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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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的法律规定

证人证言的法律规定

证人证言的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证人证言是指诉讼以外的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

那么,关于证人证言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民诉和刑诉的规定是一样的吗?下面,小编为您介绍详细内容。

▲一、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证人证言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

视觉鉴别
通过声谱仪进行频谱波形检验,仔细观察、分析 语音检材和样本中相同和相近的音素、音节、语 词、短语谱图的语音声学特征和声学模式,包括 辅音VOT、过零率曲线和辅音浊化现象、音渡特征 (升降、斜率、趋向)、共振峰特性(共振峰阶 数、频率、强度、趋向)、协同发音现象、音强 曲线、基频曲线(调型、调值、调域)音节间过 渡特征等,做出相似或差异程度的评价。
根据声像制作时间分类
直接声像资料
声像资料的制作与案件发生的时间同步,这类 资料能直接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具有最高可 信度,如公安机关将小偷的盗窃过程完整地拍 摄下来。
间接声像资料
间接声像资料不是与案件的发生同时制作的,而 是在案件发生后根据其他证据制作的证据。
如:交通肇事逃逸案发后,对目击者进行的采访、录 像等形成的资料则属于间接声像资料。
证据形式之一,鉴定结论必须通过鉴定文书的形式表达 出来,因此它是鉴定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
(三)意义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 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对案件的调查、审判 都有关键的作用,因此鉴定文书的制作必须 规范化,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也是 确保鉴定文书质量的前提。
二、声像资料鉴定文书的主要内容
(一)语音增强
语音增强就是对受噪声污染的语音信号、较弱的语音信 号、言语内容听辨不清的声像资料,采用一定的技术手 段对录音进行处理,提高语音的信噪比,从而达到能够 听辨清楚言语内容的目的。
(二)语音人身分析
就是根据录音中的谈话内容对未知说话人的性别、年龄 、方言、文化水平、职业,甚至身高、体态等特点的分 析推断,为侦查破案提供范围和方向等线索。
三、声像资料的特点
与传统证据共有的属性
客观性 关联性 合法性

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内容摘要】视听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被规定为七种证据之一,同时也是现代科学技术运用于司法实践的具体表现之一。

弄清视听资料的具体概念、种类、特性及收集方式与程序等,及时有效地收集、固定视听资料证据,充分发挥其功效,更好地为案件侦查工作服务,并充分发挥它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视听资料证据收集运用【正文】一、视听资料的概念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视听资料,是指能够通过录音、录像、照相和计算机技术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等方式所储存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性的信息及其载体,是现代科学技术运用到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明手段。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首次将视听资料列为法定证据之一,从而在立法上确认了视听资料的法律地位,它具有可视性、连续性的特点,并且便于保存和使用。

视听资料既不同于以外形、特性等证明案情的物证,也不同于以文字、符号等证明案件的书证。

它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之一。

视听资料所储存的信息资料,包括反映案件事实的原始音响、图像和数据等,其载体包括录音、录像真带、照片、胶片、激光磁盘、计算机软盘等。

二、视听资料证据的种类视听资料根据证据来源的标准来划分,分为原始的和复制的视听资料证据;如果按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与案件的事实关系为标准来划分,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视听资料证据。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较为广泛的是以其获得的手段或存在的形式为标准所作的划分,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一)录像证据录像证据是指运用摄像机将事物发生、发展、运动、变化的客观真实情况原本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重新显示原始形象,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录像证据具有生动形象的内容,有连续运动着的人物和变化着的背景,可以反映出许多客观情况供人们观察分析。

1、录像可以记录现场情况,作为现场勘验笔录证据使用。

在勘查现场前,先用录像将原始现场完整地全面地客观地记录下来,可以为下一步现场勘查打下基础,一旦需要还可以及时重现原始现场。

证据法简答

证据法简答

证据法简答+论述涉及的知识点一、证据的特征1、证据是指法定主体依法调查收集并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符合法定形式的一切物质资料。

2、特征1)、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和真实记载,不能有任何主观随意性,不能为任何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

(百度的)我们赞成主客观统一性说,⑴从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来看,证据作为一种物质资料,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

⑵从证据的形成来看,证据来源于客观的案件事实。

⑶从证据所能产生的证明作用出发,它必然要求证据的内容是对案件事实的真实反映。

⑷从证据的认定标准来看,法官也以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客观为衡量的尺度之一。

在司法实务中的把握:①证据的内容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

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必须是人们可以以某种方式感知的东西。

司法上常表述为“真实性”。

2)、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所包含的内容必须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联系,能够对待证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也称为证据的相关性。

3)、证据的合法性,也称为证据的法律性,是指证据从形式与来源上皆合乎法律规定而没有不可采纳的理由。

具体内容:①提供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②内容合法;③形式合法;④收集程序必须合法。

二、物证1、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的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正式情况的一切物品或者痕迹。

2、表现形式:详细见书上97页。

1)、刑事诉讼中常见的表现形式:①实施犯罪的工具;②犯罪过程中在现场遗留的物品或痕迹;③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客体物;④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物品或痕迹;⑤表现犯罪社会危害性后果的物品和痕迹;⑥在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后,为掩盖罪行、对抗侦查而伪造的各种物品及物质痕迹。

⑦其他可供查明案件的物品和痕迹。

2)、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表现形式:①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②各类侵权案件中造成侵害后果的物品或人身;③所有权纠纷中所涉及的物品。

3)、行政诉讼中常见的表现形式:①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品或痕迹;②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向行政机关提交的物品或痕迹。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又称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是指以音响、图像等方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

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①视觉资料, 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等。

目录1正文1正文②听觉资料, 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

③声像资料,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

视听资料,既能使文字记载的文献再现,又能脱离文字形式而直接记录各种声音与图像;既能反映静态的书面文献,又有充分发挥其动态的特殊效果,具有以声传情、形像逼真、声像并茂的特色;尤其是可以运用放大或缩小、加速或减慢、剪辑合成等手法,其作用为一般传统印刷型出版物所无法比拟。

视听资料,还便于运用现代通讯技术及时地迅速传播。

因而,它为人民群众所喜爱,拥有广泛听众、观众、读者群。

视听资料最初并未用于文献信息的存贮与传播。

从20世纪60年代起,欧、美一些国家开始出现声像记录形式的出版物,并相应有了专门的出版社。

中国引进国外视听资料较早,但到80年代才开始有本国的声像记录形式的出版物,同时建立了专门出版这类出版物的出版社。

词条标签:法律法律术语社会这样一个照片是书证还是视听资料?plplullt |Lv3|被浏览25次|来自问答电脑版2013-09-05 13:19证据为一张公告,因为无法揭下,而用相机拍摄成照片,当庭以照片为证据,且是以照片中的公告之思想内容作证的,那么,该证据的种类为何? 是书证还是视听资料?满意回答检举|2013-09-05 17:25视听资料与书证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点。

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以一定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区别在于,首先,书证是以书面文字形式记载的思想或者行为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视听资料主要是以音响、图像、数据来反映案件的内容的。

但是,并不能否认的是视听资料中也有以文字形式反映人的思想的内容,但绝不是单纯的用文字和符号证明案件事实的;其次,书证是以静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视听资料则是可以动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其具有生动逼真的特点,书证则无可比拟。

电视行业广播电视内容审查规定

电视行业广播电视内容审查规定

电视行业广播电视内容审查规定随着电视行业的发展和媒体内容的日益丰富多样,广播电视内容的审查与管理成为了一项必要的工作,旨在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道德底线。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一些电视行业广播电视内容审查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一、新闻类节目的审查在新闻类节目的播出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新闻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禁止使用不实消息、夸大事实、渲染恐怖气氛等手段,不得对国家领导人以及政治、军事等敏感话题进行贬低、歪曲报道。

二、综艺娱乐节目的审查综艺娱乐节目在审查中需要遵守传播道德、伦理规范,不得对参与节目的个人、团体进行人身攻击或造谣,不得含有恶俗低级、情色暴力等不健康内容。

同时,禁止操纵信息,伪装真实情况,误导观众。

三、广告内容的审查广告是商业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应当遵守广告法律法规的要求。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宣传、误导性信息,禁止对医药、保健品等相关领域的产品进行夸大宣传。

此外,广告应当遵循社会公德,不得对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

四、电视剧内容的审查电视剧作为广播电视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严格按照广播电视行业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剧本要符合社会风气、道德底线,不得宣扬封建迷信、暴力、恐怖、邪教等不良内容。

同时,对于历史题材电视剧要求有一定的历史真实性。

五、动画片内容的审查在动画片的审查中,应当确保内容适合少年儿童观看,禁止出现低俗、暴力、恶搞、色情等不适宜儿童接触的内容。

同时,动画片应当积极传递正能量,传达正面价值观。

六、教育科普类节目的审查教育科普类节目在审查中要对科学性和准确性进行严格把关,不得宣扬伪科学、迷信等内容。

同样,节目应当遵循正确的教育方法,做到疏导引导,不鼓励盲目模仿和冒险行为。

七、网络直播内容的审查随着网络直播的飞速发展,对直播内容的审查变得尤为重要。

直播平台应当设立专门的审核机构,严格审查主播的言行和内容,禁止低俗、暴力、淫秽等不良内容的传播。

同时,直播平台要对主播和观众的言行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抵制网络暴力,维护网络环境的良好。

视听资料的概念,视听资料的特征有哪些

视听资料的概念,视听资料的特征有哪些

视听资料的概念,视听资料的特征有哪些对于犯罪证据是多种多样的,当然在刑法上关于犯罪的证据是有严格的规定的,不是什么都可以作证据的,所以在搜集证据的时候,要考虑到这个证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是有效的。

那么视听资料的概念,视听资料的特征有哪些?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视听资料的概念以录⾳磁带、录像带、电影胶⽚或电⼦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称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般以⾳响、图像等⽅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

视听资料⼀般可分为三种类型:①视觉资料,也称⽆声录像资料,包括图⽚、摄影胶卷、幻灯⽚、投影⽚、⽆声录像带、⽆声影⽚、⽆声机读件等。

②听觉资料,也称录⾳资料,包括唱⽚、录⾳带等。

③声像资料,也称⾳像资料或⾳形资料,包括电影⽚、电视⽚、录⾳录像⽚、声像光盘等。

视听资料特点1.视听资料表现为含有⼀定科技含量的载体;2.具有⾼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3.具有动态直观性;4.对视听资料的收集和审查都需要依赖科学技术。

视听资料法律区域解释,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规定,存在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于未经对⽅当事⼈同意私⾃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性规定的⽅法(如窃听)取得的,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审查判断是刑事诉讼中应⽤证据的关键性步骤,是对依法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查证、鉴别和分析,以确认其真实客观性和证明⼒的活动。

在审查判断过程中我们应清楚地认识到,视听资料虽具有前述优点,但同时也有以下弱点:⼀是视听资料易被伪造。

如录⾳带、录象带容易被冲洗、消磁、剪辑,电⼦计算机容易被输⼊病毒或改写数据。

⼆是视听资料被篡改、伪造后,仅凭⼈的感官往往难以发现。

虚假的视听资料证据⼀旦被司法⼈员误断为真实⽽予以采⽤,将会导致冤、假、错案产⽣。

税务稽查的流程

税务稽查的流程

税务稽查的流程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 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分工制约的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 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稽查流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选案环节税务稽查选案亦称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 是指按照一定的方式、方法和要求, 对纳税人各项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分析、筛选, 最终为税务稽查的实施确定具体检查对象的过程。

涉税案件主要来源于检举、上级交办、各级转办、协查拓展、检查拓展、情报交换和采集的综合信息。

(二)检查环节1.实施检查征的一方认为属于无偿赠送, 如果做折扣的话应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否则该折扣不能减。

不征的一方认为不属于无偿赠送。

例如,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川国税函[2008]155号 : "买一赠一"是目前商业零售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促销方式, 其行为性质属于降价销售, 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2.收集证据在检查环节最重要的是收集、固定证据, 证据不充分, 案件的处理就有风险。

稽查证据主要有: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

(1)稽查人员收集证据的方法有:①提供法。

责成纳税人提供有关资料。

②换取法。

凡需要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原件的, 可以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用提取证据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原件。

③复制法。

不能取得原件的, 可以录音、录象、影印或复制、复印。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④记录法。

到现场观察并将观察到的情况制作书面记录, 稽查人、企业在场人及其他当事人签名盖章后作为证据。

⑤询问法。

落实征税问题。

⑥调查法。

以调查取证有两种情况, 一是派人到外单位调查;二是函调, 即发函到外地单位调查取证, 异地协查回函及所附票据、文书复印件, 也应视同取得证。

关于两个证据规定的解读_规定

关于两个证据规定的解读_规定

关于两个证据规定的解读_规定解读关于”一般规定”第1条:办理死刑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采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本条对办理死刑案件确定被告人有罪提出了总体上的质量标准:严格依法办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第2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本条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其要点是:认定案件事实,必须要有证据;无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注:此处指有罪的案件事实,须有证据,非指无罪的案件.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且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只有具有证据能力且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注:”证据”与”定案根据”的联系与区别.第3条: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 权威解释认为本条确立了程序法定原则,其要点是: 公、检、法三机关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必须全面、客观,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违反法定程序获取、认定证据,要受到相应的制裁.第4条: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本条确立了证据质证原则,其要点是:任何证据须经法庭调查程序进行质证;只有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第5条: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本条第1款、第2款明确了作为定罪证明标准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内涵和外延,其要点是:和是对”证据充分”的要求,是证明标准的外延;、、是对”证据确实”的要求,是证明标准的内涵.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的罪过;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本条第3款明确了死刑案件定罪科刑证明标准所要求的证明对象,实际上是回应第2款”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指出死刑案件应当证明哪些案件事实,其中至都是定罪事实,和是量刑事实.关于”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1.对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6条—第10条对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作出了以下规定:要审查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或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审查方式:辨认、核实、鉴定、其他-----审查后的认定处理:·经审查系原物、原件或与原物、原件相符的,可作为定案根据;·经审查物证、书证的照片、录像、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不相符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要审查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审查的内容:·审查物证、书证的来源:是否有证明物证、书证或物证、书证照片、录像、副本、复制品等来源的相关笔录、清单、说明等·审查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笔录、清单、说明等文书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审查后的认定处理:·经审查,应附有而实际未附有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相关笔录、清单,所涉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经审查,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瑕疵,经有关办案人员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物证、书证可以采用; ·经审查,物证、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要审查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要审查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如现场发现的指纹、毛发、体液与被告人有无关系? 要审查本案已收集的物证、书证是否合面,是否有遗漏,如果发现有遗漏,应当补充收集、调取.2.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认定审查的内容:①证人的作证资格:证人年龄、认知水平、表达能力、生理、精神状态;②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③证人对所做证言内容是否直接感知;④证人作证是否受到暴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手段;⑤证人证言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如个别进行、核对确认后再签字等;⑥证人证言之间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审查后的认定处理: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②处于明显不能作证状态、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③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④询问证人未个别进行、书面证言未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字、应当提供翻译而没有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⑤具有瑕疵的证人证言经办案人员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可以采用为证据.⑥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法院认为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经通知而不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时可采取保护性措施; ——证人作证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⑦证人出庭证言与庭前证言相矛盾,证人如能做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⑧对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应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未出庭证人证言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认定审查的内容:①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人数及讯问对象等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②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及有关事项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③讯问特定人员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④被告人的供述是否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⑤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及其原因;应当入卷的供述和辩解是否入卷,原因何在?⑥被告人的辩解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审查后的认定处理:①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②未经本人核对确认并签字,或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形成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③讯问笔录有瑕疵,经办案人员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④对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对其庭上与庭前不一致的,区分不同情况加以处理——庭前供述一致,庭上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或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的,可采信庭前供述;——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能够印证,可采用庭审供述;——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不能采信庭前供述.4.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认定审查的内容: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文书的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鉴定意见是否明确.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鉴定意见与检验笔录及相关照片是否有矛盾.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是否有异议.审查后的认定处理: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由其出具相关说明,也可以依法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5.对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认定审查的内容: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等.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是否全面、详细、准确、规范:是否准确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情况;是否准确记载了现场、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详细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载与实物或者绘图、录像、照片是否相符;固定证据的形式、方法是否科学、规范;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被破坏或者伪造,是否是原始现场;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况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有矛盾,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缘由.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能否印证,有无矛盾.审查后的认定处理:——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勘验、检查笔录存在勘验、检查没有见证人的,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没有签名、盖章的,勘验、检查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等情形,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6、对视听资料的审查、认定审查的内容: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视听资料的来源是否合法,制作过程中当事人有无受到威胁、引诱等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是否载明制作人或者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以及制作方法;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调取的视听资料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是否有制作人和原视听资料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经过剪辑、增加、删改、编辑等伪造、变造情形;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审查的方式:——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审查后的认定处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视听资料经审查或者鉴定无法确定真伪的;对视听资料的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提供必要证明的.7.对三种特殊证据材料的审查、认定对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对于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证据,应当主要审查以下内容:该电子证据存储磁盘、存储光盘等可移动存储介质是否与打印件一并提交;是否载明该电子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等;制作、储存、传递、获得、收集、出示等程序和环节是否合法,取证人、制作人、持有人、见证人等是否签名或者盖章;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凑、篡改、添加等伪造、变造情形;该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审查方式:——对电子证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对电子证据,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对辨认笔录的审查、认定: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尸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对破案经过说明材料的审查、认定审查的内容:对侦查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等材料,应当审查是否有出具该说明材料的办案人、办案机关的签字或者盖章.审查后处理:对破案经过有疑问,或者对确定被告人有重大嫌疑的根据有疑问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说明.关于”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判断如何审查: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如何认定:证据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且能合理排除矛盾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运用间接证据定罪的标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但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解读关于非法言词证据的界定及排除原则1.第1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本条是对”非法言词证据”的界定,其要点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2.第2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条确立了依法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原则,其要点是: ——排除的对象”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条件:非法言词证据须”经依法确认”;——排除的含义: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即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证据进入法庭调查.关于人民检察院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职责第3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本条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职责,具有中国特色,其要点是:——排除的诉讼环节:审查批准、审查起诉中; ——排除的对象: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性质:法定职责,应当依法排除;——排除的含义: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关于排除非法口供调查程序的启动——启动主体:被告人、辩护人——启动时间:·起诉书送达后,开庭前;·开庭审理中,法庭辩论结束前.——启动方式:·开庭前:被告人以书面或口头通过法院工作人员、辩护人笔录提出,法院应将书面意见或笔录复印件交人民检察院;·开庭中:被告人、辩护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 ——启动根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审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关于排除非法口供的调查程序第5条、第7条至第11条对一审程序中法院如何就非法口供问题展开调查做了规定,其要点是:1.初步调查:——无论开庭前提出,还是开庭中提出非法口供排除要求,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庭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进入正常法庭调查程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开庭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进入专门调查程序.2.控方举证对庭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证明手段如下:——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其他证据;——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以上举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公诉人提供的未经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只盖有公章的说明材料,不能作为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根据刑诉法第165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3.控、辩双方围绕口供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4.法庭处理对程序问题的处理:——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休庭,对证据调查核实,必要时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庭审中公诉人表示需补充侦查提供新证据,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庭应当同意;——被告人及辩护人申请通知讯问人员、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其他证人到庭作证,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延期审理;对庭前口供合法性问题的处理:在以下情形下,被告人庭前供述可以作为证据进入正常调查程序,当庭宣读、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未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证据的;——被告人及辩护人已提供上述线索或证据,法庭对被告人庭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但当庭宣读的被告人审前供述,应当结合被告人当庭供述以及其他证据确定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在以下情形下,被告人的庭前供述依法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被告人庭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关于二审程序对非法口供问题的处理本条专门对二审程序中非法口供的排除问题做了规定,其要点是:——处理前提:第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非法口供问题没有审查,并以所涉被告人的庭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审查职责:第二审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庭前供述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处理: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关于未到庭证人、被害人的书面证言,陈述是否非法取得的处理——提出的主体:检察人员、被告人、辩护人均可提出——提出的对象:未出庭证人、被害人的书面证言、书面陈述——举证责任:举证方应当对所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参照该《规定》执行.《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适用于办理所有刑事案件.。

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公证协会(原中国公证员协会)•【公布日期】2004.09.09•【文号】公协字[2004]第23号•【施行日期】2004.09.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据,公证正文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协字[2004]第23号2004年9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证管理处,长安公证处:《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保全证据公证指导意见》)已经中国公证员协会四届三次理事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业务中一项业务量较大的业务。

随着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当事人法律意识的增强,经过公证的证据,将在民事诉讼中以及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各种交涉中凸现其重要价值。

因此,办理好保全证据公证,对充分发挥公证在民商事活动中的保障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做好《保全证据公证指导意见》的学习、落实工作,提升公证员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方面的业务能力,提高保全证据公证的质量,以此带动全行业公证质量的全面提高。

附件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以及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的活动。

随着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保全证据公证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保全证据公证活动,保证公证质量,维护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保全证据公证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保全证据公证的原则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证据法的法律规范

证据法的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依法、公正、准确、慎重地办理死刑案件,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办理死刑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三条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

第四条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第五条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五)被告人的罪过;(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二、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1、物证、书证第六条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物证、书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签名。

(二)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笔录或者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是否清楚。

浙江省2016年4月自学考试00229证据法学试题答案

浙江省2016年4月自学考试00229证据法学试题答案

浙江省2016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证据法学试题课程代码:00229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

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属于法官心证形成过程中的保障和制约措施是(B)0-15A.司法独立B.无罪推定原则C.判决理由制度D.法官资格限制2.从现代法治的角度看,下列说法合理的是(D)1-1-42A.刑讯拷问是获取证据的合法形式B.贵族证言高于平民证言C.可以用宣誓的方式决定案件的是非曲直D.认定案件事实应当遵守证据裁判原则3.关于证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1-1-28A.证明的构成环节包括证明主体、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B.证明贯穿诉讼程序的始终,是诉讼程序的核心C.诉讼中的证明需要达到绝对的准确性才可以结束D.证明对象为当事人从事证明活动施加了内在的诉讼压力4.关于自由证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1-1-35/36A.自由证明主要是英美法系奉行的证明原则B.自由证明不必实行即时调查C.自由证明更偏重于对公正价值的追求D.自由证明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才能适用5.在因房屋宅基地侵权所发生的纠纷中,法官到现场观察是否有侵占宅基地的事实发生,此证明方法是(A)1-1-46 A.直接观察法B.直接推论法C.间接推论法D.法律嫁接法6.关于证明对象,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D)1-1-37A.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联系B.证明对象是证明的中心环节C.证明对象是否得到证明需要由法官来判断D.证明对象可以是实体法事实,也可以是程序法事实和证据事实7.某案件被告人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此需要证明(A)1-2-60A.排除可罚性的事实B.被告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C.排除违法性的事实D.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8.在民事诉讼中,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A)1-2-70A.可以在原告与被告之间转移B.可以由法院承担C.以程序法规范为适用根据D.不得由律师协助履行9.关于司法认知的特征,正确的是(D)1-6-146A.司法认知的主体不限于法院B.司法认知的客体是非特定的事实C.司法认知是一种复杂的事实认定方法D.司法认知减轻了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10.据现有资料,证明责任制度最早产生于(A)1-3-67A.古罗马时代B.古埃及时代C.古希腊时代D.中国夏朝时代11.按照单个证据和主要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B)2-2-177A.本证和反证B.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C.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D.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12.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属于证人权利的是(D)3-5-307A.人身安全受到保障的权利B.经济上得到补偿的权利C.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D.提起反诉的权利13.对证据逐一进行个别审查的方法是(A)2-5-246A.甄别法B.辨认法C.比较印证法D.同一认定法14.诉讼中未经依法质证的证据材料(D)2-5-241A.都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B.在明确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C.由法院依职权决定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D.除非法定例外,不得予以认定,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5.询问多个被害人的方法是(D)3-7-351A.可单独、也可集中询问B.坚持一同询问C.以座谈会形式多次询问D.坚持个别询问16.我国有关证明力大小的规定正确的是(C)2-3-209A.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小于传来证据B.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小于间接证据C.公文书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D.物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书证17.运用测谎仪所得到的结果(C)3-7-366A.可以作为证据使用B.作为鉴定意见使用C.可以作为侦查的向导使用D.有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18.通过审查视听资料的背景情况进行鉴别的方法是(C)3-3-289A.追根溯源法B.比较印证法C.背景考察法D.科学鉴定法19.下列哪个不属于处分性书证?(B)3-2-271A.营业执照B.某旅馆旅客住宿登记簿C.生效的判决书D.个人为处分财产而制作的遗嘱20.犯罪现场的指纹属于(B)3-6-319A.实体物证B.痕迹物证C.微量物证D.无体物证21.关于物证的保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3-1-263A.体积大且不易搬动的物证,应当复制模型B.凶器应登记后销毁C.易燃易爆物品直接交由有关部门处理D.黄色书刊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准扩散22.下列笔录中,不属于证据笔录的是(D)3-8-374A.检查笔录B.现场笔录C.勘验笔录D.辨认笔录23.在调查收集证据的方法中,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属于(B)2-4-230A.鉴定B.勘验C.实验D.辨认24.下列关于推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D)1-5-131A.推定本身并非证据B.推定所认定的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事实C.推定在适用上表现为一个连续的动态过程D.推定是拟制的另一个名称25.就证明标准而言,证明要求最高的是(B)1-1-37A.民事诉讼法B.刑事诉讼法C.行政诉讼法D.仲裁法26.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是(D)2-4-217A.证人B.鉴定人C.被害人D.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27.证人享有豁免权的原因不包括(B)3-5-312A.亲属关系B.公务特权C.刑事追究D.蒙受耻辱28.与封建司法制度相对应的证据制度是(B)0-7A.自由心证制度B.神示证据制度C.法定证据制度D.神判证据制度29.不属于诉讼证据基本特征的是(B)2-2-165A.客观性B.科学性C.关联性D.合法性30.在我国,如实作证是证人的法定义务,证人作伪证是(A)3-5-311A.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B.不构成犯罪行为C.不属于违法行为D.法院必须对证人予以罚款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

民法典时代合同形式:电子合同和电子数据的新法规则和应对方案

民法典时代合同形式:电子合同和电子数据的新法规则和应对方案

民法典时代合同形式:电子合同和电子数据的新法规则和应对方案作者:黄晓霞出品:高云合同新《民事证据规则》及《民法典》当中有一个显著的新变化,就是出台了不少关于电子合同和电子数据的新规定。

笔者在此结合经办过的一个真实案例为大家讲解新《民事证据规则》及《民法典》的相应规则和分类应对方案。

某天,笔者接到了卖家A的上门咨询。

原来,A早前接到买家B的电话,提出需要长期购买各种健身器材,因此A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与B多次沟通,确定了健身器材的型号、数量、颜色、金额及送货时间、地点等。

然后,A在收到B的微信通知后,就按照约定的送货时间将健身器材送至指定地点,但无人收货。

随后,A电话联系B,B声称因交接人员不在岗,要求变更送货时间和送货地点。

A按照B指示变更后的时间和地点再次送货,结果还是无人收货。

A再次电话联系B,B再次要求变更送货时间和送货地点。

A愤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

不料B收到起诉状后,向法院提起反诉,称A未按约定交付健身器材,故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对于此类案件,如果运用新《民事证据规则》及《民法典》关于电子合同和电子数据的新规定,律师应当如何取证、存证和举证呢?一、基本规则包括电子合同在内的电子数据,相关法律规定是随着中国法律制度发展而逐渐完善起来的。

(一)电子合同和电子数据定义电子合同在中国法律当中第一次出现,是在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合同法》,该法将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的合同归入书面合同形式当中。

该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从此之后,电子合同获得了与其他书面合同同样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其后,2005年4月1日生效的《电子签名法》,解决了电子合同签署效力如何认定这一操作上的难题。

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还新增了对电子合同的合同成立地点及标的交付时间的新规定,该法第492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证据的审查与鉴定

证据的审查与鉴定

证据的审查与鉴定在司法领域中,证据的审查与鉴定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它们对于案件的结果和公正司法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证据的审查与鉴定进行深入的探讨。

I. 证据的审查证据的审查是指法官或法庭对提供的证据进行仔细的审视和评估。

审查的目的在于筛选真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只有通过审查的证据才能被纳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事实和争议进行证明和解决。

在进行证据审查时,法官需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法官必须确认证据的采集和获取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只有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证据才能被接受。

2. 可信度原则:法官需要综合考虑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可信度、物证的可靠性等多个因素来判断证据的可信度。

3. 相反证据原则:法官需要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相反证据,不只是着重在一方提供的证据上进行审查。

4. 比较分析原则:法官需对相互冲突或相互关联的证据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形成全面的认识和理解。

在证据的审查过程中,法官还有权对证据进行适当的排除或限制。

例如,对于违反法律规定获取的证据、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证据、以及对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不利的证据等,法官可以予以排除或限制使用。

II. 证据的鉴定证据的鉴定是指通过专业鉴定人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和判断,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鉴定人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便能够正确地进行鉴定工作。

他们独立、中立地开展工作,对证据进行仔细研究,并出具鉴定意见或报告。

在进行证据鉴定时,鉴定人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客观中立原则:鉴定人必须在工作中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受任何其他因素的影响。

2. 法律遵循原则:鉴定人需要清楚地了解和遵守与鉴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鉴定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严谨细致原则:鉴定人应该以严谨和细致的态度对待每一项鉴定工作,确保其准确性和可信度。

4. 专业知识原则:鉴定人需具备扎实的学科知识和科学的鉴定方法,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

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

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书记员完成以下工作(一)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1,书记员:请大家安静。

(稍停顿后)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就坐。

(二)宣布法庭纪律:2,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审判案件的场所。

为了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现将法庭纪律宣布如下:(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准喧哗、吵闹,未经法庭许可,不得随意发言。

在发言中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诽谤、威胁或者谩骂。

(2)、旁听人员,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或与诉讼参与人谈话。

不准鼓掌、喧哗、哄闹。

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以在休庭以后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3)、所有人员,请关闭手机,(环视四周,稍停顿后)请大家检查确认关闭手机。

(环视四周,稍停顿后)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记录和绘画。

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人员或者执勤法警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可以暂时扣留或没收手机、录音、录像等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三)审判人员入庭程序1,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稍停顿后)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着法袍与人民陪审员纵队进入法庭)2,审判长:(审判长座下后)请坐下。

3. 书记员:(站立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一、庭审准备阶段审判长:(敲击法槌一下后)++++省+++++++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1、查明当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取保候审;何时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审查问题谈LOE刑事案件LOE中证据的收集和

审查问题谈LOE刑事案件LOE中证据的收集和

谈刑事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问题一、侦查阶段证据的收集(一)、依法收集证据作为定案的证据应当具备三个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我们在收集证据时,要紧密围绕证据的这三个特征来开展。

实践中,大家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有着比较统一的认识,但对证据的合法性有淡化的倾向,即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因此,要做到取证合法,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收集证据的主体要合法。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只有侦查人员才能行使收集证据的权利。

法警、驾驶员、实习生等不能行使收集证据的权利。

2、收集证据要按法定程序进行。

在初查阶段只能采取有关调查、查询、勘验等不涉及限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手段和措施,强制措施只能在侦查阶段采取。

3、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相关证件,同时,侦查人员必须有二名以上,不得单人问话,自问自记。

被调查人如果是未成年人,还必须要通知其监护人或教师到场。

4、须告知犯罪嫌疑人应如实供述,不得逼供、诱供、套供。

5、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6、要尽量收集原始证据,不能提取原件的,对复印件要注明来源时间。

(二)、全面收集证据我们应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去全面收集一切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和罪重、罪轻的证据,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1、既要收集有罪证据,又要收集无罪证据长期以来,由于受陈旧的执法观念影响,在少数干警中先入为主、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和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依然存在。

办案中只重视有罪证据的收集、补充和完善,而忽视了无罪证据的收集及证据矛盾的合理排除。

还有的侦查人员不愿意听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辩解,这是一种不好的倾向。

倾听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一方面可以辨别真伪,查清事实真相,防止错案的发生,另一方面可以扩大视野,了解犯罪嫌疑人在哪些方面准备或者已经进行了反侦查活动,有利于我们获取其他证据,更进一步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

被查醉驾后,怎么辩护才能翻盘

被查醉驾后,怎么辩护才能翻盘

万一真不幸被查住醉驾后,怎样辩护才能翻盘呢?其实很简单,就是看办案机关是不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做了。

醉驾入刑后,曾有一个“对付酒驾”的办法广为流传。

酒后开车,随身携带一瓶白酒。

遇到查酒驾,下车后当着警察的面喝一大口。

然而,这个妙招在现实中根本行不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3年12月18日《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一部意见》)第六条,以及公安部2011年8月11日《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公安部意见》)第8条,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两高一部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那么醉驾后不想被追究刑事责任,该如何为自己翻盘呢?首先,当然是看你是否在道路上醉驾机动车。

如果你没在道路上或者在道路上驾驶的不是机动车,即使被查住醉驾,也不构成危险驾驶犯罪。

关于什么是道路,什么是机动车,请参阅(收藏)关于酒驾,这十个问题你必须知道。

其次,如果你属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又被查住是醉驾,要为自己翻盘,就必须从执法取证中寻找漏洞,将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依法“非法排除”掉。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先来介绍一下公安机关处理酒驾案件的基本流程。

现实中,醉驾案件,一般是由交警设卡查酒驾发现,或者在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发现。

交警发现驾驶人有酒驾嫌疑,先是让“吹气”,“吹起”测试酒精含量超过20mg/100ml,但不到80/100ml,属于酒后驾驶;超过80mg/100ml,按照《两高一部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就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犯罪。

这个时候,按照《两高一部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就要去医院抽血取样,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了。

电视节目内容审查管理制度

电视节目内容审查管理制度

电视节目内容审查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电视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娱乐的主要渠道之一。

然而,电视节目中存在着种类繁多的内容,有些内容可能包含暴力、色情、低俗等不良元素,对社会稳定和公序良俗产生不良影响。

为了确保电视节目能够健康向社会传播,各地区和国家都设立了电视节目内容审查管理制度。

一、电视节目内容审查的背景与目的随着电视技术的不断发展,电视节目的数量和种类日益增多,但不少内容却偏离了社会的核心价值观。

政府和社会机构认识到,电视节目对社会道德和观念的形塑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因此,建立电视节目内容审查管理制度成为维护社会文明秩序和道德伦理的必要手段。

电视节目内容审查的目的在于提供一套规范和标准,确保电视节目内容符合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和道德准则。

它旨在保护公众的权益,促进社会公正、文明的发展。

二、电视节目内容审查的层级与标准电视节目内容审查管理制度通常由多个层级组成,包括政府部门、行业自律机构和社会公众。

各层级根据自身职能和责任,对电视节目进行不同程度的审查和监管。

1. 政府部门审查:政府部门通常设有电视广播部门或类似机构,负责电视节目内容审查的最终管理权。

它们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对电视节目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核和批准。

政府部门审查的标准主要包括政治敏感、社会稳定、信息真实性等方面。

2. 行业自律机构:电视行业通常会设立自律机构,如广播电视协会等,负责制定行业内的电视节目内容审查规范和标准。

这些规范主要针对内容品质、道德规范、创新性、广告内容等方面,以确保行业内的电视节目质量。

3. 社会公众参与:社会公众在电视节目内容审查中起到重要作用。

他们可以通过信件、举报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不良电视节目的情况,推动有关部门采取审查措施,保证电视节目的品质和内容符合公众需求。

三、电视节目内容审查的方法与问题电视节目内容审查的方法多种多样,包括预审、后审、抽样检查等。

1. 预审:电视节目在播出之前需要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查,以确保内容不违反相关规定。

昌平龙泽园街道考试题

昌平龙泽园街道考试题

昌平龙泽园街道考试题1、有关水循环的地理意义表述错误的有()。

多项选择题A、水循环使海平面上升B、水循环使水呈三态变化C、水循环加速了冰川的融化D、海陆间循环使陆地水资源不断更新【答案】A,B,C【解析】题干强调的是水循环的地理意义。

A、C说法错误。

B项是水循环的物理意义,而不是地理意义。

故选ABC。

2、下列属于《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有()。

多项选择题A、保护环境B、团结友善C、办事公道D、爱国守法【答案】B,D【解析】《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在全民族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努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故选BD。

3、宋代婉约词派中成就最高者是()。

单项选择题A、苏辙B、姜夔C、李清照D、辛弃疾【答案】C【解析】李清照,号易安居士,主要作品有《武陵春》《如梦令》《声声慢》等,结为《漱玉词》。

古代最重要的女诗人,宋代婉约词派中成就最高者。

故选C。

4、()被誉为“中国近代最好的、最伟大的一位新闻记者”。

单项选择题A、康有为B、谭嗣同C、李宝嘉D、梁启超【答案】D【解析】梁启超是维新派代表人物之一,与康有为合称“康梁”。

主要作品有《谭嗣同》《少年中国说》等。

著有《饮冰室合集》。

他是“新文体”的创造者,被誉为“中国近代最好的、最伟大的一位新闻记者”。

故选D。

5、Intemet上最基本的通信协议是FTP。

()判断题对错【答案】错误【解析】Internet上最基本的通信协议是TCP/IP协议。

它是一种应用最为广泛的网络通信协议,也是Internet的标准连接协议。

FrrP(File Transfer Protocol,FTP)是TCP/IP网络上两台计算机传送文件的协议。

6、下列关于公文签发说法不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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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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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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