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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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出租车票哪里卖|出租车票哪里有|福州出租车票三证合一出租车管理法《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经建设部、公安部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发布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规范网约车运营、防范风险、加强监管,福州市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七部局办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于2016年12月1日,发布实施《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依据2018年5月30日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对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等提出了相应的准入与约束条件。
网约车要实现合法合规运营需人、车、平台三证齐全,即同时具备平台经营许可证、网约车运输证、网约车驾驶员资格证。
一、网约车平台性质认证认定网约车平台公司不仅提供信息匹配服务,还直接组织车辆运营、分配工作任务、确定服务价格、制定服务标准、决定收益分配、实施驾驶员管理和服务评价等,是客运服务承运人,需要承担承运人责任。
二、驾驶员准入针对网约车灵活性高、管控难度大等特点,设定了比较严格的准入条件,以最大限度维护公共安全。
具体来说,网约车驾驶员除满足驾驶资历条件外,还应满足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等条件并通过考核后,才能取得网约车驾驶员资格证。
三、车辆准入明确网约车车辆应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信息安全保护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对所采集信息的使用,必须符合其服务目的,不得超范围使用,除国家机关依法调用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相关信息,确保乘客的权益、乘车安全、服务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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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客运出租汽车行业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的经营场所;(二)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和设施;(三)有合格的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经营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八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运营。
第九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十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二)故意绕道行驶;(三)索取高于公示标准的车费;(四)违反规定使用计价器。
第四章车辆与驾驶员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
第十二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并定期接受培训。
第十三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保障乘客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管理办法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
《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60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闽政〔2016〕41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闽交运〔2016〕7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五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力配置实行市场调节,符合条件车辆可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
第四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应按规定公开运价结构、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向乘客提供当地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网约车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约车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和管理。
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行政执法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通信、网信、人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税务、商务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强化“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车辆与驾驶员”监管模式。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4•【字号】榕政综[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08]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宜居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建设部以及省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主导地位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最基本的城市公用事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益事业。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符合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实际,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导地位。
各级各部门要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及引导城市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形成合力,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明确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目标和任务按照“统筹规划、城乡一体、远近结合、分步实施、政府主导、政策扶持、有序竞争、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大力发展公共汽车,积极筹建城市轨道交通,提高公共汽车营运质量和效率,为乘客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交通服务。
争取至2010年,市区公共交通占城市交通总出行比重的25%以上,市区公交线网密度达到3公里/平方公里,线网重复系数降至2.5,万人拥有公共汽车不低于11标台,公交场(站)面积及公交站点覆盖率达到国家标准,公交换乘枢纽建设符合福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要求。
三、建立符合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的管理机制(一)强化政府对公交行业监管力度1、成立公交行业管理机构,依法统一管理公共交通行业,强化政府监管力度,实现公共交通资源的合理配置。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城市出租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符合规定的运营车辆;(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程序:(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后,颁发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八条出租汽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
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车辆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者名称、监督电话等信息。
第四章营运管理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和区域经营;(二)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运价政策;(三)不得拒载、绕路、超额收费;(四)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并遵守职业道德。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乘客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六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保障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是指经营者取得出租车经营使用权,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五座以下小轿车。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出租车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出租车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福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出租车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出租车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市公安交通、规划、财政、物价、环保、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出租车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应当作为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出租车发展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根据出租车发展专项规划和市场供求状况,对出租车发展规模实施宏观调控,合理确定并公布出租车投放总量。
第六条鼓励出租车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一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出租车企业。
出租车企业应当提高管理水平,推广使用环保、节能车辆,应用先进的监控指挥调度管理系统。
第七条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安全行车、文明服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出租车经营企业应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接受投诉和监督。
第八条出租车行业协会是出租车经营者自愿参加的社会团体,应当依照协会章程,发挥行业自律、协调、服务的作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工作,督促出租车经营者、从业人员依法经营和文明服务,并依法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出租车经营使用权第九条从事出租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有偿取得出租车经营使用权。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及《许昌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系指以里程、时间或包车形式计费运送乘客的营业性车辆。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做到文明服务,服从管理。
第三条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指数,由市交通局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增长指数和旅客流量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确定一次,限制“面的”,发展“轿的”,逐步淘汰“面的”。
第四条禹州市交通局是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宏观调控运力结构,依据国家法规和办法,制定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经营者开业、歇业的审批。
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服务监督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从业资格证》(以下分别简称《许可证》、《运输证》、《服务监督卡》、《从业资格证》)。
(三)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正常秩序,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行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处理乘客投诉和运输纠纷。
(四)负责车身标志、宣传品规划与管理。
与城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协调,做好出租车停靠站点的规划、设置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城建、城管、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协助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运政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办法,依法行政,文明管理。
第二章开业、歇业管理第七条凡申请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单位(须具备法人所具备的条件)持上级主管机关证明,个人持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者,填报开业登记表。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1997.12.23•【文号】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施行日期】199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经建设部、公安部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候捷公安部部长陶驷驹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第四条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有计划地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出租汽车管理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
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客运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国画和相应的资金;(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
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2010年03月01日 17时32分 113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20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以下简称公交线路经营权),是指福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授予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特定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取得线路经营权的企业或经营者,是指已经取得部分线路经营权的国有公交企业和依照本办法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特定范围内线路经营权的企业。
本办法适用本市市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公交线路经营权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对公共汽车经营服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并代表市政府与中标者签定经营协议,颁发线路经营许可证。
市财政、规划、物价、公安、审计、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直接委托经营和特许经营方式授予经营者公交线路经营权。
第二章委托经营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已营运的公交线路经营权,并授权市主管部门与其签定经营协议。
第七条直接委托的公交线路经营权期限为八年。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市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管理。
第三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循安全、便捷、诚信、规范、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注重服务质量和形象,竭力为乘客提供高品质、高效率、高可信度、高智能化和高便捷度的服务。
第五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和投诉处理制度,积极接受监督。
第八条普通出租汽车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不适用。
第二章服务质量标准第九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在车内设有计价器和明码标价牌,标明车费和政府相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按规定收取车费。
第十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按照标准定期进行车辆维护和保养,并定期进行技术检测。
第十一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熟悉城市道路交通情况,有良好的驾驶技术和服务态度,向乘客提供热情、礼貌、安全、舒适的服务。
第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不得发布违法、不良信息,不得涉及赌博、暴力等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佩戴服务标志、考勤卡和驾驶证,不得私自搭载他人或收取超过标准的车费。
第十四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车内环境卫生,诚信为乘客放置雨伞、座垫等服务用品。
第十五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配合执法检查,不得有抗拒检查行为。
第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乘客服务热线和投诉电话,并对投诉进行及时、公正、准确的处理。
第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预约召车和线上支付等功能,满足乘客需求。
第三章市场准入和退出第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注册,并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6•【字号】榕政办[2011]286号•【施行日期】2011.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1〕2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福州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抓紧落实事关群众利益十项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委〔2010〕3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76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交通资源利用率,缓解交通拥堵的有效手段,也是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按照“规划优先、土地配置优先、路权使用优先、政策扶持优先”的要求,明确目标任务,形成合力,狠抓落实,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促进公共交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总体要求: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政策扶持、有序竞争、协调发展,形成以城市轨道交通和快速公交为骨架,常规公交为主体,出租汽车、公共便民自行车为补充的结构合理、高效快捷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春运督查工作的通知-闽交运明电[2011]3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春运督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春运督查工作的通知(闽交运明电〔2011〕3号)各设区市交通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管理局,厅直各单位:根据全国、全省春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福建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春运工作的通知》(闽政[2011]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道路水路春运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779号)以及省厅2011年道路水路春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部署,为切实做好2011年道路水路春运及安全生产、防范恶劣气候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结合慰问交通运输行业特困职工。
经研究,由9位厅党组成员带队组成9个督查组,对全省各地组织春运及安全工作进行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时间段春运期间:2011年1月19日至2月27日二、督查组组成(一)第一组(督查福州市)组长:李德金厅党组书记、厅长成员:张明、陈瑞晶、涂慕溪、梁金焰、郑仲苹联络员:张明(138****9215)(二)第二组(督查龙岩市)组长:唐建辉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成员:雷文忠、吴顺兴、贾百超、祝可人联络员:雷文忠(137****0199)(三)第三组(督查泉州市)组长:许莹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成员:吴彬材、林元洪、李擎、王增贤联络员:吴彬材(138****5779)(四)第四组:(督查漳州市)组长:吴庭锵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省高速公路公司董事长成员:胡树清、何崇敏、宋庆珠、吴深相联络员:胡树清(139****9116)(五)第五组(督查厦门市)组长:马继列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成员:缪立建、陈炳贤、钱瑞荣、林民标联络员:缪立建(136****9916)(六)第六组(督查莆田市)组长:王兆飞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成员:冯振秀、李宏战、林国仁、林月恩联络员:冯振秀(136****5615)(七)第七组(督查三明市)组长:宋海滨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成员:周陈慈、陈明凤、徐伦焕、杜光爱联络员:周陈慈(139****5870)(八)第八组(督查宁德市)组长:陈培健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成员:许永西、叶岩邦、蒋文芳、XXX联络员:许永西(189****8908)(九)第九组(督查南平市)组长:陈浦生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成员:朱同峰、汤耀目、吴跃华、程立平联络员:朱同峰(136****5228)三、督查的主要内容督查组将以查机构、查人员、查制度、查措施、查台帐、查落实等“六查”为主要内容,检查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春运及“两会”期间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春运工作安排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落实情况和省内国道、省道公路、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情况。
2024年福州出租车从业资格证模拟考试
B、向有向关部门反应
C、要求重新调查事故
D、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D
31、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6年。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32、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33、在冰雪道路E行车时,由于积雪对光线的反射,易造成驾驶员目眩。
A、1分、2分、5分、10分四种
B、1分、3分、5分、10分四种
C、1分、2分、5分、10分、20分五种
D、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
答案:D
15、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交流要频繁不问断,内容文明健康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16、出租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扣除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计分5分。
D、交接班时设置暂停运营标志后不予载客的
答案:B
24、下列哪项不符合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要求?____
A、乘客在允许停车的路段扬手招车,将车辆与道路平行靠右停靠
B、乘客在禁停位置扬手招车,驾驶员应主动示意乘客到附近允许停车的位置上车
C、在出租汽车专用站点候客,如遇行李较多乘客可以直接绕过
D、站点候客时,服从管理人员指挥,不下车私自揽客、不雇人揽客
A、人、地、状况、救护措施
B、人、地、时间、经过
C、人、地、救护措施、经过
D、人、时间、经过、状况
答案:A
44、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道德是每个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45、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做到____。
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
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60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闽政〔2016〕41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闽交运〔2016〕7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五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力配置实行市场调节,符合条件车辆可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
第四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应按规定公开运价结构、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向乘客提供当地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网约车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约车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和管理。
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行政执法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通信、网信、人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税务、商务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
《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开展,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效劳行为,保障运营平安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安康开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效劳管理暂行方法》(2016年第60号令)、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安康开展的意见》(闽政〔2016〕41号)、省交通运输厅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效劳管理暂行方法〉的意见》(闽交运〔2016〕7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本实施细那么适用于本市五城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管理和效劳活动。
本实施细那么所称网约车经营效劳,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效劳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效劳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那么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效劳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效劳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开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开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效劳、差异化经营的原那么,有序开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力配置实行市场调节,符合条件车辆可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
第四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应按规定公开运价结构、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承受社会监视,并向乘客提供当地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网约车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细那么。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约车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视和管理。
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本市行政区域网约车行政执法工作。
开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通信、网信、人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税务、商务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视管理。
第六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强化“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车辆与驾驶员〞监管模式。
我国出租车行业发展调查
我国出租车行业发展调查在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城市出租车司机还是一个高收入阶层。
来自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的统计数字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出租车从业人员约XXX万人。
然而近几年,一些城市不断发生出租车司机停运事件,出租车行业从昔日的香饽饽变成了今天“烫手的山芋”,成为困扰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棘手问题。
出租车行业到底出了哪些问题,症结何在?本报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经营权”利益之争成焦点出租车行业刚刚起步时,只要有钱买车,到有关部门办个手续就可以上路营运,经营年限一般没有明确的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出租车营运一度十分赚钱,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开始将出租车的经营权看成是“城市资源”,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一些地方开始规定出租车的经营年限,并通过拍卖等方式收取经营牌照使用费,到期重新拍卖。
这样,围绕“经营权”的利益之争成了一些城市出租车车主停运的主要原因。
福州市的情况具有典型性。
福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处长徐晓龙告诉记者,1992年之前,福州市的出租车一直没有正式纳入行业管理。
1992年后,福州市将出租车纳入行业管理,规定当时的出租车车主交2万元经营权使用金,并挂靠到9家出租车公司,但车辆和经营权实际上都是个人的。
当时并没有规定经营权使用年限。
福州市目前3745辆出租车中,属于这种情况的有2203辆。
2001年7月,福州市出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对经营权年限做出规定:经营权一直没有转让过户的经营者,自缴纳经营权使用金之日起满10年无偿收回经营权;1998年以前经批准转让过户的经营者,自受让之日起满10年无偿收回经营权;1998年后(含1998年)未经批准私自转让的现有经营者,按其申报登记,自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属实的受让之日起满6年无偿收回经营权。
记者采访福州市出租车司机时,他们认为,市里出台的相关办法实际上等于从他们口袋里将钱掏走了:一是原来市政府批准他们经营出租车,并没有规定经营年限,这实际上是一种合约,现在突然规定经营权期限,这是一种违约行为;二是有900多辆出租车在此之前进行过私下转让,都是按经营权没有期限来评估价格的,连车带牌最高交易价达XXX万元,最低的也有XXX万元,按规定这些车主6年后就要被收回经营权,车主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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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保障乘客、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是指经营者取得出租车经营使用权,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五座以下小轿车。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出租车经营的企业、个体业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出租车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出租车行业的发展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出租车的发展规模和车辆档次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实施宏观调控。
第五条福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出租车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福州市交通运政管理机构负责对出租车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和管理。
市公安、交通、建设、物价、环保、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出租车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安全行车,文明服务。
市交通运政管理机构和经营出租车的企业应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和乘客的监督。
第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维护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出租车行业协会是经营者自愿参加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社会团体,应当依照协会章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协调、服务的积极作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工作,并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九条从事出租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出租车经营使用权。
出租车经营使用权有偿使用具体办法,按《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执行。
第十条从事出租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
第十一条从事出租车经营的个体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三)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出租车经营企业出具的接受委托管理的证明。
第十二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或者暂住户口;(二)持有C类以上机动车驾驶证,驾龄2年以上;(三)经出租车职业培训合格,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
第十三条出租车服务资格证实行记分制管理,每年由市交通运政管理机构按照服务资格证管理规定进行一次审验;违章分值超过规定的,应重新参加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申办。
第十四条出租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车辆技术性能完好,车辆尾气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二)车容整洁卫生,号牌清晰齐全;(三)安装合格有效的里程计价器,配备防劫装置;(四)车顶放置标志灯,车身颜色为专用颜色,两侧标明经营单位名称和监督电话;(五)规范放置服务资格证,张贴里程运价表,配备车座垫套;(六)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配置的设施。
第十五条出租车安全性能和尾气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环境保护要求,经修理或调整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强制报废。
第十六条新增或者更新的出租车车辆应当符合车辆档次要求。
车辆档次要求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将营运证件、出租车经营专用装置和标志租借、转让、倒卖给他人。
第十八条出租车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有效实施对所属车辆、驾驶员和通讯指挥设施系统的管理。
市交通运政管理机构对出租车企业实行管理目标考核,并按管理目标考核规定实施奖惩。
第三章客运服务管理第十九条出租车按等级标准收费。
经营者及驾驶员必须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正确使用里程计价器,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卫生、文明的服务,对老、弱、病、残、孕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
遇有抢险救灾、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时,经营者应当服从市交通运政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不得将出租车交给无服务资格证的人员营业。
第二十二条出租车驾驶员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招揽乘客。
第二十三条出租车载客应当选择最便捷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因故确需绕道时,应当如实向乘客说明情况。
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再承载其他乘客。
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或将乘客转由他人运载。
第二十四条除下列情形外,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拒绝载客:(一)乘客患精神病或酗酒,无正常人陪伴的;(二)乘客要求进入禁行路段或要求超载行驶的;(三)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其他管制物品的;(四)乘客利用出租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五)乘客要求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付租费的。
第二十五条出租车暂停载客的,应当事先在驾驶室前明显的放置“暂停载客”标志。
第二十六条出租车驾驶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管理法规,不得闯红灯,不得违规停车、超车、转弯或调头。
第二十七条出租车驾驶员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乘客夜间需出市区或去偏僻地区时,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到就近的公安治安岗或报警点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非本市市区出租车不得从事起点在市区的营运活动。
第二十九条乘客应当文明乘车,不乱扔废弃物,不吸烟,不污损车辆。
第三十条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租费,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支付租费。
(一)不使用计价器或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的;(二)不出具收费票据的;(三)车辆在起步费里程内发生故障或事故,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四)未经乘客同意而承载其他乘客的。
第三十一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方便乘客的原则和道路交通条件,对出租车通行线路和停靠站点进行设置并适时调整。
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旅游景点等乘客比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方便乘客的出租车停车场地。
出租车不得停靠公交站点接送乘客。
第三十二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出租车时,执法人员应佩戴标志、出示有效证件。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侵犯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摊派或收取非法定费用;(二)颁发非法定证、照、卡;(三)利用职便无偿乘坐出租车;(四)滥用职权扣留出租车或证照;(五)强制购买非法定的或指定单位的物品;(六)其他侵犯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有权向交通运政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投诉。
乘客投诉时应提供车费发票车型、车辆牌号及乘车情况等有关证据;接受投诉的机构、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五条乘客与出租车驾驶员对供车、收费人争议时,可当即要求驾车到交通运政管理机构处理;租车时起至受理时止的全部车费由责任者承担。
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须交付校验押金,并当即封存计价器及其附设装置。
计价器经技术监督部门校验合格的,校验费及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由乘客支付;校验不合格的,校验费由经营者或者驾驶员支付。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出租车经营使用权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可以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扣押证明,扣押车辆,并处以1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假冒、伪造出租车营运牌证、标识从事营运活动的,可以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扣押证明,扣押车辆,并处以200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
必要时可以出具扣押证明,扣押车辆:(一)非本市市区出租车从事起点在市区的营运活动的;(二)不使用、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或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三)将出租车营运证件、经营专用装置和标志租借、转让或者倒卖给伪造出租车人员的;(四)擅自调整计价器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一)未取得服务资格或持无效服务资格证从事营运的;(二)使用失效的《道路运输证》营运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或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以及将乘客转由他人运载的;(四)故意绕道运载乘客的;(五)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乘客的;(六)其他故意刁难乘客的行为。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300元罚款:(一)不按规定装置专用标识、标志的;(二)不按规范放置车顶灯、服务资格证的;(三)不张贴价目表的;(四)不使用收费票据的;(五)车容不整洁卫生的。
第四十一条出租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工商、物价、计量、治安、环保管理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三条出租车经营企业管理的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一年内被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人数超过企业驾驶员总数10%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处以5000元罚款;被处罚的人数超过企业驾驶员总数20%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询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市市辖县(市)的出租车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