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
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制度,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要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
二、进一步理顺工资保证金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规范工资保证金制度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省级行政区域内,原则上由同一行政部门实施监管,其他相关行政部门依据职能配合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工资保证金监管工作。
三、工资保证金按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上由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缴存。
四、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缴存,原则上不低于造价的1.5%,不超过3%。
对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缴存工资保证金。
五、缴存企业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或单个工程项目合同造价较高的,应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设置缴存金额上限。
其中,在同一工资保证金属地管辖区域(设区的市),缴存金额上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
六、对缴存企业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降低缴存比例,降幅不低于50%;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
对缴存前2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其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七、缴存企业选择银行保函或业主担保等第三方担保的方式替代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不得拒绝。
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引入商业保险机制。
八、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或提供相应第三方担保。
昆山市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精选多篇)
昆山市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精选多篇)第一篇:昆山市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昆山市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行为,发挥工资保证金的预防纠纷、保障支付功能,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在本市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筑拆除和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施工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建筑工人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施工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
第三条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工程总包单位承担工资支付的全部责任。
第四条各施工企业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依法制订管理规章制度。
实施维护民工权益“三项制度”,建立建筑工人花名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实记录职工薪酬手册。
建立职工工资按月度直接支付制度和支付公示制度,不得拖欠和克扣。
第五条施工企业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支付保证金,并出具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动用保证金作为民工工资应急履约费用等事项的书面承诺。
— 1 —市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在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时,必须查验由总工会出具的该企业工资保证金入账证明。
第六条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管理,根据施工企业诚信等级确定保证金额度。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各相关单位每年度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文明诚信、行业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不得评为C类及以上等次。
第七条保证金的提交。
1.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交纳标准为:(1)本市A类企业免交保证金;(2)B类企业一次性交纳保证金50万元;(3)C类企业一次性交纳保证金80万元。
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
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甲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地址:[地址]乙方:[银行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地址:[地址]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政策规定,为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权益,甲方与乙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确保甲方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并防范甲方在支付工资过程中违法行为或付款风险的发生。
二、设立保证金专户甲方将与乙方合作,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
乙方将按照甲方的要求开立专属账户,并将甲方提供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入该账户,作为执行本协议的保证金。
三、保证金金额根据甲方公司规模、经营状况以及劳动者人数等因素,双方约定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元。
保证金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天数]个工作日内存入乙方指定的保证金专户。
四、保证金管理1. 保证金专户的用途仅限于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被甲方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2. 乙方应对保证金进行专户管理,并对账户内的资金进行核算和监管。
3. 甲方应保证保证金的充足性,确保账户内的余额足以支付劳动者工资及相应的税费。
4.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支付工资的需求和工作要求,提前或及时通知甲方补足保证金。
5. 如甲方未能按时补足保证金,乙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账户、暂停工资支付等,直至甲方补足保证金。
五、甲方责任1. 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
2. 甲方应保证提供的工资支付保证金真实、合法、有效,并及时补足保证金以确保账户余额充足。
3. 甲方需保证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内的资金不被挪用、冻结或被滞留。
六、乙方责任1.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对保证金专户进行专属管理。
2. 乙方要保证保证金专户的资金安全,并确保账户内的金额仅用于劳动者工资支付。
3. 乙方需提供相关的账户流水、余额、支付凭证等信息予甲方,确保甲方及劳动者对账户情况的知晓。
工资保证金专户管理五方协议
工资保证金专户管理五方协议(参考样本)甲方(施工单位):乙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丙方(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丁方(建设单位):戊方(监管银行):为共同预防和妥善处理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工人工资违法行为,保障工资支付,切实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甲、乙、丙、丁、戊五方就甲方位于的项目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存储、管理、提取、退款、销户等事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义务(一)甲方承担工程(项目),本工程(项目)标书或合同总造价万元,同意年月日之前在戊方开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同意由丁方按照规定从应支付的首期工程款中,一次性存入人民币万元进该账户。
该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只能用于支付甲方项目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提取或挪用,也不能用于抵押担保。
(二)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情况,未按照乙方规定时限改正,由乙方通知戊方从工资保证金专户内,直接将相应的金额划拨到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或在乙方的监督下,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到工人手上。
戊方接到乙方通知后,有权划拨相应的资金。
(三)专户中部分或全部资金已用于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的,按照规定比例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存入足额资金。
(四)在每个季度最后10个工作日前,分别向乙方、丙方报送本工程项目农民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自查情况。
(五)规范工资支付管理,防止发生工人群体性事件;不得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以追讨欠薪为由煽动工人追讨工程款,套取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资金;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二、乙方义务(一)监督甲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开设工资保证金专户。
(二)甲方已发生拖欠工资并符合工资提取条件的,应会同丙方出具《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提取通知书》,通知戊方划拨相应资金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三)会同丙方严格审查甲方提出的工资保证金退款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在项目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期间没有接到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欠薪举报投诉的,应在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退款通知,并函告戊方,加具意见,书面通知戊方将工资支付保证金(含利息)退回甲方。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
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编号:〔〕号甲方(劳动保障部门):乙方(建设主管部门):丙方(建设单位):丁方(施工企业):根据《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为加强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确保我建设领域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由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共同签订本责任书。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点:工程预算款金额:工资保证金金额:二、各方主要职责(一)甲方主要职责:负责加强日常巡视检查,督促丙丁双方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丁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负责核查欠薪情况,依法责令整改;在相关符合工资保证金提取条件时,函告乙方提取工资保证金并监督发放给农民工;在工程竣工后,会同乙方核实工资支付情况。
(二)乙方主要职责:负责设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在丙方缴交保证金以后,负责开具收取保证金凭证;负责工资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负责在工资保证金已提取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时,通知丙方或丁方在30日内补足相应资金;在工程竣工后,会同甲方核实工资支付情况并负责办理保证金清退工作。
(三)丙方主要职责:负责缴交工资保证金到乙方设立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负责对丁方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督促;在未按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而致丁方拖欠农民工工资时,承担先行垫付工资的法律责任;在符合应补缴工资保证金情形时,补足相应资金;配合甲、乙方做好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督查,及时禁止将工资保证金支付责任转嫁给农民工。
(四)丁方主要责任:负责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负责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本责任书各复印一份存放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部备查;负责对承担分包工程的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对不具备资质的承包人的拖欠工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符合应补缴工资保证金情形时,补足相应资金;工程竣工后,负责申办工资保证金退还手续;自觉抵制将工资保证金支付责任转嫁给农民工。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
甲方:雇主(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农民工(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银行(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为了保障农民工的权益,确保工资发放到位,甲方与乙方协商
一致,决定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保障乙方的工资支付,
并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与乙方共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该账户由丙方
托管,并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管理。
二、乙方每月应当向丙方缴纳工资保证金,具体数额为其应发工资总
额的10%。
甲方也应负责向丙方缴纳相应的资金作为保障金。
三、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只能用于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甲方和乙方都不得擅自支取或调用保证金。
四、甲方每月按时将乙方应得工资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提供
相应的工资明细,包括工资金额、发放时间等。
五、丙方有权监督和检查工资发放的情况,确保乙方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记录相关信息。
六、乙方有权随时查询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余额和明细,并向甲方和丙方提出异议、投诉和申诉。
七、如乙方的工资未按时足额发放,乙方有权向甲方和丙方提出申诉,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八、如甲方违反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导致乙方的工资未能按时足
额发放,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具体数额不低于乙方应发工资总额的20%。
九、本协议一经签订即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自开户日起计算。
协议
到期前,如各方同意延长,应当在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其他各方。
甲方:
(签名)(日期)
乙方:
(签名)(日期)
丙方:。
【已失效】关于修改《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惠府〔2011〕13号
【已失效】关于修改《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正文:----------------------------------------------------------------------------------------------------------------------------------------------------【已失效】关于修改《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惠府〔2011〕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十届14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惠府〔2008〕107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缴交工资保证金的比例为:(一)工程预算总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工程预算总额的10%缴交;(二)工程预算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部分按10%,200万元以上部分按5%合计缴交。
每个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3月1日”。
本决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及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装饰)、道路施工和公共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业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全文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到账后,开户银行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出具存款凭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工程属地的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需查询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和支取情况的,开户银行 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市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进行 评估修订。
【《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全文】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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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不报建,或者违法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分包施工企业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由该企业负责清偿,总承包施工企业承担清偿连带责 任。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资保证金暂不予退回:
(一)出现拖欠工人工资行为尚未解决的; (二)公示期内发生拖欠、无故克扣工人工资被投诉举报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 (三)正在办理涉及该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拖欠案件的; (四)施工企业提供无拖欠工人工资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用工管理台账,不配合劳动监察执法或拖欠工人工资不积极清欠的; (六)符合不予退回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记入劳动保障 守法诚信档案,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对其不诚信行为予以扣分,并在市相关 建设工程交易网站通告:
闽建筑[2012]19号关于房建和市政工程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房建和市政工程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2]19号各市(县、区)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保障房建和市政工程领域企业工资支付,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建立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长效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88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我省房建和市政工程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近三年内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本省建筑业企业及省外入闽建筑业企业,应在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专户,按承接的工程数量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
预存标准为:总承包企业一般不低于50万元/个,专业承包企业一般不低于30万元/个。
二、凡在近三年内未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不缴纳企业工资保证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其缴纳。
三、近三年内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公布,并适时进行更新。
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把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
对《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公布的有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企业,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检查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的情况,督促欠薪企业依照规定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
五、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厅在《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公布的欠薪企业名单清理企业工资保证金,对无欠薪记录已缴纳工资保证金的企业按闽人社文…2011‟88号的规定及时退还。
应简化使用企业工资保证金的启动程序,保障企业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应急支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7.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河源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6日河源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工人工资问题,保障建设领域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领域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水利、道路桥梁、土地平整、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等工程的企业(含依法取得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务派遣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施工企业因承接工程,在施工建设前按本办法规定比例额度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存储,专门用于应急支付被拖欠、克扣工资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信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工商、工会、工业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及建设单位(业主)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工程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和动用支付工作。
韶关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韶关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7•【字号】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施行日期】201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韶关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20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代市长艾学峰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韶关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领域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交通、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土地平整等活动的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企业,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前款规定活动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前,按规定比例预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存款账户存储,用于依法保障施工企业应急支付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人社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
住建、交通、国土、公安、人民银行、工会等单位应当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市人社部门负责本部门直属建设单位、中央、省及外来建设单位在本市区范围内项目工程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前款之外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应到当地人社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登记手续,并在指定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银保监会保证金条款
银保监会保证金条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要求,维护好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为该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是指有关单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两类账户)中存储的专项用于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资金。
二、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
三、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明显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并且明显超出足额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全部人工费的资金,对工资保证金账户中超出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公布的资金存储规定部分的资金,人民法院经认定可依法采取冻结或者划拨措施。
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个人利用两类账户规避、逃避执行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四、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两类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监管部门按规定解除对两类账户监管后,预冻结措施自动转为冻结措施,并可依法划拨剩余资金。
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包含两类账户监管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行为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其协助执行行为违法的,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
两类账户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的,异议审查期间不得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规范两类账户开设工作,与开户单位认真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两类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妥善处理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等事项,保障两类账户资金安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为有效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1、公司按照《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规定》的规定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2、根据《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的文件的要求和规定,我公司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按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造价5%的比例(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提取资金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该项资金视为建设单位已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并作为已经到位的建设资金。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该项资金的抵扣方式,该项资金可以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一部分。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
4、公司将保证金专用账户的银行证明材料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资保证金实行银行专户管理,只能用于支付公司拖欠的工资,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用于发生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行垫付农6、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向银行出具相应的提取或销户公函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取、挪用专用帐户资金或核销保证金专用帐户。
7、保证金专用帐户由我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单独设立,分包单位无需设立保证金专用帐户,其拖欠的工人工资由我公司设立的保证金专用帐户先予垫付,再从应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建设单位不得将保证金存储责任转嫁给工人。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一至两个月对我公司工人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一次督查,我公司涉嫌拖欠工人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介入调查取证。
经查实,确属拖欠工资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有关规定处理,属于劳动争议的,告知当事各方依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4•【字号】苏府[2008]104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8〕10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苏州市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妥善解决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保障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而未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时,采取的一种应急保障措施。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一)近两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二)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认为应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三)其他应当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
第四条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按劳动监察现行管辖权限,由各市(区)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推进工作,应当建立相应的情况通报制度。
基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督促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情形的用人单位及时与当地总工会或工会联合会(以下简称总工会)签订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指导、管理,具体负责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用人单位的认定、额度的核定以及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审查等工作。
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摘要: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是一种旨在确保员工正常收到工资的制度。
本文将介绍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背景、原理和实施方法,并探讨其在保障员工收入权益、企业风险控制和维护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
引言:工资支付是雇主与雇员之间重要的经济关系之一。
然而,由于一些企业经营不善或个别工资拖欠事件的发生,导致员工面临工资付款风险。
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提高工资支付的安全性,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应运而生。
一、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工资支付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些企业由于经济困难、资金周转不灵或管理不善,无法按时支付员工工资。
这不仅损害了员工的利益,也会给企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引发劳资纠纷。
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出现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
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原理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核心原理是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拖欠工资的补偿金,当企业无法按时支付工资时,员工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由保证金进行支付。
这一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员工的利益,确保其正常收到工资。
三、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方法1. 法律法规的支持: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需要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障。
相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法律框架和执行机制,明确企业的缴纳比例、保证金的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等。
2. 保证金的筹集方式:企业可以通过自筹资金或与金融机构合作等方式筹集工资支付保证金。
筹集的保证金金额应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和经济实力等因素确定。
3. 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与管理机制是保证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
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指导,确保保证金的用途合法合规。
四、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作用与意义1. 保障员工收入权益: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能够有效地保障员工的收入权益,减少工资拖欠风险,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2. 企业风险控制:企业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可以有效地控制工资支出风险,避免因资金紧张导致的工资拖欠事件发生,提升企业信誉度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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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
使用协议书
甲方(建设单位):乙方(建筑施工企业):丙方
(开户银行):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管理,预防和妥善处理拖欠工人工资违法行为,根据《顺德区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甲、乙、丙三方就甲方位于(地址)的(名称)工
提取、退款、销户等事项签订如下协议书,并承程项目的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存储、管理、
诺严格遵守,全面履行责任。
一、甲方同意:
(一)乙方在丙方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后按工程总造价的比例一次性存储保证金;
(二)在本建筑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情况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建筑施工用人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且符合提取工资保证金支付工资条件的,由甲方提出使用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并在收到银行划拨的资金后向工人发放工资。
(三)由于甲方责任导致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全部或部分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按照《顺德区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间和比例要求存入足额资金。
二、乙方同意:
(一)于年月日前在丙方开设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同意由甲方按照工程总造价的比例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一次性预先存入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到保证金专用账户。
该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支付乙方所承包本建筑工程项目内的工人被拖欠的工资。
(二)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
不能擅自支取或挪用。
(三)依照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不拖欠、克扣工人
工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照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和承担建筑工程合
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四)本建筑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情况,未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时限改正的,同意甲方提出使用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经由工程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向丙方提供《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申请表》,由丙方从保证金专用账户直接划拨相应资金给甲方,用于发放拖欠工人的工资。
(五)由于乙方责任导致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全部或部分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按照《顺德区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间和比例要求存入足额资金。
(六)规范招用工管理,防范工人群体性事件发生;煽动工人追讨工程款导致
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的,
三、丙方同意:
(一)做好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的监管工作,防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挪用。
(二)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到位后,应当立即向甲方出具收款凭证,协助工程所在地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建立和资金到位情况的核查。
(三)未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会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申请表》或《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的,不得办理专用账户资金的提取、退款、
销户等手续。
保证金提取手续齐备的,应及时从保证金专用账户中划相应资金给甲方用以支付工人工资。
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并送工程所在地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甲方(印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乙方(印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丙方(印章)
负责人签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