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住房保障:制度构成、特征及启示
德国住房储蓄体系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启示
一、德国住房储蓄体系பைடு நூலகம்产生
德国在统一后对住房保障制度进行的改革主要有两个 方面: 一是提供公共福利性住房。二战结束后,东德地区出现 了许多战时破坏的房屋与许多亟待修缮的老旧住房。因此德 国政府出资建造了大量的福利性住房,以低租金形式向中低 收入群体及无房者提供住房。 二是私有化政策。为了缓解大量的公共福利建房建造成 本,德国政府的住房保障政策开始发生转变。一方面是提高 东部地区的住房租金水平,使之与西部地区逐渐趋于一致; 二是发展住房私有化政策,开始鼓励私人购建住房,并给予 企业一定的补贴以吸引社会资金流入住房建设体系中。
2016年第31期
青年时代 YOUTH TIMES
. 人文社会 .
德国住房储蓄体系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启示
吕 媛,宋宁宁
山西财经大学 山西 太原 030006 摘 要: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住房保障也随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而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已经 形成了较为良好的国内住房环境。而我国居民目前的住房压力依然较为严重,除了制度建设有所欠缺外,我国的公积金制度 也亟待完善。因此本文提取了一些德国住房金融体系的优点之处供我国借鉴以此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 关键词:住房保障;住房储蓄体系;住房储蓄银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作者简介 : 吕媛 ( 1993- ), 女 , 汉族 , 山西侯马人 , 管理学硕士在读 , 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理论与制度 ; 宋宁宁 (1992-),女,汉族,山西晋城人,管理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为住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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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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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经验系列报告之七 德国的保障房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德 闯 经脸 系 列 报 告 之 七
渡 国 的 保
障 房 制 度 及 对 我 国 的 启 余
中国国际经济 交流 中心
梁云凤
摘要
住 房 问题 是 关 系到 国计 民 生 的 经 济 和 社 会 重 大 问题 , 解 决 低 收 入 者 的住 房 问 目前 很 多 国 家
题 是 住房 保 障体 系 的主 要 内容 , 也 是确 保 国家 安 定 团结 的 重 要 因 素 之 一 都 很 重视 保 障 房建 设 , 但 在 具体 做 法上 , 德 国的 保 障房 制 度 值 得 借 鉴
则将收取市场租金
房 租 住 家庭 已 经 不 属 于 福 利 房 供 应 对 象 , 而 是 按 照市 场租金 缴 纳房 租 ( 二 ) 租 房管 制 1. 租 金 管 制 或 指 导 在房屋租 赁市场中 ,
德 国政府 对 房 租 实 行 管 制 或 指 导 租 金 制 度 , 即 各 地 政府 按 照 不 同 区 位 不 同 结 构 和 质 量 的 房
法 的人 可 以 得 到 一 个 不 超 过 6% 的 过 渡 系 数 20 0 年 或 以 前 退 休 的 人 仍 然 沿 用 老 办 法 , 不 参 1 加这 种过渡
老 金 计 算 办 法 中将 采 用 过 渡 的 办 法 , 以此 使 法 定 养 老 费率 在 2 3 0 0 年 不超 过 税 前 收人 的 2 % , 并
包括 : 尽快建立健
全 我 国住 房 保 障 法 律 体 系 ; 强化 政 府 在 住 房 保 障 体 系 中 的 职 责 ; 充 分 发 挥 住 房 金 融 的 作用
德 国是城市 化水 平较 高 的 国家 , 同时也 是欧 洲 人 口最 密 集 的 国 家 之 一 , 一 半 人 口居 住 在 不 足 o l % 的 国土区域 内 作为发 达 的市场 经济 国家 , 德 国的住 房
德国包容性住房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中国发展观察世界德国包容性住房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戴慧德国包容性的住房政策保证了德国经济始终未出现房地产泡沫,抑制了虚拟经济部门的过度膨胀.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当前,我国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和完善住房市场调控长效机制中.对其强调市场和社会协调、保障居住权(尤其是一定收入以下家庭居住权)、住房补助制度、税收调节机制、城市开发功能性平衡等方面均可有所借鉴。
二战后至上世纪八十年代德国住房政策的演变二战后,德国曾面临严重的住房短缺情况。
1947年,西德只有1060万套住房存量,其中230万套被严重毁坏。
1946年,美英法盟军曾统计.由其控制的西德占领区共有1370万户家庭.而仅有820万个住宅单元,也就是说,存在550万套住宅短缺。
1949年联邦德国政府成立后决定实行住房统制经济,采取措施应对住房短缺。
在供给侧方面,扶持新建住宅。
1950年通过第一部《住房建设法》,规定“促进住房建设是联邦、州和乡镇的共同义务”。
1956年通过第二部《住房建设法》,明确其目标为“为广大阶层的民众建设大小、设施和房租负担合适的住房”。
其主要手段是通过财政支持促进社会保障住房建设(主要是公租房建设)。
但是这里财政支持不是直接提供给个人,而是以大量不同的保障房建设项目吸引投资者(往往是一些大型住房建设企业)来投资建设,联邦、州、地方政府给予补贴,而建设所在的乡镇先获得占用权.以成本租金将其分配给具有居住许可证的人(例如社会救济金领取者等)。
待到住房建设项目规定的占用期(如20年)到期以后,开发商可将这些住房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租或出售。
此外,1951年,政府规定,如果投资建设供自己使用的住宅,可以得到税费上的优惠政策,以止嗷励自住房建设。
从1950年到1959年,平均每年有32.7万套住房得到财政资助。
另外还有270万套住房未获资助而建成。
这样,二战后住房紧缺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同时,从需求侧,给予地方房管局住房分配权和设置最高租金的权力,不允许房东随意解约,通过这些措施保护租房者。
德国住房保障_制度构成_特征及启示_郑云峰
第17卷第2期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17No.2 2016年4月JOURNAL OF BEIHUA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Apr.2016德国住房保障:制度构成、特征及启示郑云峰[摘要]住房保障是住房政策及社会保障的重点领域,关系社会公平与和谐,也是发达国家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
德国是最早提出社会保障的国家之一,在住房保障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其经验对我国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和启示意义。
德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包括公共住房制度、房租补贴制度、补贴建房购房制度、住房储蓄制度等,充分发挥了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作用与责任。
目前我国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房制度建设应充分借鉴德国的有益经验,强化政府责任,完善住房保障法律体系,并适时调整制度内容从而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还应不断完善配套制度,为我国的保障房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关键词]住房保障;德国;保障性住房;制度构成;启示[中图分类号]F29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101(2016)02-0117-04[收稿日期]2016-01-20[基金项目]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引进专项项目(RCQD2015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郑云峰,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系讲师,博士,主要从事金融与财政研究。
(福州350108)住房问题是全世界共同面临的重要民生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与社会稳定的重大经济与社会问题。
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是城镇住房问题的重点与难点,是政府住房政策的重点领域之一。
德国是最早提出社会保障的国家之一,在推行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也很注重社会福利制度的构建。
住房保障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德国将其视为提高社会福利水平的重要手段,提出了许多保障居民住房权益的政策措施。
因此对德国的保障性住房政策实践进行研究、归纳,对于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一、德国保障性住房制度构成19世纪开始,德国快速的工业化与城市化使大量农村的劳动力进入城市,人口的大量聚集使城市住房问题开始凸显。
德国的保障房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经验系列报告之七德国的保障房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摘要:住房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经济和社会重大问题,解决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是住房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也是确保国家安定团结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很多国家都很重视保障房建设,但在具体做法上,德国的保障房制度值得借鉴包括:尽快建立健全我国住房保障法律体系;强化政府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职责;充分发挥住房金融的作用。
德国是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国家,同时也是欧洲人口最密集的国家之一,一半人口居住在不足l0%的国土区域内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德国高度重视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德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开始于1847年。
当时住房合作社开始在德国城市出现合作社的运行方式是依靠社员人社资金,并从国家和银行获取一定的贷款,建房出租给社员居住。
2O世纪,德国政府在解决城市住房问题方面,主要采取补贴住房建设的间接参与方式这种方式,不仅较为明显地缓解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普遍的城市房荒问题,还形成了针对城市低收人阶层住房问题的一套长期稳定的住房保障政策。
一、德国住房保障体系经过多年的发展,德国住房保障市场形成了由福利性公共住宅制度、住房补贴制度住房储蓄制度购建房税收优惠等一系列内容构成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
(一)福利性公共住宅制度福利公共住宅是在政府资助下,由个人非营利住宅公司自治团体建造,向多子女家庭残疾人低收人者以及养老金少或领救济金的居民出售或出租的住宅,包括大中型企业用自有资金建造并在税收收人得到国家优惠的职工住宅公共福利住房的建造细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运用联邦州行政区政府的住房建设基金建造的公共福利住房,另一种是房屋投资商或私人在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投资的巧%以上时,向政府申请免息或低息(利率仅为0.5%)贷款,建造的公共福利住房联邦法律规定,对于因经济收人低,或某一民族信仰某一宗教,或孩子太多等原因导致找不到房子的家庭,政府有提供福利性公共住宅供其租住的职责。
从1949一1979年的30年间,德国共建造公共福利性住宅780万套,占同期新建住宅总数的49%。
考察德国的住房制度
考察德国的住房制度在德国,住房政策已成为“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虽然一直是以国家提供大规模财政援助为前提,但不是由国家直接向国民提供住宅,而是通过住宅工会等在市场竞争中提供住房.不直接提供住宅不是否定了国家的责任,而是为了把国家的计划和人的主动性结合起来.德国政府认为,国家在四个方面进行政策干预:一是保证有足够的住房建设,同时防止;住房过剩;二是保证住房的质量和环境的保护;三是住房结构和房价老百姓能够承受;四是住房产品能满足社会各阶层的需要.关键问题是要保障国家、企业投资住房的经济效益和对社会的良好结果.从历史上看,德国的住房保障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组成:一、房租管制德国的租金管制制度建立于战后住房短缺时期,由于住房出租价格大幅度上升,广大居民无力支付所承租住房的费用.为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针对这种情况,政府采取了租户权益保障措施,要求各地政府按照不同区位、不同房屋结构和房屋质量,提出相应的指导租金水平,作为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确定住房租金的参考标准.房租管制保障了当时情况下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在一定时期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不利于出租市场的扩大和住房维修.二、福利性公共住宅所谓福利公共住宅,就是在政府资助下,由个人、非营利住宅公司、自治团体建造,向多子女家庭、残疾人、低收入者以及养老金少或领救济金的居民出售或出租的住宅,包括大中型企业用自有资金建造并在税收入得到国家优惠的职工住宅.联邦法律规定,对于因经济收入低,或某一民族、信仰某一宗教,或孩子太多等原因导致找不到房子的家庭,政府有提供福利性公共住宅供其租住的职责.三、房租补贴房租补贴制度是目前德国对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的主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德国公民凡家庭收入不足以租赁适当住房者,有权享受住房补贴,以保证每个家庭都能够有足够的住房支付能力.房租补贴的资金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各承担50%.四、住房储蓄德国住房储蓄制度是为实现购建房筹资而形成的互助合作融资体系,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先储蓄、后贷款.二是贷款利率固定、低息互助.三是政府实行储蓄奖励.后两者德国住宅储蓄制度的两大支柱.对低收入居民来说,参加住宅储蓄可以得到政府的奖励,是促使他们参加住宅储蓄的一个重要原因.住宅储蓄制度是一种封闭运转的融资系统,独立于德国资本市场,存贷款利率不受资本市场供求关系、不受通货膨胀等利率变动因素的影响.此外,政府对住宅价格的有效调控以及相应的住宅价格稳定,保证储蓄的住宅购买力不发生大的变化贬值,也是住房储蓄制度得以发展的一个重要外部条件.五购房财政税收政策.为鼓励私人建房,政府通过减免税和其他奖励措施予以鼓励.联邦所得税法规定了几个方面的优惠:一是,建房费用可在最初使用住宅的12年内折旧50%后又改为在最初8年内折旧40%,从而降低房主应纳税的收入;二是,申请建房的贷款也可从应纳税的收入中扣除;三是,免征10年地产税,并在购买建房地产时免征地产转移税.此外,财政还给予收入较低的购房人不同程度的购房补贴,86%的德国人都可以享有不同额度的补贴.实行联邦体制的德国,实行的是中央和州之间的分税制,法律明确住房保障的责任在州政府,但主要的住宅法律由中央政府制定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范围内制定具体的地方法律,中央政府同时通过资金支持的手段推动相关措施的实施.德国的中央财政预算中,住房保障资金的投入是一个重要方面,德国虽然规定由州政府负责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但中央政府财政预算中也有相当一部分的住房保障资金;如1999年度,德国联邦交通和住房部掌握的州际道路交通及住房资金500亿马克仅次于社会保障部,用于住房的占100亿马克;其中住房储蓄奖励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德国的住房制度得以一如俱往的实行得益于他们做了以下措施来保障制度的顺利并长久地实行.第一,德国政府制定了明确的住房福利政策.德国宪法规定,“德国是一个高福利国家”,与医疗、教育等一样,保障居民住房也是联邦政府首要的政策目标之一.因此,虽然德国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掌握了大量公有土地和住房,但任何人都不敢通过抬高当地地价、房价来增加当地政府的房租收入或税收收入.第二,德国政府通过完善房地产市场机制抑制高房价.无论在联邦还是州、市及村镇层面,都有详尽的建房规划,住房建设依据人口的需求而定,基本满足每个家庭有一套住房的需要.完善的房屋租赁市场,为保证德国房价的稳定起到了很好的牵制作用.德国有严格的租房法,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修建租住房屋、保护房客权益的政策.目前,德国自有住房率为42%,租赁住房率达到58%,年轻人中77%都是租房族.德国政府还鼓励自建房、合作建房,打破开发商对房屋供应的垄断.目前合作建房占每年新建住宅总数的比例超过30%.德国的房地产评估独立于政府之外,评估员只对自己负责,并不考虑政府、委托人以及个人的经济利益,市场上的房地产价格则取决于独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第三,德国完善的信贷制度为稳定房价提供了金融制度保障.德国所有房贷都实行固定利率制,储蓄房贷利率低于市场利率且固定不变,商业贷款固定利率期限平均为11年半.这种长期的房贷利率周期,几乎可以抗衡任何金融市场的波动,对房贷市场起着稳定器作用.第四,德国政府通过严厉的税收政策抑制投机行为.在德国,用于出售的房地产首先要缴纳评估价值1%~1.5%的不动产税,房屋买卖还要交3.5%的交易税.如果通过买卖获得盈利,还要交15%的差价盈利税.这些严厉的税收制度极大缩小了房产商和炒房者的盈利空间,使他们投机房地产无利可图,只得放弃炒作房地产.第五,健全的法律机制为稳定房价提供了法律保障.德国法律规定,如果地产商制定的房价超过“合理房价”的20%,即为“超高房价”,构成违法行为,购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房价没有降到合理范围之内,出售者将面临最高5万欧元的罚款.如果地产商制定的房价超过“合理房价”的50%,则为“房价暴利”,便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可以判处3年徒刑.这些法律不仅抑制了国内炒房者的投机行为,而且还有效抵制了“海外炒房团”干扰国内房价市场稳定的投机行为.德国曾经也是是房荒严重的国家,其发展到今天的住房供应充沛、住房金融发达和政策法律完善,其成功经验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德国住房制度体系经验借鉴与启示
· 2020.0657视线 /Sight◎长期以来,德国一直是国际上公认的房租和房价保持平稳合理的典范国家。
然而,从2008年金融危机开始,由于欧洲央行长期实行零利率政策,再加上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德国房地产市场一直是价值洼地,导致热钱不断涌入德国,推高房租和房价。
2008年以来,德国各大城市房价呈现出单边上涨的态势,柏林、法兰克福、慕尼黑等热点城市的房价基本翻倍,还出现了一房难求的“房荒”现象。
近年来,柏林、慕尼黑和斯图加特等人口密集、住房问题突出的地区爆发了多次抗议房价和房租上涨的游行。
为应对房租和房价上涨过快的问题,2018年9月18日,德国总理默克尔在总理府主持召开德国首届住房峰会,来自联邦和联邦各州、建筑行业、地方联合会、职业联合会、房东及租户协会等代表参会。
除了会议召集人联邦总理默克尔,内政部长泽霍夫、财政部长肖尔茨、经济部长阿尔特迈尔以及司法部长巴里等内阁主要成员也出席了会议。
德国住房峰会由“可负担居住与建筑土地联盟”主办,并成立了由联邦内政部领导的部委间的国家秘书委员会,德国各州和地方最高联合会一起推动达成峰会约定。
会后,德国总理府发布《联邦、州及乡镇三级政府的住房共同举措》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该报告被认为是德国国家层面未来一段时期住房发展思路的概要与总结。
从报告看德国住房保障体系住房峰会报告提出了对住房的投资行动、确保负担得起的住房、降低建筑成本和保障充足的专业人员三个方面的举措,并明确了相对应的一系列行动。
具体报告框架如下:德国住房制度体系经验借鉴与启示文_高恒 焦怡雪德国一直是国际上公认的房租和房价保持平稳合理的典范国家。
扫一扫,分享本文2020.06 ·58◎Sight/ 视线识别住房短缺为核心问题,将增加居住空间作为目标住房峰会报告首先指出了德国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提供足够的、可负担的住房,并提出要在许多城市提供更多的居住空间。
在峰会上,德国的联邦、州及乡镇三级政府达成共识,明确了到2021年新增150万套住房的主要目标,并主要达成了以下几点协议:一是建设更多社会保障性廉租住房。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摘要】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发展与完善是人类文明与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被称为社会的“减压阀”和“缓冲器”,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经过了几十年的从无到有,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是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障制度才刚刚构建起来,还存在许多不足,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诞生地,它的社会保障制度被逐步推广到世界各国。
因此,选择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对其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有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借鉴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否,已经成为体现一个国家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标志之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目前我国新型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但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发展目前仍面临着很多困难与问题。
德国是世界上首创立法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
不但历史悠久,而且体系完善。
但是欧债危机的产生,我们看到了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不是没有缺陷的,也需要进一步调整和改革。
分析、比较、借鉴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教训,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作用。
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其特征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德国,100多年来伴随着其工业化进程而发展和完善起来。
其核心是“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全”,主要形式是社会保险。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倡导者们认为,市场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社会还必须为那些由于种种客观原因不能参与市场竞争的人提供一定的保护,这就要求国家通过社会保障体制来进行收入再分配,同时对因竞争而出现的社会不公和偏差予以合理校正。
当然社会市场经济下的社会保障政策是以不影响或不损害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及效率性为前提条件或是“临界点”的。
德国社会保险体系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主要分为四大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事故保险。
住有所居的德国经验
June 201050一、德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德国现有住户约3960万,2007年全国住房约3970万套,总体而言供需相对平稳。
德国家庭户均人口为2人,户均居住面积约为90.2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约为45平方米。
与欧洲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德国住房自有化率并不高,仅约42%的家庭居住在自己拥有产权的住房中,另外58%的家庭租住房屋,其中52%通过市场租赁房屋,6%为政府或相关机构建设提供的廉租房。
德国有专门帮助廉租房承租家庭等社会保障对象的“社会福利协会”,保护住房承租人权利的“租房者协会”以及与其对应的“土地和房屋拥有人协会”,形成多层次和多元化的住房保障社会服务体系。
住房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基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德国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廉租住房建设、租金和审核分配制度德国的廉租住房是指政府通过土地、贷款和税收等政策优惠支持投资建设住房,按照指导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租的社会福利性住房。
住有所居的德国经验廉租房房源通过以下途径筹集:一是政府建设的房屋,包括运用联邦、州、行政区政府的住房建设基金建设廉租房或由政府控制的国有开发企业在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投资的15%以上时,向政府指定金融机构申请免息或低息长期(利率仅为0.5%,期限20-30年)贷款建设廉租住房,建成后由该开发企业持有出租。
二是私人投资者、合作社或其他机构也可以申请上述贷款,建成后持有出租。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政府核定,以成本租金为基础,参照周边市场租金水平制定,政府每一定周期都会出台区域市场租金指导价格,廉租住房租金一般为市场平均租金的85%。
规定租金有一定的管制期,一般为20-30年(与贷款期限同步),期满后可以延长,也可以按市场租金价格推向市场。
如果出现租金倒挂(规定租金高于周边市场租金),经政府批准,则可以降低租金,但仍只能出租给廉租对象,只有在找不到廉租对象的情况下,经政府批准后才能在房屋租赁市场上按照市场价格出租。
德国住房保障制度值得借鉴
城市开发/Urban Development/2003.6.22.德国住房保障制度值得借鉴文/周林洁引言近年来,住房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点的提法早已是耳熟能详,但与此同时,我们似乎应更关切作为生活必需品的住房所兼有的社会保障功能。
特别是在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正越来越突出。
刚刚上任的温家宝总理把就业和社会保障作为新一届政府的三个重大经济问题之一,并明确提出要“重视解决城市特殊困难家庭在住房、子女就业、医疗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众所周知,住房不同于一般的商品,而有其特殊性。
即便是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也都把保障公民尤其是中低收入公民的基本居住条件作为政府职能的基本体现,综合运用补贴、税收、金融等多种政策工具,解决不同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
他们的成功做法值得我们研究借鉴。
本文现以德国为例,对此进行一些分析。
一、德国的住房保障制度二战后,德国房荒曾经十分严重,这主要是两方面的因素造成的:一是大量住房毁于战火;二是战后大量移民的涌入加剧了住房的紧张状况。
住房短缺成为当时最突出的社会问题,因此,政府把解决住房困难作为当务之急,采取了多种措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解决住房短缺问题,并由此形成了一系列住房保障政策和制度。
1.房租管制二战后,由于住房出租价格大幅度上升,广大居民无力支付所承租住房的费用。
因此,为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德国政府采取了租户权益保障措施,要求各地政府按照不同区位、不同结构和质量的房屋,分别提出相应的指导租金水平,作为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确定住房租金的参考标准。
随着住房供求矛盾的缓解,60年代政府提出有条件取消租金管制制度,除汉堡和慕尼黑等一些大城市外,缺房率在3%以下的城市和乡镇遂取消了房租限制。
另一方面,为了增加房租价格的透明度,德国许多城市都制定了一个房租价目表,列出了该城市各种房产的大致租价。
这个价目表一般是由各个城市的住房管理机构、租房者协会以及住房中介商协会等机构,在对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后共同制定的,很有权威性。
浅析德国社会住房制度及启示
浅析德国社会住房制度及启示德国社会住房制度是指德国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住房问题而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该制度主要包括政府提供住房补贴、建造公共住房、出租政府住房和租金控制等。
首先,德国政府通过提供住房补贴来帮助低收入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解决住房问题。
根据德国法律,低收入群体或社会弱势群体可向政府申请住房补贴,以获得经济上的支持。
这一措施既能保证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又能提高其居住条件。
其次,德国政府积极建设公共住房以满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
公共住房通常以低租金出租给符合条件的租户,使他们能够承担得起合理的租金。
这种制度不仅提供了经济上的帮助,还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了高质量的住房,改善了他们的生活质量。
此外,德国政府还直接出租政府住房,确保低收入人群能够住进质量较高的住房。
政府住房的租金通常较低,且房屋质量得到保障,这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住房选择。
最后,德国政府还实行租金控制政策,通过限制租金上涨来保护住房消费者的权益。
该政策确保了租金的合理性,并防止房东滥用市场优势,过高地提高租金。
这一措施能够有效地降低低收入人群的租房负担,保证他们的居住权益。
德国社会住房制度给我们提供了一些启示。
首先,政府应该加大对低收入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力度,通过住房补贴、公共住房的建设和政府出租住房等措施,确保他们能够有合理的居住条件。
其次,政府应该加强对房屋租金的控制,通过合理的调控政策来保护租房消费者的权益,防止过高的租金压力。
此外,政府应该加强对住房市场的监管,打击房地产开发商和房东的不当行为,确保住房市场的公平与稳定。
最后,需要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通过政府、市场和社会力量的合作,提供多样化的住房选择,满足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
总之,德国社会住房制度在解决低收入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住房问题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完善住房制度,为更多人提供良好的居住条件。
德国住房制度
一、国家的住房政策德国政府认为,国家庭在四个方面进行政策干预:一是保证有足够的住房建设,同时防止;住房过剩;二是保证住房的质量和环境的保护;三是住房结构和房价老百姓能够承受;四是住房产品能满足社会各阶层的需要。
关键问题是要保障国家、企业投资住房的经济效益和对社会的良好结果。
国家对建房储蓄体系给予大力支持,国家对参加住房储蓄者给予奖励,对建房、购房者在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上采取优惠政策,同时企业给予雇员储蓄津贴。
有效的奖励刺激,使个人拥有住房的比例逐年上升。
统一前德东地区私人住房只占5%,目前已上升到27%以上,德国私人拥有的住房已达到40%以上。
二、住房储蓄体系在德国,目前共有35家住房储蓄银行,他们受到专门法律的保护和限制,同时也接收联邦信贷监督局的监督和管理。
其中,13家是国家性质的,其他22家是私营股份企业。
联邦德国的住房储蓄银行法对住房储蓄银行的业务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储蓄银行是法律规定的专业银行,法律规定其它全功能商业银行不能承办专项住房储蓄业务。
一般的住房储蓄银行只能在一定的区域内经营,不能自行跨区域。
地方储蓄银行由当地的政府进行管理。
德东住房储蓄银行是个例外,是对整个德国东部住房储蓄业务进行经营管理的银行,涉及到五个州和半个柏林。
德国的住房储蓄体系是一套内部封闭式的长期储蓄和融资体系。
储蓄银行不交存款准备金,但住房储蓄银行必须上存同业系统3%风险基金。
封闭式的系统是指。
只有那些事先参加了住房储蓄的人,才能得到以后申请买房和建房的低患贷款。
住房储蓄存款的唯一用途是为了建房、购房进行融资,而不是为了其他的消费目的申请货款。
通过大量的储蓄者的参与而形成一个互助集体。
这种住房储蓄不受资本市场及其利率波动的影响而独立存在。
德国银行商业性的住房抵押贷款利率近几年在8%—l1%之间波动,而住房储蓄的存款利率是3%(国家有条件地另行补贴10%),而住房储蓄贷款利率是固定的5%。
穗东住房储蓄银行存款利率是2.5%(国家同样补贴),贷款利率是4.5%。
德国的住房保障制度
目录德国的住房保障制度 (1)德国的住房政策和住房金融 (3)文汇报:德国福利住房遍布富人区 (4)德国的住房储蓄金融体系 (5)德国的契约性住房储蓄制度 (7)德国合同储蓄模式 (8)德国:四两拨千斤的住房储蓄制 (8)德国:房租都有指导价 (8)德国的住房储蓄——卓有成效的住房融资体系 (9)建立住房储蓄体系——德国的成功之路 (11)德国房地产市场信托投资时代为时不远 (12)德国:自用住房只缴土地税 (13)德国的住房 (14)德国的住房保障制度从历史上看,德国的住房保障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组成:(一)房租管制或指导租金制度。
即,对出租房屋的租金实行限制。
德国的租金管制制度建立于战后住房短缺时期,由于住房出租价格大幅度上升,广大居民无力支付所承租住房的费用。
针对这种情况,政府采取了租户权益保障措施,要求各地政府按照不同区位、不同房屋结构和房屋质量,提出相应的指导租金水平,作为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确定住房租金的参考标准。
房租管制保障了当时情况下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在一定时期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不利于出租市场的扩大和住房维修。
因此,随着住房供求矛盾的缓解,联邦政府于1960年提出有条件取消租金管制制度。
当年实施的“关于废除住宅配给以及实行社会化租房的法令”规定,在缺房率为3%以下的城市和乡镇全部取消住房配给和房租限制。
此后房租普遍上涨了15-35%。
有些大城市住房问题解决得比较慢,对房租的限制也相应延长。
如汉堡和慕尼黑直到1975年才取消房租限制,而西柏林则直到德国统一前仍未取消这一限制。
(二)公共住宅的建设与供应。
战后,德国面临非常严重的房屋短缺,为此政府在大力推动低价住宅建设,同时也支持建设了相当规模的福利性公共住宅。
1951-1956年,住宅建设法规定建造住宅180万套,1953年修订为200万套,而实际建成住宅310万套,其中公共住宅为180万套。
联邦法律规定,对于因经济收入低,或某一民族、信仰某一宗教,或孩子太多等原因导致找不到房子的家庭,政府有提供公共住宅供其租住的职责。
德国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过程及政策特点
德国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过程及政策特点[摘要] 本文分析德国战后住房保障体系发展的几个阶段及其特点及对中国的启示[关键词] 德国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过程政策保障特点持续至今的此次全球经济危机,发端于美国的次级房地产贷款,导致众多国家房地产市场激烈波动,而德国房地产市场保持了难得的稳定和发展。
截止2008年底,全德国住宅数已超过4000万套,而同期德国人口为8200万,约3800万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达41平方米,每两人就可以拥有一套房。
过去10年间德国的名义房价每年仅上涨1%。
这得益于德国独特的住房保障体系。
德国战后住房保障政策演变过程联邦德国确定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为社会市场经济,住宅政策是政府调控市场和促进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手段。
二战后联邦德国住宅政策分别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50年代恢复重建期,市场管制和推进社会住宅建设德国战后面临严重的住房问题。
战争中城市住宅四分之一以上被战火摧毁,数百万人无家可归;战争结束后,有数百万难民和移民从东欧国家的涌进西德。
因此,当时联邦德国政府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作为城市建设的中心任务,采取了许多措施。
50年代先后出台第一部和第二部《福利住房建设法》。
政府对建设社会福利住房的投资人,无论是个人、社会团体还是企业进行资助。
实施促进社会福利住房建设政策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从1949年到1959年,共新建住宅500万套,其中70%是靠政府公共资金资助下建设的社会住宅,使战后初期的住房紧缺状况得到了初步缓和。
到1963年,每百人住宅拥有量达到30套,超过了战前水平。
住宅供给的迅速增加缓解了供求矛盾,为逐步放开住宅市场打下了基础。
2、60年代到80年代住房建设大发展时期,促进私有住宅建设20世纪50年代联邦德国经济高速增长。
鉴于住房市场供需矛盾得到初步缓解,居民收入水平和支付能力提高,联邦政府逐渐放松住房市场的管制,并将这个领域的国有企业逐渐进行私有化改造,促进商业地产的发展;对个人住房储蓄进行补贴;对个人购置住宅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并减免所得税。
德国《民法典》的住房租赁规制及借鉴
民法典是人民生活的规则大全。
作为规范德国民事活动最基本的法律——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简称:BGB)于1900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施行了120多年,虽历经两次世界大战,政府更迭,多次修订,但仍保留了立法之初的基本理念和精髓。
稳定的法律制度,造就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德国《民法典》成为其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器”。
在租赁活动方面,德国《民法典》对住房租赁做出了专门的规定,这些规制成为促进德国社会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住房租赁关系稳定的法律基石。
住房租赁活动有充分的法律保护,有助于德国居民形成通过租赁解决长期居住问题的消费理念。
据柏林住房城市发展和住房部提供资料,目前德国约有8200万人口,住房约有4170万套,其中:产权人自住的1730万套,占43%;私人出租的1500万套,占37%;各类组织出租的830万套,占20%。
在柏林、慕尼黑等大城市住房租赁率更高。
以柏林为例,其居住人口约360万,住房约有190万套,其中,产权人自住的30万套,占15.8%;出租的160万套,占84.2%。
在出租的160万套住房中,按照产权来源分,属于住房租赁机构出租的30万套,占18.8%,属于住房合作社出租的20万套,占12.5%,其余110万套属于私人和教会等其他组织出租的,占68.7%;按照出租的对象分,属于面向社会出租的150万套,占93.8%,属于面向低收入人群出租、租金受限制的10万套,占7%。
在面向低收入人群出租的10万套出租房中,属于住房租赁机构出租的3万套,占30%;属于住房合作社出租的0.5万套,占5%;其余6.5万套属于私人和教会等其他组织出租的,占65%。
德国《民法典》的住房租赁规制及借鉴赵鑫明摘要:通过对德国2019年12月21日公布的最新版《民法典》中住房租赁条款的梳理研究,概况总结出德国《民法典》在住房租赁立法方面着力保障出租住房持续安全、注重租赁关系长期稳定、防范住房租金水平快速上涨等六个方面的立法经验,以及注重基本居住和“两个”稳定的立法特点,提出应围绕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目标,建立我国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并提出在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应增加住房租赁方面条款等具体建议,依法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落实。
德国住房租赁市场的稳定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2)房价租金比 =120 平方米住房价格 / 一年租金
(3)每平方米均价是指各国核心城市的中心城区 120 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单价
每平米均价 5,907 € 6,589 € 12,796 € 23,932 € 10711$ 11829$ 17191$ 16322$
三是对经纪机构进行严格管理,制定专门的《住房 经纪法》,对经纪机构的各种行为加以法规上的约 束,防止出现侵犯业主和租户的行为。 2.2 合理发展政策性住房租赁
关键词:德国;住房租赁;启示借鉴;发展新思路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9138-(2019)06-0035-39
收稿日期:2019-05-31
德国是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其社 会保障制度十分完善,住房租赁市场及其发达,其 多个关键性指标在欧洲乃至世界上都属前列。近 20 多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但是相对于 普通商品房市场而言,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相对 还比较滞后,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随着十九 大报告中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 的定位”,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得到人们的 重视,住房租赁企业迎来快速发展的元年。本文将 通过分析德国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现状,对我国 住房租赁企业发展进行有益的探索。
德国涉及住房方面的法规主要包括:《德国民 法典》《住房租赁法》《住房补助金法》等,这些良 好的制度建设在维护住房承租人与出租人权益、 稳定住房租赁市场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是租金管 制制度,德国的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房管部门、 房东与租户协会、房屋租赁经纪协会等机构,根据 住房地理位置、交通状况、建成年代、建筑质量及 节能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租金表”,每套住房 的租金都要参考该“租金表”。此外不得随意涨租, 涨租必须遵循严格程序,违规涨租将受到法律制 裁。二是对出租住房的配套设施、使用面积、住房 安全等进行严格的规定,保证出租住房可居住性。
德国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过程及政策特点
德国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过程及政策特点[摘要] 本文分析德国战后住房保障体系发展的几个阶段及其特点及对中国的启示[关键词] 德国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过程政策保障特点持续至今的此次全球经济危机,发端于美国的次级房地产贷款,导致众多国家房地产市场激烈波动,而德国房地产市场保持了难得的稳定和发展。
截止2008年底,全德国住宅数已超过4000万套,而同期德国人口为8200万,约3800万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达41平方米,每两人就可以拥有一套房。
过去10年间德国的名义房价每年仅上涨1%。
这得益于德国独特的住房保障体系。
德国战后住房保障政策演变过程联邦德国确定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为社会市场经济,住宅政策是政府调控市场和促进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手段。
二战后联邦德国住宅政策分别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50年代恢复重建期,市场管制和推进社会住宅建设德国战后面临严重的住房问题。
战争中城市住宅四分之一以上被战火摧毁,数百万人无家可归;战争结束后,有数百万难民和移民从东欧国家的涌进西德。
因此,当时联邦德国政府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作为城市建设的中心任务,采取了许多措施。
50年代先后出台第一部和第二部《福利住房建设法》。
政府对建设社会福利住房的投资人,无论是个人、社会团体还是企业进行资助。
实施促进社会福利住房建设政策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从1949年到1959年,共新建住宅500万套,其中70%是靠政府公共资金资助下建设的社会住宅,使战后初期的住房紧缺状况得到了初步缓和。
到1963年,每百人住宅拥有量达到30套,超过了战前水平。
住宅供给的迅速增加缓解了供求矛盾,为逐步放开住宅市场打下了基础。
2、60年代到80年代住房建设大发展时期,促进私有住宅建设20世纪50年代联邦德国经济高速增长。
鉴于住房市场供需矛盾得到初步缓解,居民收入水平和支付能力提高,联邦政府逐渐放松住房市场的管制,并将这个领域的国有企业逐渐进行私有化改造,促进商业地产的发展;对个人住房储蓄进行补贴;对个人购置住宅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并减免所得税。
德国住房制度
考察德国的住房制度近段时间以来,多个部门纷纷辟谣房地产调控放松,与此同时,中央政府也继续以资金支持地方保障房建设。
种种迹象显示,4月中旬开始的新一轮房地产调控很可能是“来真的”。
这虽然短期内减轻了普通民众的焦虑感,但从长远计,反思和重塑中国的住房体制已成为一项紧迫任务。
而年初以来的政策实践及近期的一些理论探讨,也显示出各方对住房调控新模式的积极探索。
在这些探索中,比较强烈的呼声就是学习德国、新加坡和香港,建立市场化和保障性住房并行的双轨制,以此稳定房价和创造社会公平。
更有甚者,从土地国有这一宪法基础出发,要求由国家出面解决大部分人的住房问题。
凡此种种,愿望确实美好,但不顾国情差异的简单模仿很可能导致“南橘北枳”结果。
德国完善的金融体系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1.建立多元化的住宅融资机制。
过去,一提到德国的住宅金融体制,人们比较重视“储贷合同”契约型融资。
其实,这只是德国住宅金融体系的一部分。
封闭式的住宅储蓄尽管在住宅金融体系中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它所提供的资金毕竟是有限的。
只有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机制,将契约型融资与商业性的储蓄融资结合起来、将住宅金融与整个金融市场联系起来,相互协调,才能使之发挥更有效的作用,为住宅投资和消费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2.住房互助储蓄应遵循自愿和机会均等原则。
德国的住房互助储蓄实行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既保障了所有需要购房者都有机会参加住房低息储蓄,并按其对住房储蓄的贡献来确定获得贷款资格,保障了储蓄与货款权利与义务对称和储户之间机会均等。
相比之下,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强制性储蓄,强制让一部分人参加住房储蓄,歧视性将另一部分人(如城镇个体劳动者、自谋职业者等非国有单位职工)排斥在政策性融资体制之外,这既不符合经济转型期中国多元化的经济结构、多元化的消费需求,也有碍公平原则的实现。
而在个人储蓄积累较低的情况下,无限制发放个人贷款,必然导致贷款人对低息款的过度需求,使住宅公积金在较短的时间内资金耗尽,使众多储户失去享受低息贷款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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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住房保障:制度构成、特征及启示 郑云峰(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系,福建福州,350108)【摘要】住房保障是住房政策及社会保障的重点领域,关系社会公平与和谐,也是发达国家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
德国是最早提出社会保障的国家之一,在住房保障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其经验对我国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德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包括公共住房制度、房租补贴制度、补贴建房、购房制度、住房储蓄制度等,充分发挥政府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作用与责任,在此基础上总结德国住房保障经验对我国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借鉴与启示。
【关键词】住房保障;德国;制度构成住房问题是全世界共同面临的重要民生问题,是关系各国国计民生与社会稳定的重大经济与社会问题。
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是城镇住房问题的重点与难点,是政府住房政策的重点领域之一。
德国是最早提出社会保障的国家之一,在推行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也很注重社会福利制度的构建。
住房保障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德国将其视为提高社会福利水平的重要手段,提出了许多保障居民住房权益的政策措施。
因此对德国的保障性住房政策实践进行研究、归纳,对于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一、德国保障性住房制度构成19世纪开始,德国快速的工业化与城市化使大量农村的劳动力进入城市,人口的大量聚集使城市住房问题开始凸显。
部分企业主开始建造住房为工人提供宿舍,部分城市居民也开始投资住房用于出租。
为了减轻城市居民购房压力,1847年德国一些城市模仿英国住房信贷合作社制度,成立住房合作社,实施住房储蓄制度,开始了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实践。
进入20世纪之后,德国加大了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力度,主要采取补贴建房的方式间接参与,并在1925年前后在柏林、汉堡等地开展公共住房建设实践。
二战之后,由于战争的破坏,德国住房极度紧缺,德国当局一方面直接政府投资建设大量公共住房,另一方面出台许多 基金项目:本文为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引进专项项目“我国P2P网贷商业模式变革及创新研究”(编号:RCQD2015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郑云峰(1986—),男,福建安溪人,经济学博士,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金融与财政。
优惠政策鼓励私人建房,缓解了二战造成的房荒问题。
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实践,德国已经形成包括公房建设、房租补贴、金融支持等一系列完善的保障性住房制度体系。
1、公共住房建设德国公共住房建设主要在二战之后,由于战争的破坏,德国住房供给严重不足,从1950年起,德国多次通过立法大力推进公共住房建设,并由政府以低租金向居民分配。
德国法律规定对于因为经济收入低,或某一民族、某一宗教信仰或孩子太多等原因造成找不到房子的家庭,政府有责任向其提供公共住房。
公共住房建成以后,政府以成本租金出租给低收入家庭,租金一般为市场租金的50%左右。
二战后德国公共住房建设解决了许多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据统计,1950年,德国有一半的人口居住在政府提供的公共住房,1949—1979年期间德国总共建成公共住房780万套,占同期新建住宅总数的49%。
[1]同时,德国相关住宅法律法规对申请公共住房的条件、公共住房的建设标准、租金水平以及公共住房退出机制进行严格规定,对于承租公共住房但已经不符合申请公共住房标准的租户则按照市场租金水平收取。
[2]2、房租补贴制度为了促进住宅投资以及加快公共住房成本回收,20世纪60年代之后德国政府逐步取消了房租管制制度。
房租管制制度取消之后,市场租金涨幅很大,给中低收入家庭造成了很大的负担,住房困难加剧。
1970年,德国颁布新的住宅补贴法,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房租补贴,规定德国公民凡是家庭收入不足以支撑租赁适合住房的,有权享受房租补贴。
房租补贴的数额根据家庭的收入、人口以及住房消费支出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根据1970年新住宅补贴法的规定,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收入25%部分由政府补贴支付,德国联邦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各负担一半。
另外,为了帮助低收入家庭租到合适的住房,德国专门成立了“租房者协会”、“社会福利协会”、“土地和房屋拥有人协会”,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多元化的住房保障服务。
由于完善的房租补贴制度以及充足的住房资源,德国拥有产权住房的家庭比例不高,大概有52%的家庭依靠租房解决住房问题。
3、补贴建房、购房制度二战后,为了鼓励私人以及社会资金参与公共住房建设,刺激地产投资,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德国制定了一系列补贴建房以及购房的制度。
一是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对于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由政府征地并出资给企业,政府向企业提供金额为建筑费用50%的财政贴息贷款,期限为25年。
二是鼓励私人建设住宅,增加市场供应量。
政府向私人建设住宅提供的优惠政策包括将建设费用按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建房贷款产生的利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免征土地税费等。
三是鼓励私人购买住宅,对按市场价格购买住宅的家庭提供补贴以及购房贷款。
4、住宅储蓄制度住宅储蓄制度在德国具有较长的发展历史,1924年德国出现了第一家住宅储蓄银行,并在1931年出台专门法律将住宅储蓄制度纳入国家监管之下。
特别是二战结束以后,德国住宅储蓄制度获得了快速发展,目前已经形成完善的制度。
德国住宅储蓄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储户必须先储蓄,然后才能获得贷款的资格。
由储户与银行签订合同,达到一定的储蓄额时获得贷款的资格。
二是实行专款专用。
德国《住房储蓄法》对住房储蓄的用途与经营原则进行严格规定,不得用于风险交易,提高住房储蓄的安全性。
三是运行独立,实行低息政策。
住房储蓄独立于德国资本市场,其利率变动不受通货膨胀以及市场资金供需状况的影响,并维持相对稳定的低息。
四是政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居民参加住宅储蓄。
包括按照储蓄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储蓄奖励以及购房时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补助。
二、德国保障性住房制度特征同样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但与美国、英国等国相比,德国更加强调政府在社会保障以及社会福利方面的责任。
因此在住宅政策特别是住房保障方面,德国政府的角色更加重要与突出。
1、政府对房地产业进行合理规划与严格管理,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
德国政府根据本国经济发展、人口特征等制定了合理的住房发展规划,综合运用法律、税收、金融、土地等手段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构建以住房租赁市场为主体的多层次住宅供应体系。
根据人口增长速度以及居民收入情况,稳步增加住房数量,并且对高档、中档以及低档住宅的构成做出合理化安排。
通过政府对房地产业实施的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以及利用各种手段打击炒房行为,德国在过去几十年里保持了房地产市场的供需平衡,房价以及房租基本保持稳定,涨幅合理,使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达到超过房价以及房租的增长速度。
2、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将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保障性住房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责。
二战结束之后,为了缓解极其紧张的住房供应状况,德国政府一方面直接参与公共住房建设,即运用各级政府住房建设基金直接兴建公共住房;另一方面,制定各种优惠政策鼓励个人、私营房地产公司、住房合作社等社会主体参与公共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包括提供免息或者低息贷款、税收优惠政策等。
德国政府对于公共住房的支持使战后德国住宅公共极度紧张的状况得到有效缓解,对于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3]3、构建以公共住房为主体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将住房保障与市场机制适度结合,实现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德国将公共住房建设作为保障性住房体系的主要方向,并通过政府直接兴建公共住房以及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共住房的方式实现住房保障与市场机制的适度结合。
特别是在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共住房建设方面,德国要求每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配套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并给予金融以及税收方面的支持。
这种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优势明显,一是可以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公共住房建设的积极性,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二是将低收入家庭合理分布在各个小区,避免贫民窟等社会问题;三是借助市场优质房地产商的力量,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管理的效率;四是形成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实现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4、十分注重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立法工作。
在居民的住房保障方面,德国通过立法将居住权确认为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了德国联邦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在居民住房保障方面的职责。
二战之后,德国制定了完善的保障性住房法律法规,包括《住宅建设法》、《工人置业促进法》、《住房补贴法》、《租房法》、《住房储蓄法》等,这些法律成为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权益的重要保证。
5、切实保护住宅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德国自有住房率很低,很大程度上市是由于租房客的权益受到很好的保护。
德国通过《租房法》等法律法规对住房租赁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详尽的规定,对合同的签订、解约以及合同的期限等要素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在法律中强化对承租者权益的保护。
例如,一旦签订租房合约即视为无限期合约,出租者不得随意解除租房合同,必须在法定条件下或者提出合理的理由,例如承租人没有按期缴纳房租等,才能解除住房租赁合同。
三、德国保障性住房制度的主要启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序言中指出“一个国家应该而且可以向其他国家学习”,德国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实践经验对我国来说是一笔不可多得的财富,对德国的保障性住房制度深入研究、借鉴可以让我们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进程中少走弯路,形成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后发优势。
1、必须充分发挥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强化政府在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权益中的职责。
从德国住宅产业发展的经验来看,住房是一种具备准公共产品属性的特殊商品,固然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住宅产业发展中的作用,但是如果仅仅依赖市场机制,必然形成将广大中低收入家庭排斥在房地产市场供给的范围之外的局面。
可见,通过市场机制本身无法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必须充分发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在保障性住房制度实施中发挥主导作用,才能较好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从德国的住房政策实践经验来看,无论是采取哪种保障性住房模式,都强调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职责与主导作用,即政府必须兼顾住房供应的公平与效率。
反观我国,自从2003年将房地产业确立为我国支柱产业之后,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面对日益攀升的房价,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只能“望房兴叹”,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金融危机以来,作为拉动内需的政策,中央政府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力度,取得了不少的成绩,但是大多数地方政府仍然未能正视保障性住房建设巨大的社会效益以及政府的职责,必须在今后进一步强化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责任意识。
[4]2、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相关的法律体系。
从德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的实践来看,在住房紧缺的时期,首先通过立法确认公民的基本住房权益,出台一系列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法律法规,从立法的角度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法律依据与硬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