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法技术若干问题初探──兼论刑事立法中总则与分则、普通法与特殊法、列举与归纳关系问题(一)
《刑事技术侦查措施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技术侦查措施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刑事侦查技术措施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刑事技术侦查措施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调查和取证的一种方法。
本文旨在研究刑事技术侦查措施的内涵、应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发展策略和建议。
二、刑事技术侦查措施的内涵及重要性刑事技术侦查措施是指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特殊方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信息搜集、取证和审查的技术措施。
其内涵主要涵盖以下几个要点:1. 强调法治和法律规定的必要性。
所有的刑事技术侦查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 依托现代科技手段,如网络、电子设备等,实现高效、准确的侦查和取证。
3. 服务于刑事案件的侦破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刑事技术侦查措施在刑事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它可以迅速准确地搜集犯罪证据,提高破案率;另一方面,它为审判过程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支持,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制秩序做出了贡献。
三、刑事技术侦查措施的应用现状及问题(一)应用现状目前,我国在刑事技术侦查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网络监控、手机定位、电子数据恢复等技术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同时,科技手段的引入也使得传统的侦查方式得以升级和改进,提高了侦查效率。
(二)存在的问题然而,在应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1. 法律规范不完善。
目前,我国在刑事技术侦查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一些技术手段的合法性、使用范围和程序等方面存在争议。
2. 技术手段的滥用。
一些侦查人员可能滥用技术手段,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3. 缺乏专业技术人员。
随着科技的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求越来越大,但目前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足,技术水平参差不齐。
四、发展策略与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发展策略和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
我国刑事判决说理性若干问题探析
并在借鉴 两大法系经验 的基础上,初步探 索适合我国现 阶段司 判 决 理 由 的书 写 须公 众 生 活 经 验法 则 相 符合 ,而 不是 与 生 活 经 法 国情 的判决 理 由,以期推 动 我 国的 司法进 步 。 验相 脱 离 。 关 键词 :情理 型 判决理 由;规 范型 判决 理 由 ;我 国模 式 2 . 判 决理 由 写作 应 坚持 情 、理 、 法 的统 一
一
我 国刑事判 决理由存在 问题 1 . 我 国刑 事判 决理 由存在 的 问题
、
( 1 ) 对 案 件 真正 的 争议 点 缺乏 有 说服 力 的论 述 。在 财产 类 型 的判 决 书 中 ,常 常可 以看见 诸 如 犯 罪 嫌 疑人 以 “ 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 供述之间相互 印证 ,予以采 纳”、 “ 辩护人 的 辩 护 意见 不 予 采 纳 ”等 等 表 述 ,而 却 看不 见 任 何 关 于形 成 上 述 结论 的理 由性 的 阐述 。这无 疑 使 得 当 事人 乃 至 社 会 公众 怀 疑 判 决 书作 出 的途 径 ,判 决 的说 服 力 不 足 ,使 人 们 对判 决 的正 当 性 产生 质 疑 ,不 利 于法 律权威 性 的维 护与 实现 。 ( 2) 法 律 结论 的作 出与 法规 范脱 节 严重 。盛行 多 年 的刑 事 判 决 书 已形 成 固定 的模 式 ,最 明显 的是 ,在 判 决 主文 的最 后 部 分 往 往 会 以一 系列 本 判 决 所用 到 的 判决 作 为 结 尾 ,以此 来 为该 判决进行 “ 注解 ”。而在整个理由部分 ,充其量仅存在一些零 星 的对 该 案 件事 实 部 分 的 简单 描 述 及 以此 为 基 础 的 推 断 ,并 没 有 结 合 法律 规 范 或 法 律条 文 的具 体 有说 服力 的 推 断 ,结 论部 分 与 规 范 部 分 形成 “ 两 张 皮 ” ,脱 节 严重 。另 外 ,诸 如 “ 根据 有 关法律”、 “ 根 据 国家 法 律 ” … …云 云 ,究 系何 法 何 条 何 款 , 使 人 如 坠 云雾 。 既不 利 于 普 及 法律 知 识 ,又 阻碍 了当 事人 诉 权
浅析《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缺陷及对策
浅析《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缺陷及对策作者:王文明来源:《活力》2014年第13期刑事诉讼法是一部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制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部法律。
但作为一部实践并不断发展中的部门法,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出台之前是比较艰难的,实际上是控辩乃至法学理论各界博弈和相互妥协的产物。
刑事诉讼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程序法,通过一段时间以来的实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实施效果,在理论与实务界已经产生一定的声音。
笔者作为一名执业律师,通过自己在部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试图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立法缺陷及解决对策的角度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以期与学界、实务界的人士探讨商榷。
一、从控方通知义务的鲜有,看刑事诉讼立法之缺陷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这一规定,是针对以往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在办理案件时经常会遇到公安机关已经侦查终结移送提请检察院审查起诉,但以往由于侦查机关往往视辩护律师于无物,而不将这一移送信息告知辩护律师,导致了在这一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在获知侦查机关移送案件信息之前,不得不疲于奔命似的不断追问侦查机关是否移送案件,有时还因为问的稍迟一些,移送信息被犯罪嫌疑人家属提前通过渠道得知后误以为是律师不尽职责,连案件到了哪个程序都不知道,而与辩护律师产生不必要的信任隔阂,也变相地影响了律师职业形象。
而且更重要的是,使得辩护律师不能及时到公诉机关查阅案卷了解情况,直接影响到辩护职责的行使,又直接导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难以及时得到有效维护,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变法初衷。
目前的情况是,虽然进行了立法变革,但实践中侦查机关在移送案件提请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并没有根本转变以往不通知的做法,因为通不通知辩护律师并没有罚则规定,根本起不到制约侦查机关的作用,所以不通知至今似乎成为一种常态。
最新-海峡两岸刑事立法对比透析 精品
海峡两岸刑事立法对比透析1.罪名设置。
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是犯罪类型的具体化,体现立法者对于特定法益类型的保护,罪名选取、罪名归类直至类型关联,继而构建整个分则体系。
类型化视野下,罪名的选取应当尽量体现类型属性,而犯罪类型的设置诚如张明楷教授所言,一方面,犯罪类型的具体设置应当尽量避免交叉与重叠,因为同一行为如果同时符合多个犯罪类型,将对认定犯罪造成实际困难,影响定罪处罚的实质公正;另一方面,犯罪类型的具体设置应当尽可能全面、尽量减少遗漏,因为刑法上的漏洞越多将越不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同样可能损害刑法的正义性。
[8]18-19立法者在设置犯罪类型及具体罪名时,应当充分考量刑法所保护法益的大小,危害轻重,还应兼顾现实生活中犯罪类型变迁,并结合具体司法实践进行相应调整。
2.要素关联。
我们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类型是相关要素的有机结合,而要素既是组成类型的基本构成,也是决定类型性质的关键所在。
因此,基于若干要素的全然消退、新的要素加入或居于重要地位,一种类型会交错地过渡到另一种类型。
[9]117刑法理论中的转化型犯罪、结果加重犯即是较为典型的例子,由于介入新的要素,而使本犯的原有要素系统被打破,从而发生罪质上的重大变化,甚至过渡到新的犯罪类型。
如台湾地区新刑法329条规定的窃盗或抢夺,因防护赃物、脱免逮捕或湮灭罪证,而当场施以强暴胁迫者,以强盗论即为转化型犯罪,大陆刑法第269条也类似设定了盗窃、诈骗、抢夺向抢劫的转化。
从中可以看出,因介入当场施以强暴胁迫防护赃物、脱免逮捕或湮灭罪证这一新的要素,打破窃盗或抢夺犯罪原有的构成要件结构,使类型性质与种类发生更替。
诚然,新要素的加入或是隐退,可能促成类型之间的相互转化,要素的强调则可能衍生共同犯罪、团伙犯罪、集团犯罪等形态。
3.谱系构建。
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我们可以尝试进行类型谱系的构建,着眼探究纵向序列及横向序列的内在关联,并据此形成一种类型的体系。
纵向维度上,上位类型母类型可以通过对抽象概念的进一步演绎分析,区分出下位类型子类型;下位类型子类型也可以通过与其他同阶层子类型的权衡比较,归纳、提炼出相互之间的共通要素,继而抽象出上位类型母类型,形成类型体系的纵向序列。
我国刑事立法技术的完善探究
我国刑事立法技术的完善探究作者:吕晓伟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5年第15期摘要:刑事立法技术应当追求规范设计的科学性、规范内容的合理性和法律用语的规范性。
我国刑事立法技术在规范设计上,某些条文的设计不科学、规定不合理、用语不规范。
完善我国刑事立法技术,应注意提高刑事法律规范的表达技术,处理好立法简明与立法细密的关系并具有超前性。
关键词:刑事立法技术;法律用语;规范设计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5-0315-02一般来说,刑事立法技术指关于刑事法律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的形式、法律修改和废止的方法、法律的系统化以及法律条文的修辞、逻辑结构和文字表达的规则等[1]。
科学的刑事立法技术有利于国家刑罚权的准确适用,有助于优化刑事法律体系,避免法内的冲突与矛盾,也有助于刑事执法的统一。
长期以来,刑事立法技术在我国似乎没有引起足够的关切与重视,导致立法者的良好意图在某些情况下只能是一厢情愿。
我国刑事立法在技术上存在诸多问题,不仅难以保障立法目的和功能的实现,客观上也造成了整个刑事立法体系出现相互矛盾的局面,严重影响了刑事司法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
笔者不揣浅陋,就我国刑事立法技术这一问题作以探究,以期抛砖引玉。
一、刑事立法技术的科学化诉求(一)规范设计的科学性刑法规范是通过刑法条文表现出来的,刑法规范的科学性,也就表现在刑法条文的严谨和协调上。
就具体条文来说,它应当具有严密性,没有给从中寻求否定该规定立法精神的人留下可以利用的漏洞;就条文之间的关系而言,它们应当是彼此协调的,而不是相互矛盾,顾此失彼的。
(二)规范内容的合理性刑法中无论是对犯罪的规定,还是对刑罚的规定,都应当具有价值合理性。
这种价值合理性不仅表现在把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对之规定刑罚的必要性上,而且表现在对其所规定的刑罚是否适当方面。
刑法中对每一个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罚,在整个刑罚体系中应当是与该犯罪的危害性质及其程度最相适应的刑罚。
刑事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刑事法律适用问题探析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刑事法律适用问题备受关注。
在适用刑事法律过程中,往往涉及到罪名认定、刑事责任、刑罚量刑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析。
首先,刑罚量刑问题是刑事法律适用中的关键问题。
刑罚量刑的目的是惩罚罪犯、保护社会安全和振兴正义。
在刑罚量刑过程中,应当考虑到被告人的过去犯罪记录、社会危害程度、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等因素。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刑罚量刑往往存在不公平的问题。
有些地方或许会因为被告人的社会地位或财产状况而给予过重或过轻的刑罚,这都违背了刑罚量刑的原则。
因此,应该严格执行法定刑和等级刑的原则,确保刑罚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其次,罪名认定问题也是刑事法律适用中的重要环节。
罪名认定是刑事案件合法有效审判的前提条件,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然而,在实践中,罪名认定往往存在模糊和不准确的问题。
有时,由于证据不充分或存在漏洞,导致罪名认定不准确。
这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也会影响到司法公正。
因此,在罪名认定中,应该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确凿性的要求,确保罪名认定的准确和公正。
再次,刑事责任问题也是刑事法律适用中的重要环节。
刑事责任是指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认罪和辩护。
在刑事责任认定中,往往涉及到精神状况、自愿性和心理意识等方面的问题。
有时,一些被告人在面临审判时可能存在自愿认罪或不自愿认罪的问题。
这就需要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综合考虑被告人的案情、证据和辩护意见,确保刑事责任的认定真实准确。
同时,在对刑事责任进行认定时,应该注重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和合法权益。
最后,刑事法律适用中还涉及到行为准则和责任规范问题。
在刑事法律适用中,法律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制定了相应的行为准则和责任规范。
这既是对罪犯的约束,也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
因此,在刑事法律适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据犯罪事实和证据,准确适用相关的行为准则和责任规范。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的公正和平稳发展。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技术问题
六、 行使 诉讼权 的途径 很多的诉讼权利 在 国内现行 的诉讼法 中给嫌疑人或者 被告 人进行确立 ,这一系列程序 的保 障措施就是为他们 的基 本权利 的确立和保障而 出台的 。 不可否认 的是 , 目前获得司法救济 的渠
道很困难 , 以至于在很 多的场合下 。 司法救济机制在法律 上并 没
术 问题 , 很少有人注意 到它。 笔者在本 文中就对 刑事诉讼 法的立 法技术 问题 进行 研究 , 以期让 国内的刑事诉讼法更加的完善 。 问 题 的 提 出 如今 , 对 刑事诉讼 法进 行修 改 已经 过去几个 年头 , 最近, 对 刑事诉讼法修改 的讨论在法学界特别热 门。然而 , 这部在 1 9 9 6 、 2 0 1 2 年 分别 修改了的刑事诉讼法 ,还是存在着 一定 的不完善之 处. 我们必须进行反 思的是 : 对着这部如 此重要 的法律处 于不断 的修改之 中到底是为 了什 么?要是不 能彻底的对于这个 原因进 行思考 或者找 出驱动 修改的真正原 因 ,那么一切 的修改 只是修 修 补 补并 不 能 在 根 本 上 解 决 问题 。因此 , 笔 者 主 张 的 是 不 应 该 继 续采 取立法 、 拓展 延伸 的方 式是 不 明智 的 , 我们要 转变 思想 , 去 对 刑事诉 讼 立法 的技 术 问题进 行研 究才 是解决 这 些 问题 的关 键。 二、 程序的技术化与手续化 当前 国内的刑事 诉讼法 在实施 的过程 中程序 比较 繁琐 , 对 嫌疑人权利 的保护 、 被告人 和其 他当事人没有很 大的意义 , 同时 里面 的价值 含量包含 的不是太多 。其 中的技术性和 程序 性 比较 明显 。特别是 针对一些涉及 剥夺或使用某 些强制 的措施 对公 民 的人身 自由进行约束 的行 为 ,不仅不在 司法审查机构 的控制之 下. 同时对于所必需 的理 由、 时长 、 司法救济 的程 序也很缺乏 , 这 就沦 为公 安 、 检察机 关 的 自我授权 , 自我实 施的一 种处罚行 为 。 我们可 以想 象 ,要是把 强制性措施变成 侦查机关 出于更 易于搜 集证据 而使 用的一种手段 , 而轻 易地使用这种 方式 , 那 么司法上 的有关程 序显然失去 了的意义 , 仅仅成为一种 技术 的方法 、 步骤 和程序 。
我国刑事立法中存在的若干技术问题
我国刑事立法中存在的若干技术问题
谢维营
【期刊名称】《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2(000)003
【摘要】我国刑法不少地方把犯罪主体称为“犯罪分子”,在语言表述上欠准确,因为它不能涵盖单位犯罪主体,带有某种人格歧视,而且用词不经济;在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地方使用汉字,违背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及GB/T15835—1995国家标准;在定罪
标准方面,有的规定必须“情节严重”,有的必须“情节恶劣”,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掌握;在涉及财产数额的定罪量刑方面有的规定“数额较大”,有的则规定了非常具体的数额,说明定罪量刑的标准不够统一。
【总页数】4页(P39-42)
【作者】谢维营
【作者单位】上饶师范学院学报编辑部,江西上饶 3340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相关文献】
1.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J], 季福田
2.我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实践为视角 [J], 胡捷
3.我国自然资源立法中刑事责任的实证分析——以我国的若干自然资源法为例 [J], 贾文锦;董玉明
4.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J], 申莉萍
5.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J], 申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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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适用热点问题(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近年来,一些新的热点问题不断涌现,对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围绕刑事法律适用热点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提供参考。
二、热点问题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与适用2017年11月4日,我国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该修正案涉及诸多方面,如增设新罪名、调整刑罚等,对刑事法律适用产生了重大影响。
1. 新罪名的设立与适用修正案新增了多项罪名,如“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这些新罪名的设立,有利于打击新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如何准确把握新罪名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
2. 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与实施修正案对部分罪名的刑罚进行了调整,如提高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在适用修正案时,应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确保刑罚的公正、合理。
同时,要注意区分新旧法律的规定,避免出现重复处罚或遗漏处罚的情况。
三、热点问题二: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修正案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做出了有益尝试,如增设“自首情节”、“立功表现”等量刑情节。
这些规定有利于引导被告人悔罪、认罪,提高司法效率。
1. 自首情节的认定与适用自首情节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
在适用自首情节时,应严格把握自首的构成要件,确保公正、公平。
同时,要注意区分自首与坦白的区别,避免出现滥用自首情节的情况。
2. 立功表现的认定与适用立功表现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手段。
在认定立功表现时,应充分考虑立功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确保立功情节的公正、合理。
此外,要注意立功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区分,避免出现重复评价的情况。
四、热点问题三:刑诉法修改与刑事法律适用2018年10月26日,我国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论刑事立法的科学性 精品
论刑事立法的科学性【内容提要】将科学性作为刑事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确立,是基于《立法法》以及刑法自身的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机能的要求。
其内在要求就是在创制刑事法规时需要价值取向富于科学性,使刑事法规能够全面系统并且理性地与社会现实需要保持协调。
科学性是刑法的生命,它主要体现出系统性、确定性、协调性三种特质。
【摘要题】刑事立法研究刑法在本质上是通过国家机器肯定一种感性害恶的存在,即刑罚是国家所加用刑法予以威吓的感性的害恶[1],只是刑法的这种害恶是一种正当之恶。
也正因为此,在刑事法律规范创制时就必须将刑罚这种害恶限定在必要的范围和限度内,以免使刑罚成为一种真正的害恶,一种不必要的害恶,而不能实现刑法的目的,甚至有害社会。
因此,完备而又自足的刑法就成为人们追求和奋斗的目标,成为人类文明发展的一种理念。
尽管在一定意义上,法律总是具有一定程度的粗糙和不足,因为它必须在基于过去的同时着眼于未来,否则就不能预见未来可能发生的全部情况。
现代社会变化之疾之大使刑法即使经常修改也赶不上它的速度。
[2]但我们不能因此而放弃对刑法理想的追求,我们应当在创制刑事法律规范时贯穿科学思想,尽可能使刑法的内容规范、体系具有科学性。
刑法不能缺少科学性,否则,刑法所追求的自由、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到,其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机能也无从实现。
如果说自由与正义是刑法的灵魂,那么科学就是刑法的生命。
随着科学的发展,各种技术手段逐渐被应用于犯罪活动中,为适应这种犯罪状况之惩罚需要,刑法的创制也必须以科学性为原则。
《立法法》第6条明确地将科学性作为一项立法基本原则,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直接将作为一般立法活动基本原则的科学性简单归化为刑事立法的一项原则,有其特殊意义。
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过分强调刑法的阶级性和工具职能,将刑法视为推行国家意志的暴力工具,工具性就成为刑法的根本特征,从而排斥了刑法的固有规律和属性,忽视了刑法本身的科学性和其根本目的。
浅谈刑法立法解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刑法立法解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刑法立法解释是我国刑法解释体制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与刑法司法解释、学理解释一起,起着弥补刑事立法不足、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的作用。
加强刑法立法解释的理论研究,发现这一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解决对策,对于完善刑法解释体制、指导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刑法立法解释必要性原则制约机制我国的刑法立法解释发展至今,基本上可分为三个阶段:新中国成立以来至1979年刑法颁布实施前、1979年刑法颁布实施到1997年刑法典修订前、1997年刑法典修订至今。
不同历史时期,我国的刑法立法解释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态势。
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司法解释、刑法学理解释一起,构成了我国的刑法解释体制,而刑法解释活动又是应刑法立法尚不完善的现实需要而产生,是对立法的一种补充与完善。
这就决定了刑法立法解释这一制度与刑法立法、刑法司法解释有着天然的联系。
作为一种极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刑法立法解释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这一点在前面的论述中已加以说明。
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没有成功的经验可循,刑法立法解释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不如人意的问题也是必然的,这也正是引起学者们质疑的原因所在。
面对刑法立法解释存在的不足之处,我们不是要否定它,而是要寻求解决办法,以达到刑法解释体制内部的和谐以及刑法解释体制与刑法立法间的和谐。
1刑法立法解释存在的问题1.1刑法立法解释与立法界限不明。
在一定程度上,我国立法机关正是通过解释权实现了立法权限的扩张,由于立法解释的程序较之立法更为简便,立法机关往往打着立法解释之名,行使立法之权。
由于解释在理论上的扩张性以及界限的含糊性和不确定性,因而如何界定解释超越了立法规范的界限,而转变成为一种新的规范制度,更加成为一件人云亦云的事情。
这样的特性决定了立法权和解释权在实践中的区分极为困难,这是两者区分在理论上的困境。
这样的困境成就了立法机关的解释权,加剧了两者之间的混淆。
1.2刑法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界限不明。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罪刑法定原则作为一项基本的刑法原则,不应当仅仅表现为形成于法条的文字,而应当首先作为一项立法指导原则而被贯穿于刑法典及其它刑法规范之中。
基于此,罪刑法定原则由单纯的法条文字转化为现实法治的前提,在于刑法典立法应当明确、具体、合理、公正,并同时体现民主、科学、文明、进步的立法趋势。
但是在1997年刑法典确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同时,未能在法条设置上全面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不仅存在诸多立法失衡的缺憾之处,而且仍有少数条文的设计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确定性、合理性、明确性之要求相悖,妨碍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落实,甚或也有从根本上动摇罪刑法定原则的危险。
一、在立法合理性方面1.犯罪圈的范围有失妥当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1979年刑法对经济犯罪的规定较少,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此,现行刑法增设了许多对经济领域违法行为制裁的新罪,适度扩大了犯罪圈。
例如,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各种发票犯罪大量增多,现行刑法在刑法分则第3章第6节用12个条文共12个罪名规定了这类犯罪。
刑法的滞后性决定了只有在无民事、行政、经济法可以制裁的情况下最后才适用刑法,是其它部门法的必要补充,动辄使用刑罚,势必会导致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发生偏差,难免有侵犯人权、背离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之嫌。
2.刑法规范的协调性不足法律规范必须具有内在协调性,不能自相矛盾,这是由法的本质决定的。
现行刑法的技术性不协调主要表现在:其一,法律条款自相矛盾。
如《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在逻辑上包含着,过失犯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我国目前尚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过失犯罪,这显然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相悖。
其二,法定刑期配置不合理。
法定刑是刑法规范的基本内容,是司法公正的核心,也是每个公民对犯罪后果最直观的感知,所以对法定刑的配置必须合理。
浅议我国刑事立法领域的若干重大现实问题
浅议我国刑事立法领域的若干重大现实问题在当前我国刑事立法领域,有如下重大现实问题值得关注。
一、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界 .在刑法的调控范围到底应当缩小还是扩大的问题上,晚近十多年来存在较大的分歧,这就是所谓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
“非犯罪化说”主张缩小我国刑法的犯罪圈。
认为将轻微犯罪行为予以非犯罪化是当今各国刑法发展的趋势;汲取外国刑事立法的这种有益经验,是我国刑法现代化的要求。
其中有论者指出,我国 1979年刑法典颁布后 ,国家立法机关不断通过修改、补充的形式增补新罪名,在某种意义上反映了立法者对当前我国社会的发展特点缺乏足够认识的盲目性 .如此大规模的犯罪化势头应当得到合理控制。
而“犯罪化说”则主张扩大我国刑法的犯罪圈.认为非犯罪化是西方国家解决犯罪率上升、监狱人满为患、社会矛盾激化的一种措施,我国不宜学习借鉴。
其中有学者认为,随着经济犯罪的日益增多和复杂化,刑法介入经济生活无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要加大分量:还有论者主张,从我国国情和现行刑事立法的现状出发,我们主要的问题不是非犯罪化,当务之急是犯罪化。
我们认为.在我国当前的社会情势下。
还有强调适度犯罪化的必要,应当同时反对过度的犯罪化和大规模的非犯罪化。
主要理由在于:其一.适度犯罪化是我国社会抗制犯罪的现实需要。
从根本性和合理性上说,刑法的调控范围即犯罪圈的大小不是由立法者的主观意志随意决定的,而应当是由社会的诸多客观因素所决定的。
其中最主要的因素就是社会抗制犯罪的客观需要。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入进行,以经济关系为主的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刑法立法对处于转型时期的多变的犯罪情势显得应接不暇。
新型的、需要运用刑法进行抗制的危害社会行为不断出现;一些过去并不突出的危害社会行为亦日益突出且危害严重,需要运用刑法进行抗制。
其二 ,我们所赞同的犯罪化是适度的犯罪化,而非过度的犯罪化。
我们之所以坚决反对过度的犯罪化,是因为:(1)刑法具有补充性。
关于刑事立法的讨论——新中国刑法立法方式的知识路径选择及其反思
征, 内容上包 括罪状和法定刑 的规定 , 是 一种 实质 的附属 刑法观念 。她认 为确有 必要在 刑 法 的渊源上增加 实质 的附属 刑法, 因为实质 的附属刑法有利于刑法典 的稳定性 , 有利于真 正贯彻 罪刑 法定原则 。中南财经政 法大 学刑事 司法学院 肖姗 姗博 士的论 文《 未 成年人刑 事立法 的选择》 主要分析 了未成年人这 一特别领域 的刑 事立 法。 她指 出我 国的未成年人 刑事立法具有滞后性 、 专 门少 年 司法组 织 法缺 失和刑 罚制 度 、 行刑 制度缺 乏 独立性 等弊
S u m No .2 1 6
【 专题研究】
关 于 刑 事 立法 的讨 论
栏 目主持 人 :童德 华
导语 十八届 四中全会通过 的《 中共 中央 关于全 面推进 依 法治 国若干 重大 问题 的决定》
指 出, 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 法治体 系必须 坚持 立 法先行 , 发挥立 法 的引导和推 动作 用。
童德 华( 中南财经政法 大学刑事 司法学院)
新 中国成立后 , 刑 法立法经历 了多种发展形式 。对 于这些形式所依赖 的知识路径 , 在学 界缺乏 必要关注 。本文在此谈谈个人看法 , 并期望总结 出一些对今后立法形式有价值 的观点。
一
、
作为革命 与斗争工具 的刑 法
新 中国成立对于法律的最重大历史事件 就是抛 弃 了国民党时期 的六法 , 从而客 观上形成 了无
肖姗姗 , 女, 湖南桃江人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 , 美 国俄亥俄州立 大学访问学者 , 主要从 事未
释法抑或立法“:技术侦查”法律解释之合法化困境
法 学研 究
释法抑或立法 : “ 技术侦查"
董林涛
( 中 国政法 大学 刑 事 司法 学 院 , 北京 1 0 0 0 8 8 )
摘 要: 2 0 1 2 年《 刑事诉讼法》 增加了关于“ 技术侦查措施” 的相关规 定。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 兼顾 了“ 惩罚 犯 罪与保 障人权 ” 的平衡 , 是 本次修 法 的一 大亮 点。 然而 , 法典条 文过 于抽 象、 概括 , 需要 司法 解释 予 以补 充和 细化 。 细察 司法解释 的相 关条 文 , 发 现 有 关“ 技 术 侦 查” 的适 用案件 范
中共 郑 州 市 委 党校 学 报 2 0 1 4年 第 2期 ( 总第 1 2 8 期)
J o u na r l o f t h e P a r t y S c h o o l o f C P C Z h e n g z h o u M u n i c i p a l C o m m i t t e e N o . 2 , 2 0 1 4 ( S u m, 1 2 8 )
开 司法 解 释 的辅 助 。立法 层面存 在 的立法空 白 , 及
立法 者 在某 些 具体 条 文 “ 立 法权 限” 上 对 司法 解 释 的让 权 更 加剧 了法典 对 司 法解 释 的依 附性 。两 个 方 面 因素综 合 作 用 的结 果是 , 倘 若 没 有 司法解 释 , 刑事诉 讼 法条文 便无 法操 作 , 成 为躺 在 书斋 中的静 态的“ 白纸 黑 字 ” 。正 是 司法解 释 本 身所 具 有 的重
两 大 重要 任 务 。一 是 如何 使 “ 纸面上” 的法 律 变 为 “ 行动 中 的法律 ” ; 二 是如何 最大 限度地 发挥 现有法
律 的实 际效果 ] 。无 论是法 律文本 在 司法 实践 中的 运 用 装填 、 还 是法 律 实 际效 果 的发 挥程 度 , 都 取决 于法 律条 文 本 身所 具 有 的 明确 性 和可 操作 性 。但 是 综观 2 0 1 2 年《 刑事 诉讼法 》 , 立法 条文不仅 呈现前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作者:吕维第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9期摘要: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早期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体系简单,内容滞后,大多停留在分散的原则性论述,缺乏行之有效的实施细则。
自1994年司法部正式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思想至今,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质的进步和飞越,尤其是2013年颁布施行新《刑事诉讼法》以来,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程序都有了极为详尽的规定。
而与高速推进刑事援助立法进程形成鲜明对的是施行过程中法规不均、监督缺位、程序混乱等问题的日益显现,如何审视、分析既有问题,预防、避免新问题,是我国当前刑事法律援助发展的重要目标。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无罪推定;指定辩护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6-0063-02由于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发展迅猛,无论是理论分析中对刑事法律援助的认识,还是实务操作上的机构设置、程序安排,都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困境和难题,再加上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其制度本身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日渐凸显。
一、立法的不完善和工作机制的不完备法律援助制度自身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决定了对其专门立法的必要,而目前与法律援助制度有关的规定仍然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一些司法解释之中。
《法律援助条例》虽然自成一家,但因其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位阶较低,并不利于规范的贯彻实施。
一方面,当作为下位法的《法律援助条例》与作为上位法的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具有更高专业性和针对性的《法律援助条例》易被束之高阁;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条例》与《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范位阶的不对等会导致《法律援助条例》中的规定与其他法律规范的断层,从而严重影响其逻辑衔接。
同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作为对法律援助制度程序的最为完整和全面的规定,其对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的三方机关,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职责权限并不合理。
《刑法中的刑事立法与刑罚适用问题》
《刑法中的刑事立法与刑罚适用问题》摘要:刑法是保护社会治安,防范犯罪的重要法律工具。
刑法的立法和刑罚适用是刑法实施的核心问题。
本文将探讨刑事立法和刑罚适用问题,并通过案例分析来说明问题的具体实践。
关键词:刑法、刑事立法、刑罚适用、案例正文:一、刑法中的刑事立法刑事立法是刑法制定的核心。
它通过规定一系列的犯罪行为,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基础。
刑法中规定了许多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例如贪污、受贿、走私、杀人等。
这些规定是根据国家的现实需要和制度要求来制定的。
在刑事立法中,还需要考虑刑罚的大小和刑种的选择。
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情节和后果来确定,同时需要符合社会公正的要求。
刑种的选择也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来综合考虑。
二、刑罚适用问题刑罚适用是刑法执行的重要环节。
关于刑罚适用问题,存在一些不同的观点和争议。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问题:1. 刑罚量刑问题:刑罚的量刑需要考虑犯罪的情节和后果,以及犯罪人的个人情况等。
一般来说,对于同一种犯罪行为,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后果会有所不同。
因此,对于同一种犯罪行为,刑罚的量刑也会存在差异。
2. 刑罚种类问题:刑罚种类的选择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来综合考虑。
这包括了罚金、拘役、有期徒刑等不同的刑罚种类。
3. 执行方式问题:刑罚执行方式包括了监外执行、假释等多种方式。
刑罚执行方式的选择取决于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行为的性质。
三、案例分析针对刑事立法和刑罚适用问题,我们选取了一些具体案例来说明问题。
案例一:A因在公共场所乱喊乱叫而被判处罚款500元。
对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刑罚量刑是基于犯罪情节而确定的,同时,我们可以选择罚金这种较为轻微的刑罚种类。
案例二:B因杀人案被判处死刑。
对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刑罚种类是根据犯罪的性质来综合考虑的,同时,刑罚量刑也重视了犯罪后果的严重性。
结语:刑事立法和刑罚适用是刑法实施的核心问题,需要在实践中综合考虑。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根据犯罪情节和后果来定量刑,并基于犯罪的性质来选择刑罚种类。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研究(2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刑事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和挑战。
本文旨在通过对刑事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分析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途径,以期提高刑事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一、引言刑事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工具。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然而,由于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司法环境复杂多变,刑事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
二、刑事法律适用概述1. 刑事法律适用概念刑事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刑法规定,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的过程。
它包括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定罪和量刑等环节。
2. 刑事法律适用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和刑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得由法官或司法机关自行创设。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因个人地位、财产等因素而减轻或免除处罚。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三、刑事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解释不统一由于法律解释的自由裁量性,不同法官对同一法律条文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2. 证据标准不明确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依据。
然而,现行法律对证据的标准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认定存在争议。
3. 量刑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统一、科学的量刑标准,不同法官在处理相同案件时可能作出不同的量刑结果。
4. 法律适用与实际操作脱节部分法律条款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执行,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法律适用与实际操作脱节的现象。
四、解决刑事法律适用问题的途径1. 加强法律解释的统一性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方式,统一法官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刑事证据若干问题及立法完善
刑事证据若干问题及立法完善修正后的刑诉法实施以来,由于缺少与其配套的刑事证据立法,司法实践中产生不少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诉法的实施,笔者在此就有关几个问题谈点看法。
(一)关于证据排除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立法对非法取证行为基本持否定态度。
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虽然刑法规定了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一些基层公安干警政治素质低、业务水平差,刑讯逼供现象时有发生,对于由此产生的证据的使用,在庭审认证中法官陷入两难境地。
除一些办案人员素质低、法制观念差以外,我们认为,我国法律缺乏明确的证据排除规则是最主要的原因。
(二)刑事鉴定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目前尚无独立于公、检、法、司机关之外专门的鉴定机构体系,公、检、法、司内部各设有一定数量的司法鉴定机构。
由于没有全社会统一、完善的鉴定人资格的申请、审查、考评、授予制度,这些机构所属鉴定人的水平也良莠不齐。
受本系统各自规定的约束,加之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公、检、法三机关甚至各自上下级机关之间鉴定也时常发生矛盾。
“自侦自鉴”、“自审自鉴”的现象,造成公众对鉴定结论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心理。
究其原因,主要是全国没有统一、规范的刑事乃至司法鉴定的法律。
刑诉法对鉴定只设置了四条规定,不仅对许多与鉴定有关的重要问题未作规定,而且条文中若干用语含混不清,模棱两可,从某种意义上说,刑事鉴定结论作为一种重要的刑事证据,仍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
(三)在认定证据不足方面存在的问题刑诉法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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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法技术若干问题初探──兼论刑事立法中总则与分则、普通法与特殊法、列举与归纳关系问题(一)摘要:过去,我国刑法学和立法学研究很少涉及刑事立法技术问题,偶尔涉及也仅限于对罪状表述方式的分析。
这样造成我国刑事立法技术上的缺陷,刑事立法技术问题亟待加强研究。
本文从立法技术的角度对刑法中总则与分则、普通法与特殊法、列举与归纳关系问题加以探讨,总则规定的内容具有共性,它指导着分则内容的正确实施。
分则规定的内容具有个性,它是总则内容的具体化。
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总则的优点是能使法典结构简练,但也有不够明确的缺点;分则的优点是能使法典条文明确,但也有不够简练的缺点。
为了使法典既简练又明确,刑法典采用总则、分则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总则、分则二者的关系遵循共性与个性关系的逻辑原理,使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在不违背总则的原则下,分则得特别规定优先适用。
当然,如果分则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以总则进行定罪处罚。
普通法与特殊法的关系是面与点的关系,使包含与被包含的逻辑关系。
一般来说,特殊法优于普通法适用,但是,特殊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普通法。
普通法与特殊法互相配合,就严密了法网,提高了刑法规范的明确性程度。
列举法与归纳法这两种立法技术在刑事立法乃至整个立法活动中的应用非常广泛。
列举法简单明了,让人一目了然,但是不能穷尽。
归纳法从大处着眼,覆盖范围广,但是往往不够明确。
为了既严密法网又明确规范,我们应用这两种立法技术时,应当注意列举要尽量穷尽,归纳要尽量让人明知。
以求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技术,从而有利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执法统一以及公民理解和掌握法律。
关键词:刑事立法技术罪刑法定总则分则普通法特殊法列举归纳一、刑事立法技术的概念、范围及其意义(一)概念刑事立法技术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是使立法技术科学统一、可行的基础。
虽然刑事立法技术看起来只是一个有关法律内容科学表达的形式问题,但从执行和守法的角度看,它其实又是一个内容问题,立法技术的完善与否关系到罪刑事定、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1]一般来说,立法技术是指关于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规程和方法的总称。
立法技术有狭义、广义之分。
狭义的立法技术指关于法律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的形式、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的方法、法律的系统化以及法律条文的修辞、逻辑结构和文字表达的规则等。
广义的立法技术出了包括上述狭义立法技术范围之外,还包括:1、关于立法机关组织形式的规则,包括立法机关的产生、组织、职权、任期、会议形式等;2、关于立法程序的规则,包括提出和讨论法律草案,通过和公布法律的形式等。
鉴于立法机关与组织形式的规则、立法程序的规则等问题是所有立法的共性问题,跟刑法内容不甚紧密,在此,我们仅就狭义的刑事立法技术加以探讨。
(二)范围根据通行的关于狭义的立法技术的观点,刑事立法技术的范围包括:1、刑法的延续技术。
即刑法的承前启后或立、改、废技术问题。
它要求立法者认真研究法律存在与发展的条件,既是对刑法进行修改与完善的形式和方法。
2、刑法的结构技术。
即刑法的结构形式。
它要求刑法的各章、节、条、款、项、目及条文内部要素中的罪名、罪状、法定刑应当安排得统一、合理,与法律的内容保持一致。
3、刑法的语言技术。
即刑法如何使用语言、文字,合乎逻辑地表达法律的精神。
它要求法律内容必须表达明确,语言要简洁、易懂、通俗、正确地反映法律规范的立法原意。
(三)意义一部好的、完整的法律,其立法技术的运用起着关键的作用。
完善刑法的立法技术至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1、有利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
我国现行刑法典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但是,目前在我国实现罪刑法定原则中却遇到了现实的冲突,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立法技术上的问题。
由于语言文字本身的多义性,不完善的立法技术使人们对法律发生误解、矛盾的规定更使立法者不知所适从;而立法中有些只有假定,没有处理和制裁的规定,则使司法人员无所适从。
因此,罪刑法定必须是罪刑的明确、唯一的规定,否则,罪刑法定只是形式上的,实际上还是由人定。
2、有利于执法统一。
立法技术上的问题,使刑法中很多问题的界定和判断交给了法官。
法官不是立法者,立法技术上的缺陷,造成了立法权的旁落,也导致了执法上的混乱,“执法必严”就必然有了水分。
只有改进立法技术,才能使执法者对法律有统一的理解。
3、有利于公民理解和掌握法律。
我国现行刑法的技术上的缺陷,使法律专家也对某些问题上的理解众说纷纭。
“立法者的谦虚成了理论界的骄傲”。
因此,我国刑法在立法技术上应充分尊重我国公民文化素质的现实,在协调统一的同时,还要能明确、易懂,在用法上是充分尊重中国语言文字的特色和含义,使刑法能够真正“布之于百姓”。
二、刑事立法技术与罪刑法定明确性原则之实现法治国原则作为现代民主宪政的一般指导原则与理念,要求对干涉公民自由的行为首先应从立法上加以规定,以实现法的安定性。
对这种基于人权保障的要求波及刑法领域,便是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生。
由此,罪刑法定主义便成为一项基本的法治国原则。
是否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及其施行程度如何,成为衡量一国法治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
我国自1997年于新修订的刑法典中确立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地位以后,朝着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进程迈进了极其重要的一步。
(一)罪刑法定明确性原则的涵义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对什么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处以何种刑罚由刑法条文明确予以规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为刑。
明确性作为罪刑法定主义之“法定”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就成为罪刑法定主义的重要派生原则。
因此,刑法条文必须清楚地规定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是用清晰的语言描述对犯罪的规定,对于概括性或模糊性的表述尽量不用或少用,以使刑法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从最伟大的哲学家到最普通的公民都能一眼看明白。
”刑法规范是否达到明确性的基本要求,是检验现行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要求的技术标准,也是立法者制定未来法律时必须遵循的宪法义务。
尽管刑法规范明确性原则是对全部刑法规范的要求,如基本原则、效力范围、因果关系、排除犯罪的原因、犯罪的表现形态、量刑的情节等,但意大利学者一致认为,其核心是“要求对犯罪的描述必须明确,使人能准确地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即立法者必须用明确的语言描述各种犯罪具体的犯罪构成。
所以,不少人干脆就将罪刑法定主义的明确性原则称为“构成要件明确性原则”或者“构成要件典型性原则”。
由于构成要件的明确性原则能够明确立法意旨,能够有效划分刑罚权的界限,能够防止司法擅断,能够给公民提供安定的法准则,以便准确地预见自己的行为,最终有效保护公民的自由。
“如果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准则,比方说,由于模糊的、不精确的法规而受到侵犯的话,那么我们能够自由地去做的事情就同样是模糊的、不精确的。
我们的自由的界限便是不确定的。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行使自由就会产生一种合理的担心,从而导致对自由的限制。
”因此,“通常对罪刑法定原则真正构成危险者,并非类推而适用法律,而是不明确之法。
”明确原则因此可以说是罪刑法定主义的最重要原则。
如果法律规范不明确,即使罪与刑都由法律做出规定,仍然难以做到准确定罪量刑。
过于笼统、粗略的立法规定,只能徒增司法的随意和难度。
一方面既可能因其具体含义不明难以适用而形同虚设,另一方面又可能诱使权力滥用,导致出入人罪,宽严皆误。
因此,最大限度地实现罪刑法定的明确性原则当然是我国刑事立法上永远追求的目标,这对于法治建设相对落后的我国来说自不待言。
但是,对于罪刑法定明确性原则的实然状态也应该以科学的态度勇敢承认,以使我们在追求明确性目标的过程中不至走入极端,不至于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
客观地说,新刑法将罪刑法定做为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规定于刑法第3条之后,我国刑事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法治观念已经大为改观,但同时还有许多地方有待进一步提高、完善。
(二)刑事立法技术的应用罪刑法定明确性原则的实现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如立法正确指导思想的树立、实践经验的积累以及刑事立法技术的完善等。
由于过去我国刑法学和立法学研究很少涉及刑事立法技术问题,而刑事立法技术问题对罪刑法定明确性原则的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它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在此,我们就着重对刑事立法技术的完善进行探讨。
过去,刑法学所关注的立法技术问题,往往仅限于对罪状表述方式的分析。
诚然,罪状描述方式的多样化,为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方式提供了必要的选择余地。
但就刑法规范的明确性而言,刑法分则对罪状的表述,应主要采用叙明罪状的方式来阐明其犯罪构成的特征。
如果有必要采用引证罪状或参见罪状的方式,则所指行为的特征应在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得到具体反映。
这里着重探讨的是另外几种对增强罪刑法定明确性有积极作用的立法技术问题。
1、总则与分则(1)我国刑法中总则与分则关系问题检讨总则规定的内容具有共性,它指导着分则内容的正确实施。
分则规定的内容具有个性,它是总则内容的具体化。
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总则的优点是能使法典结构简练,但也有不够明确的缺点;分则的优点是能使法典条文明确,但也有不够简练的缺点。
为了使法典既简练又明确,刑法典采用总则、分则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总则、分则二者的关系遵循共性与个性关系的逻辑原理,使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在不违背总则的原则下,分则得特别规定优先适用。
当然,如果分则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以总则进行定罪处罚。
2]就我国现行刑法典中总则与分则的关系看,还有很多地方值得检讨。
现行刑法总则结构基本上沿袭了1979年刑法总则的规定,根据当前刑事司法的变化和刑法科学的发展,在与刑法分则关系的协调上,其存在下列问题:①刑法总则的涵盖范围过小,有必要进一步充实其内容。
我国刑法总则没有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保安处分、刑罚和保安处分的执行等内容。
对刑事责任虽然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但对刑事责任的概念、依据、实现方法没有作系统规定,有必要补充增加上述内容,以完善刑法总则内容。
②刑法总则的有关章的排列顺序与分则条文的排列顺序不符。
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整。
可以调整为: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三章刑事责任;第四章刑罚;第五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六章保安处分;第七章刑罚和保安处分的执行;第八章其他规定。
这种刑法总则结构能够体现刑法适用的内在逻辑规律,即:一般原则规定,什么是犯罪,犯罪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人应受刑罚或者保安处分,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或者保安处分,达到改造犯罪分子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其他规定”的内容重点是关于名词含义的规定,其效力涉及总则、分则和负责以及其他刑法规范等整个刑法范围,因此应将它列入总则。
这样刑法总则就真正地统领指导刑法分则,刑法分则也便是真正的刑法总则具体化了。
按照当代科学性法体系来衡量,刑法分则存在下列问题有必要进行改进:刑法分则章、节、条结构规定的不统一,不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