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公司举报、投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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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公司举报、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调动和保护员工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预防和惩治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公司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投诉必须坚持从严治企的原则,及时发现、处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行为,及时教育有违规违纪思想苗头的人增强自我约束意识,促进各级管理人员依法行政、勤政廉政。

第三条公司员工有权举报、投诉公司所有人员违法、违纪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举报、投诉人打击报复。

第四条公司外部客户、供应商等相关人员,有权举报、投诉公司所有人员违法、违纪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举报、投诉人打击报复。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打击报复是指被举报、投诉的单位或被举报、投诉人利用职权对举报、投诉人进行错误处理,或采取其他手段实施报复,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投诉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纪委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举报、投诉违规违纪事项,依纪依规由有关纪检、审计部门查处的工作。

第二章举报、投诉的主要事项及渠道

第七条举报、投诉的主要事项

(一)违反公司人力资源引进方面各项制度,面试、评审、选拔、录用程序不公正,私自安排亲友到公司工作的;

(二)录用在公司及下属单位违纪、被除名、开除、留职察看、待岗的领导干部或员

工,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领导干部安排爱人、子女在其所辖单位或所属部门工作,利用职权搞特殊化的;

(四)违反公司招标采购制度,不按程序进行招标,以权谋私的;

(五)违反公司资金管理、审批、核准、报销、支付等制度的;

(六)违反公司经营、管理规定,收取下属单位、合作单位的折扣费、中介费、礼金,据为己有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做假账或设立法定账册以外的任何账册的;

(八)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利用公款旅游、非公务宴请或到高消费娱乐场所消费,参与黄、赌、毒的;

(九)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十)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十一)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包庇、纵容的;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十三)在采购、用人、租赁、招投标、项目承建等活动中,存在有亲属、家属和特殊关系的,必须由当事人向组织作出说明,凡没有说明的,一律视为违规违纪行为。经组织查实,所签订的合同、实施的项目即作废,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进行赔偿。

第八条举报可采取信函、电话、内网交流信箱、电子邮箱、走访等途径进行举报、投诉,倡导实名,也可匿名。

(一)举报、投诉电话:XXXX;

(二)举报电子信箱:XXXXX

(三)投诉地址:XXXXX

第三章举报、投诉的受理

第九条纪检部门应负责受理举报、投诉事项,如非纪检部门人员收到举报信息,应

当自接到举报3日内反馈至纪检部门,由纪检部门联合保卫部进行调查处理,并在3天内出具调查报告报公司党委书记。

第十条举报人提出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员工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公司秩序和举报秩序。

第十一条纪检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并告知举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十二条举报、投诉人对作出的举报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20日内请求原办理部门的上级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2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纪检部门要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来信、来电,进行分类、编号、登记、摘要。接待来访要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如实记录,做好思想疏导工作。接听举报、投诉电话要详细了解举报问题的具体内容和线索,重要情况、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并及时呈送主管或分管领导批转有关部门办理。

第四章举报、投诉人的保护

第十四条受理人员要对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电话等情况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应作为机密级资料严格管理,未经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调阅。严禁将举报材料转到被举报人手中,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严重泄密、导致举报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纪检部门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不得向被举报人及其亲属或其他人员泄露举报内容和举报人的情况。

第十六条举报人因举报受到打击报复,发生被调整岗位,降低职务、待遇、福利,给予不适当处分的,可以向举报受理部门反映,由受理部门进行调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单位予以调查纠正。

第十七条纪检部门查实举报人确因举报遭受打击报复的,应立即纠正举报人所受的

错误处理。对实施打击报复行为者,公司将对其通报批评并处5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纪检部门查实,举报人确因受打击报复而造成名誉、人身损害或经济损失的,举报人可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对纪检部门或主管部门做出的纠正决定,应当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纪检部门或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有关单位或主管部门纵容、包庇被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纪检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员工应据实举报,凡捏造事实、制造伪证、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2000——5000元的罚款。不是有意诬陷,经调查属检举失实的,应公示调查报告,予以道歉、纠正、澄清。

第二十二条纪检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公司将对其通报批评并处1000元罚款。

第五章举报、投诉人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举报、投诉有功者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有重大贡献者,给予重奖。对举报、投诉人的奖励,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受理事项的纪检部门应及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调查和处理结果,符合奖励条件的,及时兑现奖励。

第二十五条奖励经费由发生问题的单位支出,公司纪委负责奖励经费兑现。

第二十六条举报、投诉有功人员的奖励,应一事一奖。每举报一件事项,经调查属实,及时进行奖励。

第二十七条凡不同举报人举报、投诉同一事项或同一对象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以来访时间、邮戳或电话的记录时间为准)。有关举报事实属各级纪委部门已掌握并正在查处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举报人凭纪检部门的奖励通知及本人有效证件到举报受理部门领取奖金。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在给予物质奖励的同时,可根据本人意愿,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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