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涔天河水库灌区耕地后备资源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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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涔天河水库灌区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永政办发[2013]40号
【发布部门】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9.27
【实施日期】2013.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涔天河水库灌区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3〕40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江永县、道县、宁远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涔天河水库灌区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7日
涔天河水库灌区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涔天河水库灌区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推进涔天河水库灌区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47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09〕95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涔天河水库灌区耕地后备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永政发〔201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资金的来源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项目资金是指新增耕地指标转让收入。即涔天河水库灌区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实施后新增的耕地指标用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时获得的转让收入。转让收入由湖南涔天河工程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涔天河建设公司)与有易地补充耕地需求的单位签订合同获得,合同价款直接打入市财政局涔天河水库灌区耕地后备资源开发资金专户。
二、项目资金的核算及管理
第二条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