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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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辽宁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2012年9月21日)的要求,为保证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指由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旨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学研合作,提高核心部件配套能力,完善产业链,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在高端装备制造领域支持一批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支撑和引领作用的重大项目,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关键技术和战略产品,增强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重大专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聚焦特定目标、滚动支持、动态调整、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

注重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产学研相结合的多学科、跨单位联合攻关。

支持上下游产业配套,鼓励核心关键部件开发。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重大专项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按照各自部门职能分工进行管理。

省科技厅具体负责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

主要职责:(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管理规定;(二)组织制定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等;(三)凝炼重点领域的重大技术需求和战略装备产品,发布项目招标、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论证,遴选预备项目;批复重大专项项目立项,编制下达重大专项立项计划;(四)组织对重大专项项目的检查监督、中期评估和总结验收等工作;(五)负责建立重大专项信息网络管理平台,定期调度、汇总、统计、分析评价和报告重大专项实施进展等情况。

省财政厅全程参与重大专项项目评审、遴选、检查监督和总结验收等工作,具体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等工作,主要职责:(一)负责安排重大专项年度资金总预算;(二)负责重大专项项目预算的审核;(三)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四)负责审核重大专项项目年度总决算;(五)会同省科技厅负责重大专项绩效评价工作。

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作用,促进我省应用基础研究工作的持续发展,为全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科技储备,规范基金管理工作,便于广大科技人员申请资助和监督基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是用于资助全省应用基础研究的专项资金,基金项目资助计划是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的组成部分,由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基金项目资助计划编制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金由辽宁省自然科学基金、辽宁省博士科研启动基金和辽宁省优秀青年科研人才培养基金三个类别基金(以下分别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博士启动基金、优秀青年培养基金)及由吸引社会资金建立的专项基金构成。

第四条辽宁省境内具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基本条件的独立法人单位,均具有向省基金委提出项目申请和经评审获得基金资助的资格。

第二章基金项目的申报和评审第五条项目申请单位按省基金委发布的年度基金项目资助指南,组织本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

除具有极高科学意义和水平、明显预期应用前景和经济效益的项目外,其它未列入项目指南范围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六条申请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及良好的预期应用前景,对全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推进作用;2.具备研究工作基础,立项根据充分,研究工作具有自主创新性,研究方案切实可行,项目研究水平达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含国内先进水平),可在2-3年完成预期研究目标或取得重大进展;3.具有研究条件或可依托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开展研究工作,申请资助经费预算切实合理;4.项目申请单位(申请者所在单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研究必需的支撑条件,并对本单位项目实施及基金经费使用严格管理。

第七条省基金委每年集中受理基金中各类别基金项目申报,社会投入设立的专项基金可根据情况并入相应类别基金内一并申报,也可由省基金委另行组织申报。

申报省科技基金各类别基金资助的项目,均须按规定缴纳评审费。

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书

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书

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书计划名称:技术领域:所属高新区:所属中试基地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申报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固定电话:传真:初审单位:申报日期:申报说明一、本申报书专门用于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等管理过程。

二、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即科技基金计划),按专门格式与要求另行申报。

三、申报书由基本信息表、专项信息表、各类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申报单位及管理部门意见等四部分组成:1.基本信息表:是各类基本计划和专项计划必报的通用表格。

用于表述申报项目及负责人与申报单位简况、项目组人员配备、项目相关基本信息摘要等。

2.专项信息表:用于补充陈述基本信息表述部分尚未阐明的专项信息;原则适用于申报某专项计划时对应填报,是申报书重要组成部分。

3.各类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具体要求由科技厅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可行性报告是专家评审的重要材料。

4.申报单位及管理部门意见:——申报单位简况及推荐意见:单位基本信息由申报单位填报。

单位推荐意见要简明扼要。

——初审推荐意见;由各市(县)科技局、各市(县)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提出初审推荐意见;——复审推荐意见:由科技厅各类计划归口管理部门,依靠专家提出。

四、申报单位和申报者,可通过辽宁科技信息网“省科技计划项目远程申报系统”,按要求进行单位注册,申请个人帐号;填报统一的项目申报书可行性报告;按网上远程申报填写具体要求和提示,如实填写申报内容。

五、受理编号,无须申报者填写。

口为选填标记,请按远程申报填写指南有关规范,单选或多选。

六、申报书陈述部分,一律用简体中文、仿宋GB2312、小四号字体填写;应文字简洁,表述清晰,数据详实;外来语要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首次出现缩略词要注明全称,再次出现同一词时可使用缩写;需提供纸质文件打印时,请用A4纸。

七、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申报项目,应真实有效,编排有序,以书面形式报送科技厅归口管理处室(一式3份)。

关于批准《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批准《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教科规字[2007]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现将《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区、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

附件: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2007年10月25日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水平和运行质量,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思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教育科研为全省教育宏观决策服务、为提高全省教育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服务、为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科学服务的科研方向,为促进辽宁省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智力与理论支持。

第三条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省教育战线和广大教育工作者,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受辽宁省教育厅的委托,负责全省教育科学研究的规划、实施、管理与协调工作,业务上受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和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与指导。

第五条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规划办”)是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和办事机构,挂靠在辽宁教育研究院,具体承担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的日常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受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省规划办负责辽宁省范围内(计划单列市和中央部委院校除外)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与实施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并负责课题主持人的管理、指导与培训工作。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包括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教育学科项目(含国家重点课题、国家一般课题、国家青年基金课题)、教育部重点课题、教育部一般课题、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和教育部规划课题。

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平、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科技计划是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要手段,是引导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的重要举措。

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辽宁省科技计划的实施载体,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辽宁省科技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和项目管理,并通过组织或授权、委托及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项目管理和服务.辽宁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是科技专项资金的预算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财务评审、资金及时拨付,会同省科技厅开展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等。

第三条辽宁省科技计划按目标分为引领、支撑和引导三个层次.(一)引领层次是解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核心、关键、共性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的科技计划.目标是攻克并形成一批国内第一、国际一流的具有标志性的重大技术成果、重大产品(装备)及关键零部件、重大创新平台等。

(二)支撑层次主要是结合区域发展战略,以支撑产业发展为核心,以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支撑服务体系为重点的科技计划.目标是加快形成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科技园区、特色产业集群和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体系等。

(三)引导层次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中长期发展目标,以解决科技创新的基础性、应用性、示范性、保障性任务为重点的科技计划.目标是加快完善全省的科技研发体系和创新服务体系.第四条辽宁省科技计划按任务分为科技攻关及成果产业化计划、产业技术创新支撑计划、科技基础能力建设计划、创新环境能力建设计划等类别。

各类别计划又由相应的子计划构成。

第五条科技计划通过项目予以实施.项目实施经费来源一般由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社会融资等构成。

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用途主要包括开展研发活动、创新能力提升、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及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等。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 “放管服”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 “放管服”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放管服”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6.26•【字号】辽科发〔2019〕22 号•【施行日期】201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放管服”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辽科发〔2019〕22号省直、市直各有关部门,各高校、科研院所,各企事业单位,央属在辽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加快科技创新领域“放管服”改革进程,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创新能动性,提高财政科研经费使用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项目申报评审程序从项目申报、评审到立项各环节,全面推行信息化管理,简化项目评审程序。

通过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填报材料,逐步实现项“一次性申报,无纸化办理”。

加快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进度,实现评审过程网络化、立项审核便捷化。

二、简化省级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内容,下放项目预算调剂权限将省级科研预算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两大类。

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在预算编制时,对各项费用只需编制到一级费用科目。

直接费用中除新增单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外,预算调整权限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承担单位。

辽宁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辽宁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辽宁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辽宁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及使用,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指:由省教育厅下达给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的由省财政资金资助的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

高校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应坚持“专款专用,厉行节约,讲求效益”的原则,严格遵照省教育厅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按照科研合同或委托协议的要求合理使用,发挥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及职责第五条省教育厅负责编制年度科研项目计划;聘请同行专家按规定的评审标准、程序和方法组织评审确定资助项目;批复项目经费预算及调整方案;制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监督检查科研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绩效进行考评。

第六条高校应建立“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协同合作、责任到人”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

学校法定代表人对本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科研和财务的校领导对本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学校应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以及内部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促进项目负责人规范行使经费使用权,确保管理部门有效行使经费管理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科研项目申报、合同签订、绩效考核与成果管理等,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学校财务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校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项目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协助指导项目申请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 对已批复或签订合同(任务书)的项目提供从到款通知到具体项目经费分配、预算执行进度通报、经费使用建议、预算调整、决算编制等全过程服务,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咨询、业务培训、科研合同管理等相关工作。

辽宁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辽宁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辽宁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辽宁省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全省高校自主创新和服务振兴的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用于省属公办本科高校开展自主选题研究工作,坚持“高度集中、稳定支持、高校自主、注重绩效”的原则,支持青年项目、重点项目和服务地方项目。

青年项目: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青年教师科研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重点项目:支持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持性、战略性以及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支持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培育研究等。

服务地方项目:支持开展对辽宁传统产业升级、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以及服务政府决策的应用性研究;支持企业合作开发、已完成实验室实验研究,经培育后可在省内转化实施的项目研究。

第二章管理权限与职责第三条高校是基本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校特点的实施细则。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是基本科研项目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基本科研项目经费分配与管理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核定基本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鼓励各高校按比例配套基本科研项目经费,配套经费纳入基本科研项目经费统一管理,配套经费比例逐年核定。

第六条基本科研项目经费按照“注重效益、体现公平”的原则,分为基础经费和绩效性经费进行分配。

基础经费占比不超过分配总经费的10%,平均分配给每所学校;绩效性经费占比不低于分配总经费的90%,综合学校建设科研平台、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研奖励、科技成果转化等多种因素进行分配。

第七条基本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由各高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各高校要设立基本科研项目经费专门科目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第八条基本科研项目仪器设备采购按照《关于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17﹞276号)执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辽宁省科技创新需求征集入库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辽宁省科技创新需求征集入库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辽宁省科技创新需求征集入库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12.18•【字号】•【施行日期】202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辽宁省科技创新需求征集入库工作的通知各市科技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各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相关部署,持续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切实加强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和前沿技术研发,省科技厅决定开展2024年度科技创新需求征集入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对象在辽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特别是在辽的全国(国家)重点实验室、辽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等高能级创新平台依托单位,驻辽中科院各院所、中央企业以及创新联合体、产学研联盟等科研组织依托单位。

二、征集类别(一)重大科技专项。

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和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聚焦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任务,开展“卡脖子”技术难题、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形成重大创新产品、支撑重大工程建设、服务重大公益民生,为打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推动我省现代化建设提供科技支撑的重大创新需求。

(二)重点研发计划。

面向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未来产业前瞻布局,以及事关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社会公益民生等关键领域,开展前沿技术研发、颠覆性技术创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与应用示范,推动形成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工艺,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续性支撑和引领的创新需求。

辽宁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辽宁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辽宁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辽宁省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全省高校自主创新和服务振兴的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用于省属公办本科高校开展自主选题研究工作,坚持“高度集中、稳定支持、高校自主、注重绩效”的原则,支持青年项目、重点项目和服务地方项目。

青年项目: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青年教师科研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重点项目:支持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持性、战略性以及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支持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培育研究等。

服务地方项目:支持开展对辽宁传统产业升级、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以及服务政府决策的应用性研究;支持企业合作开发、已完成实验室实验研究,经培育后可在省内转化实施的项目研究。

第二章管理权限与职责第三条高校是基本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校特点的实施细则。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是基本科研项目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基本科研项目经费分配与管理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核定基本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鼓励各高校按比例配套基本科研项目经费,配套经费纳入基本科研项目经费统一管理,配套经费比例逐年核定。

第六条基本科研项目经费按照“注重效益、体现公平”的原则,分为基础经费和绩效性经费进行分配。

基础经费占比不超过分配总经费的10%,平均分配给每所学校;绩效性经费占比不低于分配总经费的90%,综合学校建设科研平台、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研奖励、科技成果转化等多种因素进行分配。

第七条基本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由各高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各高校要设立基本科研项目经费专门科目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第八条基本科研项目仪器设备采购按照《关于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17﹞276号)执行。

辽宁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科技教育工作的意见

辽宁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科技教育工作的意见

辽宁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科技教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3.10.29•【字号】辽教发2003[142]号•【施行日期】2003.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科技教育工作的意见(辽教发2003[142]号)各市教育局、科学技术局、科学技术协会:为贯彻落实《中国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指导纲要》精神,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中小学生的科技素质和创新精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科协决定进一步在全省中小学开展科技教育,现就全省中小学科技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科技教育在“科教兴国”、“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战略中的重要意义,明确发展目标,切实推进中小学科技教育的发展1、科学技术教育是基础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

人类已经进入21世纪,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了“科教兴国”战略,这是解决我国长期发展驱动力,提高综合国力,增强国际竞争力的根本所在。

科技竞争已经成为二十一世纪国际竞争的焦点,要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科技教育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是加速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需要,是促进“三个文明”建设的需要。

2、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大战略,省委、省政府作出了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重要部署。

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教育尤其是科技教育是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开展科技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提高公民的科技素养、科技能力,为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人才资源和智力支撑,是教育为老工业基地振兴服务的重要内容。

3、明确进一步开展中小学科技教育的目标,在已经取得成绩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中小学科技教育工作,突出我省的素质教育特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形成科学的世界观。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12年3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科研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高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水平和研究质量,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设立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旨在搭建省级教育科研平台,引领教育科研发展方向,凝聚教育科研力量,体现政府和社会的需求。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以落实《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重点,为促进教育决策科学化服务,为提高教育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服务,为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科学服务,促进辽宁教育的科学发展。

第三条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省,坚持导向,突出重点,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确保质量。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规划领导小组)领导全省教育科学规划工作,负责制定重大方针政策,制定五年规划,审定年度课题,表彰优秀成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五条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规划办)是省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和办事机构,挂靠在辽宁教育研究院,负责制订年度计划、课题日常管理,组织课题立项评审与结题鉴定、学术交流、成果评奖,推广科研成果。

第六条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评审专家库,按领域成立评审专家组,其成员由省规划办组织推荐、省规划领导小组聘任。

其主要职责是评审立项课题、鉴定课题成果、提供学术指导和专业咨询。

第三章课题类别与选题第七条每个五年规划期内,在发布辽宁省教育科学五年规划的基础上,原则上根据工作重点与教育发展的需求,每年发布一次课题指南。

第八条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分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

第九条省委、省政府和省教育厅急需研究的重要问题,经省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后单独立项为重大课题。

第十条为支持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构建决策咨询研究体系,培育教育改革和发展特色,设立研究基地专项课题,列为重点课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2.04•【字号】辽财企[2007]530号•【施行日期】2007.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07〕530号2007年12月4日)中、省直有关单位,各市财政局、科技局:为加强科技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规范和加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专项是由省财政厅预算安排,与省科技厅共同管理的政府引导性资金。

科技专项主要包括关键技术攻关及重大科技项目产业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技术支撑等。

对新设立的科技专项,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科技专项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规范管理、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四条科技专项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优先支持财务管理规范,产学研紧密结合,具有较强自主研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

具体支持范围如下:(一)关键技术攻关及重大科技项目产业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攻关等。

(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和具备条件的单位组建高层次研发机构、企业研发中心及此类机构实施的重大项目的研究与开发等。

(三)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奖励已完成转化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的持有方和转化方。

辽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3.04•【字号】辽财企[2013]154号•【施行日期】2013.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辽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13]154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科技局:现将《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省科技厅2013年3月4日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2]16号)的要求,省财政建立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旨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学研合作,完善产业链,提高核心部件配套,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力争在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关键技术和战略产品,增强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集中财力、滚动支持、科学管理、追踪问效”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方式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能源装备、智能化数控机床、智能型工业机器人、轨道交通装备、海洋工程装备等对我省经济发展有牵动和制约作用的重大项目研究与开发。

支持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产学研相结合的多学科、跨单位联合攻关。

支持上下游产业配套,鼓励核心关键部件开发。

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研究与开发项目。

第三章申报、立项、审批第六条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立项。

项目单位应登陆辽宁科技信息网《辽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信息网络管理平台》,根据《****年度辽宁省重大科技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重大专项项目建议书、项目概算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预算申报书等有关申报材料,进行网上申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辽宁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辽宁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辽宁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10.16•【字号】•【施行日期】2022.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辽宁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科技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各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基础研究的部署要求,为不断提升辽宁基础研究能力,省科技厅决定开展2023年度辽宁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方式通过“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http://218.60.151.64)进行申报,登录后进入计划项目管理系统“项目申报”模块,点击“新增项目”菜单,在“计划类别”中选择“重点研发计划—应用基础研究计划(或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青年专项)”。

省科技厅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

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二、申报时间网上填报受理时间为2022年10月17日9:00至2022年11月7日17:00,项目申报单位须在此期间内完成申报材料填报并提交初审单位审核。

请各初审推荐单位于2022年11月17日17:00前通过“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正式推荐文件和相应计划类别推荐项目清单(系统导出带二维码并加盖公章)以电子扫描件上传系统。

三、有关要求项目须符合相应指南(详见附件1),有关要求如下:(一)关于注册账号。

首次进行项目申报的单位需网上分别注册一级用户(单位管理功能)、二级用户(项目申报功能)账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注册账号请妥善保管,后续项目管理、合同签署及结题时将使用同一账号。

(二)关于申报单位。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为在辽宁注册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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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暂行管理办法辽宁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暂行管理办法2006 年10 月17日 8:3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辽宁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促进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管理贯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律,坚持自主创新,发挥高校学科、人才、科技资源优势,密切产学研合作,加速提升辽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水平,促进辽宁高等学校多出科学技术优秀成果,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带动辽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和科技团队的成长,用优秀科技成果不断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为加快辽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做出贡献。

第三条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管理坚持的原则是:科学、公正、高效;突出重点,兼顾学科;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两级管理,各负其责;提高质量和效率,节约管理成本。

第四条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管理遵循的宗旨是:加强基础研究,夯实创新基础;强调自主创新,鼓励学科交叉;重点面向辽宁省及我国未来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和全局性的研究;重点面向高校的重点学科、优势学科以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使辽宁高校科学技术研究真正成为辽宁基础研究的主力军、应用研究的重要方面军、高科技产业化的生力军。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的管理。

管理职责第六条辽宁省教育厅科技处(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印发年度申报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的通知,公布拟立项目的类别、规模和资助强度。

2.制订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章制度。

3.组织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中期检查、项目结题、经费资助。

4.编制年度省教育厅科技项目计划。

5.与辽宁省财政厅一同管理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经费。

6.指导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七条各高等学校科研处负责本校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制订和完善本校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

2.组织本校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的申报和项目配套经费的落实,协助省教育厅科技处做好项目的申报、评审、中期检查、结题等工作。

3.做好本校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的成果宣传、推广和应用,及时将有价值的成果报送辽宁省教育厅及其它相关部门。

第三章项目设置第八条辽宁省教育厅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需要,按照科技项目分类的不同标准和经费来源设置:一般项目、创新团队项目、优秀人才项目、重点实验室项目和自筹项目。

第九条科技项目类别是申报者选项的依据之一,各类项目设置的特点是:1.一般项目是指主要以科技创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的,具有一般资助强度的科学研究项目。

2.重点实验室项目、创新团队项目、优秀人才项目是专项项目。

3.自筹项目是指由学校资助、项目承担人自筹经费的项目。

第四章项目选题第十条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的选题,要根据我国特别是辽宁经济建设、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科技发展的需要,瞄准具有原创性、自主性和前瞻性的科技项目,重点支持有利于学科特别是重点学科发展的研究项目,优先支持新兴交叉学科和跨学科领域的研究项目,扶持和培育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研究项目。

项目申报第十一条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的申报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高等学校在编的教学科研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其中,重点实验室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重点实验室的成员,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主持并完成过省教育厅科技项目以上级别科技研究项目;创新团队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辽宁省高校创新团队的组成人员,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主持并完成过省教育厅科技项目以上级别科技研究项目;优秀人才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辽宁省高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2.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开展研究工作。

3.项目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课题组,分别承担不同研究任务,由申请人担任课题负责人。

对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研究课题,提倡并鼓励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课题组。

4.有在研的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的负责人,不得再申报省教育厅科技项目。

5.已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的项目,不得再重复申报省教育厅科技项目。

6.除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研究课题以外,课题组成员不得超过7人。

7.申请者所在学校承诺为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提供良好的研究条件和充足的研究时间及配套经费。

8.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十二条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申报程序和方法。

1.各学校和项目申请人可从/kj/web/下载《辽宁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辽宁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评审书》)及有关材料。

2.省教育厅科技项目以学校为单位集中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申报学校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按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

3.申请人所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对申报项目的意义、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人员的学术水平、研究基础等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申请人所在学校应对《申请评审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等签署具体意见。

5.学校科研处报送《申请评审书》和《辽宁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报登记一览表》,并电子文档。

项目评审第十三条项目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

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和《申请评审书》形式审查,将审查合格的提交专家进行评审,其主要内容是:1.申请者是否具备申请项目要求的相应条件。

2.《申请评审书》填写的是否规范完备。

第十四条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

1.论述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准确清晰,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及理论和实际意义,特色突出。

2.研究内容具体、充实、新颖;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明确、创新点突出;研究技术路线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预期成果提供形式具体。

3.课题组具备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必备的研究条件。

4.项目申请人需具备完成研究工作的时间和条件。

5.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比较合理。

第十五条项目评审的程序和方法。

1. 省教育厅科技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

采取会议或通讯的方法进行。

2. 评审组专家实行回避制。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遴选或委托外省专家评审项目3.。

专家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评审标准,按评审通知的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是否立项及资助金额等建议。

4. 经审批立项的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由省教育厅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六条聘任评审专家的主要条件。

1. 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应当主动与申请者回避,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能够承担责任。

2. 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主持完成过省教育厅以上级别的科技研究项目。

3. 必须熟悉本学科学术前沿知识,能够负责地对申请人的学术观点提出评价意见。

4. 本条件适用于项目检查、项目结题所需评审专家的遴选条件。

第七章项目检查第十七条项目中期检查的时间。

中期检查的时间从项目批准之日算起,至项目研究时间进行到一半时即为项目中期检查的开始。

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以内。

第十八条项目中期检查的内容。

1. 检查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考核项目的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2. 检查项目内容完成的深度情况,考核课题组及课题负责人是否扎实推进课题研究和有足够的能力保质完成课题。

3. 检查项目经费使用和学校配套经费的落实情况,考核学校承诺是否兑现和项目经费开支是否合理。

4. 检查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管理情况,考核学校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项目中期检查的程序和方法。

1. 项目负责人登录/kj/web/下载《辽宁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以下简称《中期检查报告书》),连同中期研究成果一并报送学校科研处。

学校科研处按有关要求对中期检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将《辽宁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情况一览表》,并电子文档,连同本单位加盖公章的《中期检查报告书》,报送省教育厅科技处或其委托单位。

2.省教育厅科技处组织专家检查创新团队项目、优秀人才项目、重点实验室项目,中期检查结果向学校通报。

高校负责对一般项目和自筹项目的中期检查,并将结果汇总报到省教育厅科技处备案。

项目中期检查结果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条项目中期检查的要求。

1.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名称和项目负责人。

在项目中期检查前,在不违背原申报内容的前提下,如对项目研究范围和重点进行调整、变更项目管理学校或更改项目负责人、涉及转换学科和研究领域的项目,应由申报学校审查同意并报省教育厅科技处批准。

2. 各高校科研处在项目中期检查时,对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对负责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项目;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的项目;由于课题组内部原因,课题研究已无法进行的项目;对逾期不递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省教育厅科技处提交对项目做出撤项决定的书面报告,获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项目结题第二十一条项目结题形式。

省教育厅科技项目完成后,采取鉴定、验收结题。

1、项目鉴定按国家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办理。

2、项目验收应以项目《申请评审书》约定的预期研究内容、目标、经费使用为依据,并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项目结题要求。

1. 鉴定结题。

须提前10个工作日,由学校提出申请,教育厅科技处负责项目鉴定的组织工作。

提供的材料按国家科技成果鉴定要求执行。

2.验收结题。

须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向教育厅科技处提出申请,将结题材料报教育厅科技处。

验收结题材料包括:(1)《辽宁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结题审批书》;(2)《申请评审书》;(3)研究工作报告;(4)发表论文、专著、专利、软件和应用证明等附件材料。

(5)若成果已转化或产业化,提供本条(1)、(2)及合同书和经济效益证明(合同金额须是项目资助经费的三倍以上)。

(6)若成果获发明专利,提供本条(1)、(2)及发明专利证书。

4.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发放辽宁省教育厅科技研究成果证书;第二十三条没有完成《申请评审书》约定的研究内容不予结题。

具体为:1.没有完成研究计划;2.提供的验收材料、文件、数据不真实、不完整;3.发表论文、专著未注明“辽宁省教育厅科技研究项目资助”字样;4.成果数量少于合同规定;5.项目负责人没有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6.无故拖期的项目;7.擅自更改项目负责人、项目题目或研究内容。

有上述情形之一者,不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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