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眉府发[2013]20号
【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07
【实施日期】2013.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眉府发[2013]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确保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工作落到实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城市公共交通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把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协调发展,形成以城市公共汽车为主体,发展出租汽车为
补充,有序推进轨道交通发展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
将城市公交的优先发展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的保障水平,全力推进城市公交持续稳定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15年,基本建成完善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理顺经营管理体制,公交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建立以公共汽车为主体的城市公交服务网络,公共汽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2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90%以上,服务质量评价合格率达到90%以上,公共汽车进场率达到70%以上,公交站亭建设达到站点总量的60%以上。
中心城区基本实现公共交通站点500m全覆盖,公共汽车万人拥有量达到10标台以上。
到2020年,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基本形成贯通市、区县的公交体系以及城乡公交客运一体化网络,实现公共汽车万人拥有量达到15标台,公共汽车占城市交通总出行的比重达30%的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编制公交规划,合理配置公交资源。
按照“立足当前、适度超前,合理布局、城乡一体,突出重点、换乘便捷”的原则,科学编制《眉山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将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紧密衔接。
完善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线网布局、专用道、信号监控、智能调度系统等规划,做好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和与其他交通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