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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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编号

公民知情权

(烟台大学文经学院学年论文)

院系:文法系

专业:法学

班级:文法081-1

学生姓名:田蕾

学号: 200890505111

指导老师:吴淑霞(讲师)

2010年月日

烟台大学文经学院

摘要:宪法意义上的知情权的基本含义是政府对公民获取信息的自由负有责任,即国家以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来保障公民所享有的和应当享有的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通过对我国“政府信总公开第一案”的分析,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法基础是知情权,知情权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知情权兼有自由权和社会权双重权利属性。知情权是监督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是保护公民自身利益的需要,是消除谣言,稳定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应在宪法中明确知情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并积极构建知情权的宪法救济制度。

关键词:知情权、宪法权利、权利属性、政府信息公开、社会公众

引言

“知情权”是由美国一位编辑肯特•库泊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中首次提出来的,到上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美国兴起“知情权运动”以来,知情权被广泛沿用并成为一个具有国际影响的权利概念。建立公民知情权制度具有理论依据和宪法依据。知情权是监督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是保护公民自身利益的需要,是消除谣言,稳定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健全和完善知情权对于保障公民的自身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限制政府权力、维护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当前在知情权保护及政府信息公开问题方面的宪法立法及相关制度构建方面相对显得薄弱滞后,社会发展要求中国顺应世界潮流,制定相关知情权制度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一、知情权的含义和由来

·(一)知情权的含义

知情权,又称“知悉权”、“了解权”、“知的权利”、“信息自由权”等,是指“有关主体有获知与他有关的情报信息的权利”。知情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情权的对象包括官方和非官方的信息,既适用于公法领域,也包括私法领域中平等主体之间的知情权,如消费者对商品情况的知情权等。狭义的知情权主要是指获取官方的信息,即社会公众从政府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仅适用于公法领域。

宪法意义上的知情权的基本含义是政府对公民获取信息的自由负有责任,即国家以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来保障公民所享有的和应当享有的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知情权兼有自由权和社会权双重权利属性。

“知情权”包括“知悉”和“获取”两个层次的含义。其中“知悉”主要是指权利人主观上知晓,而“获取”则是指权利人索取、查阅某种记录着信息的有形载体(文字、图片、录音带、录像带、电子光盘等),其基本内容是公民对国家机关掌握的情报有知道的权利。

·(二)公民知情权的由来

“知情权”一词源于英文“the right to know”,是有美国新闻记者肯特·库柏在1945年1月率先使用的。面对当时美国联邦政府消极对待政务信息公开,任意扩大保密权限的官僚主义作风,库柏从民主政治的角度提出“不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在一个国家乃至世界上便无政治自由可言”,并建议将知情权推升为一项宪法权利。但在此之前,有关知情权的发展更多的体现为理论上的先行。在美国20世纪50年代兴起的

“知情权运动”的推动下,“知情权”一词被广泛的援用并很快成为一个具有国际影响的权利概念。二战以来各国日益重视此种权利的地位,在1949年联邦德国基本法肯定知情权的宪法地位以后,芬兰、美国、瑞典、日本、澳大利亚、英国等通过法律制度或司法实践对知情权的保障呈现出强化的趋势。主要反映了这样一种权利主张,即“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尤其是政务信息的自由和权利。”现今未发现有论著设专门章目阐释知情权,对知情权的零散表述多为在表达自由的条目下提及知情权。而相关的立法例,也多是在有关表达自由的条款中进行表述。 ·二、知情权的作用

知情权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法基础,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法基础是知情权,没有知情权作依托,政府信息公开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信息社会,知情权具有构筑其他权利基础的基本功能,是公民行使选举权、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言论自由权、民主管理权等基本权利的前提。获得政府信息是知情权的应有之意,而知情权是实行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人民行使一切民主权利的重要前提。只有知情,人民才能实现对政府职责的真正监督,才能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民众只有对公共事务的了解,才能获取政府的信息,才能对政府行为做出评判,人民才可以选择、监督政府,才能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知情权的作用可归结为以下几点:1、提高公共行政的民主性。2、提高公共行政的科学性。3、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化。4、提高行政行为的合理性。5、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6、维护公共利益。7、促进行政行为的规范化。8、保障透明行政。10、提高公共行政的公共性。

·三、建立知情权的依据和必要性

·(一)建立知情权的依据

首先,知情权具有宪法上的依据。知情权是宪法所规定的表达自由的前提性权利。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是最重要的表达自由。基于人民主权理念,人民是国家的主权者,政府是实现民意的机构。人民有权对政府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判断其行为是否符合人民意愿,进而影响政府决策,有效地参政议政,而行使这一权力的前提是对政府权力运作信息的知悉和了解。一是宪法规定了公民参政权利的内容。《宪法》第二条确定了权利在民原则,依据该原则,国家权利(包括行政权)来源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包括间接的选举国家机关,有国家机关根据人民的授权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也包括人民直接根据法律管理国际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人权保障原则和法制原则是推动知情权发展的动力。二是宪法赋予了公民监督权利的内容。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三是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自由。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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