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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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03.18
•【文号】财办库〔2020〕50号
•【施行日期】2020.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
版)》的通知
财办库〔2020〕50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规范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财政部研究制定了《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督促指导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本格式规范编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执行中如遇政策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

附件: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
财政部办公厅
2020年3月18日。

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政部20200318颁布

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政部20200318颁布

附件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目录政府采购意向公告 (1)资格预审公告 (2)招标公告 (6)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 (9)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13)更正公告 (16)终止公告 (18)合同公告 (20)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告 (22)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2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6)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 (27)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告 (28)政府采购意向公告(单位名称)年(至)月政府采购意向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单位名称)年(至)月采购意向公开如下: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单位名称)年月日资格预审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项目名称: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如有):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应提出相关资格要求;如属于特定行业项目,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法定准入要求。

)三、领取资格预审文件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至,下午至(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方式: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及格式(可详见附件)五、资格预审的审查标准及方法六、拟邀请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数量□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邀请家供应商参加投标。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清单(215件)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清单(215件)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清单(215件)第一部分招标投标(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3.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2000年施行)2.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2005年施行)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10年施行)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施行)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7.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13年修正)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修正)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修正)1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修正)12.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13年修正)1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13年修正)1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施行)1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8年施行)16.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13年修正)(已失效)17.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已失效)(三)规范性文件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8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2010年施行)3.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2008年施行)4.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13年施行)5.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2014年施行)7.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施行)8.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2015年施行)9.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2015年施行)10.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2016年施行)11.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17年施行)(三)地方文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6年施行)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修正)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施行)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施行)5.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9修正)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8年修正)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8年修正)第二部分政府采购(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07年施行)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09年施行)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2015年施行)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通知(2015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施行)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施行)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施行)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5.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9年施行)6.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施行)(三)规范性文件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2007年施行)2.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施行)3.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2011年施行)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年施行)6.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施行)7.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2013年施行)8.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施行)9.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2013年施行)10.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2014年施行)11.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2014年施行)12.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施行)13.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14.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15.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16.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操作规程(2014年施行)17.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施行)18.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15年施行)19.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施行)20.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2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操作规程(试行)(2015年施行)22.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5年施行)2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2015年施行)2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2015年施行)25.关于在网上竞价活动中进一步贯彻落实批量集中采购和进口产品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施行)26.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2016年施行)27.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16年施行)28.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2016年施行)29.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30.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年施行)31.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2019年施行)3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0年施行)3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34.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第三部分各行业招标采购(一)住房建设(房屋市政)1.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2002年施行)2.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施行)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施行)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年施行)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修正)6.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2011年施行)7.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施行)8.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9.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10.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12.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2019年施行)15.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施行)(二)水利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施行)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4.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通知(2004年施行)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2007年施行)6.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2009年施行)7.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2012年施行)8.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2012年施行)9.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施行)10.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2012年施行)11.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15年施行)12.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2015年施行)(三)工信1.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2.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3.关于工业和通信业领域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施行)4.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施行)(四)交通运输1.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施行)2.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08年施行)3.关于做好施工图招标前期工作的通知(2010年施行)4.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1年施行)5.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11年施行)6.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2012年施行)7.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2012年施行)8.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2012年施行)9.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12年施行)10.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2年施行)11.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施行)12.交通运输部关于部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的指导意见(2012年施行)1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14.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15.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16.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17.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18.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2015年施行)19.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2016年施行)20.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2017年施行)21.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22.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2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施行)24.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施行)2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26.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2020年施行)27.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28.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五)商务1.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2.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2005年施行)4.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2007年施行)5.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2007年施行)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2008年施行)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施行)8.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施行)9.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2017年施行)10.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18年修正)(六)科教文卫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2002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2004年施行)3.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2005年施行)4.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施行)5.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2009年施行)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8.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施行)10.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施行)(七)财政1.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2006年施行)2.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施行)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2017年施行)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2017年施行)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施行)6.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施行)7.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2019年施行)8.财政部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2017年施行)9.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2018年施行)10.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施行)第四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一)法规性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13年施行)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014年施行)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14年施行)4.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2014年施行)5.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15年施行)6.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2015年施行)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施行)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2015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2015年施行)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施行)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施行)(二)综合规定1.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2.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施行)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4.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6.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7.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8.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规程(2015年施行)9.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施行)10.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2016年施行)1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施行)1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1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施行)14.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2017年施行)1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2019年施行)1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通知(2021年施行)1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2020年施行)(三)具体领域1.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2014年施行)2.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2015年施行)3.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2015年施行)4.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2015年施行)5.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2016年施行)6.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施行)7.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2016年施行)8.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施行)9.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2017年施行)10.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施行)11.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2017年施行)12.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2017年施行)13.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2017年施行)1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2017年施行)1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的通知(2020年施行)-END-。

大学政府采购法考试(习题卷25)

大学政府采购法考试(习题卷25)

大学政府采购法考试(习题卷25)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4、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A)可以继续进行B)终止C)重新组织招标D)延期答案:A解析:2.[单选题]因采购人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实施采购的,()相关管理要求。

A)不可以简化B)可以适当简化C)应当简化D)视情况简化答案:B解析:3.[单选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指:( )。

A)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B)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C)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专家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D)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专家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答案:B解析:4.[单选题]()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A)招标人B)投标人C)招标投标监管部门D)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答案:A解析:5.[单选题]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

A)三十B)四十C)五十D)六十答案:D解析:B)事业单位C)团体组织D)国有企业答案:D解析:7.[单选题]下列货物项目中不展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是:A)标价3万元的投影仪B)标价2万元的复印机C)标价7千元的台式计算机D)标价6万元的多功能-体机答案:A解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 55号)规定,目录内的投影仪是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投影仪。

8.[单选题]( )是指采购人通过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不少于 3 家的供应商分别谈判,商定价格、条件和合同条款,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0〕3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0〕3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运维主体: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11月30日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公开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交易信息、监管处罚信息、政策信息等。

第四条政府采购交易信息的发布主体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管处罚信息和政策信息的发布主体为财政部门。

第五条信息发布主体应当遵循合法规范、真实完整、及时准确、渠道统一、便于获得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公文格式国家标准2020

公文格式国家标准2020

公文格式国家标准2020篇一:2020公文标准格式2020公文标准格式一、函公函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其各部分的格式、内容和写法要求如下:(一)首部。

主要包括标题、主送机关两个项目内容。

1、标题。

2、主送机关。

(二)正文。

其结构一般由开头、主体、结尾、结语等部分组成。

(三)结尾。

一般用礼貌性语言向对方提出希望。

或请对方协助解决某一问题,或请对方及时复函,或请对方提出意见或请主管部门批准等。

(四)结语。

通常应根据函询、函告、函或函复的事项,选择运用不同的结束语。

如“特此函询()”、“请即复函”、“特此函告”、“特此函复”等。

有的函也可以不用结束语,如属便函,可以像普通信件一样,使用“此致”、“敬礼”。

二、通知通知是下行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执行或服从安排的文种。

通知讲究时效性,是告知立即办理、执行或周知的事项。

(一)标题:制发机关+事由+通知。

(二)正文:㈠通知前言:即制发通知的理由、目的、依据。

例如“为了解决×××的问题,经×××批准,现将×××,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㈡通知主体:写出通知事项,分条列项,条目分明。

(三)结尾:三种写法:1.意尽言止,不单写结束语。

2.在前言和主体之间,如未用“特作如下通知”作为过渡语,结尾可用“特此通知”结尾。

3.再次明确主题的段落描写。

三、报告《报告》写作要点,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询问时用的陈述性公文。

(一)标题:制发机关+事由+报告;报告前可加“紧急”。

(二)正文:㈠事由:直陈其事,把情况及前因、后果写清楚。

㈡事项:写工作步骤、措施、效果。

也可以写工作的意见、建议或应注意的问题。

(三)结尾:可写“特此报告”、“专此报告”,后面不用任何标点符号,或“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或“以上报告,请指示”等语。

注意事项:概述事实,重点突出,中心明确,实事求是,有针对性。

2020年度政府采购创新举措

2020年度政府采购创新举措

92020年以来,各地政府采购电子化进程明显提速,除了给企业带来便利之夕卜,还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流程更加规范透明,有助于解决人为因素干预带来的价格乱象问题。

从制度保障到体制机制,政府采购领域创新举措频出。

下面,我们一起来盘点一下2020年政府采购创新举措。

集采目录从省域统一到全国统一财政部制定了《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明确各地可依据《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结合本地区实际,将本地区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逐步调整到位,确保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的规定实施。

自《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印发以来,我国约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发了新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其中,河南、江西、江苏、山西、甘肃、宁夏等地印发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明确,全省或全区将执行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市(州、盟)、县(区)不再单独制定集中采购目录。

没有在今年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明确规定“全省或全区执行统一集中采购目录”的地方,也统一了全省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比如山东、河北、山西、辽宁、安徽;有的则是统一了政府采购品目,比如黑龙江。

对于没有在今年印发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明确规定“全省或全区执行统一集中采购目录”的一些省份,地市也在执行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并没有再单独制定集中采购目录。

比如山东等。

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2020年3月11H,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推动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遵循“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2020年在中央预算单位和北京、上海、深圳市本级预算单位开展试点。

原则上省级预算单位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0)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0)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0)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格式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获得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指导和协调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

第八条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

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第九条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发布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以下统称指定媒体)应当对其收到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发布主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第十一条发布主体应当确保其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一致。

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时间不一致的,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者其省级分网发布的信息为准。

《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1.1.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项目注:①以上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无集中采购机构的除外);②以上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1.2.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监管范围。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省级(含雄安新区本级)50万元(含)以上,设区市级40万元(含)以上,县级30万元(含)以上。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含)以上。

1.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含)以上。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规定执行。

1.4.其他(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说明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中对应品目说明执行。

(二)省、设区市、县级不再因集中采购目录缩减、限额标准调整而调整2020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三)除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批量集中采购品目(省级为: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激光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空调机)外,限额标准以下政府采购项目,不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四)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预算单位不同政府采购预算项目中相同品目或类别的货物、服务,原则上由本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发挥规模效益优势,降低采购成本,提升采购效率。

(五)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更正公告格式规范(2020年版)

政府采购更正公告格式规范(2020年版)

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首次公告日期: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采购结果更正,还需同时在附件中公告变更后的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相关信息)
更正日期: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组织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具体工作人员姓名)
电话:
五、附件(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1.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
的证明。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20.03.12•【文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实际 ,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20年3月12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以下简称目录)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录主要变化(一)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不再列入目录,由各中央部门自行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新增“互联网接入服务”,在“办公家具”品目备注中增加“铝制或铝制为主家具”的表述。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中,将原“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调整为“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执行方式(一)货物类1.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打印设备、空调机(包括分体变频壁挂机、分体变频柜机、分体定速壁挂机、分体定速柜机)。

符合批量集中采购配置标准的,应执行批量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

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

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目录政府采购意向公告 (1)资格预审公告 (2)招标公告 (6)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 (9)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13)更正公告 (16)终止公告 (18)合同公告 (20)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告 (22)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2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6)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 (27)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告 (28)政府采购意向公告(单位名称)年(至)月政府采购意向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单位名称)年(至)月采购意向公开如下: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单位名称)年月日资格预审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项目名称: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如有):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应提出相关资格要求;如属于特定行业项目,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法定准入要求。

)三、领取资格预审文件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至,下午至(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方式: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及格式(可详见附件)五、资格预审的审查标准及方法六、拟邀请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数量□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邀请家供应商参加投标。

如通过资格预审供应商数量少于拟邀请供应商数量,采用下列方式(□1或□2)。

解读《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解读《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解读《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一、体现了放管服的宗旨。

放管服,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简称。

“放”即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管”即创新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服”即高效服务,营造便利环境。

《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比财政部的有关目录增加了10项,比上一期的集中采购目录(还有部门集中采购目录48项)新增了12项,删除了16项,其中有两项30软件开发服务、31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从部门集中采购改为集中采购。

总的就是这期共有40项,上一期集中采购44项,部门集中采购48项。

二、统一了省市县标准。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26日发布《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而且适用全省各级预算单位,不再单独制定市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

且这期目录没有年限,改叫2020年版,没有特殊情况,今后多年可能就一直执行这个目录。

《政府采购法》第八条明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这也是依法治国的体现,根据法律办事。

另外,标题都不一样了,上一期称为《江西省省本级2018-2019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江西省市、县(区)2018-2019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106号),这期称为《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赣府厅字〔2020〕17号),系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而制定。

三、提高了金额标准。

上一期限额标准五花八门,电冰箱2万元,还有10万元的,5万元的特别多;目录外的市级15万元,县级10万元;公开招标的金额市级150万元,县级100万元。

GAT_1400.3-2017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_第3部分:数据库技术要求

GAT_1400.3-2017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_第3部分:数据库技术要求

目次
GA/T 1400.3—2017
前 言 ............................................................................... V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2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视图库对象特征属性 .......................................... 12
A.1 采集设备对象 .....................................................................12 A.2 采集系统对象 .....................................................................13 A.3 视频卡口对象 .....................................................................13 A.4 车道对象 .........................................................................13 A.5 视频片段对象 .....................................................................14 A.6 图像对象 .........................................................................17 A.7 文件对象 .........................................................................19 A.8 人员对象 .........................................................................2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26•【文号】国办发〔2019〕5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2月21日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2月26日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注:①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于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②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

各中央预算单位可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2020年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精品

2020年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精品

2020年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精品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政府集中采购平台是为市、区政府集中采购提供采购项目的计划承接、分派、申报以及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的操作平台。

受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委托,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管理全市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平台。

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维护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立统一规范的政府集中采购服务场所,制定统一的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和统一的政府采购格式文本,提供政府采购数据信息查询及项目咨询等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货物、工程、服务及其他实行预选采购制度的采购项目。

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应遵循立足实际需要、逐步扩大范围的原则。

第四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制定政府采购标准,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等项目的配置标准和采购项目的技术规范。

政府采购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采购人不得超标准或超范围采购。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采购人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可通过预留采购份额、评审加分、评审价格扣除、履约担保等方式予以扶持。

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六条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监察、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参加的采购工作联席会议,通报政府采购工作情况,研究重大事项并处理重大争议。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政府集中采购合作机制和信息交换平台,定期通报有关情况,研究采购政策等。

前款所称的重大争议是指采购文件重大异议,定标重大争议以及其他复杂的投诉争议等。

第七条政府采购参加人可以依法成立自律性行业组织。

自律性行业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维护采购行业和采购参加人的合法权益,组织学术研究、业务交流和咨询服务,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提高本市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财政部门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沪府令第65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以及《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积极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并重点规范和完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采购意向及采购结果公开。

上海政府采购网()是中国政府采购网在本市的分网,本市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规范依法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

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一)公示的范围采购项目属于《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还应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第三项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可不适用有关公示的规定。

(二)可以不公示的情形采购项目已采用其他方式实施但采购失败,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不再公示:1. 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时已依法公开发布采购公告;2. 只有一家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或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3. 无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投诉,或质疑、投诉不成立的;4. 不改变采购需求。

公文写作培训课

公文写作培训课
目录
01 关于信息的写作技巧 02 通知的写法和常见分类 03 请示的写法和注意事项 03 函的写法和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
信息的采编技巧
01
学会取材
信息从哪里来呢?
通过积累和实践摸索,有14条采集信息的途径可 以利用,用言简意赅的98个字加以概括:
文件堆里挖 翻阅材料筛 讲话稿中捡 领导口中理 联系上下摸 会议之中捕 参与活动追 重大事件抢 深入基层拾 关注新闻抓 掌握规律掏 情况反馈传
转发类通知标题怎么拟?
3.直转法 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上级的文件,到本单位时已经
经过了多层转发,这时就没有必要再转发上级转发的文件,可以直接 转发被转发的文件,如:“XX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
如不采用直接转发办法,标题将变成“转发XX省教育厅办公室转 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 的通知的通知”。
04 使用好数据
用 数字 议话,是信息一个显著的特点。信息在采用数据上,可采
取如下方法: 其一 比较法
用纵比、横比、类比,让数字在对比关系中反映出所要表达的意思。 其二 换算法
将原始数据进行艺术处理,将绝对数变成相对数,将数字换算成增 长数,使之更加明白。 其三 综合串联法 将一组相关的数字串联合起来使用,更具说明力。
转发类通知标题怎么拟?
但是,用替代法拟制标题,让人不容易一眼就能看出发文事 由。这个问题,可用“发文字号+事由”的办法来解决。
继续以上边的文件为例,采用这种办法后,标题就变成了这 样:“桂阳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转发桂安办〔2017〕 42号文件关于扎实做好年末岁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这样 既避免了冗长,又标明了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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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目录政府采购意向公告 (1)资格预审公告 (2)招标公告 (6)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 (9)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13)更正公告 (16)终止公告 (18)合同公告 (20)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告 (22)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2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6)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 (27)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告 (28)政府采购意向公告(单位名称)年(至)月政府采购意向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单位名称)年(至)月采购意向公开如下: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单位名称)年月日资格预审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项目名称: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如有):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应提出相关资格要求;如属于特定行业项目,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法定准入要求。

)三、领取资格预审文件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至,下午至(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方式: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及格式(可详见附件)五、资格预审的审查标准及方法六、拟邀请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数量□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邀请家供应商参加投标。

如通过资格预审供应商数量少于拟邀请供应商数量,采用下列方式(□1或□2)。

(适用于邀请招标)1.如通过资格预审供应商数量少于拟邀请供应商数量,但不少于三家则邀请全部通过资格预审供应商参加投标。

2.如通过资格预审供应商数量少于拟邀请供应商数量,则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邀请全部通过资格预审供应商参加投标。

(适用于公开招标)七、申请文件提交应在年月日点分(北京时间)前,将申请文件提交至。

八、资格预审日期资格预审日期为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至年月日前九、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十、其他补充事宜十一、凡对本次资格预审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名称:地址:联系方式: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组织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具体工作人员姓名)电话:(说明:1.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过程中,如需要使用资格预审的,可参照上述格式发布公告。

2.格式规范文本中标注斜体的部分是对文件相关内容提示或说明,下同。

)招标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项目名称: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如有):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应提出相关资格要求;如属于特定行业项目,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法定准入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至,下午至(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方式:售价: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年月日点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地点: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名称:地址:联系方式: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组织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具体工作人员姓名)电话: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项目名称: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如有):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应提出相关资格要求;如属于特定行业项目,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法定准入要求。

)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至,下午至(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方式:售价: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年月日点分(北京时间)(从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从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从询价通知书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地点:五、开启(竞争性磋商方式必须填写)时间:年月日点分(北京时间)地点: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名称:地址:联系方式: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组织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具体工作人员姓名)电话: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二、项目名称:三、中标(成交)信息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中标(成交)金额:(可填写下浮率、折扣率或费率)四、主要标的信息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名称:地址:联系方式: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组织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具体工作人员姓名)电话:十、附件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2.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更正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首次公告日期: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更正内容:(采购结果更正,还需同时在附件中公告变更后的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相关信息)更正日期:三、其他补充事宜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名称:地址:联系方式: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组织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具体工作人员姓名)电话:五、附件(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1.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终止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采购项目名称:二、项目终止的原因三、其他补充事宜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名称:地址:联系方式: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组织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具体工作人员姓名)电话:合同公告一、合同编号:二、合同名称:三、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四、项目名称: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地址:联系方式:供应商(乙方):地址:联系方式:六、合同主要信息主要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主要标的数量:主要标的单价:合同金额: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七、合同签订日期:八、合同公告日期:九、其他补充事宜:附件:上传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删除后予以公开)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告一、合同编号:二、合同名称:三、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四、项目名称: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地址:联系方式:供应商(乙方):地址:联系方式:六、合同主要信息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服务地点:七、验收日期:八、验收组成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九、验收意见:十、其他补充事宜: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一、项目信息采购人:项目名称: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二、拟定供应商信息名称:地址:三、公示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四、其他补充事宜:五、联系方式1.采购人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2.财政部门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3.采购代理机构(如有)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六、附件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附件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注:本表格中专业人员论证意见由专业人员手工填写。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二、项目名称: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地址:被投诉人:地址:相关供应商:地址:当事人:地址:四、基本情况五、处理依据及结果六、其他补充事宜(执法机关名称)年月日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二、项目名称:三、相关当事人当事人1:地址:当事人2:地址:……四、基本情况五、处理依据及结果六、其他补充事宜(执法机关名称)年月日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告一、考核单位名称:二、被考核单位名称:三、考核内容四、考核方法五、工作成效及存在问题六、考核结果七、其他补充事宜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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