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32捣固车检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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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32捣固车检修规则
1.总则
1.1DC-32捣固车为步进式双枕捣固车,可进行轨道拨道、起道抄平、道砟捣固和枕端夯实作业,可对钢轨两侧枕下道砟及轨枕两端道砟进行密实,以提高线路的精度和道床的横向阻力。
1.2为了规范DC-32捣固车的走形系统检修工作,保证检修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2.基本要求
2.1 DC-32捣固车的修程分为:日常检查保养、定期检查保养、年修、全面检修(总成大修)和整车厂修。
2.2 在检修过程中,施修人员应做好记录。
2.3根据检修工作需要,检修中的仪器、仪表、量具等应按规定校验合格。
2.4 年修竣工后,由验收员按本规则验收,并在检修记录上签章。
3.走行系统
3.1转向架
3.1.1中心销、旁承、扭矩支座、基础制动装置和减振器等状态不良时,应分解检修或更换。
3.1.2架车前,在整备重量条件下测量并记录转向架上每个旁承的实际压缩高度,作为检修旁承装置时的参考数据。提速转向架架车前,还应测量二系圆减振弹簧的实际压缩量。
3.1.3全面清洗转向架。
3.1.4探伤检查中心销、基础制动装置中的制动梁、扭矩支座中的拉杆及其各处的销轴,有裂纹时更换。
3.1.5转向架构架有裂纹、缺损、焊缝开焊时,应焊补修复。构架各梁弯曲、凹坑、局部变形超过5mm时,调平处理。构架上连接基础制动装置的吊板吊座孔、固定杠杆吊座孔、闸瓦托吊架吊座孔的衬套内径磨耗量超过限度规定时,应更换。
3.1.6金属橡胶弹簧中,橡胶块老化、龟裂、严重变形或橡胶块与金属板之间粘接脱离时应更换。新换的金属橡胶弹簧按以下要求进行选配。
(1)检查外观,橡胶块无裂纹、缺损,橡胶与金属板无脱开。
(2)按规定要求进行性能选配,并将进入装配的金属橡胶弹簧测试参数记录在检修履历表中。
(3)金属橡胶弹簧在额定载荷为60kN时的垂直组合静刚度为26.7±4kN/cm。
(4)同一轮对上金属橡胶弹簧安装高度差不大于3mm,垂直组合静刚度差不大于2kN/cm。
(5)同一转向架上金属橡胶弹簧安装高度差不大于5mm,垂直组合静刚度差不大于4kN/cm。
(6)组装时,在金属橡胶弹簧与安装板之间涂适量润滑脂,且与轴箱安装座及构架安装座之间密贴接触。允许有局部间隙,用0.08mm塞尺检查,其深度不大于10mm。
3.1.7液压减振器
(1)无泄漏、异常噪声和卡死,两端的橡胶减振垫无老化和破损,否则分解检修或更换。
(2)在液压减振器试验台上进行试验,根据所记录的示功图,分析其技术状态。性能状态不良的,参照7.4.1.12条款的有关规定分解检修。
(3)两端各销套配合间隙不超过0.6mm,间隙超过限度或拉伤严重时应更换。连接销与构架上液压减振器耳座孔的径向间隙不超过1mm,超过时更换销轴或焊修销孔。
3.1.8中心销各关节部位转动良好,无卡滞。中心销防尘套破损时更换。
3.1.9旁承装置橡胶减振元件老化、龟裂、严重变形及脱胶时应更换。新换的旁承橡胶减振元件按以下要求选配:(1)检查外观,橡胶块无裂纹、缺损。
(2)旁承橡胶减振元件在预加载荷为18.6kN时的垂向静刚度为11.3±3kN/cm。
(3)旁承的自由高度为119mm~122mm。同一转向架上,旁承的自由高度差不超过2mm。
(4)旁承滑板无裂纹,其局部磨耗、拉伤时可修整。旁承滑
板的磨耗量超过2.5mm时应更换。
3.1.10旁承在整备重量下的压缩量应调整到12.5±1.5mm。旁承滑板与车架旁承磨耗板之间不许有油污。
3.1.11旁承滑板出现裂纹或磨耗量超过限度要求时应更换。重新安装旁承滑板时,每次转90º位置。
3.1.12基础制动装置
(1)各制动杠杆、拉杆、弹簧、销轴、开口销等无损伤,各销孔衬套、销轴的磨耗超过限度要求时应加修或更换。
(2)闸瓦、闸瓦托裂纹时更换。闸瓦磨耗后剩余厚度及同一制动梁上的闸瓦厚度差符合规定要求,偏磨严重的闸瓦应更换,并查找原因,重新调整。
(3)组装后,各杠杆应作用良好,动作灵活,无卡滞,并调整闸瓦与车轮之间的间隙在规定范围内。
3.1.13手制动机作用良好,否则参照7.
4.1.16条款的有关规定分解检修。
3.1.14防护装置、排障器等应安装牢固,无损伤。调整排障器距轨面高度符合规定要求,排障器挡板宽度方向应与轨面垂直。
3.1.15提速转向架二系圆减振圆弹簧有裂纹、损伤、弹性衰弱时更换,具体参照7.
4.1.18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1.16转向架组装及落车后的调整与试验应参照7.
4.1.20、7.4.1.21条款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2 轮对、轴箱装置
3.2.1清除轮对各部表面油漆及锈垢,车轴外露部位表面应
露出基本金属面。带有滚动轴承的轮对禁止煮洗,冲洗除锈时在轴承上加装防护罩。
3.2.2检查轮对各部外观,测量尺寸,建立轮对卡片,确定施修范围。
3.2.3轮对探伤检查
(1)车轴外露部位施行表面探伤检查。车轴旋削或磨削加修后,应对加修部位进行复探。对带辐板孔车轮的内侧辐板孔部位施行探伤检查。
(2)轮对施行全轴穿透超声波探伤检查和轮座镶入部位施行超声波探伤检查,探伤仪应进行标定。
(3)车轴探伤后,应按规定填写记录,并且签字备查。
3.2.4轮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送专业厂修理:
(1)轴身有打痕、碰伤、磨伤及电焊打火深度超过规定限度。
(2)轴颈距轴端20mm以上部位或防尘板座有电焊打火。
(3)轴颈因燃轴而弯曲及辗长。
(4)经探伤检查确认,轴身及轮座上有横裂纹或纵裂纹超过规定限度;车轴上的纵裂纹延伸入轮座镶入部;轮毂孔与轮座表面接触不良,轴向长度有一处或两处之和超过80mm;车轴内部有缺陷,超过铁标规定限度;经超声波探伤检查发现透声不良或难以判断。
(5)轴端螺栓孔损伤严重,不起紧固作用。
(6)车轮轮辋厚度小于规定限度。
(7)车轮踏面及轮缘出现裂纹、缺陷、剥离等缺陷,经旋修无法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