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审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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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违宪审查制度

第二十二章 违宪审查制度

(2)乙的观点显然混淆了违宪审查和司法审 乙的观点显然混淆了违宪审查和司法审 查的概念.违宪审查有多种模式, 查的概念.违宪审查有多种模式,司法审 查只是其中的一种. 查只是其中的一种.同时在实行司法审查 的国家中,司法审查既包括对违宪的审查, 的国家中,司法审查既包括对违宪的审查, 也包括对违法的审查,比如美国. 也包括对违法的审查,比如美国.这表明 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的范围有时也不尽相 同.
[思考题] 简述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及其特征. 1,简述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及其特征. 简述违宪责任的归结. 2,简述违宪责任的归结. 3,试论宪法实施评价的标准. 试论宪法实施评价的标准.
思考与练习
1.根据法国宪法规定,哪一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根据法国宪法规定,哪一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 ) A.法国总统 B.法国国民议会 C.法国宪法 . . . 委员会 D.法国最高法院 . 2.我国现行宪法沿袭 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沿袭1954年宪法和 年宪法和 年宪法 的规定,实行下列哪种宪法监督制度?( ) 的规定,实行下列哪种宪法监督制度 A.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 B.司法机关 . . 监督制度 C.司法审查制度 D.特设机关监督制 . . 度

答案: 答案: (1)甲的观点主要提到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 甲的观点主要提到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 的关系, 的关系,将宪法监督等同于违宪审查是不 科学的. 科学的.违宪审查是指拥有违宪审查权的 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 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 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 度.宪法监督是指立宪国 家为促进宪法 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 总称.违宪审查只是宪法监督的一种. 总称.违宪审查只是宪法监督的一种.
3.根据宪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 .根据宪法的规定, 自治区, 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 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下列哪些要求 A.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B.不得与法律 . . 相抵触 C.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 D.不得与自 . .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相抵触 4.国家的最高监督权由 )行使. 行使. .国家的最高监督权由( 行使 A.最高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检察院 . .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全国人民代表 . . 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第六节违宪审查

第一章第六节违宪审查

《立法法》九十、九十一条规定的违宪审查
一、审查对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审查程序:(见下图)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 省级人大会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其他国家机关和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 以及公民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
委 员 长 会 议
社会主义国家更多的是采取这种模式
专门机构审查模式
专门机构审查模式是指在普通法院或者立法机
关之外另设一家机构负责监督实施,源于1799年 法国宪法规定设立护法元老院,并赋予它以撤销违
宪的法律的权力。
欧洲大陆国家多为这种模式。
四、违宪审查的主要方式
1、事先审查(预防性审查) 2、事后审查 3、附带性审查 4、宪法控诉
事先审查(预防性审查)
事先审查即在法律、法律性文件颁布生效之前 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一旦被确认违宪,该项 法律、法律性文件便不得颁布实施,以避免生 效后产生不良的后果,法国宪法委员会采用此 种方法,我国对各种批报的法规的审查也可视 为事先审查。
事 后 审 查
事后审查:是指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
(二)我国有关宪法的司法实践
个案一: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青年服务站, 于1985年6月招聘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 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次年11月17日,该站在天津 碱厂撤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国胜左关节挫伤, 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张 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151元。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 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学珍等人则以招工 中明确“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连起、 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第十六讲 中国宪法学——违宪审查专题

第十六讲  中国宪法学——违宪审查专题

(三)违宪审查的方式


1.事先审查、事后审查、结合式
事先审查适用于法律等的制定过程中,指在法律等尚 未正式颁布实施前,由有权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审 查,如其违宪即予以修改,纠正。如爱尔兰、伊朗、 法国、瑞典等。 优点,防止违宪法律出台,缺点,有时会延误时间, 影响立法效力。 如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91.94条规定,为保证国 民议会的决定不违背伊斯兰教义和宪法的原则,成立 由6名毛拉和6名法学家组成的监护委员会,议会通过 的一切决议、提案必须递交监护委员会审查,如发现 违背伊斯兰教和宪法,则退回议会修改。
按照行为的性质或内容可以分为:

1.国家机关的行为(立法、行政、司法) 2.主要国家领导人的行为 3.政党行为 4.选举 5.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



在联邦德国,联邦宪政法院对联邦和各 州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各州在执行联邦 法律和行使联邦监督权时发生的争议进 行裁决。 在奥地利,宪政法院对法院与行政机关、 行政法院与其他机关、普通法院与其他 法院以及联邦与各州之间的权限进行裁 决。 在保加利亚,宪政法院负责裁决国民议 会、总统和部长会议之间,地方自治机 构与中央执行机构之问有关管辖权限之 间的争议。
社会主义国家最高代表机关监督依据
1、最具有资格和能力 2、保证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位的需要 3、其他国家机关地位上的差异决定不 可能行使审查权

立法机关监督制评述
优点在于,具有权威性和权 力行使的统一性,监督的直接 性。 但该模式也有实效性、经 常性和公正性不够理想的缺点。
(二)司法机关审查模式



公民违宪。(较为少见) 巴西宪法第154条规定:“对于滥用个人的或政治的权 利已达到颠覆或腐蚀民主体制的目的,权利将被停止二 至十年,联邦最高法院将通过联邦检察长的代表予以宣 布,在不妨碍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情况下,保证受罚 者广泛的自卫。” 联邦德国基本法第18条规定:“如任何人滥用自由表达 的权利,特别是出版自由、教育自由、集会自由、结社 自由、通信、邮政、电讯秘密权、财产权和避难权,此 种滥用法定权利和自由与民主的基本法令相抵触,即丧 失上述基本权利。联邦宪法法院将宣布剥夺的范围。”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第13条规定的联邦宪法法院受 案范围中包括了公民违宪案件。而在德国宪法法院的司 法实践中,曾经两次审理过公民违宪的案例。

中国宪法第五章违宪审查

中国宪法第五章违宪审查

(二)宪法监督的方式
1、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 区分标准:对法律、法规的审查时间 事前审查:在规范性文件生效前进行的审查。 宪法委员会模式国家采用 事后审查:在法案生效后进行的审查。 司法机关、宪法法院监督宪法的国家采纳之。
2、具体审查和抽象审查 具体审查: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就所适用的法律是否合宪 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 它以具体的争诉案件为前提,所以又称附带性审查。违宪 司法审查制国家采用。 抽象审查:就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与宪法相一致而进行一 般性审查的制度。可能是由于法律争讼引起的,也可能 是有权机关作出的一般性评价。立法机关、专门机关进 行宪法监督的国家多采用。
(四)宪法委员会 1、专门机关审查 2、违宪审查为事前审查,即在法律生效前予以审查 3、违宪审查除选举争议外多为抽象审查,即对立法的合 宪性审查 4、实行自动审查和申请审查相结合。议会制定的法律在 经总统签署前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总统、总理、 参议院和众议院议长、60名参议院或者众议院议员联 名申请。 5、宪法委员会具有浓厚政治性。其组成为历届总统(终 身)、三名由现任总统任命、三名由众议院议长任命、 三名由参议院议长任命(任期九年)) 代表国家:法国
(3)明确规定了专门委员会协助行使宪法监 督职权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 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 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 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在一切有关大使、公使、领事以及州为当事一 方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有最初审理权。在上述所 有其它案件中,最高法院有关於法律和事实的受 理上诉权,但由国会规定为例外及另有处理条例 者,不在此限。” 最后,马歇尔就联邦国会立法权的界限、宪法的最高法律

“违宪审查基准专题研究”笔谈(二)——基本权利保护:“脚注4”与双重审查标准

“违宪审查基准专题研究”笔谈(二)——基本权利保护:“脚注4”与双重审查标准

基 本权 利 的保 护 为 宪 法 的 重要 课 题 .也 是 立 宪 主 义 的 基 本 内涵 之所 在 。 某 种 意 义 上 可 以 说 , 本 权 利 从 基 受 保 护 的程 度 乃 评 价 一 国 宪 法 之 规 范 性 的 重 要 标 尺 。
具有合理基础 . 院就应 当尊重立法部门的判断; 法 对于后
数美国学者都将联邦最 高法 院大法 官斯通 (t e 13 So )98 n
年 在 UntdSaevCaoe eP o u t o a y 案 司 法 i tt . rln rd csC mp n @ e
意 见 中 撰 写 的 脚 注4 为 一 个 理 论 的开 端 。 作 在某 种 意义 上 ,脚 注 4 于 司 法 审 查 双 重 标 准 的 意 义 非 常类 似 于 之
系如 何 完 美 , 旦 不 予 保 障 , 可 能 流 于 ‘ 饼 充 饥 ’ 一 则 画 或 ‘ 望梅 止 渴 ’ 类 的无 谓 境 地 。[( 7不 过 , 然 基 本 权 之 ”i 2) ] 6 虽 利 的保 护 至关 重 要 .但 笼 统 地 强 调 其 重 要 性 依 然 没 有 什 么意 义 。 必 须 确 定 一 些 行 之 有 效 的保 护 方 法 ; 有 而 没 这些 具 体 方 法 的存 在 .基 本 权 利 的保 护依 然 不 具 有 可 行性 。 此 , 明 确 了基 本 权 利 保 护 的 目标 之 后 , 法 因 在 方 的选 择 似 乎 更 为 关 键 。 是 因 为 , 本 权 利 具 有 不 同 的 这 基 内 涵 . 法 实 际 上 也 为 它 们 确 定 了不 同 的保 护程 度 。 宪 在
出现 的 一 系列 问题 . 得 宪法的 某些 方 面 出现 了一种 “ 俗化 ” 使 庸 的倾 向 。 当注意 的是 , 应 即使在 实行

违宪与违宪审查综述

违宪与违宪审查综述

违宪与违宪审查综述公共管理学院许鹏飞2010200630一、概念违宪,是指违反宪法,包括违反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

违宪审查又称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理、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

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

违宪审查通常只能由宪法明确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进行、具有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审查的对象是宪法行为,由违宪审查机关作违宪判断或者合宪判断,并对构成违宪的行为进行处理。

“违宪”与“违宪审查”是两个密切相关又不完全相同的概念。

从制度层面上说,违宪与违宪审查并不必然相联系,“违宪审查”是对“违宪”的审查,但“违宪”并不一定都必然导致“违宪审查”。

有些“违宪”需要通过“违宪审查”予以纠正,如议会立法违宪通常是如此,有些“违宪”则是通过其他途径纠正的,如行政首脑的违宪行为可能通过议会监督的方式解决。

哪些“违宪”通过“违宪审查”的渠道纠正,在不同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有较大差别。

各国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大致上有以下3种体制:①由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如瑞士联邦议会有权采取“旨在执行联邦宪法,保障各州宪法以及执行联邦义务的措施”。

中国的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行使。

②由普通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这本是美国最高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宪法惯例,后来有许多国家仿效这种制度,并在宪法中作了明文规定。

③由特设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设立宪法法院、宪法法庭或宪法委员会等专门机构,专门处理违宪案件,保证法律性文件同宪法的一致。

奥地利、西班牙等国建立了宪法法庭,意大利、德国等国建立了宪法法院,法国建立了宪法委员会。

各国宪法监督机关的职权范围大小不一。

职权范围较大的如法国宪法委员会,它除了有权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外,还有权确保共和国总统选举的合法性,审查申诉意见并宣布投票结果;有权就议员选举的合法性的争议作出裁决;有权确保公民投票的合法性,并宣布其结果。

03-3第三编--宪法的实施(第二十章--违宪审查制度)

03-3第三编--宪法的实施(第二十章--违宪审查制度)
违 宪 审 查
Constitutionality)
( Judicial
Review
of
1.概念 ——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 定程序,以特定的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规范 性法律文件和行为是否合宪的宪法制度。它 是监督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 于保证宪法实现,维护宪法秩序。
第二十章 违宪审查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违宪审查制度概述 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模式 违宪责任 建立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第一节

违宪审查制度概述
一、违宪审查的概念和特征
二、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和司法审查的区别

一、违宪审查的概念和特征
(一)违宪 1.概念 ——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 性法律文件,以及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 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所作出的决议、 决定和所进行的活动以及公民的宪法行为同宪 法精神或者宪法规定相抵触、相违背。
1.宪法的司法适用性
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即宪法的司法适用性,它有两种意 义上的理解:一是将宪法规范作为裁判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纠纷的直接法律规范依据;二是将宪法作为裁判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纠纷的直接法律规范依据的依据,这种意义
上的宪法适用性,实际上是普通司法机关享有违宪审查权。
2.宪法诉讼制度
宪法诉讼制度是指特定国家机关通过诉讼程序 适用宪法规范,以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 政治制度。在当今世界,存在两类宪法诉讼制度:
2.特征
(1)违宪审查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 家机关 (2)违宪审查有特定的审查范围 (3)违宪审查程序多样化
二、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和司法审查 的区别

(一)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

第四章 违宪审查

第四章 违宪审查

第四章违宪审查
一、违宪审查的含义
●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特定组织(主
要是政党)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

二、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一)现行《宪法》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
通常,我国的宪法保障制度被称为“宪法监督制度”。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立了宪法监督制度。

本质上,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宪法监督制度属于违宪审查制度。

不过,现行《宪法》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与传统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明显的差别。

表现在:①现行《宪法》规定的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关为最高权力机关,而不是普通法院或具有完全司法性质的专门机关;②现行《宪法》中的违宪审查不仅包含合宪性监督,还包括合法性监督。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弊端
●违宪审查主要和基本的审查对象是法律。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留下的最根本的制度缺陷是法律逃逸于违宪
审查之外: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合宪性审查,先发完全没
有规定;宪法尽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和撤销全国人大常委
会不适当的决定,但从宪法人本的解读看,全国人大的这种审
查权不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三、违宪审查制定的完善 P88。

第十五章违宪审查

第十五章违宪审查

第十五章 违宪审查
6、取缔政治组织。是指违宪审查机关禁止违 宪政党存在与活动的一种措施。
违宪审查部分思考与分析
一、思考: 1、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及其特征。 2、违宪责任的归结。 二、分析: 1、良性违宪、宪法权威与社会变迁。
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违宪审查模式上,应当实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与普通法院行政庭共同进行违宪审查的复合审查模 式,并在以下方面,对其予以健全和完善。
1、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建设,促使违宪 审查运行的具体化。
2、加强普通法院行政庭建设。 3、制定程序规则,建立违宪审查程序制度。 4、增强全民的宪法意识,为违宪审查制度奠定广泛
第十五章 违宪审查
(三)专门机关审查模式 1、概念:专门机关审查模式,是指由宪法所规定的
专门机关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合宪性进行审 查、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 2、分类:特设司法机关审查模式、专门政治机关审 查模式。 特设司法机关审查模式是指由根据宪法规定设立的专 门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法院负责违宪审查的一种模式。 专门政治机关审查模式的特点在于专门政治机关的职 权主要是政治性职权。 (四)复合审查模式 1、概念:复合审查模式是指一国的违宪审查权由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并根据法律规定 或国家认可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违宪案件进行合宪 性审查和裁决的一种模式。
司法机关违宪责任、国家重要领导人的违宪责任和政 党违宪责任。 2、依据违宪行为方式不同可分为作为违宪责任和不 作为违宪责任。 3、依据违宪行为性质可分为抽象违宪责任和具体违 宪责任。 四、违宪责任的形式 违宪责任的形式是指违宪责任的具体表现形态。
第十五章 违宪审查
1、弹劾。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一般是国家权力机关) 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剥夺违宪或违法失职的国家领导 人和重要公职人员职务的一种制裁措施。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现状分析与完善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现状分析与完善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现状分析与完善目录引言 (1)一、何为违宪审查制度 (2)(一)什么是“违宪” (2)1. 国外法学家们对于“违宪”的定义研究 (3)2. 我国学者关于“违宪”的观点 (4)3. 笔者关于“违宪”的定义 (6)(二)违宪审查制度 (7)1. 什么是“违宪审查” (8)2. 违宪审查的原则 (9)3. 违宪审查制度的体制种类 (10)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11) (一)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历程 (11)1. 近代宪法的产生期 (11)2. 中国资产阶级宪法的产生期 (12)3. 国民党和革命根据地时期 (12)4. 新中国建立后的宪法产生与发展期 (13)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 (15)1. 违宪审查机关的设置方面 (16)2. 违宪审查的范围方面 (16)3. 违宪审查的程序方面 (17)三、违宪审查制度的域外借鉴 (18)(一)美国违宪审查制度 (19)1. 美国违宪审查的模式 (19)2.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确立的意义 (20)(二)德国违宪审查制度 (20)1. 德国违宪审查的发展历程 (21)2. 德国违宪审查模式 (21)3. 德国违宪审查的意义 (22)(三)韩国违宪审查制度 (22)1. 韩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 (23)2. 韩国的宪法法院制度 (24)3. 韩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意义 (24)四、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25)(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下设专职的违宪审查机构或委员会 (25)1. 违宪审查机构的组成与任期 (29)2. 违宪审查机构职权范围 (30)3. 违宪审查的程序及方式 (30)4. 违宪审查的效力 (30)5. 违宪审查的责任形式 (31)6. 违宪审查制度的信息公开制度 (31)(二)扩大违宪审查的范围 (32)1. “立法”方面的违宪审查范围 (32)2. “行为”方面的违宪审查 (33)3. 审查国家机关的“不作为”行为 (35)4. 审查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纠纷 (35)(三)违宪审查的程序保证 (36)结语 (37)参考文献 (38)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41)致谢 (42)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43)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 (43)青岛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引言宪政作为人类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体现着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的成果。

论中国的违宪审查

论中国的违宪审查

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的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它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政制度。

一般认为,这种制度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17世纪,英国枢密院对其殖民地的立法进行监督审查被认为是违宪审查的先例。

随着宪法实施制度的不断完善,违宪审查已日益成为世界宪政国家的重要法律制度。

那么先让我们从西方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讨论起吧。

一、西方国家的违宪审查的范围1.审查国家立法行为的违宪性,包括审查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命令或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与宪法相抵触。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联邦国会和各州制定的法律、联邦总统发布的行政命令合宪性的审查。

联邦德国宪法也规定:联邦宪法法院对联邦法律、各州的法律与联邦基本法是否一致进行审查。

俄罗斯宪法规定:联邦宪法法院对联邦法律、联邦总统、联邦委员会、国家杜马、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法规,各共和国宪法、俄罗斯联邦总体的章程及其就属于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管辖的问题和属于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共同管辖的问题颁布的法律和其他规定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2. 审查有关具体行为的合宪性,包括对国家机关的行为、政党的行为和国家的机关组成人员的合宪性能够进行裁决。

保加利亚宪法规定,宪法法院对政党和联合会的合宪性争议、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民代表选举的合宪性争议进行裁决。

白俄罗斯宪法规定,宪法法院对内阁的决议、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总检察长的命令的合宪性的审查。

3.审查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权限冲突,也包括联邦国家联邦政府与各州地方政府之间管辖权限的冲突。

联邦德国宪法规定:联邦宪法法院对联邦和各州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各州执行联邦法律时和联邦监督权发生的争议进行裁决。

奥地利宪法规定:宪法法院对法院与执行机关之间的权限、行政法院与其他机关、普通法院与其他法院之间的权限、联邦与各州之间的权限进行裁决。

第四讲 违宪审查

第四讲 违宪审查


• 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大致可分为四类: • 一是由立法机关负责审查,如英国、前苏 联; • 二是由司法机关负责审查,如美国; • 三是由特设政治机构负责审查,如法国的 宪法委员会; • 四是设立宪法法院进行审查,如德国、意 大利、俄罗斯等国。
宪法诉讼与违宪审查的主要区别
• 1 宪法诉讼一般是以对宪法所规定的权利主体受到既定 损害为前提,而违宪审查则不一定要求有既定违宪损害事 实的存在。 • 2 违宪审查制是一种包括非诉讼程序审查和诉讼程序审 查的方式,它既可以是事先的,也可以是事后的;宪法诉 讼则仅是一种通过诉讼程序审查法律或行为是否违宪的一 种审判活动。 • 3 违宪审查或者是在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进行, 或者只需要一个单方的违宪审查机关按特定程序来进行; 而宪法诉讼则必须是在宪法诉讼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基础上 进行。 • 4 宪法诉讼必然涉及到违宪审查,但进行违宪审查并不必 然要求进行宪法诉讼。宪法诉讼是一种消极的违宪审查, 它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
参见《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二十五个司法大案》P22
• 在1610年英国的“博纳姆医生案” (Dr.Bonham’s Case)中的“附论” (dictum)中,英国王座法院的柯克大法官 就曾宣布,一项违背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的议会法案无效

柯克大法官以及美国殖民地时期某些州有过类 似思想与实践,但并不影响“马伯里诉麦迪 逊”(Marbury v. Madsion)一案在宪法诉讼制度发 展史上的里程碑意义,此案是在国家制度层面确 立了由司法机关审查法律违宪与否的先例。后来 逐渐又传至欧洲。 • “本世纪初叶,尤其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美 国模式在欧洲特别是法、德、意等国,非常走 红。”时至今日,在许多宪法学者眼中,违宪审 查、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是宪法诉讼的同义 语

违宪审查模式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模式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模式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吉首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孟 复 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 邢 坤[摘 要]违宪审查制度是任何一个宪政体制的国家都必不可少的.它将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也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意。

近代各国采取的违宪审查模式主要有司法机关即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以及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从客观上说实际上尚未建立起来.针对现实可操作性以及实效性进行分析后,笔者认为,在当今中国实行在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的方式较为合理,但其中也涉及有关机关的权限,监督甚至立法机关的权限等问题。

[关键词]违宪审查 违宪审查模式 我国违宪审查分析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分析所谓违宪审查制度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1]违宪审查的特征从其主体上看,违宪审查之主体是国家机关,且须为享有违宪审查权的机关,这就要求违宪审查的主体须有授权,也就同样意味着它应当有相应的权限的限制;从其审查范围上讲,并非对一切行为均可实施,而是针对某项立法或某种关系重大的行为才可实施。

“至于其它的一些个人的违宪行为,则不在违宪审查的范围内,这主要是因为对个人的违宪行为有其它的专门法律(如刑法,民法)进行规范和调整”;[2]从其程序上讲,违宪审查的程序具有多样性和严格性,多样性是由于审查范围的广泛性和审查模式的不同性而决定的,严格性则是因为违宪审查所涉及问题的根本性和重要性而决定的。

关于违宪审查的概念还有两点应加以说明。

其一违宪审查的目的是在宪政体制下用审查的方式维护宪政国家的运行和宪法的最高权威性。

这对宪政国家的依法行政有了最基本的要求,首要的依法,是依宪法,进而才能完成宪政国家的各项任务;其二应对违宪审查制度与司法审查制度进行区分。

就其主体上讲,司法审查的主体主要是司法机关,而违宪审查主体则是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要比司法审查主体的范围宽泛,而其审查的对象也是有所区别,比如在某些实行司法审查的国家中,司法审查就不仅包括对违宪的审查,也有对违法的审查。

中国宪法第五章违宪审查

中国宪法第五章违宪审查

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判决马伯里一案,成为联邦最高法院 的两难选择:如果驳回马伯里的请求,显然是向杰弗逊 代表的民主党屈服;如果颁发强制令,麦迪逊显然不会 执行,岂不贻笑全国,甚至可能引起宪法危机(国会弹 劾他)。采用任何一种做法都会形成行政和立法两个部 门不受司法部门牵制的危险局面。
1803年美国最高法院运用司法审查这个手段摆脱 了两难境地。马歇尔大法官在判决书中把这个案 子划分为三个不同的问题:第一,原告是否有权 得到这张委任状?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他的任命 是新总统上任之前,所以老总统签署并加盖国玺 的任命是合法有效的。第二,既然原告的权利受 到了侵害,这个国家是否应该予以救济?是。公 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政府应该提供保护。第三, 既然要给予救济,那是否最高法院向国务卿发出 原告所请求的强制令呢?否。最高法院不能颁发 这样的强制令。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问题 1、缺乏完善的宪法监督程序规定。 2、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宪法监督是专业性 很强的经常性的工作,客观上要求一个强有力的 专门机关来实施。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无法满 足条件:时间上,繁重的立法任务和开会时间很 短;专业上,组成人员普遍缺乏良好的宪法和法 律素养
3、附带性审查与专门性审查 附带性审查: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对所适用的 法律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消极审查。普通法院监督 宪法实施的国家采用。 专门审查: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对违宪案件进行审查。 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采用。
4、宪法控诉 是指公民个人根据宪法所保障享有的基本权利或其他权利 受到侵犯时,有权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宪 法法院国家采用。 4、弹劾和罢免 对国家政府官吏进行宪法监督的方式。 弹劾:议会追究高级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并予以制裁。美 国,众议院提出弹劾案;参议院审判弹劾案。因叛国、 贪污或其他重罪、轻罪而受弹劾。 罢免:社会主义国家。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出罢免案。

第二章 违宪审查制度

第二章 违宪审查制度

这一经典案例逐渐确立的联邦法院司法审 查权包括相当丰富的内容:第一,联邦法 院是联邦立法和行政部门立法和行为合宪 性的最终裁定者;第二,联邦法院是州立 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立法和行为合宪性的最 终裁定者;第三,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 最高法院,有权审查州法院的刑事与民事 程序法规,以确定这些程序法规是否符合 联邦宪法的要求。
马歇尔在判决中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马 伯里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 第二,如果有这个权利,而且这一权利受 到侵犯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法律救 济?第三,如果政府应该为其提供法律救 济,是否是该由最高法院来下达执行令, 要求国务卿麦迪逊将委任状派发给马伯里?
最后他指出:“宪法构成国家的根本法和 最高的法律”,“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 的”,“
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地方性法规、决议等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他们所采取的 行政措施和针对普遍事项的公务活动,国家领导人的国家行为。
(3)违宪审查程序多样化 (4)审查的标准是判断审查客体是否符合宪法规范和宪法原则以及宪 法精神。
第二节
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违宪审查的机构 就是指违宪审查权由哪个国家机关行使。 (一) 司法机关审查:即由该国的法院行使 违宪审查权。 优点: 缺点:
3、 违法与违宪的区别与联系
违法与违宪的区别 (1)主体不同: (2)侵害的客体不同 (3)危害程度不同 (4)追究责任机构不同 (5)制裁方式不同:
违宪与违法的联系
违宪 违法
政府的行为是否违宪Fra bibliotek4、违宪的概念 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社会 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 使职务活动时破坏宪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并应承担相应的宪法责任。
二、我国违宪审查的内容: (一)违宪审查的模式是立法机关审查模式。 我国由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监督宪法实施 (二)违宪审查的方式: 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 宪法116条规定,属于事先审查。62条第11 项、66条第7、8项等属于事后审查。

二、我国违宪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违宪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违宪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一)提起程序不合理1.被动审查程序的提请主体行为效力上的不对等《立法法》第90条明确了两类提请违宪审查程序的主体,当这两类主体认为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违宪或违法的情形时,第一类主体可以审查要求书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审查申请,第二类主体则可以审查建议书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

由此看出,《立法法》对这两类主体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给予了不平等的待遇,前类主体有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的权利,而后类主体只有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的权利。

固然,第一类主体作为国家机关,其所处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在启动违宪审查程序方面具有更多的优势,其提案也能得到更高的重视,但是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的效果却不太理想。

第一类主体中的司法机关,因其权力的行使具有被动性且其与所涉违宪审查事项缺少利害关系,其他三种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级人大常委会由于其自身便是可能违宪的法规或条例的制定机关,欲让其自己监督自己是很难有积极性去行动的。

至于第二类提出违宪审查建议的主体与第一类主体相比则有所不同。

第二类主体是法规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机关,他们在现实实践中,由于所处位置较为贴近基层,更容易发现违宪行为,而且他们往往与法规条例的适用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更积极地提起并参与违宪审查程序,他们的权利更需要得到保护,所以他们更需要享有提起违宪审查程序的“要求权”,从而不仅仅是“建议权”。

此外,根绝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意味着在法律的适用方面,每个主体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而在违宪审查程序的提请方面,提请主体也应当具有对等的行为效力。

可见,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对上述两类主体在提请违宪审查程序效力给予了不对等待遇,这是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的。

2.提请的形式规定太简单在一般情况下,提请审查要求主体和提请审查建议主体向违宪审查机关提出申请时,要遵循一定的方式或步骤,好比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提起诉讼的同时要提交书面的民事诉讼状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现代违宪审查体制

现代违宪审查体制

(三)宪法法院审查制


宪法法院审查制是指在国家机构中设立 专门保障宪法秩序的宪法法院以特定的程 序审查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 在宪法中率先设立宪法法院的是1920 年的奥地利共和国宪法,当前这一审查体 制以德国为代表。
实行宪法法院审查制的理由


1.议会万能神话的破灭 2.对司法权不信任的政治理念 3.任何国家机关不得干预立法权的行使 的政治心理。 4.大陆法系成文法的传统。
立法机关审查制



1.信奉议会至上原则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曾在18、 19世纪采用这类监督制度。 2. 如法国 1799 年宪法和 1852 年宪法曾设四院制 的议会,由其中之一的“元老院”审查其他三 院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3.20 世纪 20 年代后,许多国家转而实行其他违 宪审查体制。当前只有少数资本主义国家采用 立法机关审查制,如:荷兰、瑞士等国。



1. 自 1918 年苏俄宪法确定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监督宪法实施以来,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宪法都 明确规定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 2. 苏联及朝鲜等国的宪法,在规定最高国家权 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同时,还赋予检查机关 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 3. 罗马尼亚 1975 年通过修改宪法将宪法中的宪 法委员会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二、中国宪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1.历史起点 19世纪40年代,魏源《海国图志》,林 则徐《四洲志》,许继畲《环瀛纪略》 1871年王韬《法国志略》 1893年郑观应《盛世危言》 1902年王鸿年《宪法法理要义》
资料


比利时1831年宪法第28条规定:解释宪 法权属于立法机关。 意大利1848年宪法第73条规定:对国民 全体有解释宪法权者惟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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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二)
(记录人:何蕾)11月29日
本次课我们讨论的主题是
第一,从理论上讨论违宪审查的具体方法。

第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框架下如何来实现当下的违宪审查。

本次讨论,焦老师依照“民意”,在讨论程序上做了改革,将前几次12小组派代表发言改为6个小组代表发言,目的是为了让同学们对违宪审查所涉及的问题有充分的发言机会和充足的讨论时间。

一、一班第一组(代表:乐彬)发言:
观点:如何用最小的成本在中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最好的方式就是在中国现有的体制框架内建构。

将违宪审查行为分为具体违宪审查行为和抽象违宪审查行为。

将抽象违宪审查行为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而将具体违宪审查行为赋予人民法院。

理由:依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

但人大常委会既是立法机关又是解释法律的机关,这种权力配置违反“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古老法治原则。

所以倾向于由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

由于我国固有的议会至上的体制,我们只能在现有的体制框架内来建构这种制度,所以将违宪审查行为分为具体违宪审查行为和抽象违宪审查行为。

将抽象违宪审查行为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而将具体违宪审查行为赋予人民法院。

这样既保留了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权,又赋予法院审查的权利,当然所建构的制度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完善和磨合,还有许多相关的问题需要在这种制度中解决,这只是在现有体制框架内的设想。

焦老师针对该同学的发言提出的问题:
将违宪审查行为分为具体违宪审查行为和抽象违宪审查行为。

何为具体?何为抽象?如何区分?
二、二班第一组(代表:杨萍)发言:
观点:目前把任何一种违宪审查制度引入我国都是不理性,不经济的。

违宪审查制度应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加深而逐步建立,我们应当全面启动《立法法》,并对此进行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构建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过渡性的法律、法规审查制度。

而违宪审查制度能否真正建立则有赖于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进程。

理由:第一,目前在我国建立以西方理论为基础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不理性的。

违宪审查模式的选择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息息相关。

因此我们建构该制度必须从我们的“本土资源”出发。

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是以全国人大在国家机构中的最高地位为前提,一切国家机关由其产生,对它负责。

在这样一种政治制度下,无论是建立宪法委员会还是宪法法院作为违宪审查的机构,或者是将此重任交给普通法院,都会使这些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从而使违宪审查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

而改变这一局面的唯一途径就是,我们具有理性人的成本意识。

在当前的体制下将这种改革的成本和收益相比较,明显看出这是不经济的,因此我们就必须选择一个渐进的并且对社会最优的决策。

《立法法》的出台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契机。

第二,全面启动《立法法》,并对此进行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构建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过渡性的法律、法规审查制度。

《立法法》第90条规定了对法规和规章进行审查的主体。

而该法第91条和第92条也提供了这种审查的具体程序,由此可见《立法法》的规定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同时这种审查方式是符合我国政治体制的。

第三,未来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有赖于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以及其他方面的因素,
由于现实的多变性与预测的不确定性,该组并没有构建违宪审查的具体制度,而突出强调的是全面启动《立法法》,并对此进行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构建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过渡性的法律、法规审查制度。

焦老师针对该同学的发言提出的问题:
1 《立法法》中规定,如果法律违宪如何审查?《立法法》能否规定针对法律违宪的审查方式?
2 违宪审查与违法审查在《立法法》中如何区分?地方立法和行政立法是违宪问题还是违法问题?
三、一班第二组(代表:朱路路)发言:
观点:不能抛弃现有资源,要用最小的变动达到最大的效益。

维持议行合一,引入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制度,赋予司法机关违宪审查权,当然这要建立在人大最终解决的前提下来构建复合型违宪审查模式。

理由:第一、违宪审查分为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

我国宪法中第66条,第89条和第90条规定了事先审查。

第二、在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主导地位。

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了宪法的最高权威,第62条规定了全国人大的职权,第70条规定了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三、我国应建立复合违宪审查模式。

由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定期会议制度,事务重多,且人大代表不具备专门的知识技能,只有使违宪审查进入司法领域,宪法通过法院的适用才能具有实践效力,才能使宪法有权威。

要赋予司法机关宪法解释权。

焦老师针对该同学的发言提出的问题:
将违宪审查方式分为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那么何为事先审查?针对中国现状什么情况下是事先审查?
四、二班第二组(代表:裴巧萍)发言:
观点:立法机关对其自身颁布的法律进行自我监督是毫无意义的,“任何人都不能做其自身案件的法官”,否则违宪审查制度无疑形同虚设;退一步讲,如果赋予立法者该权,那么立法者可以通过颁布新的法律来否定违宪的法律,完全没有必要宣布自己制定的法律违宪,毕竟立法机关也要顾及自己的尊严,这样一来,违宪审查制度从根本上被架空了,没有实际意义。

所以,不主张将其纳入违宪审查的模式,而事实上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也正在力图进行改革。

理由:第一、当今世界,主要存在且卓有成效的违宪审查有三种模式:1、普通法院审查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代表国家是美国,美国在1803年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由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先例,从而达到司法权有效地制约立法权的目的;2、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以法国为代表这种模式的主要代表国家是法国,法国在1958年的宪法中设立了宪法委员会,该委员会集中审查生效前的议会法案,从而从理论上了避免生效的法律存在违宪的可能性;3、宪法法院审查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代表国家是德国,德国的宪法法院既可以通过个案诉讼行使违宪审查权,也可以抽象地行使违宪审查权。

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学者还认为存在第四种模式,即立法机关审查模式,以英国和前苏联一些国家为代表。

第二、通过对三种模式的考察,得出了一些违宪审查制度的共同点,这些共同点具有普遍的借鉴意义,可以构成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出发点:1、审查主体相对于审查对象必须具有独立性,美国选择的是普通法院,美国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不仅只有最高法院,但无疑最高法院具有违宪审查的最高裁定权,而最高法院的独立性是由宪法加以直接保障的,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虽然设于行政机关的名义之下,但在实际运作中没有人否认它具有超脱的地位,对于立法机关更是独立的,德国的宪法法院就更不用说了。

2、审查必须具有保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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