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_T1416_5-2011作业场所职业职业危害检测规范第5部分-木制家具行业
【VIP专享】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标准定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标准1.目的为规范本单位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特制定本检测标准。
2.引用依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主席令18号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主席令60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63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3.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概念3.1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分类分为:1、粉尘类;2、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3、化学物质类;4、物理因素;5、生物因素;6、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7、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8、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9、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10、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等。
3.2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分类1)评价检测2)日常检测3)按照检测目的的分监督检测和事故性检测4)按照检测方法及仪器类型分为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4、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方法4.1识别4.1.1根据使用的物品(如原材料、辅料、成品等)的性质来识别有害成分。
4.1.2根据生产机器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成分进行识别。
4.1.3通过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来识别。
4.1.4查阅文献资料、类比同行业进行识别。
4.2识别后的处理4.2.1检查识别出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及时向职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如未申报应及时申报或补充申报,并保留申报回执。
4.2.2发现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申请逐步替代现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4.2.3发现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里存在的危险因素,或者经常发生职业病事故的高危险化学品时,检索有无低毒或无毒的替代品。
若有,及时上报公司领导,申请替代;若无,当及时上报公司领导,申请通过工程控制(如改善工艺流程和加强防护设施)、行政控制(如减少接触时间)、加强个人防护等途径来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木制品家具职业安全评价技术规范
木制家具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规范目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现状评价概述 (1)5 评价报告书编制 (2)附录A (资料性附录)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8)附录B (资料性附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程序 (9)附录C(资料性附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应收集的主要资料 (10)附录D(资料性附录)木制家具制造企业作业场所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列举 (11)附录E(资料性附录)木制家具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查表 (12)附录F(资料性附录)整改情况复查验收表 (17)附录G-1(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格式 (18)附录G-2(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封面格式 (19)附录G-3 (规范性附录)着录项样张 (19)木制家具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木制家具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依据、内容、方法、程序和报告编制的格式及内容等。
本规范适用于木制家具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附录A所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内容。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3 术语和定义GBZ/T 224中规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木制家具制造企业 wood-furniture manufactories指用木材材料(包括竹、藤、复合木质材料)制作的,具有坐卧、凭倚、储藏、间隔等功能,可用于住宅、旅馆、办公室、学校、餐馆、医院、剧场、公园、船舰、飞机、机动车等任何场所的各种家具的制造企业。
3.2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status quo assessment of occupational hazard(s)木制家具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对生产过程中存在和(或)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效果、职业健康管理等进行综合评价,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木制家具企业职业健康安全评价要求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木制家具企业职业健康安全评价要求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木制家具制造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规范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49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6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 19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 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5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 19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AQ4211 家具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标准
1总则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过监测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变化趋势及其危害性做出评定,进而通过改善劳动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控制接触来保护员工的健康,特制定本检测标准。
2引用依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主席令18号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主席令60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63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3职业危害因素检测3.1概念利用采样设备和检测仪器识别、检测、鉴定危害因素,掌握其性质、强度及时空分布情况,评价是否符合职业卫生标准,为危害因素控制提供数据和依据3.2职业危害因素分类分为:1、粉尘类;2、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3、化学物质类;4、物理因素;5、生物因素;6、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7、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8、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9、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10、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等。
3.3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分类分为:1、评价检测;2、日常检测;3、按照检测目的的分监督检测和事故性检测;4、按照检测方法及仪器类型分为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
4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4.1识别4.1.1根据使用的物品(如原材料、辅料、成品等)的性质来识别有害成分。
4.1.2根据生产机器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成分进行识别。
4.1.3通过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来识别。
4.1.4查阅文献资料、类比同行业进行识别。
4.2识别后的处理4.2.1检查识别出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及时向职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如未申报应及时申报或补充申报,并保留申报回执。
4.2.2发现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申请逐步替代现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DB13_T1416_1-2011作业场所职业职业危害检测规范第1部分-一般要求
ICS13.020Z 05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 1416.1—201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规范第1部分:一般要求2011-06-15发布2011-06-30实施前言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DB13/T 1416《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规范》分为六个部分: ——第1部分:一般要求;——第2部分:淀粉、葡萄糖行业;——第3部分:冶金行业;——第4部分:制浆造纸行业;——第5部分:木质家具行业;——第6部分:制革行业。
本部分为DB13/T 1416的第1部分。
本标准由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占欣、周兴华、王玮、杨洋、付淑玲。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规范 第1部分:一般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术语和定义、总则、监测类别、采样前的准备、采样质控的要求、采样点的设置、个体采样、采样的时段与检测周期、质量控制和档案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和相关规程的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16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 189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 189.2-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2部分:高频电磁场GBZ/T 189.5-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5部分:微波辐射GBZ/T 189.7-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高温GBZ/T 189.8-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8部分:噪音GBZ/T 19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 192.1-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224—2010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T 17061 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Z/T 224—2010、GBZ 2.1和GBZ 2.2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要求
附件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要求
说明:1、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应涵盖重点化学因素不少于56项、重点物理因素13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乙级机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应涵盖重点化学因素不少于32项、重点物理因素不少于6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丙级机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应涵盖重点化学因素不少于28项、重点物理因素不少于6项;
2、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申请核电站、大型辐照装置、核燃料循环和中、高能加速器等业务范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应涵盖重点放射因素不少于12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申请核技术工业应用业务范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应涵盖重点放射因素不少于9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乙级级机构申请核技术工业应用范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应涵盖重点放射因素不少于9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丙级机构不得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
天津市安监局关于深化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通知
天津市安监局关于深化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
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安监管职[2012]5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9.07
【实施日期】2012.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安监局关于深化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通知
(津安监管职〔2012〕56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
为切实改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国家安监总局于近期下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化石英砂加工等四项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11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111号)。
按照文件要求,我局决定自2012年9月至12月中旬,集中精力深化木质家具制造企业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抓好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关键环节的整治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充分认识木制家具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的严峻形势和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密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专项治理工作再深化、再治理,确保专项治理取得扎实效果。
并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木制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111号)和市安监局《转发。
木制品家具职业安全评价技术规范
木制家具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规范目次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现状评价概述........................................................................................................................................5 评价报告书编制.................................................................................................................................... 附录A (资料性附录)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 附录B (资料性附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程序 ....................................................................... 附录C(资料性附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应收集的主要资料 ......................................................... 附录D(资料性附录)木制家具制造企业作业场所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列举 ................................. 附录E(资料性附录)木制家具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查表 ............................................. 附录F(资料性附录)整改情况复查验收表 ......................................................................................... 附录G-1(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格式 ................................................................. 附录G-2(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封面格式 ......................................................... 附录G-3 (规范性附录)着录项样张 ...................................................................................................木制家具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木制家具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依据、内容、方法、程序和报告编制的格式及内容等。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为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全面地评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并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第三条定义1.职业危害因素: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2.有害作业场所检测:指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定点、定时检测。3.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是以急性中毒、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4.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分级:是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以及生产性粉尘超标倍数等3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分为0级、Ⅰ级危害、Ⅱ级危害、Ⅲ级危害、Ⅳ级危害。第四条职责1.安全部是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分级的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监督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检测、分级管理,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保存检测结果,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2.生产公司各车间负责日常监测工作。第五条管理措施1.作业场所检测数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过检测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变化趋势及其危害性做出评定,进而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劳动防护以实现控制接触来保护员工的健康。2.检测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定期定点检测;(2)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事故性检测;(3)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验收的检测;(4)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检测等。3.公司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点的确定原则上以有资质检测机构确定的检测点为准,但为保证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开展,公司安全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检测点。检测点的确定标准:(1)同一场所(岗位),同一职业危害因素,同类设备或相同操作,至少设1个检测点。有多台同类设备时,在同一作业空间设1个检测点,露天的可增设1个检测点。(2)同一场所,不同职业危害因素,须分别设检测点。(3)移动式有尘毒危害作业,可按经常移动范围长度,10米以下设1个尘毒检测点,10米以上设2个检测点。(4)堆放尘毒的室内仓库一般每室设1个检测点。(5)噪声作业场所,声级在85dB(A)以上时,要设检测点。(6)对卫生防护技术措施进行卫生学效果鉴定和评价时,根据情况确定检测点。4.毒物浓度的检测与分级检测项目根据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常见化工毒物的品种、作业来选择相应的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和分级。毒物浓度出现明显异常时,应及时追加检测,并通知安全部。5.粉尘浓度的检测与分级检测项目根据GB5748—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按粉尘种类及其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来选择相应的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并根据GB5817-86《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标准进行分级。一般只测粉尘浓度,各种含硅粉尘还应另作1次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在原料不变的情况下,当月测定2次,取其平均值作为报出数据,该数据可长期使用,若粉尘成分有明显改变时,应复测。6.噪声检测检测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要求进行检测;噪声检测连续稳态噪声测A声级:非稳态或间断噪声测等效连续A声级。如工艺设备及防护措施变更时,应随时检测。7.检测点确定后,可根据生产情况进行调整。8.生产公司各车间根据设点原则确定本车间的作业场所检测点并报公司安全部。9.检测点的认可、确定、变更或取消,均须经安全部审核、认可。10.每个检测点,每次采样至少有2个样品,取其算术(或几何)均值。职业危害专题调查,须连续测定3天,每天3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时,须连续测定3天,每天2次。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进行效果鉴定和评价时,须连续测3天,每天2次。11.登记作业场所采样分析记录表由安全部存档,并将其纳入职业健康档案。12.各生产车间根据检测结果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建立相关检测档案。标识牌内容: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13.以上记录由安全部保存,保存期为1年,记录格式由安全部设定。第六条本办法由安全部负责解释。第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一被检单位木制工艺品加工厂
一、被检单位:X X 木制工艺品加工厂二、检查时间:2011年10月15日三、查体地点:四、查体人数:32人五、检查类别:在岗期间六、职业病危害因素:木尘、噪声、甲醛七、检查项目:内科常规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清ALT、心电图、木尘接害者增加:后前位X射线高千伏胸片、肺功能;噪声接害者增加:耳科检查、纯音听阈测试;甲醛接害者增加:皮肤科常规检查、鼻及咽部常规检查、肺功能、胸部X射线摄片。
八、职业健康监护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及附件《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卫生部23号令)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63号)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6.《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7. 相关职业病诊断标准GBZ70-2002 尘肺病诊断标准GBZ49-2007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Z57-2008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GBZ20-2002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九、职业健康检查目的本次职业健康检查为在岗期间检查,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针对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进行临床医学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患者或劳动者的其他健康异常改变;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
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木制品厂制造企业防尘防毒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过程可控、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选择尘毒危害小的工艺和设备,积极采用无毒或低毒原(辅)料,以无毒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高毒。
且避免尘毒交叉污染。
涂胶、晾漆等作业场所应隔离设置。
接触尘毒作业人员配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并按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集中清洗。
作业人员不应在尘毒作业区饮水、进食和休息,不应穿工作服进入餐厅等非作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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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Y 09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 1416.5—201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规范第5部分:木制家具行业2011-06-15发布2011-06-30实施前言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DB13/T 1416《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规范》分为六个部分:——第1部分:一般要求;——第2部分:淀粉、葡萄糖行业;——第3部分:冶金行业;——第4部分:制浆造纸行业;——第5部分:木质家具行业;——第6部分:制革行业。
本部分为DB13/T 1416的第5部分。
本标准由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河北科技大学、河北蓝鸟家具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福祥、董占欣、周兴华、王玮、付淑玲、杨洋。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规范第5部分:木制家具行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木制家具制造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术语和定义、总则、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及分类、采样前的准备、采样质控的要求、采样点的设置、个体采样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木制家具行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和相关规程的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检测的采样规范GBZ/T 160.1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铅及其化合物GBZ/T 160.29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无机含氮化合物GBZ/T 160.38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烷烃类化合物GBZ/T 160.4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混合烃类化合物GBZ/T 160.42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芳香烃类化合物GBZ/T 160.5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肪族醛类化合物GBZ/T 160.55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肪族酮类化合物GBZ/T 160.63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GBZ/T 160.67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异氰酸酯类化合物GBZ/T 160.72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芳香族胺类化合物GBZ/T 189.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 189.8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音GBZ/T 192.1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192.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224—2010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T 17061 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Z /T 224—2010、GBZ2.1和GBZ2.2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Z /T 224—2010、GBZ2.1和GBZ2.2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工作场所 workplace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
3.2职业性有害因素 occupational hazardous agents又称职业危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3.3采样点 sampled site根据监测需要和工作场所状况,选定具有代表性的、用于空气样品采集的工作地点。
3.4空气采样器 air sampler以一定的流量采集空气样品的仪器,通常由抽气动力和流量调节装置等组成。
3.5采样对象 monitored person选定为具有代表性的、进行个体采样的劳动者。
3.6呼吸带 breathing zone距离人的鼻孔30cm 所包含的空气带。
3.7定点采样 area sampling将空气收集器放置在选定的采样点进行的采样。
3.8个体采样 personal sampling将空气收集器佩戴在检测对象的呼吸带部位所进行的采样。
3.9采样时间 sampling duration每次采样从开始到结束所持续的时间。
3.10采样流量 sampling flow在采集空气样品时,每分钟通过空气收集器的空气体积。
3.11标准采样体积 standard sample volume在气温为20℃,大气压为101.3 kPa (760mmHg )下,采集空气样品的体积,以L 表示。
换算公式为3.1012732930Pt V V t ×+×= (1)式中:V 0 — 标准采样体积,L ;V t — 在温度为t ℃,大气压为P 时的采样体积,L ; t — 采样点的气温,℃; P — 采样点的大气压,kPa 。
3.12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OELs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
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
3.13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 h工作日、40 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
3.14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在遵守PC-TWA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 min)接触的浓度。
3.15最高容许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
4 总则4.1 木制家具制造企业采取严格措施控制职业危害,并对职业危害进行综合治理,使其危害控制符合GBZ2.1、GBZ2.2的要求。
对于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检测地点或岗位,应该及时整改复测,直至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2 本规范所列职业危害因素以木制家具企业典型生产工艺为例进行识别,根据职业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及GBZ 2.1第4条和GBZ 2.2第4条~15条的规定进行识别及分类,工作中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增减。
5 木制家具制造行业作业场所中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及分类5.1 坯料与机械加工工序主要岗位:开料、锯料、拼板、冷压、热压、刨切、雕刻、铣型、钻孔、划槽、修边、封边职业危害因素辨识:高温、噪声、木粉尘、甲醛。
5.2 磨砂工序主要岗位:手砂、机砂职业危害因素辨识:噪声、木粉尘、其他粉尘。
5.3 涂饰工序主要岗位:调漆、着色、喷漆、晾漆、涂胶贴面、油漆烘干职业危害因素辨识:高温、噪声、苯、苯胺、甲苯二异氰酸酯、甲醛、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正己烷、重金属(可溶性铅)等。
5.4 装配工序主要岗位:家具组装职业危害因素辨识:噪声、木粉尘、苯、苯胺、甲苯二异氰酸酯、甲醛、甲苯、二甲苯等。
5.5 面板清洁职业危害辨识:苯、甲苯、二甲苯、溶剂汽油、丙酮等。
5.6 化工原料库职业危害因素辨识:苯、苯胺、甲苯二异氰酸酯、甲醛、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正己烷、氨等。
5.7 成品库职业危害因素辨识:苯、苯胺、甲苯二异氰酸酯、甲醛、甲苯、二甲苯、氨等。
5.8 其他主要包括锅炉房、机修、空压机房等职业危害因素辨识:高温、噪声、煤尘等。
6 采样前的准备6.1 现场调查6.1.1 生产工艺、设备情况、原辅材料及产品。
6.1.2 接触职业危害的工种分类和劳动者的工作状况(包括劳动者数、工作方式、接触程度、频度及持续时间等)。
6.1.3 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的产生和扩散规律、存在状态、估计浓度等。
6.1.4 采取的主要防治措施(如个体防护设施及其使用情况)以及通排风情况等。
6.2 采样仪器的准备6.2.1 检查所用空气收集器和空气采样器是否符合GB/T 17061的要求。
6.2.2 检查所用的空气收集器的空白、采样效率和解吸效率或洗脱效率。
6.2.3 校正空气采样器的采样流量。
在校正时,应串联与采样器相同的空气收集器。
6.2.4 使用定时装置控制采样时间的采样,应校正定时装置。
6.2.5 采样仪器见表3。
7 采样质控的要求7.1 应满足GBZ2.1、GBZ2.2中工作场所有害物质职业接触限值对采样的要求。
7.2 应满足GBZ159中职业危害评价及环境条件对采样的要求。
7.3 在采样的同时应作对照试验,即将空气收集器带至采样点,除不连接空气采样器采集空气样品外,其余操作同样品,作为样品的空白对照。
7.4 采样时应避免有害物质直接飞溅入空气收集器内;空气收集器的进气口应避免被衣物等阻隔。
用无泵型采样器采样时应避免风扇等直吹。
7.5 在易燃、易爆工作场所采样时,应采用防爆型空气采样器,采样过程中应保持采样流量稳定。
长时间采样时应记录采样前后的流量,计算时用流量均值。
7.6 工作场所空气样品的采样体积,在采样点温度低于5℃和高于35℃、大气压低于98.8kPa和高于103.4 kPa时,应将采样体积换算成标准采样体积。
7.7 在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的过程中,应注意防止样品的污染。
7.8 采样时,应在专用的采样记录表上,边采样边记录。
8 采样点的设置8.1 采样点数目的确定8.1.1 按照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凡逸散或存在有害物质的工作地点,至少应设置1个采样点。
8.1.2 一个有代表性的工作场所内有多台同类生产设备时,1~3台设置1个采样点;4~10台设置2个采样点;10台以上,至少设置3个采样点。
8.1.3 一个有代表性的工作场所内,有2台以上不同类型的生产设备,逸散同一种有害物质时,采样点应设置在逸散有害物质浓度大的设备附近的工作地点;逸散不同种有害物质时,将采样点设置在逸散待测有害物质设备的工作地点,采样点的数目参照8.1.2确定。
8.2 采样点的设置采样定点原则参照GBZ 159及8.1,采样点设置见表4。
9 个体采样9.1 采样对象的选定9.1.1 要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检测的目的和要求,选择采样对象。
9.1.2 在工作过程中,凡接触和可能接触有害物质的劳动者都列为采样对象范围。
9.1.3 采样对象中必须包括不同工作岗位的,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其余的采样对象应随机选择。
9.2 采样对象数量的确定9.2.1 在采样对象范围内,能够确定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时,每种工作岗位按表1选定采样对象的数量,其中应包括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