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保密权与公民知情权之间寻求平衡
行政公文的公开和保密原则
行政公文的公开和保密原则行政公文作为公共事务的重要表达方式,具有公告、公示、公告等作用,是政府部门与社会各界进行信息沟通和交流的桥梁。
在行政公文的处理过程中,公开和保密原则是确保信息传递顺畅、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的基本要求。
一、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行政公文处理中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政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公开行政公文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与沟通,增加政策决策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果。
公开行政公文应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1. 公开的范围: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行政公文在一定程度上向公众公开。
公开的范围应明确界定,不能随意扩大或者限制。
2. 公开的时限:政府应当在一定的时限内公开行政公文。
公开行政公文的时限应合理,确保公众有足够的时间来了解并反馈意见。
3. 公开的方式:政府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公示栏等多种途径来公开行政公文。
公开的方式应该便利公众获取,并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公开效果。
公开行政公文不仅有助于政府的公信力,还能够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执行力,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二、保密原则行政公文的保密涉及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个人隐私等重要利益。
保密原则是行政公文处理中不可或缺的要素,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是保密原则的核心内容。
保密行政公文应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1. 保密的必要性:政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判断行政公文是否需要保密。
保密的必要性应当是合理、真实、明确的。
2. 保密的范围:政府应当明确保密行政公文的范围,避免将不应保密的信息进行过度保护。
保密的范围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界定,合理保护相关利益。
3. 保密的层级:政府应当根据行政公文的保密程度,划分不同的保密层级。
保密层级的划分应清晰明确,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保密行政公文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三、公开与保密的平衡公开和保密原则是相辅相成的,保证了行政公文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法律辩论赛案例辩题汇总(3篇)
第1篇一、宪法与行政法1. 辩题:《宪法》第35条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是否应当限制网络言论自由?2. 辩题: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时,是否应当遵守比例原则?3. 辩题: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在紧急情况下采取限制公民权利的措施?4. 辩题:政府是否应当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保护?二、刑法1. 辩题: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如何确定?2. 辩题:盗窃罪中,数额的认定标准应当如何确定?3. 辩题:故意伤害罪与意外伤害的界限如何区分?4. 辩题:醉酒驾车行为的刑事责任如何认定?三、民法1. 辩题: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是什么?2. 辩题: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是什么?3. 辩题: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4. 辩题:侵权责任法中,过错责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四、商法1. 辩题:公司法中,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途径有哪些?2. 辩题:证券法中,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3. 辩题:破产法中,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条件是什么?4. 辩题:合同法中,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五、经济法1. 辩题: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2. 辩题: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3. 辩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权益的界定是什么?4. 辩题:税法中,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及意义是什么?六、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1. 辩题: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制度的合理性及限制条件是什么?2. 辩题:社会保险法中,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及缴费标准是什么?3. 辩题:劳动法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及程序是什么?4. 辩题:工伤保险法中,工伤认定及赔偿标准是什么?七、国际法与比较法1. 辩题:国际人权法中,生命权的保护范围及标准是什么?2. 辩题:比较法中,不同国家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认定标准有何异同?3. 辩题:国际法中,战争法的适用范围及限制条件是什么?4. 辩题:比较法中,不同国家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有何异同?八、司法制度与法律伦理1. 辩题:司法审查制度的合理性及适用范围是什么?2. 辩题:法律职业伦理中,律师职业道德的内涵及要求是什么?3. 辩题: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及保障措施有哪些?4. 辩题:法律职业培训的重要性及实施方式是什么?九、知识产权法1. 辩题:专利法中,专利权的授予条件及保护期限是什么?2. 辩题: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及保护期限是什么?3. 辩题:商标法中,商标注册的条件及保护期限是什么?4. 辩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及法律责任是什么?这些辩题涵盖了法律领域的多个方面,既具有理论深度,又具有现实意义,适合用于法律辩论赛,激发参赛者的思维能力和辩论技巧。
裁决结果文书隐私申请
裁决结果文书隐私申请在当今社会,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和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各类裁决结果文书在维护公平正义、解决纠纷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这些文书的生成、传播和使用过程中,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在保障公众知情权与维护个人隐私权之间寻求平衡,裁决结果文书隐私申请应运而生。
裁决结果文书通常包含了大量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如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案件的具体细节、争议焦点、证据内容等。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这些信息被不加限制地公开,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例如,个人的名誉可能受到损害,生活安宁可能被打破,甚至可能面临人身安全的威胁。
首先,对于涉及个人敏感信息的裁决结果文书,当事人有权提出隐私申请。
比如,在涉及婚姻家庭纠纷的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不希望自己的家庭财务状况、子女抚养细节等过于私密的信息被公之于众。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相关司法机关提交隐私申请,请求在裁决结果文书中对这些敏感信息予以保密或进行适当的处理。
其次,隐私申请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
当事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负责案件的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需要保护的隐私内容及理由。
司法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慎审查,权衡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利益冲突。
如果申请理由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应当在裁决结果文书中采取相应的隐私保护措施。
在具体的操作层面,对于需要保密的个人身份信息,可以采用化名或者模糊处理的方式。
例如,将当事人的姓名以“甲某”“乙某”等代替,住址仅表述为大致区域,身份证号码部分数字用“”号隐藏等。
对于案件中的敏感细节,可以进行概括性描述,避免过于详细的披露。
然而,裁决结果文书隐私申请也并非毫无限制。
一方面,司法机关需要确保隐私保护不会影响到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如果对某些关键信息进行过度保密,可能会导致公众对裁决结果的质疑,从而损害司法公信力。
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协调原则
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协调原则作者:侯争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2018年第03期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互联网络的爆炸式发展,隐私权与知情权这两项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也越来越明显,而且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人们的利益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隐私权与知情权是一对既对立又统一的概念,在对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进行协调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公共利益原则”“利益衡量原则”“宽容协调原则”以及“人格尊严原则”这四项基本原则。
关键词:隐私权;知情权;冲突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概念隐私权一词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是指公民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晓、公开等的一项人格权利。
具体而言,隐私权的主体对是否公开隐私、公开的内容及程度等拥有决定权。
而知情权这一概念是在隐私权被提出之后提出的,是与隐私权相对应的概念。
《世界人权宣言》中明确指出:每一个人都有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这是生而为人的自由。
知情权是实现表达自由的基础,为媒体报道新闻等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一)社会知情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所谓“公众人物”,即拥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自然人,如歌星、模特、科学家等。
普通人希望知晓公众人物的相关信息属于正常的精神需求,而且公众人物通过披露个人信息,可以以此谋取利益或者获取大量社会关注度,因此,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应当加以一定的限制。
(二)知政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的冲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他们的一言一行与其执行的公共事务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人民群众有权利对他们予以监督,对他们的个人信息享有知情权。
而这种知情权不可避免的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隐私权发生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侧重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知政权,限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的保护。
(三)个人信息知情权与他人隐私权的冲突个人信息知情权与他人隐私权的冲突表现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法学的经典案例让你了解司法实践
法学的经典案例让你了解司法实践法学作为一门研究法律规则和经验的学科,通过对于经典案例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司法实践。
经典案例是指那些被广泛引用以作为权威性判例的案例,它们不仅具有重要的司法意义,更是学术界和法律从业者常用的教材和研究对象。
在本文中,将以几个经典案例为例,探讨法学经典案例对于我们了解司法实践的重要性。
先来看一个被誉为中国刑事诉讼“第一案”的郭海案。
郭海在海南杀夫被捕后,律师发现案件存在赤裸裸的非法证据,但是法庭仍采纳这些非法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郭海的审判过程中,辩护律师不断申诉并找出了大量证据证明案件存在诸多违法操作。
然而法院仍然坚持审判结果。
这个案件引起了全国各界的广泛关注,最终导致了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禁止使用非法证据。
通过这个案例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到法律如何通过司法实践的案例来不断完善和修正。
美国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历史上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也是美国民权运动中的一次重要胜利。
在1954年,这个案件认定了分离不平等政策在公立学校中的违宪性,成为美国种族隔离政策终结的重要契机。
通过研究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到法律在维护人权和平等方面的作用,以及司法实践如何促进社会公正。
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研究法学经典案例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经典案例不仅反映了法律原理的应用和发展,更体现了司法实践中的各种挑战和困境。
举个例子,美国最高法院的《米勒识别标准》案通过对何为“淫秽、猥亵”的定义进行界定,为言论自由的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标准。
这个案例在法学学习中具有重要意义,既可以帮助学生了解它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也可以帮助学生学习如何运用法律原则解决实际问题。
此外,研究经典案例还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法律系统的运作和司法决策的过程。
例如,美国的《米拉纳识别标准》案对于审查国家安全文件和外交文件的合宪性问题提供了一种权衡利益和保护国家安全需求之间关系的标准。
通过对这个案例的研究,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到司法实践如何在维护国家安全和保护公民知情权之间寻求平衡。
国家机密保护与信息公开制度的冲突
国家机密保护与信息公开制度的冲突信息公开制度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确保了公众获得信息的权利,同时也促进了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感。
然而,在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中,往往会面临国家机密保护的冲突。
本文将探讨国家机密保护与信息公开制度之间的冲突,并就如何协调这两者提出一些建议。
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尤其是在民主国家中,扮演着监督政府、确保公众知情权的重要角色。
它要求政府部门主动公开信息,回应公众的关切。
这种制度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它可以防止政府的滥权和腐败行为,维护公众的利益。
然而,在实践中,信息公开制度往往会与国家机密保护产生冲突。
国家机密保护是国家安全的需要,是为了防范外部敌对势力窃取关键信息,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安全。
国家机密包括军事事务、外交关系、经济枢纽等各个领域的重要信息。
这些信息的泄露可能导致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
冲突主要体现在一方面,信息公开制度要求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另一方面,国家机密保护要求政府严密保护关键信息。
这种冲突问题并不容忽视,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信息公开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
然而,在信息公开制度和国家机密保护之间寻求平衡是可行的。
首先,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信息分类制度。
政府部门应根据信息的敏感程度进行分类,确保只有符合相关资格的人员可以获得敏感信息。
其次,应制定明确的信息公开标准和程序。
政府部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公开信息,同时保护关键信息不被泄露。
再次,政府部门应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
确保官员和工作人员知晓信息的敏感性质,遵守规定,不将机密信息用于个人利益或滥用职权。
此外,公众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信息。
在严格保护国家机密的前提下,政府可以推动更多的公众参与政府决策,通过公开听证会或公众意见征集等形式,增加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监督。
信息公开制度与国家机密保护的冲突是一个复杂而现实的问题。
尽管存在冲突,但两者并非完全对立。
通过建立严格的信息分类制度、制定明确的信息公开标准和程序、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以及推动公众参与,可以在保护国家机密的同时,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提高政府的透明度。
新闻报道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解决_唐其华
到极大的尊重与提高。公民个人私生活越来越得到重视 与尊重。个人隐私应当得到允许与保护的观念逐步深入 人心, 并在实际生活中得到重视与维护。 二、 新闻报道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新闻侵害隐私权也是新闻侵权的一种重要类型,新 闻以公开为要旨, 而隐私则要求保守秘密, 两者性质截然 相反, 因此隐私是新闻极容易触及的内容, 尤其在对一些 公众人物和未成年人的报道中,稍有不慎就会构成对隐 私权的侵害并造成严重后果。 第一,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大众知情权的冲突 公众人物总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和各种新闻媒体追踪 报道的目标,他们的隐私权遭到侵犯的概率明显高于常 人。例如一些名人传记类的文章本来是为了让人们更好 渲染一些已 地了解这位名人, 但作者为了更加6 吸引人 6 , “初恋 ” “黄昏恋 ” “三角恋 ” 经故去的名人所谓的 、 、 等, 造 成了不良影响, 引起他们后人的不满, 照样会引发诉讼。 英国伦敦高院的法官宣布: 英国《镜 !//! 年 7 月 !8 日, 报》 的一篇文章违背新闻诚信原则, 侵犯了英国超级名模 内奥米・坎贝尔的个人隐私,故判决该报向内奥米赔偿 这 73// 英镑 9 约合 3/// 美元 : 。英国媒体纷纷刊文认为, “里程碑 ” 是英国涉及名人隐私权的 式判决, 它将向英国 媒体敲响警钟, 不能再捕风捉影, 大肆炒作名人的隐私以 牟取暴利了!该报编辑皮尔斯・莫根在一篇他编发的文 “内奥米曾频频参加毒品瘾君子的聚会。 ” 章中称: 这下子 《镜报 》 非同小可, 因为 毕竟是英国有影响的大报, 它刊登 的消息应该被认为具有可靠性和权威性。内奥米认为这 篇文章严重损害了她的个人名誉,侵犯了她的个人隐私 权, 且违背了新闻诚信的原则。为此, 她一纸状书将英国 《镜报 》 的编辑皮尔斯・莫根告上了法庭。法庭经过审理 《镜报 》 后认为, 这篇文章有失新闻的真实性, 没有可靠的 出处, 因此客观上给内奥米的名誉造成了侵害。 我们知道,公众人物与普通人并不享有同样的隐私 权。 因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可能涉及到公共利益、 国家利 益及公众知情权, 凡是涉及到这个范围的, 公众人物就没 有隐私可言。 新闻工作者在履行自己的新闻自由权时, 为 “星 ” 了公众的知情权, 会拼命去探访一些 们的隐私, 明星 因此可能认为, 媒体的行为侵犯到自己的隐私权。 实际上 这时是一个权利和另一个权利的碰撞,两个权利发生了
关于告密者案的法理学思考
法律制度是社会秩序的基石,但 在告密者案中,现行法律制度存 在缺陷,导致无法有效保护告密
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制度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 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完善法律制度需要充分考虑各方 利益,平衡各方诉求,确保法律
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
告密者案反映出部分公民法律 意识淡薄,缺乏对法律的尊重 和信仰。
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 身权利和义务,自觉遵守法律 ,维护社会秩序。
公民应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 遵循社会公德,尊重他人权益 ,不以个人利益损害公共利益 。
社会应重视法律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告密者案中,由于缺乏公正的程序正义保障,导致告密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社会应重视法律程序正义的重要性,确保法律程序公正、透明、合法。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告密者案的判决结果,体 现了法律对正义的追求。
社会反响
案件判决结果对社会产生 的影响和反响,反映了社 会的价值观和法治观念。
后续影响
告密者案对后续类似案件 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 值。
02
法理学角度的深入思考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相互依存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保障社会秩序和 公共利益;道德则是法律的基础,引 导人们自觉遵守社会规范。
平衡法律与道德的必要性
为了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共利益,需要 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寻求平衡,既保障 公民权利,又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与道德可能存在 冲突,如告密者案中,揭露违法行为 与保护个人隐私的矛盾。
公民的知情权与保密义务
知情权的重要性
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公民了解政府和公共机构的运作 情况,促进民主监督和公共参与。
论行政信息的公开和保密
论行政信息的公开和保密论行政信息的公开和保密摘要: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民族的具体表现。
国家为了维持管理秩序,维护特殊法律,对于有的信息又必须进行保密。
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突破了传统保密观念,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又带来了泄密隐患,对国家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和保密现状进行分析,查找目前面临的问题,并且结合我国的实情,提出完善我国政务公开和保密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行政信息公开保密策略行政信息公开是人民主权理论、公众知情权运动发展的要求,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
这与我国履行“入世”承诺,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具体表现。
行政信息公开对保障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促进社会政治参与;提高行政效率,防止腐败等有着重大的意义。
国外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确立的一系列原则、程序和行政信息公开运行的大环境给我们以有益启示。
我国应该积极学习他们好的经验和理论,结合我国的国情,建立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政府公开保密制度。
正确认识我国行政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的现状,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对于做好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政务公开的现状分析目前世界上已经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行政信息公开法,建立了行政信息公开制度。
2000年7月举行的八国首脑会议,通过了《全球信息社会冲绳宪章》。
该宪章的宗旨就是推动全球信息社会的建设,目标之一就是增强政府管理的透明度和责任心,要求各国营造一个信息社会所必需的、透明的、可预测的和非歧视性的政策法规环境。
在这个环境下,2002年,我国起草了《行政信息公开条例》,2004年国务院法制办宣布《行政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完成,与此同时,地方立法工作也已经展开。
2002年11月,广州市政府制定了《广州市行政信息公开规定》,并于2003年1月1日施行。
随后不久,上海、成都、深圳、杭州4个城市也陆续公布并实施了有关行政信息公开的地方性法规。
这些规章的出台,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更好地依法行政都确立了立法性依据。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二 、知情 权 的含 义
知情 权 (h g tok o 又称 为 “ 的权 利 ”“ 悉权 ” “ tef h nw) i t 知 、知 或 了解权 ” 。有人 认 为 , 知情权 这一
随着我 国加人 世界 贸易组织 , 国的许 多法律 、 我 法规都 将 围绕着 世界 贸易组 织的原 则作 出重大
的调整。而其 中, 作为世贸组织基本原则之一的透明度原则( r sa ny 便要求成员方所实施的 T a pr c) n e 与 国际贸易有关 的法律 、 法规与规 章都 必须 予以公 布 。 以使 各 国政 府及 贸易 商知 悉 : 即各 国政 府及
《 哈佛大学法学评论》 上发表的《 隐私权}T er h t pi c) ( h g to ray一文 我 国民法学家彭万林先生认 i v
为. 隐私权是 指公 民不愿公 开 或让他人 知悉 个人 秘密 的权 利 。张新 宝先生 认 为 , 隐私权是指 公 民享
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 , 不被他人非法侵扰、 知悉 、 搜集 、 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 人格权 王 利明先生 认 为 , 隐私权是 自然人 享有 的对其 个 人 的 、 与公 共 利益 无 关 的个 人 信息 、 人 私
维普资讯
一
。
蒿 嚣 警
嵩 ……
V2 u。2 】N 3o
论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翁 国 民 汪 成 红。 ,
( 浙江大学 法律 系 。 浙江 杭州 30 2 ) 10 8 [ 摘 要】权利与权利的冲突是现 代社会 的一个普遍现象 而随着 中国加入世 界贸易组织 , 知情
维普资讯
浙 江大学学报 ( 人文社会科学 版)
第 3 卷 2
而关 于隐私权的内容则更是众说纷纭。《 美国侵权行 为法( 第二次 ) 重述》 R s f fft ( eⅡ m h t o l t Sc d, ot) a  ̄ e n T r 具体规定 了四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 z, o s 侵入 隐秘 、 窃用姓名或 肖像 、 公开私生活 、 公开 他人 之不实形 象 。而我 国民法学 界普 遍认 为隐 私权 主要包括 : () 1个人生活安宁权 。 即权利主体能够按照 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 关 或 无 害的活动 , 不受他人 的干涉 、 坏或 支配 。 破
论知情权的法律界限
的人 员知 悉 的事 项 。 国政 府都从 自身利益 出发 , 各 将
一
些 涉及 国家安 全 与利益 的 、公 开后 会给 国家安 全
与 利 益 带 来 损 害 的 信息 作 为 国 家秘 密 信 息 加 以保
护 。国家秘 密具 有 如下特 征 : 首先 , 国家秘 密是一 种
国家掌握 的信息 。 次 , 其 国家秘 密必须 是关 系 国家安 全 和利益 的事项 , 这是 国家 秘密 的实质 要件 。再 次 , 国家 秘密必 须是 依 照法定 程序确 定 的事 项 ,这是 国 家秘 密 的程序要 件 。 最后 , 国家秘 密需 要采 取特 殊 的 保护措 施 ,限定 在一定 时 间 内和 一定 范 围内人员 知
等。
公 开 的信 息 ,国家安 全信 息是美 国政 府秘 密 的一种 主要表 现 形式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保 守 国家秘 密
法 》第 2条规定 ,国家秘 密是关 系 国家 的安全 和利
益, 依照 法定程 序确 定 , 一定 时间 内只 限一定 范 围 在
知情权 是 现代 民主 的根 本要 求 。一个社 会 如果 希 望 民主成 功 ,必须 提供并 发行 普遍 参与 管理所 需 的信息 …。知情 权是 公 民实现宪 法规 定 的权利 自由 和 对政府监 督 的信息 基础 ,因 为只有 及时 知道 国家 的决策 、 府 的所 作 所为 , 通公 民才 能够 对政府 行 政 普 为做 出评判 , 而有针 对性地 发 表 自己 的意 见 , 有 从 对 关 国 家机 关及 其 工 作 人员 提 出批 评 和建 议 。 各 国 在对 知情权 进行 保护 的 同时 ,也 对知 情权进 行必 要 的 限制 。一 般来说 , 情权 的实 现 同国家秘 密 、 业 知 商
试析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试析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政府信息公开整个法律活动应遵守的基本准则和原理,贯穿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执法、救济各个环节,体现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精神。
[关键词]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基本原则一、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开与例外的关系,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
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目的所在也是首要原则,但并不是所有信息都能公开,有些信息公开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公开也有例外。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意指政府机构所拥有的政府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公开,除非法律有例外规定。
从世界各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看,一般都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作为基本原则的,如美国《信息自由法》规定除了涉及国家安全、机关内部人事规则和制度、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执法文件等九项信息外,所有的政府信息都应当公开。
当事人如果申请这九项例外信息,政府机关可以不公开,但是如果公开不会对国家利益或社会造成损害,也可以公开例外范围内的某些材料。
①可见,这九类信息即使是例外信息,也不是完全不能公开,从性质上讲是属于许可性规范而非禁止性规范。
日本《信息公开法》第5条规定了6类豁免公开的信息,包括个人信息、法人经营信息、关于国家安全和外交的信息、关于公共安全的信息、内部审议、讨论的信息、关于行政机关一定的事务事业信息。
②芬兰《政府活动动公开法》第1章第1条也规定了公开的原则,“除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另有其他特别规定外,官方文件必须公开。
”并在第六章详细列举了应保密的文件。
③澳大利亚《信息自由法》也规定只要申请人提出合法的申请,即应披露申请人所寻求的文件,拒绝履行这一义务的唯一法定理由是文件属于豁免范畴,而澳大利亚现有的豁免条款一般涉及两个范畴,一是与政府责任运作相关的条款,如国家安全;二是旨在保护第三方信息的条款,如个人信息、商业秘密。
④不论是美国、日本、芬兰、澳大利亚还是其他国家,在法律规范中都将信息公开的范围规定得很详细,所确立的豁免公开信息都是某些特殊种类的信息,这些信息一经披露会危害到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个人稳私等等,将这些信息用列举的方式加以明示,还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则对除外事项加以限制,以达到最大程度公开政府政府信息的目标。
论基本权利冲突
论基本权利冲突一、概述在法治社会中,基本权利作为保障公民自由和平等的基石,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这些权利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有时会发生冲突和矛盾,即一种权利的行使可能会侵犯到另一种权利。
这种基本权利冲突的现象,不仅考验着法治体系的完善程度,也对司法实践提出了挑战。
基本权利冲突的本质在于不同权利之间的价值冲突和利益博弈。
例如,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宗教信仰自由与公共利益的冲突等。
这些冲突并非简单的黑白分明,而是需要在具体的法律框架和社会背景下进行权衡和抉择。
为了应对基本权利冲突,法律体系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冲突解决机制。
这包括明确权利位阶、设立权利限制、强化司法审查等。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积极参与到权利冲突的讨论和解决方案的制定中,共同推动法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1. 基本权利冲突的定义与背景基本权利冲突是一个在法学领域中日益凸显的重要议题。
它源自于社会生活的多元化、资源的有限性、个体价值观的差异性以及法律规范的抽象性和普适性。
当不同的个体或群体在追求各自所认为的基本权利时,如果这些权利在某种程度上相互抵触或冲突,那么基本权利冲突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
基本权利冲突的本质在于,不同的权利主体在行使自己的基本权利时,可能会触及或侵犯到其他主体的相应权利,从而导致权利之间的对立和矛盾。
这种冲突并非单纯的是非问题,而是涉及到复杂的价值判断和利益权衡。
解决基本权利冲突需要我们在尊重和保护每一个权利主体的同时,寻求一种公正、合理且可行的解决方案。
从背景来看,基本权利冲突的产生与社会的发展紧密相连。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并追求自己的基本权利。
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和法律的抽象性,不同的权利在追求过程中难免会产生冲突。
个体价值观的差异性也加剧了这种冲突的可能性。
不同的个体或群体可能根据自己的价值观来判断和行使自己的权利,这可能导致他们之间的权利冲突。
我们需要对基本权利冲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解决这一问题。
论国际人权法下国家的义务
论国际人权法下国家的义务一、本文概述国际人权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保护全球范围内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国际人权法下国家所承担的义务,以及这些义务的内涵、来源和实践。
文章将首先概述国际人权法的基本框架和原则,明确国家在国际人权法体系中的地位和责任。
随后,本文将分析国家在国际人权法下的核心义务,包括尊重、保护和实现人权等方面。
通过案例分析和理论探讨,文章将展示国家在实践中如何履行这些义务,以及面临的挑战和困境。
本文将对国际人权法下国家的义务进行反思和展望,提出加强国际合作、完善国际人权法体系等建议,以推动全球人权事业的发展。
二、国际人权法概述国际人权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致力于保护全人类的尊严和基本权利。
它是一套由国际条约、习惯法和一般法律原则组成的法律体系,旨在确保各国人民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环境等各个领域的基本自由和平等。
国际人权法的核心在于规定国家的义务,要求各国尊重、保护和实现其管辖下所有人的权利。
国际人权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反思和重建时期。
在战争的废墟上,各国深刻认识到保护人权的重要性,并共同制定了《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等基石性文件。
这些文件奠定了国际人权法的基础,并随着后续的国际条约和协议的通过,逐渐形成了今天我们所知的国际人权法体系。
在国际人权法下,国家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尊重义务要求国家不得侵犯个人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保护义务要求国家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第三方侵犯个人权利,并为受害者提供有效救济;实现义务则要求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手段,促进和实现各项人权。
国际人权法作为保护人类尊严和基本权利的重要工具,对于推动全球人权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应当认真履行其在国际人权法下的义务,确保所有人都能享有平等、自由和尊严的生活。
三、国家在国际人权法下的义务国际人权法是一套旨在保护个人和群体基本权利的法律体系,它要求各国政府承担特定的义务,以确保这些权利得到尊重和实现。
2024年保密教育线上培训知识题库(含答案)
2024年保密教育线上培训知识题库(含答案)—、选择题关于国家资源安全保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国家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能源,有效管控战略资源能源的开发B、加强国际资源能源合作,全面提升应急保障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资源能源持续、可靠和有效供给C、加强战略资源能源储备,完善资源能源储藏战略通道建设和安全保护措施B、加强战略资源能源储备,完善资源能源运输战略通道建设和安全保护措施答案:ABCD关于普通手机的使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任何公务活动中都不能开启和使用手机位置服务功能B、普通手机不能存储、处理、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C、通过普通手机谈论国家秘密B、普通手机处于关机状态下,不存在泄密隐患答案:B关于任用、聘用境外人员知悉国家秘密,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机关、单位应当对相关境外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和评估B、机关、单位对通过评估的境外人员,可以直接批准其知悉秘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C、境外人员经批准也可以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B、机关、单位应当与经批准知悉国家秘密的境外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答案:B关于涉密人员权益保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机关、参公事业单位的涉密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政策B、非参公事业单位可按照涉密等级等因素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对涉密人员给予适当倾斜C、企业单位应该按照涉密等级在编制工资总额和工资结构中对涉密人员给予倾斜B、以上都正确答案:D关于涉外活动保密管理要求,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不得带领国(境)外人员进入涉密场所B、与国(境)外人员会谈不得涉及国家秘密C、不得利用国(境)外人员办公设备处理涉密信息B、在紧急情况下,利用国(境)外通信设施进行涉密通信联络答案:D关于在手机使用中保密要求不正确的是()。
A、不得在手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B、不得在手机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C、使用商用加密手机谈论以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B、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使用手机答案:C国际海事编码是于1857年公布的一套海上使用商业信号代码,共包括()面旗。
寻求平衡:中国参与式民主发展的应有之义
制度 ” 1 “ ,[ 实现共产党领 导、人 民当家作 主和依 法治国 而
的有机统 一 ,是建设 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 民主政治 的基 本规
表来进行统治 ,而不是直接进 行统治。 1 2 3 调参与对于 它强
保 护个人权利 的工具性价值 ,担心 多数 人暴政 ,主张 代议 制和 限制参与 ,重视 私人领域 。 自从近代 直接 民主与间接 民主分野 以来 ,这 两种 民主 的各 自拥护 者之 间的纷争就未
治 协商制度等 根本 民主 制度 ,依法实行 民主选 举、 民主决 策 、 民主管理 、 民主监督 ,保障人 民的 知情权 、参 与权 、 表 达权 、监督 权。另一方面 ,人 民通过基层 民主制度 直接 参 与公共事务 。基层 民主是 相对于国 家体 制上的 民主 而言 的,指 的是在地 方事 务中实行 的民主形式。发展基层 民主 , 是 民主政治建设 的基础 。基层 民主有两个极其重要的特征 : 是直接 ,即社会公 民通过 基层 民主 实现 自我管理 、 自我 服 务、 自我教 育、 自我监督 。村 民、居 民按 照民主集 中制 的原则通过村 民 自治委 员会 和居 民委 员会直 接参 与。企业
一
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 ,实行 民主管理。二是 广泛 ,
即渗透 到政 治、经济、文化 、教育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 面 , 是全体 社会 公 民直 接 当家作主 的最主要 和最基 本的 形式 。
基金项 目:圜家社会科学基金 青年项 目“ 西方参与式 民主理论 发曩研宽”0C Z O)云南省教育厅 一般 项 目“ (9 Z O5 ; 当代西方协商民主理论 发展研宽”21Y21; (00 6) 云南大学人 文社会科学青年研究基金 项 目“ 乡基层群体性事件的参与式治理研究” 城 的研究成果。 作奢简介 : J17- . 云南庸冲人 , PJ( 3 ) 女。 [9 中固政法 大学博士后 。 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 主要从事 西方政 治思想吏研究。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关系探析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关系探析【摘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中的核心问题,也是我国和谐社会建构过程中的基本问题。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我国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整体呈现和谐互动关系,但由于受封建传统观念的长期影响,我国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和谐发展的进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
因此必须正视我国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现实,解决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促进我国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和谐发展,以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国家权力;公民权利;对立统一;和谐互动一、相关法律概念国家权力的“权力”的英语单词为power,其意思含有“力量、能力、政权、势力”等等。
权力即权力主体具有的强制性支配力量,权力一般与国家联系在一起称之为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便是以国家名义所拥有的权力,它是指统治者以国家机器为后盾,实现其意志、巩固其统治、强制被统治者服从的支配力量。
[1]典型的国家权力例如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
而关于公民权利的法律内涵,其“权利”的英语单词为right,意思含有“正当的、正直的、正义的”等等。
法律上的权利,即自然人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能与享受的利益。
[2]人权公约中公民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和安全权、迁徙自由权等权利。
本文所述的公民权利是指受到政府保障的公民所拥有的合法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者不作某种行为的权利。
二、我国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现状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是宪法的精髓。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发展是宪法实现的最根本标志。
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是对立统一的,公民权利是第一位的,国家权力是第二位的;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和来源,但其实现需要国家权力的保障;国家权力受到公民权利的监督和制约,公民权利也应当在一定界限内行使。
权力结构如何寻求最佳平衡点
权力结构如何寻求最佳平衡点作者:徐鸿武来源:《人民论坛》2008年第15期徐鸿武(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原主任、教授):社会的健康发展,需要有两种机制作为必要条件。
一种是动力机制,另一种是平衡机制。
如果一个社会缺乏动力,社会发展就会停滞不前。
如果失去平衡,社会就会出现动荡。
关于政治领域权力结构的平衡与协调,我谈以下几点想法:国家与社会的平衡与协调。
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基本实现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平衡与协调,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我们的基本观点和基本经验是:第一,摆正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国家由社会产生,国家为社会服务,不能颠倒。
国家职能的确定,政府作用的发挥,政府目标的实现等,都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二,努力减少国家对社会的负担。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与协调。
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之源,但在政治发展进程中常常会出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严重失衡现象,即国家权力无限膨胀,公民权利不断弱化。
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公民人权得到尊重,公民社会组织也不断成长壮大,基本实现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与协调。
但必须看到,由我国国情所决定,公民权利的行使要想完全达到宪法规定的目标要求,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我们一定要注意限制和克服国家权力无限扩张的惯性倾向和权力部门利益化倾向。
要按照十七大精神,在“扩大党内民主”和“扩大人民民主”上作出重大努力和迈出实质性步伐,真正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与协调。
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的平衡与协调。
邓小平指出,我国政治体制的主要弊端是“权力过分集中”。
权力过分集中现象表现于两个方面,首先是过分集中于党的组织,如“党政不分”,“以党代政”。
其次是过分集中于个人,把党的领导变成了“个人领导”。
经过多年以来的实践,我们已经基本形成了在共产党领导下,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互制约与相互协调的机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在国家保密权与公民知情权之间寻求平衡
日期:2011年12月09日
在国家保密权与公民知情权之间寻求平衡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社会信息化的发展、电子政务的应用使国家秘密的安全面临空前严峻的形势,国家保密权亟待加强;而随着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公民的主体意识、参政意识不断增强,建立阳光和透明政府的呼声不断高涨,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需求明显加强,因而在许多情况下,国家保密权与公民知情权会发生冲突。
而新保密法为平衡这种冲突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较好地实现了国家保密权与公民知情权之间的平衡。
平衡国家保密权和公民知情权的理论基础。
新保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的范围涉及国家的政治、军事、外交和外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国家安全和刑事司法等重大领域。
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维护,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又是国家存在的基本前提,故而国家秘密的保护实质上构成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存在的前提。
国家保密权是一种公权,其权利主体是国家。
国家作为国家秘密的权利主体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
一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依照法定程序被确定为国家秘密,即应当归国家所有,只有国家才能决定该国家秘密的使用和处置。
知情权是现代社会中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包括接受信息的权利、要求政府机关公开政府信息而不受公权力干涉的权利和积极要求政府保障其获取信息的权利。
知情权的核心是对政府信息的知悉、获得和使用,没有政府机关对其拥有信息的全面公开,知情权的实现就无从谈起。
知情权也是公民更好地实现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参政权、监督权、言论自由权的前提和基础。
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国家保密权与公民知情权都有存在的必要,但保护国家秘密必然会限制公民的知情权,因此,应对两者之间的关系加以平衡。
在民主法治国家,政府所持有的公共信息应提供给人民。
但国家安全活动不同于或不完全等同于通常的政府活动,它所产生的国家安全信息也并非是一般的公共信息,这部分敏感的国家安全信息大多是需要保密的,不能像其他公共信息一样完全向公众开放。
因此,公众的知情权如果遇到保
密法等法律规定的特殊事项,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国家秘密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世界各国无论采取何种政体,都对国家秘密严加保护,即使在制定信息公开法的国家,亦将国家秘密列人不得公开的事项,借以维护国家秘密安全。
可
见,对危及国家安全或利益的信息,限制知悉是有其正当性和必要性的。
国家保密权与公民知情权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当二者面临冲突时,应当比较两者所代表的利益。
在社会生活中,利益冲突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美国社会法学者庞德将利益分为三大类: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
“个人利益是直接从个人生活本身出发,以个人生活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公共利益是从政治组织、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社会利益是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的正常活动而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而在我国,习惯于将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统称为“公共利益”。
国家保密权属于公权力,显然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而公民个人知情
权代表私权利,属于个人利益,公民个人知情权所代表的利益明显小于国家保密权所代表的利益。
当公益与私益相互对立,无法彼此兼顾时,在经过充分衡量后,应对私益有所限制,以维护公共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
新保密法对国家保密权与公民知情权的平衡。
科学界定政府信息的公开与保密,协调公开与保密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需要在公民知情权与国家保密权之间取得一种平衡,并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保障公民知情权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保密法修订之前,宪法和1988年通过的保密法以及有关保密法规和规章,都明文规定了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并为此规定了一系列详尽而宽泛的保密条款,
因此,国家秘密的保护已经具有宪政层次的意义。
而相对于国家保密权,公民知情权则没有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其法律地位较为尴尬,二者处于失衡的状态。
而新保密法找到了信息保密与信息
公开之间的杠杆,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国家保密权与公民知情权的平衡,具体表现在:第一,国家保密权与公民知情权的关系更加紧密。
在我国,国家保密权与公民知情权的紧密联系一直未被人们所否认,但在实践中,二者实质上一直是分割的。
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调研,多年来各地随意定密现象比较普遍,定密偏高,缺少密级变更和解密机制,往往“一密定终身”,导致大量已经没有保密意义的涉密载体堆积。
很多地方和部门未适时调整国家秘密范围,甚至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同于国家秘密管理。
这种“重保密、轻公开”的错误做法不但严重影响了保密工作的实效性,也限制了公民知情权。
新保密法在理念上十分注重协调国家保密权与公民知情权之间的关系,该公开的充分公开,该保密的严加保护,一改以往的过度重视保密而忽视公开的立法思路,在更多环节上将国家保
密权与公民知情权一并考虑。
新保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
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
这些规定有效纠正了“重保密、轻公开”的错误做法,使国家保密权与公民知情权的关系更加紧密。
第二,为平衡国家保密权与公民知情权奠定法律基础。
2008年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保障公民知情权具有重大意义,但由于与旧保密法缺乏有机衔接,在实施中保密经常成为某些政府部门逃避信息公开义务的借口。
有数据显示,2008年某市政府各部门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仅六成申请获批,而在拒绝公众申请的理由中,逾六成是因为事涉“国家秘密”,“国家秘密”俨然成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拦路虎”。
新保密法较好地处理了这一问题,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这项规定应被视为是处理保密法与规定公开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之间关系的基本适用原则。
按照此规定,当二者之间出现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规定公开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单位不得再以保密为借口拒绝公开。
纵观各国保密法,公开原则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
荷兰、英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十分重视平衡保密与公开的关系,力图做到既保护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又保障公民知情权。
如英
国设立了专门的信息裁判所,负责信息公开与保密问题的申诉。
荷兰明确由申诉公署负责信息公开与保密
问题的申诉。
两国都规定可以就信息公开与保密的有关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我国,
新保密法的有关规定使保密法与其他法律法规有机地衔接起来,为平衡国家保密权与公民知情权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