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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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艺术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艺术学校学生的管理,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生管理制度1. 入学管理(1)学生入学需按照国家规定的招生政策,通过考试、面试等程序,取得入学资格。

(2)学生入学后,需签订入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学籍管理(1)学生入学后,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学习经历、成绩、奖惩等。

(2)学生学籍有效期为四年,期间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3)学生因故休学、转学、退学,需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手续。

3. 学习管理(1)学生应按时参加课程学习,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早退。

(2)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积极参与课堂讨论。

(3)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完成作业、论文、作品等学习任务。

4. 生活管理(1)学生应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宿舍整洁,不得擅自改变宿舍布局。

(2)学生应爱护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损坏。

(3)学生应遵守作息时间,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

5. 活动管理(1)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2)学生参加活动应遵守活动规则,不得违反活动纪律。

6. 奖惩管理(1)学生表现优秀,可按照学校规定给予奖励。

(2)学生违反本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三、实施与监督1. 本制度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学生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3. 学生对学校管理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学生代表、学生会等渠道向学校反映。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

3. 本制度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修订和解释。

【原创精品】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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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四川音乐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并附医院或原单位(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专业、健康等方面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本人可以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学年开学时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教育教学计划的要求,自觉、主动、积极的修读相关课程,积极参加并完成好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教学实习、艺术实践、毕业设计及毕业论文等)。

第六条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选修课包括限定选修课(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任选课)。

第七条某专业基础知识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通过自学免听某些课程的部分内容(专业课、政治类课、体育课、合唱(奏)课、军训、各类实习、实践教学环节等不能申请免听)。

被批准免听的学生仍须按规定完成作业、按时完成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要求和参加考试。

文秘知识-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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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程序,保证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文化和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在入学环节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属于不符合招生条件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附属医院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本人申请,附属医院签署意见,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学生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医疗费用自理,发现患有不符合招生条件疾病并经学校附属医院复核确认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向学校申请,并经附属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或开学后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注册,凭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料。

1、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事先取得有关证明,向教务处请假,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一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凡休学、停学、保留入学资料、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准注册。

3、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先到校财务处按规定交清本学年的学杂费,凭缴费收据及本人学生证到教务处报到注册,否则不能取得新学期学籍,所修课程无效。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的目标与任务二、学生入学管理1.入学资格审核学院招生办负责对所有报考学院的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核,对报考学院要求的分数线、录取名额、专业要求等进行核查,确保入学的学生符合学院招生要求。

2.学生档案管理3.学生信息登记学院各专业要求学生在入学时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健康状况等,学院需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三、在校学习管理1.学生信息更新学院要求学生每学年更新个人信息,并及时更新学生档案和学籍系统中的信息,确保学生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学生成绩管理学院要求各专业及时录入学生成绩,并定期向学生公布成绩,在学生学习过程中及时反馈学习成绩,为学生的学业规划和毕业要求提供参考依据。

3.学生奖励与处分学院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包括奖学金、先进个人、优秀团员等的评选,以及违纪行为的处理等。

四、离校管理1.退学管理学院根据学生的申请,对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进行退学手续办理,包括退学申请书的提交、办理手续的审核等。

2.学位授予学院在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合格后,办理学位授予手续,并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

3.档案管理学院要求毕业学生进行档案交接,对学生的毕业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学生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五、学籍管理的相关制度1.学生学籍管理责任制学院明确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者和责任区域,建立学生学籍管理责任制,确保每个环节的责任人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职责。

2.学生学籍管理文件学院建立学生学籍管理的文件制度,包括学生学籍的登记表、申请表、审批表、奖励处分表等,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制度化。

3.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学院建立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存储,为学生学籍管理提供便利和准确性。

六、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学校教务处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督导,确保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精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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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一、学籍的取得与保持1、根据地方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学校招收常住户籍在本辖区内达到小学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适龄儿童。

2、新招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按规定程序完清报名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周。

3、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取得相应的一个由教育局下达的全区统一编排的学籍编号。

4、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

不请假者,视为旷课。

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四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实施义务教育,凡辍学学生经动员仍不入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单位发出《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学生复学。

学生自动离校,经动员仍不能复学者,学籍注销。

6、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同时在其他学校取得学籍。

二、转学、借读7、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转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申请书》(需经班主任签字)、变更后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提出转学申请。

(2)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转教务处主任和校长签署意见。

(3)将《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

(4)持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插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5)转出学生需向原校交回接受学校出具的入学证明材料。

(6)对已取得学籍的学生,班主任及科任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8、凡因父母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离开自己户口所在地到异地借读,且借读地又有亲友能履行监护人责任的,经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或家长书面申请,并持接收借读学校证明,经同意后,学校可办理借读手续。

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学生助理管理办法

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学生助理管理办法

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学生助理管理办法为给学生提供锻炼、提高和施展才华的机会,加强学生综合素质和领导力的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同时为优秀的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配合老师做好学生管理工作,现制订《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学生助理管理办法(试行)》如下:一、学生助理的选拔原则与条件(一)选拔原则。

学生助理的选拔面向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遵循自愿、公开、经济困难学生优先的原则。

(二)选拔条件。

政治思想进步,道德品质优秀,心理健康,健康状况良好;积极热诚,耐心细致,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交流沟通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有较强的信息收集能力和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有较强的原则性和纪律性;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一般应位于班级前50%。

二、学生助理的职责与要求(一)学生助理划分为事务助理和专项助理,协助校内各机关办理日常工作的助理为事务助理,分布于各院(系),协助学生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信息收集、整理和报送的助理为专项助理。

(二)事务助理1.协助所在部门做好办公室日常工作,完成办公室老师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完成学生工作部布置的其他任务。

(三)专项助理1.掌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在同学中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切实解决同学中存在的一些浅层次心理问题。

对于存在较为严重心理问题的同学必须及时向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和学生工作部报告,做到“早发现、早通报、早关心”。

2.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状况、学习、生活等有关信息,配合学生工作部及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宣传国家及学校有关资助政策,协助做好这些学生的助学工作。

3.全面了解和把握学生的思想状况和思想动态,定期向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及学生工作部反映情况。

4.完成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及学生工作部布置的其他任务。

5.每学期初做好本学期工作计划并报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和学生工作部备案。

学期结束时,对照工作计划提交一份工作报告,对所负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经济困难状况及思想状态做出系统的分析。

四川音乐学院章程【直接打印】

四川音乐学院章程【直接打印】

四川音乐学院章程(核准稿)序言四川音乐学院始建于1939年创办的四川省立戏剧教育音乐学校。

历经四川省立艺术专科学校(1941年)、成都艺术专科学校(1950年)、西南音乐专科学校(1953年)等多个历史发展阶段,1959年更名为四川音乐学院。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依法治校”为根本方法,以“服务社会”为根本责任,坚持“为祖国歌唱、为社会奉献、建艺术高地、走时代前列”的办学理念,努力建成优势明显、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和国际知名的艺术大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四川音乐学院,中文简称为“川音”,英文译名为Sichuan Conservatory of Music,英文缩写为“SCCM”。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生路6号,设有锦江校区和新都校区。

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教学为中心,加强内涵发展,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特色发展战略、国际化战略,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职能。

第六条学校弘扬“乐于奉献、勇于展示”的川音精神,按照教学研究型的办学定位,着力培养基础理论扎实、专业技术深厚、综合素质较高、具有国际视野的应用型和研究型艺术人才。

第七条学校设置艺术学、工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学科门类。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发展规划与定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第八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适度开展专科教育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及非学历教育。

学校依法对达到相应学业标准的学生颁发学业证书,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自主性,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四川音乐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并附医院或原单位(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它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新生因严重伤病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学校最多保留入学资格两年。

新生因参加创新创业项目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四川音乐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四川音乐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四川音乐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院授予学士、硕士两级学位,按艺术学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处理有关学位事宜。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经省学位办批准,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院设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2、审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3、审查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及数量。

4、审批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5、审查已由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的名单,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6、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7、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及其它有关事宜。

第三章学士学位第六条凡我院有正式学籍的本科生,经德育考核合格,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考试及格,修满规定的选修课学分,论文答辩通过,经审核达到下述学士水平者准予毕业,并授予文学(音乐)学士学位:1、较好的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业务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散布反动言论,经教育不改者;2、在校期间,受过留党、留团查看一年处分者;3、品行不端或违反学校纪律,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未消除者;4、因考试成绩(含补考、重修)不及格未领到毕业证书者;5、在校期间累计六门及六门以上课程经补考(重修)及格者;第四章硕士学位第八条经德育考核合格,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论文答辩通过并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下列要求者,本人申请并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艺术学硕士学位或艺术硕士学位:1、正确理解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具有从事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扎实的专业技能;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业工作的能力;4、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和撰写论文摘要,并具有一定的听、说能力。

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本专科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细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学生为本,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学生须按照国家招生规定,通过统一考试或特殊招生渠道被录取后,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应提前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如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学习,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八条学生学籍自入学之日起建立,至毕业证书颁发之日终止。

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努力完成学业。

第十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学分制,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事宜,按照学校规定办理。

第四章学籍处理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刑律的;(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的;(四)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三条学生被开除学籍,自处分决定之日起,丧失在校生的资格。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执行。

音乐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音乐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音乐学校学生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音乐人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音乐学校全体学生。

第三条音乐学校学生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个性,激发学生潜能;2. 依法治校,公平公正,严格管理;3. 强化德育,注重能力培养,全面发展;4.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学生积极进取。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学生入学须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规定的招生政策;2.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身心健康;3. 具有音乐特长和艺术素养;4. 通过学校组织的入学考试。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应按照学校规定进行注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学生行为规范第六条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学校秩序,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第七条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八条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不断提高自己的音乐素养。

第九条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形象,不得在校内外从事有损学校声誉的活动。

第十条学生应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和集体活动。

第四章学生奖惩制度第十一条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刑律的;2.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3. 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4. 严重违反学术道德,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5. 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第五章学生申诉制度第十三条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音乐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音乐学院学生规章制度细则

音乐学院学生规章制度细则

音乐学院学生规章制度细则音乐学院作为培养音乐人才的重要基地,对学生的管理和规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持学院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的学习氛围,音乐学院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音乐学院学生规章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首先,学生应遵守学院的学习纪律。

在音乐学院,学习是学生最重要的任务。

因此,学生应按时参加课程,并保持良好的学习态度和积极性。

学生应尊重教师的教学和管理,认真完成教学任务和作业。

迟到早退、旷课和抄袭行为都是严重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学生应该严肃对待这些问题,以养成健康的学习习惯。

其次,学生应遵守学院的行为规范。

音乐学院是一个集体,要维持良好的校园风气,学生应该关心他人,互相尊重,并维护良好的人际关系。

学生应该遵守学院的交往方式,不得进行恶意诽谤、攻击他人的行为。

此外,学生应合理利用学院提供的资源设施,并爱护校园环境。

保持公共场所的整洁,不乱丢垃圾,是每位学生应尽的责任。

再次,学生应遵守学院的考试纪律。

音乐学院对学生的考核和评估非常重视,学生应当遵守学院的考试规定,按时参加考试并按要求完成考试内容。

考试作弊是严重的违纪行为,学生应该保持诚信,严禁在考试中抄袭、作弊。

此外,学生在课外活动中也应遵守学院的规定。

音乐学院举办各种丰富多样的活动,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参加。

然而,学生在参加这些活动时,应按照活动要求,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

同时,学生应当尊重其他参与活动的同学,遵守组织者的安排和要求。

最后,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学院的修身教育。

音乐学院注重培养学生的情操和道德修养,学生应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道德教育活动,努力陶冶情操,提高自身修养。

总之,音乐学院学生规章制度的细则覆盖了学习、行为、考试、课外活动和修身教育等方面。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学院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环境,使学生们能够充分发展自身潜能,并成为一名道德修养和艺术技能并重的音乐人才。

学生应该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并以积极的态度投入到学院的学习和活动中,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校园氛围。

艺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艺术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艺术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艺术专业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学籍注册,发放学生证。

第五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因故需变更学籍的,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手续办理,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

第六条转学:学生因家庭原因、健康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转学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条休学:学生因疾病或其他原因需休学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间,学生学籍保留,休学期限最长为一年。

第八条复学:休学期满后,学生需复学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九条退学:学生因故需要退学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章学籍考核与成绩管理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参加各项考核,考核成绩作为学生学籍管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学生的成绩分为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包括课堂表现、作业完成情况等,考试成绩包括考试、考核等。

第十二条学生成绩评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任课教师负责评定,学校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学生成绩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学生成绩不合格,经补考后仍不合格的,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

第四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籍变动情况、成绩考核情况等。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同时保留纸质档案。

第十六条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制、篡改。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

音乐学校学生管控制度

音乐学校学生管控制度

音乐学校学生管控制度一、引言音乐学校作为培养音乐人才的重要场所,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学生管控制度,以确保学生的学习秩序和纪律。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份简单且无法律复杂性的音乐学校学生管控制度,以指导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开展工作。

二、学生入学要求1. 学生必须年满六岁且具备基本的音乐兴趣和潜力。

2. 学生需要通过入学考试,以评估其音乐基础和潜力。

3. 学生需提供身份证明和健康证明。

三、学生学习纪律1. 学生应按时参加课程并遵守学校的学习安排。

2. 学生应尊重教师和其他学生,并保持良好的学习态度。

3.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

4. 学生应完成学校布置的作业和练习。

四、学生行为规范1.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行为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不打闹、不辱骂他人、不损坏学校设施等。

2. 学生应保持学校的卫生和环境整洁。

3. 学生应尊重他人的隐私和个人空间。

五、学生奖惩制度1. 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习表现和行为规范进行奖励,如表扬、奖状等。

2. 学校将对违反学习纪律和行为规范的学生进行惩罚,如警告、扣分、通报家长等。

3. 学校将根据情节严重性,对严重违纪的学生进行停课、劝退等处理。

六、学生安全保障1. 学校将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2. 学校将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3. 学校将配备专业的安全人员,并定期检查学校的安全设施。

七、家长参与1. 学校鼓励家长积极参与学生的学习和成长过程。

2. 学校将定期与家长沟通学生的学习情况和表现。

3. 学校将举办家长会、讲座等活动,提供教育指导和支持。

八、修订和解释1. 学校保留对该学生管控制度进行修订的权利。

2. 学校将解释该学生管控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执行细则。

以上为音乐学校学生管控制度的主要内容,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应按照该制度开展工作,以确保学生的学习秩序和纪律。

音乐学院学生管理制度

音乐学院学生管理制度

音乐学院学生管理制度一、学生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音乐学院是文化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造优秀音乐人才的学校。

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的音乐天赋,促进学生健康成长,音乐学院制定了严格的学生管理制度。

学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树立良好的学生形象,增强学生自我管理意识,提高学生的素质。

(二)培养学生音乐专业技能和音乐综合素质,促使学生全面发展。

(三)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高尚品德。

(四)严格管理教育,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五)完善学生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效能。

二、学生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一)学院实行班主任制管理,每个班级设班主任,班主任是学生的思想道德导师和管理者。

(二)设立学生工作部和学生会。

学生工作部是学生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学生会则是发挥学生主体作用,贯彻落实学院教育方针和学生管理制度的重要组织。

三、学生管理工作的内容(一)思想政治教育音乐学院强调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推崇道德教育的重要性。

为此,学院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到学生的课堂、日常生活和学生工作组织中,使学生陶冶情操,增强自我免疫力。

通过开展主题班会、思想大讲堂、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使学生养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

同时,学院还扎实开展各种形式的爱国主义教育和法制教育,使学生热爱祖国、遵守法律,养成正确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学业管理学院制定了严格的学业管理规则,为了确保学生学业能得到有效的开展,学院实施听课、考试、论文、实习、考核等硬性制度,规范学生学业管理。

同时,学院也积极引导学生通过文献阅读、开展课外实践、社会调查等方式建立学科知识体系,提升自身专业水平。

(三)日常管理日常管理是学院的基础工作,包括习惯养成、卫生管理、宿舍管理、财务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方面。

此项工作主要由各班班主任和寝室长负责,严格管理和监督学生的日常行为,检查和整理学生寝室的卫生情况,维护学校的公共设施和设备,为学生创造一个安全、整洁、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音乐教育学院学员管理规则

音乐教育学院学员管理规则

音乐教育学院学员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音乐教育学院学员的管理工作,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音乐教育学院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学员)。

第三条学院对学员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严格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激励学员全面发展。

第二章学员档案管理第四条学员档案是学员个人情况的原始记录,是进行教育、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条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入学登记表、学籍卡、成绩单、毕业鉴定及其他有关个人情况的材料。

第六条学员档案由学院统一管理。

学员应当如实提供个人情况和材料,并对提供的材料负责。

第三章学员考核与评价第七条学院应当建立全面客观的学员考核与评价体系,包括学业成绩考核、思想品德考核、身心健康考核等。

第八条学业成绩考核主要通过考试、考查等方式进行,学员应当按时完成课程学习,参加考核。

第九条思想品德考核主要考察学员的政治立场、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条身心健康考核主要考察学员的健康状况和心理素质。

第四章学员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学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学院的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学员应当尊重师长和同学,诚实守信,勤奋学习,勇于创新。

第十三条学员应当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第十四条学员不得从事违法乱纪的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章学员奖惩第十五条学院应当设立奖学金、荣誉称号等激励机制,奖励学习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学员。

第十六条学院应当设立助学金、困难补助等帮助机制,帮助经济困难的学员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刑律的;2.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3. 严重违反学院管理规定,损害学院声誉的;4. 其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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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自主性,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四川音乐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并附医院或原单位(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它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新生因严重伤病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学校最多保留入学资格两年。

新生因参加创新创业项目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学制与最长学籍年限第六条本科各专业标准学制为4年(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包括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和视唱练耳两个专业方向]、音乐表演专业[指挥方向]、雕塑专业学制为5年)。

专科各专业标准学制为3年。

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准予毕业;对符合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本科各专业弹性学制年限为3—7年;专科各专业弹性学制年限为2—5年。

(一)学生一学年内无特殊原因,专业(方向)主科课程考试连续两次不合格,或专业基础课三门及三门以上不合格,或一学年内所修课程累计六门及六门以上考试成绩不合格者,给予留级处理。

因个人原因申请留级,经学生所在院系同意,也可作留级处理。

每学年秋季学期第三周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附有关上报材料,经教务处审核,报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留级学生,由学校发布留级处理决定,由院系书面通知学生和家长。

(二)学生学有余力,超前选修有关课程,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提前毕业。

第八条本科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超过6年(学制为5年的专业不超过7年),在6年内(或7年)达不到毕业要求者,根据其完成学业情况,分别作肄业或结业处理。

第九条专科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超过5年,在5年内达不到毕业要求者,根据其完成学业情况,分别作肄业或结业处理。

第三章课程修读、考核及成绩记载第十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读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学分制。

学分是学生学习课程和其它教育教学环节学习量的计算单位。

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育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

各专业具体的学分结构与总学分要求以该专业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为准。

第十二条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必修课,是指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

选修课,是指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志趣、能力和专业发展需要自行选修的课程。

选修课包括扩大知识视野的课程和某些深入研究的课程。

第十三条免听对部份学习成绩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允许免听所选课程:(一)学生要求免听某门课程,应在开课两周内申请,经任课教师考核并同意,所在院系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方可免听。

(二)免听学生必须按课程进度要求按时完成作业和参加考核。

第十四条免修按照专业(方向)培养方案安排,对已修课程平均成绩优秀的学生,部份课程可以申请免修:(一)凡申请免修者,一律要进行选课,并参加该学期相关课程的考核。

(二)学生对某课程已学过,并有相应的学习成绩证明,经过考核,可申请免修。

1.免修申请报告先交该课授课教师审查,教师经考核签字认可后,再转教务处审核。

教务处批准后,认可该生免修课程。

免修课程的成绩及学分,按学生的成绩证明计算、登记。

此类免修申请,在学生毕业前任何时候均可办理。

2.学生对某课程认为已达到结业水平,可直接向教务处呈交免修申请。

教务处在该课结业考试时组织该生参加结业考试。

成绩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认可该生免修该课,并按学生考试成绩计算,登记成绩及学分。

此类免修申请,应于该课结业考试两周前呈交。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和实践类课程(如合奏、合唱等),不得免修。

第十五条未申请免听或免修,或申请免听或免修未被批准的学生,不得旷课。

第十六条辅修主科专业成绩较好的学生,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学生所选课程为其它专业的主科,其所选的课程(某专业或某专业方向)称为辅修专业。

拟辅修专业的学生应于第一学年结束之前向所在院系及辅修专业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

相关院系根据学生本人条件进行审定,接收院系还必须对该生进行专业考核。

两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方能进行辅修专业的学习,辅修专业所有必修课程结业考试合格,发给辅修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必须进行考核。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

第十八条考试课程的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

成绩大于或等于60分为考核合格,成绩小于60分为考核不合格。

班级课程的考核成绩由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结合计算。

其具体比例由各教研室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具体实施办法参照《四川音乐学院班级课考试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课程结束考试一般采用闭卷笔试方式。

专业个别课以教师实际评分为最终成绩,不计算平时成绩。

第十九条考查课程的成绩原则上根据学生平时上课、作业、测验、实际操作等成绩综合确定,成绩采用百分制。

成绩大于或等于60分为合格,成绩小于60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军事训练、毕业实习、教学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按照学院及各教学部门的相关规定确立考核成绩。

第二十一条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

第二十二条补考、重修的相关规定参照《四川音乐学院本专科学生课程补考及重修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生必须参加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院及教学部门安排的一切活动,授课教师和活动组织者均须严格考勤。

考勤管理参照《四川音乐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四川音乐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五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艺术)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并建立创新创业和社会(艺术)实践档案。

参加创新创业、社会(艺术)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办法参照《四川音乐学院学生实践教学管理规定》和《四川音乐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它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它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如因特殊原因需转专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三)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或因专业或学科调整,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九条转专业手续: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审核签注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通知转入院系进行专业考核,最后由教务处公示并发文决定。

第三十条学生转专业手续一般在一年级下学期办理。

第三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六)学校规定的其它限制性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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