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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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学院文件
潍坊学院政字〔2010〕47号
潍坊学院
关于印发《潍坊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
5个科研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潍坊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潍坊学院科研成果管理与奖励办法》、《潍坊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潍坊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和《潍坊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等5个科研管理规定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潍坊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实现纵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纵向科研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纵向项目)包括学校承担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研计划项目和学校科研计划项目。
国家级项目,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省部级项目,指国家各部委项目、省科技厅项目、省社科规划办项目、省社科联项目等;市厅级项目,指省厅(委、局)项目、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社科联项目等。
一纵向项目申报
第一条学校科研计划项目申报
(一)学校科研计划项目旨在解决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推动原始性创新;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规律,推动理论创新;研究高等教育的
发展规律,培养创新型人才。
(二)学校科研计划项目分为优秀学术团队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博士科研基金项目四类。
(三)申报学校科研计划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的选题应是关系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明确的应用前景,对促进学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增加技术储备,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办学水平等方面有重要意义。
优秀学术团队项目还应是国家、省中长期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并具有开创性和探索性,有重大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2.科技开发项目应目标明确、具体,技术经济指标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效益明显;基础性研究项目应居于学科前沿,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大力推动理论创新;软科学研究项目应具有科学性、连续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适应国家、部门、地区决策的需要。
3.项目近期可望取得预期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研究周期一般为1至2年,特殊情况不超过3年。
4.鼓励以课题组的形式申报校级科研项目,跨学科、跨专业进行科学研究。
5.具有良好的科研基础,具备必要的仪器设备等研究条件。
(四)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作精神和协调能力;学风端正,工作勤奋,勇于探索和创新,具有奉献精神;身体健康,能独立开展研究工作。
2.优秀学术团队项目申请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团队成员由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学问题”的人员组成,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鼓励跨学院、跨学科组建团队,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和集成发展;一般项目申请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或学士以上学位,年龄一般在40-56周岁;青年项目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年龄不超过40周岁;博士基金申请人应是学校新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者以及在职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
每位项目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项学校科研计划项目,且过去负责的学校科研计划项目已结题。
(五)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1.学校科研计划项目每年申报1次,一般在下半年组织申报,届时科研处下发立项通知。
2.申请人要认真填写《潍坊学院科研计划项目申请书》,所在单位对申报的项目要认真进行审查,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基本工作条件能否保证等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协作单位也要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由各单位汇总后报送科研处。
3.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年度科研计划,校长签批后下达。
第二条国家、省、市科研计划项目申报
申报国家、省、市科研计划项目,应由学校统一组织申报。
科研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申报要求,组织有关专家评议后提出推荐意见,经校领导同意签批上报。
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校长签批后下达学校科研计划,或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科研计划。
二纵向项目管理
第三条学校纵向项目实行学校、院部两级管理,科研处是统一管理全校各类科研项目的职能部门。
(一)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与学校或者项目主管部门签订“科研计划合同”,保证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否则,按自动撤项处理。
(二)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学期以书面形式提交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及时报送科研处及所在单位。
国家、省、市科研计划项目由科研处审核后统一上报。
(三)研究人员不得擅自更改项目的研究内容。
若需变更,必须报科研处和项目主管部门同意。
(四)为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项目负责人不能变动,确需调整,须经科研处同意,报分管校长批准。
其他研究人员变动,须报科研处备案。
(五)项目负责人调出本单位时,应及时办理项目交接手续,不得将项目带出学校。
(六)列入各类科研计划的项目,均应按期完成。
特殊情
况(需增加研究时间或相同类型研究成果已经出现,继续研究失去意义等)不能按计划完成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写出申请报告,经科研处核实,分管校长批准后可延期或撤项。
国家、省、市科研计划项目还须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学校科研计划项目每次申请延期时间为1年,不超过2次,延期后仍未完成的项目做撤项处理。
第四条纵向项目进度检查
项目每年检查1次,由科研处统一组织。
检查前,项目负责人先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
检查的主要内容:科研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取得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原定计划有无修改意见;经费使用是否合理,支出与项目进展是否相符。
第五条纵向项目结题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写出结题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
学校科研计划项目,按照计划任务书要求进行结题;国家、省、市科研计划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鉴定、验收。
第六条仪器设备管理
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软件、试制的样机属学校财产,应登记学校固定资产帐目,纳入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项目研究完成后,确需留作后续科研开发的,由项目负责人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借用手续。
所购书籍、资料移交学校图书馆或院部资料室。
三纵向项目经费管理
第七条纵向项目经费来源
国家、省、市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学校科研计划项目经费;与有关部门进行合作研究获得的研究经费;其它纵向经费。
第八条纵向项目经费匹配和资助
获得国家级项目,学校按到位经费的1:2进行匹配(理工类项目以60万元为上限,社科类项目以30万元为上限)。
获得省、部级项目,学校按到位经费的1:1进行匹配(理工类项目以30万元为上限,社科类项目以15万元为上限)。
获得市厅级项目,学校按到位经费的1:0.5进行匹配(理工类项目以10万元为上限,社科类项目以5万元为上限)。
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自筹经费项目,分别按照自然科学项目4万元、1.5万元、0.8万元,社会科学项目(包括软科学项目)2万元、1万元、0.5万元给予经费资助,原则上单项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当年同类有资项目最低经费数。
第九条纵向项目经费使用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学校和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
科研经费预算是科研经费收支、结题的基本依据。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并依据所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预算报表编制格式及项目内容说明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经费预算。
(一)开支范围:与项目研究有关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知识产权事务费、成果鉴定/评审费、劳务费、管理费等。
(二)经费使用:国家、省、市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按照有关项目管理办法开支,科研管理费和劳务费按照要求提取和开支,没有明确规定的,科研管理费按项目经费的10%提取(其中学校80%,院部20%),劳务费按项目经费的10%开支。
学校科研计划项目不提取管理费,不列支劳务费。
1.学校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开支采取借款、报销的方式,原则上按照6:4或者4:3:3分批借款,后次借款必须在前次借款报销后进行,最后一次借款在项目完成后报销。
借款、报销按财务规定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2.国家、省、市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和合作研究经费,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或者合作协议由项目负责人掌握开支,报销时须到科研处登记,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3.科研经费实行经费包干,超支不补。
第十条纵向项目经费监督和检查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凭正式票据审批报销。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财务监督和审计。
学校科研计划项目结余经费用于项目的后续开发或新项目的研究,其它纵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办理退回或转作科研发展基金。
四纵向项目立项奖励
第十一条有资项目学校匹配经费的15%作为课题组的立项奖励,10%作为科研管理部门的科研管理费。
立项奖励的50%按学年发放,50%待结题后发放,撤项项目不再发放。
自然科学类项目匹配和资助经费用于购买仪器、设备、工具、图书资料等的比例不低于60%,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不低于30%。
第二部分横向科研项目
五横向项目的立项
第十二条横向项目分类
(一)职务性科研成果转让
指所有权归学校的各种科研成果,通过签署技术合同或协议向社会有关部门的转让。
(二)科技开发
1.委托研究:指承担委托方的研究开发项目,由委托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指标和全部研究经费,由学校(承担方)按委托方的要求,按期完成研究任务,并向委托方提供技术指导,帮助委托方掌握技术成果。
2.合作研究:指双方共同投资,按技术合同或协议规定分别承担研究开发任务,双方按相关权重比例共享成果权。
(三)技术服务
1.承接各种具有研究性质的数据分析处理及各种软件的开发服务。
2.承接各种管理技术性咨询及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3.承接企业品牌战略设计和营销策划等任务。
4.承担专项技术培训任务。
5.承担外文科技文献、技术资料的翻译工作。
6.非职务性科研成果的推广转化。
第十三条所有横向研究项目,需由学校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必要时可到公证处公证),在合同或协议生效且研究经费到位后,纳入学校总体科研项目统一管理。
凡不经科研处管理的横向研究项目,学校不受理其成果鉴定(评审)、报奖、专利申请等,不计科研工作量。
六横向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横向项目签定合同或协议后,按到帐经费数额确定其管理级别(到帐经费不包括代购置仪器设备等资金)。
自然科学类:10万元以下的项目相当于校级项目;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20万元的项目相当于市(厅)级项目;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不足30万元的项目相当于省(部)
级项目;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相当于国家级项目。
哲学社会科学类:5万元以下的项目相当于校级项目;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不足10万元的项目相当于市(厅)级项目;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18万元的项目相当于省(部)级项目;18万元以上(含18万元)的项目相当于国家级项目。
横向项目的研究时限一般为3年,合同期内逐年累计以确定其相应级别。
第十五条横向项目的运行和考核
按照合同或协议有关内容,由学校统一组织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估。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在人力和物力上给予充分保障。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横向项目完成后,一般情况下以验收方式结题,并由委托方出具加盖公章的验收报告。
如技术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鉴定或评审方式结题的,在取得有关科研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鉴定或评审。
对学校以第一单位身份完成的项目,可由学校直接向上级部门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和申报奖励。
第十六条横向项目经费的管理
(一)所有横向项目经费必须进入学校指定财务账号。
一次性或以技术入股等形式转让科研成果,所获得收入的分配比例如下:60%作为项目组的劳务费和奖金,20%上缴学校作为科技发展基金,10%作为科研管理费,10%作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费。
科技发展基金由科研处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
位管理。
(二)委托研究项目:技术合同或协议总收入(技术合同或协议总额扣除代购的设备费用或委托我方加工的设备费用)的85%由项目组支配,10%作为学校科研管理费,5%作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费;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由我方代购置仪器设备的,代购置仪器设备不登记学校固定资产,待项目完成后移交对方。
为鼓励增加学校固定资产,利用项目经费为学校购买仪器设备的,在项目完成后,按设备原值的20%奖励项目组,奖励经费从学校科技发展基金列支;项目完成后有经费节余的,节余经费可以留作项目组后续研究经费,也可进行决算。
节余经费决算时按以下比例分配:80%作为项目组的奖金,10%作为科研管理费,10%作为项目组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费。
(三)合作研究项目:其成果转化的的收入,60%作为项目组的劳务费和奖金,20%上缴学校作为科技发展基金,10%作为科研管理费,10%作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费。
科技发展基金由科研处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
(四)技术服务收入:通过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按以下比例分配:90%由项目组自主支配,10%为学校与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管理费。
(五)横向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横向项目研究经费可用于与项目有关的差旅费、资料费、调研费、实验费、会议会务费、发表论文版面费、职务专利申请费、通讯费、必要的材料及小型仪器的购置费、费税、鉴定费等;可一次性提取到帐总
经费的30%用于支付非本单位的人力资源费、劳务费、咨询费、接待等费用;凡一次性购置仪器设备费用超过横向项目研究经费20%(含20%)以上的,须先到科研处审查,经校领导签批后方可购置。
七横向项目技术合同、协议的管理、审查与实施
第十七条技术合同或协议的管理
所有技术合同或协议加盖“潍坊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后,方具有法律效力;技术合同或协议签订完毕后,正本或副本须交科研处1份存档;科研处代表学校管理横向项目的技术合同、协议、专利成果等资料,学校任何单位及各类经济实体,未经学校同意不得私自进行学校职务性科研成果的转让和动用学校科研资源进行自谋利益的科技开发、技术服务等。
合同或协议履行完毕后,委托方要出具认可证明材料(鉴定、验收或结题证明等),由项目组负责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与原技术合同或协议一并存档。
第十八条技术合同或协议的审查与实施
(一)技术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实行学校、单位两审制。
单位负责人首审,科研处再审后报校领导审定。
对技术合同或协议审查的每位负责人要依据《技术合同法》等有关法规,认真严肃地对待每项技术合同或协议的审查工作。
在对技术合同或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可行性及在维护学校的合
法权益等方面,各单位及科研处有关负责人均负有审查责任。
(二)技术合同或协议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对项目负责人基本要求的审查。
项目负责人要具有较强的科研开发能力,要自始至终参与项目技术合同或协议的拟写与签订,要熟悉有关技术合同的法律法规,掌握签定技术合同或协议的基本原则与方法,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法律意识强。
2.对技术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形式和要求的审查,包括要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和按期完成的可能性,经费数额及付款方式的合理性等。
3.对风险责任的承担及技术保密的审查。
4.对科研成果的分享、验收标准和方法的审查。
5.对违约责任、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审查等。
(三)技术合同或协议实施期间,各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要加强检查,并经常与项目委托方取得联系,征求意见,力争按时高质量完成项目。
第十九条技术合同或协议的违约处理
技术合同或协议经双方签订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技术合同或协议。
在技术合同或协议履行过程中,承担人员要讲究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处处维护学校声誉和教师形象,对违约者要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一)未经委托方认可而超出技术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期限,即未按期履行技术合同或协议,我方需承担技术合同或协议规
定的违约责任。
在该技术合同或协议项目未完成前,不再批准该项目负责人签订新的技术合同或协议以及申请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二)由于项目组主观原因造成技术合同或协议执行不得力或者无故终止技术合同或协议,给学校声誉和利益造成损失的,视具体情况追究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部分博士科研基金
八博士基金立项
第二十条为更好地发挥博士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的作用,解决其项目申报上的脱档问题,尽快启动科研工作,保持科学研究的连续性,并为申请更高层次项目打好基础,特设立潍坊学院博士科研基金(简称“博士基金”)。
第二十一条博士基金申请对象:学校新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者以及在职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原则上每位博士只资助1次,研究期限一般为2至3年。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每年从学校经费预算中划拨。
第二十四条博士基金的申请程序:由科研处受理博士基金的申请。
申请博士基金时,申请人须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填写《潍坊学院博士科研基金申请表》1份,其研究内容应是学科
前沿和具有创新性的研究课题。
申请表经申请人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由人事处、科研处审查后报学校审批。
九博士基金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为专项研究经费,其使用方式参照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1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需要预先申请、说明用途。
第二十六条博士基金项目作为校级项目管理,在博士基金资助期间,申请人一般不得再申请校级项目;对取得优异成绩者,学校将加大支持力度。
第二十七条博士基金一次核定:文科3万元,理工科6万元。
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申请人应按其申请表中所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进度安排认真开展工作,按时提交阶段性评估成果和结题报告,并接受年度检查。
完成预期任务中期考核合格后,再进行下一次拨款。
第二十八条博士基金的使用范围:办公费,包括日常办公用品、图书资料、小额印刷费等;发表论文的版面费、查阅资料的检索费、邮寄费;市内交通费(不包括出租车的费用);科研调研、学术会议的差旅费(仅限项目负责人本人);实验专用材料费、测试费;为完成科研任务而必要的仪器设备及必要的租车费(采购设备返程时可以乘坐出租车,但出租车应与所
采购设备发票一起报销);仪器维修费。
第二十九条获得博士基金资助者原则上应取得1项市级或市级以上有资科研项目立项;且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公开发表论文(理工科类至少应有3篇被SCI、EI、ISTP检索或3篇A 类期刊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至少应有2篇被SSCI、AHCI、ISSHP 检索或2篇A类期刊论文)。
第三十条申请博士基金后,在我校服务期未满,经学校同意调离我校的,应把经费返还给学校。
十博士基金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条获得博士基金资助者,在受资助的科研项目结束时,须提交《潍坊学院博士科研基金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基金的使用情况、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取得哪些重要研究成果及其学术意义等。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博士基金获得者取得的科研成果享有相应的权益。
基金获得者所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转让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按学校相关文件进行分配;基金获得者所获成果如果申请专利,其专利所有权属潍坊学院。
第四部分科研项目工作量
第三十三条科研项目在研期间,科研工作量以科研流动
编制体现,按标准发放科研项目津贴,并对应补贴教学工作量。
其标准是:一个科研流动编制按课题组成员已聘岗位的年度额定教学工作量核算。
第三十四条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科研项目,分别计算2、1、0.5、0.2个科研流动编制。
自筹经费项目降低一个级别计算。
科研流动编制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并提出申请,科研处审核。
第三十五条国家级科研项目津贴=全校学年业绩津贴基数×科研流动编制数×正教授岗位系数的平均数
省部级及以下科研项目津贴=全校学年业绩津贴基数×科研流动编制数
科研项目津贴的1/2按学年发放,1/2待结题后发放,撤项项目不再发放。
第五部分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