开展“医教结合”实验,提高残疾学生的健康水平和知识接受能力。
加大特殊教育
教师的培养规模和培训力度,提高专业化水平和现代教育、康复训练技术的应用能力。
3.整合特教资源。
统筹整合全市特殊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市、区(县、先导区)两级特殊教育资源优势,按照视障、听障残疾儿童全市集中就读,其他类残疾包括中、重度残疾儿童的教育和康复训练以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解决为主的原则,使各级特殊教育学校的优势师资和设施设备发挥最大作用,使各类残疾儿童少年充分享有优质的特殊教育资源。
4.加强条件保障。
坚持“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的原则,全面落实政府责任,完善投入保障机制。
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建立健全覆盖全体残疾学生的资助体系,继续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基础能力建设,提高对随班就读学生的服务质量。
巩固残疾学生从学前到高中阶段全免费教育成果。
二、主要措施与进程(一)进一步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少年管理档案,积极创造条件满足残疾适龄儿童多样化、个性化教育需求,推进融合教育,实现医教结合、康教结合、社教结合、普特结合,使我市99%以上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够接受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