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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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十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十堰市辖区内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第二章诊断鉴定机构
第四条十堰市卫生局成立十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委员会专家成员为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中的专家。委员会下设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承担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办公室设在十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第五条十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是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日常性工作的办事机构,职责包括:
(一)接受当事人申请;
(二)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
会专家;
(三)管理鉴定档案;
(四)承办与鉴定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五)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鉴定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职业病诊断鉴定为省、市两级鉴定。十堰市卫生局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湖北省卫生厅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最终鉴定。
第三章诊断鉴定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的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最终鉴定。
当事人也可直接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最终鉴定,但应书面声明自愿放弃首次鉴定的权利。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鉴定时,应如实填写《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二)职业史、既往史;
(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四)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五)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六)劳动关系证明资料;
(七)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其他必要的有关资料。
当事人应对其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弄虚作假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的法律责任。若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应加盖提供资料单位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鉴定办公室收到鉴定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给当事人《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回执》。申请回执一式二份。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鉴定办公室存档。
第九条鉴定办公室应告知申请人申请鉴定相关事宜,并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资料审核。资料齐全且申请人按规定缴纳职业病诊断鉴定费后,凭缴费收讫单据,领取《职业病诊断鉴定受理通知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按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诊断鉴定受理通知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后,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鉴定办公室存档一份。
资料不全的,发给《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料补充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充完整。《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料补充通知书》一式二份,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鉴定办公室存档。
第十条申请人在30日内不能提交必要的资料和职业病诊断鉴定费,又没有书面说明正当理由的,鉴定办公室可以不予受理其职
有关专家参加鉴定会议。
鉴定专家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鉴定工作,鉴定办公室应通知候补专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必须保证每次参加的专家不少于5人。
第十四条诊断鉴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四)已参加职业病诊断的专家。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也可书面提出申请要求某专家回避。在抽取专家库专家前,由鉴定办公室将需要回避的专家从专家库中撤出。
第十五条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应在鉴定办公室主持下,组成鉴定委员会,并推举产生主任委员1名。
主任委员负责鉴定工作的组织,秘书负责鉴定过程的记录等相关工作。秘书由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鉴定办公室应将有关资料移交鉴定委员会主任,移交的资料包括: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流程图;
(二)诊断鉴定资料移交记录表;
(三)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四)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回执;
(五)受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通知书;
(六)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审核记录表;
(七)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资料;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阅有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鉴定结论以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需要,鉴定委员会可通过鉴定办公室组织、安排,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或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亦可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调阅有关诊断资料,向用人单位索取与鉴定有关的资料等。
必要时,鉴定委员会可以通过鉴定办公室邀请其他专家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特邀专家可以提出技术意见、提供有关资料,但不参加鉴定结论的表决,不在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上签名。
第十八条鉴定委员会秘书应如实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记录,内容包括:
(一)鉴定专家和特邀专家的基本情况(单位、职务、职称等),并注明鉴定委员会主任和秘书;
(二)鉴定所用资料的名称和数目;
(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采用问答式记录方式,另纸记录);
(四)鉴定专家的意见,包括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