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村集体经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深入开展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深入开展贯彻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陵府办[2014]142号【发布部门】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4.08.25【实施日期】2014.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深入开展贯彻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陵府办〔2014〕14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25日陵水黎族自治县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确保我县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全面开展和有效实施,根据《财政厅审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琼财监【2014】12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成立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龙海魂兼任,工作人员从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抽调。
组长:邱雨(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副组长:龙海魂(县财政局局长)邓明裕(县审计局局长)成员:邓奇文(县财政局副局长)符跃飞(县监察局副局长)康振湖(县审计局副局长)王芳风(县会计管理中心主任)符学知(县财政监督检查局负责人)李一鸣(县审计局办公室主任)二、工作目标和指导原则(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从源头上斩断不良作风的“资金链”,确保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落到实处。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1•【字号】陵府〔2017〕137号•【施行日期】201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陵府〔2017〕13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先行试验区党政办公室:《陵水黎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1日陵水黎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陵水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县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或托管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地区重大专项任务的企业。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其母公司或控股企业核定并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县国资监管机构核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根据国家和地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县国资监管机构决定或由县国资监管机构报请县政府决定的对国有资产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分为审批事项、核准事项、备案事项和报告事项。
其中,审批事项、核准事项是指须报请县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或经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请县政府批准方可实施的重大事项;备案事项是指应当在县国资监管机构进行备案的重大事项;报告事项是指除上述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外,应当向县国资监管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
陵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陵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13•【字号】陵府办〔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陵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陵府办〔2019〕2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先行实验区党政办:《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暂行)》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2月13日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暂行)为加快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步伐,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依据法律。
按照“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的原则进行,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发扬民主。
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成员资格认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又要防止借村规民约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三)尊重历史。
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稳定。
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界定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
一般具备三个要素:1.是否为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公交成本和收入规制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公交成本和收入规制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0•【字号】陵府办〔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公交成本和收入规制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陵府办〔2021〕1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公交成本和收入规制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本费用构成第三章公交收入规制第四章公交补贴的计算第五章票款收入管理第六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公交成本和收入规制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的发展进程,进一步建设和完善公交企业成本核算体系,促进公交企业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提升,完善城乡公共交通政府补偿补贴资金管理机制,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及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34号)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城乡公共交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公交收入、成本规制是指合理界定公交行业正常经营性收入、成本范围和建立单位成本标准和规制收入并以此测算财政补贴的方式。
规制成本作为公交财政补贴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补贴基数”),不作为公交企业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依据。
第三条公交正常经营性成本费用项目纳入成本规制范围,按以下成本进行归集并制定统一标准:(一)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二)能源消耗费(三)保修费(四)固定资产折旧(五)轮胎消耗费(六)保险费(七)安全费(八)其他直接运营费用(九)管理费用(十)财务费用(十一)税金及附加第四条公交成本规制流程(一)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8年5月1日实施的《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及国内、省内其他城市的相关指标,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公交成本和收入规制实施暂行办法》。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乡镇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乡镇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17•【字号】陵府办〔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乡镇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陵府办〔2019〕2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先行试验区党政办公室:《陵水黎族自治县乡镇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111次会议和十五届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2月17日陵水黎族自治县乡镇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乡镇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县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乡镇社会事业发展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乡镇社会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二章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和范围第三条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原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统筹兼顾,统一规划,结合年度工作任务,发挥财政资金的功效,重点支持对地方事业发展有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性强的项目。
(二)稳妥使用原则。
年初预算下达社会事业发展资金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提出切实可行的资金使用方案报乡镇人大研究同意后再行拨付,避免出现已审项目停滞,已批资金沉淀现象。
(三)追踪问效、责任追究原则。
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积极推行年度资金绩效评价,加大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力度,防控廉政风险,确保财政资金高效、安全。
第四条社会事业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一)投资额200万元以下的乡镇行政区域道路硬化、排水沟、排灌沟、桥梁建设、土地平整和配套设施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6•【字号】陵府办[2014]65号•【施行日期】201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陵府办〔2014〕6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6日附件陵水黎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资金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权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及其投资的村股份有限公司。
凡使用征地补偿资金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盐场、林场、农场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征地补偿资金,包括土地补偿款、拆迁安置补助款、青苗与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不可预见费、工作经费等其他款项。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四条建立征地补偿资金专户管理制度。
征地补偿资金应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各村委会要开设“专户”专门用于核算征地补偿资金,设置专门的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征地补偿费收支使用的原始凭证须单独装订成册。
第五条征地补偿资金使用范围。
(一)土地补偿款。
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负责经营管理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应当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地区“现金贴心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地区“现金贴心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0•【字号】陵府办[2013]77号•【施行日期】2013.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地区“现金贴心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陵府办〔2013〕77号)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人民币流通环境,优化人民币收付及反假货币的服务质量,我县将在农村地区开展“现金贴心服务工程”,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构建和谐社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指导,以改善农村地区人民币流通环境,建立爱护人民币、反假货币宣传工作长效机制为目标,以高效快捷的现金便民服务体系为平台,实施陵水县“现金贴心服务工程”。
二、工作目标根据实际情况,在我县辖区11个乡镇117个行政村建立“现金便民服务联系点”,用两年时间在符合建点条件的自然村实现100%全覆盖。
此项工程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片区包干制,各银行在包干片区的自然村便民服务点定期开展爱护人民币宣传、残损人民币回收、反假货币宣传活动,提高农村地区流通人民币整洁度和辨识假币的能力。
三、组织机构(一)成立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地区现金贴心服务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成员如下:组长:李宗春(县政府副县长)副组长:史亮波(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成员:龙海魂(县财政局局长)许可(人民银行陵水支行行长)郑辉(人民银行陵水支行纪检组长)陈勉(农业银行陵水支行行长)邹小彪(中国银行陵水支行行长)陈学军(建设银行陵水支行行长)高骏(邮储银行陵水支行行长)李通(陵水县信用联社主任)黄浩(工商银行陵水支行行长助理)(二)各银行成立“农村地区现金贴心服务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业务人员担任工作联系人,并将名单报送人民银行陵水县支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陵府办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陵府办规〔2021〕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指导意见为切实做好我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根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琼农字〔2020〕9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认真履行部门职责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部门。
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牵头指导宅基地改革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农户宅基地选址合理性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牵头做好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贸市场管理细则的通知-陵府办〔2017〕234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贸市场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贸市场管理细则的通知陵府办〔2017〕23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县属各企事业单位,先行试验区党政办公室:《陵水黎族自治县农贸市场管理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5日陵水黎族自治县农贸市场管理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提升城市形象,改善购物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商务部有关农贸市场管理规范,以及《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海南省地方标准DB46/T80一2013)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新建和改造第一条农贸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规模适当的原则,根据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第二条选址应符合陵水县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符合海南省农贸市场总体设置规划要求。
第三条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严格执行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海南省地方标准DB46/T80一2013)和《陵水黎族自治县农贸市场设计导则》。
(一)交易区应按商品种类划分区域,鲜、活、生、熟、干、湿商品供应区应相对集中,分区设摊经营,并配置明显标志。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垦区个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垦区个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09•【字号】陵府办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垦区个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陵府办规〔2022〕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垦区个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9日陵水黎族自治县垦区个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和规划第三章申报条件和程序第四章批后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陵水黎族自治县县域范围内垦区职工、居民个人建房的行为,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垦区国有土地资源,保障垦区企业、职工及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垦区范围内垦区职工、户籍在垦区的居民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建自住住房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垦区个人建房是指垦区职工、居民建造唯一自住住房的行为。
第四条垦区个人建房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应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地域特色。
注重加强建筑风貌管控引导。
第五条县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垦区建房管理负总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垦区内的用地等审批管理;县发改、财政、住建、执法、审批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垦区所属乡镇政府负责垦区个人建房审批管理并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海垦集团及其垦区二级企业会同所属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垦区详细规划;负责垦区职工、居民的人员资格、土地权属来源的审核以及协助县相关部门做好垦区建房协调、督促、指导工作。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4•【字号】陵府办〔2017〕157号•【施行日期】2017.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陵府办〔2017〕15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先行试验区党政办公室:《陵水黎族自治县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4日陵水黎族自治县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明确国有林场功能定位,理顺管理体制,激活经营机制,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防止林地流失,切实解决职工安置住房及生产生活问题,促进林场和谐健康发展。
根据海南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发〔2016〕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国有林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国有林场基本情况我县共有吊罗山林业局、英州林场、隆广林场、苗圃场等4个林场(苗圃场)。
其中吊罗山林业局、英州林场为省属林场。
(一)英州林场:英州林场于1963年批准成立,1988年海南建省后,林地资源、资产、业务归省林业厅管理,人事、党务委托陵水县林业局管理,属股级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管理体制。
林场现有职工68人,其中:在职职工28人,退休职工33人,驻场派出所民警6人。
林场现有建设用地30亩,主要建筑物有场部办公室和林场派出所警务室及林场职工居住用房,大部分为上世纪70-90年代建设的平房。
1990年陵水县政府实行国有林地确权核定,英州林场林地确权面积11100亩。
从2006-2011年起,县政府实施“大企业进入,大项目带动”的发展战略,征收土地用于开发建设。
2006-2011年间林场被征用土地面积约6141亩(用于国防基础设施建设,惠普项目,清水湾雅居乐地产建设和生态绿化地建设),目前林场经营土地面积4281亩,主要承包给公司种植椰子和承包给个体户种植芒果等;有879亩被周边村民长期侵占并使用至今。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9•【字号】陵府[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陵府〔2009〕5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陵水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等,但不包括庭院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农村集镇、村庄规划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科学编制,明确划定农村宅基地及其他各类用地的范围。
农村村民住房用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或其围墙和地上附着物明显影响村庄规划道路的,不予批准为宅基地。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
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
禁止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
农村村民的自留地和承包的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种植,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用于建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23•【字号】陵府办〔2016〕173号•【施行日期】201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陵府办〔2016〕17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先行试验区党政办公室:《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十四届县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23日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经济效益,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围绕农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发展要求,调整优化我县农业结构,形成区域特色产业,促进土地、资金、技术等要素的优化配置,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要严格依法进行,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等价有偿,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民流转土地,确保农民既得利益和生产生活稳定。
(二)稳制、分权、放活的原则。
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在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创新流转机制,探索有效形式,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扶贫小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扶贫小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3•【字号】陵府办〔2017〕23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扶贫小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陵府办〔2017〕23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先行试验区党政办公室:《陵水黎族自治县扶贫小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3日陵水黎族自治县扶贫小额贷款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精准扶贫开发工作,推动陵水县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稳步进行,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工作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脱贫攻坚工程的重大举措,是一项惠民工程、民生工程。
扶贫小额贷款贴息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支撑,鼓励金融机构对农村贫困人口开展免担保小额贷款,充分发挥财政扶贫资金撬动信贷资金的杠杆作用,促进贫困户选好生产项目,扩大自主创业,增强贫困户脱贫的内生动力和活力,加快贫困群众脱贫致富、贫困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
二、贷款对象扶贫小额贷款对象是我县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人员及脱贫巩固提升对象;带动贫困户合作或入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业龙头企业、种养专业户、农业合作社等。
三、贷款条件(一)借款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有生产项目和生产能力,遵纪守法、信誉良好,信用观念强。
(二)符合经办银行贷款条件。
四、贷款用途在我县境内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流通等涉农扶贫行业。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用于购买农机具、渔船等扩大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等生产设施;用于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产品加工;用于经营农资店或杂货店等农业流通领域;用于创业就业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的农村休闲旅游、农村电子商务等副业发展;用于改善农民自建住房条件等生活领域。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3•【字号】陵府办[2010]198号•【施行日期】2010.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陵府办〔2010〕19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规范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批程序,避免重复建设和投资的盲目性,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但抢险应急项目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县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和其它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及政府可支配的其它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国家、省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省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且按照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
第六条依法批准的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符合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符合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应遵循“突出重点、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三)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备案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3•【字号】陵府办[2014]103号•【施行日期】2014.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陵府办〔2014〕10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3日陵水黎族自治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琼财行〔2014〕49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省直管单位可参照执行),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管理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建立我县差旅费开支标准与省差旅费开支标准、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全国分地区差旅费开支标准同步调整的机制。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城镇廉租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城镇廉租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发文字号】陵府办[2008]25号【发布部门】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08.03.10【实施日期】2008.03.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城镇廉租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陵府办〔2008〕2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城镇廉租住房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县十三届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三月十日陵水黎族自治县城镇廉租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县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建设部《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椰林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监察、民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以户为单位,保障面积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5•【字号】陵府办[2007]192号•【施行日期】2007.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陵府办〔2007〕19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有关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6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六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示范区方案的通知-陵府办函〔2021〕75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示范区方案的通知正文:----------------------------------------------------------------------------------------------------------------------------------------------------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示范区方案的通知陵府办函〔2021〕7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水平和质量,以本号镇为试点开展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示范区,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以本号镇行政区划为单位,以便民移动支付为基础,以有针对性的信贷产品为依托,以常态化的金融知识宣传为支撑,以银行服务延伸为手段,打造现代化支付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信贷产品投放覆盖全镇的多位一体格局,让乡镇居民能享受现代金融服务的便利,使乡镇实体经济得明显发展。
二、工作内容健全工作机制,协调推进本号镇支付环境建设、金融服务推进、金融知识普及三项主要服务工作,共同打造以本号镇为蓝本的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建设,切实提高陵水县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可得性和便利性,有效促进陵水县实体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工作。
三、主要措施(一)推进金融基础设施建设1.推动以“云闪付”APP为核心的新兴支付方式的普及应用。
依托本号镇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金融便民服务点等基层金融服务站点,大力拓展“云闪付”APP覆盖面,持续完善移动支付便民服务,进一步提升用户规模和服务体验。
2021年,实现全镇金融便民服务站均可以使用“云闪付”APP支付方式,实现全年移动支付交易笔数和银联移动支付用户活跃率显著提升。
(责任单位:人行陵水支行。
配合单位:本号镇政府。
)2.提升现金服务水平。
本号镇各银行机构网点要严格执行残损人民币管理制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为公众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推诿、拒兑。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陵府办[2011]184号【发布部门】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1.12.02【实施日期】2011.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陵府办〔2011〕18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资金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县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陵水黎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经济权益,以及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资金的管理,管好用好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征地补偿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含实行包干模式的不可预见费、工作经费等其他费用。
第三条本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居)委会、经济合作社。
凡使用征地补偿资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专户存储第四条建立征地补偿资金专户管理制度(一)各村委会要开设“征地及拆迁补偿专户”专门用于核算征地补偿资金,并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
(二)征地补偿专户核算按规定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土地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外,结余部分即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的留成部分作为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资金使用范围(一)征地拆迁工作未完成前,征地补偿资金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属于补偿所有者的部分,应直接支付给所有者,不得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征地拆迁工作任务完成后,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只能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农村公共设施、发展二三产业如投资具有稳定收益的厂房、商铺和投资收益稳定、风险较低的生产性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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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陵府办[2014]65号
【发布部门】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06
【实施日期】2014.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资
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陵府办〔2014〕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6日附件
陵水黎族自治县村集体
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资金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权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及其投资的村股份有限公司。
凡使用征地补偿资金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盐场、林场、农场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征地补偿资金,包括土地补偿款、拆迁安置补助款、青苗与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不可预见费、工作经费等其他款项。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四条建立征地补偿资金专户管理制度。
征地补偿资金应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各村委会要开设“专户”专门用于核算征地补偿资金,设置专门的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征地补偿费收支使用的原始凭证须单独装订成册。
第五条征地补偿资金使用范围。
(一)土地补偿款。
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负责经营管理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应当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村(居)委会应当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所有者,不得支付给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拆迁安置补助款。
拆迁安置补助款专项用于支付被拆迁人宅基地补偿费、房屋等附着物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安置补助费用。
(四)不可预见费。
实行包干模式的不可预见费,由村(居)委会按规定程序报批使用,用于征地过程中预先没有估算到的其他补偿费,含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新增或提高部分。
(五)工作经费。
征地补偿工作经费专门用于村(居)委会开展征地工作发生的办公费、交通费、误餐费、生活补助、农民社会保障费等相关费用。
(六)利息收入。
年结转入基本户,作为村(居)委会日常费用及非生产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