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2015资格年审表
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的条件及材料清单
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的条件及材料清单发布日期:2016-09-13 16:28:50 来源:作者:点击数:358一、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申请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营业执照》;无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物价、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管理方面的不良记录;并经食品药品监督、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具备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提供24小时售药服务的能力;所售药品实行计算机管理,做到药品进、销、存相符,具备实时上传药品购进、销售、储存数据的能力。
非处方药品(OTC)和处方药品备药率应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需求。
(五)药店质量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或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得兼职或挂名,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含药师、中药师)在岗。
(六)内部管理制度规范。
(七)零售药店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市级、县级、乡镇级应分别达到100、70、50平方米以上,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零售药店经营场所使用权限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须在3年以上。
(八)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批准文号为卫消字、卫杀准字的消毒用品及保健食品;不得摆放销售日用百货、副食品、化妆用品等商品。
(九)零售药店依法与本单位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所在市(县)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表;(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所经营的药品品种、价格、产地、商品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五)零售药品管理制度;(六)零售药店人员花名册并附执业资格证书材料;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七)营业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八)报送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的人员,须提供委托书或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九)零售药店地址平面图(标明清楚所在区域周边路段名称,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及邻近的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本零售药店经营场所内部布局摆设示意图(用A4纸制作);(十)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9•【字号】泰政办发[2008]174号•【施行日期】2008.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发〔2008〕174号)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现对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一)提高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调整由4万元调整为5万元,最高支付段的报销比例不变。
2.大病救助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仍为15万元,报销比例不变。
(二)调整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支出范围。
1.参保对象个人帐户可用于健康体检和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
2.参保对象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通过个人帐户费用购买所有药品,取消药品目录管理规定限制。
严禁购买保健品和日用品。
(三)调整特殊病、慢性病有关政策。
1.增加再生障碍性贫血、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氏病、视网膜黄斑变性、硬皮病、溃疡性结肠炎、重症肌无力、白塞氏病为慢性病种。
2.参保的恶性肿瘤患者凭定点医院医生详细记录的与恶性肿瘤有关的非放化疗用药,参照慢性病种处理,并免自付慢性病起付标准。
3.情感性精神病种列为特殊病种,参保患者发生的专科门诊或在专科医院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实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月封顶支付。
因长期服用精神病用药引起的并发症费用参照慢性病种处理,并免自付慢性病起付标准。
(四)跨年度连续住院的参保对象从新的结算年度起直接进入第一支付段报销,不再自付起付标准。
在新的结算年度再次住院的,作为本年度内的第一次住院自付起付标准。
泰州市职工医疗保险问答
泰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日期:2016-01-06 浏览次数:300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如何筹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制度。
企业单位应按照职工上年度工资性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申报本年度的月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9%,在职职工按照2%的比例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泰人社发【2011】431号、泰财社发【2011】73号文件规定,同时申报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缴费基数。
二、大病医疗救助统筹的缴费标准是多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须同时参加大病医疗统筹,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的0.8%,其中用人单位承担0.5%,参保人员个人负担0.3%。
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
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退休人员,且其实际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在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15年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后,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单位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时达不到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按办理退休手续当月的缴费基数和相应的缴费费率,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15年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后,从补缴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一次性补缴或按年继续缴费直至达到规定年限,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如何处理?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费,于每月25日前向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缴纳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迟缴、拒缴。
逾期仍不缴纳的,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泰州所有医疗单位名单
65
姜堰市王石医院
66
姜堰市顾高中心卫生院
67
姜堰市娄庄镇卫生院
68
姜堰市洪林医院
69
姜堰市梁徐卫生院
70
姜堰市白米卫生院
71
姜堰市张沐医院
72
姜堰市苏陈中心卫生院
73
姜堰市大冯医院
74
姜堰市俞垛镇卫生院
75
姜堰市淤溪镇卫生院
76
姜堰市马庄医院
77
姜堰市兴太镇卫生院
78
姜堰市太宇医院
231
兴化城东卫生院
232
兴化西鲍卫生院
233
兴化红星卫生院
234
兴化昭阳卫生院
235
兴化昌荣卫生院
236
兴化陶庄卫生院
237
兴化获垛卫生院
238
兴化周奋卫和院
239
兴化中堡卫生院
240
兴化缸顾卫生院
241
兴化舜生卫生院
242
兴化李健卫生院
243
兴化边城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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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茅山卫生院
245
兴化陈堡卫生院
261
兴化新垛卫生院
262
兴化海南卫生院
263
兴化下圩卫生院
264
兴化钓鱼卫生院
265
兴化海河卫生院
266
兴化董北疗养院
267
兴化新区分院
268
安丰马正良诊所
269
北郊楚水社区门诊
270
北郊乾行门诊
271
北郊医院城东门诊部
272
齿轮厂医务室
273
葛军西医内科诊所
274
顾太英中西医结合诊所
新版GSP零售药店表格
文件编制申请批准表申请人(部门):
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考核记录检查日期:年月日检查人:
供货方汇总表
供货方质量体系调查表
药品采购记录日期:年月日
供应商:
购进、质量验收药品记录
页码
药品质量档案表
药品验收记录
药品储存、陈列环境检查记录
环境温湿度监测记录
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编号:填报日期:年月日报告人:
药品拆零销售记录
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
中药方剂调配销售记录表
顾客意见征询表
尊敬的顾客:为提高本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请您提供宝贵意见和建议。
谢谢
药品质量问题查询表
药品质量问题投诉、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药品质量信息汇总分析表
日期:年月日分析类型:
药品销售分析
药品拒收报告表
不合格药品确认、报告、报损、销毁表
编号:
药品购进退出、销后退回记录
药店员工花名册
企业年度培训计划表
企业设施设备一览表
设施、设备使用维修表
陈列药品质量检查记录
文件分发记录
文件更改申请表序号:
文件销毁申请
质量记录清单。
泰州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泰州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泰政办发[2000]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根据《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民办非企业单位、驻泰单位(部、省属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职)人员和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挂靠的人员,并逐步扩大到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医疗保险费用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市区(包括市直、海陵区、高港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分别操作”的办法。
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部、省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市区范围内的市属和部、省属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由市统一管理。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五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统一按《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向市、区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填报《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花名册》,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费用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对已退休(职)人员,用人单位按照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为每人一次性缴纳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后退休(职)人员,在办理退休(职)手续时,用人单位按照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为每人一次性缴纳二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医疗药品)零售药房认证表格份拆零药品养护记录
-------大药房职工花名册制表时间:2011年1月药房职工档案建档时间:编号:药房卫生检查记录检查日期:编号:检查结果合格者打“√”,不合格者打“×”。
质量信息收集、分类、处理表药品质量查询记录质量事故报告表培训计划起草人:日期:审核人:日期:批准人:日期:员工培训教育档案编号:员工健康档案编号:建档时间:录入人:首营企业审批表编号:填表日期:首营品种审批表编号:注: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批准文件、质量标准、出厂检验报告书、样品、价格批文、GMP证书及临床总结报告等资料。
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保管员意见及签名:年月日说明:1、用此表按程序记录可代替《药品购进记录》、《药品验收记录》和《入库通知单》。
程序为:现有采购员填至“采购员”项,再由验收员填写“验收日期”以后的项目,如果“实收数量”与购进数量不同,需在“备注”栏内注明拒收原因,验收完成后交保管员。
此表可复写2至3份,由各岗位留存,以代替《药品购进记录》、《药品验收记录》和《入库通知单》。
2、如购进非整件包装无合格证,合格证项填“—”注:此表可放大后使用。
中药饮片购进验收记录中药饮片装斗复核记录库存药品质量验收记录编号:检查日期:进库达一个季度之上的药品方可列入养护之列。
(企业可自定)*如库存检查药品没有质量问题,在质量情况一栏之中,只填写“正常”二字即可。
*数量栏填写库存实数。
中药饮片在库养护记录表编号:养护日期:拆零药品质量检查记录编号:检查日期:近效期药品催销表编号:填报日期:仓库负责人:保管员:注:本表一式四联:(1)保管员存根;(2)采购员;(3)质管员;(4)企业负责人药品陈列/储存环境温湿度记录表货区:表号:适宜温湿度范围:℃适宜相对湿度范围:% 年月设施设备一览表编号:不合格药品台账编号:保管员:养护员:不合格药品报告表编号: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编号:报告时间:报损药品销毁记录编号:批准人:见证人:经手人:销毁方式:销毁地点:销毁时间:合格供货方档案表编号:建档时间:注:1、重要的供货方(如:首营企业、本企业经营品种量值较大的企业等)应根据质量能力调查审核情况建立档案。
泰州市《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
泰州市《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变更、换发、补发及注销工作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办理事项:《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的核发、变更、换发、补发及注销。
第二条承办部门:泰州市局、受委托的靖江、泰兴、姜堰、兴化四个县(市)局。
按属地原则,海陵区、高港区的上述事项由泰州市局办理,县(市)局办理各自辖区范围内的上述事项。
第三条承办机构:市局行政许可处和受委托的县(市)局办理点为上述办理事项的具体承办机构,履行从受理申请到证件送达的一切职能。
第四条申请人:上述办理事项的申请办理人以下通称为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第五条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苏食药监市〔2007〕164号)、《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开设审批工作的意见》(泰食药监市[2008]102号)、《关于完善药品零售企业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泰食药监[2008]109号)、省物价局苏价工函〔2006〕103号、省财政厅苏财综〔2006〕43号。
第六条办理方式:承办机构自受理环节起,整个受办流程均应按省局要求在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审批信用管理工作系统(下简称为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上进行。
系统能自动生成的通知文书统一以其生成格式为准,不能生成的通知文书以本程序规定的格式文本为准。
第七条电子档案:除老药店(2008年9月1日前开办的药店,下同)的变更、补证事项外,其余事项一律要求建立电子档案。
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生成的格式文书电子版、本程序规定的格式文书电子版与申请人提交的电子材料、现场验收的数码照片一起构成办理事项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起存档备查。
第八条申请材料:1、纸质材料:申请材料应统一用A4纸制作成册,一式一份。
须制作封面、目录;打印件除署名、签字确认外均应为打印体;申请人对所报材料及相关证明复印件逐一进行签字、盖章确认;所有复印件均应交验原件,承办机构经办人必须在复印件上签字作复核确认。
泰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泰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责任医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执业医师医疗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探索建立激励与惩戒并重的有效约束机制,提高医疗保险经办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责任医师(以下简称定点医师)是指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为本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离休干部、1-6级革命残疾军人以及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执业医师。
第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实行医疗保险服务登记注册制度,经登记注册后的执业医师才能成为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定点医师。
未取得和被取消定点医师资格的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应不予安排有关医疗保险服务岗位。
除急诊、急救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拒付非定点医师为参保人员诊疗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定点医师基本条件:(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依法注册;(二)能自觉遵守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和政策规定,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并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三)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注册,成为定点医师。
第五条定点医师岗位要求:(一)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
严格执行目录外用药、非医保诊疗项目使用前告知制度、签字同意制度。
(二)定点医师施诊时应核对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病历,做到人、卡、医保病历相符,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晰、准确、真实、完整。
(三)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不开大处方,不滥检查,不诱导过度消费,不降低服务质量。
(四)坚持首诊负责制,不推诿拒收危重病人。
不以各种借口让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第六条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实行集体登记准入制度,二级以下及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实行评审后准入制度。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年度检查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年检意见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三份,年检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单位各存一份。
2、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单位名称栏加盖单位公章。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年度检查表
药店名称
(加盖章)
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人员构成(人数)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营业员
其他
合计
药师配置情况
姓名
年龄
类别
批准
时间
证名
联系电话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供应情况
西药
中成药
数量
供应率
数量
供应率
医保局年检协议履行情况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09]104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09〕104号)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泰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改善民生“五有”的目标要求,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保障水平的意见》(苏劳社医[2009]1号)要求,现制定市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如下:一、基本原则(一)在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实行门诊统筹。
(二)门诊统筹待遇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门诊统筹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制。
二、筹资标准及资金来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照自愿选择的原则由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52元计提门诊统筹费用,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每人每月4元计提门诊统筹费用,参加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的人员需个人缴纳每年48元。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含学生儿童)按每人每年100元从统筹基金中计提作为门诊统筹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再享受每人每年100元的门诊补助。
三、待遇享受门诊统筹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每次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
药店费用审核制度范本
药店费用审核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店费用审核管理,规范费用审核行为,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和《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费用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保险定点药店(以下简称“药店”)应按照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费用审核制度,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二章审核机构与人员第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机构”)负责对药店费用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医保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费用审核部门,负责对药店的费用进行审核。
审核部门应具备熟悉医疗保险政策和药品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药店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配合医保机构的费用审核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说明。
第三章审核内容与标准第七条医保机构对药店的费用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是否符合医疗保险规定;(二)药品的销售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如虚假报销、冒用他人医保卡等;(三)药店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如未按照规定保存处方、未按照规定调配药品等;(四)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医保机构应按照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的费用审核标准,并向药店进行公示。
第四章审核程序与方法第九条医保机构对药店的费用审核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收集和审查药店的销售数据和处方等相关资料;(二)对药店的费用进行核算,确保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三)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四)定期向药店反馈审核结果,并提供改进建议。
第十条医保机构应采取现场审核、数据核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药店的费用进行审核。
第五章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第十一条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保机构责令改正,并处相应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费用核算的;(二)虚报、谎报费用的;(三)未按照规定保存处方和销售记录的;(四)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医保机构工作人员在费用审核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店年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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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GSP认证全套资料下载
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申请材料目录1、GSP认证申报资料初审表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X认证申请表3、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5、实施GSP自查报告6、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7、全体职工8、药学技术人员与市局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一览表(相关材料:学历、合格证或职称证、聘书、##、劳动合同与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等复印件附后)9、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10、企业经营场所、仓储等设施设备情况表11、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1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图13、企业管理组织职能框图14、企业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15、企业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GSP认证申报资料初审表申请认证企业注:本表由初审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填写。
“审查结果〞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合格〞或“合理缺项〞字样。
####大药房GSP自查报告一、药店简介:####大药房是2004年5月份成立的,是一家小型药品零售企业。
经营地址为##市华联元一店内。
现有员工人数5人,从事质量管理人员、验收员、养护员共5人,其中药师一人。
现有营业面积66平方米。
经营X围包括保健食品、中成药、化学药剂、抗生素、生化药品、计生器械、日用化妆品、定型包装食品销售等。
二、实施换证情况自查总结:1.组织结构企业负责人##X熟悉《药品管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X》,并能够保证国家有关药品法律法规在本药店的贯彻实施。
2010年4月药房成立了以企业负责人##X为组长的质量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质量管理员##X,验收员##,养护员##。
并根据法律法规和GSP与换证的要求结合本药房的实际制定了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和程序。
2.人员与培训药房现有员工5人,其中质量管理员##X同志具有药师职称并参加了药监部门的培训,验收员、养护员等参加了市局培训,取得了上岗资格,全体人员均要求持证上岗,未取得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继续参加培训考核。
同时药房内部定期不定期组织GSP知识培训并建档,药房每年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组织体检,确保所有在岗员工健康结果全部合格,并建立健康档案。
门店GSP认证内审表DOC
据。
中药饮片□,中成药□,生物制品□ 生
2、 不得有批发经营行为和超越核准的经营 化药品□,诊断药品 □,特殊管理药品
连锁门店(以下简称门店)
□
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证书要在有效期
应按依法批准的经营
内。
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
3、 不得出租柜台,非本企业工作人员不得在
药品。
营业场所内从事销售活动。
4、 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条款
检查内容与方法
检查结果记录
责任人
门店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 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 单位兼职。 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 文化程度。
企业应建立人员的继续教 育档案。
质量管理人员应是企业已签定劳动合同的人 员, 要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是否在职、在岗:
学历是否符合规定:
1、 培训工作应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2、 继续培训档案应包括:
应明确门店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 门店是否设置企业负责人:
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
是□,否□;
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 企业负责人是否清楚门店管理工作内容:
责,确保企业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药品。
是□,否□。
门店是否设置质量管理人员:
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2、电子记录数据应当以安全、可靠方式定期 备份。
计算机系统是否符合 GSP附录《药品经营 企业计算机系统》的要求
是□,否□。 是否建立计算机系统操作规程。
是□,否□ 电子记录数据是否以安全、可靠方式定期 备份。
是□,否□
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 1、企业对未按规定加印或者加贴中国药品电 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企业是否按规定 进行电子监管码扫码,并及时将数据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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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类别
批准日期
证件号
获得定点资格时间
申报定点时营业面积
现实际营业面积
加盟情况
加盟前药店全称
加盟后药店全称
本年度是否受过处罚(何种处罚)
人社局行政部门
年审结论
注:本表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单位名称栏内加盖单位公章。
泰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2015资格年审表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来自地址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注册号
营业执照年审情况
药品经营许可证号
GSP认证证书编号
医疗服务协议签订情况
药品品种数量
医保代码
单位社会保险代码
药店医疗保险管理专职(或兼职)人
联系电话
人员构成
初级职称
中级职称
高级职称
营业员
其它
合计
药师配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