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编制办法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正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3年12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本条例。
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镇,是指农村行政村域内不同规模的村民聚居点和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及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镇规划区,是指村、集镇建成区和因村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综合开发,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在村镇规划中应尽量避开或制定防灾措施。
某地全村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
峨眉山第一旅游新村
2015.10.01
张沟村将变得越来越美丽
目录
①
②③④⑤
一、幸福美丽新村规划建设背景
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
中央对新农村建设总的要求是“一个有机整体。
二、峨眉山市幸福美丽新村规划背景
乡统筹试点城市,这些对峨眉山市统筹城乡发展和城市规划编制提出了新要求。
2011年6月完成《峨眉山市市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2010-2015四川省幸福美丽新村建设行动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基础上,以党的“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生态家园建设工程
生态环境提升工程
区位介绍 1.2 现状概况
高桥镇罗目镇
峨眉山风景名胜区
乐汉高速
⏹高桥镇位于峨眉山市中部,与省道306及省道103交汇处。
西侧紧邻峨眉山风景名胜区,北侧紧邻峨眉山市区,东邻罗目镇,南邻龙池镇、沙溪乡。
临江河自西向东。
规划乐汉高速自中部穿过。
⏹山村位于峨眉山市高桥镇西面。
村庄距离乐山市47公里,距峨眉山市17公里,距离桂花桥镇4.5公里。
村庄对外交通的主要通道为4米宽村道。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省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提高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农房建设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镇、乡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房建设管理实施主体。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财政、民政、环境保护、防震减灾等部门依法负责农房建设的相关管理监督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镇、乡农房建设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明确镇(乡)承担农房建设管理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具体实施农房建设监督管理。
1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房建设政策和规范,对全省农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房建设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镇(乡)人民政府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农房建设应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组织选举或推荐村民代表组成村民建房委员会,全程参与农房建设监督。
镇(乡)人民政府、村民建房委员会应建立村级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选聘有责任心和具有一定施工技术常识的村民作为义务巡查监督员,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和督查。
第六条农房建设必须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的原则,严格执行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标准,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满足农民生活生产的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并制定补助、奖励政策,建立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激励机制,支持、鼓励农村村民对农房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4修订)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4•【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强2024年1月24日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2024年1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主建设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和建设质量安全等标准,满足村民生活生产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推动建立农村住房规划、用地、设计、建设、使用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明确承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制定农村住房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培训和管理乡村建设工匠,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四川省幸福美丽新村规划技术导则
四川省“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目录1 总则 (3)1.1 目的、原则和要求 (3)1.2 规划内容和范围 (3)2 调查研究 (3)2.1 调查阶段 (3)2.2 研究内容 (4)3 村域规划 (5)3.1 村域总人口规模 (5)3.2 村域聚居点规模与布局 (5)3.3 村域产业布局 (5)3.4 村域公共服务设施 (5)3.5 村域市政基础设施 (6)3.6 村域生态环境保护 (6)4 聚居点建设用地标准 (6)4.1 一般规定 (6)4.2 建设用地选择 (6)4.3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7)4.4 建设用地比例 (8)4.5 宅基地指标 (8)5 住宅建筑 (8)5.1 住宅建筑布局 (8)5.2 新建住宅设计 (8)5.3 保留住宅整治 (9)5.4 技术指标要求 (9)6 公共服务设施 (10)6.1 设施布局 (10)6.2 配置标准 (11)7 生产设施 (12)7.1 工业建筑及附属设施 (12)7.2 农业生产设施 (12)8 景观环境 (13)8.1 河道水系景观 (13)8.2 环境绿化 (13)8.3 村口景观 (14)8.4 环境小品设施 (14)8.5 公共活动场所 (14)9 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 (15)9.1 一般规定 (15)9.2 保护措施 (15)10 道路交通 (16)10.1 一般规定 (16)10.2 道路规划技术指标 (16)10.3 道路及交通设施 (16)10.4 竖向规划 (17)11 市政工程 (18)11.1 给水工程 (18)11.2 排水工程 (19)11.3 供电工程 (20)11.4 电信工程 (20)11.5 生活用能 (20)12 环境卫生与综合防灾 (21)12.1 污染防治 (21)12.2 环卫整治 (21)12.3 综合防灾 (22)本技术导则用词说明 (24)1 总则1.1 目的、原则和要求1.1.1 为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对四川省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按照“业兴、家富、人和、村美”的基本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镇规划标准》、《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和《村庄整治技术规范》以及《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四川实际,特制定本导则。
四川省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编制办法
四川省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编制办法附件2四川省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编制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新村(聚集点)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2006]183号)、《四川省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试行办法》和中共四川省委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中突出抓好新村建设的意见》(川委办〔2010〕22号)文件,结合四川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农村地区的新村(聚集点)规划编制,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新村(聚集点),是指由《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确定保留、整合及新建的农村新型社区和各种规模的农村居民聚居点。
第三条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成果必须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实施。
规划实施中,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村民大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对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涉及新村(聚集点)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用地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五条规划的人口和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规划编制要求第六条规划应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以及“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坚持一切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坚持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农民主体、市场推动的原则,以改善农村最急需、最直接、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逐步完善各类基础设施。
第七条规划要始终坚持以发展生产和促进农民增收为宗旨的原则,围绕推进农业产业化、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结合农业生产力布局统筹规划新村(聚集点)空间布局和基础服务设施建设。
各类规划主要内容
概述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体系规划(全国、省域、县域)城市规划总体规划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心城区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镇、乡规划总体规划镇、乡域镇村体系规划镇区规划详细规划(针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一般专指新村规划)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包含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依据各地实际情况)城市规划(节选自《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一节城市总体规划第二十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第三十条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
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四川省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编制办法
附件2省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编制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和加强我省新村(聚集点)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2006]183号)、《省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试行办法》和中共省委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中突出抓好新村建设的意见》(川委办〔2010〕22号)文件,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农村地区的新村(聚集点)规划编制,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新村(聚集点),是指由《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确定保留、整合及新建的农村新型社区和各种规模的农村居民聚居点。
第三条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成果必须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实施。
规划实施中,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村民大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对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涉及新村(聚集点)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用地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五条规划的人口和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的要求。
第二章规划编制要求第六条规划应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以及“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坚持一切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坚持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农体、市场推动的原则,以改善农村最急需、最直接、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为主要容,逐步完善各类基础设施。
第七条规划要始终坚持以发展生产和促进农民增收为宗旨的原则,围绕推进农业产业化、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结合农业生产力布局统筹规划新村(聚集点)空间布局和基础服务设施建设。
合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新村(聚居点)规划及农村建房建设手续办理的通知
关于新村(聚居点)规划及农村建房建设手续办理的通知合建发〔2012〕16号合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新村(聚居点)规划及农村建房建设手续办理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及村民聚居点建设管理,根据《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抓好村庄建设管理的意见》(合府发〔2010〕91号)以及《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合府办发〔2011〕73号)等精神,现就新村(聚居点)规划及农村建房建设手续办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编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合江县县域新村总体规划》的要求,完成乡镇规划实施的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编制。
聚居点建设规划应按《四川省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编制办法》进行编制并按程序报批。
各乡镇应先编制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后再进行建设,实施时严格按经审批的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实施,实施前应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1、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规划。
2、编制成果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通过。
3、将规划成果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4、编制成果送住建局审查。
5、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6、乡镇人民政府对规划成果予以公布。
二、规划手续的办理(一)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办理在乡、村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新村(聚居点)建设,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办理选址意见书所需申报材料(1)申请书1份(2)选址意见表1份(3)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的红线图5份(4)其他所需资料(如项目在风景名胜区规划区内的需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材料1份)2、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需申报材料(1)申请书1份(2)红线图1份(3)经审查批准的方案及方案批复1份(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1份(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6)其他所需资料3、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申报材料(1)申请书1份(2)建设用地批准书,集体建设用地及聚居点用地提供国土部门批准材料及附图1份(3)新村(聚居点)建设提供经审批的建设规划。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川办发[2007]1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川办发[2007]12号)《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国家、省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城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城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设市城市和所在镇常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县应当设立规委会。
其他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决定是否设立规委会。
第三条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规委会的主要职能:(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专项规划。
(二)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因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四)城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包括审议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
第五条规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城市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程制定规委会章程(含规委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川省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编制办法
附件2四川省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编制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新村(聚集点)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2006]183号)、《四川省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试行办法》和中共四川省委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中突出抓好新村建设的意见》(川委办〔2010〕22号)文件,结合四川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农村地区的新村(聚集点)规划编制,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新村(聚集点),是指由《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确定保留、整合及新建的农村新型社区和各种规模的农村居民聚居点。
第三条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成果必须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实施。
规划实施中,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村民大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对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涉及新村(聚集点)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用地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五条规划的人口和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规划编制要求第六条规划应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以及“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坚持一切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坚持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农民主体、市场推动的原则,以改善农村最急需、最直接、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逐步完善各类基础设施。
第七条规划要始终坚持以发展生产和促进农民增收为宗旨的原则,围绕推进农业产业化、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结合农业生产力布局统筹规划新村(聚集点)空间布局和基础服务设施建设。
四川省镇总体规划编制办法
四川省镇总体规划编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我省多点多极战略,适应我省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要求,规范我省镇总体规划的编制,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编制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外的其它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
乡总体规划编制参照执行。
第三条镇总体规划编制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规划人口规模大于5万人的镇按照城市标准进行编制。
规模较小的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须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可以不再单独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组织镇的总体规划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将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承担镇总体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具有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镇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在报送审批前,须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须经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否则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第二章镇总体规划编制要求第七条镇总体规划的期限,近期一般为3~5年,远期一般为15~20年,并对城镇更长远发展做出预测性安排。
第八条镇总体规划分为两个层次:镇村体系规划和城镇规划。
镇村体系规划以镇域为规划范围;城镇规划是以镇建成区和城镇发展需要作为建设用地的区域为规划范围。
第九条镇总体规划编制须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要求,坚持“两化互动、统筹城乡”发展战略,按照“全域规划”的理念,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坚持走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提高城镇发展质量为核心,以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为支撑,有序合理推进农业人口的转移。
第十条镇总体规划编制应突出生态文明建设,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促进资源、能源的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的发展需要。
四川省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办法
四川省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办法[暂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中共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总目标,规范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2006]183号)、《四川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川建村镇[2006]421号)、《四川省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编制要点(试行)》和中共四川省委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中突出抓好新村建设的意见》(川委办〔2010〕22号)文件,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县、自治县、县级市与市辖区组织编制县域、市域或市辖区域(以下统称为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是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依据,用于指导县域范围内的新村规划与建设,应作为专项规划单独编制。
第四条编制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应以县为单位,坚持全域、全程、全面小康,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坚持尊重群众意愿、以人为本等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社会和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基本目标,运用统筹城乡发展的理念和方法,合理确定村庄发展目标与战略,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应以改善民生为根本,以新型村落和公共服务建设为核心,以设施配套为基础,以民主管理为保障,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根据平原、丘陵、山区与民族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保持鲜明的民族特色、独特的地域特征和优秀的文化传统,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逐步推进,促进农村呈现民富村美、文明和谐的崭新面貌。
第六条编制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农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采用政府组织、专家指导、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法。
四川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办法和技术导则(试行)
四川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全省新农村综合体规划编制及其管理组织工作,促进三化联动和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四川省《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试行办法》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中突出抓好新农村建设的意见》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农村综合体,是指按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原则组织起来的,人口集聚适度、产业支撑有力、功能设施齐备、环境优美和谐、管理科学民主、能够体现城乡一体化格局的农村新型社区,是新型城乡关系中的重要一环。
本办法所称的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是指对划定为新农村综合体的区域所编制的总体规划和新村(聚居点)详细规划。
第三条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是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的延伸、细化和补充,是在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政府调控空间资源、促进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和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全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及其管理组织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编制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坚持一切从当地农村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确定综合体的发展目标与实施战略,促进综合体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组织开展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之前,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县域新农村综合体建设的数量、类型、位臵和范围展开研究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后的研究报告应作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的补充内容,同时作为编制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的依据。
新编制或修编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应当包含全域新农村综合体规划、建设和发展的相关内容。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建设,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场镇建设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基本建设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镇、乡和村规划区重叠的,重叠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活动按照下一层次规划服从上一层次规划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其他镇应当制定镇规划。
乡应当制定乡规划。
民族自治地方编制乡规划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人民政府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中,根据需要确定村规划编制的区域。
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应当纳入城市、镇、乡规划区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下一层次规划服从上一层次规划、专业或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规划之间协调一致的原则进行编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导则》
《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导则》(试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2月)前言农村居住建筑选址布局、户型设计、结构选型、抗震设防、防灾减灾等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使用方便与居住安全。
加强农村居住建筑规划设计和施工管理,提高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水平和质量水平,是关系民生为民服务的迫切要求,是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要,为此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单位在学习借鉴“5.12” 汶川地震灾后农房规划设计、灾后重建经验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编制了《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导则(试行)》,以期对提高农房设计水平,建造经济、适用、安全的农村居住建筑提供可靠、有效的技术指导,为规范农房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行为提供技术管理的依据。
本技术导则共分7章37条,依次为总则、总平面设计、建筑设计、结构设计、配套设计、景观及环境风貌、附则。
本技术导则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四川三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解释。
请各地在实践过程中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意见或建议反馈四川三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成都市西马道街40号新2号西楼16层,电话:028-********;传真:028-********;邮政编码:610031)。
本技术导则编写委员会主任委员:田文副主任委员:文技军、何庆、郭锋委员:(按姓氏笔划排序):王正卿、王建平、张爱平、胡明、高黄根、赵常颖、贾刘强本技术导则主编单位:四川三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本技术导则协编单位: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省住建厅村镇处主要起草人:郭锋、肖玺、张显、王飞、田月、李绪亲目录第一章总则 (1)1.1 目的 (1)1.2 原则 (1)1.3 适用范围 (1)1.4 相关要求 (1)第二章总平面设计 (2)2.1 基本要求 (2)2.2 空间层次 (2)2.3 村落布局 (2)2.4 院落布局 (3)2.5 单体布局 (3)第三章建筑设计 (4)3.1 一般要求 (4)3.2 平面功能 (4)3.3 建筑防火 (5)3.4 建筑外观 (5)3.5 建筑节能 (7)3.6 设计文件编制 (7)第四章结构设计 (11)4.1 原则......................................................................... .11 4.2 农房建筑主要结构形式 (11)4.3 地震区建筑设计和结构体系 (11)4.4 整体性连接和抗震构造措施 (12)4.5 农房结构材料和施工要求 (13)4.6 场地、地基和基础 (14)4.7 砌体结构农房 (16)4.8 钢筋混凝土房屋 (19)4.9 木结构房屋 (20)4.10 石结构房屋 (22)4.11 轻钢结构房屋 (23)第五章配套设施 (25)5.1 建筑给排水设计 (25)5.2 建筑电气设计 (27)第六章景观及环境风貌 (31)6.1 植被绿化 (31)6.2 沟渠水体岸线 (31)6.3 地面硬化、铺装及道路 (32)6.4 社区入口、铺地及庭院围墙 (32)第七章附则 (34)7.1 实施时间 (34)7.2名词解释 (34)一、总则1.1目的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产村相融、成片推进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居住建筑设计,配套完善农村居住建筑功能,提高农村居住建筑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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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四川省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编制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新村(聚集点)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2006]183号)、《四川省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试行办法》和中共四川省委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中突出抓好新村建设的意见》(川委办〔2010〕22号)文件,结合四川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农村地区的新村(聚集点)规划编制,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新村(聚集点),是指由《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确定保留、整合及新建的农村新型社区和各种规模的农村居民聚居点。
第三条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成果必须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实施。
规划实施中,县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四条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村民大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对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涉及新村(聚集点)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用地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五条规划的人口和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规划编制要求
第六条规划应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以及“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坚持一切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坚持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农民主体、市场推动的原则,以改善农村最急需、最直接、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逐步完善各类基础设施。
第七条规划要始终坚持以发展生产和促进农民增收为宗旨的原则,围绕推
进农业产业化、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结合农业生产力布局统筹规划新村(聚集点)空间布局和基础服务设施建设。
第八条规划应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市)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新村(聚集点)用地规模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第九条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利用本地的地理优势和地方建筑材料,注意保护历史文化和山水田园风貌,塑造自然和谐的新农村建设特色。
第十条规划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要求,把满足农民生活、生产和发展需要作为规划的出发点。
第十一条开展规划编制工作时,应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充分把握村庄基本情况,解读《县(市)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制订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
其主要内容为:
1、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2、现场踏勘、走访调查和问题探讨。
3、分析新村(聚集点)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人居环境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4、分析新村(聚集点)在自然环境、历史文化、院落布局、建筑空间等方面的特点、发展规律和演变趋势。
5、分析新村(聚集点)及其相邻地域的水文、地理特征情况。
地震、山洪、泥石流等各类灾害发生及防治情况
6、收集村民关心关注和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提出规划应解决的重点和难点。
7、根据《县(市)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提出规划原则和建设标准;明确新村(聚集点)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
明确灾害防治设施建设及防治措施。
8、科学合理地进行新村(聚集点)用地布局;并根据其自然环境、历史文化、现状院落布局、建筑风貌等方面的特点,进行建筑方案选型及总平面布局。
9、根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结合新村(聚集点)实际,明确包括道路在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规模及布局规划。
第三章规划成果的内容和深度
第十二条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件和图纸两部分。
规划文件包括规划说
明书及基础资料汇编。
规划说明书应对规划成果进行翔实而简洁明了的解释说明。
规划图件是规划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文件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第十三条规划图纸与应表达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区域关系图(比例1:500~1:5000)(可用附图表示)
与所在镇(乡)的区位关系,交通、经济联系。
(二)新村(聚集点)用地分析图(比例1:500~1:1000)(可与综合现状图合并)
自然环境与地形地貌分析
受洪水、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灾害影响的,不适宜修建的地段位置及其范围。
(三)新村(聚集点)综合现状图(比例1:500~1:1000)
农户宅基地范围、入户路、庭院绿化、建筑(含附属建筑)分布及其功能、
层数、结构和质量。
沟渠水塘、菜地、果园、闲置地、林地、集中晒坝、公共建筑及公用设施的位置及范围。
受洪水、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灾害影响的、不适宜修建的地段位置及其范围。
其他建筑物分布及其基地范围、层数、结构、质量。
主要的道路桥涵、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及高程,管线的线径或断面形式;现状沼气池、取水井分布位置;其他市政设施的位置、规模和用地范围。
历史文化遗存及古树名木的位置及范围。
附现状用地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表。
(四)新村(聚集点)用地布局规划图(比例1:500~1:1000)
规划各类用地的范围界线、用地性质及主要道路系统组织。
附规划用地计算表及布局结构图。
(五)新村(聚集点)建筑规划总平面图(比例1:500~1:1000)
农户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它建筑平面布置、建筑层数标注。
农房院落的范围、庭院铺地与绿化、主体建筑与附属建筑(如圈舍、柴房、农具房)的位置和范围。
道路、入户路、排水沟渠、公共绿地、林地、集中晒坝等的位置和范围。
公共服务设施(如村委会、小学、托幼、村民活动中心、便民店、医疗室等)及公共活动场地的位置标注。
基础设施(如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和环卫设施(如公厕、垃圾收集点等)的位置标注。
历史文化遗存位置标注及其保护范围。
附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各类保留建筑面积、新建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等建设指标)。
原则上应该用图例区分保留建筑和新建建筑。
(六)新村(聚集点)道路、管线及竖向规划图(比例1:500~1:1000)道路位置、走向、宽度及主要道路的平面和竖向控制。
活动场地、集中晒坝、停车场位置及范围。
道路红线位置、横断面形式、交叉点坐标标高、以及道路铺装材料。
排水分区和排水管渠的位置、走向、断面形式、主要控制标高和材料等。
各类公用管线(供水、供电、通信、有线电视、宽带等)的位置、走向。
各类管线的敷设方式、埋深、坡度、坡长等。
各类市政设施(取水点、水厂位置、集中的污水处理、垃圾收集转运点、供配电、供气等)的位置、用地范围和规模。
室外主要公共空间和农户院落的地坪标高、排水方向等。
防洪堤、溢洪道、主要堡坎和护坡等的位置、断面形式等。
(七)新村(聚集点)住宅及其它主要建筑选型方案示意图
提供多种农户住宅及其它主要建筑选型方案,包括标准层平面和建筑风格示意。
(八)新村(聚集点)效果图与重点地段鸟瞰图
第十四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必要的分析图,也可以对上列图纸进行拆分表达,但必须保证图纸内容不得缺少。
第十五条规划图纸必须在相应比例尺的地形图上绘制。
第十六条规划说明书的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现状概况
1、区位
2、自然条件
3、资源条件
4、社会经济情况
(二)新村(聚集点)现状分析及主要问题
1、建设条件情况及分析
2、现状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情况及分析
3、现状人居环境情况及分析
4、现状自然环境、历史文化、院落布局、建筑空间、环境景观等方面的特点、发展规律和演变趋势分析
5、村民关注和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分析
6、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规划总则
1、规划背景
2、上位规划解读及相关要求
3、规划依据
4、规划指导思想
5、规划原则
6、规划期限
7、规划范围
(四)新村(聚集点)定位与规模
1、新村(聚集点)发展性质与定位
2、新村(聚集点)建设标准
3、发展规模
(五)用地布局规划
1、布局结构
2、用地布局规划
(1)农宅用地布局
(2)公共设施配套布局
(六)建筑平面布局规划
1、建筑选型与风貌控制意象
2、建筑平面布局理念
3、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七)道路工程规划
(八)市政公用及环卫设施规划
1、给水工程规划
2、排水工程规划
3、燃气工程规划
4、电力工程规划
5、电信工程规划
6、环卫设施规划
7、其它设施规划
(九)防灾规划
(十)投资估算
(十一)实施规划建议与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