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一览表(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劳社监听告字[ ]第号
被告知单位
(人):
经调查,被告知单位(人)的以下行
为:
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
定:
拟对被告单位(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告知人有权要求听证。
被告知人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被告知人放弃听证要求。
我局地址:邮编:
联系人:电话:
公章
年月日。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目录1、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移送函2、劳动保障监察情况登记表3、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4、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5、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6、劳动保障监察回避申请表7、劳动保障监察现场检查笔录8、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9、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10、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11、劳动保障监察审计委托书12、劳动保障监察审计通知书13、劳动保障监察有关事项审批表14、劳动保障监察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15、劳动保障监察解除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16、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终结报告17、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8、劳动保障监察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9、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行政处罚内部审批表20、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集体讨论记录2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22、劳动保障监察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2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案件审核表25、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26、听证笔录27、听证报告28、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29、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30、劳动保障监察扣押(查封、拍卖)财物申请书31、劳动保障监察纠正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通知书32、劳动保障监察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3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34、劳动保障监察结案审批表35、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报告36、劳动保障监察文书专用纸37、劳动保障监察案卷38、卷内文件目录39、劳动保障监察案卷备考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移送函人社劳监移字[ ]第号:本机关年月日受理案件,在调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名称、存在问题和移送理由等),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
依据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移送案件有关材料和物品共件,具体如下:本机关联系人:联系电话:受移送单位(盖章)移送单位(盖章)年月日年月日注:本文书一式二份,移送和受移送单位各一份。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保障监察情况登记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举报□投诉编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附表4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人社劳监不受字[ ]第号: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等规定,你关于的投诉已超过法定限期,现决定不予受理。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标准
用制度管人按流程办事靠督促抓落实岳阳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文书岳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2013年10月10日印制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人和接待人分别签名;来电等其他形式举报由接待人直接记录并签名。
2、举报人超过1人的,另添纸逐一列明举报人情况并请签名。
3、提供的证据材料须注明原件或复印件及数量。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补正告知书岳市劳社监补告字〔〕号投诉人:我支队于年月日接到你关于的(□来人□来函□电传□移送)投诉。
经审查,你所提供的投诉证据及相关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告知你补正下列证据、材料:1、;2、;3、;4、;5、;6、。
请你按上述要求补正后,再向我支队投诉。
补正材料经初审合格之日,作为投诉受理之日。
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年月日注:补正补齐材料复印件使用A4纸。
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通知书岳市劳社监不受字〔〕号投诉人:我支队于____年___月___日接到你关于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的投诉。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经审查,你的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此决定,可在接到本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_或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__________起诉。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盖章)年月日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岳市劳社监询字〔〕号被调查询问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调查____________________的情况。
请你单位派员并携带下列打“√”材料(自制材料或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或签名),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到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保障监察员: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接受询问。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备注:1.对介绍童工就业和使用童工的行政处罚,未设定罚款上限、下限,须按规定种类和标准实施处罚,故未列入本适用标准。
若发现用人单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未保存录用登记材料、伪造录用登记材料)或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以及其他条款的规定,则按照该条规定的标准给予处罚。
2.对用人单位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招用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未设定罚款上限、下限,须按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未列入本适用标准。
3.对拒绝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收回就业证);对用人单位违反《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按照该条款规定的标准给予处罚。
4.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1〕号)拟修订规章设定的部分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不再列入本适用标准。
5.其它未设定裁量权的违法行为,不一一列入本适用标准。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涉及人数较少,金额较小,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涉及人数较少,金额较大,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涉及人数较多,金额较大,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持证上岗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技术工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以下罚款。
初次违反本规定且涉及人数较少的,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两次违反本规定且涉及人数较少的,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反本规定且涉及人数较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行政处罚(处理)流程图(简易程序)
海口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操作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高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及时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于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明确处罚依据,无需进一步查证,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规定的以下违法行为,可适用本规定,当场处罚:(一)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收取劳动者财物的;(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扣押劳动者物品、档案的;(三)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四)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招用未持证人员的;(五)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六)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的规定,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七)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八)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九)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十)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职业中介机构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十一)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当场处罚的。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高效的原则。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的日常巡视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并按照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书面材料应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劳动保障监察常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常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一、招用人员类案由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整改处罚依据是否整改法律后果1、违反招用人员规定(1)提供虚假用人信息《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23条第1项《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43条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10000元罚款(2) 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23条第2项《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43条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10000元罚款(3) 扣押招用人员证件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3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61条第1款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劳动合同文本《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0条第4款《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61条第1款并处并可按每人500-3000元处以罚款订立劳动合同扣押劳动者其他合法证件《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3条(4) 违反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5)录用人员未办理备案手续《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20条第1款《江苏省劳动力管理条例》第41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6) 未保存(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用人单位未按本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4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8条并处处10000元罚款用人单位未建立录用劳动者的登记核查《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0条第2款《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61条第3款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2、使用童工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劳动法》第15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第1款《劳动法》第94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第1款并处按5000元每人每月标准处罚并责令限期送交父母、监护人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劳动法》第15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第1款《劳动法》第94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第1款并处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按5000元每人每月标准从重处罚并责令限期送交父母、监护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劳动法》第15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第1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第2款从责令改正之日起10000元每人每月标准处罚,并由工商、民政部门吊、撤销其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劳动关系和监察科廉政风险源点及防控措施一览表
整 理 、归 档
责任制,
防范措施: 落实责任制, 加强监督管 理。
发现被监察对象 确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风险点:取证不全,不认真; 对案情隐情不报或者避重就 轻
防范措施:落实2名以上监察员同行并指定1 名主办的规定;提升能力,加强管理,落实 责任制
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作出处罚 并送达处罚告知书
风险点:未在立案调查完成后 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特 殊情流程图
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或者受 理举报投诉时发现用人单位有重 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时
风险点:对发现 的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不予及时立 案或不予以立案
立即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被监察对象的违规 行为情节轻微,且已改正;认 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 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 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及时移送 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防范措施:加强监督管理,落 实责任制。
送达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的, 若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投诉,诉 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对不履行的,监察机构申人民请法 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单位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的,可 在15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 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申 请人不服,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 人民法院裁决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劳动保障监察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一) 人社统LI1号表1.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数:指报告期内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件数。
一个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涉及多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按一件案件统计。
2.案件分类:同一案件涉及多类违法行为的,分别计入有关案件分类。
其中,涉及多种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涉及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种类数计入其他类。
3.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类案件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用人单位内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数。
4.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类案件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数。
5.使用童工类案件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数。
6.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类案件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数。
7.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类案件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数。
8.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类案件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数。
9.支付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类案件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用人单位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和违法最低工资规定的案件。
10.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类案件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数。
11.职业介绍类案件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职业介绍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数。
12.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类案件数:指报告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数。
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 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的区别?
One step of actual action is more important than a dozen program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的区别?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都是对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的处罚措施与劳动者无关,比如罚款是向国家缴纳罚款,行政处罚记录到用人单位的诚信记录中,影响企业的信用度。
而行政处理一般是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赔偿金等。
行政处罚是一种最重要的处罚方式,许多行为的处罚一般都是行政处罚,一般的处罚还有刑事处罚、民事处罚等决定的,在劳动监察部门发布的处罚决定的,一般分为处理决定,还有行政处罚决定,正两样是不一样的处罚,那么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与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区别?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区别?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都是对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的处罚措施与劳动者无关,比如罚款是向国家缴纳罚款,行政处罚记录到用人单位的诚信记录中,影响企业的信用度。
而行政处理一般是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赔偿金等二、行政处罚的原则有哪些?1、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不仅适用于行政处罚的实施阶段,也适用于行政处罚的设定阶段。
处罚法定原则既是一个实体法上的原则,也是一个程序法的原则,其主要内容是: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实施或适用。
没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或组织,无权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他机关和组织非经授权或者委托都无权实施。
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就是行政机关据以认定相对人行为违法和处罚的判断标准。
行政管理机关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没有法定的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法定的。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一览表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一览表序号 1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管 理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 规规定的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 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 定了罚款内容, 或其扣减 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 法 规依据的 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 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 位全体劳动者的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 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 (第十七条) 的劳动合同 必备条款, 或者用人单位 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 劳动者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第十九条、第七十条) 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 等证件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 十八条规定, 扣押流动人 员身份证、暂住证、边防 证、 计划生育证等个人证 件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 实施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实施依据 《劳动法》 第八十九条别罚罚2责令改正,警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 条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 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罚3责令改正,警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罚4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 例》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罚5责令改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 一条罚6责令改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 一条罚7责令改正、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 四条第一款罚8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广东省流动人员劳 动就业管理条例》 第二 十四条罚9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 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 四条第二款罚10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 费用的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广东省职业介绍管 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罚11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扣 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 品的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 未依照本法规 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 偿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 证明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 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 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 劳动合同的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 四条第三款罚12责令改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 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 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三 项罚13责令改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 九条罚14责令改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法》第九十八 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 例》第二十四条罚15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 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 定(第七条)的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 例》第三十三条罚16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 取职工教育经费, 或者挪 用职工教育经费的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 七条罚17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三 十九条 (上年度职工工资 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 百分之二点五足额提取) 规定足额提取或者使用 职工教育经费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公 益性岗位信息或者录用 就业困难人员, 属于其他 单位(注:指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之外)的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 虚假招聘信息, 发布虚假 招聘广告、 招用无合法身 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 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 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 动 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 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 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 位以外招用人员时, 将乙 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 体检标准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用工 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就业 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 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 续;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 系, 应当于十五日内办理 备案手续)规定为劳动者 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的 用人单位录用流动人员 后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 的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办法》第五十五条罚18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办法》第五十六条罚19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 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罚20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 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罚21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办法》第五十四条罚22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广东省流动人员劳 动就业管理条例》 第二 十二条罚23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 逾期不办理用工手续的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广东省流动人员劳 动就业管理条例》 第二 十三条罚24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 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 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罚25涂改、 转借、 转让就业证、 就业登记卡和上岗证书 的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广东省流动人员劳 动就业管理条例》 第二 十六条罚26买卖、伪造就业证、就业 登记卡和上岗证书的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广东省流动人员劳 动就业管理条例》 第二 十六条罚27国家规定应取得职业资 格证书的工种(职业)岗 位上的从业人员, 用人单 位未从取得相应职业资 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 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 会帮助、 指导职工筹建工 会的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 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 动工作岗位, 进行打击报 复的 有下列情形:(一)职工 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 除劳动合同的;(二)工 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 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 动合同的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 人员规定》第二条、第 十一条罚28责令改正、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会法》第五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罚29责令改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会法》第五十一 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 例》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罚30责令改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会法》第五十二 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 例》第二十九条第三、 四项罚31用人单位未妥善保存录 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 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 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 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八条 、 《关于贯彻 落实 〈禁止使用童工规 定〉的通知》第三条第 二项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 察条例》 第五十条、 《广 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 四十八条罚32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罚3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 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延长 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五条罚34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 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 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 酬的责令改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 例》第七条罚35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 业的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七条罚36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 业的罚款、 吊销职业介绍许可 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七条 、 《就业服务 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七 十四条罚37无营业执照、 被依法吊销 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 依法登记、 备案的单位介 绍童工就业的罚款并由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予以取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九条罚38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六条罚39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场所使用童工的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六条罚40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场所使用童工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 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 六十三条第五项罚4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 劳动 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其 用人单位拒不执行, 逾期 营业执照或者撤销民办 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 非企业单位登记 者其他监护人的 无营业执照、 被依法吊销 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 依法登记、 备案的单位使 用童工 娱乐场所招用未满 18 周 岁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有下列下列行为之 一的:……(四)安排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 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少于 98 天的;(六)安排女 职工在哺乳未满 1 周岁的婴 儿期间……延长其工作时间 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 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 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 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 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六条罚42罚款、予以取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九条罚43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罚44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罚45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 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 九条第一款的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 别规定》第十三条罚46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二)未以货币形 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 未在终止或者解除 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 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的......(五)未向劳动 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 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一)未按照劳动 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 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 劳动报酬的; (二)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 付劳动者工资的;(三)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 例》第四十八条罚47责令改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 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 条例》第二十六条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 例》第四十九条罚48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 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 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 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 偿金而未支付的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 罚款或者没有法律、 法规 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 险登记的责令改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 例》第三十四条罚49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 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罚50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 四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 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 督检查办法》 第十二条罚51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的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罚52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登 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 费单位依法终止后, 未按 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 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 记的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 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 督检查办法》 第十二条罚53缴费单位伪造、 变造社会 保险登记证的警告,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费征缴监 督检查办法》 第十四条罚54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 会保险费数额时, 瞒报工 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罚55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 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 额的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 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 督检查办法》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 督检查办法》第十四 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 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罚56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 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 况的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 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一)提供虚假 鉴定意见的;(二)提供 虚假诊断证明的;(三) 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警告,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罚57责令改正,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 十一条、 《广东省工伤 保险条例》 第六十三条罚58责令改正、罚款;属于社 会保险服务机构的, 解除 以欺诈、 伪造证明材料或 服务协议; 直接负责的主 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险待遇的 人员有执业资格的, 依法 吊销其执业资格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 八条罚5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 医疗机构、 药品经营单位 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 欺诈、 伪造证明材料或者 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 基金支出的责令改正、罚款;属于社 会保险服务机构的, 解除 服务协议; 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有执业资格的, 依法 吊销其执业资格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 七条罚60责令改正、罚款;属于社 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者 会保险服务机构的, 解除 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 服务协议; 直接负责的主 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 人员有执业资格的, 依法 险基金支出的 吊销其执业资格 责令改正、罚款;属于社 会保险服务机构的, 解除 服务协议; 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有执业资格的, 依法 吊销其执业资格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 十条罚61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罚62责令改正、罚款;属于社 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者 会保险服务机构的, 解除 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 服务协议; 直接负责的主 待遇,医疗机构、康复机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构、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 人员有执业资格的, 依法 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吊销其执业资格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 例》第五十九条罚63依法予以关闭; 有违法所 未经许可和登记, 擅自从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罚款《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 四条、 《就业服务与就 业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 条、 《广东省职业介绍 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罚64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 就业信息, 为无合法证照 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罚 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 介服务,伪造、涂改、转 业中介许可证 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 五条、 《就业服务与就 业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 条罚65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 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责令限期退还, 并依照有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 六条第一款、 《就业服 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 七十四条 《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 六条第二款、 《就业服 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 七十四条罚66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 收取押金的责令退还,并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罚67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 资料,获取有关补贴、资 助、贴息的责令退还,并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办法》第五十八条罚68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 业中介许可证、 监督电话 的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 务台账, 或虽建立服务台 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 服 务过程、 服务结果和收费 情况的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 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 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 服务费的责令改正,并可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 理规定》第七十一条罚69责令改正,并可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 理规定》第七十二条罚70责令改正,并可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 理规定》第七十三条备注:厅行政处罚权由劳动监察局以厅的名义集中统一对外行使。
哈尔滨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行政处罚
22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5人以下
5
未按规定时间办理招用人员备案手续
《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照每招用1人处以500元罚款。
无
6
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
收取人员5人以下
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
按每人4000元处罚款
属再次违法或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的或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按每人5000元处罚款
31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内的
按每人1000元额度处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
按每人2000元处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按每人3000元处罚款
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
按每人4000元处罚款
属再次违法或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的或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按每人5000元处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附表29)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社劳监罚字[ ]第号
当事人:地址:
案件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对你(单位)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主要证据有:。
上述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
依据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注:本文书共四份,当事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入卷、备案、法院各一份。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有权作出行政处罚吗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有权作出行政处罚吗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的处罚,行政处罚措施是非常多的,那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有没有权作出行政处罚?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有权作出行政处罚吗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去进行法律学习。
陕西省延安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一览表
37
(一)未与劳动者在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事项的;(二)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未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或者未编制工资支付表的;(四)停工停业期间未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陕西省延安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分一览表
制表:冯枚
类型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与幅度
法律依据
规章制度
1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1、?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分方法?第三条
2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14
劳动者报名登记之日后十日内未确定是否录用,确定录用的,自录用之日五日内未签订合同
责令限期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九条
15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半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就业效劳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童
工
19
使用童工的
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分;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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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20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
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
女
职
工
2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陕西省延安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一览表
制表:冯枚
类型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与幅度
法律依据
规章制度
1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1、《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
2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12
用人单位(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10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11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责令改正;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7
用人单位(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缴费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上述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33
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十三条
16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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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社
会
保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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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童
工
14
使用童工的
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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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
警告,责令改正,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劳动法》第九十条
《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
工
资
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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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缴费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34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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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
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就业管理与就业服务规定》第六十七条
8
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业管理与就业服务规定》第六十八条
9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
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1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32
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缴费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劳
务
派
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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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 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5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曰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6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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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的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六十三条
未成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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