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严防假冒陕西证监局及工作
陕西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保险业反保险欺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保险业反保险欺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12.04•【字号】陕保监发[2012]174号•【施行日期】2012.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陕西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保险业反保险欺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保监发〔2012〕174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各级保险行业协会: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严厉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行为,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要求,结合陕西保险业反欺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陕西保险业反保险欺诈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结合自身职责和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保监局2012年12月4日陕西保险业反保险欺诈工作实施方案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严厉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行为,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2]69号)精神,结合陕西反保险欺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的,以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为目标,以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联动机制为保障,组织动员各方力量,惩防结合,标本兼治,着力构建预防和处置保险欺诈行为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一)系统规划与重点惩治相结合原则。
反保险欺诈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必须按计划、分步骤地有序推进,既要加大重大欺诈案件的重点惩治,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及时查办、坚决打击,又要加强制度建设,系统规划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内容、主体、职责和实施步骤,构建反保险欺诈的长效机制。
(二)内部管控与外部监管并重原则。
以完善内控机制为核心,以加强外部监管为手段,切实防范保险欺诈风险。
各保险机构要将防范欺诈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针对各类欺诈行为的特点,进一步完善各项内控制度。
监管机构要将反欺诈监管纳入日常监管的范畴,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公司的反欺诈组织体系和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加大反欺诈监管力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陕保监发[2011]15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陕保监发〔2011〕156号)各银监分局,各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养老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健康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陕西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西安分行,长安银行、西安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陕西省银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下发以来,我省银保业务积极转型,认真规范,市场秩序有所好转。
但检查发现,银保业务仍存在资格管理不到位、销售过程不规范、承保信息不完整、单证管理不严格、财务管理不合规等突出问题。
为切实规范银保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进一步强调并明确如下:一、规范银保业务合作模式,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发展(一)加强代理资格管理。
商业银行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保险业务前必须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同时要获得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授权。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商业银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必须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
未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的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工作。
未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的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不得从事银行保险相关工作。
(二)据实列支代理费用。
银保业务代理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代理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统一转账支付,具备条件的要实现总公司对总行统一支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推进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推进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9.08•【字号】陕保监发[2009]62号•【施行日期】2009.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推进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陕保监发〔2009〕62号)各寿险公司、健康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6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确保我省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的有效衔接,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自2009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陕西保监局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各公司按照《通知》要求使用各总公司制定的投保提示书。
二、2009年10月1日前,各公司在本公司的网站、营业网点、所属代理网点公示、张贴《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
三、各公司应根据《通知》要求,建立和完善投保提示制度,制定投保提示工作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投保提示工作;将各分支机构执行情况纳入内部稽核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估范围,将销售人员执行情况作为对其业务品质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各公司应认真贯彻落实《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要求》,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做好协调沟通工作,确保投保提示制度执行顺畅。
五、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应大力宣传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督促各公司严格执行。
六、陕西保监局将加强对投保提示工作的监管,定期对投保提示工作进行督查,并将各公司投保提示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公司内控评估和分类监管体系,对于执行不力的保险公司和代理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七、各公司应于9月25日前将拟使用的各类投保提示书和投保提示工作实施方案报送陕西保监局备案。
二○○九年九月八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20•【字号】陕政办函[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陕政办函〔2012〕2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全省各市(区)、省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扎实工作,积极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涌现出一批成绩显著的先进典型。
为引导和激励各市(区)、省级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对省商务厅等24家先进单位和王志伟等67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创佳绩。
全省各市(区)、省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先进典型为榜样,求真务实,积极进取,不断创新工作思路,继续抓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为实现科学发展、富民强省目标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附件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单位(24个)省商务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局省质监局稽查局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处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省检察院侦察监督一处陕西日报社陕西广播电视台西安市农委西安市工商局西安市知识产权局西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西安市雁塔区经贸局宝鸡市公安局咸阳市商务局咸阳市质监局渭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商洛市文化广电局延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二、先进个人(67人)王志伟省委宣传部网络管理办科员吴华丽省发展改革委高技处副主任科员康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电子软件处主任科员冯庆元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主任科员李晓明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处级纪监员李锦妮省财政厅行政处主任科员达志权省农业厅政法处副调研员程丽娟省农业厅科技教育处主任科员张宗荣省农业厅种子管理站副站长张亚祖省林业厅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副站长王军满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副处长张智林省文化厅市场处主任科员王宏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调研员张国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局主任科员王磊省国资委规划发展处主任科员王体省地税局稽查局主任科员杨松权省广电局传媒处副处长阎林海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处副处长吴张平省政府法制办法制监督处副处长李继广省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处主任科员朱晓悦省政府新闻办调研员乔孙杰省口岸办主任科员周炜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主任科员刘娟省高法院刑审第二庭助理审判员陈鑫强西安海关法规室副主任付宇亭西安市文化广电局版权局副处长贺同学西安市工商局主任科员段国强西安市质监局灞桥分局科员郝卫西安市中院刑审第二庭审判员龚新华西安市雁塔区经贸局副科长王艳文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杨跃来宝鸡市文化广电局新闻出版科科长李军安宝鸡市商务稽查队队长习文军宝鸡市质监局稽查队支部副书记李良奎宝鸡市知识产权局主任科员邱革文咸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大队长李国华咸阳市农业局副局长何建荣咸阳市商务局主任科员贾永琦铜川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科员高汉洲铜川市商务局科长张智勇渭南市商务局科长XXX 渭南市工商局科长马林渭南市知识产权局科员范玉峰渭南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任正龙渭南市电视台副台长杨万源韩城市质监局执法稽查大队大队长张晓军延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主任科员裴海峰延安市工商局副主任科员马晓旭延安市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主任田博榆林市商务局副局长李志业榆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科科长鲁汉文汉中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邢斌汉中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何梓华汉中市农业局人教科科长李成珠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李建强汉中市工商局副局长李西康汉中市知识产权局局长陈守强汉中市西乡县质监局稽查队队长杨立明安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科员翁震商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科科长陈潇商洛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科员彭毅商洛市文化广电局新闻出版科科长石卫阳商洛市质监局副局长毛斌商洛市山阳县工商局副局长夏继明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副主任科员王浩公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静涛华商报记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贺宁毅等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贺宁毅等任
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7.11.06
•【字号】陕保监复[2007]298号
•【施行日期】2007.1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贺宁毅等任职资格
的批复
(陕保监复[2007]298号)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贺宁毅等同志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华夏保发〔2007〕18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核准贺宁毅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张毅刚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
此复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暂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12.21•【字号】陕保监发[2012]178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暂行)》的通知(陕保监发〔2012〕178号)各保险公司、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保险中介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中介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陕西保监局研究制定了《陕西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陕西保监局。
联系人:王小韦高笑寒联系电话:029-******** 029-********陕西保监局2012年12月21日陕西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凡在陕西省内开展保险兼业代理活动,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保监局)批准。
未经陕西保监局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陕西省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保险兼业代理活动。
第三条陕西保监局根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授权,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保险代理业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资格条件,并经陕西保监局批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单位。
本指引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活动是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从事自身主业的同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的行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人身保险收付费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人身保险收付费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陕保监发[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人身保险收付费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陕保监发〔2009〕26号)各寿险公司,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8〕97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收付费管理工作在我省的顺利实施,防范和化解人身保险公司收付费环节的资金管理风险,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宣导(一)各保险公司应于5月15日前按照收付费规范管理工作的要求,对投保单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作出相应修改,在投保单的显著位置和投保提示中加入关于收付费方式的提示说明。
并在所辖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明显位置张贴《关于人身保险收付费方式的公告》(见附件),提示收付费流程,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宣传引导。
(二)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市协会在省内各主流媒体组织宣传、发布公告,提高社会公众认知度。
(三)各保险公司应加大培训宣导力度,将实施非现金收付费管理的意义、基本要求、实务流程等作为晨会、夕会和营销员培训的必备内容宣讲。
二、完善制度流程,增强制度执行力(一)完善信息系统。
各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必须为收付费规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收付费系统应当设定现金收付费条件,收费系统需将缴费人身份证件号码及其银行账号作为收费和承保的必要条件,首期保费是现金缴纳的需将续期缴费银行账号作为收费和承保的必要条件。
付费系统需将法定领取人的银行账号作为付费处理的必要条件。
以现金方式在保险公司营业场所领取保险金或通过银行汇款缴纳保费的,需由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进行办理,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及户籍证明,由办理机构进行核实后复印留存。
陕西保监局关于陕西省贯彻实施《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保监局关于陕西省贯彻实施《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6.27•【字号】陕保监发[2013]78号•【施行日期】2013.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陕西保监局关于陕西省贯彻实施《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陕保监发〔2013〕78号)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进一步深化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落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简称《办法》)相关规定,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贯彻实施<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3〕320号)的要求,我省自2013年7月1日起将启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简称资格考试),停止举办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现就贯彻落实《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及考试安排2013年7月1日起,我省将按照《办法》组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从6月24日起,考试承办单位开始受理全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资格考试频次及报名流程与原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相同,每月考试日期由考试承办单位(西安夏宇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确定。
原则上西安每周安排一次考试,其余9个地市每月安排两次考试,两次考试间隔约半个月,具体考试日期由考试承办单位提前在其网站(http://)公布,请各公司负责考试工作的人员和报考人员注意查看。
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通知为准。
受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调试影响,6月28日-30日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暂停。
二、报考条件及从业区域(一)A证(全国通用)2013年7月1日起,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报名参加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可取得A证,从业区域为全国。
(二)B证(陕西省内使用)2013年7月1日起,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含初中专、技校、职业高中等)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报名参加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可取得B证,从业区域为陕西省行政辖区。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陕质监稽[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工作的实施意见(陕质监稽〔2012〕7号)各市质监局、杨凌示范区质监局,省纤检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部署,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2〕10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执〔2012〕115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大全省质监系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工作力度,提出如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国家质检总局12字方针,紧紧围绕省局“1238”总体工作思路,贯彻落实全省质量工作会议精神,突出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问题和重点人群,坚持把老百姓关注的质量安全放在第一位,督促企业切实履行质量主体责任,严把产品质量关。
深入开展“质监利剑行动”,坚持“严”字当头,从严执法,加大从生产源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力度。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强案件移送,实现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
加强质量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加强12365举报处置指挥系统建设,畅通消费者质量诉求渠道,增强公众质量维权意识。
通过建章立制,着力治本,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一)严格市场准入,强化质量安全监管。
完善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监管制度。
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刹车片、机动车制动液、化肥、人造板等产品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装饰装修材料、机动车零部件、电动工具、灯具、轮胎、电线电缆产品为重点,组织各级严厉查处无证出厂销售和假冒伪造CCC认证标志、证书行为,加大对获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4.01•【字号】陕保监发[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保监发〔2011〕35号)陕西省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进一步提高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完善分类监管制度,规范分类监管流程,在中国保监会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产险业实际,我局制定了《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认真学习,对照分类监管的具体标准及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产险业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辖内产险公司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不断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和《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0〕58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是由陕西保监局(以下简称保监局)根据监管评价指标,综合评议产险省级分公司的经营和风险情况,据此对公司划分级别,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在陕西省行政辖区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第四条分类监管的目标主要包括:(一)促进保险公司提高内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二)实施差异化监管,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增强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本细则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李佩毅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李佩毅任职
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2.14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李佩毅任职资格的
批复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李佩毅同志进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太保寿〔2007〕149号)收悉。
经审查,李佩毅符合《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李佩毅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此复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王小刚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王小刚任职
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7.01.31
•【字号】陕保监复[2007]25号
•【施行日期】2007.01.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王小刚任职资格的
批复
(陕保监复[2007]25号)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王小刚同志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泰康发〔2006〕130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核准王小刚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
此复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芮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芮玲)【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58388645892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6783886458122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483886458817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失效]1602518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383886458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683886459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2838864716000【处罚日期】2021.12.07【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陕西省【处罚对象】芮玲【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5 15:15:05索引号bm56000001/2021-00306559分类行政处罚决定;其他发布机构陕西证监局发文日期2021年12月07日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芮玲)文号〔2021〕3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芮玲)当事人:芮玲,女,1971年9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昆山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芮玲内幕交易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再资环或上市公司,证券代码600217)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芮玲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现公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10月30日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有关要求等,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15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1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2)三、对38件部函等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3)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部函等制度文件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前言中的“《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修改为“《证券法》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行政许可程序。
”第二条第一款中的“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3.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4.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修改为“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2.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3.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保监会《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保监会《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3.22•【字号】陕保监发[2010]27号•【施行日期】2010.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保监会《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陕保监发〔2010〕27号)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贯彻落实保监会《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详见附件1),切实做好案件责任追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制定、报备及实施(一)各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机构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详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象、标准、程序,以及机构对于应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等情况的处理措施等。
(二)各机构的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是日后实施案件责任追究工作的直接依据,各机构应于2010年5月31日之前,向陕西保监局报备本单位的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三)各机构最迟应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四)各机构的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报陕西保监局备案。
(五)报备应采用正式文件形式,需报送纸质文件一式两份。
二、关于案件责任追究情况的报告(一)案件责任追究情况报告采取专报和季报两种方式,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报送。
(二)如机构注册地在陕西,由法人机构负责陕西辖内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的汇总和统一报送;如机构注册地在陕西之外,由省级分支机构负责陕西辖内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的汇总和统一报送。
(三)报告应采取正式文件形式,需同时报送纸质及电子文档各1份。
报送的案件责任追究信息应由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李琛瑜期货公司监事任职资格的批复-陕证监许可字[2012]7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李琛瑜期货公司监事任职资格的
批复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李琛瑜期货公司监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陕证监许可字[2012]75号)
迈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监事任职资格申请书》(迈期字[2012]79号)及其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89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对你公司拟任监事李琛瑜(身份证号:310228********6042)的任职资格无异议。
二、你公司应当收到本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李琛瑜的任职手续。
三、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用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吴新宇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吴新宇证券公司分
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陕证监机构字[2007]7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7.06.25
【实施日期】2007.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吴新宇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
复
(陕证监机构字[2007]7号)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吴新宇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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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严防假冒陕西证监局及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假冒伪劣商品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08.07
【实施日期】2013.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严防假冒陕西证监局及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活动
的通知
(陕证监发[2013]48号)
各上市公司,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公司分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近期,我局发现有人私刻印章、冒充我局工作人员向辖区证券经营机构推销《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贯彻实施与金融业务操作执行规程及风险防控管理标准实务全书》,严重损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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