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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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公布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公布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公告【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2.29【实施日期】2015.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9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1号)要求,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第2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现予公布。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2.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修订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2014年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2015年12月29日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2002~2014年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61件)内蒙古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区护理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储血点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储血点基本标准的通知关于推进苏木乡镇嘎查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权限及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机构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6.29•【字号】内卫医字[2009]577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卫医字〔2009〕577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就我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质控中心设置(一)设置原则和程序自治区卫生厅根据全区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实际,制定自治区质控中心设置规划,本着成熟一个设置一个的原则,按不同专业分科或专业技术设置质控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在全区只设定一个质控中心,逐步建立符合自治区实际的医疗质量控制网络。

自发文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自治区卫生厅申请承担全区相关专业质控中心的工作,对同意承担自治区某一专业质控中心的医疗机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准予设置。

(二)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条件。

1.质控中心原则上挂靠三级医院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2.质控中心所挂靠的医院,其相关专业综合实力应处于全区领先地位,学科带头人在全区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3.挂靠医院应具备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4.挂靠医院应具备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及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人员等支持,有条件承担自治区卫生厅交办的质控工作任务。

(三)人员配备质控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1人;各专业质控中心设专家组,成员5-10人,专职、兼职均可,专家组成员应包括医院管理和临床医学专家。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年度)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年度)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年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内卫医字〔2020〕489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年度)的通知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有关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行业行风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9—2022年度)》,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年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请及时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年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整改要求,深入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完善医院惩防体系建设,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进一步加强卫生行业行风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9—2022年度)》,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巡查范围全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不含蒙医中医医院)。

社会办二级以上民营医院按照管理原则参照执行。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委直属医院和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巡查工作,盟市级卫生健康委负责辖区内二级以上医院巡查工作。

二、巡查重点(一)公立医院党建。

1.围绕制度建设,重点巡查公立医院党委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

主要看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落实情况,对涉及“三重一大”等重大问题是否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是否明确公立医院党委职责,以及在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等工作上的落实情况;是否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医院章程并明确具体内容;是否健全医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

内蒙古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1.23•【字号】内卫妇字[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内蒙古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内卫妇字[2007]32号)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根据“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建设,提高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卫生厅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细则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全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法从事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48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48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48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8•【字号】2021年第48号•【施行日期】202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48号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个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29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9月9日—9月24日。

联系人:张强联系电话:0471—6944743、6944931(传真)邮箱:******************.cn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2021年9月8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检查,降低医疗费用,切实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行为(一)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主体责任。

2021年底前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建立本机构依法执业组织管理体系和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制度,依照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开展依法执业自查。

医疗机构负责医务人员依法执业培训,提升依法执业意识,将医师的依法执业情况纳入医师定期考核中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

自治区制定完善《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医疗机构、医师的医疗检查行为纳入记分管理制度,作为医疗机构校验、医师定期考核的依据之一。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0.22•【字号】•【施行日期】2020.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在总体不增加患者负担的前提下,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探索医疗服务价格优化,推进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79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持续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加快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优化,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支持医疗技术进步,支持体现技术劳务价值,支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有价值、更高效率的医疗服务,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医疗机构主动规范服务行为、促进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形成。

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服务成本为基础,以科学方法为依托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充分发挥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和专业优势,激发医疗机构的调价自觉和有序竞争。

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

综合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投入补偿、医保基金收支、医疗费用增长等因素,合理确定调价空间、遴选调整项目,调升、调降结合,着力优化项目价格结构,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坚持统筹协调,稳步推进。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要强化部门协同、政策联动和共建共治,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和医务人员薪酬制度改革等有效衔接,同时做好价格监测监督和调价风险防控,确保平稳有序。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2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2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22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有效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推动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促进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筹资待遇相关联、权利义务相对等,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坚持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有效衔接;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坚持总体规划、统筹城乡、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目标任务。

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资源,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系,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的“六统一”,建立起符合区情、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最大程度惠及参保居民。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2016年—2020年)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6-2020年)》等法规和文件精神,指导全区各地开展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编制工作,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改善群众就医条件,结合我区医疗机构设置实际,现就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医疗机构设置的总体要求(一)医疗机构设置的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群众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和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可及地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统筹规划、设置和布局全区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建立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分工明确、覆盖城乡的,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医疗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2020年,全区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控制在6.2张,床位总数控制在15.5万张以内。

2020年全区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主要指标(二)医疗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

1.公平可及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要从当地医疗服务实际需求出发,面向城乡居民,优先保障全体居民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就医。

注重科学性与协调性、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2.统筹规划原则。

医疗资源纳入所在地医疗服务体系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管理,局部服从全局。

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整合现有医疗资源,健全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和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提高资源共享度和利用效率,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在城乡、区域和系统内各领域之间的科学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整体效益。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信息维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信息维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信息维护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1.21•【字号】内医保发〔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信息维护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39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等信息业务编码规则和方法的通知》(医保发〔2019〕55号)《关于开展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信息维护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42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切实做好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信息维护工作,形成全国“通用语言”,我局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信息维护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19年1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信息维护工作方案按照“统一分类、统一维护、统一编码、统一发布、统一管理”的总体要求,为加快推进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形成全国“通用语言”,按照《关于开展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信息维护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42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适应医疗保障改革发展需要,统一规划、统一分类、统一发布,统一管理,制定各项医疗保障标准,推动标准实施,按照形成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标准化体系规划部署,积极推动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信息维护工作,为新时代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送审稿)目录一、发展现状和形势 (2)(一)发展基础 (2)(二)面临形势 (5)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7)(一)指导思想 (7)(二)基本原则 (8)(三)发展目标 (9)三、重点任务 (11)(一)全面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11)(二)完善基层医药卫生服务体系 (15)(三)强化建设区域医疗服务体系 (19)(四)完善卫生人才科技创新体系 (23)(五)加强建设蒙中医药服务体系 (25)(六)建立健全医药卫生信息体系 (28)四、保障措施 (32)(一)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与领导 (32)(二)完善卫生事业投入保障政策 (33)(三)转变卫生事业发展方式方法 (34)(四)营造卫生事业和谐发展氛围 (35)内蒙古自治区卫生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送审稿)为加快发展卫生事业,促进全民健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和形势(一)发展基础“十一五”以来,我区经济总量持续快速增加,经济结构不断调整优化,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成效明显,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社会建设迈出坚实步伐。

面对历史性机遇,我区的卫生事业也进入发展快车道,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改善明显。

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由2005年的49.94/10万下降到35.25/10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分别由2005年的27.15‰、21.63‰下降到14.91‰、12.31‰。

据测算,人均预期寿命可达到73岁。

1.医疗卫生资源迅速壮大。

“十一五”期间,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卫生投入力度,卫生投入共计94.15亿元,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床位、人员、固定资产显著增加。

2010年底,全区有卫生机构8,052个,有病床97,811张,卫生从业人员146,610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23,232人,执业医师54,161人、注册护士37,765人)。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卫发[2013]44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卫发[2013]44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卫发〔2013〕44号)各盟市卫生局: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颁布后,全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各项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审批环境,加强了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逐步实现了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近年来,随着全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床位数增幅较大,现行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划分已不适应我区当前医疗机构管理的要求,根据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内政字〔2013〕6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医改办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7号)的精神,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自治区医疗机构行政审批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予以重新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一)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三级综合医院、三级蒙医中医医院、三级专科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三级康复医院,临床检验中心、体检中心;医学检验所、戒毒医疗科和戒毒医院、不孕不育与生殖医学医疗机构以及中外合资、港澳台服务提供者举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旳告知》(国办发〔〕1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原则》和各盟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发展现实状况。

1.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内蒙古自治区辖12个盟市、103个旗县(市、区)。

,全区常住人口为2511.04万人,占全国总人口旳1.83%。

其中,城镇人口为1514.16万人,乡村人口为996.88万人。

全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为410万,占全区总人口旳16.8%。

全区常住人口较上年增长6.23万人,整年出生人口为19.36万人,出生率为7.72‰;死亡人口为13.34万人,死亡率为5.32‰;人口自然增长率为2.4‰。

人口城镇化率60.3%。

,全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8032.8亿元,人均生产总值到达71903元,比上年增长7.4%。

整年完毕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964.4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290.1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6.5%和10.6%。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10元,比上年增长8.5%。

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7179元,增长5.7%。

参与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008.1万人,参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人数1285万人。

2.医疗卫生资源现实状况。

截止,全区共有医疗卫生机构23885个。

其中:医院70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2420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664个;卫生人员21.25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6.23万人;编制床位13.39万张。

全区每千常住人口卫生技术人员为6.46人,执业(助理)医师2.55人,注册护士2.44人。

全区基本建立了由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构成旳覆盖城镇旳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3.资源运用状况。

,全区医疗卫生机构总诊断人次达10025.1万人次。

其中,医院4408.8万人次,占43.9%;基层医疗卫生机构5270万人次,占52.6%;其他医疗机构8.6万人次,占0.1%。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等规定,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医疗机构设置要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城乡医疗服务体系协调发展,医疗服务能力全面增强,医疗服务公平性与可及性有效提升。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规划》是以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可及地向全体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

有利于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充分发挥有限资源的最大效率和效益,建立结构合理、覆盖城乡,适应我国国情、人口政策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医疗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一)公平可及原则。

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形成全覆盖医疗服务网络,布局合理。

从实际医疗服务需求出发,面向城乡居民,注重科学性与协调性、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保障全体居民公平、可及地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统筹规划原则。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属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局部服从全局,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整体效益。

(三)科学布局原则。

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和任务,实行“中心控制、周边发展”,即严格控制医疗资源丰富的中心城区的公立医院数量,新增医疗机构鼓励在中心城区周边居民集中居住区,以及交通不便利、诊疗需求比较突出的地区设置。

(四)协调发展原则。

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坚持公立医院为主体,明确政府办医范围和数量,合理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1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1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1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部署,为加快推进全区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遵循中央、自治区所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下,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着力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聚焦体制机制创新,推进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价格机制、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疗监管等体制机制改革。

坚持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坚持公立医院改革推进属地管理原则,辖区内不同办医主体所举办的公立医院,均统一纳入试点城市改革范围,在试点城市公立医院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规划,加强区域联动,协同推进城市辖区内所有公立医院的改革。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针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公立医院,在医保支付、价格调整、绩效考核等方面制定差别化改革政策。

鼓励试点城市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丰富实践经验,持续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二、基本目标全面启动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在试点城市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加快建立分级诊疗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增设自治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内卫医字[2009]1117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增设自治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内卫医字[2009]1117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增设自治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增设自治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内卫医字〔2009〕1117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为进一步细化全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建设任务,促进医疗质量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积极探索建立我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控制的长效机制,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自治区卫生厅研究决定增设部分医疗专业质控中心,同时,结合各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综合能力,对已经成立的部分质控中心挂靠单位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的质控中心名称及挂靠单位见附件1。

质控中心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组织与管理:一、各质控中心可根据各专业质量控制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成立二级专业学科的质控分中心,分中心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设置后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各自治区级专业质控中心负责指导相对应质控分中心的工作。

二、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设主任1人,从质控中心挂靠单位产生;副主任2人、秘书1人,成员5~10人,由质控中心主任提名,原则上应从全区三级医院本专业中产生。

质控中心组成人员均应是本专业的权威专家,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组织管理能力,确定后报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审定。

卫生厅对开展工作不利的质控中心适时进行必要调整。

质控中心主任原则上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两届。

三、各质控中心制订的有关质控标准、考核方案、培训计划以及考核结果须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经自治区卫生厅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8.21•【字号】内卫医政字[2014]771号•【施行日期】2014.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内卫医政字〔2014〕771号)各盟市卫生局: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自治区贯彻意见的有关精神,切实解决社会办医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要求,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加快推进社会资本办医是党在新时期深化社会改革的具体要求,是解决自治区卫生资源发展投入不足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正确认识不同投资主体所举办医疗机构的地位和作用,消除本地区制约社会资本办医的观念、制度和政策障碍,转变政府职能,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强化行业指导,将社会办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考虑。

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快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

2014年8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促进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快全区多元办医格局形成,依据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决定的意见》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卫生事业发展实际,提出本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内卫医字〔2020〕687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8〕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关于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9〕5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8〕61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委关于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卫科教发〔2020〕21号)有关要求,根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在培训基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监管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和高等医学院校全科医学学院所在医疗机构从事全科医疗工作、符合全科医生执业条件且取得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

二、注册条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以下几类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培训项目,合格后按相关规定注册或加注为全科医学专业。

(一)通过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取得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通过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取得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可予以注册或加注全科医学专业,允许其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包括助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全科医疗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内政办发〔2023〕61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10号)要求,建立健全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助力健康内蒙古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总结新冠疫情防控经验,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坚持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坚持以基层为重点,推动医疗卫生发展方式转向更加注重内涵式发展、服务模式转向更加注重系统连续、管理手段转向更加注重科学化治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建设中国特色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自治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资源配置和服务均衡性逐步提高,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自治区级区域医疗中心和高水平医院建设初具规模,旗县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能力明显增强,国家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排位明显提升,50%以上旗县级综合医院达到国家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推荐标准,三四级手术占比不断提高,县域内住院人次占比达到80%以上,基本实现“大病不出自治区”的目标,重大疾病防控、救治和应急处置能力明显增强,中(蒙)西医发展更加协调,有序就医和诊疗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XX省三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20—2025年)

XX省三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20—2025年)

XX省三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20—2025年)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卫生健康系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科学合理配置、调整优质医疗XX,完善全省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提升卫生健康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有效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工作方案(2018—2020年)》《XX省“十三五”健康发展规划》等,制订本规划。

本规划所指医疗XX为XX省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行业和各种所有制形式(不含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的医疗XX。

三级医疗机构是向区域内居民提供急危重症、疑难病症诊疗的高水平综合性或专科性医疗服务,接受下级医疗机构转诊,并承担人才培养、医学科研及相应公共卫生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任务的区域性医疗机构。

一、规划背景(一)现状截至2018年底,全省医疗卫生机构71352个,其中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分别为1825、67730、1590个;卫生人员86.30万人,其XX生技术人员62.13万人,执业(助理)医师23.55万人,注册护士26.31万人,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分别为6.47、2.45、2.74人;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60。

85万张,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6.34张。

全省三级医疗机构共103所,包括三级综合医院57所,专科医院13所,中医类25所,妇幼保健院8所;床位数为14.4万张。

(二)现实挑战一是总量相对不足。

2018年,全省三级医疗机构占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的0。

14%,占医院总数的5.64%,床位数占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的23%,同期全国分别为0。

26%、7.72%和29.7%。

全省千人口三级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床位数分别为1.60人、0。

51人、0。

85人、1.50张,而全国2017年相应指标分别为1.88人、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卫生厅机关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调整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卫生厅机关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调整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卫生厅机关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0.17•【字号】内卫办发[2006]82号•【施行日期】2006.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卫生厅机关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调整方案》的通知(内卫办发〔2006〕82号)厅机关各处室: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00〕22号)和卫生部内设机构及职能。

为明确卫生厅机关各处室职能职责,理顺厅机关各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制定《内蒙古卫生厅机关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调整方案》。

现将《内蒙古卫生厅机关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内蒙古卫生厅机关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调整方案》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内蒙古卫生厅机关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调整方案根据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卫生部重新调整了司局职能,新增设了3个司局,进一步加大了农村卫生、卫生政策法规、卫生应急等工作力度。

为了使卫生厅机关处室和卫生部机关司局职能相对应,理顺厅机关各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按照上下对口、强化职能的原则,依照自治区政府批复卫生厅各处室的职能(内政发〔2000〕22号)并参照卫生部相关司局的职责,卫生厅党组决定重新调整和规范各处室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职能。

新成立农村牧区卫生管理处,对口卫生部农村卫生司;将综合性调研和政策研究职能划归办公室,卫生法制建设职能划归卫生法制与监督处,与卫生部政策法规司相对口;将综合协调性卫生应急职能划归办公室,疾病控制处、卫生法制与监督处、医政处分别按职责负责相应卫生应急工作,与卫生部应急办公室相对口;中蒙医处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对应;其他处室与卫生部相关司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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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7—2020)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各盟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发展现状。

1.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内蒙古自治区辖12个盟市、103个旗县(市、区)。

2015年,全区常住人口为2511.04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83%。

其中,城镇人口为1514.16万人,乡村人口为996.88万人。

全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为410万,占全区总人口的16.8%。

全区常住人口较上年增加6.23万人,全年出生人口为19.36万人,出生率为7.72‰;死亡人口为13.34万人,死亡率为5.32‰;人口自然增长率为2.4‰。

人口城镇化率60.3%。

2015年,全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8032.8亿元,人均生产总值达到71903元,比上年增长7.4%。

全年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964.4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290.1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6.5%和10.6%。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10元,比上年增长8.5%。

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7179元,增长5.7%。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008.1万人,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人数1285万人。

2.医疗卫生资源现状。

截止2015年,全区共有医疗卫生机构23885个。

其中:医院70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2420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664个;卫生人员21.25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6.23万人;编制床位13.39万张。

全区每千常住人口卫生技术人员为6.46人,执业(助理)医师2.55人,注册护士2.44人。

全区基本建立了由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组成的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3.资源利用状况。

2015年,全区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达10025.1万人次。

其中,医院4408.8万人次,占43.9%;基层医疗卫生机构5270万人次,占52.6%;其他医疗机构8.6万人次,占0.1%。

医疗卫生机构病床使用率66.6%,医院病床使用率73.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利用率41.23 %。

医疗卫生机构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9.6天,医院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10.1天。

2015年公立医院诊疗人次3955.9万人次,占医院总数的89.8%,民营医院450万人次,占医院总数的10.2%。

2015年与2010年相比,全区医疗卫生机构病床使用率由68.44%下降到66.6%,下降1.84个百分点;医院病床使用率由77.95%下降到73.2%,下降4.75个百分点;医疗卫生机构出院者平均住院日由9.2天上升到9.6天,增加0.4天;医院出院者平均住院日由11天下降到10.1天,下降0.9天。

4.居民健康状况。

全区人均期望寿75.8岁,孕产妇死亡率由2010年35.25/10万降至2015年18.27/10万、婴儿死亡率由2010年12.31‰降至2015年的5.34‰,且连续5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5.服务需求状况。

第五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显示,全区居民两周患病率为31.26%。

其中,城市为31.58%,农村牧区为31.1%。

两周疾病别患病率前五位分别是:循环系统疾病56.75%、营养、代谢和免疫系统疾病11.32%、呼吸系统疾病11.13%、运动系统疾病7.49%、消化系统疾病5.24%。

城乡居民年住院率7.87%,住院疾病居前六位的分别是:循环系统疾病30.72%、呼吸系统疾病13.05%、分娩9.25%、消化系统9.17%、中毒和损伤7.76%,肿瘤6.36% 。

(二)主要问题。

1.资源使用效率不高。

全区医疗机构病床使用效率不高,医院病床使用率为73.21%,低于全国85.4%的使用率,并呈下降趋势;全区医院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10.1日,高于全国9.6日的水平;全区医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5.1人次和住院2.1床日,低于全国7.3人次和2.6住院床日的负荷。

服务效率和能力有待提升。

2.资源分布不均。

不同区域之间人均医疗卫生资源差异过大,千人口床位最高的乌海市达到6.63张,最低的乌兰察布市只有3.69张。

城乡之间医疗卫生资源差异过大,优质资源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基层医疗卫生资源相对薄弱。

公立综合医院发展较快,专科医院发展较慢,康复、老年护理、儿童医疗等资源短缺,大部分公立医院未设康复科。

公立医院床位占医院床位总数的84%,社会办医床位数仅占16%,公立医院床位比重较大。

3.人才问题突出。

医护人员配备不足,床医比1:0.48、床护比1:0.46等人力资源指标偏低,导致医护人员超负荷工作。

医护人员总体素质偏低,二级以上医院执业(助理)医师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占76.89%;注册护士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仅占29.89%。

4.功能定位不清和分工协作机制不健全。

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不够清晰,相互之间存在无序竞争问题,城市大中型医院资源被大量用于普通疾病诊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源利用率低,服务体系整体效率不高。

公共卫生机构、医疗机构之间分工协作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联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合作不够、协同性不强,服务体系难以有效应对日益严重的慢性病高发等健康问题。

5.公立医院单体规模偏大。

自治区和盟市办公立综合医院单体规模普遍过大,单体规模普遍超过国家指导原则;全区公立医院普遍存在追求床位规模、竞相购置大型设备、忽视医院内部机制和内涵建设等粗放式发展问题,挤压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办医的发展空间,不利于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和医院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影响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整体效率的提升。

(三)形势与挑战。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对医疗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先后召开的全国和自治区卫生和健康大会,在我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将极大地促进我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医疗服务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随着全区经济总量增加和居民收入增长,公众消费结构加速升级,食物消费比重逐步下降,医疗保健等消费比重显著提升,城乡居民个性化、专业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将逐步显现对不断调整结构、推进社会办医,增加医疗卫生资源供给,加强特色专科建设,走差异化发展之路,促进基本医疗和高端医疗服务双轮驱动、协同发展提出了新要求。

预计到2020年,全区常住人口将达到2660万人,增长5.93%左右。

城镇化率达到75%。

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和全民医保制度的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服务需求会不断释放,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总体水平不高等问题日益凸显。

特别是城镇集聚态势明显,旗县级城镇医疗服务矛盾尤为突出,必须适度加强旗县域医疗资源配置,提升其服务能力。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以及群众生活方式和人口结构的改变,受环境因素的影响,疾病发生规律发生了新的变化,预计2020年我区60岁以上老年人比例将达到18.5%以上,医养结合、康复护理等需求将急剧增加,慢性疾病诊治任务将越来越艰巨,慢性病医疗服务亟待加强,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和恶性肿瘤严重威胁着居民健康,必须转变医疗服务模式和结构,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各类医疗资源分工协作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

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将加速推进医疗业务流程优化和服务效率提升,将推动医疗服务模式和管理模式的深刻转变。

二、目标和原则(一)总体目标。

保持医疗卫生资源总量适度发展,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布局和结构,构建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健康需求相适应、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为实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

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体系资源要素配置主要指标注:1.其他公立医院指军队医院、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院,下同2.表中所指床位均为编制床位(二)基本原则。

1.公平可及原则。

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医疗服务网络全覆盖。

从实际医疗服务需求出发,面向城乡居民,注重科学性与协调性、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保障全体居民公平、可及地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2.属地管理原则。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属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局部服从全局,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整体效益。

3.科学布局原则。

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和任务,坚持“中心控制、周边发展”,严格控制医疗资源丰富的中心城区的公立医院数量,鼓励在中心城区周边居民集中居住区,以及交通不便利、诊疗需求比较突出的地区设置新增医疗机构。

4.协调发展原则。

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坚持公立医院为主体,明确政府办医范围,合理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

按照“综合控制、专科发展”的原则,控制公立综合医院不合理增长,新增公立专科医院应以儿童、妇产、肿瘤、精神、传染、口腔等专科为主。

促进康复、护理等医疗服务业快速发展。

5.蒙中西医并重原则。

贯彻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蒙中西医并重,保障蒙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和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蒙医中医在治未病、重大疾病诊治和康复领域的作用。

三、机构设置(一)设置思路。

本着“稳增长、优布局、调结构、增效率、提能力”的思路设置医疗机构。

1.促进总量适度增长。

从我区地域广阔、服务半径大的实际出发,每千常住人口床位、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等主要医疗卫生资源指标高于全国平均,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基本需求。

2.优化不同区域布局。

呼和浩特、包头、赤峰、乌海市等资源相对丰富区域,重在结构调整、内涵发展,保持适度发展,不断优化结构;其他资源薄弱区域加快发展,补齐短板,增加服务供给,逐步缩小区域之间差距,实现全区均衡发展。

3.调整资源配置结构。

从严控制公立医院扩张,扩大社会办医规模;控制公立综合医院数量,加强儿童、精神、肿瘤、老年病、康复等薄弱专科建设;控制中心城区资源,优先布局城镇新区;控制公立医院单体规模,从外延式发展向以提高服务质量和绩效为主的内涵式发展转型。

4.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积极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在医疗联合体内加快建立分级诊疗机制;加强医防结合,适度降低住院率,缩短平均住院日,加快病床周转。

五是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更加注重队伍建设、医学科研、信息化建设、精细化管理,加强功能整合和分工协作,发挥医疗卫生资源的综合效能,提升整体服务能力。

(二)公立医院设置。

公立医院是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应当坚持维护公益性,充分发挥其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等方面的骨干作用,承担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医学科研、医疗教学等任务,承担法定和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援外、国防卫生动员、支农、支边和支援社区等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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