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招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招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一、背景介绍江苏省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省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项目数量庞大。
为确保招标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江苏省制定了《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招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二、异议与投诉的定义1. 异议:指对招标招投标活动中的程序、规则、条件、标准等方面提出的不同意见或质疑。
2. 投诉:指对招标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不公正行为提出的举报或申诉。
三、异议与投诉的提出1. 异议的提出:(1) 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包括异议内容、理由、证据等。
(2) 异议提交截止时间为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3) 异议提交至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时抄送给招标文件发布单位。
2. 投诉的提出:(1) 投诉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包括投诉内容、事实、证据等。
(2) 投诉提交截止时间为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3) 投诉提交至招标监督机构。
四、异议与投诉的受理与处理1. 异议的受理与处理:(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并书面回复异议提出人。
(2) 若异议成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调整招标活动相关事项。
(3) 若异议不成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异议提出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可提起投诉。
2. 投诉的受理与处理:(1) 招标监督机构应在收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并书面回复投诉人。
(2) 若投诉成立,招标监督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招标活动、撤销中标结果等。
(3) 若投诉不成立,招标监督机构应向投诉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五、异议与投诉的处理时限1. 异议的处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2. 投诉的处理时限为60个工作日。
六、异议与投诉的结果公示1. 异议处理结果应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3.12.25
•【字号】苏建函质安[2013]856号
•【施行日期】2013.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苏建函质安〔2013〕856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规定》是规范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宣贯和实施工作。
二、各地要根据《规定》要求,加强对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执行《规定》的指导,确保《规定》贯彻执行到位,确保工程质量。
三、各地要根据《规定》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责任主体贯彻执行《规定》情况的检查,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2月25日。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
附件一: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项目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资格预审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方法.资格后审均采用合格制.合格制是指凡符合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规定资格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审查。
有限数量制是指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第五条资格审查的方式选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一般应当采用资格后审;(二)对于大型且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三)对于特大型且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选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对有限数量制的使用应当严格控制.第六条资格审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不得对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七条资格审查活动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依法进行的资格审查活动。
第二章资格审查程序和要求第八条资格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资格预审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编写资格评审报告;向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书面告知资格预审结果.(二)资格后审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项目情况和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1. 适用范围1.1 本规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方式。
1.2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其项目的项目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以及投标报价编制、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价款结算等计价活动适用本规则。
1.3 项目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根据项目特点和发包人要求,以初步设计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按照本规则进行编制。
1.4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人要求包括:目标、范围、规模、功能、建设标准、技术标准、设计指标要点、质量、安全、工期、检验试验、主要材料设备的参数指标和品牌档次、验收和试运行以及风险承担等。
2. 费用项目组成2.1 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如下: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暂列金额。
2.2 工程设计费包括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3 建安工程费包括完成建设项目发生的工程施工、验收交付、质量缺陷保修所需的费用。
不包括应列入设备购置费的设备价值。
2.4 设备购置费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国产或者进口设备及备品备件、工具、器具、家具的购置费用。
2.5 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包括工程总承包管理费、试运行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1 工程总承包管理费包括因工程总承包增加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保险费、税金和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等。
不包括建安工程费中的管理费。
2 试运行服务费用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派驻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试运行指导人员,并提供所需要的其它临时辅助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相应的准备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苏建质安〔2019〕378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附件
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勘察报告的自然地坪向下)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1 —非常规起重设备:未列入《特种设备目录》且没有国家或行业制造标准的各类设备。
非常规起重方法:2台(或以上)起重设备联合作业;流动式起重机带载行走;采用滑排、滑轨、滚杠、地牛等措施进行水平位移;采用绞磨、卷扬机、葫芦或者液压千斤顶等方式进行提升;人力起重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施工现场2台(或以上)起重机械存在相互干扰的多台多机种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构件吊装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导架爬升式工作平台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2 —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细则。
1.2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适用本细则。
1.3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1.4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方式。
抽查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1.5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1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前按工程建设有关法规的规定向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提交相关资料,监督机构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2.2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批准书);(3)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4)其他需要的文件。
2.3监督机构受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2.4监督机构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受监工程项目信息库。
3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3.1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是指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监督机构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类别,依据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并告知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活动。
3.2《计划》应明确工程项目的监督依据、监督方式、随机抽查重点、监督联系人等内容。
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建筑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建筑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3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2013年5月21日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业务工作开展指导。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1.适用范围1.1本规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讣、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方式。
1.2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Ll,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其项LI的项IJ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以及投标报价编制、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价款结算等计价活动适用本规则。
1.3项LI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根据项IJ特点和发包人要求,以初步设计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按照本规则进行编制。
1.4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人要求包括:目标、范围、规模、功能、建设标准、技术标准、设计指标要点、质量、安全、工期、检验试验、主要材料设备的参数指标和品牌档次、验收和试运行以及风险承担等。
2.费用项目组成2.1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如下: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暂列金额。
2.2工程设计费包括编制方案设讣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施匸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3建安工程费包括完成建设项目发生的工程施工、验收交付、质量缺陷保修所需的费用。
不包括应列入设备购置费的设备价值。
2.4设备购置费包括为建设项IJ购置或者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国产或者进口设备及备品备件、工具、器具、家具的购置费用。
2.5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包括工程总承包管理费、试运行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1工程总承包管理费包括因工程总承包增加的丄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丄验收费、保险费、税金和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等。
不包括建安工程费中的管理费。
2试运行服务费用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派驻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试运行指导人员,并提供所需要的其它临时辅助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相应的准备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07.23•【字号】苏建招[2002]231号•【施行日期】2002.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苏建招[2002]231号)各市建设局(建委)、建工局、省有关厅局:近一段时间,部分市、县在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的过程中,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得高分的综合评估法(以下统称合理低价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89号令、107号令、七部委12号令,规范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止恶意竞争、盲目压价,保证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调整工作的稳步推进,现就调整过程中招标投标和质量监督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招标人应严格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发包方案。
房屋建筑工程,除基坑支护、桩基、综合布线、高档内外装修、网架、轻钢结构等专业性强的工程可单独发包外,一般分部分项工程不得单独发包,尤其不得将门窗、防水、水电安装等工程单独发包;分部分项工程不得以暂估独立费方式进入投标报价,不得指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应按照合同约定由总包单位依照规定进行。
二、已经全面推行合理低价法的市、县应当认真总结经验,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合理低价法的顺利推行;尚未推行合理低价法的市、县可选择部分项目(如土方工程、桩基工程、装修工程等)进行试点和探索。
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尚不规范,中标后合同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还未形成,在现阶段,除采用合理低价法外,各地仍可以采用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又切合当地实际的评标方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372号文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格审查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资格审查活动应当接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具体审查方式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第六条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其中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准确判定。
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报告中应当增加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采用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二)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三)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资料的目录。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以及招标人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等;招标人允许投标申请人选择招标标段的规定(如有标段划分);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确定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合格且被确定为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的方式、方法;资格预审申请书的递交及资格预审的时间安排、预审结果的通知与确认等。
关于对《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进行调整的通知【模板】
关于对《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进行调整的通知苏建招办(2015)11号各省辖市招标办(处)、交易中心,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招标办、交易中心: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防止串通涨价、恶意压价等欺诈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等规定,对苏建招办[2014] 8号文附件七《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进行如下调整:1、第六条(一)投标报价中对投标报价的评审增加下列第四种方法:方法四: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为A,最高投标限价为B,则:评标基准价=A×Q1+B×Q2 Q2=1-Q1,Q1的取值范围为10%,15%,20%,25%,30%;Q1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招标人可以参照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确定最高投标限价。
2、第六条(一)投标报价说明1中“投标报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偏离1%,扣减的分值不低于0.3分,……”调整为“投标报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偏离1%,扣减0. 1〜0. 3分,……”3、第六条(一)投标报价说明3中“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签字后,上述方法三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
”,调整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签字后,上述方法三、方法四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可作调整。
”。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2015年9月28日。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3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2013年5月21日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1)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1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对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安全管理系统”)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建(构)筑物、地下(上)管线、人员密集场所等施工可能影响到的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苏建规字〔2020〕6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文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6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为巩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成果,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关于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意见》,经2020年8月17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8月31日关于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意见根据《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和《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精神,为进一步巩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成果,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各地不得要求招标人在“中介服务机构预选库”、“短名单”、“预选承包商库”等带有歧视排斥性质的范围内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具备相应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委托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各地不得要求招标人在指定范围内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苏建科[2005]22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5.07.18【实施日期】2005.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科(2005)226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市政公用局,省有关厅、局、总公司: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和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厅科研设计处。
附件: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二ΟΟ五年七月十八日附件: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34号令)和《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审查范围及内容(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地质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须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范围的项目:1、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地下工程,三层及以上的住宅工程(含建制镇、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2、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公共建筑;3、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设计单位方可承接的构筑物;4、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水、排水、燃气、道路、桥隧、热力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5、涉及城镇生命线的低于30万元或300平方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6、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上民用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等专项工程。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招(2001)31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京市建委、各市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建设二OO一年九月十二日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直接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发包:(一)项目投资总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二)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且不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四)属于抢险救灾的;(五)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六)工程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之内的;(七)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八)在建工程为配合发挥整体效能所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九)由于建设地点偏僻,施工现场条件恶劣,工程复杂或专业性、技术性要求高等原因,响应招标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直接发包的其它工程。
第三条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发包人应当具有与发包的工程内容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并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承包人。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附件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施工招标的国有资金项目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评标办法。
第四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中、小型工程及一般住宅小区工程。
小型工程提倡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
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大型及以上工程或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工程、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含义与附件一第三十九条相同。
小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介于大型工程和小型工程之间的为中型工程。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上述小型和中型工程的规模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3、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10、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12、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13、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14、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1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1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1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18、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19、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20、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2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23、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招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招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招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如下:一、异议与投诉范围1. 对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修改公告等招标文件内容有异议的;2. 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等在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投诉的;3. 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
二、异议与投诉的提出1. 异议与投诉的提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2. 异议与投诉书应当包括提出异议或投诉的事实、理由、证据材料等;3. 异议与投诉书应当在招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三、异议与投诉的受理与处理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核实异议与投诉的事实和证据;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与投诉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提出异议或投诉的当事人;3. 异议与投诉未得到满意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招标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保密与保护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提出异议或投诉的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进行保密;2. 提出异议或投诉的当事人不得以提出异议或投诉为由进行诋毁、诬告或其他恶意行为。
五、处罚与赔偿1. 对于故意提出虚假异议或投诉的当事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2. 对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在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 对于给提出异议或投诉的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为江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招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的基本内容,具体的实施细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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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与投诉、受理与处理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受理和处理招标投标投诉,对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异议答复期
间不计入投诉受理期限内。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异议、投诉受理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同时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
第六条异议、投诉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效率原则,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第二章异议的提出与处理
第八条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日前提出;
(二)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日前提出,其中对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发包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日前提出;
(三)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资格预审未入围结果公示期内提出;
(四)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五)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
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
第九条异议人对涉及开标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开标结束后投标人不得对开标事项再提出异议。
第十条异议人对除涉及开标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异议书(格式见附件),异议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异议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异议的基本事实、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相关请求及主张;
(四)异议人系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相关说明。
第十一条异议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招标人同意撤回的,异议程序终止。
异议人撤回异议的,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异议和提出投诉。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异议处理。
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当自异议受理之日起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格式见附件),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依法作出答复。
招标人处理异议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组织专家评审或到外地调查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异议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将书面答复自作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抄送行政监督部门。
第三章投诉的提出和处理
第十四条对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以其发布或者公示之日作为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第十五条投诉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地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格式见附件),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的事项,投诉时应当同时附上异议书和招标人异议答复函。
第十六条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格式见附件)告知投诉人,其中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且仍在异议期限内的,告知投诉人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二)投诉事项有多项但有部分事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对其中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日。
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或者无法证明其为招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六)准予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的;
(七)应先提出异议的投诉事项没有提出异议的,或者招标人已暂停招投标活动并正在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处理的;
(八)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九)投诉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的。
第十八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九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
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第二十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按照下例程序进行质证。
(一)投诉人就提出投诉的事实、理由和主张进行陈述,并出示证据,被投诉人就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二)被投诉人就提出投诉的事实、理由和主张进行答复,并出示证据,投诉人就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三)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分别作最后陈述。
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收集的证据可在质证时出示,听取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情况予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相关单位和人员拒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于投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驳回其投诉,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
(二)对于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三)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取消其列入评标专家库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