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案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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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8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经济法 第8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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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2)法院采取的强制保全措施 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影响破产 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可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债务人 的全部或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3. 执行程序 (1)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法院提起个别清偿民事诉讼, 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 关执行行为应中止(通常指无物权担保债权的执行;有物权担保且担保物价值高 于债权的情形下,执行原则上不中止,除非当事人申请的是重整),债权人应当 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未中止,应纠正)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条件: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2. 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需考虑资不抵债问题,债权人就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3. 资不抵债: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 ,认定为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 的受理
(一)破产申请受理过程中的问题 1.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 5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规定的 相关期限(若未依法告知,视为合格)。 2.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 务人未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法院 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3.人民法院应当自债务人提出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 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 需要延长受理案件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经济法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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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破产申请受理得效力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得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
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得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
①妥善保管其占有与管理得财产、印章与账簿、文 书等资料;
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得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
答询问;
③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得询问;
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注意单选题)对破产申请 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与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得合同有权决定 “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解释1】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 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得, 视为解除合同。
(2)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得人员组成 得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得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 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 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得其她情形。个人担任 管理人得,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得 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 结得有关债务人得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得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 裁继续进行。(重大改变)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得民事 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得人民法院提起。
第二节 企业破产还债程序得法律规定
二、破产申请得提出与受理 (一)提出:破产申请就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
出得宣告债务人破产得请求。当债务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并非资不抵债),债权人 、债务人均有权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得申

2019注会经济法第八章(习题+答案)

2019注会经济法第八章(习题+答案)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某公司以自有的办公楼作抵押向银行借款,该公司被宣告破产后,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银行对该公司的办公楼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B、如果该公司的办公楼不足以清偿银行的债务,银行就全部债权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一起依破产程序清偿C、如果该公司的办公楼清偿银行的债务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用来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权D、如果银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2、特定债权人依据法律直接规定,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之变卖价值享有的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该权利属于()。

A、抵销权B、取回权C、优先权D、别除权3、下列属于共益债务的是()。

A、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B、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C、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D、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4、下列属于共益债务的是()。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B、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C、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D、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破产企业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是()。

A、监督破产财产分配B、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C、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D、处分债务人的财产6、2013年6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对甲公司提起的破产申请。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有资格担任管理人的是()。

A、3年前被吊销执业证书,但现已重获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乙B、曾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担任甲公司法律顾问的丙律师事务所C、甲公司董事丁D、甲公司监事会主席的妻子戊7、下列注册会计师中,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是()。

A、注册会计师甲曾担任债务人的法律顾问,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辞去法律顾问职位B、注册会计师乙曾经是债务人的控股股东,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将所持债务人全部股份转让出去C、律师丙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D、律师丁是债权人控股股东的岳父8、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以表决方式判定是否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决议的法定条件是()。

《经济法概论》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概论》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概论》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是指对企业在经济运营过程中遭遇困境和破产时的处置方式和程序的法律规定。

破产法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企业的重整和健康发展,同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将围绕企业破产法的定义、作用、程序和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企业破产法是一种经济法律,是指在企业经济运营过程中,当企业面临资金困难、债务无法偿还或者无力继续经营时,依法对企业的资产和债务进行清算、禁止恶意逃废债务、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企业重整的一套制度和程序的总称。

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和运用,可以有效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使企业根据市场规律进行自我重整和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

其次,企业破产法的作用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企业破产前的清算程序以及破产后的偿债程序,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设计的。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债权优先受偿,避免了债务人挪用资产或逃废债务的情况发生,同时也可以促使债务人和债权人通过协商、重组等方式解决债务纠纷,保持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以实现债务的全面清偿。

其次,企业破产法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破产、破产管理人的产生、破产财产的清算和债务偿还等环节。

首先,破产程序的启动需要债务人提出申请或者经过债权人的申请,并经法庭审理后作出破产宣告。

其次,法院在破产宣告生效后,会指定一名合格的破产管理人对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和清算,并组织债权人会议。

最后,在清算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将依法分配破产财产,同时对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资产进行退还或者返还。

在债务偿还方面,优先权债权人的债权优先受偿。

最后,企业破产法的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环境的变化,企业破产法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有必要对企业破产法进行,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

的方向首先是加强企业债务的预防与风险防范。

其次是推进破产程序的快速高效进行,提高破产管理人的专业化水平。

另外,还需要加强破产案件的公开透明,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合法进行。

经济法电子教案5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电子教案5企业破产法

单元五企业破产法一、教案头(一)概述本章较为全面的阐述了企业破产的界限、破产程序、破产实现等制度,其中重点解决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利益维护问题。

(二)预备知识公司法、企业法相关知识。

(三)任务实施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将多媒体图片、案例相结合,学生对会计法认识。

鼓励学生主动思考,勇于思考,采用学生与教师互动的方式,加强师生之间的交流。

通过布置课后作业,进一步加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

(四)教学内容1、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2、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3、破产管理人。

4、债务人财产。

5、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6、债权申报。

7、债权人会议。

8、重整与和解。

9、破产清算。

(五)检查评价教学过程进行到最后,组织学生分组进行案例讨论,强化学生对理论知识的运用。

最后由老师对各小组的案例分析结果进行审核以检查学生学习效果和老师的授课成果。

标题一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概述一、破产的概念破产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务人的法律制度。

其目的在于通过破产的程序使全体债务人获得公平受偿、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企业破产法的概念企业破产法是指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重整延缓清偿债务,避免企业法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企业破产法仅指对企业法人破产清算的法律。

广义的企业破产法则还包括以避免企业法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各种和解与重整方面的法律规范。

现代意义上的企业破产法均指广义而言。

标题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一、破产界限破产界限: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解释: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者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期、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指已经生效判决、裁决确定)的债务;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连续不能偿还;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8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1

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8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1

第十三单元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考点3】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P306)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解释】债权人、股东、战略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给债务人或者管理人。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相关链接】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

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

3.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执行(不论由谁制定的重整计划,均由债务人自己执行)。

4.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而非人民法院)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考点4】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P306)1.分组表决(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职工债权;(3)债务人所欠税款;(4)普通债权。

【解释1】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解释2】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单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该组进行表决时,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与人数无关。

2.重整计划的批准(1)正常批准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经济法律法规课件——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经济法律法规课件——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3.破产受理的效力 破产受理的效力是指破产申请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4.破产管理人 (1)破产管理人的概念 破产管理人也称管理人,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的 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总管破产事务的人。
(2)破产管理人的产生 《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第四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概述 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
债务的活动。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 形式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 (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 (2)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 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
二、企业破产法概述
1.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企业破产法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
三、破产制度的意义
1.对债务人的积极意义 2.对债权人的积极意义 3.对社会的积极意义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申请
1.破产申请书的形式 提交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相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载
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即和解、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债权债务的由来、债权的性质和数额、债权到期

《企业破产法》课件

《企业破产法》课件
《企业破产法》课件
企业破产是商业世界中不可避免的一环。在这份课件中,我们将深入了解 《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原理、程序、影响和风险,以及其在当前商业环境中 的重要性。
背景介绍
重要性
企业破产法对于保护债务人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现状
目前,企业破产面临的挑战包括金融危机、企业过度扩张、恶意逃废债务和司法执行不力等 问题。
《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原理
1
破产程序和程序的各个阶段
2
破产程序包括受理、立案、清算、债
权调查、管理破产财产等不同阶段。
3
大型企业的破产重整与清算
4
针对大型企业的破产重整和清算流程 相对复杂,需要制定更为完善的方案。
法律适用范围
《企业破产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下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工 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破产场的电脑主板等电脑零部件制造商,由于出现赊账过多以及 恶意逃废债务,于2000年宣告破产。
2 申花置业
中国知名房地产开发商,由于负债过大以及资金链断裂,于2009年宣告破产。
3 锦天化工
中国化工公司,由于企业经营上的问题,于2013年1月6日宣告破产。
破产管辖权和监督
破产案件的审理管辖权和新的公司登 记、股份转让、股东变更等管理工作 由人民法院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共同监督。
破产程序的流程
申请破产
申请人可以是债务 人本人,也可以是 债务人的债权人。
管理破产财产
破产管理人将债务 人所有权益及管理 权转移至法定管理 人手中。
债务清偿
清算后,将根据债 权的先后顺序按比 例分配债务清偿款 项。
总结
《企业破产法》作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工具,已经成为企业调整与危机管理的重要 手段。企业应该在实际经营中依法合规经营,以规避风险,保护企业长远发展。

经济法课件-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课件-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法◆就像一个人有生也有死一样,企业也有生和死,生是指企业的设立,死就是企业的关闭、撤销和破产。

◆21世纪——破产时代?◆破产是商品经济中的必然现象。

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的法则使得部分经营者失败,在其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对债权人而言,就产生了偿还顺序及偿还数额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破产法律制度应运而生!企业破产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第三节破产程序: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第四节破产宣告和清算案例•2002年12月下旬,一家机械配件厂与一家机械销售公司发生合同纠纷。

销售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支付配件厂的29万元的货款。

几经催讨未果,机械厂的厂长一怒之下提出:如果销售公司再不支付货款,将向法院申请宣告它资不抵债,让销售公司破产,让它在法院的破产公告中“亮丑”,看以后谁还和它做生意。

●机械配件厂可以申请吗?●法院会受理吗?企业破产法——概述•1、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尚有可供清偿的财产存在为前提。

——该债务是能以金钱计算的利益,并无力偿还。

•2、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在多个债权人存在的情况下,合理协调各方的利益冲突,公平分得利益并承担损失。

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则采用一般的民事执行程序即可。

•3、诉讼程序为清偿债务的手段——破产是一种诉讼程序,从破产申请到破产财产的分配,均在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按法定程序进行破产含义•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将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并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的一种诉讼程序.法律特征破产简要程序图申请破产法院受理申报债权通知公告债权人会议和解与重整组成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清偿处理破产程序终结OKNO终结破产程序中止程序破产宣告企业破产法——概述•1、调整范围仅限于企业丧失还债能力——对有清偿能力而不还债的问题,由其他法律解决•2、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一体——基本内容涵盖了实体性规范(破产界限、破产财产等)和程序性规范(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申请、宣告等)•3、属于双轨制的过渡阶段——不同所有制的企业适用不同的破产法律制度。

08 破产法律制度(4) 经济法 教学课件

08 破产法律制度(4) 经济法 教学课件

第三节 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
(2)取回权的行使 ①行使的时间: 破产宣告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回权人
得随时向破产管理人请求取回财产。
第三节 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
②行使的方式: 对取回权无争议时,取回权人只能直接向
破产管理人主张权利,不得擅自从破产人 处拿走财产; 对取回有争议发生时,取回权人应通过诉 讼方式行使其权利。
3、取回权 【案例】 乙公司追回货物案 人民法院在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查明乙公
司已将合同约定的货物发运买受人甲公司,但 甲公司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问题: 1、该运输途中的货物,乙公司是否有权追回 货物? 2、管理人是否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 人交付标的物?
第三节 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
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交付财产。(故意违反,使债权人受 到损失的,不免除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义务。) 3、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 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 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自收
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 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 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 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破产申请的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债务人发生了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亦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
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 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标准。 我国破产法采用概括主义规定的破产原因有: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务、停止支付债务。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4、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 止。
例如: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 先向甲企业支付货款,付款3日后,甲企业向乙企业提供 100吨的货物,乙企业如约支付货款,但甲企业由于其他原 因拒绝交付货物。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审 理,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甲企业向乙企业交付货物,承担 相应的违约责任。甲企业仍然拒绝执行判决,此时乙企业 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甲企 业中100吨的货物。同时,另一法院受理了其他债权人提出 的对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因此,人民法院应该中止强制执 行程序,暂时解除对甲企业货物的查封。

《企业破产法》课件

《企业破产法》课件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的财 产依法归入破产财产。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的法 定代表人、管理人等依法承担 相应的责任。
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追加分配
01
在破产程序终结后,若发现债务 人存在未被发现的财产,债权人 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追加分配。
02
追加分配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之 日起2年内提出。
追加分配应当按照破产程序中未 受清偿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法律监督
企业重整受到法院的监督,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制 定和执行进行监督,而企业和解则没有法院的直 接监督。
自主性
企业重整更强调自主性,主要由债务人自行制定 重整计划并执行,而企业和解则需要债权人和债 务人协商达成协议。
效果
企业重整可以调整企业的业务、资产、债务等, 有助于恢复企业的经营和偿债能力,而企业和解 则主要是对债务进行减免或延期偿还,可能无法 解决企业的经营问题。
受理的程序
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 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 受理。
受理的法律后果
债务人不得再对个别债权 人进行清偿,债权人不得 再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
破产申请的审查
审查的内容
包括破产申请的主体资格、破产原因 、财产状况、债权债务关系等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
审查的方式
审查的结果
法院裁定是否受理或者驳回申请,并 通知申请人及债务人。
THANKS.
破产管理人的任期与破产程序持续时 间相关。
破产管理人由专业人士组成,如律师 、会计师等。
在特定情况下,如破产管理人严重失 职或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解任破 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破产管理人有权获得报酬,其标准由人民法院确定。
破产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维护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是破产程序开始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一些义务。
•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
程序,该票据的付 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 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 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8.5.1 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及其权利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在
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但债权人会议成员因其身份不同而享
有的表决权不同。 无财产担保的债 权人
(一)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 有担保权,且未放弃优
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
(二)
债务人的职工和 工会的代表 (四)
8.5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 破产议事机构。债权人会议是一个临时性的决议机构,仅在破 产程序中与法院、管理人、债务人等进行交涉,负责协调债权 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处理涉及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问题,它 不与破产程序之外的主体发生法律关系。
8.5 债权人会议
因债务人所负债务种类不同,债权的申报程序也不尽相同。 • (1)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
权。 • (2)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

破产法教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26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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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教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11、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 希腊
12、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 托马斯
13、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爱略特 15、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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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企业破产法教学要求1.掌握破产的概念、原因,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明确破产法的适用范围;2.了解破产债权人的权利;掌握债务人财产的法律规定;3.掌握破产案件的受理和管辖,破产程序以及重整程序。

课时安排本章节共安排4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一)破产的概念对于破产的概念,从法律的视角出发,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狭义的破产专指破产清算制度,而广义的破产除包括破产清算制度之外,还包括各种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和解、重整法律制度。

(二)破产的特征①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②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一种偿债程序;③破产的目的是公平地清偿所欠债权人的债务;④破产是在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挥下完成的债务清偿程序;⑤破产程序具有强制性。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一)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债务人、人民法院、清算组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破产法的特征(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一般仅限于债务人已经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

(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

(3)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原则加以变更,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必要的扩张或限制,同时兼顾对社会利益的维护。

三、破产原因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关于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企业破产法》针对不同申请人、不同情形规定了以下内容: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③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该项破产原因仅适用于提起重整申请)。

四、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分为直接适用范围与参照适用范围。

(二)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破产法在立法国的司法管辖领域内适用,这是各国法律普遍采用的原则。

(三)破产法的适用时间我国有关破产法适用时间的规定比较简单。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节企业破产的程序一、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一)破产申请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请求。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无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不得启动破产程序。

1.破产申请的提出2.提出破产申请应提交的文件(二)破产申请的受理1.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个别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的级别。

2.破产案件的受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二、确定破产管理人(一)破产管理人的产生1.破产管理人的产生时间破产法确立了管理人制度,明确了管理人的产生时间,即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

2.破产管理人的组成(1)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主要指律师和会计师。

(二)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和管理事务1.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具体如何确定管理人报酬,《企业破产法》将此项权力赋予了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管理人报酬的具体办法。

2.破产管理人的管理事务《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管理事务规定了三种,即破产清算事务、重整事务、和解事务。

(三)破产管理人履行的职责①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②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③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④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⑥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⑦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⑧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⑨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界定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债务人财产,主要是指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和他人所持有的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二)对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处理财产行为的撤销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于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与他人进行的欺诈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损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效力的权利。

(三)破产程序前债务人无效的处理财产行为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四、债权申报(一)申报债权的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二)债权申报的范围(1)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对债务人的债权,包括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4)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5)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6)对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而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7)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破产,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三)接受债权申报的主体接受债权申报的主体是管理人,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四)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五、召开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四)债权人委员会六、破产重整(一)申请时间和申请人(二)申请重整的条件(三)重整的受理时限(四)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五)担保权和取回权的行使(六)重整期间的收益分配和股权转让(七)重整程序的终止(八)重整计划的制订和批准七、破产和解(一)和解的特征(1)和解以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为必要条件。

(2)和解的成立取决于债权人的双重多数表决同意。

(3)和解的成立必须经人民法院的许可。

(4)和解有优先于破产程序的效力。

但是,当和解协议不能执行时,人民法院应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5)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

当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人民法院不得强制其执行,而是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和解的程序1.提出申请2.裁定和解3.和解通过4.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三)和解的终止(1)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为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三节破产宣告和法律责任一、破产宣告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在确认债务人已经符合法定破产条件后,依照法定程序,以裁定形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司法行为。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被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被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被称为“破产债权”。

二、破产财产的变价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一)破产费用所谓破产费用,是指企业破产过程中,为保障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顺利进行而支付的费用。

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二)共益债务所谓共益债务,是指为维护破产利害关系人的共同利益,以破产财产为基础所形成的债务。

共益债务也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

一般情况下,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都属于优先支付的范畴,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四、破产财产的分配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再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五、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破产程序因法定事由而终止。

破产程序可因下列原因而终结:因和解、重整程序顺利完成而终结;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而终结;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

六、违反破产法的法律责任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视情节,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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