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亏损情形不同13种税前弥补方案
弥补亏损的主要途径
弥补亏损的主要途径根据我国税法有关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利润总额都可以弥补前5个纳税年的亏损额。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弥补亏损的主要途径,欢迎阅读!弥补亏损的主要途径一是用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从“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
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二是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一个调减项,对于企业利润核算而言,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仅影响“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并不影响企业的具体会计处理。
因此亦无需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三是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要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其他转入”科目。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吸收外来新投入的资本金,包括增加新股东或者公司原股东追加投资;二是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或者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其中第二种转增资本途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在税法上应该如果进行税务处理?是否涉税总是困扰不少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为了使大家有个清晰明确的思路,需要在此向广大财税人员厘清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相关涉税处理,下面就此问题根据相关的税收法律进行分析,然后得出各自的税务处理办法。
企业发生亏损弥补的途径在纳税人多次发生年度亏损的情况下,其亏损可以连续用从亏损年度的次年起5年内的所得弥补。
例如,某企业2000年度的亏损额为100万元,则该企业可以用2001~2005年度的所得弥补;如果2002年度又发生50万元亏损,则可以用2003~2007年度的所得弥补。
当然,是否能够弥补,要看从亏损年度次年起的5年内该企业是否有所得可以弥补。
如果该企业2001~2005年度一直亏损,则2000年度的100万元就无法弥补了。
在纳税人既有盈利年度又有亏损年度的情况下,根据税法规定,亏损弥补的最长年限为5年,在5年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可弥补亏损的税务筹划案例
可弥补亏损的税务筹划案例咱就说有这么个小公司,叫酷仔有限公司。
这酷仔公司前几年那叫一个命运多舛啊,连续亏损了三年。
不过呢,这亏损在税务筹划里,有时候就像一个隐藏的宝藏。
一、亏损情况。
第一年,酷仔公司亏损了20万;第二年,又亏了15万;到了第三年,继续亏了10万。
这总共就亏损了20 + 15+10 = 45万呢。
二、转折之年盈利了。
到了第四年,酷仔公司的老板和员工们那是拼了老命,业务一下子就好起来了,盈利了60万。
三、税务筹划前的交税情况。
如果没有考虑可弥补亏损这个事儿,直接按照盈利60万来交税。
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那酷仔公司得交的税就是60×25% = 15万。
这老板心里就有点不乐意了,觉得这好不容易赚点钱,交这么多税,肉疼啊。
四、税务筹划后的交税情况。
这时候呢,他们的财务就聪明了。
因为有前面三年的亏损可以用来弥补。
先把前面的45万亏损拿来抵减这60万的盈利。
这样一来,实际上需要交税的盈利就只有60 45 = 15万。
那需要交的税就是15×25% = 3.75万。
你看,就这么一筹划,一下子就少交了15 3.75 = 11.25万的税呢。
这对酷仔公司来说,就可以把这省下来的钱用来扩大生产、给员工发福利或者再投入研发。
就像本来要给税务局15个苹果,现在只需要给3.75个,剩下的11.25个苹果自己可以留着或者用来种更多苹果树(比喻投入公司发展啦)。
五、长期规划中的亏损利用。
而且呢,酷仔公司的老板也从这个事儿里学到了经验。
他知道了亏损并不可怕,只要合理利用这个亏损在后续盈利年份进行弥补,就能够在税务上得到很大的好处。
所以他在做公司的长期规划时,更加注重成本控制和风险管理,尽量避免不必要的亏损,但也不害怕短期的、可预期的亏损,因为他心里有个小算盘,想着以后盈利了可以用这些亏损来抵税呢。
从酷仔公司这个案例就可以看出来,对于有亏损情况的企业,可弥补亏损的税务筹划是非常重要的,可以为企业节省不少的真金白银。
企业亏损情形不同13种税前弥补方案五篇范文
企业亏损情形不同13种税前弥补方案五篇范文第一篇:企业亏损情形不同13种税前弥补方案税法规定,企业经营期间发生了亏损,允许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在税前进行弥补。
税前弥补亏损,是指以纳税人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前的“利润总额”,对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并且在弥补期内的往年亏损额进行弥补。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以前各年的利润总和为负,本年实现的利润要首先弥补这部分亏损,其剩余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可以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
企业经营亏损弥补,是企业所得税处理中的重要事项。
企业亏损情形不同,税前弥补方法有别。
在汇算清缴过程中,正确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一个关键步骤。
企业所得弥补往年亏损,因情形不同涉税处理需要差别化对待。
企业弥补亏损的各项税收政策,散见于浩瀚的、繁杂的税收政策法规之中。
鉴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开始,笔者专门针对企业亏损的不同情形,经过收集、归纳、分析、总结出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方法,供企业纳税申报时参考和借鉴。
亏损弥补方法一:筹办期亏损,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税前、税后弥补亏损相关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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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前补亏与税后补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
据此,纳税人以利润弥补亏损,可以分为两类;(1)税前利润补亏,简称税前补亏,指以企业计算应交所得税前的利润总额(简称税前利润),对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并且在弥补期内的往年亏损额进行弥补。
(2)税后利润补亏,简称税后补亏,指以已计算应交所得税后的企业净利润(又称税后利润),弥补企业往年被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或已超过延续弥补期限的挂帐亏损额;企业当年发生亏损,以往年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也应属于税后补亏的范畴。
税前补亏与税后补亏的实质区别在于:(1)税前补亏实质上包含着国家以
相当于补亏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额对企业进行补贴。
税后补亏不论是以当年净利润弥补往年亏损,或者以往年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当年亏损,都是企业以自己的留存收益弥补亏损,不包含国家以减收所得税形式对企业亏损进行的补贴。
(2)国家税务总局[1997]132号文件规定,当年所得用于弥补往年亏损,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这样,。
企业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的经济活动存在许多不确定性,盈余或者亏损都是无法事前进行确保的,当出现亏损的状况时,不用太过急躁,冷静寻求补救的方法才是正道。
深圳君合信财税服务机构下面将为您介绍企业弥补亏损的方法。
总的来说,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连续弥补;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税法上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能扣除亏损余额;还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安排——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假如企业当年发生财务账面亏损,应借记“利润安排——未安排利润”,贷记“本年利润”。
企业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时作以上相反的分录。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将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临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推断,假如不能,企业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准则对“将来应纳税所得额”的推断只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需要会计人员进行职业推断。
所以,对于将来可以转回的应纳税额估计过高,可能无法转回的,企业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假如将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
此外,假如税前补亏五年期限已到,但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不足弥补往年亏损,应将仍未获弥补的亏损额转销,借记“利润安排——未安排利润”,贷记“利润安排一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同时,应转回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分录同上。
将仍未获弥补的亏损额转入“利润安排——未安排利润”科目。
亏损弥补规定
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因此,企业进行清算处理 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可以弥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 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 号)第八条规定: “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 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 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5 年。”因此, 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四、政策性搬迁的所得可以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 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40 号)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 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 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 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 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因此,政 策性搬迁的所得可以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办理亏损弥补。
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哪些可以弥补哪些不能弥补
五种可以税前弥补亏损的情形 一、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后,原未弥补完的亏损可以继
续弥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
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 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5 年。该法规定发生的年度 亏损予以结转,主要是基于纳税主体的持续经营。因为厂 房搬迁,变更了主管的税务机关,属于法律形式的简单改 变,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后,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 事项由变更后的纳税人承继,包括之前未弥补完的亏损, 可在规定的限期内继续弥补。
五、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补以 前年度的亏损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 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 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 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 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 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 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销售未完工开 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五种不得税前弥补亏损的情形
企业所得税的亏损应该如何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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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亏损应该如何弥补
亏损,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企业经营亏损弥补,是企业所得税处理中的重要内容。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指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以前各年的利润总和为负,本年实现的利润要首先弥补这部分亏损,其剩余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基本规定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二、一般规定。
浅析税前税后补亏的税务操作和会计处理
浅析税前税后补亏的税务操作和会计处理对于税前税后补亏的税务操作和会计处理,下面将进行一番浅析。
首先,税前补亏是指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优先从应税利润中扣除以前年度亏损后剩下的亏损额,然后再计算所得税。
税后补亏是指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优先扣除当年利润中的亏损额,然后再计算所得税。
税前补亏和税后补亏的具体操作如下:对于税前补亏,企业需要先计算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从中扣除以前年度的亏损额,得出实际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企业可以抵扣的以前年度亏损额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是在3-5年内。
若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则企业不需要交纳所得税,反之则按照相应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对于税后补亏,企业需要首先计算当年的利润额,然后从中扣除当年的亏损额,得到税后利润额。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企业可以在未来年度中抵扣该年度的亏损额,从而减少未来的所得税负担。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亏损企业或者企业在其中一年度发生了大额亏损的情况。
在会计处理方面,对于税前补亏,企业需要将以前年度的亏损额进行记账处理。
一般来说,以前年度的亏损额需要建立一个亏损借记账户,而当年的利润额需要建立一个利润贷记账户。
当计算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以前年度亏损额后,可以将这两个账户进行抵销,得到实际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税后补亏,企业需要将当年的利润额和亏损额进行记账处理。
当年的利润额需要建立一个利润借记账户,而当年的亏损额需要建立一个亏损贷记账户。
当计算所得税时,先从当年利润额中扣除亏损额,得到税后利润额。
若税后利润额为负数,则将其记入亏损贷记账户,用于未来年度的抵扣。
总的来说,税前补亏和税后补亏是针对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以前年度亏损额的不同方式。
在税务操作和会计处理上,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操作和处理。
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的税负,并合法合规地进行税务和会计处理。
CPA《会计》弥补亏损的方式及其会计及税务处理
CPA《会计》填补损失的方式及其会计和税务办理一、公司填补损失的方式公司填补损失的方式主要有三种:1.公司发生损失,能够用次年度的税前收益填补,次年度收益不足填补的,能够在5年内持续填补。
2.公司发生的损失, 5 年内的税前收益不足填补时,用税后收益填补。
3.公司发生的损失,能够用盈余公积填补。
以税前收益或税后收益填补损失,均不需要进行特意的账务办理,只需将公司实现的收益自“今年收益”科目结转到“收益分派——未分派收益”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收益分派——未分派收益”科目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所不一样的是以税前收益进行填补损失的状况下,其填补的数额能够抵减公司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而用税后收益进行填补损失的数额,则不可以在公司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减。
但假如用盈余公积填补损失,则需作账务办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收益分派——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二、填补损失的会计办理公司依据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假如当年账面收益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损失”。
与实现收益的状况同样,公司应将今年发生的损失自“今年收益”科目,转入“收益分派——未分派收益”科目:借:收益分派——未分派收益贷:今年收益结转后“收益分派”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填补损失的数额。
而后经过“收益分派”科目核算有关损失的填补状况。
公司发生的损失能够用次年实现的税前收益填补。
在用次年实现的税前收益填补从前年度损失的状况下,公司当年实现的收益自“今年收益”科目,转入“收益分派——未分派收益”科目,即:借:今年收益贷:收益分派——未分派收益这样将今年实现的收益结转到“收益分派——未分派收益”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收益分派——未分派收益”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
所以,以当年实现净收益填补从前年度结转的未填补损失时,不需要进行特意的账务办理。
因为未填补损失形成的时间长短不一样样原由,从前年度未填补损失,有的能够以当年实现的税前收益填补,有的则须用税后收益填补。
【税会实务】企业弥补亏损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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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企业弥补亏损的方式
企业弥补亏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
2.企业发生的亏损,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
3.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
以税前利润或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均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只要将企业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所不同的是以税前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而用税后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数额,则不能在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减。
但如果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关键是思路,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也就是有一个系统的思维,每一笔业务发生后,你都知道最后会影响到报表上那个栏目的数据。
这是学习的重点,要时刻思考这个问题,想不明白,多问老师。
等你明白了,会计真的很简单了。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七个方法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七个方法一、弥补亏损的时间期限为五年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如果外资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收优惠是从获利年度开始计算的,其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
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二、企业可以自行弥补亏损,不需要税务部门审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企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亏损时,需要税务机关审核才能弥补。
自2004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082号)取消了这一审核规定,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虽然审核取消,但税务机关将会着重加强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预缴税款时可以直接弥补亏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发[2004]082号)规定,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首先应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改制重组后可以延续弥补亏损为了鼓励一些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对一些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原来的亏损,可以由改制后的企业弥补。
在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企业免税合并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解析弥补亏损的不同情形
解析弥补亏损的不同情形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每年的1月-5月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弥补亏损是所得税汇缴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笔者归纳了亏损弥补的部分规定,提醒纳税人注意。
企业筹办期间亏损年度如何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不低于3年),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例如,某企业筹建期开办费为1000万元,筹建期历时3年,2011年开始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如果2009年-2010年的开办费都作为当年的亏损处理,意味着亏损弥补期少了3年。
而按国税函〔2009〕98号规定,2011年作为开办费扣除,有效延长了亏损弥补期限。
如果2011年仍没有足够所得弥补亏损,可选择作其他长期待摊费用,递延3年扣除。
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如何弥补亏损纳税人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已确认未弥补的亏损可从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年度起弥补,但弥补亏损期限以发生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开始计算,5年内不论盈亏或者改变征收方式,均连续计算弥补年限。
不同税收待遇的项目所得如何弥补亏损
不同税收待遇的项目所得如何弥补亏损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规定了诸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按减免对象和幅度可归纳为对收入或所得额全额免征税款,因减计收入或所得额而减征税款两类。
当一个企业同时从事适用免税、减税和征税等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时,特别是在当年或以前年度的某类项目亏损、某类项目盈利时,其亏损如何弥补、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以及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许多财务人员为此颇感棘手,还会因少缴或多缴税款而招致税务风险。
减税免税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为了防止企业滥用税收优惠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因此,企业同时从事征税、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
1、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税规定现行税法以明确列示项目的方式,对农、林、牧、渔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项目作了规定,对涉及到国计民生最基础、最重要的项目,关系到最大多数人生计、健康的项目,以及最为薄弱、最需要扶持的项目给予免税待遇;对有一定收入,国家在一定期间仍鼓励发展,仍需要扶持的项目实施减半征收。
企业亏损的弥补方式
企业亏损的弥补方式一、弥补年限的计算一般企业亏损弥补规定:内资一般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5年内不论纳税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应连续计算弥补的年限。
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弥补期。
亏损额不是企业利润表中的亏损额,而是企业利润表中的亏损额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二、特殊企业的亏损弥补形式对一些特殊企业,主要是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以及发生分立、合并行为的企业,他们的亏损弥补税法有特别规定。
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规定的亏损年限,在剩余亏损弥补的年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被合并、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合并企业、股权重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汇总纳税企业的亏损弥补汇总纳税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即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不得用本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成员企业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的所得额。
企业分立的亏损弥补当企业发生分立,即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企业合并的亏损弥补当企业发生合并时,即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
企业所得税亏损及亏损弥补知识总结
企业所得税亏损及亏损弥补知识总结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应缴纳的税款。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有时会面临亏损的情况。
而企业所得税亏损及亏损弥补是指企业在某一年度内由于特定原因导致利润亏损,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亏损的处理和弥补,以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
一、企业所得税亏损的定义和计算方法企业所得税亏损是指企业在某一年度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税前利润减去各类扣除项目后,仍然为负值的情况。
计算企业所得税亏损的方法是按照国家税务局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对亏损部分进行计算并填报相关表格。
二、企业所得税亏损的处理方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所得税亏损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处理。
1. 亏损结转亏损结转是指企业将当前年度的亏损转结至以后年度弥补的过程。
企业可以将亏损年度产生的税前亏损额结转至以后的五年内进行弥补,即逐年弥补亏损额,减少后续年度所得税的负担。
2. 税前抵扣税前抵扣是指企业利用以前年度积累的未弥补亏损,直接抵减当前年度亏损,以减少当前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可以将以前年度的未弥补亏损部分设置为待抵扣亏损,随后在当前年度进行抵扣,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支付金额。
三、企业所得税亏损和亏损弥补的影响企业所得税亏损和亏损弥补对企业经营有着重要的影响。
1. 税收负担减轻当企业面临亏损时,通过亏损结转和税前抵扣的方式进行亏损的处理和弥补,可以减少企业在以后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从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2. 实现公平竞争亏损的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实质上的公平竞争。
在正常经营情况下,企业是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的,而亏损企业通过亏损弥补的方式减少了税负,可以更加合理地分配企业资源,从而提升竞争力。
3. 经济复苏和扩张在经济低迷的时候,企业可能面临亏损的情况增加。
通过亏损的处理和弥补,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支付,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资金支持,使得企业更有可能度过经济低迷期,并有机会实现经济复苏和扩张。
企业弥补亏损的方式以及处理方法
企业弥补亏损的方式以及处理方法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企业合并按合并方式划分,分为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按合并类型分类,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吸收合并成本与计税基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一般发生于企业集团内部,这些合并在母公司控制下,实现企业集团内部的资源整合;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被合并方被注销法人资格,被合并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的资产、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合并方对于合并日取得的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应按其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确认;合并方对于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
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分为应税合并和免税合并。
应税合并是指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基础;免税合并是指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非股权支付额,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免税处理,即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
【税法大全】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政策全集
【税法大全】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政策全集01法律规定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改版)02结转期限(一)基本规定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二)特殊规定1.政策性搬迁第十八条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
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第十九条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一)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第二十条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第二十一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2.筹建期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和扣除,特制定本办法。
一、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三、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一)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二)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
2.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三)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四、年度亏损的确认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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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亏损情形不同:13种税前弥补方案税法规定,企业经营期间发生了亏损,允许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在税前进行弥补。
税前弥补亏损,是指以纳税人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前的“利润总额”,对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并且在弥补期内的往年亏损额进行弥补。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以前各年的利润总和为负,本年实现的利润要首先弥补这部分亏损,其剩余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可以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
企业经营亏损弥补,是企业所得税处理中的重要事项。
企业亏损情形不同,税前弥补方法有别。
在汇算清缴过程中,正确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一个关键步骤。
企业所得弥补往年亏损,因情形不同涉税处理需要差别化对待。
企业弥补亏损的各项税收政策,散见于浩瀚的、繁杂的税收政策法规之中。
鉴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开始,笔者专门针对企业亏损的不同情形,经过收集、归纳、分析、总结出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方法,供企业纳税申报时参考和借鉴。
亏损弥补方法一:筹办期亏损,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亏损弥补方法二:核定征收前亏损,转换为查账征收年度时继续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而在应税收入的确认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由此可见,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以前年度应弥补而未弥补的亏损不能在核定征收年度弥补。
但在以后转换为查账征收年度时,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仍可继续弥补亏损。
亏损弥补方法三:上市公司亏损,不得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缩股方式弥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规定,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不得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缩股方式弥补亏损。
对于上市公司因实施重组事项可能导致长期不能弥补亏损,进而影响公司分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监管指引规定了四方面的监管要求:一是相关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二是相关上市公司不得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缩股以弥补公司亏损的方式规避上述法律规定;三是相关上市公司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年报中充分披露不能弥补亏损的风险并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四是相关上市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披露全额承继亏损的影响并作出特别风险提示。
亏损弥补方法四:分支机构亏损,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因此,分支机构的亏损已汇总到总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分支机构不再单独弥补亏损。
亏损弥补方法五:取消合并纳税亏损,分配其合并成员企业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规定,在取消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后,对汇总在企业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由企业集团分配给成员企业在剩余结转期限内弥补。
亏损弥补方法六:房企以前年度亏损,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可以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亏损弥补方法七:房企注销亏损,当年汇算清缴计算申请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一)企业整个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二)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对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当年,由于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亏损弥补方法八:被投资企业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被投资企业的亏损不能在投资方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要求,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亏损弥补方法九:政策性搬迁亏损,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明确,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亏损弥补方法十:境内亏损,境外弥补不得超过当年境外应纳税所得《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规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但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纳税所得。
《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明确,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今后在该分支机构的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
亏损弥补方法十一:合并分立前亏损,一般性重组不得结转弥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规定,重组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主要规定了以下4种情况:1.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2.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3.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亏损弥补方法十二:企业合并亏损,特殊性重组由被合并企业限额弥补《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规定条件的,且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合并双方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亏损弥补方法十三:企业分立亏损,特殊性重组由分立企业按资产比例继续弥补财税〔2009〕59号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