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知情权的权利属性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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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知情权已成为公民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对其权利属性的准确定位有利于该权利的实现和保障。
关于公民知情权的权利属性,法学界可谓众说纷纭。
知情权的权利属性具有复杂性,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诸多基本权利的基础和核心,并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的属性。
关键词:知情权权利属性基本权利民事权利
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2005)-10-026-02
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知情权已被普遍认为是一项基本人权和民主权利,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普遍认同。
而当前中国,有关知情权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侵犯知情权的行为时有发生,公民的知情权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障。
究其原因,最重要的是:有关公民知情权的理论研究还不成熟,对其权利属性缺乏准确的定位。
公民知情权的权利属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剖析:
1.知情权是公民的固有权利
现代民主国家都承认主权在民的观念,人民是国家主权的享有者,是国家最高意志的决定者,政府只不过是依据人民意志及授权代表人民管理国家的机关。
基于人民主权原理,人民作为主权者出让的仅是管理权,但保留了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和参政议政权。
人民只有知悉政府行为,才能客观地评价政府能力,判断政府是否值得信任,判断其行为是否符合人民的意愿,否则人民有权撤换政府人员,而行使这一权利的前提是对政府行为的知情。
如果政府封锁各种信息,不给予人民获取任何事实的机会,人民便无法有效地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管理活动,无法对国家事务发表意见进而对其施加影响,国民主权原则也就无异于空中楼阁,人民主权原则便形同虚设。
正如美国时任司法部长的克拉克在《情报自由法》说明书序言中写的“如果一个政府真正的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治的话,人民必须能够详细地知道政府的活动,没有任何东西比秘密更能损害民主,公民没有了解情况,所谓自治、所谓公民最大限度地参与国家事务只是一句空话。
”因此说,知情权是公民主权原则的内在要求,是公民固有的基本权利。
2.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知情权就其权利属性而言应是一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即宪法权利。
最早在宪法中规定这一权利的是1949年实施的联邦德国基本法,该法第5条中规定,公民享有以语言文字和图画自由发表传播其言论的权利并无障碍地依通常途径了解信息的权利。
北欧诸国对知情权的保障也十分完善,比如瑞典在构成其宪法一部分的《关于出版自由的法律》第二“政府文件的公共性质公开制”中就详尽地规定这一权利。
即便是宪法中没有明文的规定,知情权也依然有其存在的宪法基础,以宪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为由而否定知情权的存在是没有根据的,“虽然有人以没有明示性法律规定提及知情权为由,用一副得意洋洋的表情论述说没有这项权利,但这是否定宪法基础的谬论。
”[1]
之所以说,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因为它具有基本权利的特征:基础性、普遍性、不可剥夺性。
首先,基础性是知情权的基本特征之一,主要体现在知情权是公民其他权利得以正确行使和实现的先决条件。
只有知情权得到了充分行使,公民追求的其他权利才可能充分实现。
在宪政社会里,公民行使政治权利,参与社会政治民主生活的前提是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种信息,而信息的充分性与真实性决定了政治民主的实质性。
可以说没有知情权这一基础性的权利,就没有真正的民主政治。
在公民最起码的知情权得不到保护的情况下,公民的其他权利诸如生存权、健康权等更是无从谈起。
在公民的知情权得不到尊重和满足的情况下,公民便无法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要履行哪些义务,也就难以充分享受
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可能由于不知情致使权益受损的情况出现。
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也不知道该如何寻求救济的途径,其合法权益也就难以保障。
对于国家机关不负责任的行为,公民也无从知晓、无法追究它们的责任。
因此,可以说人权始于公民的知情权,知情权具有基本权利的基础性特征。
其次,普遍性是知情权的另一基本特征,包括知情权主体的普遍性和客体的普遍性。
知情权的权利主体十分广泛,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是知情权的当然主体。
另外,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经有关部门的同意也可以成为知情权的主体。
知情权权利的客体也非常广泛,凡是承载政府信息的所有的载体形式,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例外规定,都是知情权的权利客体。
知情权的内容也非常丰富,它是一项集合性的权利,包括权利主体对信息的获得、复制、传播、处理加工及司法请求等过程,涉及民事活动、政治活动、社会活动等各个方面。
但是,无论是国家体制的改革还是宪法的修改或重新制定,知情权的内容都不会消失而只能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发展,这也体现了基本权利的稳定性。
最后,知情权还具有不可剥夺性。
知情权使公民有机会充分获取对个人而言至关重要的各种信息,使个人发展自身人格以及实现自身价值成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公民其他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无论信息与思想的社会价值多么低下,对于自由的社会而言,获取信息的权利都是最基本的。
因此,可以说知情权是人之成为人的保障,是人类不可或缺、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2]1969年联邦德国宪法法院在一项判决中曾指出,信息的自由即意味着个人权利,它指出尽可能从多个来源接受信息、拓宽自己的知识、发展人格乃属人类根本性需求;并且,现代工业社会里拥有信息对个人的社会性地位尤为重要,信息自由的基本权利与表现自由的基本权利一样,是自由民主制度最为重要的前提之一。
[3]
3.知情权是公民其他基本权利的基础和核心
知情权在宪法上主要是作为一种基础性权利而存在,与其他宪法权利不同,在整个宪法的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位,是各项基本权利的基础性权利和前提性权利,是诸多权利的基础和核心。
现代民主社会中,如果缺乏作为基础性权利的知情权,将无法达到权利运行的良好状态,它不但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参政权、表达自由、监督权及其他宪法权利的基础性权利。
知情权是公民生存权、发展权的题中之意。
知情权是发展个人人格的最本质的权利,最大限度地获取信息、拓宽自己的知识是作为人所必须具有的最本质的要求;公民获取、知悉各种准确可靠的信息有利于获得健康有尊严的生活状态和实现人生价值。
尤其是现代社会,信息已成为每个人活动的基础和原动力,公民需要大量的信息来判断自身处境、做出各种选择,信息已成为比物质或能源更为重要的资源,成为决定每个人发展与进步的重要因素,离开了信息每个人必将落后于时代而无从发展。
同时,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与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只有充分地了解这方面的信息,公民个人才能采取各种手段予以应对,趋力避害。
因此,知情权应当成为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受到宪法的保障。
知情权是实现平等权的重要基础。
在信息化社会,信息和知识对权力和财富的决定作用越来越重要。
所以人们因接触信息的频度和理解力的不同,也会发生新的阶层分化,从而导致政治上的不平等。
如果将知情权规定为基本权利,由政府承担积极提供信息并帮助指导那些不能利用信息的人的义务,就会防止或减少新的社会分化,实现公民权利的平等。
知情权是公民的监督权、选举权、批评建议权、言论自由权、参与权等基本权利运行和实现的前提和基础。
在人民主权原则下,民众是国家的主权者,政府是实现民意的机关,民众有权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政府的工作状况,监督政府的各种行为。
而监督权的正确行使主要通过选举自己满意的代表和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及时了解政府行为和纠正行政出现的偏差。
选举权的行使须建立在人民对代表情况了解的基础上,如果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了解的话,便无法选举出真正代表他们利益和意愿的代表,选举权的行使便是一句空话。
行政机关作为民意的执行机关,要想让他们能忠实地为人民服务就必须让人民了解他们的一举一动,就必须让人民拥有知情权,行政机关进行政务公开。
同样,公民不能有效地获取和利用国家掌握的信息便无法进行谨慎的思考,也就不可能提出具有深度见地的批评和建议;而言论自由权的行使更需要以获取信息资料为客观基础。
4.知情权具有民事权利的属性
知情权民事权利的属性主要体现在请求权上。
作为公民的一项最基本权利的知情权,如果公民仅限于被动地接受信息,而不是积极地争取这一宪政权利、主动地寻求信息公开,那么知情权将永远不具有实益。
既然公民知情权的宪法基础在于人民主权、民主主义的参政议政、维护个人基本权利等,在国家秘密不断膨胀、国家职能不断增加、国家掌握的信息大量积聚的情况下,人民无法再像过去那样从政府获得更多的信息,传统的自由权已经无法满足人民的需要,所以必须认可公民积极主动的寻求获取信息、要求有关部门公开信息的权利,赋予知情权以请求权的性质,只有这样,才能够使信息自由流通。
总之,在“以人为本”的民主法治社会里,知情权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家的“社会公众权利”。
我们必须加强对公民这一最基本权利的理论研究,对其权利属性给予准确的定位,从而建构保障这一权利实现的制度体系。
注释:
[1]转引(日)奥平康弘著《知情权》。
岩波书店1981年10月15日第3次印刷发行,第38页。
[2]转引(日)芦部信喜著《现代人权论――违宪判断的基准》。
有斐阁1984年3月15日出版.第12次印刷发行,第382页。
[3]转引(日)芦部信喜著《现代人权论――违宪判断的基准》。
有斐阁1984年3月15日出版.第12次印刷发行,第383页。
参考文献:
[1]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2]应松年主编,比较行政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3]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唐小波,信息公开与公民知情权,社会科学,2003年第11期。
[5]孟丽娟:公民知情权,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6]曾凡珂:论知情权的宪法保障,四川师范大学,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7]刘艺:知情权的权利属性探讨,现代法学,2004年4月。
作者简介:
田美丽(1978.11―),延边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现代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