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放权和分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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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关系浅析

中央与地方关系浅析

中央与地方关系浅析公管(1)班陈翠娥摘要:我国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问题涉及到国家的独立统一、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等多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在权力运行中应该如何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这些问题就成为中国共产党所关心和急需解决的问题,新中国建立到现在的几十年里,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成为政府改革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后,政府改革中的合理分权也成为这当中的重中之重,中央政府的适度放权,带动了地方积极性,但同时也存在一系列问题,因此,正确处理好分权下的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如何放权成为新时期政府改革的主要内容,能否正确处理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稳定和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中央与地方关系权力一、当前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中央和地方关系是当前政府间关系研究的一个重要部分,它是政府间关系纵向含义的集中表现,中央和地方关系是基于利益关系之上的权力分配关系,它既是一种利益关系,也是一种权力分配关系。

谢庆奎曾说:“中央和地方关系是建立在一定利益基础之上的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之间的一种关系1”;李治安在其主编的《唐宋元明清中央和地方关系研究》这样指出:“所谓的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主要指一定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下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及1谢庆奎《中央地方政府体制概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版第60页统属关系。

2”当然,如果从政府角度来说(因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有别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权力分配关系更能说明两者之间的关系,但政府管辖之下的中央和地方无疑存在利益关系。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的地方政府,所有的地方政府,都不过是中央政府的派出和代理机构。

改革开放后,由于“放权让利”,地方政府在很多领域内,获得了较大的权利,而地方政府权力尤其是经济权力的扩张,改变了它们在政府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和角色,这当中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也起了很大的作用,中央放弃了经济上统管权力,地方经济自主能力的增强无疑扩大了自己的权力领域,使得它们由集权体制下单纯的中央政府的派出和代理机构转而成为相对独立的行为主体,从而也就极大地改变了垂直控制模式下那种被动执行政策,消极执行命令,不独立思考和行事,出了问题负不起责任的行为模式。

文献中的中央与地方政权

文献中的中央与地方政权

文献中的中央与地方政权中央与地方政权是政治科学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其在文献中也占据了重要的位置。

本文将从文献中的角度探讨中央与地方政权的关系,并对其进行分析和总结。

一、中央与地方政权的基本概念及特征中央与地方政权是指国家政权在地方行政组织层面上的实际运行和表现形式。

中央政权是国家的最高政权机关,具有最高的决策权和监督权,负责国家的整体管理和决策。

地方政权则是各地方行政组织的政权,负责地方行政管理和决策。

中央与地方政权之间存在着相互关系和相互制约的特点。

中央政权通过法律和政策的形式对地方政权进行约束和控制,而地方政权则通过地方利益的维护和发展来影响中央政权的决策和政策制定。

二、历史文献中的中央与地方政权关系探究1. 《春秋》中的中央与地方政权《春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编年体史书,其中记载着中央与地方政权的关系。

在《春秋》中,中央政权通过封赏和惩罚的方式对地方政权进行调控,同时地方政权也会通过归顺和反叛的行为来影响中央政权。

2. 古代帝国中的中央与地方政权在古代帝国中,中央与地方政权的关系也是一个重要的研究点。

例如,罗马帝国中的地方行政机构和中央政权之间存在着相互关系和相互制约的特点。

地方政权通过向中央政权缴纳税收和兵员,以获取一定程度上的自治权和地方利益的维护。

三、现代文献中的中央与地方政权关系分析1. 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政权在现代中国,中央与地方政权的关系也是一个热门的研究话题。

中央政权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对地方政权进行约束和控制,同时地方政权也会通过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利益的维护来影响中央政权决策的制定。

2. 西方国家的中央与地方政权不同于中国的中央与地方政权模式,西方国家的中央与地方政权关系也有着自己的特点。

例如,在美国,中央政权和各州政权之间有着一定的自治权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各州政权在一定程度上拥有自主权和地方利益的维护。

四、中央与地方政权关系的影响与启示中央与地方政权的关系对国家的发展和治理起到重要的作用。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若干思考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若干思考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若干思考潘小娟内容提要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实质说到底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划分和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监督。

我国在这方面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许多问题。

只有正确合理地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坚持合理集权与适度分权的有机结合,完善中央对地方的监督机制和中央与地方的互利合作机制,加强法制化建设,才能真正保证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充分发挥,保证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协调平衡的发展。

关键词 中央与地方关系 权力制约原则 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 法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由于涉及到国家的独立统一、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安定等重大问题,直接影响着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地位,长期以来引起了世界各国政府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许多国家在这方面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至今仍未找到“万全”的良策。

我国在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上也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注意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适时地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

早在50年代,我国就进行了建国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第一次调整。

1956年10月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改进国家行政体制的决议(草案)》,提出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此后随着形势的变化又进行了多次大的调整。

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政府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对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作了进一步的探索。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央政府在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等方面先后向地方政府下放了一批管理权,扩大了地方政府的财权、投资审批权、利用外资权、外贸外汇管理权、物价管理权、对外开放权等权限;下放了一部分部属企业;发展了区域性横向联合;注意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等等。

这些改革措施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对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

但是,总的说来,我国在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放权和分权的思考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放权和分权的思考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放权和分权的思考摘要:政治及政府的必不可少,在每一个伟大的政治哲学家那里都有不同的论述,其中契约论和自然法学派在洛克那里首次以有限政府理论给人类展示了政府的目的及范围。

自从人类开启立宪模式起就认为公权力和个人自由权利的冲突并不是不可调和,相反在联邦党人看来,人类社会是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的。

关键词:放权;分权;自由;宪政;发展自从人类开启立宪模式起就认为公权力和个人自由权利的冲突并不是不可调和的,相反在联邦党人看来,人类社会是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的。

笔者认为以良好的方式追求自由乃是政治的最终目标,而宪政乃是一系列因素产生的结果,尤其表现在人的经验领域,“宪政首先需要关心的问题是为什么必须使用权力,然后才是如何防止权力的滥用。

”[1]宪政被认为是良好的维护和发展自由的政治体制。

因为政府是必须的,“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管理被统治者,然后才是政府管理自身。

”[2]笔者认为自由乃是宪政乃至人类政治的终极价值,宪政的制度设计及良好的运行对发展存在积极作用,而关键的问题是在于如何从宪政的纬度去规范权力的行使。

“一个能方便地包含这四个方面——宪法、理法、判例和司法解释、政治权统一的术语就是宪政体制。

”[1]一、概念的界定首先本文将放权与分权置于中央与地方关系中来看。

对于两者的概念,一种分权的概念是:“分权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行政学概念,通常是指从中央政府及其部门向次级政府、半自治公共机构、区域性或功能性实体、非政府性的私人或自愿者组织转移计划、管理权责并进行相应的资源筹集与分配的活动.它主要包括授权(deconcentration)、委托(delegation)、放权(devolution)以及私有化(privatization)。

”这一概念应该是宽泛的定义分权,但它并不能把分权和放权的实质——这一本文讨论的重点区分开来。

关于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研究综述

关于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研究综述

关于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研究综述【摘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治体制改革也提上日程,在中央和地方分权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的矛盾和问题。

因此,如何进行权力的优化配置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问题。

本文从权力的内涵出发,通过对不同的标准和模式的分析,为中央和地方权力的合理划分提出可行的方式方法。

【关键词】中央集权地方分权标准模式路径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划分出现了一定的紊乱状况,走入了“集权—分权—再集权—再分权,权力一收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恶性循环之中,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对于地方自主性和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和要求,为维持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并把政治体制改革推向纵深,权力的合理划分,稳定的权力体系的建构势在必行。

一、集权与分权中的“权力”概念传统意义上的集权与分权强调权力在纵向上的划分,中央集权“强调中央政府在整个社会协调和控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地方分权的实质在于:在一个主权国家的内部,通过地域之间的分割而形成权力的分割,从而使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力形成分割、均衡并相互制约的结构。

这里所提的权力并没有确切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这里的权力指的是行政权力,也有的学者认为这里的权力指的是“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实际上包含政治权力关系和行政权力关系”。

也有学者将集权和分权的涵义扩展到水平层面,提出要进行地方政府同社会其他实体之间的权力划分,即进行功能性的分权。

从实践的角度来讲,集权与分权的权力仍应界定为狭义的政府权力,因为在具体的国家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中行使的是行政权力,并且在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行政权力的影响也最为广泛。

公民权力则是将集权和分权的讨论扩展到了更广泛的领域,综合考虑这些权力的影响必然会因为概念的扩展而导致关系内容的更加复杂,反而更加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二、合理的权力分配体系的衡量标准从近年来在这个问题上的部分研究成果看,研究者们取得诸多的共识,同时也在很多方面存在较大分歧。

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产权关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产权关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产权关系韩树昆张玉喜岳公正如何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产权关系间理,是一个急摇解决的理论问理,也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问妞。

本文拟就此问恤做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中央与地方经济关系的交革及其反思1.改革前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改革前,我国实行的是中央高度集权的绕收绕文制度,以从申央到地方各部门的条条管理为主,管理方式主要是行政计划管理。

地方政府是中央政有在安排和执行国民经济计划过程中的一个行政环节。

这种体制压抑了地方的积极性,也翅出了中央政府的行为能力,忽视了我国理城辽阔、区城差异较大达一筑本国情。

这种体料的醉端在“一五”计划末期已基旅出来。

为此,我国在1967年和1970年先后两次对地方放权,调整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关系。

但由于在传统体制下中央政府对地方和企业实行高度集权的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方式,所以,在产权关系上,中央和地方之间只存在国有资产中央统一所有、地方分级管理的关系,国有企业被划分为中央宜属企业和地方管理企业,处理这种关系的具体方式只能是调整企业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属于各级政府间的行政性权力调位,而不是粉眼于中央与地方间的企业所有权关系调整。

因此,这两次放权也主要是中央对地方的行政性分权。

放权的结果,最初的确促进了地方、乃至全国经济的发展,但随之又带来全国经济的混乱和失控,最后都是以中央收权而告终。

2.改革后中央与地方经济关系的变革1976年后,我国确定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扩大企业自主权,改革国家与企业的笑系,跳出了过去只限于调整中来与地方的行政健月湘限的思维模式。

中央循粉扩大地方和企业的经济管理自主权的思路向地方和企业同时进行行政性分权和经济性分权。

一方面,中央向地方下放大部分资金、物资分配权,并实行财政“分灶吃饭”体制,使地方政府既是地区社会经济甘理者、调控者,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另一方面,减少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扩大企业自主权。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关系与制衡机制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关系与制衡机制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关系与制衡机制近年来,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一直是政治学者和社会学者们关注的热点话题。

随着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发展,这种权力关系的制衡机制也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探讨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关系及其制衡机制。

一、中央与地方政府权力关系在中国政治体系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主要是集中型结构。

然而,地方政府也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和决策权。

这种集中型结构是建立在中国政治制度的基础之上的。

同时,中央政府有着坚实的控制力,可以对地方政府进行约束和监管。

整个政治体系的运作是以中央政府为核心的。

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执行机构。

尽管中央政府有很大的权力,但地方政府也有一定的自主权。

地方政府可以独立开展一些项目,也会制定一些相关的政策,例如独立制定税收政策。

这样的政策制定,需要得到中央政府的许可和认可。

在地方政府的工作中,一些有关经济、社会改革等的事项需要在当地解决,不需要中央政府参与,这也体现了地方政府的自主权。

二、中央与地方政府权力关系的制衡机制尽管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权力集中型结构,但是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们都认为,特别是对于一个大国的政府而言,应该建立一种有效的制衡机制。

在中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制衡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制度:法律是制衡权利的最有效工具之一。

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来限制地方政府的权力。

这些法律可以强制执行,同时也可以对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例如,中央政府可以针对地方政府在环保、公共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和惩治。

2. 政策制定: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政策来限制地方政府的权力。

中央政府可以对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制定和推行,地方政府需要根据中央政府的政策来制定地方政策。

中央政府也可以利用财政政策等手段来控制地方政府的行为。

3. 监督机制:中央政府可以通过监督机制来监督和限制地方政府的权力。

例如,在一些重要的领域中,中央政府可以派出专业人员来监督地方政府的行为。

试析央地关系变迁 分权与地方政府竞争的论文

试析央地关系变迁 分权与地方政府竞争的论文

试析央地关系变迁分权与地方政府竞争的论文论文摘要: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得益于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

地方政府竞争是中央与地方关系变迁的附属物,不同时期竞争的形式和内容不同。

建国以后不同时期中央地方关系的变迁各具特点,本文认为只有改革开放之后的分权才真正激励了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而竞争,即经济制度变迁引致了中央地方关系变迁,进而引发了地方政府竞争。

论文关键词:制度变迁分权地方政府竞争中国三十年来的年均近10%的经济增长,缔造了“增长奇迹”。

而正是地方政府为了自身的政治晋升和经济利益,展开围绕gdp的以经济发展为目标的竞争,才导致了中国的高速经济增长(张军、周黎安,2008)。

改革开放后,我国实施了分权让利的改革战略,这就包括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分权,也包括向国有企业的分权。

国内外许多学者认为是改革开放后的分权化改革导致了地方政府竞争,从而保证了中国在体制改革并不到位的情况下也能实现经济高速增长。

厘清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内部逻辑必须了解具有中国特殊的地方政府竞争,而这应该从中央与地方关系入手。

不同时期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一)改革之前的央地关系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两千年以来的中央集权体制并融入一些前苏联体制因素,建立起了单一的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切权力属于中央,地方的权力需要中央政府授权,服从中央的指令,并接受中央的监督。

中央直接任命、调换和升迁地方官员来操控地方政治,并通过财政权控制地方经济。

由于中央集权体制弊端逐渐暴露,国家开始不断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

1958年开始,中央进行了第一次权利下放,将大量的企业管理权、计划管理权、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劳动管理权、财税权下放到地方。

但是在“大跃进”和“赶超英美”的背景下,由于权力下放过快过大,导致中央财力大大受损,也破坏了中央必要的统一性。

于是中央不得不重新集权,收回了下放到地方的权力。

中央的第二次分权始于1970年,当时出于两个目的:实现出于军事考虑的地方自给自足和实现第四个五年计划的高增长目标。

我国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的关系

我国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的关系

2011年12月学术探讨浅议我国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的关系文/黄晓晗摘 要:对于中央政权的牢牢把握,历来是各个国家和执政党的首要任务。

建国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经历了多次调整,由集权到放权,到再次集权,又到有步骤的下放权力。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但央地之间的矛盾也随之出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实现中央与地方的协调发展,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地方政权;中央政权;关系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12-0339-01一、当代社会的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中国自秦朝以来就是单一制国家,实行中央集权制度。

中央集权是相对于地方分权而言,它促进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有利于国家统一和经济发展,也有利于民族融合;但另一方面中央高度集权,忽略了地方的发展,从而对经济,政治,文化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对于中央大权的牢牢掌控,自古就被君王视为第一要务,发展到今天,这是历史的延续。

只要国家存在,就会存在地方和中央的权力分配问题,并且各国都会根据自己的国情采用不同的解决办法,所以到目前为止仍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始终会处于不断调整之中。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经历了多次调整,由建国初期的中央高度集权,到20世纪50年代末70年代初的放权又收权,再到改革开放以后的逐步下放权利,有步骤的扩大地方自主权,中央与地方关系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在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既合理分权又维护中央权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结构形式理论。

首先,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利,确保地方充分发挥积极性。

其次,强调在向地方分权的同时要维护中央权威。

再次,主张用制度建设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

通过这些改革和实践,地方获得了更多的自主权,充分调动了地方的积极主动性,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也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谈谈你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解。

谈谈你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解。

谈谈你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解。

中央与地方关系是指国家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政治、经济和行政互动关系。

以下是我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解:1.权力分配和层级关系:中央与地方关系涉及权力的分配和层级关系。

中央政府是国家政权的核心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国家政策和决策。

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下辖的行政区域,负责执行和落实中央政府的政策。

2.协调和合作:中央与地方关系需要建立在协调和合作的基础上。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通过沟通、协商和合作的方式共同解决政策问题和社会需求,并确保政府的各级部门之间的协调一致。

3.权限与责任:中央与地方关系中涉及不同级别政府之间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中央政府具有制定国家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统一的主责,而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民生问题,以满足当地居民的需求。

4.资源分配和财政关系:中央与地方关系还涉及资源分配和财政关系。

中央政府在财政、税收和资源分配上有权力进行调控和决策,以确保资源和财富的合理分配。

地方政府则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管理和运用本地的财政和资源。

5.法治和行政效能:中央与地方关系需要在法治框架下运行,并追求行政效能。

法律和法规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行为都有规范和约束作用,保障政府的权责利平衡。

同时,政府应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公共服务和治理能力,以满足人民的需求。

中央与地方关系在国家治理中起着重要作用,它涉及政权的分配、资源的分配和政策的落实。

一个良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能够促进政府间的协调合作,提高政府的决策效能,以及满足人民的需求。

对于中国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启发和感悟

对于中国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启发和感悟

对于中国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启发和感悟中国的中央和地方关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立法和实施法律、行政规章运行机制下确定的。

它是一个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实行中央领导制度,主要是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决议和命令等形式,依据中央政府的授权和管理,实行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和辅助。

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规范地方政府的权力和义务。

宪法对这种规范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地方政府的权力和责任受到宪法的规范和限制,并由中央政府指导和统一。

二是实行科学的财政分配。

其目的是通过调整财政支出,使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与其履行义务的能力相匹配,从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三是对地方政府的审计监督。

这反映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严格监督,目的是确保政府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公共利益的保护。

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实施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国各地发展的基础上,维护地方政府权力和职能的独立性、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国家利益、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勃兴的政策。

它的宗旨不仅包括维护中央权威,而且还包括保护地方权利、支持地方发展,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

从中央和地方关系可以深刻地感受到,我们国家是一个中央集权制度下政治体制的实践,这样的政治体制实现了中央对地方的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之间的恰当平衡,保障了中央的集权不受地方的阻碍,同时也保障了地方的自治不受中央的侵害。

它充分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真正实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原则和要求,既构建了一个充分保护地方政权权力的完整体系,又坚持中央集权制度下的中央领导,形成了具有自身独特文化、制度和特点的中央—地方关系体系,可以说是一个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社会形态。

试析央地关系变迁 分权与地方政府竞争

试析央地关系变迁 分权与地方政府竞争

试析央地关系变迁分权与地方政府竞争1.引言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不断推出政治、经济等层面的改革,央地关系也随之发生了变迁。

本文将试析央地关系变迁及分权对地方政府竞争的影响。

2. 央地关系变迁2.1 央地关系分类央地关系是指中央政府与各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一般分为“属地关系”和“政权关系”两个方面。

属地关系强调地方政府的对中央政府的从属地位。

地方政府只是行政管理的执行机构,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有直接的管辖权。

政权关系强调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政治认同度。

当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政治目标相一致时,地方政府会把自身利益置于国家利益之上。

2.2 央地关系变迁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央地关系发生了变迁,从之前强调属地关系为主,向政权关系逐渐转变。

地方政府的发展也日益受到中央政府的关注,政府在财政、法律、经济等领域的分权逐渐得到了推行,地方政府的行政自主权显著提高,使得地方政府既有利益驱动,又有足够的自主权。

3. 分权对地方政府竞争的影响3.1 地方政府主动竞争随着分权的推行,越来越多的行政权力下放至地方政府。

这让地方政府有了更多的权力和资源,从而促进了地方政府之间的民主化竞争。

小城镇和地区的竞争是地方竞争的一个具体实例。

由于一些地方得到了更多的经济和技术支持,使得其相对于其他地区更加具有竞争力。

地方政府也积极寻求投资和增加就业机会等吸引力,以此从而加强经济竞争力和公共服务质量。

3.2 地方政府合作竞争虽然地方政府的竞争日益激烈,但是它们也可以相互合作,以实现共赢的局面。

城市之间、地方之间的合作互利共赢是地方政府竞争的另一种形式。

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可能共同投资开发工业园区或者共同承办复杂的工程项目,以此来实现能源和资源的共享。

3.3 中央政府的角色中央政府在分权时的角色十分重要。

尤其是对于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中央政府需要发挥引导作用,促进其合作以及共同发展的愿望。

此外,中央政府也应该承担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地方政府在实行分权时的表现,以消除不良后果。

浅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

浅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

浅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摘要: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是国家政治生活中最基本的关系之一,它构成了一个国家国内政府间关系的中轴线,并且决定着整个国家政府间关系的基本格局。

大体而言,自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产生以来,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问题就是世界各国政府都无法回避的重要的、甚至是核心的问题。

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绝大多数情况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理顺与否和一个国家或王朝的兴衰成败呈正相关关系:当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比较协调时,这个国家或社会的发展就会比较兴旺和强盛;而当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相互对抗矛盾时,这个国家或社会的发展就会受到一定的阻碍,陷入动乱和衰退之中。

在此意义上,可以说,一部国家史或王朝史就是一部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历史。

一、历史回顾中央集权制度确立于秦朝,它彻底打破了传统的贵族分封制,奠定了中国古代大一统王朝制度的基础,对此后2000多年的中国政治与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自汉代以来,通过打击诸侯王势力,削弱武将军权,分割地方官权利,中央集权日益加强.汉武帝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大一统的局面,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大权利的过于集中也带来了,外戚宦官专权等弊端,致使政局长期动荡.到了宋代,通过杯酒释兵权,收精兵,消实权,制钱谷等措施,改变了唐末五代以来的藩镇割据的分裂局面,维护了国家统一安定,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然而,另一方面,宋初中央集权的强化,却造成了冗官,冗兵,冗费的国家财政危机,导致了积贫积弱的结果.地方分权的活动:汉初的七国之乱,唐中期的安史之乱以后出现的藩镇割据的局面,后来进一步发展为五代十国,至北宋初年宋太祖加强中央集权,藩镇为体才得以解决。

北宋以后中央在与地方分权的斗争中已处于绝对上风.影响:积极--中央集权的不断强化有利于稳定政局,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消极--高度的中央集权,造成地方官对中央的依赖和服从,地方缺乏自主权,难以实施有效管理二,西方国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模式西方国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模式大体有三种:联邦分权模式、单一集权模式、单一分权模式。

试析央地关系变迁 分权与地方政府竞争

试析央地关系变迁 分权与地方政府竞争

央地关系变迁:分权与地方政府竞争一、引言央地关系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和责任分配。

这种关系在国家治理中起着重要作用,能够影响政府决策、社会发展和公共服务的提供。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央地关系也在不断演变。

本文旨在探讨央地关系的变迁过程,并分析分权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现象。

二、央地关系的演变2.1 从集权到分权中国自建国以来长期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权较大。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中国逐渐摆脱了高度集权的体制,开始向分权方向发展。

中央政府逐渐将一些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使得地方政府能够更加自主地开展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

这种分权的改革为地方政府竞争提供了条件。

2.2 政策的地方差异化随着分权的推进,地方政府开始通过制定地方政策,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进行差异化的调整。

这种差异化政策的制定,能够满足不同地区发展的需求,提高地方政府的竞争力。

同时,这种差异化政策的制定也会进一步加大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

2.3 地方政府的责任与权力在央地关系变迁的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责任和权力逐渐增加。

分权使得地方政府能够更加独立地决策和落实政策,为地方发展提供更多的空间和机会。

这种增加的责任和权力也使得地方政府在政府间竞争中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

三、分权与地方政府竞争3.1 竞争机制的出现随着分权的推进,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机制也逐渐形成。

地方政府为了争取更多的发展资源和提升地方形象,开始在政策、投资、税收等方面进行竞争。

例如,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减税降费、招商引资等措施,吸引外来企业投资。

这些竞争机制的出现,推动了地方政府的快速发展。

3.2 竞争带来的发展差异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不仅带来了发展机会,也带来了一定的发展差异。

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可能更加注重短期经济利益,而忽视了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因此,地方政府在竞争中需要在经济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之间进行权衡和平衡,以实现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关系

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关系

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关系浅谈十六大以来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关系【摘要】: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关系是当前政府间关系研究的重要部分,也是我国党政工作的重点。

自十六大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关系一直处于动态发展过程中,那么究竟发生了哪些变化,未来的发展趋势又是什么呢?本文将对此展开论述。

【关键词】:政府间关系中央地方变化趋势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多民族国家。

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问题自接关系到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和社会的稳定,关系着整个国家的治理和国家政权的巩固与否,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的原则问题。

下面我们将对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关系进行具体分析。

一、政府报告中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指导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是当前政府间关系研究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基于利益关系之上的权力分配关系,它既是一种利益关系,也是一种权力分配关系。

从博弈的角度看,其关系是“非零和”博弈,是能够达到双方“共赢”。

2002 年 11 月,党的十六大召开。

在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明确指出:“依法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职能和权限,正确处理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

”七年多来,中央与地方关系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2007 年 10 月召开的党的十七大提出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就是统筹兼顾。

统筹兼顾就是“要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关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统筹中央和地方关系,统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统筹中央和地方关系的主要措施就是: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规范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要求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关系。

2012年11月,十八大也强调“必须更加自觉地把统筹兼顾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关系,统筹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方面工作,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外发展和对外开放,统筹各方面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浅论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

浅论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

浅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是我国政府体制中的两种不同而又有着密切联系的两种机构。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两者在作用上不可替代,要求两者在明确划分两者权限的同时,赋予中央控制地方政府的相应权力,是中央与地方关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当代中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和体制因素的条件下形成的,这种关系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体制的转型,正在发生改变。

为此,在当前我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在我国进行政府职能改革的趋势下,研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了。

研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有助于我们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了解它们的职能,有助于我们认识它们之间职能发挥的机制,从而更好的进行政府职能的改革,提高我国政府的行政效率,并且建立一个较好的政府决策机制,促进我国政治水平的发展。

当前学术界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的研究主要从两个主要的方面进行研究。

一个是对中央与地方在权限上的划分进行的研究;一个是从中央控制的角度进行研究。

一、权限划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格局安排主要内容是权限划分。

但是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地位与作用,规定了它们存在的相互不可取代性,也规定了两者的某些权限是不可缺少的。

因此,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权限划分,实际上是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的。

因此,中央与地方在权限划分上必然存在一个极限,即有些权限必然只可能由其中一个来承担,即存在一种应有的权限。

例如有些维护国家统一和独立的权限只能由中央政府来行使。

同样的,如一些与居民的日常生活直接密切相关的社会事务,它只可能由基层地方政府完成。

如何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权限的划分,这与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地方体制、政府层次、历史传统相联系。

对于各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安排中权限划分的比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不同结构国家和不同地方体制国家之间,就其中央与地方两者所拥有的基本权限进行比较;一是在国家结构、地方体制相同国家间,在其他权限划分的差异上进行比较。

集权与分权中国历史上的中央与地方政权关系

集权与分权中国历史上的中央与地方政权关系

集权与分权中国历史上的中央与地方政权关系集权与分权:中国历史上的中央与地方政权关系中国历史上,中央与地方政权的关系始终是一个重要的政治话题。

在中央政权集权与地方政权分权两种模式之间,不同的朝代和时期存在着不同的权力关系。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中国历史中集权与分权这一政治关系的演进情况。

一、集权与分权的理论基础集权与分权是政治学中的重要概念。

集权指的是政权由中央集中管理、掌控和行使,具有统一的权威和决策权;分权则强调政权权力的下放,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自治权和管理权。

在中国古代的政治理念中,集权观念占据主导地位。

自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中国开始形成了明确的中央集权制度。

而分权的观念在相对较晚的宋朝得到一定的发展,逐渐影响到后来的政治体制。

二、中央与地方政权关系的演进1. 先秦时期:初步形成的中央集权先秦时期,中国政权以分封制为主,没有明确的集权体系。

各诸侯国按照封地的大小分别享有不同程度的自治权,自行管理本地事务。

然而,到了战国时期,秦国的崛起使得中央政府逐渐掌握了对地方政权的高度控制,最终形成了中央集权制度的模板。

2. 唐宋时期:政治中心与地方统治的相对平衡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相对集权的朝代,但由于版图的庞大和统治的难度,唐朝政府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地方官员一定的权力,以实现地方治理的有效性。

宋朝则在政策和措施上进一步加强了地方政权的分权倾向,通过设立监察系统和依靠地方士绅的力量,实现了对地方政权的有效控制。

3. 明清时期:中央集权的巅峰与瓦解明朝建立时,借鉴了前代的制度,通过设立六部、铁骑、锦衣卫等机构巩固了政府对地方政权的掌控。

然而,随着明朝政治衰弱和地方割据势力的抬头,中央集权体系开始崩溃。

清朝虽然在刚开始的时候恢复了中央集权,但随着时局变迁和不同历史时期的变革,清朝最终无法避免地方政权的独立性和权力割据的现象。

4. 近代以来:地方政权的重新分权与中央集权的重建近现代以来,中国政权关系的演进呈现出纷繁复杂的态势。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分配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分配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分配教案引言:本次教学的主题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分配”。

在中国这样一个地域广阔、文化多样的大国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权力分配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如何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权力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本节课将从历史的角度出发,以深入浅出的方式为学生解读这一问题,帮助他们理解权力分配的背景和其对中国政治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一、权力分配背景分析1.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定义和特点2.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历史演变3. 不同发展阶段的权力分配原则和实践案例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分配问题分析1.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与互动a. 中央政府的权威和统一性b. 地方政府的自治和地域特色c.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合作与共治2. 权力分配的实践问题a. 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调控与指导b. 地方政府的政策执行与创新能力c. 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平衡与协调三、权力分配的权益保障与改革1. 权力分配的法律保障a. 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法律地位b. 权力分配的法律依据和程序c. 监督与问责机制的建立2. 权力分配的改革思路与实践a. 权力下放与责任下移的政策b. 增强地方政府自主权的措施c. 加强中央和地方政府合作的机制结论:通过本堂课的学习,我们了解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分配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课题。

正确划分权力边界,建立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努力的方向。

只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合作良好,形成良好的政府治理格局,才能实现社会稳定与繁荣的目标。

希望同学们通过本节课的学习,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分配有更深入的了解,并能思考和提出自己的观点。

中央和地方关系的“集权-分权”悖论 周黎安

中央和地方关系的“集权-分权”悖论    周黎安

中央和地方关系的“集权-分权”悖论主讲人:周黎安评议人:周业安徐家良杨永恒杨凤春茅于轼盛洪张曙光:今天由周黎安教授给我们做有关中国地方官员的治理问题的报告。

中国是个大国,地方官员数量很多而且在地方发展改革中起的作用很大。

所以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比较重要的。

我们今天将有幸听到黎安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结果,这是很有意义的。

先请周教授做报告,然后大家一起讨论。

周黎安:谢谢张老师,特别感谢天则所对我的邀请。

我回国以来和天则有很密切的联系,参加了很多天则所组织的学术会议。

今天能到这里来做双周的学术讲座,对我来讲也是很好的机会。

今天给大家报告的是初步的研究,如果得到大家的意见和反馈将对我很有帮助。

在开讲之前,先说说这个研究的背景。

我从做博士开始就对中国政府官员的激励问题就非常关注。

前一些年我在《经济研究》发表了一篇文章,提出了“政治锦标赛”的概念。

为什么提出这个概念?观察地方官员的激励,地方官员从最低的村干部或者乡干部开始一级一级地往上晋升。

这个晋升过程有点像比赛。

比如三十二支球队选出十六支,十六支里面决出前八,前八里决出四强,这样一直竞争下去。

地方官员实际也是在这么一个层级的体制里面寻求晋升。

如果从这个角度去研究地方官员的激励,可以打开一个新的研究窗口。

我提出政治锦标赛的概念也借鉴了契约理论里面一个关于锦标赛的理论。

我研究的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地方官员不太愿意合作。

相对来说,商人更愿意合作。

这和竞争博弈(也就是刚才讲到的锦标赛的内在性质)是相关联的。

中国和西方国家相比有很多自身的特征。

这些特征在西方主流理论看来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

但是中国地方政府又发挥了那么多的作用,怎么去理解他们的激励?另一方面,中国在高速的经济增长过程中又遇到了很多问题。

这些问题也和地方官员的激励有关。

我发表在最新的《经济研究》上的一篇文章就是系统地研究锦标赛模式带来的积极的后果和负面的效应。

这里我不会细谈这个。

后来我发现用锦标赛模型研究地方官员的治理还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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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放权和分权的思考摘要:政治及政府的必不可少,在每一个伟大的政治哲学家那里都有不同的论述,其中契约论和自然法学派在洛克那里首次以有限政府理论给人类展示了政府的目的及范围。

自从人类开启立宪模式起就认为公权力和个人自由权利的冲突并不是不可调和,相反在联邦党人看来,人类社会是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的。

关键词:放权;分权;自由;宪政;发展自从人类开启立宪模式起就认为公权力和个人自由权利的冲突并不是不可调和的,相反在联邦党人看来,人类社会是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的。

笔者认为以良好的方式追求自由乃是政治的最终目标,而宪政乃是一系列因素产生的结果,尤其表现在人的经验领域,“宪政首先需要关心的问题是为什么必须使用权力,然后才是如何防止权力的滥用。

”[1]宪政被认为是良好的维护和发展自由的政治体制。

因为政府是必须的,“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管理被统治者,然后才是政府管理自身。

”[2]笔者认为自由乃是宪政乃至人类政治的终极价值,宪政的制度设计及良好的运行对发展存在积极作用,而关键的问题是在于如何从宪政的纬度去规范权力的行使。

“一个能方便地包含这四个方面——宪法、理法、判例和司法解释、政治权统一的术语就是宪政体制。

”[1]一、概念的界定首先本文将放权与分权置于中央与地方关系中来看。

对于两者的概念,一种分权的概念是:“分权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行政学概念,通常是指从中央政府及其部门向次级政府、半自治公共机构、区域性或功能性实体、非政府性的私人或自愿者组织转移计划、管理权责并进行相应的资源筹集与分配的活动.它主要包括授权(deconcentration)、委托(delegation)、放权(devolution)以及私有化(privatization)。

”这一概念应该是宽泛的定义分权,但它并不能把分权和放权的实质——这一本文讨论的重点区分开来。

本文将分权和放权看成是一个权力流向刚好对立的两个概念。

王希先生的定义刚好于本文不谋而合,“分权不仅意味权力是分开行使的、一方不能代替或阻止另一方行使权力,而且还意味着权力的归属不同……分权意指在规定的范围内分权各方对自己的事务有绝对的自治权。

而放权则意味着权力由中央政府流向地方政府,权力的终极仍控制在中央,地方作为中央的派出机构,从中央接受权力,发展地方事务。

分权靠的是法律手段,各方的权力通过国家宪法或其他基本法固定下来,而放权是中央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来实行的,伸缩性很大,放权的尺度完全掌握在中央。

”[3]本文取王希先生之意,但简言之:来自中央的权力即放权,它是集权的体现;对于中央的权力即分权,它来源与法定的授予,是法治社会的一个体现。

本文认为放权与分权并不必然是人治与法治必然对立的体现,人治的社会存在的只能是放权;而法治社会放权与分权则可共存,并且应该说一定是共存的,因为在法治社会必然是从宪政的整体框架上事先界定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并辅之于其他机制的保障,这是分权的一层,然后中央可能在执行上需要地方的合作,因而需要一定的放权,或者是中央以向地方派出机构的方式放权。

二、何种社会里的自由:放权与分权在人治社会里,集权的中央政府在霍布斯看来更能维护自由,“法律沉默的地方”即是自由,但历史的经验——无数次的人类灾难——告诉我们依靠利维坦给予的自由是没有保障的。

但也不可否认霍布斯观念中这一“消极自由的思想源头”[4]给了我们定义法律之下的自由一个方向,“在法律未加规定大一切行为中,人们有理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

”[5]在人治社会中放权给地方也并不必然会带来自由,反而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历史给予地方独裁的事例却并不比中央独裁少,并且一定地方独立带来的很可能是机会主义行为甚至更强烈的蔑视中央的行为,由此造成大次序混乱更难谈对自由的保障。

在西方,早在17世纪,实行绝对君主制的法国,一再败于走上君主立宪之路的英国之手,就证明了这一点。

正如英国学者盖尔纳(Eenest Gellner)在谈到此例时指出的那样:“一个强大的公民社会与一个相对温和的或者至少是不专断的中央政府结合起来,反而会组成一个比完全中央集权政体更强有力的单位。

”[6]在东方,以中国传统社会为例,“综观传统社会的权力划分方式,贯穿始终的一条主线是集权于上,分权(依照本文的定义,将其视为放权)于下,亦即在最高权力独占的前提下,建立起分权制衡的辅政机制……二是由于最高权力持有者行使的主观随意性和非规范性,决定分权机制难以保持较长时间的平衡,而分权的失衡,不可避免地会威胁到最高权力的集中、独占,必为最高权力持有者所不容,故又以寻求新的分权以维系脆弱的平衡。

”[7]在法治社会里,自由乃是建立法治社会的目标。

洛克认为,法律首先是自由的宣言和保障,其次才是对自由的界定和约束。

“法治乃是宪政的真谛”,[3]在此,对于中央的自由——分权是放权的前提,是以法律来保障,以制度来规范其运行机制,并辅之于宪政体制的其他内容。

比如,以美国为例,王希先生认为美国联邦制的发展经过了四个阶段,其中在第三阶段,面对内战及内战结束一段时间,立法在保障人权和维护联邦的统一上发挥了重大的作用,“首先,宪法上第一次明确定义了美国(联邦)公民的资格及附带的权利,建立了作为联邦政府权力基础的公民实体。

……其次,重建法案将原来仅仅属于州的掌握的一部份权力转移到联邦政府手中,如奴隶制的控制权等。

第三,联邦政府的地位通过内战和重建得以空前的加强。

”[8]在司法上,“这一阶段的联邦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联邦最高法院开始积极介入调整联邦与州之间的政治与经济关系。

”由此可见宪政体制的内在各种机制是有相互联系和互补性的。

另一方面,在第四阶段,罗斯福“新政”带来的是强有力的联邦,“通过一系列法律,创立了一系列新的政府机构,以联邦政府的力量和权威对市场经济进行大规模干预”,但在司法的介入下,分权的基本格局依然没有变,这一切只能是联邦强势后的放权,是和州竞争及合作的结果。

如此放权不仅没有造成权力上的混乱,还保证了政府对迅速变迁社会的适应,特别是在全球化的时代,保证整体的强大有利于在参与国际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因而它是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的。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集权并不必然与分权对立,分权之下的集权和放权不仅保障了自由,而且扩展了实质自由。

而相反,全能型集权之下的放权,自由只能是空中楼阁,其带来的很可能不是中央独裁就是地方独裁,且由此带来的秩序的混乱永远都是自由的威胁,因为独裁并不在于是何者,它原本就是对自由的威胁。

三、从单一制集权下集权和放权来看1979年至1999年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单一制是主要的政府机构对该国领土内所有地区和国民行使全权的国家……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所有的权力都属于中央政府。

”[9]“中国是实行单一制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在这种模式中,地方政府是由中央政府设立的,其权力是中央政府授予的。

”[10]集权,是指决策权、决定权集中在中央;放权,则是将决策权分散到中央以下的各个层级,权力的集中和分散是任何政治体系中存在的一对矛盾,是处理纵向政治秩序的基本手段。

在宪政法治缺位的情况下,单一制的集权主要是中央政府占绝对主导权,决定游戏的规则,其随意性使得正式规则之内又隐含了起关键作用的潜规则,在这里主要又取决于地方与中央及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博弈能力,尤其是伴随着改革开放以后地方利益意识的觉醒。

以1979年至1999年为例,为增强地方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20年来在中央与地方政府经济关系的调整上以放权让利为主线。

这也决定了中央必然强调“块”的作用,实行全面的权力下放。

“随着权力中心推进的放权让利改革步伐的加快,利益独立化的微观主体具有利用下放的决策权捕捉潜在制度利益的动机.”[11]由于在放权过程中无制度化保障,潜规则的模糊性使得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包括各部门)在利益和权力争夺上异常激烈,权力的机会主义滋生。

另外,政策的非均衡性尤其是实施梯度开放战略,各地区尤其是东部与中西部地区在政策优惠上所享受的待遇极不平等。

由此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如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中央财力不断弱化、严重的财政赤字,日益加大的东部与中西部的差距等等。

杨瑞龙先生认为,“由于制度创新过程中中央政府必然权衡通过改革所获得的效用与可能带来的风险,这意味着改革初期中央政府在制度创新中处于主导地位,中央政府通过授权试点来探索改革的出路,而制度供给的不均衡必然导致收益不均等。

”[11]由此观之,在单一集权制下政策的不均衡是必然的逻辑,潜规则的力量再这一时期表现尤为突出,其对正式制度的长远破坏远无法估计。

正如周雪光先生所言:“实际生活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是,在执行来自上级部门特别是中央政府的各种政策指令时,一些基层上下级政府常常共谋策划、暗渡陈仓,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各种手段予以应付,导致了实际执行过程偏离政策初衷的结果。

”[12],但这一过程对地方利益觉醒乃至为以后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分权打下了基础,因为这一时期很多地方政府职能取代了中央政府的职能。

可见,单方面集权的逻辑对于现代复杂的公共事务是很难适应的,尤其是在国家和社会不分的情况下,对集权所要求的成本远大于分权,而其效益更是相差甚远,这也应该可以看成是对中央政府选择放权的本质所在。

但此时,来自中央的权力——放权显然不同于对于中央的权力——分权,因而在政策上的不平等对待导致的贫富差距,机会主义,以及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层出不穷。

正如弗里德曼所言“政府不是在解决问题,而是在制造问题。

”当然,不可否认这也是这一体制的最佳选择,尽管它陷入了自身悖论之中。

1994年分税制改革伴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将模糊的国家和社会关系相对清晰化,中央和地方对一些权力渐渐清晰,制度化的方式初见端倪,地方政府职能对中央政府职能的一定程度上的代替和扩张,应该说由放权走向法治分权还是有可能的。

四、宪政框架下的分权与放权——对我国宪政的思考由美国的制宪过程可以看出,利益的多样化正是分权的内在动力,在联邦和州的分权上正是主张联邦利益的联邦党人和州利益的代表者州权派的妥协产物。

分权并不排斥集权,相反分权体制下的集权可能更有利于集权优势的发挥。

现代宪政的一个核心难题乃在于需要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又要维持一个强有力的主权者以迎接全球化的挑战,而这一主权者又不能以战争狂的变态形式出现。

肖滨将国家结构分为3种状态,并认为其“可以理解为对‘一’(国家统一)与‘多’(多元自治)关系的3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完全分离各自独立的自治政体是有‘多’(多元自治)无‘一’(国家统一),高度集权的单一制是有‘一’(国家统一)无‘多’(多元自治),而作为共享治理与自治相统一的联邦制却是‘一’(国家统一)与‘多’(多元自治)的兼容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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