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
江苏省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导则(试行)
--------------------------------------------------江苏省木制家具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规范(试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目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现状评价概述 (1)5 评价报告书编制 (2)附录A (资料性附录)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8)附录B (资料性附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程序 (9)附录C(资料性附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应收集的主要资料 (10)附录D(资料性附录)木制家具制造企业作业场所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列举 (11)附录E(资料性附录)木制家具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查表 (12)附录F(资料性附录)整改情况复查验收表 (17)附录G-1(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格式 (18)附录G-2(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封面格式 (19)附录G-3 (规范性附录)著录项样张 (20)江苏省木制家具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规范(试行)1 范围本规范规定江苏省木制家具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依据、内容、方法、程序和报告编制的格式及内容等。
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木制家具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附录A所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内容。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3 术语和定义GBZ/T 224中规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木制家具制造企业 wood-furniture manufactories指用木材材料(包括竹、藤、复合木质材料)制作的,具有坐卧、凭倚、储藏、间隔等功能,可用于住宅、旅馆、办公室、学校、餐馆、医院、剧场、公园、船舰、飞机、机动车等任何场所的各种家具的制造企业。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苏卫疾控[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苏卫疾控〔2008〕22号)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我厅组织专家编制了《江苏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予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疾病控制处联系。
联系人:刘岚,联系电话:************。
附件:江苏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试行)二○○八年七月十七日附件江苏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提高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以下简称检测)包括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因素(有毒物质、粉尘和生物因素)的空气样品采集、运输、保存、检验;物理因素测量,以及检测档案管理,不包括工作场所放射线的检测工作。
第四条检测工作类别包括日常检测、评价检测、监督检测、事故性检测。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测、评价;委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应该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4篇)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1.引言职业病是指在特定工作环境和特定工种中,因接触和吸入有毒、有害物质或由于特殊工作条件而导致的疾病。
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建立,对于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和保护劳动者的健康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内容与做法。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2.1监测目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目标是确定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及对劳动者的危害程度,为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提供依据。
2.2监测方法(1)定期抽检法:通过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化学分析,以获取有害物质的浓度数据。
(2)连续监测法:通过在工作场所设置连续监测仪器,实时监测有害物质的浓度变化。
(3)生物监测法:通过采集劳动者的生物标本(如尿液、血液等),检测有害物质的代谢产物,评估劳动者受到的危害程度。
2.3监测内容(1)化学因素:包括有毒气体、粉尘、溶剂等。
(2)物理因素:包括噪声、振动、辐射等。
(3)生物因素:包括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及其分泌物等。
(4)工作环境因素:包括温度、湿度、照明等。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3.1评价目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的目标是评估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程度,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3.2评价指标(1)接触限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定不同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如容许浓度、容许日通量等。
(2)危害性评估:综合考虑有害物质的毒性、作用途径、吸入速率等因素,评估有害物质对劳动者的危害程度。
(3)个体易感性评估:评估劳动者的个体易感性因素,如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
3.3评价方法(1)定性评价:依据专家经验和文献资料,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判断其危害程度。
(2)定量评价:通过数据采集和分析,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量化,得出准确的危害评价结果。
(3)风险评价: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暴露程度、危害等级和劳动者人数等因素,评估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风险。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评价职业病危害程度,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员工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
控股单位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工作场所中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危害因素以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有职业接触限值及检测方法的危害因素。
其他可能引起员工健康损害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根据国家、行业要求列为检测对象。
第四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包括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是指单位根据其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通过购买监测技术服务、或配备检测仪器以及安设实时监测设备等方式组织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周期性监测。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指企业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的检测。
第五条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确保所需经费并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公司安全环保处是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执行国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组织制修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
(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
(三)组织开展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相关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所属单位是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检测报告模板)
检测报告检测编号:样品名称:受检单位:检测类型:××××技术服务机构年月日检测报告说明一、本报告无技术服务机构公章、检验专用章及公章骑缝章无效。
二、对检测结果如有异议者,请于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技术服务机构提出。
逾期不提出,视为认可检测报告。
三、本报告涂改、增删未加盖技术服务机构公章无效。
四、本报告无编制、审核、签发者签名无效。
五、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技术服务机构公章、检验专用章及公章骑缝章无效。
六、本检测报告只对所检样品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负责。
由其他机构和单位采集送检的样品,本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送检样品的检测结果负责,不对样品来源负责。
七、本报告未经××××技术服务机构书面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部分复制;经同意复制的复制件,应由××××技术服务机构加盖公章确认。
××××技术服务机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检测编号: 第 页 共 页编 制技术服务机构公章年 月 日审 核 签 发样品名称: 受检单位:通信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检测项目:采样(测量)日期: 检验日期:检测评价:1.检测状态描述:(注:简要描述现场工况、防护措施、作业环境写实等)2.检测结果汇总和结论: 示例:受××××委托,按照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192.1-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189.8-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8部分:噪声》、……等标准的要求,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进行检测。
本次检测,设检测点××个,其中××××等有毒物质分别设××个点,获有效样品××份;粉尘××个点,获有效样品(数据)××份;噪声××个点,获有效数据××份;……。
江苏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完整)
江苏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提高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委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以及安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派具备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的监督检测和事故检测。
不适用于用人单位自行实施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应当包括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有毒物质和粉尘)样品的采集、运输、保存、检验,物理因素(不含电离辐射)的测量,检测报告的出具,以及检测档案的管理等。
第四条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检测必须客观、真实,并全面地反映用人单位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情况。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卫生标准、执业准则等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章检测类型及要求第六条检测类型分为定期检测、评价检测、监督检测和事故性检测。
第七条定期检测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检测项目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的应检职业病危害因素(无标准检测方法的除外),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在评价职业接触限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时,应当选定有代表性的采样点,在1个工作班不同生产时间进行采样;或者选定有代表性的采样对象,在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日采样1个工作班。
(二)在评价职业接触限值为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或者最高容许浓度(MAC)时,应当选定具有代表性的采样点,在1个工作班内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进行采样。
江苏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标准
江苏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检测,是指具有相应资质和检测能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为用人单位进行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为建设单位进行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检测和为用人单位进行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危害因素以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有职业接触限值及有检测方法的危害因素。
第四条本规范涉及的检测项目,包含本规范所称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内的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粉尘、有毒物质)以及物理因素(不含电离辐射)。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人员。
第二章检测工作要求第六条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本规范要求的程序和内容开展,不得擅自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
第七条检测工作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或者协议(以下统称合同)评审,签订合同,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制订现场检测方案,采样前准备,现场采样(含现场测量),样品运输、流转和保存,样品处理和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编制检测评价报告,检测评价报告及原始记录审核,检测评价报告签发、归档与保存等流程。
检测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
第八条合同评审(一)技术服务机构在签订合同前(或者同时),应当根据检测工作的来源、性质、范围和内容等,结合自身的资质条件和计量认证等技术能力的范围,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合同评审。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规范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规范1. 引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是为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与安全,预防职业病的发生而制定的一项重要规范。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的规范要求,旨在提升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 制度概述2.1 制度目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估工作能够科学、全面、准确地进行,为工作场所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也为相关部门和职工提供参考,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2.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工作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工厂、建筑工地、办公室等。
适用于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2.3 主要内容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目标和原则;•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基本流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具体方法和技术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的评估和处理。
3.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目标和原则3.1 目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目标是评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程度和分布情况,为职业病防治提供科学依据,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3.2 原则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科学性原则: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进行检测,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全面性原则:对工作场所中可能存在的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全面检测,不遗漏任何一种危害因素;•深入性原则:通过检测和评估,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程度和分布情况进行深入了解;•预防性原则:通过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及时采取防治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4.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基本流程4.1 确定监测目标在开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前,需明确监测的目标,即要确定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范围。
4.2 设计监测方案根据监测目标,制定监测方案,确定监测的具体方法和技术要求,并制定相应的监测计划。
4.3 采集监测样本根据监测方案,采集工作场所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样本,包括空气、水、粉尘等。
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2篇)
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治工作,最大限度的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军城煤矿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一、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防治管理工作,搞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作业场所空气的粉尘浓度应符合下列标准(见表格)。
三、职业危害检测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1、总粉尘:⑴作业场所中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两次,地面每月测定一次。
⑵粉尘分散度,每____个月测定一次。
2、呼吸性粉尘:⑴作业场所个体呼吸性粉尘检测,采掘工作面每____个月测定一次,其他地点每____个月测定一次。
⑵定点呼吸性粉尘检测每月测定一次。
3、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____个月测定一次。
4、粉尘检测的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并按时上报。
四、粉尘检测的仪表、仪器必须按时到经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归口单位鉴定合格。
五、通防科要对检测报表、粉尘分散度、游离SiO2、仪表、仪器的送检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并对职业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场所提出整改措施。
积极帮助和协调生产单位建立健全各种防尘设施,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2)一、引言随着工业化和经济发展的进一步推进,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对员工健康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
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化学、物理、生物性因素及其他因素。
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存在,不仅关系到员工的健康,也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生产运营。
因此,建立和完善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对于保护劳动者健康和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必要性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是指对工作场所中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全面、系统地监测和调查。
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对于发现和评估危害因素的存在和程度、制定和调整职业卫生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2024年修订)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2•【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疾病防控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1999年1月29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4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诊治第四章保障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推进健康江苏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条例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劳动者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规范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落实职业病防治岗位责任。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防护措施,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江苏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复习内容
学习《江苏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试行)》《江苏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试行)》复习题1、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是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是掌握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的必要手段,是评价是否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重要依据。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是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有利于采取针对性防护对策和措施、改善劳动条件、防止或减轻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是加强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分析和研判职业病危害并针对性采取治理措施的基本前提。
4、检测工作规范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的编制等环节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5、技术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加强内部质量控制管理,严格遵照检测工作规范的要求,严格遵守检测工作的程序,确保检测工作,并按照检测报告基本要求和统一格式编制、出具检测报告。
6、技术服务机构要做好的留存,并按规定,满足对检测数据进行的要求。
7、根据检测工作规范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委托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不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相关生产技术资料,不得检测工作等影响检测结果真实性的行为。
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检测活动,不得检测报告甚至伪造检测报告,不得违法违规行为。
8、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按照的原则,建立相关责任追究制度,严禁出现行为。
9、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职业卫生监管重点工作,强化对检测工作监督检查,要以为切入点,充分发挥技术服务机构的支撑作用,督促按照本检测工作规范要求配合认真、扎实开展检测工作,全面提升用人单位工作水平和能力。
10、安监部门要开展检测报告质量抽查,对技术服务机构留存的进行。
11、安监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按照法律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由给予暂停、降级或者撤销资质等处罚。
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结合检测报告数据及建议,查找职业病危害因素,有针对性的采取,有效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切实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苏卫疾控[2008]23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苏卫疾控〔2008〕23号)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我厅组织专家编制了《江苏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予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疾病控制处联系。
联系人:刘岚,联系电话:************。
附件:江苏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试行)二○○八年七月十七日附件江苏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提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三条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以下简称档案管理)。
第四条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的医学随访检查及应急健康检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委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第六条体检机构应该在批准的服务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七条用人单位应该根据本规范要求制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于每年度的11月底前向体检机构提出下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申请,同时应该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报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
AQ/T 4269-201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发表时间:2015-04-22 来源:职业卫生网浏览次数:12187 评论:0 顶:0 踩: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和报告编写格式等。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
用人单位日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物品的检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所有部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T 160(所有部分)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GBZ/T 189(所有部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GBZ/T 192(所有部分)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3 术语和定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occupational hazards monitoring对工作场所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采样、测定、测量和分析计算。
4基本要求4.1检测工作应遵循国家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的机构应取得计量认证,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
4.2评价监测、日常定期检测、监督监测应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
4.3异常工况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应注明检测时工作场所的生产状况。
4.4在易燃、易爆工作场所采样(测量)时,应使用防爆型采样(测量)设备。
4.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调查及现场采样应在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陪同下进行。
4.6工作人员在现场调查及采样时,应穿戴好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
4.7可能影响监测结果的异常天气不应进行样品采集。
4.8检测机构对检测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5监测类别及其采样要求5.1 评价监测适用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价等。
AQT-4269-201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
AQT-4269-201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前言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工业生产不断扩大,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工作场所对人身体的危害性。
尤其是职业病的发生,不仅对劳动者个人造成了不可磨灭的影响,也对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因此,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估已成为现代职业健康管理的重要内容。
本规范的制定旨在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价过程,为从事职业健康检测的人员提供科学严谨的操作规范,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的人员,包括技术人员、检测人员等。
对经劳动密集型企业、有职业病危害的特种行业企业、职业病高发行业企业等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价。
检测流程1.确定检测目标首先,根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实际情况,确定检测目标和检测方法。
在选择检测项目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生产工艺、生产条件、人员作业环境等因素,确保全面、准确地开展检测工作。
2.检测现场准备检测工作前,应事先了解检测场所的结构、情况,并做好检测设备和工具的准备。
同时,应对现场进行科学合理的安全评估和防护措施,确保检测人员和被检测人员的人身安全。
3.实施检测在检测时,应依照检测目标和方法,使用专业检测仪器进行采样或测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应注意保护检测设备的稳定性和持续可靠性,测量设备应定期校准和维护。
4.分析评价对检测结果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计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暴露浓度和评价。
结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对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制定相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措施和方案。
5.检测结果报告完成检测和评价后,对检测结果进行整理和汇总,编制检测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测目的、检测方法、样品信息、检测结果、评价、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人员素质要求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职业卫生和安全知识,掌握现代化职业卫生检测方法和技术,熟悉各类检测仪器和设备的使用方法和维护方法。
江苏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江苏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简介职业病是因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劳动条件引起的,具有职业特征的疾病。
职业病的发生与工作环境中的危险因素和劳动条件密切相关。
职业病的发病率较高,且治疗难度大,给患者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对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江苏作为人口、产业大省,在加快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进程的同时,也面临着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治的严峻挑战。
据统计,江苏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和生物因素,如粉尘、噪声、有害化学物质、生物因素等。
其中,国际上公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气溶胶、噪声、有毒气体、化学物质、粉尘和放射线。
因此,江苏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监管也变得尤为关键。
检测意义江苏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监测是职业病防治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估,可以科学认识职业病的危害程度和发生率,为制订和实施科学、合理、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对职业病高发行业和高风险岗位实行重点监管,加强职业病防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利于维护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维权。
检测方法在江苏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一般属于政府职能范畴。
检测的方法主要包括现场监测、采样检测等。
现场监测现场监测是指对工作场所的实际工作环境进行现场监测和评估。
监测人员可以通过使用专业的检测仪器,对现场空气、噪声、温湿度、照度等参数进行监测,进而获得工人所处环境的实际情况。
采样检测采样检测是指采集工作场所中的危害物进行分析和检测。
这种方法一般是通过采取现场取样或者聚合气溶胶取样,分析样本中存在的有害物,评估工人的暴露程度和危险程度,为后续的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检测标准为了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维护职业生态平衡,江苏省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标准和评估体系较为完善。
江苏省现已制定和实施了多项贯穿职业病预防过程的标准,如《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限值》、《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方法》、《职业病防治技术规范》等。
江苏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
江苏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1 范围本导则规定了江苏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目的和基本原则、依据、范围、方法、程序、内容和报告编制等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不包括煤矿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本导则不包含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现状评价的导则将另行发布。
各行业或领域可根据《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和本标准规定的原则制订评价细则。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
然而,鼓励本导则使用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60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测定方法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 189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 19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 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4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信息指南GBZ/T 22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9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GBZ/T 230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J 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AQ/T 8008 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文通知发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江苏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江苏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提高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以下简称检测)包括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因素(有毒物质、粉尘和生物因素)的空气样品采集、运输、保存、检验;物理因素测量,以及检测档案管理,不包括工作场所放射线的检测工作。
第四条检测工作类别包括日常检测、评价检测、监督检测、事故性检测。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测、评价;委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应该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该在批准的服务项目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八条为保障检测工作规范进行,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该签定委托协议书。
协议书内容包括检测项目、检测时间、检测地点或岗位、检测报告书出具方式、费用结算等。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该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如实提供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原辅材料、产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措施、岗位设置及接触时间等相关资料。
开始现场检测时,用人单位应该提供必要协助,并对工作场所生产运行状况及职工职业接触情况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检测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后,应该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现场调查,必要时可进行预采样。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提高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XXXXXXXXXX化工有限公司范围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以下简称检测)包括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因素(有毒物质、粉尘和生物因素)的空气样品采集、运输、保存、检验;物理因素测量,以及检测档案管理。
第四条检测工作类别包括日常检测、评价检测、监督检测、事故性检测。
第五条检测部门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日常的检测;委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工作。
第六条检测部门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应该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七条为保障检测工作规范进行,公司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该签定委托协议书。
协议书内容包括检测项目、检测时间、检测地点或岗位、检测报告书出具方式、费用结算等。
第八条公司应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如实提供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原辅材料、产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措施、岗位设置及接触时间等相关资料。
开始现场检测时,公司检测部门应该提供必要协助,并对工作场所生产运行状况及职工职业接触情况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检测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检测,使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记录单 (以下简称记录单)。
记录单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人员现场填写,填写内容完整,真实,不可缺项,并由公司陪同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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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检测,是指具有相应资质和检测能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为用人单位进行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为建设单位进行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检测和为用人单位进行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危害因素以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有职业接触限值及有检测方法的危害因素。
第四条本规范涉及的检测项目,包含本规范所称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内的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粉尘、有毒物质)以及物理因素(不含电离辐射)。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人员。
第二章检测工作要求第六条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本规范要求的程序和内容开展,不得擅自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
第七条检测工作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或者协议(以下统称合同)评审,签订合同,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制订现场检测方案,采样前准备,现场采样(含现场测量),样品运输、流转和保存,样品处理和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编制检测评价报告,检测评价报告及原始记录审核,检测评价报告签发、归档与保存等流程。
检测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
第八条合同评审(一)技术服务机构在签订合同前(或者同时),应当根据检测工作的来源、性质、范围和内容等,结合自身的资质条件和计量认证等技术能力的范围,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合同评审。
(二)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检测工作,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者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无法自行检测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检测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
委托检测应当征得用人单位书面同意,委托双方应当签订委托检测协议书,明确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
委托检测样品数量和检测项目种类数均不得超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签订合同合同评审后(或者同时),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检测类型、检测范围、合同价格、检测评价报告出具时限和方式、签订日期等内容。
第十条资料收集签订合同后,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用人单位收集总平面布置图、设备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原辅料和产品(含中间产品、副产品)、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防护措施、岗位设置、作业人数、劳动工作制度以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既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等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并向技术服务机构如实提供。
涉及军工等保密情况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现场调查(一)现场调查应当覆盖检测范围内全部工作场所,且现场调查的时间应当至少覆盖1个工作班,以满足检测工作需要。
现场调查时应当由至少2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并填写《现场调查记录表》(见附件2表1)和《劳动者工作日写实调查表》(见附件2表2)。
开展评价检测现场调查时还应当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参与。
(二)现场调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劳动定员、岗位划分、工作班制。
(2)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的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物等的种类、数量、纯度、杂质及其理化性质。
(3)生产工艺和设备,包括设备类型、数量及其布局;主要工艺流程及参数,生产方式,生产状态。
(4)各岗位(工种)作业人员的工作状况,包括作业人数、工作地点及停留时间、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接触职业病危害的程度、频度及持续时间。
(5)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产生和扩散规律、存在状态、预估浓度。
(6)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和环境条件、职业病防护设施及运行情况、个人防护用品及使用情况。
(三)用人单位应当在确保正常生产的状况下,配合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调查和劳动者工作日写实调查,并由陪同人员在技术服务机构《现场调查记录表》和《劳动者工作日写实调查表》上签字确认。
(四)必要时进行预采样,但预采样不能代替现场采样。
第十二条制订现场检测方案(一)制订原则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以下简称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以下简称GBZ/T 160)、《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以下简称GBZ/T 192)和《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以下简称GBZ/T 189)等标准要求,根据检测类型、生产工艺流程、岗位设置等相关情况,结合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选择计量认证批准的检测方法,确定有代表性的采样点或者采样对象、采样数量、采样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类型确定采样方法,编制《现场检测方案》(见附件2表3)。
(二)方案内容现场检测方案应当至少包括:检测类型、制定日期、用人单位名称、检测编号、检测范围、作业岗位、采样点或者采样对象、检测项目名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采样方式、采样时长、采样设备、采样数目、现场采样(测量)布点示意图、制定人、审核人、批准人、制定日期、用人单位负责人等信息。
(三)采样方式及要求现场采样应当选定有代表性的采样点或者采样对象、采样时段。
定点采样应当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最高、劳动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最高的工作日和时段;个体采样应当包括不同工作岗位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
采样点和采样对象的数量必须满足标准要求,工作场所有仪表控制室和劳动者休息室,至少设置1个采样点。
职业接触限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有害物质的采样,应当优先采用个体、长时间采样(采样介质为液体的除外),采样时间尽可能覆盖1个工作班;或者选择定点、短时间采样,如劳动者在一个工作地点工作,应当在劳动者1个工作班空气中有害物质不同浓度的时段分别进行采样,必须覆盖最高浓度时段,且同一采样点至少采集3个不同时段的样品;如劳动者在一个以上工作地点或者移动工作时,应当在劳动者的每个工作地点或者移动范围内分别设置采样点,分别进行采样。
职业接触限值为最高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或者超限倍数的有害物质的采样,应当选择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作业人员或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地点,在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进行采样,不得随机选取采样对象或采样点。
当现场浓度波动情况难以确定时,应当在1个工作班内不同时段进行多次采样。
物理因素强度的测量,在选择定点测量时,如劳动者工作地点固定,应当在劳动者1个工作班不同生产时间进行测量;如劳动者工作地点流动,应当在流动范围内,相对固定的工作地点分别进行测量;选择个体测量时,应当选定有代表性的测量对象,测量1个工作班。
评价检测应当连续采样3个工作日。
其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类比检测时,当类比项目具有最近连续二年定期检测报告时,可以参照定期检测的要求进行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时,当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具有最近连续二年定期检测报告时,也可以参照定期检测的要求进行检测;以上两种情形最近连续二年的定期检测报告必须符合本规范检测工作要求且满足评价需求,当检测数量和项目不足时,应当按照评价检测连续采样3个工作日的要求进行补测。
采样时,应当按要求采集空白样品,定期检测中同一检测项目同一批次样品至少采集3个空白样品。
评价检测中同一检测项目至少采集3个空白样品,每天至少采集1个空白样品。
对于同一生产装置生产不同产品的工作场所,应当对每一类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关键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四)方案审核要求检测方案的制定应当经检测技术负责人审核通过,并由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在《现场检测方案》上签字。
第十三条采样前准备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现场采样前,应当根据《现场检测方案》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备足符合采样要求的仪器设备、空气收集器、相关滤料和试剂,备齐现场采样(测量)记录表单。
对于配制后立即使用的吸收液或者保存时间较短的,必须采样前临时配制或者在规定时间内配制、使用。
(二)对现场检测仪器检查其性能规格(包括防爆性能)、电池电量、计量检定或者校准有效期等情况,并按要求领用仪器设备、做好仪器设备出入库登记记录。
(三)做好仪器设备的充电、流量校准等工作。
流量校准时,必须串联与采样相同的空气收集器,并做好校准记录。
(四)在易燃、易爆工作场所采样和测量时,应当选用防爆型采样(测量)仪器及相关设施。
(五)为现场采样人员配备适宜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现场采样(含现场测量)现场采样必须符合GBZ 159、GBZ/T 160、GBZ/T 192、GBZ/T 189等标准要求,且满足以下条款:(一)每个采样点安排2名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采样或者测量,并填写《检测情况记录表》(见附件2表4)及工作场所有毒物质、粉尘和物理因素定点采样(测量)记录表、个体采样(测量)记录表(见附件2表6~表25,以下统称采样记录表)。
(二)采样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相关要求,正确配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三)采样人员到现场后,应当核实现场调查相关内容,确认生产状态、采样点或者采样对象、采样时段、检测项目等信息,如果原辅材料等发生变化,应当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场检测方案》,并依据修改后的《现场检测方案》进行现场采样。
(四)在现场采样和测量时,必须拍摄和留存能够反映用人单位名称、采样人员、陪同人员、工作场所、采样和测量时间、检测设备及检测过程等要素的现场照片资料。
如现场设备、产品或者其他因素等具有保密性,应当在用人单位显著标志物位置前拍照留证,并经用人单位书面确认。
(五)采样记录表必须实时填写,并由技术服务机构的采样人员、校对人员和用人单位陪同人员逐页签字共同确认。
记录信息应当至少包括检测编号、样品名称及编号、采样点或者采样对象、采样设备名称及编号、生产状态、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及个体防护用品配戴情况、采样起止时间、采样流量、采样环境条件、采样人员、陪同人员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样品运输、流转和保存(一)规范保存和运输样品,送交实验室,填写《样品交接记录表》(见附件2表5)。
样品运输应当保证样品性质稳定,避免污染、损失和丢失。
对于不稳定的样品,应采取必要措施妥善保存。
空白样品应当与采集样品一并放置、运输、保存。
(二)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样品流转管理,保证各环节受控,采样人员和实验室的检验人员进行样品交接时,必须在《样品交接记录表》上标明检测编号、样品收集器名称、编号、数量、性状、状态、采样日期、交接样日期、保存条件与期限以及交样人和接样人等信息,并经双方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