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司法鉴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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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小课堂案例(3篇)

法律科普小课堂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邻居纠纷是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涉及物业管理、人身安全、财产权益等多个方面。

以下以一起邻居纠纷为例,进行法律科普。

二、案例简介张先生和李女士是同一小区的邻居,两家相邻而居。

近年来,张先生家在装修时,将空调外机安装在了李女士家的窗户上方。

李女士认为此举影响了她的采光和通风,要求张先生拆除空调外机。

张先生则认为,空调外机安装在自己的阳台上,属于个人行为,李女士无权干涉。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最终诉至法院。

三、法律分析1. 物权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对其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 窗户采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业主的专有部分不得影响相邻业主的采光、通风、通行等权利。

”3. 管理规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管理规约,对业主的行为进行约束。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安装空调外机的行为影响了李女士的采光和通风,侵犯了李女士的物权。

同时,张先生未遵守小区管理规约,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违反了相关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张先生拆除空调外机,恢复原状。

五、法律科普1. 物权法是保护公民、法人合法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学会运用物权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采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相邻业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侵犯对方的采光、通风等权利。

3. 小区管理规约是规范业主行为的重要依据,业主应当遵守规约,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4. 在处理邻里纠纷时,应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尽量避免诉诸法律。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总结邻居纠纷是生活中常见的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了解到物权法、采光权、管理规约等相关法律规定。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的生活环境。

被诉空调噪音扰民 拒绝鉴定被判担责

被诉空调噪音扰民 拒绝鉴定被判担责

夏天将至,遇到空调噪音扰民应及时投诉作者:广州隔音降噪网日期:2009-4-18 14:28:326台空调同开机噪音扰民当前天气炎热,楼下一家发廊的空调全天开机,这让蔡小姐痛苦不堪。

蔡小姐说,她家住在东×花园某栋楼二楼,楼下铺位是发廊,但发廊在她家的窗口下安装了6台大马力空调机,一开机噪音很大,严重影响到他们一家的日常生活。

蔡小姐无奈地说,这件事情她已向管理处投诉,但协调两年多都没有结果。

走投无路的蔡小姐只好通过阳光热线向政府部门寻求帮助。

令她欣喜的是,城管执法部门迅速介入处理此事。

市综合执法局东城分局的执法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后,要求管理处进行调解,随后发廊负责人作出整改。

市综合执法局东城分局还向蔡小姐承诺,将继续对发廊进行监督。

目前以批评教育为主在采访中不少市民告诉记者,在夏季,一开窗户经常能听到临街商铺或邻居空调的噪音,尤其是那些使用年限较长的老空调,噪音已经严重影响到别人的睡眠质量。

和蔡小姐一样,很多市民并不知道政府部门也可以受理空调噪音投诉。

一位市民称,他最多就是发发牢骚,抱怨一下,最后还是忍了。

还有一位市民说,空调噪音属于低频噪音,这类噪音没有达到普通噪音的数值,因此恐怕政府部门也不好处理。

对此,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称,该局有处理生活噪音的职能,而空调噪音是生活噪音的一种,低频噪音对居民日常生活的确存在影响,但要判定低频噪音是否超标,需要借助专业的检测设备,目前他们正在申请购买这种设备,另外执法人员处理这类生活噪音前也要进行专业培训。

据悉,目前城管执法部门对生活噪音的处理还只是以教育为主,同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但没有进行处罚。

=============================================================================== 控噪达标前春夏秋季每月还得赔1500元(京华时报作者:刘杰 2008年12月16日报道)中国网通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网通)的机房空调全年昼夜运行,影响到相邻住户的正常生活。

产品质量法法律案例(3篇)

产品质量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先生被告:某电器公司案由:产品质量纠纷张先生于2018年5月在某电器公司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空调。

使用过程中,张先生发现空调存在噪音过大、制冷效果不佳等问题。

于是,张先生于2018年7月将空调送至该电器公司维修。

经维修人员检查,发现空调压缩机故障。

电器公司告知张先生,该空调压缩机属于易损件,需要更换。

张先生同意更换,但要求电器公司承担更换费用。

电器公司拒绝承担更换费用,认为张先生购买空调时已知晓压缩机为易损件,且空调使用时间较短,压缩机出现故障属于正常现象。

双方协商不成,张先生遂将电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电器公司承担更换压缩机的费用。

二、争议焦点1.空调压缩机故障是否属于产品质量问题?2.电器公司是否应承担更换压缩机的费用?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要求,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能够满足用户和消费者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空调压缩机出现故障,影响了空调的使用性能,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负责。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电器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负责。

张先生在购买空调时,并未被告知压缩机为易损件,且空调使用时间较短,出现故障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因此,电器公司应当承担更换压缩机的费用。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电器公司承担更换空调压缩机的费用。

本案涉及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对本案进行分析:1.产品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质量是指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要求,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能够满足用户和消费者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空调压缩机出现故障,影响了空调的使用性能,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法律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3篇)

法律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于2021年3月在某电器商城购买了一台价值3000元的家用空调。

购买后,张某发现空调存在制冷效果不佳、噪音过大等问题。

经过与商城沟通,商城表示愿意为张某提供售后服务,但需张某承担一定费用。

张某认为空调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承担任何费用。

双方就售后服务问题协商无果,张某遂将商城诉至法院,要求商城承担退货或更换空调的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一、法院受理张某提交了购买空调的发票、照片等证据,证明其与商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受理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调查法院依法传唤了商城的法定代表人和销售人员,要求其就空调质量问题进行调查。

商城辩称,空调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受到损害,导致制冷效果不佳和噪音过大。

但商城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三、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1. 张某与商城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张某有权要求商城提供合格的商品。

2. 张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空调存在质量问题,商城未能提供相反证据。

3. 商城作为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空调质量负责。

四、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张某要求商城承担退货或更换空调的责任合理,判决商城退还张某购买空调的货款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以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益,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的责任,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

二、本案中消费者权益的侵害1. 张某的知情权受到侵害。

商城未向张某充分说明空调的质量问题,导致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存在问题的空调。

2. 张某的选择权受到侵害。

商城未按照张某的要求提供退货或更换空调的服务,导致张某无法行使选择权。

3. 张某的求偿权受到侵害。

商城未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导致张某无法获得赔偿。

格力法律案例(3篇)

格力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格力电器(Gree Electric Appliances, Inc. of Zhuhai),成立于1991年,总部位于中国珠海,是中国最大的空调制造商之一,也是全球领先的空调和制冷设备供应商。

格力电器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不仅积累了丰富的市场经验,也面临着各种法律纠纷。

本文将通过对格力电器涉及的一些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如何应对法律风险。

二、案例背景1. 案例一:格力电器与美的集团专利侵权纠纷2015年,美的集团(Midea Group)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格力电器生产的部分空调产品侵犯了其多项专利。

美的集团要求格力电器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2. 案例二:格力电器与奥克斯空调不正当竞争纠纷2017年,奥克斯空调(Haier Group Corporation)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格力电器在宣传中夸大产品性能,误导消费者。

奥克斯空调要求格力电器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3. 案例三:格力电器与日本大金空调商标侵权纠纷2019年,日本大金空调(Daikin Industries, Ltd.)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格力电器生产的空调产品侵犯了其“大金”商标。

日本大金空调要求格力电器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格力电器与美的集团专利侵权纠纷(1)案件焦点:格力电器是否侵犯了美的集团的专利权。

(2)法院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格力电器生产的空调产品确实侵犯了美的集团的部分专利权,判决格力电器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3)案例分析:此案反映了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重视。

格力电器在面临专利侵权纠纷时,应积极应诉,争取合法权益。

同时,企业应加强内部知识产权管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2. 案例二:格力电器与奥克斯空调不正当竞争纠纷(1)案件焦点:格力电器是否在宣传中夸大产品性能,误导消费者。

家电辐射法律案件(3篇)

家电辐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正文:近年来,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家电产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人们对家电辐射问题的担忧。

辐射问题不仅关乎人们的身体健康,也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

我国首例家电辐射法律案件的成功判决,无疑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树立了新的里程碑。

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消费者小李在购买一款知名品牌空调后,发现空调在使用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辐射问题。

经过检测,该空调的辐射强度超过了国家标准。

小李认为该空调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将空调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要求厂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了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涉案空调进行了辐射检测。

检测结果证实了小李的指控,该空调的辐射强度确实超过了国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定厂家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侵犯了小李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厂家生产的空调产品存在辐射超标问题,对消费者小李的健康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厂家在销售过程中未履行产品质量保证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厂家赔偿小李购买空调的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件影响这起案件在我国家电行业引起了广泛关注,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范例。

以下是该案件带来的几方面影响:1. 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此案使消费者认识到,在购买家电产品时,要关注产品的辐射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加强企业产品质量意识:厂家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3. 完善家电辐射检测标准:此案反映出我国家电辐射检测标准的不足,为相关部门提供了改进的方向。

4. 强化监管部门职责: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行业的监管,严厉打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五、总结我国首例家电辐射法律案件的判决,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树立了新的里程碑。

广东高院发布保护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保护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保护商业秘密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1•【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保护商业秘密典型案例一、仟游公司等诉徐某、肖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依法适用举证分配规则保护技术秘密(一)基本案情仟游公司、鹏游公司系帝王霸业游戏软件源代码权利人。

该公司员工徐某、肖某在任职期间,参与了前述游戏源代码的开发。

二人离职后以新成立的策略公司,与南湃公司共同开发名为“三国”“三国逐鹿”的页游游戏并上网运营。

仟游公司指控徐某、肖某窃取了其帝王霸业游戏源代码,并用于制作被诉侵权游戏。

故以其构成侵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前述员工及被诉公司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550万元。

案件审理中,仟游公司、鹏游公司申请保全被诉游戏软件源代码作为本案证据,拟与主张保护的源代码进行实质性相似的比对。

徐某、肖某和策略公司拒不执行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

南湃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所谓的“被诉游戏源代码”文件,经验证后被认定为并非其实际开发运营的被诉游戏源代码。

(二)裁判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仟游公司、鹏游公司作为权利人,已穷尽收集证据的途径,但客观上无法收集到证明待证事实的直接证据。

鉴于本案被诉游戏是在被诉侵权人离职后短期内上线运营的同类游戏,且被诉的两家公司不具备开发软件的客观条件。

被诉游戏软件源代码仅由策略公司和南湃公司持有,客观上有提供相关证据的能力。

依法院指令如实提供被诉游戏源代码,是其法定义务。

被诉侵权人不如实提供该证据,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即认定权利人主张的侵权事实成立。

广东高院判处策略公司、南湃公司、徐某、肖某停止侵害仟游公司、鹏游公司“帝王霸业”游戏软件服务器源代码商业秘密,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万元。

(三)典型意义在窃取、使用网络游戏软件源代码的商业秘密诉讼中,由于被诉游戏源代码由被诉侵害人暗自掌控,被诉侵害行为发生后,商业秘密权利人难以取得关键证据。

月日案例分析(定)

月日案例分析(定)

(一)实习生因工受伤单位应如何处理1、案情介绍王某为在校大学生,在暑假期间勤工助学,在某一知名品牌的连锁快餐厅工作。

在2010年4月17日,由于该连锁餐厅在火车站的一个分店生意很好,就让王某等人过去帮忙,在去的途中,因火车站附近交通拥挤,在公交车上司机紧急刹车,造成王某受伤。

事发后送王某到医院。

后经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10级伤残。

公交汽车公司在王某住院期间,多次派人去看望王某,并支付了医疗费用;而该连锁餐厅却不闻不问,并在王某与其有关人员交涉时,威胁说,不再打算让王某回来工作了。

2、问题讨论(1)、该连锁餐厅与王某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2)、王某受伤后,该餐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需要承担,具体承担哪些费用的赔偿?(3)、如餐厅与公交汽车公司均需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3、处理结果(1)、王某与连锁餐厅协商不成;(2)、法院:该餐厅向王某支付残疾补助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为:7万余元。

4、律师点评(1)、该餐厅与王某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是劳务关系。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探讨:暑假工,如是长期在单位工作在学校上课的学生,如“KFC”的打工人员。

(2)、王某受伤后,餐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需要承担,具体承担哪些赔偿?①两者是雇佣关系。

按照民法规定。

雇主对雇员损失应赔偿;②赔偿范围:医疗费用、营养费用、护理费用、残疾补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

(3)、如餐厅与公交公司均需要赔偿,如何承担?依据最高司法解释;受害人可以选择找雇主或是侵害人赔偿;如雇主赔偿后,可以向侵害人追偿。

5、实际操作(1)、签订协议书;(2)、购买保险;(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险);(3)、如出现纠纷,应及时处理,不应回避,要有人性化的关怀;(本案件就是例子);(4)、如实习时间较长,留意毕业时间。

(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计算基数、没买社保解除合同的赔偿、年休假补偿等问题1、案情介绍陈某在2008年8月1日入职某贸易公司,任行政管理人员。

中国家电虚假宣传第一案一审判决格力败诉解读

中国家电虚假宣传第一案一审判决格力败诉解读

中国家电虚假宣传第一案一审判决格力败诉中国家电虚假宣传第一案一审判决格力败诉来源:成都日报被业界称为“中国家电虚假宣传第一案”的重庆美的状告重庆格力空调虚假宣传一案,日前已经做出判决,重庆格力被判赔3万元,且需登报声明。

但据本报得到的消息,虽然胜诉,重庆美的空调方面对一审判决并不满意,已经向重庆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加重惩罚。

格力判赔3万元加报纸声明8月24日,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格力空调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

具体判决如下:重庆格力电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美的空调销售公司经济损失和其他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并且在《重庆商报》上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据悉,今年3月6日,格力空调在《重庆晨报》报纸和网络上发布的广告中含有“3天格力空调销售突破15万套,市场占比达81%,空调专卖系统格力市场占比97%”等语句,但美的空调重庆分公司称,其广告数据来源与2009年3月5日格力公司出具的《报告》所涉及的数据不一致,并且五大家电市场的市场占比情况与格力公司提交的实际销售情况不一致,构成了虚假宣传。

此宣传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格力空调占据了空调市场绝大部分的份额,具有任何其他空调都不可能与之相比拟的市场优势地位,进而影响消费者购买空调的决策,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美的不服要求追加惩罚虽然法院作出了格力败诉的一审判决,但重庆美的对判决结果并不满意。

重庆美的相关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他们认为一审判决的赔偿金3万元远远没有达到他们的预期。

而且判决书上只要求重庆格力在《重庆商报》上刊登声明,对具体的篇幅和内容都没有做详细规定,他们觉得惩罚太小警醒程度不够,也不会达到净化整个家电行业竞争氛围的目的。

“当初他们是在重庆四家媒体上做的虚假宣传,现在仅仅在一家媒体上刊登声明肯定不行”,该负责人称。

“美的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法律索赔案例(3篇)

法律索赔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生产家电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销售家电的企业。

2018年5月,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了一批空调,乙公司将该批空调销售给了消费者丙先生。

然而,在空调使用过程中,丙先生发现空调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空调频繁出现故障,严重影响了他的正常使用。

丙先生遂将甲公司和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二、案情分析1.甲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根据丙先生的陈述,空调在使用过程中频繁出现故障,导致空调无法正常工作。

经鉴定,该批空调存在设计缺陷,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

甲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把控不严,存在过错。

2.乙公司的销售行为乙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能尽到对产品质量的审查义务,未能确保销售给消费者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乙公司存在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丙先生的损失根据丙先生的陈述,空调故障导致他无法正常使用,给他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损失。

丙先生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赔偿空调购置费、维修费、误工费等损失。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生产者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四、判决结果1.甲公司赔偿丙先生空调购置费、维修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

2.乙公司承担甲公司赔偿金额的50%。

3.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丙先生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乙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能尽到审查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赔偿丙先生的损失,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本案提醒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武汉工伤赔偿成功案例

武汉工伤赔偿成功案例

【案情】2009年3月始,张某到武汉市某空调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空调安装工作。

2009年5月29日,公司安排张某外出安装空调,因缺少配件,张某在骑摩托车回单位取配件途中不慎跌倒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髌骨骨折。

事故发生后,公司一直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至2010年6月10日张某先后4次住院,医疗费均由公司支付。

2010年12月1日经武汉市中真司法鉴定,张某的伤残程度属十级伤残。

2010年8月9日公司出具证明一份给张某,证明载明:“因本公司职工张某,于2009年5月底在工作中不慎跌伤。

经中医院骨科手术治疗,现在腿还未恢复不能工作,现申请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鉴定。

”2010年12月14日张某持此证明向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认为张某于2009年5月29日受伤,2010年12月14日申报工伤认定已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遂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2011年3月21日张某向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该委员会认为张某的申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未予受理。

2011年3月24日张某找到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肖小勇律师,肖律师代理其向法院起诉,要求武汉市某空调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伤待遇25270元。

审理中,张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公司赔偿因履行职责而遭受的人身损害各项经济损失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25270元。

另张某在单位工作期间每月工资为900元,从2009年6月至2010年9月,单位每月发给张某生活费400元。

【裁判】武汉市某空调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张某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计人民币31012.2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给张某的生活费6400元,被告尚应给付张某24612.2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损害赔偿案件。

空调司法鉴定案例

空调司法鉴定案例

空调司法鉴定案例
空调制热不理想也可申请司法鉴定
上海的王先生与某电机工程公司签订了空调设备安装合同,安装公司向王先生出售并安装某品牌中央空调一组并负责安装
施工,该组空调包括14千瓦外机一台、3.6千瓦室内机两台、2.5千瓦室内机一台、7.1千瓦室内机一台,空调价格、安装及配件费用总计3.1万元。

签约后,安装公司在王先生指定的房屋内交付并安装了空调。

因王先生在使用空调过程中认为空调制热效果极差,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安装公司及空调公司更换其房屋内安装的空调室内、室外机至达到国家标准。

为查清案情,当地法院在审理中委托华碧司法鉴定所对安装于王先生房屋内的中央空调制热是否达标进行司法鉴定,华碧司法鉴定所受理了该项鉴定。

通过检测,华碧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该房屋配置的制热量偏小,未达到相关规定的标准负荷要求。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

华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被委托法院采信,鉴定所鉴定人依法出席了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王先生与安装公司在签订空调设备安装合同时,双方对安装空调的房屋应配置的空调功率应有明确的认识,现安装空调的功率低于房屋实际需要,对此王先生与安装公司均有过错。

空调公司未参与合同的签订,故空调公司并无过错。

安装公司作为专业的家用中央空调供应及安装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安装公司和空调公司赔付王先生
1.8万元。

一审判决之后,王先生不服,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最终法庭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安装空调打断主筋的起诉案例

安装空调打断主筋的起诉案例

安装空调打断主筋的起诉案例
电器公司为客户安装空调时,不慎将承重梁钢筋打断,使客户为维修造成经济损失,公司推委赔偿,1月16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令,电器公司承担责任,赔偿客户黄先生经济损失500元。

2007年4月黄先生准备装潢房屋,他向上海某电器销售公司购买了一台7.1万元的家用中央空调,并双方签定了空调系统销售和安装合同书。

电器公司负责空调系统室内外机的安装,冷媒管、风道管等的制作安装及保温等,并交付客户验收、使用。

黄先生因事外出委托朋友李先生照看安装,公司安装人员在操作时,为使冷凝水管的穿行,安装人员在客厅的横梁上钻了一孔,使横梁内的钢筋被击断。

为对击断钢筋的横梁进行加固,黄先生花去加固费用共500元。

为赔偿问题,黄先生与电器销售公司协商不成告上法院。

被告电器销售公司认为,合同并未对哪方负责钻孔进行约定,在空调安装过程中有原告的委托人李先生在场,对钻孔位置李先生并没有提出异议,因此电器销售公司无过错。

法院认为,被告电器销售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空调设备公司,应当具备专业技能,并在设备安装过程中尽到谨慎
义务,安装人员错误指定钻孔位置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案例空调(3篇)

法律案例空调(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系邻居,两户人家相邻。

2021年5月,甲某家购买了某品牌空调,安装于自家的客厅窗户上。

空调安装后,甲某发现空调外机排出的冷凝水沿外墙流至乙某家阳台,导致乙某家阳台地砖损坏,且长期积水导致阳台墙壁发霉。

乙某因此与甲某发生纠纷,要求甲某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某安装空调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乙某相邻权的侵害?2. 若甲某的行为构成侵权,乙某应如何维权?三、法院审理1. 关于相邻权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在行使物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甲某安装空调后,空调外机排出的冷凝水沿外墙流至乙某家阳台,导致乙某家阳台地砖损坏,墙壁发霉,给乙某的生活带来不便。

甲某的行为虽然是为了自身使用空调,但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冷凝水对乙某造成损害,构成对乙某相邻权的侵害。

2. 关于赔偿范围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范围,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乙某家阳台地砖损坏的修复费用;(2)乙某家阳台墙壁发霉的治理费用;(3)乙某因此遭受的精神损害。

法院判决甲某赔偿乙某地砖修复费用2000元、墙壁治理费用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共计3500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某赔偿乙某3500元,乙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五、案例分析1. 相邻权的法律保护本案中,甲某与乙某相邻,甲某在安装空调时,应当考虑到相邻权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冷凝水对乙某造成损害。

相邻权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本案中,甲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贴牌空气能赔偿案例

贴牌空气能赔偿案例

贴牌空气能赔偿案例
以下是一些贴牌空气能赔偿案例的例子:
1. 2018年,某消费者购买了一台贴牌空气能热水器,但在安装后不久就发现热水器无法正常工作。

消费者联系贴牌方进行维修,但是多次请求维修无果。

最终,消费者通过法院起诉贴牌方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贴牌方退还购买款项,并根据消费者因为热水器故障而产生的额外费用进行赔偿。

2. 2019年,某酒店购买了一批贴牌空气能中央空调系统作为酒店客房的设备。

然而,在使用过程中,空调系统频繁出现故障,导致酒店客房无法正常使用。

酒店方与贴牌方多次协商解决问题,但未能达成一致。

最终,酒店方采取法律行动,要求贴牌方赔偿因空调故障而产生的客房空置损失和维修费用。

法院判决贴牌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退还酒店购买款项。

这些案例显示了贴牌空气能赔偿案件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如产品质量问题、售后服务不到位等。

消费者和企业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然而,具体的赔偿结果会因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建议当事人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法律意见。

格力奥克斯案件法律关系(3篇)

格力奥克斯案件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格力奥克斯案件是我国近年来一起备受关注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该案件涉及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与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斯”)之间的专利侵权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对格力奥克斯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双方在案件中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

二、案件背景1. 双方基本情况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是一家专注于空调、家电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也是一家主要从事空调、家电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2. 争议焦点格力与奥克斯之间的争议焦点在于奥克斯生产的空调产品涉嫌侵犯了格力的多项专利权。

具体来说,涉及以下几项专利:(1)ZL201320003451.2号实用新型专利:“一种空调室内机”(2)ZL201320003452.2号实用新型专利:“一种空调室外机”(3)ZL201320003453.2号实用新型专利:“一种空调室内外机组合”三、法律关系分析1. 专利权人关系在格力奥克斯案件中,格力作为专利权人,享有对上述三项专利的独占使用权、许可权和转让权。

而奥克斯作为涉嫌侵权方,未经格力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侵犯了格力的专利权。

2. 侵权责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在本案中,奥克斯未经格力许可,生产、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已构成专利侵权。

因此,奥克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损害赔偿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格力因奥克斯的侵权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奥克斯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4. 行政责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格力电器法律纠纷案件(3篇)

格力电器法律纠纷案件(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格力电器法律纠纷案件为例,分析了案件背景、争议焦点、判决结果以及启示,旨在为我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借鉴。

一、案件背景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成立于1991年,是一家专注于空调、家电制造和销售的企业。

近年来,格力电器在我国空调市场中占据领先地位,但也面临着诸多法律纠纷。

本文以格力电器与某空调经销商的合同纠纷案为例,探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二、争议焦点1. 格力电器与经销商的合同是否有效?2. 经销商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3. 格力电器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判决结果1. 合同有效。

法院认为,格力电器与经销商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明确,双方均具备签订合同的能力,故合同有效。

2. 经销商违反了合同约定。

法院认为,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售后服务义务,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构成违约。

3. 格力电器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格力电器作为合同的一方,未能尽到监督义务,导致经销商违约行为发生,故格力电器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启示1. 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

合同是企业经营活动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明确。

2. 企业应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应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3.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4. 企业应注重售后服务。

售后服务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企业应重视售后服务,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五、总结格力电器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反映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应认识到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加强合同管理,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注重售后服务,以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案也为我国其他企业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

第2篇一、案件背景格力电器(Gree Electric Appliances, Inc. of Zhuhai),全称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总部位于中国广东省珠海市。

消费者协会委托鉴定案例分享

消费者协会委托鉴定案例分享

消费者协会委托鉴定案例分享介绍如下:
下面是一则消费者协会委托鉴定的案例分享:
某消费者在一家家电商店购买了一台价值5000元的冰箱,使用不到一个月后发现冰箱出现了不制冷的情况,无法正常使用。

消费者随即联系商家,商家表示需要送修,并且需要消费者自行承担送修费用。

消费者认为这是产品质量问题,拒绝支付送修费用并联系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消费者协会收到投诉后,经过调查发现消费者购买的冰箱在生产、质检等环节都存在问题,导致产品存在质量隐患。

为了帮助消费者解决问题,消费者协会向当地质检部门申请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冰箱存在生产质量问题,需要商家负责维修和赔偿消费者的经济损失。

最终,在消费者协会的协助下,商家同意承担维修费用并赔偿消费者1000元的经济损失。

消费者得到了公正的处理,商家也受到了相应的惩罚,这起案件也提醒了生产厂家和商家在销售产品时必须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服务质量,不能以次充好,侵害消费者的利益。

判赔4600万,刷新家电赔偿额新记录!格力电器诉奥克斯专利侵权一审胜诉

判赔4600万,刷新家电赔偿额新记录!格力电器诉奥克斯专利侵权一审胜诉

判赔4600万,刷新家电赔偿额新记录!格力电器诉奥克斯专利侵权一审胜诉知产要情:一个国内具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行业新媒体2018年4月24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格力电器诉奥克斯六件专利侵权纠纷案。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过严格审理,查明事实,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后,认定涉及3个案件,奥克斯黄金侠、极速侠、极客等10余款空调产品,侵犯了格力电器接水盘一体化、双风道空调器、空调室内机等三件专利权,判决奥克斯赔偿格力电器4600万经济损失,刷新了家电行业专利侵权赔偿额的新记录。

格力起诉奥克斯八个型号产品侵权法院审理查明,格力于2008年4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空调机的室内机”实用新型专利权,2009年5月20日获得授权公告。

格力称,在以往空调机的生产中,前接水槽、后接水槽、引水槽、排水口等各零件或组件均为分开设计,需要分别开制多幅模具,导致生产成本的增加、生产效率的低下。

而且由于装备工序较多、装配关系较为复杂,容易产生因装配不严密导致的漏水、漏风凝露问题,空调运转时也容易产生因各零件热胀冷缩程度不同而导致的异响。

而格力的专利空调机,底壳与前后接水槽、引水槽均是一体成型,可以减少零件数量,减少装配工序,提高生产效率。

空调机的漏水、漏风凝露、异响问题也大大减弱,由此获得市场青睐。

然而格力发现,这一专利技术竟出现在竞争对手的产品上。

格力电器诉称,第一被告奥克斯以及第二被告广州某东贸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使用格力电器专利技术的八个型号空调产品,侵犯了格力电器的专利权。

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被告奥克斯赔偿格力电器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万元。

2017年10月10日及11月16日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涉案空调在法庭上被现场拆卸,以便法官与技术调查官比对技术细节。

2018年4月24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奥克斯公司提出的技术抗辩不能成立,判令奥克斯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并赔偿格力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4000万元。

剧情大逆转原告起诉要求103万工程款结果倒赔149万余元

剧情大逆转原告起诉要求103万工程款结果倒赔149万余元

导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依法办事意识的提高,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各种民商事纠纷,已成为当事人选择的主要方式。

风险处处在,官司也不例外。

没有证据、证据不足、举证不能、无法律依据、超过诉讼时效等情形都可能导致败诉。

诉讼风险是指民商事诉讼活动中的当事人,因行使诉讼权利不当或者不能正确履行诉讼义务,以及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出现,有关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不利后果。

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辽05民终892号裁判时间:2016/07/19基本案情一审判决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按照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判决被上诉人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立即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03万元,如无法履行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诉讼费、反诉费及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理由:一、一审法院将上诉人认定为违约者是错误的,因为上诉人离开施工现场是被上诉人设计陷害被逼走的,正是由于被上诉人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二、一审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三、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842221.62元工程款所依据的鉴定书不具有法律效力,鉴定机构与被上诉人有着老客户关系。

四、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赔偿金657763.25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五、因上诉人始终没有否认彩钢板厚度不足0.5mm的事实,但被上诉人还坚持鉴定,增加鉴定费,对于这一扩大的损失上诉人不应承担。

终审判决本院认为:上诉人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辽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签定的《GMP洁净项目施工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提出其撤离施工现场是辽宁某某药业有限公司设计陷害被逼走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故不存在违约一节,工程施工过程中,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工地负责人李某某因商业贿赂被公安机关传唤的情况属实,但该事实并不是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撤离施工现场停止施工不履行合同的法定事由,故吉林某某空调净化有限公司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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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制热不理想也可申请司法鉴定
上海的王先生与某电机工程公司签订了空调设备安装合同,安装公司向王先生出售并安装某品牌中央空调一组并负责安装
施工,该组空调包括14千瓦外机一台、3.6千瓦室内机两台、2.5千瓦室内机一台、7.1千瓦室内机一台,空调价格、安装及配件费用总计3.1万元。

签约后,安装公司在王先生指定的房屋内交付并安装了空调。

因王先生在使用空调过程中认为空调制热效果极差,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安装公司及空调公司更换其房屋内安装的空调室内、室外机至达到国家标准。

为查清案情,当地法院在审理中委托华碧司法鉴定所对安装于王先生房屋内的中央空调制热是否达标进行司法鉴定,华碧司法鉴定所受理了该项鉴定。

通过检测,华碧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该房屋配置的制热量偏小,未达到相关规定的标准负荷要求。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

华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被委托法院采信,鉴定所鉴定人依法出席了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王先生与安装公司在签订空调设备安装合同时,双方对安装空调的房屋应配置的空调功率应有明确的认识,现安装空调的功率低于房屋实际需要,对此王先生与安装公司均有过错。

空调公司未参与合同的签订,故空调公司并无过错。

安装公司作为专业的家用中央空调供应及安装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安装公司和空调公司赔付王先生
1.8万元。

一审判决之后,王先生不服,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最终法庭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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