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体育比赛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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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奥会培训试点讲义》——残奥运动员的医学分级

知识目标:

掌握残奥会运动项目的相关知识及医学分级,为以后的专业培训奠定基础。

能力目标:

能够初步辨别残疾运动员的残疾级别(轻、中、重),针对不同级别运动员的比赛项目有具体的了解。

学习内容

导语:了解残疾人运动员的医学分级,针对不同级别运动员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服务,是提高服务质量的基础。

一、基本理论

二、残疾人奥运会医学分级及运动项目

基本理论

1. 基本理论:

医学观点和社会观点对于残疾人运动的对抗仍在继续。其中部分原因是残疾人运动的运动表现的性质。运动员的医学状况必须被用来区分他们能参加的运动的种类。20世纪40年代,英格兰建立起了为残疾运动员设立的运动医学分类系统的基础。

经过几次完善,现在的划分系统包含了截瘫患者、四肢麻痹患者、残肢者、盲人、脑中风患者,其他病患和智障病人。在每一个分类下还有若干个子分类。现在的分类系统注重于公平,可是还远没达到公平。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对于残疾运动员来说它在加强融合的同时,也强化了隔离,因为它没能将与主流奥林匹克运动和其他锦标赛的融合考虑进去。所以,仍是争论的主题。

残疾人奥运会医学分级及运动项目

2. 残疾人奥运会医学分级及运动项目

2.1 残疾人奥运会医学分级概况

2.1.1 残奥会运动员为什么要进行分级

为了保证比赛中尽可能公平、公正和安全的竞争,要对参赛选手的残疾情况和运动能力进行评价,根据具体参赛项目的要求将残疾程度戓运动能力差不多的选手尽可能分在一起进行比赛。根据所参赛项目的最低残疾规定,对参赛者的残疾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最低参赛残疾标准。

2.1.2 参加残奥会比赛的残疾人类别

1)视力残疾.

2)肢体残疾(运动功能障碍),包括脑瘫、脊髓损伤、截肢及其它肢体残疾者.

2.1.3 残疾人基本分级(体育比赛):

视力残疾(IBSA):分为3个级别,B1、B2、B3级脑性麻痹(CP-ISRA):分为8个级别,1-4级(坐椅子参赛)、5-8级(不坐椅子参赛)脊髓损伤(IWAS):分为8个级别,1A、1B、1C(四肢瘫)、2、3、4、5、6(截瘫)级截肢和其它肢体残疾(IWAS):截肢分为9个级别,A1-A9级其它肢体残疾分为6个级别,L1-L6级。

2.1.4 分级内容

运动级别:根据运动员参赛的项目,按标准对其进行运动分级运动级别位置分类:为保障分级的准确、真实,还要对其运动级别位置进行分类,运动级别位置有以下几类:a未被国际分级组分过级的新运动员(N)需在比赛前分级,有的需要在赛时再复查b虽以往由国际分级组分过级,但有待赛前或比赛时复查(R),

c以往由国际分级组分过级并被确认(C)

2.2 残疾运动员基本分级(体育比赛)

运动员必须达到所参赛的运动项目的最低残疾标准

2.2.1 视力残疾运动员视力评价和分级(IBSA)

1级: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在任何距离,任何方向均不能辨认手的形状。

2级:视力为从能识别手的形状到0.03和/或视野小于5度。

3级:视力0.03以上到0.1和/或视野大于5度小于20度。

评价和分级时,应测试较好一侧眼睛的最佳校正视力,凡使用隐形眼镜或其他视力校正镜的运动员,在比赛时不管是否配戴,在评价和分级检查时均应配戴。

2.2.2 脑性麻痹运动员的评价和分级(无智力障碍)

1级:严重四肢瘫。活动需依靠电动轮椅或助手的帮助,自己不能驱动轮椅。

2级:中–重度四肢瘫。能用手或下肢驱动轮椅,下肢功能比较好,能够驱动轮椅,定为下肢2级。如果上肢能够驱动轮椅,功能比较好则定为上肢2级。

3级:需坐轮椅的严重偏瘫,健侧上肢功能正常,能独立驱动轮椅。中度四肢瘫中,在助手的帮助下使用辅助具能够步行。躯干功能受限。

4级:中–重度双下肢瘫,长距离行走需要辅助具,日常活动需要轮椅。上肢和躯干功能好,能正常驱动轮椅,站立时平衡功能差。

5级:中度双肢瘫,能步行,可能需要辅助器具,但站立或投掷时则不需要辅助器具。静态平衡功能正常,但动态平衡功能差。上肢功能基本正常。

6级:中度手足徐动或运动失调,上肢功能差,但下肢功能比较好,平衡功能好。

7级:不用辅助具能独立步行的偏瘫。健侧肢体功能正常。

8级:轻度功能影响的双肢瘫,偏瘫,单瘫,手足徐动。他们能跑、跳,但比健全人差。

2.2.3 脊髓损伤运动员评价和分级

1A级:脊髓损伤致严重四肢瘫,保留肩部运动功能,上肢可以屈曲肘关节,但伸肘关节困难。

1B级:脊髓损伤致四肢瘫,除保留1A级的运动功能外,增加肘关节伸直功能。

1C级:脊髓损伤致四肢瘫,但上肢运动功能基本正常,仅存在手功能障碍。

2级:脊髓损伤所致高位截瘫,上肢功能正常,但躯干和下肢运动功能丧失,失去坐位

平衡功能。

3级:脊髓损伤致截瘫,躯干下部功能丧失,有部分维持坐位平衡的能力,下肢运动功能丧失。

4级:脊髓损伤致截瘫,但躯干运动功能正常,坐位平衡功能正常。下肢严重功能障碍,仅髋关节可保留有屈髋和内收的能力。

5级:脊髓损伤致截瘫,除保留4级的运动功能外,下肢部分运动功能障碍。

6级:脊髓损伤致轻度截瘫,下肢轻度运动功能障碍,可独立行走或配上小腿支具行走,也可能一下肢运动功能正常,另一下肢运动功能障碍比较重。

2.2.4 截肢运动员医学分级

A1级:俗称双大腿截肢;A2级:俗称单大腿截肢;

A3级:俗称双小腿截肢;A4级:俗称单小腿截肢;

A5级:俗称双上肢截肢;A6级:俗称单上肢截肢;

A7级:俗称双前臂截肢;A8级:俗称单前臂截肢;

A9级:上肢和下肢均有截肢,不分截肢部位。

2.2.5 其他肢体残疾运动员的评价和分级

1级:严重的四肢功能障碍。

2级:严重三肢功能障碍或者四肢功能障碍但比1级轻。

3级:至少两肢功能障碍。

4级:两肢或两肢以上功能障碍,但必须比3级轻。

5级:至少一肢功能受限。

6级:肢体功能轻度受限。如两下肢不等长,至少相差7厘米。侏儒症,女性身高不超过140厘米,男性身高不超过145厘米等。

* 每个单项运动项目有自己的运动分级规则,运动员必须达到所参赛的运动项目的最低残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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