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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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04.21•【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法发〔2020〕14号为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等主体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工作在完善市场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助推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优化案件公告和受理等程序流程1.对于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需要公告的事项,人民法院、管理人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同时还可以通过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

对于需要通知或者告知的事项,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或者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2.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经采用本意见第1条第2款规定的简便方式和邮寄等方式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应当到其住所地进行通知。

仍无法通知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意见第1条第1款规定的公告方式进行通知。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债务人未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视为债务人经通知对破产申请无异议。

3.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接受债权申报等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要求债务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书面确认送达地址、电子送达方式及法律后果。

有关送达规则,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不适用电子送达,但纳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试点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办理的除外。

4.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8条的规定,需要由一家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多个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相关人民法院之间就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

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

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北京破产法庭2020年4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团队组建与内部管理职责第三章破产案件管理人一般职责第一节接管职责第二节调查职责第三节财产管理职责第四节追索财产职责第五节审核权利职责第六节召开债权人会议相关职责第四章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职责第五章破产和解案件管理人职责第六章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职责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破产财产变价与分配第三节终结程序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规范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指导和监督职能,切实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国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总体要求)管理人应当全面依法独立高效履行职责,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全面执行人民法院裁决和债权人会议决议,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以及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管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依法应当由自己决定的事项提请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将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

第三条(忠实勤勉义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尽到注意义务,避免给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造成损失;忠实执行职务,不得利用管理人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管理人协会的培训与监督)管理人协会应当注重加强行业自律自治建设,积极开展管理人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督促管理人提高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

第五条(降低时间与成本)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及时高效履行职务。

惠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

惠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

惠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惠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为提升企业破产案件办理质效和管理人履职能力,促进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协会起草制定了《惠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近期已由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将该指引全文下发。

请各单位会员及时组织团队成员认真学习并结合惠州市管理人工作实践予以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协会。

惠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2021年7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宗旨和性质、适用范围第二节破产案件管理人履职要求第三节管理人的指定、更换与回避第四节管理人团队组建、工作制度第五节管理人工作报酬第六节管理人工作档案第二章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职责第一节刻制印章、开立账户第二节接管和调查债务人财产第三节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第四节债权申报、审查及确认第五节债权人会议第三章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职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第三节重整计划草案第四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五节重整程序的终止第四章破产和解程序管理人职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和解程序的启动和执行第三节和解程序的终止第五章裁定宣告破产后管理人职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破产财产变价第三节破产财产分配第四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六章附则第七章文书样式第一节文书样式目录第二节文书样式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宗旨和性质、适用范围第一条(宗旨)为推进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高效化,确保管理人忠实、勤勉、尽责,切实保障破产案件的依法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破产案件办理实际,制定本指引。

破产管理人工作手册

破产管理人工作手册

破产管理人工作手册本文旨在介绍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职责、流程、方法和技巧,帮助破产管理人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4篇《破产管理人工作手册》,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破产管理人工作手册》篇1一、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破产管理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负责管理和处置债务人财产的专业人员。

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1.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账册和文件,进行清点和保管;2. 调查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和财产状况,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 处理债务人的日常经营事务,维护其财产价值;4. 召集债权人会议,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监督执行;5.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

二、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接管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账册和文件,并对其进行清点和保管。

2. 调查债务人状况:破产管理人应尽快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和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以确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

3. 处理日常事务:破产管理人应负责处理债务人的日常经营事务,维护其财产价值,包括支付债务人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

4. 召集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应定期召集债权人会议,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监督执行。

5.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破产管理人应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三、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方法破产管理人应采用以下方法来完成工作任务:1. 制定工作计划:破产管理人应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

2. 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破产管理人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债务人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和调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加强沟通与协调:破产管理人应与债权人、债务人、法院等相关方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解决问题,推动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破产案管理人工作计划

破产案管理人工作计划

一、前言为规范破产案件管理工作,确保破产案件依法、稳妥、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破产案件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二、工作目标1. 依法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责,确保破产案件顺利进行;2. 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 实现破产财产的合理分配,保障破产案件高效、公正解决。

三、工作原则1. 依法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破产管理工作;2. 公平原则:确保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3. 效率原则:提高破产案件处理效率,缩短破产程序周期;4. 保密原则:保守破产案件相关秘密,维护破产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内容1. 组建破产管理人团队,明确各成员职责分工;2. 制定破产案件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节点;3. 接管债务人财产,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全面调查、评估;4. 审查、确认债权,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5. 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保破产财产合理分配;6. 处理破产案件中的其他相关事务,如债务清偿、资产处置等;7. 及时向法院汇报工作进展,接受法院监督;8. 做好破产案件档案管理工作。

五、工作进度安排1. 第1-3周:组建破产管理人团队,明确各成员职责分工;2. 第4-6周:制定破产案件工作计划,接管债务人财产,进行全面调查、评估;3. 第7-10周:审查、确认债权,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4. 第11-14周:处理破产案件中的其他相关事务,如债务清偿、资产处置等;5. 第15-16周:向法院汇报工作进展,接受法院监督;6. 第17-18周:做好破产案件档案管理工作。

六、保障措施1. 加强破产管理人团队建设,提高团队整体素质;2. 定期召开破产案件工作协调会,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3. 加强与法院、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的沟通,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4. 建立健全破产案件工作责任制,明确各成员工作职责,确保破产案件顺利进行。

2023年10月《公司法》全国自考试题含解析

2023年10月《公司法》全国自考试题含解析

2023年10月《公司法》全国自考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关于公司集团,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A.公司集团本身具有法人资格B.公司集团内的成员公司具有法人资格C.股份持有是形成公司集团的唯一途径D.我国所有的国有独资公司均由国家全资控股,因此属于公司集团2、下列不属于股东(大)会会议特别决议事项的是______。

A.增加注册资本B.发行公司债券C.公司分立D.变更公司形式3、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时,应在什么时间通知债权人?______A.公司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B.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之日起10日内C.公司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5日内D.合并各方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5日内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长为______。

A.30日B.45日C.2个月D.3个月5、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份发行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发行人只能向特定对象发售股份B.认股人缴足股款后,设立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即应向其签发股票以证明其出资C.股份的发行价格可以是平价发行、溢价发行或者折价发行D.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6、由九名董事组成的东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共有七名董事出席会议,两名董事缺席。

董事会表决之前,三名董事因与其他四位董事意见不合而中途退席。

但经其余四位董事一致通过,董事会仍作出决议。

关于该决议,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A.该决议有效,因其已由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通过B.该决议无效,因三名董事退席使董事的同意票不足全体董事表决票的二分之一C.该决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公司股东会的最终意见D.该决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公司监事会的审查意见7、下列有关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A.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共益债务B.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C.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管理人和债权人协商解决偿还比例D.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偿还比例8、公司减资是指公司依法减少其______。

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范本模板

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范本模板

管理人工作规程为规范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管理,提高管理质量,更好的维护债权人和某公司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管理人主要工作职责管理人负责申报债权受理、审核及清偿,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以及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主要如下:1、接管某公司(证照、印章、资产、文档、资料等);2、负责接收某公司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3、刻制并负责保管、使用管理人印章;4、清理银行账户,开设管理人账户,负责某公司日常支出及破产费用支出;5、接受债权申报并审核破产债权,制作债权清册;6、制作职工债权清单;7、清理债权债务,并依法追讨某公司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8、受理并依法确认取回权、抵销权、担保权、优先权;9、决定某公司未履行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10、经法院许可,协助中介机构对某公司进行审计、评估、变现、处理、分配,并出具相关工作报告;11、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负责会议准备工作,列席会议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工作,接受询问;12、决定某公司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13、编制破产财产目录,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后执行,清偿债务;14、处理突发应急事件,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法院报告;15、提请终结破产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等事宜。

16、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人具体工作分工及要求(一)法律事务组工作,包括:1、编制管理人工作计划及各项工作制度并报告法院批准;2、主持某公司的清算工作,包括确定分工、掌握清算进度、处理清算中的问题、协调清算中各个环节的关系;3、负责与法院联络,向法院报告工作;4、代表管理人对外签订合同、参加谈判、出席会议等活动;5、以管理人名义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起草各类报告(文件);6、掌管管理人公章;7、审批破产清算支出;8、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代表管理人做工作报告;9、主持管理人会议,并形成管理人工作会议纪要;10、代表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制定债权审核原则,审核及认定申报债权;11、制作职工债权清单;12、审查某公司的对外资产和债权,制作追收方案并进行积极追收;13、界定某公司的财产权属;14、负责取回权、抵销权、担保权、优先权的审核工作;15、负责审核某公司所签订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16、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17、其他涉及法律方面的工作.(二)财务组工作,包括:1、负责某公司债权数额的核定,并编制某公司债权清册;2、负责某公司对外债权数额的核定、对外债权形成过程、整理相关证据,并编制某公司对外债权清册;3、负责协助中介机构对某公司账目的审计;4、负责某公司对外投资的数额、过程及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5、负责了解某公司全部资金的去向、用途、盈亏情况,向债权人通报;6、负责盘点某公司的财产,编制破产财产清册;7、负责了解某公司职工人数、工资数额、社会保险情况;8、负责查清纳税情况;9、其他涉及财务方面的工作。

关于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的报告

关于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的报告

关于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的报告
债权人会议:
公司(下称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民破字第号裁定书依法受理公司的破产申请,并依法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公司财产的清理。

本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査,现报告如下:
本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于年月日接管了债务人财产,现提交《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供债权人会议审议。

一、债务人财产的接管
1. 接管的具体步骤
(列明接管的时间、措施;制定的接收方案;包括交付财产通知、接管通知、《接管清单》等在内的各类接管文件)
2. 接管的债务人财产及资料汇总
固定资产和实物资产
无形资产
有价证券
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债务人的诉讼、仲裁案件的材料
财产权属证书
印章、证照
财务账册、银行存款凭证等财务资料
债务人银行账户资料
人事档案
文书档案
其他接管的财产
3. 未接管债务人财产及资料总汇
(列明财产清单及未接管原因)
二、债务人财产的管理
1. 对接管财产的管理措施
(列明各项有关债务人财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例如:《债务人财产保管和使用办法》、《债务人印章和资料的保管和使用办法》、《债务人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和标准》等);
(列明债务人财产、账簿、文书、资料的保管措施);
(列明债务人财产的安全保卫措施)。

2. 未接管财产的追回措施
(列明未接管财产的追回方案)。

公司破产管理人(盖章):
年月日。

接管债务人—管理人接管工作方案及确认书

接管债务人—管理人接管工作方案及确认书

接管债务人—管理人接管工作方案及确认书一、背景和目的债务人在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需要进行接管工作,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本文档旨在规定接管债务人的工作方案及确认书,确保管理人顺利进行接管工作,并为债务人和债权人提供法律保护。

二、接管工作方案2.1 接管程序的确定1.由债权人向法院递交接管申请,并提供详细的债务人信息和需要接管的财产、资产等相关资料。

2.法院接收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债务人的债务情况和财产状况,并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接管程序。

3.若需要进行接管程序,则法院将确定管理人,并通知管理人进行接管工作。

2.2 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1.管理人须尽快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债务金额、债务种类、债权人名单等。

2.管理人负责查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名称、数量、价值、使用状况等,并将详细报告提交给法院和债权人。

3.管理人需积极与债权人沟通,了解债权人的要求和诉求,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债务偿还计划。

4.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债务人进行债务偿还,并协助债务人进行必要的资金调度等工作。

5.管理人应制定并实施一套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得到有效监督和控制,并及时报告法院和债权人。

2.3 债务人的权益保障1.管理人在接管工作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债务人的权益,确保债务人的财产不受侵害。

2.管理人应与债务人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了解债务人的情况,并为债务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三、确认书接管工作完成确认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债务人接管法》和法院的相关安排,我(债权人/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的工作中,已完成以下工作:1.准确获取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债务情况。

2.制定合理的债务偿还计划,并与债权人达成一致。

3.协助债务人进行资金调度,促使债务人尽快偿还债务。

4.建立并实施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得到有效监督和控制。

5.及时向法院和债权人报告工作进展。

特此确认,接管工作已经圆满完成。

接管债务人—管理人接管工作方案及确认书

接管债务人—管理人接管工作方案及确认书

接管债务人—管理人接管工作方案及确认书一、背景介绍债务人接管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由管理人接管其财产和债权债务的一种措施。

接管工作方案及确认书是管理人进行接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对接管工作的目标、内容和程序进行规范和约束,以确保接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接管工作目标1. 保障债权人利益:通过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有效管理,最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债务人的财产能够用于清偿债务。

2. 实现债务人债务的清偿:通过对债务人财产的处置和管理,尽可能地实现债务的清偿,减少损失。

3. 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在进行接管工作的过程中,要尽量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接管工作中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接管工作内容1. 财产调查: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包括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情况的核实,以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

2. 财产保全: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防止其财产被转移、隐匿或损毁,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3. 财产处置: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合理的处置,包括拍卖、变卖、租赁等方式,以实现债务的清偿。

4. 债务核实: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核实,包括债权债务的种类、金额、履行情况等的确认,以确保债务人的债务得到合理清偿。

5. 债务协商: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制定债务清偿方案,协调债权债务关系,以达到债务的最优解决方案。

6. 财务报告:定期向债权人提供接管工作的财务报告,包括财产状况、债务清偿情况等内容,以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

7. 审计监督: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确保接管工作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四、接管工作程序1. 管理人选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由有关部门选任管理人,确保其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 接管工作方案的制定:管理人根据债务人的具体情况,制定接管工作方案,包括工作目标、内容、程序、时间安排等。

3. 接管工作方案的确认:接管工作方案由管理人提交给有关部门进行确认,并向债权人进行通知,确保债权人对接管工作有所了解。

管理人接管财产管理办法

管理人接管财产管理办法

管理人接管财产管理办法管理人接管以后,要对破产财产实施全面管理。

破产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在建工程资产五类。

根据这五类资产的不同性质,管理人应全面依法实施管理,以保证破产财产的安全,使破产财产得到最大的价值实现,最大限度地满足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的债权要求。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1、集中管理,如对运输工具等易于流失的资产,采取集中管理的办法。

2、适时维护。

如对于易损机械设备,应组织破产留守人员定期维护,以防在处理前损坏。

3、发挥应效用。

对于房屋等资产,如果清算周期较长,可以在征得债权人同意情况下对外出租,一方面可以使破产财产适度增值,另一方面又起到维护和保养的作用。

4、参加保险。

清算周期一般都在三个月以上,因此管理人应具有风险意识,注意购买固定资产的财产保险,以避免无法预见的不必要损失。

二、流动资产管理流动资产主要包括货币、存货、应收款(债权)。

货币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和现金存款,对于银行存款采取全面销户集中存款的方式,划入管理人账户集中管理,对于现金存款应由会计专人负责保管与核算,注意安全防范措施。

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和产成品、半成品,管理人应指定专人负责,进行盘点并编制存货盘点表,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按价高价者得的原则及时处理。

三、无形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专有技术。

对于无形资产的管理,管理人更应花费时间和精力。

首先应依法确权,必须聘用专业人员对包括专有技术在内向无形资产确定权属;其次要依法评估,即依法确定无形资产的合理价值;三是依法转让,管理人在评估的基础上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

四、投资资产的管理投资资产主要指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管理人要根据破产企业所占股份份额分别形管理。

对于全资子公司,管理人则应全面接管,进行资产管理和转让,收回投资后纳入破产财产分配;对于占控股权的公司,则应视实际情况进行接管,在资产评估和股权转让后退出,收回投资纳入破产财产分配;对于其他参股企业,则应正式致函该企业,要求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和股权转让,收回投资纳入破产财产分配。

法考客观题试卷二知识点总结

法考客观题试卷二知识点总结

法考客观题试卷二知识点总结1. 题目1:关于公司的分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 B. 无限责任公司属于典型的资合公司。

- C. 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典型的人合公司。

- D. 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典型的人合兼资合公司。

- 解析:- 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A选项正确。

- 无限责任公司属于典型的人合公司,因为股东之间的人身信任关系非常重要,B 选项错误。

- 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典型的资合公司,它以公司资本为信用基础,C选项错误。

- 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人合兼资合公司,既有一定的人合性,又有资合性,D选项正确。

- 答案:AD。

2. 题目2: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公司章程规定甲以房产出资,作价100万元。

公司成立后,经查明,甲用以出资的房产仅值80万元。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应当补足其差额,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 B. 甲应当补足其差额,乙、丙不承担责任。

- C. 甲应当补足其差额,乙、丙承担补充责任。

- D.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责令甲改正,并处以罚款。

- 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甲应当补足其差额,乙、丙承担连带责任,A选项正确。

- 答案:A。

- A.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 B.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 C.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 D.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管理人接管财产管理办法

管理人接管财产管理办法

管理人接管财产管理办法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之规定,管理人在被确定后,应当及时依法履行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账簿等资料、初步调研债务人情况、决定债务人管理事务、管理和处分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通知已知债权人、发布申报债权公告、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等职责。

管理人接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有形财产,包括现金、银行账户存款、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办公用品、车辆、房屋、在建工程等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等。

2、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权益、特许权等无形资产及其权利凭证等。

3、证照,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证书等与债务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等。

4、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

8、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及债务人审计、评估等资料。

9、内部治理资料,包括公司批准设立文件、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债务人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10、人事档案、职工名册、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保费用等有关文件。

11、债务人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等有关文件。

12、有关债务人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

13、债务人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

14、其他财产、文书等资料。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财产取回权的行使时间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财产取回权的行使时间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财产取回权的行使时间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取回权,是指在管理人接管的债务人财产中有他人财产时,该财产的权利人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取回其财产的权利。

《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就意味着取回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申请破产程序终结前的任何时间都可以行使其权利。

但是,如果债权人在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形成后行使取回权,其后果不仅是可能导致自身权益遭受损害,而且可能导致已经通过的财产分配方案被推翻,拖延破产程序。

为了提高破产程序的运行效率,明确取回权行使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6条规定:“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

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本条明确了延迟行使取回权的权利人应当承担因延迟主张权利而增加的相关费用,以此来鼓励取回权人积极行使取回权,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一、破产程序中取回权的主体是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如果债务人是基于合同占有他人财产,所有权人应当拿出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来证明自己是该项财产的所有人;如果是基于所有权保留或者质押、留置关系,债务人占有他人财产的,财产权利人除了证明上述法律关系存在之外,还应当证明自己符合取回财产的条件。

依照法律对上述财产享有占有权或者用益物权的财产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所有权人授权,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取回权。

应该注意的是,取回权人虽然没有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权,但如果破产管理人已经知道该财产的归属,可以通知权利人前来取回。

如果通知后对方不予答复,或者管理人无法查清该财产的归属,无法通知的,管理人应当将该财产提存,并报告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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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时间点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未对接管债务人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债务人财产接管工作。

那么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时间点?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债务人转移财产怎么办
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未对接管债务人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中第三十六条规定,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债务人财产接管工作。

二、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财产不仅包括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也包括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根据新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包括以下两大类:
1.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指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
全部财产,包括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相关财产权利。

2.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

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仍然可以从事某些必要的民事活动,比如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等,这就存在着取得财产的可能。

在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债务人财产也存在产生收益的可能,这
部分财产应属于债务人财产。

在这一时段内取得的财产,既包括实物财产也包括财产权利。

三、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有哪些:根据新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包括以下两大类:
1、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

在破
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仍然可以从事某些必要的民事活动,比如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等,这就存在着取得财产的可能。

在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债务人财产也存在产生收益的可能,这部分财产应属于债务人财产。

在这一时段内取得的财产,既包括实物财产也包括财产权利。

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因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

(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

由于这种合同属
于双务合同,破产财产在接受给付时有相应的给付,而且这种给付通常具有等价性质。

(3)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

例如,公司股
份的年终分红,在合资企业中获得的利润分配。

(4)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或转让所得。

例如房屋出租的收入,
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带来的收益以及破产财产转让价值超过其账面净值的差额部分。

(5)继续营业的收益。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可能裁定准许债务
人继续其营业,这时因企业继续经营所获收益属于债务人财产。

(6)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

包括:因他人侵犯破产
企业权利(包括无形资产权)而获得的赔偿;债务人因开办人补足注
册资金所获得的财产;因债务人财产被错误执行而执行回转的财产等。

2、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破产案件受理时属
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指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
的全部财产,包括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相关财产权利。

其主要构成为:(1)企业自有的财产。

企业自有的财产是指债务人企业所有的
资产,包括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资产。

主要包括:
①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这部分资产指企业现存的所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包括注册资本、利润,主要包括企业的发行股票或者债券,所筹集到的资金或者由此形成的固定资产等。

②破产企业享有的土地、水流、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

包括土地使用权、水面使用权、采矿权。

③设定了担保权益或优先权的财产。

原《企业破产法》规定,已作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本法中,这部分财产仍然属于债务人财产,具体包括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
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

(2)属于债务人企业的财产权利。

债务人财产包括债务人企业
所享有的一切财产权利。

这种财产权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①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具有排他性,为典型的财产权利,主要有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矿业权、占有权、抵押权、留置权、典权等形式。

因这些物权而产生的对他人的物权请求权,当然构成债务人财产。

②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债权。

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权有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费用返还请求权等。

债务人企业依法取得的对他人债权,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利益,应属债务人财产。

③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证券权利。

破产宣告前,债务人企业因为票据行为、购买债券、股票等法律行为,取得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作为上述证券持有人享有的证券所代表的财产权利,构成债务人财产。

④应当由债务人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一般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

知识产权主要是指债务人企业在工业产权方面的权利,即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或专有技术的权利等。

⑤债务人企业享有的股东出资缴纳请求权。

法人被宣告破产时,不论它的成员或股东的出资期限是否已到期,凡承诺缴纳出资的法人成员或股东,只要其尚未完全向债务人企业全额缴纳出资的,均应当缴纳;债务人企业同时享有要求缴纳出资的请求权。

⑥其他财产权利。

凡是债务人企业享有的、可以用财产价值衡量并可以变现为金钱利益的、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任何财产权利,如债务人企业享有的专有技术、商号等,也应当列入债务人财产。

如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亦属于债务人财产。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带来的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时间点的全部
内容。

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未对接管债务人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债务人财产接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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