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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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公民知情权是如何规定的?

宪法公民知情权是如何规定的?

The so-called inner happiness is the happiness that a person feels when he leads a healthy, normal andharmonious lif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宪法公民知情权是如何规定的?作为公民,我国享有的权利都是由宪法所赋予的,任何权利都受到宪法的保护,为了使得国家机关、司法机关等职员的行为受到监督,在宪法之中,也规定了公民的知情权,具体来说,宪法公民知情权是如何规定的?对于不进行信息公开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作为公民,我国享有的权利都是由宪法所赋予的,任何权利都受到宪法的保护,为了使得国家机关、司法机关等职员的行为受到监督,在宪法之中,也规定了公民的知情权,具体来说,宪法公民知情权是如何规定的?对于不进行信息公开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一、宪法公民知情权宪法是如何规定的?对于信息公开的宪法依据,我国学者已经提出了许多学说,笔者在此试图对各学者的观点进行归纳与分析,找出其合理与不当之处。

我国学者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宪法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知情权说;2.监督权说;3.人民主权原则说。

[2][3][4][5][6]下面将对知情权说进行分析。

知情权与信息自由权的英文都是right to know,二者含义一致。

广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及居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所享有的、要求对方向本方公开一定的情报的权利和在不违法的范围内获得各类信息的自由。

狭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及居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掌握的情报知道的权利。

[7]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知情权也具有消极与积极两种属性。

日本学者将其概括为知的自由与知的权利,或称知的权利与接近使用权。

[8] 根据是否在宪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基本权利可以分为明示权利与默示权利两类,后者也可称为未列举权利,知情权即属于这种。

学界一般认为,有些未列举的基本权利可以通过宪法解释将其推导出来,从而纳入宪法保护范围,但是有些基本权利则难以根据宪法条文进行推导,只能通过修宪的方式进行保护。

我国公民知情权

我国公民知情权
2.2知情权的由来和发展
国外对于公民知情权的发展较为久远,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研究部门和系统性的方法。而且在公共管理学、法学、新闻学等领域都在不断研究。“知情权”在18世纪70年代的黑格尔时期便开始启蒙。但这样的理解仅仅限制于对执政党作出决策的公开,还缺乏公民与政府间的平等对话的概念。在这之后的一百多年时间里,西方资本主义广泛普及,人们将更多地精力放在发展经济上,政府和公民之间没有较大的冲突,公民对政府相对较为信任,公民也不是非常关心政府的各种行为,也不关心政府对信息的公开。
3.4知情权保障的问题
我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的历史,官本位思想在很多政府官员心中根深蒂固,掌权的人是“父母官”,公民一直是被视作被管理的对象,要顺从“父母官”的意志,很多官员对当官过于迷恋和迷信,认为手中的权力是上天赋予的,这就导致了我国很多地方政务公开做的不够好,很多权力和政府行为没有及时得到公开,使得公民的知情权受到侵害。第一,一些地方政府公开的信息是过于表面化的信息或者是失去时效性的信息,很多内容是对公民没有参考价值的,例如:公开一些领导政务活动和会议安排等等,这些对公民来说是毫无价值的。缺乏对一些重大决策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公开与发布。第二,一些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被修饰过,一些涉及到金额和时间的内容可能会被删除掉,或者是一笔带过。对一些突发事件的处理方式、投资招商的实际成果的公开还不够,这就导致社会上一些谣言很容易被散播。从而会扰乱了社会大众的心态,对社会的秩序稳定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对政府的形象也是一种伤害。例如:“非典”事件就值得我们去深思,各级政府在舆论的不断猜测中始终缄口不言,这就给社会谣言增添了生存的空间,很容易造成了社会的恐慌,中央政府意识到事态严重性后,果断采取了拯救措施才避免了事态的扩大化。而“5.12汶川地震”时各级政府表现出来的公开透明和自信,是前所未有的,政府积极面对,积极反应,给社会和百姓交上了满意的答卷。

宪法相关公民知情权权益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边界如何界定,公民隐私权,公民住宅权益维护,

宪法相关公民知情权权益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边界如何界定,公民隐私权,公民住宅权益维护,
• *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住宅权益保护的范围和标准 • *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侵犯住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 * 建立投诉机制:设立专门的投诉渠道,方便公民对侵犯住宅权益行为进行举报
• 住宅权益维护的案例: * 案例一:某小区居民因房屋质量问题向开发商提出维权要求,经过协商,开发商对房屋进 行了维修并给予了相应的赔偿 * 案例二:某住户因邻居装修噪音过大向物业公司投诉,物业公司及时协调处理,保 障了住户的安静居住环境 * 案例三:某城市因拆迁问题引发住宅权益纠纷,政府通过调解和司法途径妥善解决了问 题
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与政策
个人信息保护法
网络安全法
民法典隐私权篇
相关行政法规
隐私权在实践中的案例及分析
案例1:某公司员工隐私泄露事件
案例2:某明星个人隐私曝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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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该案例说明了在商业活动 中,员工的隐私权应得到充分保 护,企业应采取措施保障员工隐 私不受侵犯。
加强法律宣传 教育:加强法 律宣传教育, 提高公民对知 情权、言论自 由、隐私权和 住宅权益的认 识和保护意识。
建立监督机制: 建立对相关法 律法规执行情 况的监督机制, 确保公民权益 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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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对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改进建议和具体措施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公民知情权、言论自由、 隐私权和住宅权益的定义和范围。
加强监管:加强对公民知情权、言论自由、隐私权和住宅权益的监 管,确保其不被滥用或侵犯。
建立反馈机制:建立公民对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公 众的意见和建议,以改进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增加宣传教育:加强公民知情权、言论自由、隐私权和住宅权益的 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这些权益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一、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2006年10月8日至11日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以下内容:“四、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开正义。

(一)完善民主权利保障机构,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

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2007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的政府报告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作的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第六部分“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指出“(一)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这是我国依法治国、民主政治、保障人权领域的最新发展和成就,是对宪法、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发展,是近年来理论进步的总结和政治开明的结果。

知情权又称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和结果,其外延已不断扩大,涉及公法也涉及私法领域,广义知情权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仅指公法领域的一项政治权利。

现在的知情权一般指广义的知情权。

关于知情权的范围,有“五权说”、“三权说”和“两权说”三种,“五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了解权、法人知情权和法定知情权;“两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三权论”认为知情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

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七项权利

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七项权利

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七项权利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也日益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许多国家和组织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和规定。

在这些法律和规定中,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七项权利是保护个人信息的核心内容。

首先,作为个人,在信息处理活动中,我们享有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在信息被收集、使用、处理前,个人有权知道相关的信息内容、目的、使用范围、使用者等相关情况。

这保证了个人在信息处理活动中的知情权利,如果个人不愿意提供相关信息,可以拒绝或撤销授权。

其次,个人还享有访问权。

访问权是指,在信息被收集、使用、处理后,个人有权了解自己的信息被如何使用和处理。

这包括了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目的、处理方法、使用对象等方面。

通过访问权,个人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信息被如何使用,保障了个人信息的权益。

第三,修改权也是个人在信息处理活动中的重要权利。

修改权是指,在个人了解自己的信息后,如果发现信息错误或不准确,个人有权要求对信息进行修改。

这保证了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保障了个人在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四,个人在信息处理活动中还享有删除权。

删除权是指,当个人的信息被收集、使用、处理后,个人有权要求对自己的信息进行删除。

这包括了信息的收集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信息处理违反法律规定等情况。

通过删除权,个人能够更好地控制自己的信息,保护个人信息的隐私性和安全性。

接下来,个人还享有限制权。

限制权是指,当个人的信息使用受到限制或者信息处理违反法律规定时,个人有权要求对自己的信息进行限制使用。

这包括了信息使用与目的不符、信息处理违反法律规定等情况。

通过限制权,个人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信息安全和隐私。

此外,个人在信息处理活动中还享有反对权。

反对权是指,当个人的信息被使用时,个人有权反对对自己的信息进行使用。

这包括了信息使用与目的不符、信息处理违反法律规定等情况。

公民知情权的权利属性

公民知情权的权利属性

公民知情权的权利属性公民知情权是公民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我们既有知情权同时我们也要准守他人的隐私权,在法律面前我们要知法守法,做一个合格的守法公民。

由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又是天然的平等派,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定性催生出人们对自由、平等价值的追求,这种追求客观上也要求实现包括信息获得在内的真正的自由与平等。

在民主政治条件下,公共权利的行使者和所有者之间由于间接民主的规定性而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相对分离状态。

当权利观念和权利类型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之后,在那个历史阶段中被认为尤其重要的那部分权利就必然诉求于法律予以的确认和保障,近代宪法应运而生,以此规范形式对那些具有重要地位并为人们所必不可少的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

因而近代社会,人本主义思潮的兴起,个体主义地位的确立,个人的利益需求才可能得以彰显,也才有可能把知情权提高到基本人权的地位。

,对权利的运行进行必要和有效的监督就显得十分必要。

有限政府、法制政府就是民主政治的理论和实践的产物和表现,而监督权力、控制权力无疑是对政府活动的相关信息的了解为前提。

"知情权是一种宪法性基本权利。

知情权在权利性质主要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知情权应属于宪法性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应通过宪法来确认;另一种观点认为知情权是一项引申权,它是言论自由权引申出来的,言论自由权本身就包含了知情权。

权利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以致权利的种类不断增多,内容不断丰富。

在这个过程中,权利最初往往以一般权利的形态存在,甚至以主观权利的形态存在。

现代宪政国家都承认主权在民的观点,并在宪法中设计各种制度保障国民有效地参与民主决策管理,国民作为主权者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管理国家,就必须充分获知与国家管理有关的各种信息,否则就无法对国家事务发表意见进而参与国家管理,国民主权原则也难得以实现。

知情权成为一项人权,是当代社会政治经济历史条件的发展以及作为主体的人的权利意识的发展共同作用的结果,知情权的产生不仅具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合理性,而且也被各国法律制度和国际人权法所证实。

知情权

知情权

1基本介绍编辑知情权(Right to Know),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知情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一种必然要求和结果,首先是公法领域内的概念。

现今,随着知情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的发展演变,其外延已不断扩大,不仅涉及公法领域,也涉及私法领域,如消费者知情权即是知情权扩展至私法领域的具体表现。

知情权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

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

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

而狭义的知情权仅指公法领域内的一项政治权利,故现在的知情权概念一般是指广义的知情权。

2基本内容编辑(RIGHT OF INFORMA TION)交强险知情权1.任何被征集信用信息的民事主体,对于所征集的个人信息以及根据这些信息所加工的征信产品,都享有知情权,有权知道自己被征集的信息以及所加工成的征信产品的具体内容和形式。

2. 有关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鉴于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查处过程中原告的举证负担较重,TRIPS协议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提供可以合理取得并足以支持其权利主张的证据,同时指出能够支持其权利主张的证据处于相对方的控制之下,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条件是,在适当的情况下,应具有保障秘密信息的手段。

为了帮助权利人取得证据,TRIPS协议甚至明确授权,只要并非与侵权的严重程度不协调,各成员可以规定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将卷入制造和销售侵权商品或提供侵权服务的第三方的身份及其销售渠道等信息提供给权利持有人。

这样就可以大大加强查处的力度和效率。

3五权说编辑关于知情权的范围,我国学者的分歧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五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了解权、法人的知情权和法定知情权(指司法机关享有的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权利);“三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因为法人知情权在本质上是经济利益,而不是感情利益,其与公民的知情权在性质上有较大的差别,不宜归入同类,而法定知情权则属国家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的体现,是权力而不是权利,也不宜归入知情权;“二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不是知情权的内容,个人知情权应属于隐私权的隐私知悉权能。

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一、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2006年10月8日至11日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以下内容:“四、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开正义。

(一)完善民主权利保障机构,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

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2007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的政府报告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作的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第六部分“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指出“(一)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这是我国依法治国、民主政治、保障人权领域的最新发展和成就,是对宪法、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发展,是近年来理论进步的总结和政治开明的结果。

知情权又称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和结果,其外延已不断扩大,涉及公法也涉及私法领域,广义知情权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仅指公法领域的一项政治权利。

现在的知情权一般指广义的知情权。

关于知情权的范围,有“五权说”、“三权说”和“两权说”三种,“五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了解权、法人知情权和法定知情权;“两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三权论”认为知情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

《知情权保护法》:守护公民知情权的法定妥善(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知情权保护法》:守护公民知情权的法定妥善(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知情权保护法》:守护公民知情权的法定妥善1. 近年来,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公民知情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人们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和信息透明度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如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则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2. 为此,我国于2023年颁布了《知情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知情权的范围和保护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保障。

3. 《知情权保护法》首先明确了公民知情权的范围。

该法规定,公民有知道与其直接利益相关的信息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环境、食品药品等方面的信息。

这一规定明确了公民知情权的具体涵义,使得公民在维护自身权益时能够更加有力地行使知情权。

4. 除此之外,《知情权保护法》还规定了信息主体(即信息提供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信息主体应当向公民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且不得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这一规定加强了信息主体的责任意识,促进了信息透明度的提高。

5.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公民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取信息的权利。

公民可以直接向信息主体或者有关机构、组织查询相关信息,也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信息。

这一规定增加了公民获取信息的便捷性和多样性,使得公民更容易获得自己需要的信息。

6. 除了保障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该法还明确了公民知情权的保护措施。

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公民的知情权,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这一规定强化了对于知情权的保护力度,使得公民在行使知情权时更加安全、有保障。

7.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公民知情权的救济措施。

公民可以通过投诉、举报、诉讼等多种途径来维护自身的知情权,而相关机构、组织也应当积极处理并给予回复。

这一规定增强了公民对于知情权的维护意识,促进了知情权保护工作的落实。

8. 可以说,《知情权保护法》的颁布,为保障公民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

该法不仅明确了公民知情权的范围和信息主体的义务,也规定了公民获取信息的途径和知情权的保护措施。

这些规定,将有力地促进信息透明度的提高、公民知情权的保护和行使,为构建法治社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坚实保障。

公民知情权与隐私权

公民知情权与隐私权

事件简述:
因浙江省台州市部分地块房屋动迁,闵建国(化名)于该市东山镇陶家村的 房子划在拆迁范围内。尽管一直听说这一片的地被市政府进行了新的商业 规划,但是闵建国一直没有看到具体的官方文件。在消息流传一年多后, 2013年拆迁动工突然正式启动了。拆迁公司开出了补偿标准,但是闵建国 并不满意。闵建国认为,相应的补偿标准应当以当时的市场价值补偿,这 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尽管闵建国自认为了解这些基本的法律政策,但依 然不知道这一片地到底是化为什么用途,也不知道到底是谁批准的拆迁项 目。为了深挖到底,闵建国慕名找到了专门办理拆迁纠纷案件的律师。
(2)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提供了保护。关于财 产权,第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侵犯。” 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 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 占、哄抢、破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关于人身权,《民法 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 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 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 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等。
5、案例:巧妙行使公民知情权,申请信息公开终维权
前言:对于拆迁工程项目,根据法律规定,在动工之前都需要进行项目公 告。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很多拆迁项目都未履行公告义务;此外,一些拆迁 项目公告范围和时间非常有限而导致被拆迁人都没有能够看到公告信息。 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很多拆迁项目的被拆迁人对于项目的具体信息仅仅限 于口耳相传的零碎片段,对于法律效力相关的关键信息往往并不知道或者 是仅仅知道的是错误信息。对于这类情况,申请信息公开成为拆迁纠纷中 比较常见的法律技术手段,以此获得权威而准确的项目信息。不过,对于 项目的信息公开申请也并非永远顺丰谁,这个时候还是需要专业的律师予 以解决。下面的一个真实案例就是这个情况。

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1. 言论自由:公民有表达自己意见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示威等。

2. 崇尚科学:公民有接受科学教育、研究、探索、创新的自由。

3. 知情权:公民有获取信息的权利,包括接受新闻、信息、文化、教育、科学等方面的知识。

4. 私有财产权:公民有享有私有财产的权利,包括房屋、车辆、股票、银行存款等。

5. 参与政治:公民有参与政治的权利,包括选举、被选举、参政、监督、建言等。

6. 隐私保护:公民有个人权利和隐私的权利,包括保护个人资料、通信、家庭安宁等。

7. 集会结社:公民有结社自由和参加集会的自由,包括加入社团、组织聚会、参加游行等。

8. 法律保护:公民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包括法律程序上的权利、司法公正的权利等。

注释:1. 言论自由:指公民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包括掌握、发表、传布、接受各种信息、新闻和思想。

2. 崇尚科学:指公民有权接受现代科学知识和科技成果,有权参与和推动科学研究和应用。

3. 知情权:指公民有权接受和获取各种信息、新闻和思想,有权选择普及或研究科学知识。

4. 私有财产权:指公民有权拥有和支配自己的财产和积蓄,包括不动产、动产、债权等。

5. 参与政治:指公民有权参与各种政治活动,如选举、被选举、建议和建议、监督和投诉等。

6. 隐私保护:指公民有权保护个人数据、通信、住宅、车辆等领域的隐私。

7. 集会结社:指公民有权结成社团、参加游行、示威、集会等公开表达自己的权利。

8. 法律保护: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享有受法律保护、受法律制约的权利。

包括个人和财产安全等方面的法律保护。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宪法:我国的最高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2. 行政法:涉及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和与之相关的法律关系。

3. 刑法:规定犯罪及其刑罚的法律。

4. 民法:规定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5. 民事诉讼法:规定民间纠纷的解决程序和方式的法律。

6.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的程序和方式的法律。

论公民知情权

论公民知情权

论公民的知情权摘要:知情权,指公民了解公共事务和与个人利益有关信息的权利。

政府通过政务公开,增强政府行为的透明度.从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而公民通过对信息的了解与运用,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对于发展中的中国,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行为透明度和公信力,合法合理的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法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合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由此,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在思想上应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作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目标,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政府及全国人民对知情权的理解与保护需重新进行认识。

一、知情权的概念知情权,英文称为“right to know”,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有些学者认为,知情权从广义讲,是公民所享有的搜索、接受和传递信息情报的自由,是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信息的权利,因此又可以称为了解权或知悉权;从狭义上理解,知情权仅指知公民从官方获取有关信息资料权利。

“虽然有人以没有明示性法律规定提及知情权为由,用一副得意洋洋的表情论述说没有这项权利,但这是否定宪法基础的谬论。

”[1]对于知情权,西德、北欧各国在宪法性文件中有明文规定,而许多国家虽无明文规定,但一般认为知情权是宪法中有关规定的文中之义。

知情权包括多个方面,首先,通过言论、出版等表现形式表现出来。

其次,可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等制度获得信息。

再次,通过听证制度,使公众的知情权得以保障。

知情权使公民有机会充分获取对个人而言至关重要的各种信息,使个人发展自身人格以及实现自身价值成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公民其他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无论信息与思想的社会价值多么低下,对于自由的社会而言,获取信息的权利都是最基本的。

因此,可以说知情权是人之成为人的保障,是人类不可或缺、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2]二、知情权的内容对于公民通过知情权所了解的内容,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提出知情权应包括五项权利,即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了解权、法人的知情权和法定知情权。

公民知情权

公民知情权

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党的十七大报告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方面提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问题。

报告把“知情权”放在首位,其意义不同寻常。

知情权是其他三种权利的基础,离开了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也就无从谈起。

知情权是公民寻求、获取和传递信息的权利,接近、使用信息的权利。

作为公民,有权寻求、接近、获取、传递和使用公共信息,这不仅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也是人类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即有这方面的规定。

知情权的实现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人们有按照自己的需要去寻求、接受和传递的自由,人人有办法得到公开的信息,只是要求政府、社会和他人不予干预、妨碍。

这种情况的知情权是一种消极权利。

另一种情况是信息掌握在特定主体的手里,只有它把信息公开出来,人们才能知悉,如果人们对于这些信息有知悉的权利,也就是有积极地要求掌握信息的主体公开信息的权利,这种情况的知情权就是一种积极权利。

知情权主要是指公民知悉国家、社会的公共事务的政治权利,所以承担公开信息义务的,主要就是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近年,中国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成绩值得肯定。

今年4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92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会成为一个刚性约束要求各级政府去落实。

这一制度的出台无疑对保障公民知情权有很大推动作用。

公共信息的获得还需要有媒体的专业化努力来帮助公众获得应有的信息。

公众的知情权是媒体采访权、监督权的合法性基础。

但是,媒体在其专业实践过程中,还面临着不少困难。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面临着来自媒体外部力量的制约。

要解决这种外部缺陷,少不了制度建设,但更重要的是把有限的制度资源用足。

二是面临着媒体自身内部力量的制约。

一方面,表现为媒体技术、能力问题。

知情权及其保障——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例

知情权及其保障——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例

知情权及其保障——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例引言知情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在现代社会中,政府信息的公开对于保障公民知情权起着重要的作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提供了重要保障。

本文将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例,探讨知情权及其在我国的保障情况。

第一部分:知情权的意义和涵义知情权是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它具有促进公众参与、监督政府和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

知情权可以使公民了解政府的决策过程、政策制定以及实施情况,增强公共参与和监督的能力。

第二部分:知情权在我国的现状在我国,知情权保障的法律基础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行政许可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中。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生效,明确了政府信息的范围、公开程序、申请方式等内容,为公民行使知情权提供了具体的规定。

第三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内容和保障措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主动为公民提供政府信息。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政府机关的文件、决策、管理和公共服务等信息。

同时,该条例还明确了公民行使知情权的途径和方式,公民可以通过申请、公告、报刊、电台、电视台和网络等多种渠道获取政府信息。

对于政府拒绝公开、延迟公开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作出了相应的制裁规定。

第四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开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效地推动了政府的透明化和阳光化进程,也提升了政府的服务水平和公信力。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政府部门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识和主动性不够,公民的知情权仍然受到一定的制约。

其次,一些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仍然存在不够规范和透明的情况,影响了公民的知情权的实际行使。

试论公民的知情权

试论公民的知情权

试论公民的知情权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6-06-21 11:03:00 ] 作者:王金茹编辑:凌月仙仙目录论文摘要 (1)一、知情权的由来及其概念 (2)二、建立公民知情权制度的理论及宪法依据 (3)三、中国建立知情权制度的现实需要性 (5)四、对当前中国知情权制度的背景分析及对宪法的建议 (7)注释 (9)论文摘要关键词:知情权概念法律依据现实需要本文对公民的知情权问题进行了探讨。

公民是否应当拥有知情权?相应地作为民主宪政时期的政府,是否有信息公开的义务?带着这些问题,笔者对知情权及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

“知情权”是由美国一位编辑肯特•库泊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中首次提出来的,到上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美国兴起“知情权运动”以来,知情权被广泛沿用并成为一个具有国际影响的权利概念。

建立公民知情权制度具有理论依据和宪法依据。

知情权是监督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是保护公民自身利益的需要,是消除谣言,稳定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中国当前知情权制度的背景主要呈现两个方面特点:一是知情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缺乏现实的法律支撑。

二是公民对知情权的保护意识及政府信息公开意识淡薄。

结合国外知情权宪法经验,针对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建立知情权制度应从六个方面进行,一是建立知情权制度应在全民、全社会树立思想理念,树立知情权权利意识。

二是为知情权制度提供宪法保护。

三是详细界定知情权的界限。

四是设置实施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

五是要建立健全违反知情权制度的查处机制。

六是要制订违反信息公开的救济途径。

总之知情权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实现公民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的前提和基础。

政府信息公开和满足公民的知情权,不是政府的施恩,而是一种现代社会的必然,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和必要的组成部分。

2003年11月,在笔者所处的城市破获了两起骇人听闻的杀人案,一起是正阳县杨新海案①“作案22起,杀死65人,重伤5人,强奸23人案;一起是平舆县黄勇案②作案16起,杀死17人,轻伤1人。

公民依法享有知情权

公民依法享有知情权

公民依法享有知情权知情权的内涵和外延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生一定的变化,其权利属性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只要用动态的观点去分析客观现象,才有可能正确把握知情权的权利属性。

国民享有知情权是国民主权原则的前提,只有国民充分获取有关信息,才能有效地参与民主政治。

民主愈发展,制度愈完善,就愈要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一种复合性权利。

知情权是一种兼有公权利和私权利属性的复合性权利。

公权利和私权利是对公民个人权利进行的一种划分,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公民个人对公共事物参与的权利,称为“公权利”;另一类是由个人独自享有的权利,称为“私权利。

”知情权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具有明显的公权利属性。

公民的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并影响政治生活的权利。

人不仅个体独立存在,并且由个人组成共同体而存在,以社会共同的公共事物为基础而形成政治生活。

在现代社会政治生活需要社会每一个体的参与,公共权利才能有序行使,否则,社会就难以正常运作。

公权性的知情权,如宪法性知情权、行政性知情权、司法知情权等,它一般通过宪法、行政法律法规等公法予以规制,并借助宪法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制度设计予以程序保障。

其权利主体一般为公民,而义务主体则一般为国家机关,权利主体与义务之间在信息资源的占有上具有明显的不对称性,信息资源基本上被控制在以国家机关为主体的政府手中。

知情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具有明显的私权利属性。

民事权利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所备的权利,在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中,通常需要对涉及自身的,而被其他相关部门掌握的如出生时间地点、既往病史、病例资料、各种涉及本人档案记录等情况、信息进行了解、知悉,法律应当对这种利益需求进行权利确认,这是个人信息知情权。

它具有民法上人格权的性质,主要体现的是主体的精神利益。

私权性的知情权即民事知情权,其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法律地位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对信息资源实质上占有的不平等才昭示了权利主体知情权的必要性。

它主要通过民商法等民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但也可由宪法、诉讼法等公法来调整。

我国公民知情权探析

我国公民知情权探析

我国公民知情权探析[论文关键词]公民知情权宪法[论文摘要]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地位越来越重要。

在我国,由丁•种种原因,无论是在法律制度上,还是在社会实践中,对这项权利的保护却不尽如人意。

因此,应创立一系列法律制度确保知情权的实现,这对丰富和发展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促进依法治国进程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知情权在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知情权也日益为人们所关注。

特别是2003年上半年我国出现的“非典事件”表明,知情权的缺失会给公民生活带来巨大的消极影响,由于不能及时了解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情况,因而无法理性安排自己的生活,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甚至会遭受重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所以,构建与完善知情权的保障机制,确保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已成为当前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我国公民知情权保护现状知情权,或称“了解权”、“知悉权”、“知的权利”,有着丰富的内涵。

广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要求义务人公开一定的信息的权利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获取各类信息的自由。

狭义上的知情权,即知政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掌握信息享有了解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知情权是公民从事政治、经济、文化和个人生活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前提。

尽管早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我们党就提出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提高政府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而且在实践中也采取了一些旨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措施,然而,这些行政实践,并没有成为普遍制度,更缺乏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无法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充分实现。

具体而言,当前我国公民知情权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宪法对公民的知情权缺乏明确的规定,知情权至今仍然不被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看待。

有学者认为,我国宪法对知情权有隐含性的规定,川是一项隐含权,因而不能说我国宪法对知情权没有规定。

浅析公民知情权的法理依据

浅析公民知情权的法理依据

浅析公民知情权的法理依据[摘要]公民知情权因具有一定的法理依据而受许多国家法律的保护。

其知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应该得到宪法和法律的承认。

同时,它的出现同样离不开另一个法理依据——权利与权力的动态制衡。

[关键词]知情权;宪法依据;权力制衡知情权在英文中称作the right to know,也常常被表述为了解权、知晓权、情况权、信息权或资讯权。

它既是公民的政治权利,由公法来体现;又是公民的民事权利,由私法来体现。

知情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所享有的对官方或非官方掌握的信息有获取、知悉的权利。

一、公民知情权的宪法依据知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应该得到宪法和法律的承认,知情权的宪法依据主要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和表达自由。

(一)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是指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并为了人民的利益而存在,政府权力应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也有权要求政府来为人民服务,其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等。

可见,“如果政府属于人民、来自人民、为了人民的话,那么人民就应该详细了解政府的活动,没有什么能比秘密更毒害民主政治的了。

只有公众拥有信息、市民自治,其广泛参与国家事务才有可能,我们如果不了解信息,怎么进行自我统治!”[1]所以人民有权知悉和了解政府的信息和其他社会信息,政府也有义务公开其相关信息,正如列宁所说:“没有公开性而谈及民主制是很可笑的。

[2]人民只有对政府信息完全知情的情况下才能正确评判政府的行为和决策是否符合民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也是监督政府,防止权力滥用的重要手段。

(二)表达自由表达自由是社会成员所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是任何民主社会所必须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

《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就将“表达自由”规定为:“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宪法公民的知情权是怎样规定的?

宪法公民的知情权是怎样规定的?

宪法公民的知情权是怎样规定的?知情权是指公民知悉、获取政府信息及人民关注的事情进展情况的权利。

为保证公民的知情权,我国各级政府都有自己的信息公开平台。

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公民拥有知情权,但宪法中的人民主权原则及公民拥有的政治权利自由是知情权制度制定的法律依据。

知情权是指公民知悉、获取政府信息及人民关注的事情进展情况的权利。

为保证公民的知情权,我国各级政府都有自己的信息公开平台。

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公民拥有知情权,但宪法中的人民主权原则及公民拥有的政治权利自由是知情权制度制定的法律依据。

知情权的法律是根据宪法,也就是说,知情权是公民的宪法性的权利。

首先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这一权利的是1949年实施的联邦德国基本法,该法第5条规定,人人享有语言、文字和自由发表传播其言论的权利并无阻碍的依通常途径了解的信息的权利。

北欧诸国对于知情权的保护也是分完善,比如,瑞典的在构成其宪法一部分的《关于出版自由的法律》第二章“政府文件的公共性质”中就详细的规定了公民获取政府文件的权利。

世界上虽然有很多国家没有在宪法中明确写明这一权利,但人们一般都认为从宪法的有关规定中完全可以找到知情权存在的根据。

(一)首先,从国民主权的角度讲,一国的公民当然应当享有知情权,或者说是保障知情权也是国民主权理念的必要因素。

现代宪政国家都承认主权在民的观念,设计各种制度保障国民有效的参与民主决策的过程。

国民作为主权通过自选出的代表管理国家,就必须充分获取与国家管理有关的情况。

否则国民便无法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管理活动,无法对国家事物发表意见进而对其施加影响,国民主权的原则也就无异与空中楼阁。

国民享有知情权是国民主权原则的必然前提,只有国民充分的获取有关的信息,才能有效的参与民主政治,否则民主主义国家便无从成立。

正如同麦迪逊所说:“不与民众信息或不与其或取信息之手段,则所谓民众之政府或滑稽剧之序幕,不,亦为此两者。

知识无须支配无知,而且意欲相当统治者的国民必须以知识所给予的力量武装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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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编号公民知情权(烟台大学文经学院学年论文)院系:文法系专业:法学班级:文法081-1学生姓名:田蕾学号: 200890505111指导老师:吴淑霞(讲师)2010年月日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摘要:宪法意义上的知情权的基本含义是政府对公民获取信息的自由负有责任,即国家以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来保障公民所享有的和应当享有的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

通过对我国“政府信总公开第一案”的分析,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法基础是知情权,知情权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知情权兼有自由权和社会权双重权利属性。

知情权是监督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是保护公民自身利益的需要,是消除谣言,稳定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国应在宪法中明确知情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并积极构建知情权的宪法救济制度。

关键词:知情权、宪法权利、权利属性、政府信息公开、社会公众引言“知情权”是由美国一位编辑肯特•库泊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中首次提出来的,到上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美国兴起“知情权运动”以来,知情权被广泛沿用并成为一个具有国际影响的权利概念。

建立公民知情权制度具有理论依据和宪法依据。

知情权是监督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是保护公民自身利益的需要,是消除谣言,稳定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健全和完善知情权对于保障公民的自身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限制政府权力、维护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当前在知情权保护及政府信息公开问题方面的宪法立法及相关制度构建方面相对显得薄弱滞后,社会发展要求中国顺应世界潮流,制定相关知情权制度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一、知情权的含义和由来·(一)知情权的含义知情权,又称“知悉权”、“了解权”、“知的权利”、“信息自由权”等,是指“有关主体有获知与他有关的情报信息的权利”。

知情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知情权的对象包括官方和非官方的信息,既适用于公法领域,也包括私法领域中平等主体之间的知情权,如消费者对商品情况的知情权等。

狭义的知情权主要是指获取官方的信息,即社会公众从政府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仅适用于公法领域。

宪法意义上的知情权的基本含义是政府对公民获取信息的自由负有责任,即国家以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来保障公民所享有的和应当享有的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

知情权兼有自由权和社会权双重权利属性。

“知情权”包括“知悉”和“获取”两个层次的含义。

其中“知悉”主要是指权利人主观上知晓,而“获取”则是指权利人索取、查阅某种记录着信息的有形载体(文字、图片、录音带、录像带、电子光盘等),其基本内容是公民对国家机关掌握的情报有知道的权利。

·(二)公民知情权的由来“知情权”一词源于英文“the right to know”,是有美国新闻记者肯特·库柏在1945年1月率先使用的。

面对当时美国联邦政府消极对待政务信息公开,任意扩大保密权限的官僚主义作风,库柏从民主政治的角度提出“不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在一个国家乃至世界上便无政治自由可言”,并建议将知情权推升为一项宪法权利。

但在此之前,有关知情权的发展更多的体现为理论上的先行。

在美国20世纪50年代兴起的“知情权运动”的推动下,“知情权”一词被广泛的援用并很快成为一个具有国际影响的权利概念。

二战以来各国日益重视此种权利的地位,在1949年联邦德国基本法肯定知情权的宪法地位以后,芬兰、美国、瑞典、日本、澳大利亚、英国等通过法律制度或司法实践对知情权的保障呈现出强化的趋势。

主要反映了这样一种权利主张,即“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尤其是政务信息的自由和权利。

”现今未发现有论著设专门章目阐释知情权,对知情权的零散表述多为在表达自由的条目下提及知情权。

而相关的立法例,也多是在有关表达自由的条款中进行表述。

·二、知情权的作用知情权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法基础,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法基础是知情权,没有知情权作依托,政府信息公开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在信息社会,知情权具有构筑其他权利基础的基本功能,是公民行使选举权、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言论自由权、民主管理权等基本权利的前提。

获得政府信息是知情权的应有之意,而知情权是实行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人民行使一切民主权利的重要前提。

只有知情,人民才能实现对政府职责的真正监督,才能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民众只有对公共事务的了解,才能获取政府的信息,才能对政府行为做出评判,人民才可以选择、监督政府,才能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知情权的作用可归结为以下几点:1、提高公共行政的民主性。

2、提高公共行政的科学性。

3、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化。

4、提高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5、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维护公共利益。

7、促进行政行为的规范化。

8、保障透明行政。

10、提高公共行政的公共性。

·三、建立知情权的依据和必要性·(一)建立知情权的依据首先,知情权具有宪法上的依据。

知情权是宪法所规定的表达自由的前提性权利。

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是最重要的表达自由。

基于人民主权理念,人民是国家的主权者,政府是实现民意的机构。

人民有权对政府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判断其行为是否符合人民意愿,进而影响政府决策,有效地参政议政,而行使这一权力的前提是对政府权力运作信息的知悉和了解。

一是宪法规定了公民参政权利的内容。

《宪法》第二条确定了权利在民原则,依据该原则,国家权利(包括行政权)来源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包括间接的选举国家机关,有国家机关根据人民的授权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也包括人民直接根据法律管理国际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人权保障原则和法制原则是推动知情权发展的动力。

二是宪法赋予了公民监督权利的内容。

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三是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自由。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其次,知情权具有理论依据。

一是知情权作为人权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内容之一,早期就有学者认为人民应当有权为自己选择负责的领导者;应当有权撤换他们;应当有权了解和检查他们活动的每一个细小步骤。

这里的“有权了解”,应当理解为“知情权”。

二是作为知情权的重要基础即民主的公开性。

公开是保证民众知情权的前提,没有“公开”,知情权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更何谈民主。

三是作为中国的先辈们也提出了民主公开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建立知情权制度的必要性建立知情权制度首先是民主宪政的需要。

宪政民主是为了解决对政治权力的制约问题,限制政府权力,以有效地保障人权、自由与社会公正,其实质是对政治权力进行有效地限制、监督,防止它被滥用,尤其是要防止它被用来侵犯人权和自由。

而知情权正是监督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

其次建立知情权制度是保护公民自身利益的需要。

知情权是公民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它要求政府及时公布与公民利益有关的信息,使公民能及时了解社会上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事情,从而了解自已的地位,然后对自己的生活做出相应的安排,趋利避害,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建立知情权制度是消除谣言,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第四建立知情权制度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是中国加入WTO 的需要。

中国当前知情权制度的背景主要呈现两个方面特点:一是知情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缺乏现实的法律支撑。

知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进行整体保障的法律条文在中国尚未出现。

同时,与公民知情权相对应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也稍显滞后,造成了知情权的法律保护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很不协调。

二是公民对知情权的保护意识及政府信息公开意识淡薄。

政府认为对公民实现知情权、提供信息公开,是一种恩赐,而不是责任。

所以,当前我国必须建立健全公民的知情权制度,以切实保障公民权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利益。

·四、建立知情权的保障与救济首先,建立知情权制度应在全民、全社会树立思想理念,树立知情权权利意识。

在建立知情权制度之前应通过媒体进行广泛宣传,通过个案及一些实践,促使公众树立知情权利保护意识。

其次,为知情权制度提供法律保护。

建议将知情权明确写入宪法,将其规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使宪法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起到一个主心骨的作用,为公民的知情权提供有力的宪法保护。

制定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新闻自由法等一系列配套法规。

建立起不同领域、不同层面的具体的知情权制度,将宪法对知情权的原则规定进行细化,使其具有应有的可操作性,为公民知情权的落实提供更加具体的法律保护。

三是详细界定知情权的界限。

要明确界定知情权的界限,就必须正确处理两个方面的问题,即知情权的概念和范围。

四要设置实施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法律要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信息公开的请求权。

五要建立健全违反知情权制度的查处机制。

及时追究违反规定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要制订违反信息公开的救济途径。

宪法上的公民知情权,其最重要的方面是获取行政信息,需要行政法上的信息制度予以保障。

行政行为过程内的相对人知情权保障:相对人知情权在行政行为过程中具体体现为阅览卷宗权、听证权、受告知权、受说明理由权以及受教示权(它们之中都包含了请求权),由阅览卷宗制度、听证制度、告知制度、教示制度以及说明理由制度进行保障,政府在做出行为的过程中,如未切实有效履行与这些权利相对应的义务,都有可能导致其行为的不生效、无效或可撤消。

公民知情权的法律救济:1、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3、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4、请愿、申诉、声明异议等救济方式。

综上所述,知情权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公民实体性权力的保护,政府工作的顺利展开,国家立法的完善,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等诸多方面有巨大的积极意义,而我们的现实状况又迫切要求对于公民知情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所以我国应完善健全知情权制度。

保证经济与社会的持续、快速、稳定发展,为和谐社会的构建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1]李春燕:《中国公共听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

[2]奚洁人:《科学发展观百科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10月。

[3]何生根:《知情权属性之学理研究》,.法律科学出版社,2005年5月。

[4]吴宁:《知情权及其性质探究》,.沈阳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1月。

. .烟台大学文经学院学年论文评审表(指导教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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