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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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暂行) (暂行)
为了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有效化解国家助学
贷款偿还风险,促进我校国家助学贷款良性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1、学校设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全校国
家助学贷款的各项日常工作。
2、各学院学工办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
学校的统一部署,处理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日常工作。
1、各学院要建立和完善借款学生的详细个人档案,每年对已借
款学生档案要及时录入,对发生变动者要对其信息随时补充、删除、
修改,确保借款学生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借款学生个人档案内容:
(1)学生个人基本资料:姓名、学号、个人有效身份证号,家庭
父母的姓名及详细居住地址,所在学院、专业、担任职务、学籍异动
情况、学习成绩、获得毕业证及学位证情况;
(2)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家庭人口及人均收入、父母职业、经济
来源情况;
(3)学生在校受资助情况:学生每年所获得的资助项目及金额、
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报酬等;
(4)学生在校期间的品行记录:包括各种奖励、处分等;(5)学习情况:学年中有无不及格课程等;(6)学籍异动情况:休学、退学、开除等其它异动;(7)学生就业信息:就业后的单位名称、单位详细地址及邮编、
有效联系方式、家人或朋友有效联系方式(至少提供一位);继续攻读研究生所在学校名称、详细地址及邮编、个人或就读学校有效联系方式。
1、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活动,营造
学校良好的诚信氛围,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和个人借款风险意识;
2、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定期组织对借款学生进行提前还款、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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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付息、按期还款等常识性问题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借款学生的责任意识和还款意识;
3、有针对性地对贷款学生进行贷前和贷后教育,指导和监督学
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贷款;
4、学院对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品德等方面每学年
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汇总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报经办银行。
1、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重新拟定还款计划
并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署《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凡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者,学校将不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2、学院每年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借款毕业生第一次
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本人有效联系方式、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对于尚未就业的借款毕业生,应提供其家庭有效联系地址,由学生处汇总后提供给经办银行;
3、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必须及时凭贷款合同、硕
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向经办银行提出继续攻读研究生的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国家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4、借款学生就业或继续攻读研究生时,由学校将其贷款情况和
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并在就业或入学报到的有关材料中体现
相关信息;
5、借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停止发放贷款并督促学生或学
生的父母(监护人)偿还贷款本息:(1)贷款学生不遵守诚信,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申请国家助
学贷款;
(2)贷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学校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
事处罚;
(3)在校期间消费与收入不相符,有挥霍浪费现象。
1、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如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应通
过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2、准确掌握贷款学生的异动情况,借款学生信息如发生学籍异
动,如:出国、转学、休学、退学、开除等情况,学院应及时向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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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管理中心送达书面报告,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书面通知经办银
行,上述学生须到经办银行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方可离校;
3、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或劳动能力,学院应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送达书面报告,由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书面通知经办银行,以便经办银行及时停止发放上述
借款学生贷款。
1、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其它资助或奖励,如在毕业离校时仍有
节余,应优先偿还所借贷款;
2、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奖励机制。学校每年定期对国家助学贷款
工作成绩突出的学院和个人予以表彰并给予一定经费的奖励;
3、对于毕业后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
且服务期限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学校将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国家助学贷款贷偿资助办法;
4、对蓄意逃废银行债务,不履行还款责任的借款学生,经办银
行和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
(1)对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者,经办银行将依法对违约贷款
金额计收罚息,同时将借款学生违约行为载入全国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今后将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业务和其它授信业务;(2)国家(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分别在国家(省)助学
贷款网站、全国(省)大学生就业网站、全国(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以及社会相关媒体公布借款学生违约名
单;
(3)学校将在三峡大学校友会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姓名、照片、
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
1、根据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的不同时期,确定其考核的侧重
点。具体考核指标和办法将另行制定;
2、学校将经办银行每年提供的学院提前还贷款学生人数、金额,
正常还贷款学生人数、金额、违约学生人数等数据,作为对学院进行考核和当年贷款额度控制依据之一。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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