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耕地的最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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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2020修正)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2020修正)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2020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施行日期】2020.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2020修正)(2006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及其相关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是指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对农村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负责土地开发整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第五条对在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立项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47号)。

一、计算依据:
上述通知中把耕地分为4类:水田、旱土、专业菜地、专业渔池,每个种类又细分为两种,不同种类,计算依据不同,具体为:
水田计算依据:
一类水田平均年产值为1650元/亩,
二类水田平均年产值为1400元/亩;
旱土计算依据:
平均年产值为1050元/亩。

专业菜地计算依据:
一类平均年产值为2600元/亩,
二类平均年产值为2300元/亩。

专业渔池计算依据:
一类平均年产值为2200元/亩,
二类平均年产值为1900元/亩。

二、计算方法:
①土地补偿费:
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②安置补助费:
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③青苗补偿费:
菜地:
一类(指大棚菜地)1400元/亩
二类(指专业蔬菜基地)1200元/亩
三类(指无灌溉设施,不能常年种植,产量不高的菜地)1000元/亩。

粮地
一类(指灌溉水田)900元/亩
二类(指望天田和水浇地)800元/亩
三类(指旱地)700元/亩。

果园:
一类(种植在5年以上)3000元/亩
二类(种植在3-5年)2500元/亩
三类(种植在3年以下)2000元/亩。

林地
包括竹林、苗圃,1000元/亩
鱼塘
精养1400元/亩
一般900元/亩
放养超过二年的不予补偿。

水塘:
蔺草、藕、菱,900元/亩。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1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管理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依法查处各类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在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土地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管理、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传播媒介加强对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树立全社会珍惜土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意识。

湖南省补充耕地质量分等方法

湖南省补充耕地质量分等方法

双清区、邵东县
稻-油(水田)、小麦-玉米(旱土) 稻-稻-油(水田)、大豆-甘薯(旱土)
稻-油(水田)、花生-甘薯(旱土) 稻-稻-油(水田)、大豆-小麦(旱土) 稻-油(水田)、马铃薯-甘薯(旱土)
油菜、小麦、玉米 油菜、大豆、甘薯 油菜、花生、甘薯 油菜、大豆、小麦 油菜、马铃薯、甘薯
新邵县
稻-稻-油(水田)、甘薯-小麦(旱土) 油菜、甘薯、小麦 稻-油(水田)、甘薯-小麦(旱土) 油菜、甘薯、小麦
二、确定补充耕地的二级区和标准耕 作制度
按照全国标准耕作制度分区,湖南省处于长 江中下游区和江南区,在此基础上又细分 为沿江平原区、西部丘陵山地区、南岭丘 陵山地区三个省二级区,在省二级分区的 基础上进一步划分为八种地貌类型区,分 区及地貌类型情况见表1,各县市区所处二 级区见表2。
表1 湖南省分区情况表
/
(二)、确定分等因素的权重
采用因素法分水田和旱地确定分等因素 及指标权重,按照各二级指标区的具体情 况,分不同地貌类型经过科学论证后分别 确定了指标权重,具体见表5。
湖南省补充耕地质量分等方法
内容提要
1
确定分等单元
2 确定补充耕地的二级区和标准耕作制度
3 确定标准耕作制度、基准作物和指定作物
4
计算补充耕地自然质量分
5
计算补充自然质量等指数
6
计算补充耕地的利用等指数
一、确定分等单元
采用地块法在工作底图上用明显的地物界 线或权属界线,将耕地分等因素相对均一 的地块,划分为分等单元。划分原则如下:
60 /
70 50
70 50
80 70
80 60
8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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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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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湖南省国土资源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行政性收费
2、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同上
城镇土地使用者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土地使用2000平方米以下的:20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收,加收不得超过700元;2、差额预算单位使用土地5000平方米以下的:30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收,加收不得超过1000元;3、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土地使用1000平方米以下的:10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40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收,加收不得超过40000元;4、城镇居民住宅土地使用100平方米以下的:13元/宗;每超过50平方米加收5元,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收,加收不得超过30元;
价费字[1992]176号价费字[1992]176号湘价费[1993]42号、湘财综[2008]39号
利用测绘成果、成图资料的单位和个人
测绘成果及成图资料管理单位
详见湘价费[2003]42号及其附件
用于资料保管费用开支
事业性收费
8、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湘价费[1993]42号、湘价费〔2005〕158号、湘财综[2008]39号
经批准占用耕地但不能或不具备补偿耕地条件的、及补充耕地验收不合格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一等区域:水田:12000元/亩或18元/m2;旱地:8000元/亩或12元/m2;二等区域:水田:11000元/亩或16.5元/m2旱地:7000元/亩或10。5元/m2;三等区域:水田:10000元/亩或15元/m2 旱地:6000元/亩或9元/m2;四等区域:水田:8000元/亩或12元/m2旱地:5000元/亩或7.5元/m2

湖南 种粮大户补贴标准

湖南 种粮大户补贴标准

湖南种粮大户补贴标准
湖南省种粮大户的补贴标准根据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以下是湖南省部分地区的种粮大户补贴标准:
1. 洪江市:集中连片种植50亩以上双季稻的种粮大户给予100元/亩/季的种子补贴、70元/亩/季的育秧补贴;种植一季水稻(不含杂交水稻制种)3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给予50元/亩的种子补贴。

2. 江华县:补贴面积为亩(早稻面积亩,玉米面积亩),早稻每亩补贴70元(补贴资金.5元),玉米每亩补贴元(补贴资金.11元),补贴金额为.61元。

3. 浏阳市:补贴标准为37元每亩。

4. 宁乡市:补贴对象、面积以2022年度稻谷目标价格补贴数据为基础,补贴标准为双季稻20元/亩、一季稻和再生稻11元/亩,29个乡镇(街道)共需补贴资金万元。

请注意,这些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的补贴标准可能会根据地区和政策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如果需要最新的种粮大户补贴标准,建议咨询当地农业部门。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规范用地用林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规范用地用林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规范用地用林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3.08.28•【字号】湘自资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规范用地用林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自资规〔2023〕4号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设施农业是现代农业的重要发展方向,土地要素对设施农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为统筹设施农业发展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用林全周期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作物包括粮、棉、油、糖、蔬菜等主要农作物以及饲草、水果、中药材、花卉、笋竹、食用菌、茶叶、烟草、油茶等。

畜禽水产是指提供食用农产品(肉、蛋、奶、蜜等)、药用农产品(药用蛇、蜈蚣、蟾蜍、水蛭等)以及纺织原料(皮、毛、丝等)的可养殖动物。

(一)设施农业用地具体范围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种植(工厂化栽培)、育苗育种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灌溉水渠(沟、管)、场内道路等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水肥一体化灌溉及水泵配电等必要的管理用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以及与作物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简单加工(如去皮、剥壳、粉碎、切割、打蜡)等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畜禽舍、养殖池(车间)、孵化室(池)、挤奶间、进排水渠道、场区内通道、绿化隔离带等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理、尾水处理、疫病防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检验检疫监测、清洗消毒转运、饲草饲料加工输送、机具物资存放、冷藏保鲜、分拣包装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用地;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因防疫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经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共同认定,还可包括场内员工宿舍、食堂等必要生活配套设施用地。

湖南省土地征用补偿新标准

湖南省土地征用补偿新标准

湖南省土地征用补偿新标准近几年来加快城市建设,城市拓展,政府征取大量土地,农民失去土地,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大家可以看一看;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2015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小伙伴你家的地被收了补助了多少钱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三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3、组织征地听证;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坟每座补偿5000元;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1、林木补偿标准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⑵柞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⑶红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3、森林植被恢复费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未成林每亩86600元;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六、果树补偿标准1、苹果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2、梨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900-2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3、桃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9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80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350-68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280元; 4、葡萄树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30-55元;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40-150元;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3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90元; 5、枣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50-120元;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520-13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80元;6杏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补偿200-3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80元7、板栗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45-95元;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90-2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1600元;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60元;8、杂果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25-50元;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80-130元;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130-28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40元;七、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1、低压线路改移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美女微信号:nhnai66你懂得八、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1、电话线路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00元;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2、架空光电缆木杆平均每根500元;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光电缆每米50-150元;3、地下电缆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九、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1、农村小型水库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19000元;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16000元;水库荒滩每亩补偿300元;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元;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80元;十、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十一、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20-35万元;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9万元;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4万元十二、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12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8万元十三、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目的补偿;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十四、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十五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一苗圃地补偿费计算方法苗圃地补偿费=该苗圃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苗圃地面积公顷补偿倍数注:补偿系数=临时占地指占用期二年以下,下同为每年倍;永久占用指占用期三年以上,下同为10--25倍;二国有其它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其他林地补偿费=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林种补偿系数三集体其它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集体其他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6至10四集体其它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集体其他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占用期一年为3倍,占用期二年为5倍十六对拆迁特困户和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由拆迁人按以下规定给予照顾:1、对拆迁持有有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其拆迁货币补偿款低于万元的,按万元给予货币补偿;2、对拆迁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中的残疾人,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标明残疾标准程度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语言、肢体残疾的和标明视力、智力、精神残疾的,在第一条的基础上,再给予补助1万元照顾;十七对于特殊情况参照有关规定,依照现行当地物价市场,由省市主管部门举行听证会,与业主协商处理;十八经济建设是民生工程,要征得人民理解与支持,掀起全民建设家园的氛围,不得强制进行,若有对群众有威胁,恐吓甚者暴力行为,直接追究负责官员责任;。

湖南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治理标准

湖南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治理标准
工程进度治理
在项目的工程建设中执行经审核的施工进度打算,利用相应手腕按期检查施工实际进度情形,经与原打算进度比较找出进度误差,通过对误差产生的缘故及阻碍工期目标程度的分析,监监工程施工单位及时采取方法调整进度打算并执行。
工程质量治理
为知足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需求而采取的作业技术和活动。
工程投资治理
在项目实施时期把投资的发生操纵在批准的投资限额之内,随时纠正发生的误差,以保证项目投资治理目标的实现,有效利用人力、物力、财力,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实施方案的科学合理性进行初审后,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并备案。
在项目实施治理进程中,为确保项目在合理的工期内以较低的投资、高质量地完成建设任务,项目实施治理机构应依照项目实施的进展、施工条件的转变,及时对项目实施治理方案进行优化调整,调整的项目实施方案按规定上报审批。
c) 招标投标监督制:为增强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治理,保护统一、开发、竞争、有序的工程建设交易秩序,切实排除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违法行为,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投资质量。
d) 跟踪审计制:进一步深化内部审计的效劳、指导作用,对工程项目施工进程的风险操纵与跟踪审计,能够在动态进程中发觉阻碍工程效益的风险因素,将风险化解在进程中。
6
项目实施方案应由项目实施治理机构依据经批复的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要紧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和目标,项目组织机构设置,项目公告制、项目法人制、合同治理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治理制度的实施,土地平整、浇灌与排水、田间路桥和农田防护与生态爱惜工程、其他工程等建设工程数量及其质量操纵的工程治理,工程进度和资金利用打算的进度治理,资金治理,权属治理,文件资料治理,项目验收,工程后期管护等。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29•【字号】湘政办发〔2022〕69号•【施行日期】2022.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29日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种地群众利益和提升耕地地力水平,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倾斜支持粮食生产特别是双季稻生产,确保每年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

(二)维护种地农民利益。

强化正向激励,在保障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既得利益不受损基础上,鼓励多种粮、种好粮。

(三)提升耕地地力水平。

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行为相挂钩机制,保障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不断提升耕地地力水平。

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村组未发包耕地和国有农场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国有农场。

涉及耕地承包权流转的,已签订流转协议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备案,并约定补贴资金受益人的,按照协议执行。

(二)补贴标准和依据。

对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以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按照不低于95元/亩的标准发放,具体发放标准可由各地根据补贴资金额度和补贴面积等综合测算确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11•【字号】湘政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征地补偿工作实际,现将调整后的《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当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旱地、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旱地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5倍执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1.68倍执行。

征收“恢复属性”地类(指因农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将耕地改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等非耕地,且耕作层未被破坏,经国土调查认定可通过清理和工程措施恢复为耕地的土地)的,按本标准的0.8倍执行。

上述补偿标准在执行中同时满足适用条件的,按照有利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适用补偿水平相对较高的标准。

三、征地补偿区片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具体范围由省自然资源厅另行公布。

四、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作出相应调整,但是不得低于本通知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

五、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资源禀赋、区位条件等因素及时更新,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六、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耕地认定标准

耕地认定标准

耕地认定标准
耕地认定标准是国家对土地进行分类和评估的标准之一,它直接影响着我国耕地保护和农业生产的发展。

耕地认定标准是根据土地的物理特征和农业生产需要制定的,国家将土地划分为一般农用地、林地、草地等不同类型。

而耕地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种,拥有着极高的农业生产价值。

耕地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土地性质:耕地应具备一定的肥力和水源,有足够的土层厚度和透气性,适宜于作物的正常生长。

2. 土地利用历史:对于新开垦的土地,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耕种和管理,以确保其具有耕地的基本属性。

3. 可利用条件:耕地应具备自然和人为条件,包括有可靠的灌溉设施和排水系统、适宜的气候和水文环境,以及一定的管理措施。

4. 经济效益:耕地在丰富我国农业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方面扮演
着重要的角色,评估耕地时也需要考虑这方面的因素。

以上就是耕地认定标准的主要方面及要素,它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城乡发展和农业生产的繁荣。

因此,我们需要广泛宣传政府对于耕地保护的政策方针,以便更好地保护我国的耕地资源,并促进我国农业的发展。

湖南省高标准农田补贴标准

湖南省高标准农田补贴标准

湖南省高标准农田补贴标准湖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农田质量、增加农业产值、改善农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支持和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湖南省制定了相应的补贴标准,以确保农田建设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农民的积极性。

一、补贴对象范围。

湖南省高标准农田补贴对象主要包括农村耕地、水田、旱地等农田主体。

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条件的农田主体可申请相应的补贴资金。

二、补贴标准。

1. 土地整理补贴。

对于符合土地整理条件的农田,按照土地整理的实际投入成本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资金。

具体补贴标准根据土地整理的规模、投入、效益等因素进行测算,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 水利设施补贴。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水利设施的农田,按照实际投入成本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资金。

水利设施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农田的灌溉、排水、水源保护等工程建设,提高农田的灌溉效率和生产水平。

3. 土地保护补贴。

对于符合土地保护条件的农田,按照土地保护的实际投入成本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资金。

土地保护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农田的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农田环境治理等工程建设,保护农田资源,提高土地的质量和产能。

4. 技术培训补贴。

对于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农民,给予一定比例的技术培训补贴资金。

技术培训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学习农田建设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农民的农田管理水平和科学种植能力。

三、补贴资金管理。

湖南省高标准农田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统一安排,县级财政按照省级统一部署和要求,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各乡镇村居,由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确保补贴资金的及时发放和有效使用。

四、补贴资金监督。

湖南省建立了高标准农田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果。

对于发现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的行为,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总之,湖南省高标准农田补贴标准的出台,将有力推动农田建设,提高农田质量,增加农业产值,改善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湖南 耕地恢复标准 -回复

湖南 耕地恢复标准 -回复

湖南耕地恢复标准-回复湖南耕地恢复标准是指为保护和提升湖南省耕地质量,确保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的一系列关于耕地恢复与保护的标准与规范。

湖南省的耕地素质分布广泛,资源有限,因此,制定标准来规范耕地的管理和利用,对于维护农业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一步一步回答有关湖南耕地恢复标准的问题。

第一步:预防耕地退化湖南省制定的耕地恢复标准,首先注重进行耕地的退化预防工作。

预防耕地退化是保障耕地质量的重要保障措施。

标准中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合理用水:标准明确规定农田灌溉用水的利用率,要求农户合理选择灌溉方式,减少水分浪费。

2.科学施肥:标准中明确了化肥施用量的限制,鼓励农户使用有机肥料和生物肥料,减少对土壤的污染和侵蚀。

3.合理轮作:标准规定了农田轮作的周期和比例,以保证作物的种植方式更加合理,减少连作障碍给土壤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二步:修复退化耕地除了预防退化,湖南耕地恢复标准还关注修复退化耕地,以提高耕地质量。

标准中制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土壤改良:标准中规定了土壤改良的方法和要求,如土壤翻耕、施用有机肥和矿质肥料等。

2.植被恢复:标准中注重保护退化地区的植被恢复,通过种植适宜的植物和草坪来防止水土流失和风沙侵蚀。

3.水资源保护:标准中规定了保护水资源的要求,如建设水源涵养区,开展水土保持工程等。

第三步:监测与评估湖南耕地恢复标准的贯彻执行需要进行监测与评估工作,以确保恢复效果符合标准要求。

标准中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监测指标:标准中列出了经济作物产量、土壤养分含量、土壤结构等方面的监测指标,用于评估恢复效果。

2.监测方法:标准中规定了采集土壤样品的方法和实施标准,以及监测设备的选择和应用。

3.评估标准:标准中制定了恢复效果评估的标准和指标,将评估结果划分为不同等级,以便对耕地恢复进行量化评估。

第四步:政策支持湖南省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支持,以推动耕地恢复工作的实施。

湖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湖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湖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湖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是指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对农田进行规划、
设计、建设和管理,以达到提高农田生产力、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目的。

高标准农田建设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对于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民增收致富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湖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要求在土地利用上充分考虑农田的地理位置、土壤肥力、水资源利用等因素,合理规划农田的布局和结构。

其次,对于农田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水利设施、田间道路、排灌设施等,要求符合国家和省级相关标准,确保农田的灌溉、排水、通行等功能完善。

此外,对于农田土壤的保护和改良,要求采取科学的施肥、耕作、轮作等措施,提高土壤肥力,保持土壤的持久生产力。

另外,湖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还要求加强农田的生态环境保护,推广生态
农业技术,减少农药、化肥等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农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同时,要求加强农田的防灾减灾工作,建设农田的防汛、防旱、防风等设施,提高农田的抗灾能力,减少自然灾害对农田的损失。

最后,湖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要求加强农田管理,建立健全农田土地流转、承包、流转等制度,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鼓励农民参与农田建设和管理,提高农田的生产力和经济效益。

总的来说,湖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是为了提高农田的生产力、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只有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农田建设和管理,才能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和稳定。

因此,各级政府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农田建设达到标准要求,为农民增收致富、农业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基础支撑。

湖南 高标农田建设标准

湖南 高标农田建设标准

有关“高标农田”的建设标准
有关“高标农田”的建设标准如下:
1.土地平整:农田应该是平整的,便于机械化耕作和灌溉。

2.土壤肥沃:农田的土壤应该肥沃,有机质含量高,保水保肥能力强。

3.集中连片:农田应该集中连片,方便管理和机械化作业。

4.设施完善:农田应该配备完善的灌溉、排水、道路、林网等基础设施,确保农业生产
顺利进行。

5.农田配套:农田应该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配备必要的生态保护措施,形成农田生
态系统。

6.高产稳产:农田应该具备高产稳产的能力,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生产方式,提高农
业生产效益。

7.抗灾能力强:农田应该具备一定的抗灾能力,能够抵御自然灾害的侵袭,保证农业生
产的稳定性。

此外,在建设高标准农田时,还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如规划引领、因地制宜、数量质量并重、绿色生态、多元参与和建管并重等。

同时,要根据不同区域的气候条件、地形地貌、障碍因素和水源条件等,将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并制定相应的建设标准和指标。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这部条例的制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耕地资源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方面,建设用地的扩张、不合理的农业生产方式等导致耕地数量减少;另一方面,耕地质量下降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如土壤酸化、板结、肥力降低等。

这些问题严重威胁着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粮食安全。

因此,通过立法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对于保护耕地资源、保障农产品供给、维护生态平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耕地质量建设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耕地质量建设规划,加大对耕地质量建设的投入,鼓励和支持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提高耕地质量。

例如,通过实施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壤改良等项目,改善耕地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土壤肥力和保水保肥能力。

同时,鼓励农民采用科学合理的种植方式和施肥方法,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量,推广使用有机肥料和绿色防控技术,实现耕地的可持续利用。

对于耕地质量保护,条例也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耕地上从事破坏耕地质量的行为,如损毁耕地基础设施、向耕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擅自占用耕地用于非农建设等。

对于已经造成耕地质量下降的,要求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采取措施进行恢复和治理。

此外,还建立了耕地质量监测制度,定期对耕地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及时掌握耕地质量变化情况,为耕地质量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为了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加强了对执法监督的要求,确保执法部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耕地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然而,要使条例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广大农民的共同努力。

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耕地质量保护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耕地保护意识。

相关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落实。

广大农民作为耕地的直接使用者,更要自觉遵守条例规定,积极采取科学合理的种植方式和管理措施,保护好耕地质量。

湖南省耕地的最新标准

湖南省耕地的最新标准

湖南省耕地的最新标准湖南省为切实保护耕地,进⼀步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和管理,在⼟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利、矿⼭、军事设施等建设项⽬占⽤耕地的,分别由市、县⼈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地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以下是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地复垦费征收使⽤管理办法及最新标准:第⼀章耕地开垦费的使⽤第⼗条耕地开垦费按项⽬进⾏管理,专项⽤于耕地占补平衡项⽬⽀出、耕地保护相关⽀出,分别按可⽤资⾦的90%、10%安排。

(⼀)耕地占补平衡项⽬⽀出是指为实现⾮农业建设项⽬耕地占补平衡,通过⼟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等途径增加有效耕地⾯积⽽实施的项⽬⽀出。

耕地占补平衡项⽬按现⾏国家和省有关⼟地开发整理项⽬管理的规定执⾏。

(⼆)耕地保护相关⽀出主要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地开发整理复垦项⽬库建设、农⽤地分等定级、耕地(含基本农⽥)调查、耕地数据库建设、基本农⽥调整划定、基本农⽥⽇常管护、基本农⽥标志牌建设、耕地动态巡查、新增耕地验收和后期维护、新开发耕地种补助以及对保护耕地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的奖励等⽀出。

第⼗⼀条省级耕地占补平衡项⽬实⾏计划管理。

(⼀)省国⼟资源厅根据省⼟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各市州、县(市)农⽤地转⽤年度计划,结合各地耕地后备资源状况,下达各市州、县(市)年度补充耕地⾯积计划。

(⼆)各市州、县(市)国⼟资源局依据⼟地开发整理项⽬技术标准,组织⼟地开发整理机构开展项⽬可⾏性研究,编制规划设计和预算,会同市州、县(市)财政局初审后,联合向省国⼟资源厅、省财政厅申报。

省国⼟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申报的项⽬组织专家进⾏评审,评审通过的项⽬进⼊省级耕地占补平衡项⽬库。

(三)省国⼟资源厅根据省级耕地开垦费征收情况,从项⽬库中抽取项⽬及时向省财政厅申报耕地开垦费项⽬⽀出预算。

省财政厅将项⽬预算下达⾄省国⼟资源厅系统财务,由省国⼟资源厅组织实施。

项⽬资⾦纳⼊省财政厅国库集中⽀付体系。

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正).doc

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正).doc

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正)()(1995年4月27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稳定耕地面积(1995年4月27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能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必须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坚持发展经济与保护基本农田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全体公民中进行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教育。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须遵守本条例,有义务保护基本农田,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基本农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目标管理,作为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确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级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和面积指标由本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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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耕地的最新标准
湖南省为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以下是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最新标准:
第一章耕地开垦费的使用
第十条耕地开垦费按项目进行管理,专项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支出、耕地保护相关支出,分别按可用资金的90%、10%安排。

(一)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支出是指为实现非农业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等途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而实施的项目支出。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按现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耕地保护相关支出主要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建设、农用地分等定级、耕地(含基本农田)调查、耕地数据库建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基本农田日常管护、基本农田标志牌建设、耕地动态巡查、新增耕地验收和后期维护、新开发耕地种补助以及对保护耕地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等支出。

第十一条省级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一)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各市州、县(市)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结合各地耕地后备资源状况,下达各市州、县(市)年度补充耕地面积计划。

(二)各市州、县(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技术标准,组织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规划设计和预算,会同市州、县(市)财政局初审后,联合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申报。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申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进入省级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

(三)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级耕地开垦费征收情况,从项目库中抽取项目及时向省财政厅申报耕地开垦费项目支出预算。

省财政厅将项目预算下达至省国土资源厅系统财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

项目资金纳入省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体系。

第十二条市州、县(市)级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和资金管理模式参照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均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作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项资金,可以将两项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资金比例分别计算。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耕地开垦费所需业务费可按不高于缴入同级财政耕地开垦费总额的5%安排。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省、市州、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耕地开垦费征收台账和耕地开垦费项目台账,征收台账应载明建设用地名称、用地单位、占用耕地类型、数量、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应缴数额、已缴数额和欠缴数额等;项目台账应载明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投资总额、设计新增耕地数量、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数量、竣工日期等。

第十六条省、市州、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耕地补充指标结算台账,详细载明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宗地位置、占用耕地类型和数量、缴纳耕地开垦费数额、补充耕地项目名称、补充耕地地理位置、经验收合格的补充耕地数量等,切实保证对应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物价、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的监管力度。

对不履行收费职责、违规减免、应收不收、不及时足额缴库以及截留、坐支、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湘财综〔2001〕25号)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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