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案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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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企业破产法

教学要求

1.掌握破产的概念、原因,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明确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2.了解破产债权人的权利;掌握债务人财产的法律规定;

3.掌握破产案件的受理和管辖,破产程序以及重整程序。

课时安排

本章节共安排4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一)破产的概念

对于破产的概念,从法律的视角出发,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的破产专指破产清算制度,而广义的破产除包括破产清算制度之外,还包括各种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和解、重整法律制度。

(二)破产的特征

①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②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一种偿债程序;

③破产的目的是公平地清偿所欠债权人的债务;

④破产是在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挥下完成的债务清偿程序;

⑤破产程序具有强制性。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债务人、人民法院、清算组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破产法的特征

(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一般仅限于债务人已经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

(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

(3)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原则加以变更,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必要的扩张或限制,同时兼顾对社会利益的维护。

三、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关于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企业破产法》针对不同申请人、不同情形规定了以下内容: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③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该项破产原因仅适用于提起重整申请)。

四、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分为直接适用范围与参照适用范围。

(二)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

破产法在立法国的司法管辖领域内适用,这是各国法律普遍采用的原则。

(三)破产法的适用时间

我国有关破产法适用时间的规定比较简单。《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节企业破产的程序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一)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请求。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无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不得启动破产程序。

1.破产申请的提出

2.提出破产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1.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个别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的级别。

2.破产案件的受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二、确定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的产生

1.破产管理人的产生时间

破产法确立了管理人制度,明确了管理人的产生时间,即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

2.破产管理人的组成

(1)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主要指律师和会计师。

(二)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和管理事务

1.破产管理人的报酬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如何确定管理人报酬,《企业破产法》将此项权力赋予了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管理人报酬的具体办法。

2.破产管理人的管理事务

《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管理事务规定了三种,即破产清算事务、重整事务、和解事务。

(三)破产管理人履行的职责

①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②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③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④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⑥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⑦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⑧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⑨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界定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债务人财产,主要是指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和他人所持有的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二)对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处理财产行为的撤销

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于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与他人进行的欺诈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损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效力的权利。

(三)破产程序前债务人无效的处理财产行为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四、债权申报

(一)申报债权的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二)债权申报的范围

(1)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对债务人的债权,包括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4)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5)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6)对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而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7)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破产,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三)接受债权申报的主体

接受债权申报的主体是管理人,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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